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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離職證明

時間:2022-11-05 15:07:42 證明 我要投稿

【推薦】單位離職證明

  在現實生活或工作學習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會接觸到證明吧,當我們要想證明某個事實是真的時,最好的辦法就是出具證明。什么樣的證明才是規范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單位離職證明,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薦】單位離職證明

單位離職證明1

  xx自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xx部門xx崗位,至xx年 xx月xx 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2年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期間曾被授予“xx”稱號(榮譽)經公司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單位離職證明2

  姓名:x,男,身份證號碼:xx,自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商務部商務組長一職,至xx年x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將近一年時間工作良好無不良表現。

  經公司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xx

  日期:xx

單位離職證明3

xxx:

  xxx先生/女士/小姐,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我單位擔任xxxx(部門)的xxx職務,由于xxxxxx原因申請辭職,與本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經本單位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經融洽和氣的辦理了交接手續,解除手續。雙方不再有任何責任、義務關系。

  特此證明!

  公司(公章):xxx

  xx年xx月xx日

單位離職證明4

  茲有同志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期間在我司擔任職務,在職期間,工作努力,無不良工作表現,F因合同到期與蓋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并已正式辦理離職等相關手續。以后其一切相關事宜均與我司無關。

  特此證明。

公司單位(蓋章):xx

  xx年xx月xx日

單位離職證明5

  茲證明劉____女士原系我司市場開發部職員,在職時間為20____年12月12日至20____年9月2日。現已辦理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日期:20____年9月29日

單位離職證明6

  茲證明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我司擔任____部門______崗位,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同事關系融洽。經個人申請準予離職,已辦理所有交接手續。

  特此證明。

  ________公司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單位離職證明7

  原工作單位離職證明一

  __________先生/女士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入職我公司擔任_________________職務,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原工作單位離職證明二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 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于20xx年XX月XX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簽字:

  原工作單位離職證明三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公章)

  xx年xx月xx日

  原工作單位離職證明四

  xxxx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自xx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xxxx年xx月xx日因xxxx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單位離職證明8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xxx(加蓋公章)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單位離職證明9

  先生女士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我公司擔任 (部門)的 職務,由于 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單位離職證明10

  xxxx先生/女士,自xxx年xxx月xxx日至xxx年xxx月xxx日在我公司擔任xxxxx(部門)的xxxx職務,由于xxxxxxxxxxxxxxxxxxx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xxx年xxx月xxx日

單位離職證明11

研究所人事處:

  我于20xx年從某化工學院畢業后分配到本所,現在第五研究室工作。因家中父親年老多病需人照料,又因我與愛人長期兩地生活等實際困難,現向領導提出辭去現職,調回家鄉工作的請求。

  我的家鄉在__省__縣。父親現年七十三歲,于__年患半身不遂病,衣食不能自理。我于20xx年結婚,愛人在家務農,現有個兒子,由于我在外地工作,家中照顧老人、教養子女和其它輕重家務勞動都由愛人一人擔負,她長期操勞,累得難以支持了。

  這些年以來,祖國的經濟建設風風火火、蒸蒸日上,作為一名黨培養出來的科技人員理應在這一宏偉事業中多做貢獻,但由于家庭實際困難的羈絆,不免時時分散精力。為了妥善安排生活,解決困難,全力以赴地投入經濟建設之中,我特請求領導批準我的辭職。能就近安排我的工作。

此致

敬禮!

  辭職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單位離職證明12

  xxx先生/女士/小姐,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我公司擔任xxxx(部門)的xxx職務,由于xxx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 月 日

單位離職證明13

  在職場“摸爬滾打”多年的朋友們,你是否經歷過離職后原單位不給開具離職證明,致使自己的社保無法延續,并且遲遲無法入職新單位的“絕望”情形?原單位有意或無意“阻攔”離職人員辦理離職手續的情形,在職場中較為常見。針對上述情形,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的當事人是如何處理的。

  案情概述

  20xx年8月,范思妍入職智勝公司,任技術總監一職,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xx年8月13日,美蘭公司向范思妍發出《入職通知書》,邀請范思妍于20xx年9月20日到公司入職報到,雙方約定工資稅前90000元/月。

  20xx年8月15日,范思妍向智勝公司提交《離職申請表》,稱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智勝公司人力資源部門于8月17日審批通過范思妍的離職申請,并在離職申請表上簽字。但是,智勝公司一直未為范思妍辦理離職手續,也沒有開具離職證明。

  由于智盛公司一直未向范思妍開具離職證明,導致其無法順利入職美蘭公司。于是,范思妍于20xx年4月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智勝公司向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并配合辦理其他相關手續,并且賠償其經濟損失600000元。

  勞動仲裁委經審理后,裁決駁回了范思妍的仲裁請求,范思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1.關于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問題

  法院認為,范思妍與智勝公司的勞動關系已經于20xx年8月31日依法解除,智勝公司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的后合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本案中,范思妍依據法律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其自20xx年9月開始未為智勝公司提供勞動,智勝公司也未向其發放勞動報酬。

  綜上,智勝公司應當依法向范思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為范思妍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2.關于經濟損失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因智盛公司未向范思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導致其無法入職其他公司工作,對范思妍造成了客觀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美蘭公司向范思妍發出的《入職通知》包含了職位、合同期限、薪酬待遇等勞動合同的必備要件,范思妍要求按照90000元/月的標準計算其損失于法有據。

  故此,本院確認智勝公司應當賠償范思妍工資損失540000元(90000元/月×6月)。

  律師點評

  廣東國暉(北京)律師事務所李珍律師:開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通知離職、沒辦理離職交接、員工在職期間給單位造成損失等原因為由拒絕開具離職證明。否則,勞動者可以向單位主張其無法入職新單位所受到的損失或無法領取失業保險所收到的損失。

  因此,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后合同義務也需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否則可能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如果您也遭到類似麻煩,建議您及時咨詢委托專業律師,及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單位離職證明14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 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于20xx年07月31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單位離職證明15

  最近,某通薪粉寶寶本想趁著跳槽季節換個環境,結果沒想到原公司“拒開”離職證明,現在已鬧得不可開交。更讓他煩躁的是,因為遲遲拿不到 “ 離職證明 ”,新公司已經給他下了最后通牒,眼瞅著新的工作就要 “ 泡湯 ” 了。

  其實,這些跳槽的員工我們HR也要照顧其感受,我們并不是只會招人,我們更要會安撫人。

  那么,關于“離職證明”又有哪些法律規定呢?為什么會這么麻煩呢?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通常稱為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中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

  與此同時,為了避免用工風險,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要求勞動者提供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這樣,勞動者才能獲得和新單位簽約的機會。

  一個新公司需要,一個原公司不愿意開,造成了上面那位通薪粉寶寶的困擾。今天小薪就以此為例來說說,當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的時候,你應該怎么辦呢?

  ▼ ▼ ▼

  一、不僅要出具離職證明,還要辦理社保轉移

  ●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為什么要這么做呢?接著往下看~

  二、不出具離職證明,要賠償

  可能有很多通薪粉寶寶不知道為什么要出具離職證明,主要是便于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而考慮的。

  ●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

  沒有離職證明,勞動者可能無法享受失業待遇。

  三、不交接工作也必須為其開離職證明嗎?

  事實上很多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是因為勞動者不配合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那么,用人單位能否以這個理由進行抗辯?

  ●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從上述法律規定看,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

  因此,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而拒開離職證明是不可以的,但可以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前拒付經濟補償金。

  四、不出具離職證明如何賠償?

  如用人單位不依據法律規定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可能會給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優惠政策等造成阻礙,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因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因此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無法提出正當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

  索賠的途徑有以下三種方式:

  ● 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 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協調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 勞動者有權向當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提起賠償之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五、勞動者主張賠償的舉證責任

  1)法律雖規定了用人單位有賠償責任,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也就是說,勞動者應當舉證證明存在具體損失及損失的具體金額,并且證明該損失與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存在因果關系,否則難以獲得支持。

  2)有公司可能存有僥幸心理,認為員工舉證很難。其實,以下這些證據,都能證明是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而使勞動者遭受了損害。

  ● 勞動者的辭職信,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存在書面辭職的事實。

  ● 快遞簽收單,證明勞動者再次書面辭職的事實及與原單位已收到該辭職信的事實。

  3)離職交接單則證明了勞動者從原單位離職前進行了離職交接手續;勞動者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標準。

  其立論的依據是: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出辭職,何來隨后的工作交接。同時,對于勞動者工資損失系因原單位拒絕出具“離職證明”而造成的事實認定。

  為了證明該事實,勞動者提供了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擬證明新單位錄用了勞動者并許以月薪工資。

  關于“ 離職證明 ”,通薪粉們要注意些什么呢?

  1)工作交接不是開具離職證明的必要條件。企業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確離職證明的開具是離職流程中的最后環節;但千萬不能寫“不交接即不開具證明”之類的明顯違法條款。

  2)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因影響勞動者重新就業,以及失業保險待遇而造成勞動者的損失。如勞動者因無法提供離職證明,而無法被新單位錄用或遭到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遇到惡意不交接卻強烈要求開具離職證明的勞動者,企業可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同時,在離職證明中客觀地載明“該員工與本單位尚未交接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