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墻體材料備案的證明書范文
篇一:墻體材料備案
一、新型墻材產品備案登記,實行自愿申報的原則。
二、省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負責全省新型墻體材料備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申報辦理新型墻材備案登記的企業,必須向營口市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營口市建筑節能辦)提交備案登記申報材料;并由其負責初審,省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負責審核,頒發遼寧省新型墻體材料備案證書,并予以公布。
四、外省企業生產的新型墻材產品,在我市銷售的,必須提交遼寧省和其生產企業本省墻材革新管理機構新型墻體材料認定證書或備案登記證書。
五、建筑工程使用未經省新型墻體材料備案登記產品的,不享受返退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政策。
六、省有關部門將把省新型墻體材料備案證書,作為辦理墻材生產企業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減半征收優惠政策手續的必備依據。
七、省、市墻材革新管理機構不定期對備案產品進行抽查,經查實申報材料嚴重失實的;抽查的備案產品質量不合格的;因備案產品的質量不合格導致工程質量事故的;因投訴經查實備案產品質量不合格的;注銷企業的備案證書,并予公布。被取消備案資格的企業,限期整改符合條件后,另行申報。
八、備案產品的范圍、標準及備案所需資料詳見省墻改辦《關于遼寧省新型墻體材料實行備案登記管理的通知》(遼墻改辦發[2008]1號)的有關規定。
九、每年第一季度,省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受理各市備案申報。省新型墻體材料備案證書有效期二年,年審在第三年第一季度辦理。
十、凡申請新型墻材備案登記的各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其2008年度備案登記的上報材料,要求在2008年3月31日前報到營口市建筑節能辦。
附件:1.關于遼寧省新型墻體材料實行備案登記管理的通知
2.遼寧省新型墻體材料目錄(2008年本)
3.遼寧省新型墻體材料備案登記申報表
篇二:長沙市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備案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管理,調整產業結構,提高企業管理水平,確保建筑工程質量,促進墻體材料有序健康發展,根據《湖南省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條例》及《湖南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管理辦法》(湘墻辦[2011]3號)文件規定,結合長沙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進入長沙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并獲得《湖南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證書》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以下簡稱產品)。新型墻體材料的范圍,按照國家和省最新公布的產業政策中有關新型墻體材料的目錄確定。
第三條 長沙市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備案條件:
產品通過湖南省墻辦的新型墻材認定,且認定在有效期內的企業均可申請在我市備案。
第四條 產品備案申報程序
1、長沙市區行政區域內墻材生產企業在向湖南省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申請認定前,在規定的申報期內提交申報資料(省墻辦認定要求提供的申報材料)至長沙市節能新墻辦,市節能新墻辦組織人員對申報企業規模、生產裝備及工藝進行審核,經初審合格后,按《認定辦法》要求將申報資料報送至省墻辦申請認定。獲《認定證書》的企業持證書到市節能新墻辦辦理《長沙市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市節能新墻辦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證明》。
2、長沙市行政區域以外的產品生產企業,應持有所在地設區的市州級墻改辦的證明、湖南省墻改辦頒發的《認定證書》及申請認定的申報資料,向市節能新墻辦申請備案,市節能新墻辦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查勘,查勘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證明》。
3、備案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凡取得《認定證書》和《備案證明》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進入長沙地區建筑工程領域的,使用該產品的建設單位可以按照省市有關規定享受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返退優惠政策。
第六條 產品備案管理
1、取得《認定證書》和《備案證明》的生產企業,自取得證書之日起,產品質量應當接受市節能新墻辦的監督管理,每備案年度應主動配合墻改管理機構組織的產品質量抽查。
2、取得備案產品的生產企業,須在半年度末和每年年底向市節能新墻辦報送半年度和年度生產、銷售統計報表。
3、認定備案產品應當在產品上標注產品標識;生產企業或經銷商應主動向使用方提供蓋有生產(經銷)企業公章的《認定證書》及《備案證明》復印件,作為建設單位按照相關規定程序辦理墻改基金返退的必備資料。
4、備案產品生產地點、原材料、生產工藝等發生變更時,須進行重新申請認定及備案。企業法人代表、企業名稱等發生變更或終止生產時,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手續。
5、《備案證明》有效期兩年,且不超過湖南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有效期。有效期滿1個月后仍未申請產品備案的企業,按自動放棄處理,并在長沙建筑節能網上予以公布。
6、通過備案的新墻材產品在工地應用,應及時遞交“新型墻體材料進入工地登記表”(附件2,在市節能新墻辦登記,作為建設單位返退墻改基金的憑證之一)。
7、有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期限內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備案證明》,并報請省墻辦取消該產品的《認定證書》。
(1)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產品質量問題,嚴重影響建筑工程質量;
(2)產品經市節能新墻辦或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質量抽檢兩次不合格;
(3)經查實,申請產品認定資料弄虛作假;
(4)企業拒絕提供配合產品質量抽樣檢驗;
(5)涂改、倒賣、租借、轉讓《備案證明》;
(6)不按要求及時上報半年度和年度生產、銷售統計報表。
第七條 市節能新墻辦按相應的認定期每年分三次在長沙建筑節能網公示經認定和備案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與企業名錄。
第八條 本細則由長沙市建筑節能與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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