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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離職證明

時間:2021-12-06 18:36:25 證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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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離職證明(合集15篇)

  在日常學習、工作或生活中,大家對證明都不陌生吧,根據用途的不同,證明的種類也不盡相同。擬起證明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離職證明,歡迎大家分享。

公司離職證明(合集15篇)

公司離職證明1

  1、用人單位防止就業(yè)人員同時兼任兩分以上工作,減少公司機密泄露的幾率或其他特殊需要,離職證明有用嗎。

  2、新單位擔心你和原單位還有未了結的涉及勞動關系方面的事情。如果他錄用了還未與原單位解除勞云動關系的勞動者,新的用人單位是要承擔責任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

  3、離職的時候一定要單位開具離職證明,沒有離職證明,就表明你仍然是該單位的員工,社保中心不會受理你的任何請求,無論是主動離職,還是被動離職均需要單位開具離職證明,起碼是一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的通知書。

  證明你和原單位已解除了勞動合同,這東西的好處是,新單位對你和你原單位之間的糾紛不承擔責任。反之,新單位要承擔連帶責任。

  新單位擔心你和原單位還有未了結的涉及勞動關系方面的事情,離職證明《離職證明有用嗎》。如果他錄用了還未與原單位解除勞云動關系的勞動者,

  新的用人單位是要承擔責任的。請參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

公司離職證明2

  自20___年5月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崗位,至20___年___月___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2年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

  經公司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辦理辭職手續(xù)。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yè)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日期:20___年___月___日

公司離職證明3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 年 月 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崗位,至 年 月 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慎重考慮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xù)。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yè)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范本二:

  茲證明X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司市場開發(fā)部職員,在職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xù),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范本三: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范本四: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 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于 年 月 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xù)。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簽字:

公司離職證明4

  XXX 同志于 X年 X 月X日至 X 年X月X日任職于XXX公司,于X年X月X日正式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公司離職證明。

  XX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X 年 X 月 X 日

公司離職證明5

  離職證明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名稱(加蓋公章)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離職證明6

  1、證明你是按照正常手續(xù)辦理離職的。

  2、你目前是個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yè)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3、你可以憑此轉你的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等。。

  有社保轉移單也能證明你在前家公司工作過,但離職證明主要是了解你曾所在的公司工作方面是否正常,有些公司要求提供離職證明主要是擔心求職者曾在前一家公司有留下不良現象,如被前一家公司開除或辭退的話,則一般是不會幫你開立證明的。所以有一個就最好了,說明你曾在工作中能力被得到認可。

公司離職證明7

  茲證明x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市場開發(fā)部職員,在職時間為20xx年01月01日至20xx年07月31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xù)。特此證明!

  XX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X年X月X日

公司離職證明8

  xxx先生/女士/小姐,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我公司擔任xxxx(部門)的xxx職務,由于x個人xx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公章)

  日期:x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9

  本人 ,身份證號,于 年 月 日入

  職于上海紐西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現于 年 月 日正式離職。結算及相關手續(xù)已于 年月日辦理完畢。結算工資共計: 元。本人已確認無誤。特此證明。

  確認簽字:

  年月日

  上海紐西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實收現金: (離職人員領款,確認并簽名: 日期: )

公司離職證明10

  ××工程有限公司離職證明書

  茲證明××小姐于1993年2月1 5日受聘于本公司,擔任制圖員一職。她于l994年l2月30日晉升為助理設計工程師,于1995年2月1日再度晉升為設計工程師。她在此任職直到1997年4月30日她辭職生效為止。楊小姐工作認真,為人誠實、正直。她在本公司的工作總是超過所預期的。

  董事長:××××

  ×××××年××月×日

公司離職證明11

  XXX 同志于 X年 X 月X日至 X 年X月X日任職于XXX公司,于X年X月X日正式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公司離職證明樣本。

  XX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X 年 X 月 X 日

  特別注明:

  1、上述的離職證明有時候為更加嚴謹,也可以在XXX 同志后加上“身份證(1234567890)”的身份標示,一般是不需要的。

  2、一般來講,如果你已離職超過6個月,是不需要提交離職證明的,或者你直接說丟失可以,大公司一樣如此,沒有問題。

  3、離職證明的目的是新公司用來劃清你與原公司之間界限的法律依據,主要用來保護新公司權益的。

公司離職證明12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以資證明!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yè)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離職證明13

  茲證明,xx為我司員工(性別x,身份證號xxx),現任我司部門xx職務。

  特此證明!

  本證明僅用于證明我司員工的工作,不作為我司對該員工任何形式的擔保文件!

  公司全稱(蓋章)

  20xx年x月x日

公司離職證明14

  離職證明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 )自xx-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 部 人力資源助理 職務,至xx-xx年07月31日因 個人 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xù)。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yè)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xx-xx年07月31日

公司離職證明15

  員工離職證明公司開了會有風險嗎?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解答一下,希望能幫到您!

  員工離職證明公司開了會有風險嗎?

  原則上以開具一份離職證明為主,否則每個員工都要求多份或是多次開具的話,將會大大增加HR的工作量。

  企業(yè)不開具離職證明給離職員工,是否有風險?

  案例——20xx年5月31,小王與A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離職當日,公司沒有出具離職證明給小王,因為公司認為小王刪掉了電腦里面的部分資料,屬于交接不完整,按內部規(guī)定公司有權不開具離職證明。20xx年11月初,公司接到小王申請勞動仲裁的應訴資料。小王主張,由于公司沒有依法開具離職證明,導致本人無法再就業(yè),無法獲取新的勞動報酬,故要求公司開具離職證明,并以原工資標準賠償其從離職之日起至公司開具離職證明之日止的損失。20xx年3月初,勞動仲裁機構裁決該公司敗訴。

  分析——現實中,企業(yè)沒有開具離職證明的原因大致有:1、勞動者拒絕工作交接或交接不完整;2、勞動者無故曠工、不辭而別,企業(yè)難以送達離職證明;3、企業(yè)不知道開具離職證明是法定義務。基于勞動者拒絕工作交接、交接不完整或者不辭而別,企業(yè)不應該或無法開具離職證明,看起來似乎非常符合常理!然而,法律文件卻規(guī)定用人單位開具離職證明是沒有任何附帶條件的。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guī)定享受失業(yè)保險待遇和失業(yè)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查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因此,從法律層面分析,原單位不開具離職證明,必然導致勞動者無法入職新單位,從而無法獲取勞動報酬,故原單位需賠償勞動者的相關損失。

  司法實踐中,建議——企業(yè)避免或減少法律風險的策略如下:

  1、正常情況下,主動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

  2、企業(yè)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確離職證明的開具是離職流程中的最后環(huán)節(jié);但千萬不能寫“不交接即不開具證明”之類的明顯違法條款(注意,操作時還是無條件開具離職證明;此條款僅對勞動者產生心理上的約束作用)。

  3、遇到惡意不交接(需有證據證明)卻強烈要求開具離職證明的勞動者,企業(yè)可開具離職證明給他,同時在離職證明中客觀地載明“該員工與本單位尚未交接完畢”。相信勞動者拿到了此證明,也無法入職新單位,因為新單位不會招用尚未交接完畢的勞動者。

  4、在工作交接制度中,企業(yè)也可規(guī)定或在合同上約定“勞動者在離職時可以隨時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其離職證明”。此條款是對抗不辭而別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主張企業(yè)沒有開具離職證明,那么他必須先舉證證明他到過人力資源部要求領取該證明。不辭而別的勞動者,是無法舉證證明這一事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