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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斷證明書

時間:2023-01-31 17:30:18 診斷證明 我要投稿

診斷證明書【精】

  無論是在學校還是在社會中,大家或多或少都會用到過證明吧,證明可分為組織證明和個人證明。那么證明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診斷證明書,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診斷證明書【精】

診斷證明書1

  姓名:[姓名] 性別:[男性]年齡:[0] 單位(住址):

  就診時間:[入院日期] 出院時間:[出院日期]

  臨床診斷:

  主要診治經過:

  醫學建議;

  科室: 醫生: (公章) 年

  月 日

診斷證明書2

  出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住院號:

  姓名: 性別: 男 年齡:16歲 入院日期: 出院日期:20xx-12-22 住院天數:21天 出院診斷:兒童廣泛發育障礙-孤獨癥伴攻擊行為

  出院建議:1. 注意休息,適宜活動,避免過度勞累等。

  2.定期復查,精神內科門診藥物配合治療。

  3.繼續口服抗癲癇藥物丙戊酸鈉500mg Bid(自備), 堅持規律用藥,服用丙戊酸鈉期間根據情況監測肝腎功能和血常規,必要時查血藥濃度。

  醫師簽名:

診斷證明書3

  茲我轄區居民(身份證:0000000000000)與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居民(身份證號:000000000000000)于20xx年2月19日登記結婚。男方初婚未育,沒抱養小孩,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此證明為女方戶籍地辦理壹孩生育證之計劃生育證明,證明自出具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經辦人:

  聯系電話:

診斷證明書4

  姓名: 性別: 男 年齡: 歲 歲 身份證號碼: 工作單位/家庭住址:

  檢查結果:診斷意見:

  處理建議: . 醫生簽名: 簽發時間: 年 月 日 備 注:

  1、本證明僅反映患者就診時(或就診期間)的情況

  2、涂改或者未蓋病情證明章無效。(病情證明章)篇二:門診診斷證明書管理規定 門診診斷證明書管理規定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醫療文件,司法鑒定、因病退休、工傷、殘疾鑒定、保險索賠等要以診斷證明書作為依據之一。因此,開具診斷證明是政策性很強的醫療工作,為進一步加強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臨床醫生要以科學、嚴謹、求實的態度,認真開具診斷證明書和病休證明書。每項

  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

  二、診斷證明書必須由本院醫師開具并加蓋個人簽章,臨床醫師不得開具非本專科病人

  的診斷,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師應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

  三、臨床醫生開具疾病診斷書和病假證明書,應字跡清楚,項目填寫齊全,病休時限必

  須大寫,不得涂改。門診醫師開具病休證明,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

  四、門診醫師為門診病人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必須有本院相應的檢查報告,診斷明確、依據充分,并在門診病歷中做相應的.記錄。加蓋公章時須持門診病歷及相關輔助檢查,在病休時間內有效,過期不予蓋章,不補開病休證明。

  五、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病情復雜、涉及多專科等特殊鑒定需開診斷證明者,應組織會診,經討論后,慎重開出診斷證明書并加蓋醫務科章。

  六、凡屬公傷、交通事故、打架斗毆致殘者,診斷證明只寫病情和診斷,不寫致殘原因,

  涉及法律的診斷證明,經醫務科審查,專人辦理,并詳細記錄。

  七、復工、復學證明,須經本院臨床醫師檢查認可后,方可出具證明。

診斷證明書5

  姓 名 :

  住 所 :

  診 斷 :

  病案號:

  年 齡 : 歲

  職 業 :

  性 別 :

  入 院 日 期 : 自

  年 月 日 起

  共 住 院 天

  出 院 日 期 : 至 年 月 日 止

  治 療 結 果 :

  出 院 后 注 意 事 項 :

  科主治醫師 :

  年 月 日

診斷證明書6

  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文件,是醫生根據病情為病人開具的各種診斷醫療文書生效的最后憑證,維護著醫生和病人雙重的合法權益,并直接反映了醫院的診療水平。為進一步加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特規定如下。

  一、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包括疾病診斷、治療、出生、死亡等的證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據。

  二、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的人員應為具有主治醫師及以上職稱,在本醫療機構注冊的執業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生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三、醫學診斷證明書診斷專用章由門診部、急診科分別保管,急診科負責急診、夜間及節假日期間醫學診斷證明書的蓋章。無醫務處批準,不得離院使用。

  四、醫師必須親自診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關檢驗、檢查結果后方可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醫學診斷書應客觀、全面,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并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否則,不予蓋章。

  五、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當日蓋章有效。診斷證明書必須填寫完整(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別、疾病標準全稱、建議、當日時間及醫生簽字、主任簽字)后方能簽章。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門診病休證明書僅供病人單位參考。

  六、診斷證明、休假證明只證明病人疾病診斷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時間或醫療建議,不得出現療養、免夜班等非臨床醫學治療內容,不應提及與醫療不相關的.其他處理意見。

  七、醫師只能出具在本醫療機構死亡患者的死亡證明文件,醫師未經特殊授權不得出具勞動能力、傷殘程度及職業病等專用診斷證明文件。凡涉及司法辦案需要的證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學、傷害、殘疾、工傷、勞動鑒定、保險索賠、辦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診斷證明,由當事人或家屬持公檢法、交通管理、勞動保障等相關部門的介紹信,經醫務處審核后,由指定科室醫師按照相關規定開具診斷證明。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應由醫院組織專家會診后,慎重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

  八、醫學診斷證明書應加蓋醫院專用印章方為有效,負責加蓋公章的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對診斷證明審核、把關、登記、保存。

  九、醫學診斷證明書嚴禁涂改、偽造、弄虛作假、偷蓋公章,以權謀私,開具虛假診斷證明的醫師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門(急)診病人每次就診、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醫學診斷證明書,遺失不補。醫師在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時應向病人及家屬交代清楚,囑其妥善保管。

  十一、收費標準:按照山西省物價局發布的《山西省醫療服務項目價格》(20xx)規定,每份收費1元。

診斷證明書7

  一、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模板

  患者姓名 年齡 性別 門診號/住院號

  診斷名稱

  病情介紹(主訴、診療經過,療效、目前狀況等)

  醫生建議(指后續治療措施,病休、康復治療建議等)醫生簽名 日期 醫院疾病診斷證明專用章。

  1、醫院診斷證明入院的時間就應該開具,而且其中傷情必須寫全,否則將影響醫藥費報銷。

  2、工傷認定申請必須在一個月內完成網上申報,如需延期申報的,應提前申請。

  3、單位在職工醫療期內負責對工傷職工進行護理,如無法安排,可與職工協商護理費用這個不會的,只要開到足夠的證明就可以正常的.申請的。

  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規定

  第三十二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職業病診斷結論后,應當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用人單位基本信息;

  (二)診斷結論。確診為職業病的,應當載明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

  (三)診斷時間.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一式三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各一份,診斷機構存檔一份。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規定。

診斷證明書8

  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醫療文件,司法鑒定、因病退休、工傷、殘疾鑒定、保險索賠等要以診斷證明書作為依據之一。因此,開具診斷證明是政策性很強的醫療工作,為進一步加強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臨床醫生要以科學、嚴謹、求實的態度,認真開具診斷證明書和病休證明書。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

  二、診斷證明書必須由本院醫師開具并加蓋個人簽章,臨床醫師不得開具非本專科病人的'診斷,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師應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

  三、臨床醫生開具疾病診斷書和病假證明書,應字跡清楚,項目填寫齊全,病休時限必須大寫,不得涂改。門診醫師開具病休證明,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

  四、門診醫師為門診病人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必須有本院相應的檢查報告,診斷明確、依據充分,并在門診病歷中做相應的記錄。加蓋公章時須持門診病歷及相關輔助檢查,在病休時間內有效,過期不予蓋章,不補開病休證明。

  五、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病情復雜、涉及多專科等特殊鑒定需開診斷證明者,應組織會診,經討論后,慎重開出診斷證明書并加蓋醫務科章。

  六、凡屬公傷、交通事故、打架斗毆致殘者,診斷證明只寫病情和診斷,不寫致殘原因,涉及法律的診斷證明,經醫務科審查,專人辦理,并詳細記錄。

  七、復工、復學證明,須經本院臨床醫師檢查認可后,方可出具證明。

診斷證明書9

  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醫療文件,司法鑒定、因病退休、工傷、殘疾鑒定、保險索賠等要以診斷證明書作為依據之一。因此,開具診斷證明是政策性很強的醫療工作,為進一步加強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臨床醫師要以科學、嚴謹、實事求是的態度,認真開具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每項診斷都應具備客觀、科學的.診斷依據。

  2、診斷證明書必須由本院主治醫師以上人員開具并加蓋個人簽章,出具診斷證明書的主治醫師對所做出的診斷負責。

  3、臨床醫生開具疾病診斷書和病假證明書,應字跡清楚,項目填寫齊全,病休時限必須大寫,不得涂改。

  4、門診醫師為門診病人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必須有本院相應的檢查報告,診斷明確、依據充分,并在門診病歷中做相應的記錄。

  5、醫師為門診病人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由門診辦公室蓋門診印章。為住院病人開具診斷證明書由醫生所在科室蓋章。持章人對醫師開具的疾病診斷書和病假證明書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遇有異議,可請示專科主任決定。凡復印件、復寫件均不予蓋章。

  6、如疾病證明涉及計劃生育、離退休、刑事案件、民事糾紛、工傷鑒定、醫療保險、事故賠償等問題,必須經科室主任審閱簽字。如需出具病情介紹,則應持介紹公函經醫務科批準后,由科室主任指定專人書寫,科室主任審閱及簽字。

  7、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需開診斷證明書時,應由醫務科負責組織專家會診討論后,慎重開出診斷證明書。

  8、醫師不得為非本專科病人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在無診斷依據或未親自診治病人時,臨床醫師不得為病人開具相關證明書;臨床醫師不得出具各種護理證明、工傷評殘、勞動能力鑒定的證明書。

  9、病假證明書只證明病人因病需要休息,休息時限按診療規范填寫,一般情況,急診病人因病休息不超過3天,普通門診病人不超過7天,特殊病人如活動性乙型肝炎、骨折等經專科主任簽字可酌情延長,但不超過8周。

  10、為本院職工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必須由醫師所在科室主任簽字蓋章。本院職工持病假證明書請病假的,必須攜帶門診病歷(或出院小結)、檢查報告單及疾病診斷書。

  11、對醫師未按規定要求出具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產生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罰款、取消處方權1-3個月等處罰;引發醫療糾紛的按醫院有關規定處理。

診斷證明書10

  病情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文件,是作為司法鑒定、保險索賠、休假等重要依據之一。為做好此項工作、進一步加強病情證明書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1、病情證明書用于門(急)診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診斷、休假證明,由經治醫師開具并簽字,非經治醫師及無處方權醫師無權出具。

  2、凡需出具疾病證明書的患者,由經治醫師核對其身份,根據病情開具相關證明,字跡清楚、內容準確,不得涂改,不得弄虛作假;經治醫師簽字后,在門診導醫臺處蓋章生效。

  3、臨床醫師要以科學、嚴謹、實事求是的態度,認真開具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每項診斷都應具備客觀、科學的診斷依據,經治醫師對所做的診斷負責。

  4、開具病假天數為3天(婦產科人工流產及骨科部分病種除外)。期滿仍需繼續休息者,應在門診隨診后由接診醫師重新出具。

  5、病情證明書上只能寫病情、診斷及與病情診斷相關的醫囑、建議。我院診斷證明書不涉及職業病的診斷和病人傷殘情況、勞動能力(病退)判定。

  6、導醫臺須對醫師開具的疾病診斷書和病假證明書認真審核,嚴格把關,遇有異議,可請示門診部主任或醫務科科長決定。

  7、導醫臺應加強對印章的管理,必須在醫師已填寫完畢并簽名的前提下方可在病情證明書上加蓋“病情介紹專用章”,空白病情證明書一律不得給予蓋章。導醫臺做好加蓋“病情介紹專用章”相關登記工作。

  8、為本院職工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必須由醫師所在科室主任簽字后蓋章。本院職工持病假證明書請病假的,必須攜帶門診病歷(或出院病情證明)、檢查報告單及疾病診斷書。

  9、凡復印件、復寫件均不予蓋章。

  10、不按上述規定開具疾病證明書或開具虛假病證者,每次發現將給予本人200元罰款;情節嚴重,導致糾紛者,上報醫務科及辦公室,給予嚴懲!

  11、為規范醫療管理,避免法律糾紛,門(急)診病人每次就診、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病情證明書,遺失不補。醫師在開具病情證明書時應向病人及家屬交代清楚,囑其妥善保管。

  12、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既往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

診斷證明書11

  醫學診斷證明書是證明病人就診過程及診休意見的文字憑據,它是病人考勤、工傷診斷、肇事賠償、司法鑒定以及各類保險報銷的重要憑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現對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作以下規定:

  一、凡本院有處方權的醫師,有資格為患者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實習醫師出具證明,必須經上級醫師審閱簽字,方為有效。

  二、醫師填寫診斷證明要慎重認真,不能單憑患者簡單主訴,而不以科學檢查為依據,或因人情關系利用職權濫開醫學診斷證明書,更不允許出具虛假醫學診斷證明書。

  三、原則上規定出具醫學診斷證明必須由首診醫師書寫。

  四、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病)假證明,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當日蓋章有效,非當日開具不予蓋章(特殊情況見下一條規定)。病休的時間根據病情而定,急診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

  五、對事后的'醫學診斷證明書,一般不予補辦。確有特殊情況的,要以事實為依據,核實后并經院領導批準才能補辦,補辦落款日期必須書寫為 補辦當日日期,同時注明“補辦”二字。

  六、因打架斗毆、兇殺或交通事故,不開病休證明。遇有特殊情況必須有公安部門要求開病休證明的介紹信。

  七、下列情況須接到有關部門介紹信,經主管院長審查,指定專人辦理,方可蓋章生效:

  1、凡涉及司法辦案需要,應有公檢法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執法機關的介紹信;

  2、因病退休、傷害、保險索賠、建議療養、變更工作、外地治療等,應有有關部門的介紹信。

  八、診斷證明書一般交本人帶回,特殊情況由醫院轉交患者單位。涉及法律的診斷證明,由患者單位派人取回。

  九、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需開診斷證明書的,應由醫院組織專家會診,經討論后,慎重開出診斷證明書。

  十、凡涉及司法部門處理的案件中的醫療診斷問題,以法醫部門經過組織鑒定的最后意見為最終診斷。

  十一、醫院不作勞動能力及傷殘程度鑒定。工傷、殘疾鑒定應介紹至勞動保障部門,職業病診斷應介紹至職業病防治機構。

  十二、醫生多開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書在加蓋“重慶宏仁醫院業務專用章”后生效,“重慶宏仁醫院業務專用章”由院辦公室保管,蓋章人員具有審查醫學診斷證明書權利,對不符合規定的醫學診斷證明書給予扣留并及時上報院領導。

  十三、填寫醫學診斷證明書時要求診斷明確,字跡清晰,不能缺項、漏項,不得隨意涂改。醫學診斷證明書開具日期應與門(急)診病歷及出院記錄相符。

  十四、凡不負責任違反上述規定亂開證明或提供偽證或出具虛假醫學診斷證明書的醫務人員,一經查出,一律嚴懲,責任自負。

診斷證明書12

  XX醫院疾病診斷證明書 存根

  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號:

  地址或單位:電話: 病情摘要:

  診斷:

  醫囑及建議:

  醫師簽名: 年 月 日

  注:1、未蓋本醫院醫療章無效。

  2、醫院章蓋在醫生簽名處及騎縫章方有效

  3、涂改無效。

  4、只作當時疾病證明。

  5、醫師簽名處應有執業醫師審核簽名

  XX醫院疾病診斷證明書 姓名 性別 年齡 門診或住院號:

  地址或單位: 電話: 病情摘要:

  診斷:

  醫囑及建議:

  醫師簽名: 年 月 日

  注:1、未蓋本醫院醫療章無效。

  2、醫院章蓋在醫生簽名處及蓋騎縫章方有效

  3、涂改無效。

  4、只作當時疾病證明。

診斷證明書13

  茲有省縣鄉_____村_____組村民_____(身份證號為______)與其妻子______(身份證號為______)屬初婚。該夫婦婚后生育一男一女,男孩已于幼年早逝,現有現存唯一子女_____(身份證號______),未辦理獨生子女證。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夫妻一方因病去逝,夫妻另一方至今未再婚也未再生育,______現無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姐妹。

  特此證明

  村村民委員會(蓋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 聯系電話:

  鄉計生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 聯系電話:

  縣計生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 聯系電話:

診斷證明書14

  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文件,是醫生根據病情為病人開具的各種診斷醫療文書生效的最后憑證,維護著醫生和病人雙重的合法權益,并直接反映了醫院的診療水平。為進一步加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特規定如下。

  一、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包括疾病診斷、治療、出生、死亡等的證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據。

  二、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的人員應為在本醫療機構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生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三、醫師必須親自診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關檢驗、檢查結果后方可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醫學診斷書應客觀、全面,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并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

  四、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當日蓋章有效。診斷證明書必須填寫完整(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別、疾病標準全稱、建議、當日時間及醫生簽字)。開具病休假時間不超過3天,超過3天應有醫院領導審批。門診病休證明書僅供病人單位參考。

  五、診斷證明、休假證明只證明病人疾病診斷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時間或醫療建議,不得出現療養、免夜班等非臨床醫學治療內容,不應提及與醫療不相關的其他處理意見。

  六、醫師只能出具在本醫療機構死亡患者的死亡證明文件;醫師不得出具勞動能力、傷殘程度及職業病等專用診斷證明文件;醫師不得出具因病休學、傷害、殘疾、工傷、勞動鑒定、保險索賠、辦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診斷證明。

  八、醫學診斷證明書出具后應至醫務科加蓋印章方為有效,醫務科應嚴格按照規定對診斷證明審核、把關、登記。(門診患者醫學診斷證明必需附門診病歷)

  九、醫學診斷證明書嚴禁涂改、偽造、弄虛作假、偷蓋公章,以權謀私,開具虛假診斷證明的醫師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門(急)診病人每次就診、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醫學診斷證明書,遺失不補。醫師在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時應向病人及家屬交代清楚,囑其妥善保管。

診斷證明書15

  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文件,是作為司法鑒定、因病退休、工傷、殘疾鑒定、保險索賠等重要依據之一。為做好此項工作,進一步加強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l.每名醫生要以科學、嚴謹、求實的態度,認真開具診斷證明書和病休證明書,其內容應與病歷記載一致。

  2.醫生不得開具非本專科疾病的診斷證明書。

  3.對開具特殊診斷證明書,如涉及司法辦案需要、因病退休、殘疾等情況的,應與醫院醫教科聯系,由醫教科指定專門人員開具,并蓋醫教科章。

  4.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需開診斷證明書者,應由醫院組織會診,經過討論后,慎重開出診斷證明書。

  5.病休證明書只證明患者需要病休和休息時間,不具有診斷證明書的效力。

  6.醫師開具病休證明書的時間限定。

  病房:

  (1)一級醫師不得超過半個月;

  (2)二級醫師不得超過1個月;

  (3)三級醫師不得超過3個月,超過3個月應由醫教科審批。

  門診:

  (1)醫師不得超過1周,科主任不得超過1個月;

  (2)門診病假累計超過3個月,由相關專業科主任開具病假,并報醫教科,蓋醫教科章。

  醫學診斷證明包括疾病診斷、治療、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是具有等同病歷效力的'醫療法律文件,是當事人休假、索賠等重要的依據。

  為規范醫學診斷證明書的開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市衛生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的通知》等相關規定,該院制定印發了疾病證明書管理規定,并認真組織全體醫務人員學習相關文件精神,認識醫學診斷證明書在醫療案件中的重要性,切實提高全體醫院管理干部和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明確在工作中要以極端負責的精神和實事求是的態度,嚴肅認真地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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