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生產能力證明范文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哈爾濱、長春、沈陽、南京、廣州、成都、西安、武漢商務主管部門:
為規范加工貿易管理,加強對加工貿易企業的資質和生產能力核查,經商海關總署同意,自2005年9月1日起,全國加工貿易企業使用新的《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證明》(以下簡稱《生產能力證明》)格式,商務部生產能力證明。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加工貿易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對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和生產能力的核查,盡快通知仍在使用舊格式的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和生產企業在8月22日前通過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網頁(網址:/)填報《生產能力證明》,《生產能力證明》自填報之日起有效期為一年。具體操作流程依照“商貿字[2003] 69號”文件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二、對于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委托異地企業開展加工業務的`,由加工企業所在地加工貿易主管部門負責出具《生產能力證明》,生產能力證明《商務部生產能力證明》。
三、業生產能力審核單位為加工貿易業務審批機關,企業可在網上直接錄入申報材料,審批機關對網上數據審核并經實地核查后,按要求在"商務部門審核意見"簽注批準意見后打印,由審批機關和企業蓋章。如企業的生產能力審核機關(如縣外經貿局)和加工貿易業務審批機關(如省級)分屬不同級別的外經貿管理部門,按"69號"文件精神執行。
四、2005年8月22日起,“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證明”數據庫與“加工貿易電子聯網審批系統”相關聯,沒有填報并通過《生產能力證明》的企業,審批機關將不能對其申報的加工貿易合同進行審批操作;加工貿易企業《生產能力證明》有效期超過一個月的,將在數據庫中自動刪除。
五、2005年8月22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原外經貿部“[1999]外經貿管發第314號”文件中規定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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