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開具的辦理流程
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開具的辦理流程大致包括三個方面:首先是申請;其次是受理和核發;最后是繳銷。
1、申請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填制《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
2、受理和核發
辦稅服務廳(基層分局)受理納稅人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對其《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向納稅人核發《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3、繳銷
納稅人應當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開具稅務機關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繳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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