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書
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對證明都不陌生吧,證明是可供核驗事實的憑證。一般證明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離職證明書,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離職證明書1
茲有____,性別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社保電腦號: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入職,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因____________原因離職,并與本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離職前擔任_____________職務。
感謝____小姐/先生一直以來的辛勤付出以及對公司做出的貢獻!并祝愿她/他在未來有更好的發展!
本人簽名:_______
________有限公司(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證明人:____________
備注:此證明一式兩份,一份給離職者本人,一份公司永久存檔。
離職證明書2
_______先生/女士/小褲,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
20__年__月__日
離職證明書3
茲證明員工 (身份證號 ),自 年 月入職,在公司擔任 部門 職務,于 年 月 日離職,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
勞動關系自離職之日起解除,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日期:
離職證明書4
什么是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離職證明用途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系;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你的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等。
范本
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_______________)自__年__月__日入職我公司擔任__________________職務,至__年___月___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_____年__月__日
離職證明書5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
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離職證明書6
茲有__________(單位)____同事,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該單位申請辭職。根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第____條第____款和《關于執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第____條第____款,經___________(單位或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審核(審批),該同事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辭職。
特此證明
單位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離職證明書7
xxxxxxx先生/女士/小姐,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在我公司擔任xxxxxxxx(部門)的xxxxxxx職務,由于xxx個人xxxxxx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公章)
x年x月x日
離職證明書8
甲方:XXX(單位名稱)
乙方:XXX 身份證號:XXXX
乙方原為甲方XXX(部門)的XX(職務),于20xx年X月X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簽字:
離職證明書9
填表日期年 月 日本表粗框內各欄務必填寫,不得遺漏離職證明書
姓名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別□男□女身分證號碼 住址 電話 離職當月工資 離職: 年月日實際工作地縣(市)離職原因(本欄僅可勾選一項)一、非自愿離職:□關廠□遷廠□休業□解散□受破產宣告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一款□二款□三款□四款□五款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一款□二款□三款□四款□五款□六款□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但書□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定期契約工作期滿: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二、□自愿離職三、□其它(勾選此項者,務必文字說明)(身分證復印件正面黏貼欄)(身分證復印件背面黏貼欄)投保單位證明欄(★離職證明由投保單位出具者請填本欄)
(請加蓋印信或章戳)投保單位名稱:
保險證字號:投保單位電話:投保單位地址:本表粗框內所記載資料內容,業經投保單位復核無誤,如有不實愿負一切法律責任。投保單位聯絡人: 聯絡電話:主管機關證明欄(★離職證明由地方主管機關出具者請填本欄,并請加注開具原因)主管機關名稱:(請蓋印信或章戳)申請人自行釋明欄(★離職證明向投保單位及勞工行政機關申請無法取得者請填本欄),如有不實愿負一切法律責任。申請人 (簽章)※本表以投保單位填寫為原則,若同意由離職員工自行填寫,請投保單位務必確實檢查有無遺漏或記載繆誤,經核對無誤后,再加蓋印信或章戳,以示負責。
離職證明書10
原我單位職工×××(身份證xxxxxxxxxxxxxxxxxx)于××年× ×月至××年××月曾在我公司任職,任職期間的勞動保險手續已辦理,該職工離職后,社保手續已于××年××月轉出,特此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離職證明書11
xxx(姓名),xxx(性別),身份證號:xxx,自xxx年xxx月xxx日至xxx年xxx月xxx日在我公司擔任xxx(部門)的xxx職務,由于xxx原因提出辭職。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xxx
20xx年x月x日
離職證明書12
茲有我司員工xx,身份證號碼為xx,自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司xx項目部擔任xx職務,至xx年x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離職證明書13
員工 (身份證號 ),自 年 月入職,在公司擔任 部門 職務,由于 個人 原因提出辭職,現已交接完工作,自 年 月 日離職,勞動關系自離職之日起解除。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日期:
員工簽名:
離職證明書14
甲方:xx公司
乙方: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x
乙方原為甲方職工,于20xx年月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不再有需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申請處理的任何爭議和糾紛。同時,乙方已完成離職交接工作。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xx
乙方簽字:xx
甲方代表簽字:xx
離職證明書15
一、為什么要寫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從上面的兩項規定中可以看出:提供離職證明的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同時,離職證明的內容也具有法定約束性,不能隨意亂寫。
二、開具離職證明有哪些要求?
1、時間確定性
離職證明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依法提供;
2、內容法定性
離職證明應當并且只能寫"四要件",即:工作崗位、工作年限、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期限。對于離職原因,或者對員工的任何評價性內容,則不是離職證明的必備條款。因為任何評價性的內容有可能"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離職證明通用模板
茲證明xxx(先生/女士)曾在本公司擔任xxx部xxx一職。勞動合同期限x年,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F于xxxx年xx月xx日雙方共同(√x)解除(√x)終止勞動關系。其在本公司共實際工作x年x月(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備注:
本證明一式三份,公司、員工、失業保險機構各持一份
xxxxxxxx有限公司(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四、離職證明注意事項
第一、離職證明的作用僅僅限于證明一個時期內勞動關系的事實,公司無權借此機會在內容上對員工日后就業施加不利或者負面的影響;
第二、離職證明內容須要符合不損害員工利益原則若因離職證明內容導致員工再次事業或者侵犯員工隱私的,公司須要承擔違法責任。
第三、在離職證明的內容中增加除了法定"四要件"之外的內容,雙方須達成一致意見。
第四、為何要給失業保險機構一份?因為《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時,須持本人身份證件和證明原身份的有關證明;有單位就業經歷的,還須持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解聘的證明。"
第五、離職證明一定要有員工簽收的證據保存,避免今后因勞動者否定用人單位已開具離職證明的法律風險。
五、離職證明用途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系;
2、證明勞動者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無勞動糾紛;
3、證明勞動者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勞動者的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等。
六、拓展閱讀——為什么離職證明上不能寫任何評價性內容,包括離職原因?
1、從立法者的角度出發
考慮到離職員工日后就業的便利性,為約束用人單位喜歡在離職證明上寫"辭退"、"本人犯錯"、"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等類似惡意行為,故對離職證明的內容進行了列舉性規定,除了"四要件"之外的其他內容,必須經過員工本人許可,不能隨意添加。否則,離職員工可以拒絕接受,并要求公司依法重新開具。
2、從情理的角度出發
即使員工存在重大過失,并導致因此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和賠償損失,員工已經受到了相應的懲罰,那么在開具離職證明時,公司就不能再在離職證明上揭示離職原因,讓員工因一次錯誤承擔兩次懲罰。這樣的行為偏離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處理原則。話說回來,做人也不能這樣吧:在別人的傷口上撒鹽。
3、從法理的角度出發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就看出離職證明在內容上,具有限定性和確定性,用人單位只能按照這個規定的格式出具離職證明。若是任何一方需要增加其他內容,不僅要符合請求一方的意愿,還應該征得對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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