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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

時間:2024-09-28 11:53:37 章程 我要投稿

合作社章程范例【15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章程,章程起著規定組織紀律的作用。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章程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合作社章程,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合作社章程范例【15篇】

合作社章程1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王國慶、梁春生、張長生、張連錄、馬玉花、王海香、雷生元7人發起,并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貴德縣茂盛種養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160萬元。本社法定代表人:王國慶。

  本社住所:貴德縣河西鎮上劉屯村大泉灣,郵政編碼: 811700。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返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牛、羊收購、繁育及銷售。

  第五條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出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第七條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 員

  第八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

  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王工)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第九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50%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50%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晉、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等事項、決策方面,享有l栗的附加表決權。

  第十條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蘭)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己認購或己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己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二條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己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三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三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i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請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執行監事或其他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en)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昕取理事或者成員大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本社成員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全部職權。

  第十七條本社每年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山理事會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H向企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在二十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十九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萬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本社不設理事會,設理事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杜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本社不設監事會,設執行監事一名,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第二十二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本杜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二十六條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技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二十七條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八條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二十九條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條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 三 個月內繳潔。

  第三十一條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三十二條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三十三條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三十四條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25%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三十五條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營。

  第三十六條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 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三十七條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三十八條執行監事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條本社與他社合井,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條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H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請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于1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第四十二條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ii.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內,由成員大會推舉3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杜,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十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四條潔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四十五條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己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ii.)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是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大會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公告方式發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四十八條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提出,理事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負責解釋。

合作社章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是由從事 狐貉養殖 的農戶為主體,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二條: 本社定名為 西豐鎮聯合狐貉養殖專業合作社,本社 住所設在 饒河縣 西豐鎮 聯合村。

  第三條: 本社的宗旨是, 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 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合, 為社員提供生產和生活服務, 維護社員利益, 促進社員增產增收, 提高社員生活質量和水平。

  第四條: 本社主要開展下列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一) 為社員提供市場信息;

  (二) 引進新品種、新技術, 組織技術輔導和培訓;

  (三) 推進標準化生產和品牌化經營;

  (四) 組織社員從事產品的儲藏、加工和銷售;

  (五) 提供其它社員所需的服務。

  第五條: 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狐貉養殖戶,自愿聯合、民主控制的獨立市場主體的合作制經濟組織。

  第二章 社員

  第六條: 凡從事 承認并遵守本章程,經本社同意,即可成為本社社員。

  第七條: 社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八條: 社員的權利:

  (一) 參加社員大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優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并享有本社為社員提供 的.各項優惠服務;

  (三) 參與本社經營活動;

  (四) 對本社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第九條: 社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大會和管 理機構的決議,維護本社利益;

  (二) 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經營活動,優先與本社開展業務往 來和交易,促進本社發展;

  (三) 接受本社指導,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養殖 和服務活動并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四) 為本社提供養殖信息和有關情況。

  第十條: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員資格:

  (一) 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 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為;

  (三) 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四) 有嚴重違反章程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社實行社員大會制度,設立管理機構,社員大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定期召開,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須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一) 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

  (二) 五分之一以上社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員提出時。

  第十三條: 社員大會有關決議的表決實行1人1票制。社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社員代理,各項決議須有全體社員半數以上同意,重要事項須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召開社員大會前管理機構需提前 1 日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五條: 社員大會的職權:

  (一) 制定、修改和通過本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管理機構主任;

  (三) 審議批準本社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

  (四) 決定有關本社合并、分立、終止等重要事項;

  (五) 討論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管理機構是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 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管理機構由主任1名,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管理機構職權

  (一) 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二) 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提 交社員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

  (三) 擬定本社機構設置,提交社員大會審議批準;

  (四) 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五) 批準接納新社員或原有社員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條件的 社員資格;

  (六) 負責管理本社經營活動,努力保證社員利益不受侵犯;

  (七) 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管理機構會議必須由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成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方有效。管理機構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由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

  第二十條:本章程由本社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西豐鎮聯合狐貉養殖專業合作社

  組織機構:

  主 任:安家明

  社 員:張景誼 馮明寬

  劉文軍 孫舉成

  產業項目:狐貉養殖

  組織原則:自愿互利,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增強抗御市

  場風險和市場競爭能力,擴大規模,發揮整體效能。增加農民收入,加快農民致富奔小康步伐,牽動本區域狐貉養殖業發展,帶動農民致富和農村經濟發展,促進縣域經濟繁榮。

  經營管理方式:為了擴大狐貉養殖業的規模、加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本社實行合作化經營的四統一即:

  統一養殖技術

  統一購進飼料

  統一銷售

  統一防疫

  西豐鎮蓮花養鴨專業合作社

  組織機構:

  主 任:陳國秀

  社 員:曹廣娟 牛振華 馮廷超

  白春福 王 富 陳國慶

  產業項目:養鴨

  組織原則:自愿互利,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增強抗御市場風險和市場競爭能力,擴大規模,發揮整體效能。增加農民收入,加快農民致富奔小康步伐,牽動本區域養殖業發展,帶動農民致富和農村經濟發展,促進縣域經濟繁榮。

  經營管理方式:為了擴大養鴨業的規模、加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本社實行合作化經營的五統一即:

  統一購進鴨芻

  統一購進飼料

  統一養殖技術

  統一銷售

  統一防疫

合作社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要求,提高農民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增加成員收入,實現共同致富,由馬守松、王祥賁、陳好軍、楊玉鏡、楊玉峰、孟國戰、李廣運、李傳喜等人共同發起,經杞縣工商局批準設立,召開成立大會,成立本社。本社定名為杞縣金田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第二條本社是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為主體,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產、經營、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其宗旨是為成員提供生產、營銷、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服務,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的經濟收入。在本社內部不以盈利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本社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實行民主管理,自主經營,盈余返還,成員享受平等權利。本社全部財產歸全體成員所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條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農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依法組織生產經營,在經濟活動中承擔有限責任。

  第五條本社自20xx年7月成立,辦公地址是杞縣建設路與銀河路交叉口東北和高陽路口西南200米路右側(原三亞美食城)。

  第二章成員

  第六條凡從事與本社生產經營項目相同的農民或相關事業的個人,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請作為本社個人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組織可以申請作為本社團體成員。由本人提出書面入社申請,并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即為本社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非農民身份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條成員員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成員大會,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和技術服務,利用社內設施的權利;

  享有社內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的權利;

  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權;

  有權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有權建議召開成員大會;

  享有參加本社股金分紅和按產品交易量返還利潤的權利;

  有權拒絕不合法的負擔;

  有退社自由權。

  第八條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的共有財產,愛護本社的設施;

  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接受本社技術指導,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從事生產,履行簽訂的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共同發展本社生產;

  不從事與本社相競爭或與本社利益相對立的活動;

  按規定交納社費或股金。

  第九條成員退社須在年終決算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可退社。退社時,其入股股金于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余,則分給其應得紅利。退社不退社費,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財產。

  第十條成員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后獲得成員資格,繼承股金。繼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申請退社。

  第十一條成員股金可以轉讓給本社成員,不得轉讓給非本社人員。

  第十二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取消其成員資格。

  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義務的;

  給本社正當權益帶來嚴重危害的;

  從事與本社利益相違背活動的;

  連續兩年不交納社費的;

  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構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懲處的。

  取消成員資格,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取消成員資格,須結清所有債務,退還其所占股份,不分給應得紅利。

  第三章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召開成員大會有困難時,可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應少于成員人數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成員大會職權如下:

  通過和修改本社章程,決定有關本社的解散、合并、聯合等重大問題;

  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審查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計劃和報告,以及財務計劃和報告;

  審查批準本社生產經營項目,業務發展規劃及規章制度;

  決定本社各業務部門的設立或撤銷,以及重要合同的簽訂等問題;

  討論決定成員交納的股金總額、每股金額、每個成員認購股金的最大份額;

  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監事會的建議;

  五分之一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第十六條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本社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兩名成員投票。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成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五天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理事、常務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理事7名組成,理事會選舉理事長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制定本社發展規則、規章制度、生產經營計劃等,提交成員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本社的各項工作任務;

  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獎勵、處分、除名、繼承等事項;

  對外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

  對成員進行培訓,組織成員參加各種協作活動;

  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員;

  管理本社的財務與財產;

  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中所規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應嚴格遵守各種報告制度,定期向成員大會提出有關業務、財務等工作報告。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負責經營業務,保護本社一切財產,如有違法失職、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須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對生產經營計劃、人事和財務管理等重大事項由理事會

  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開會須邀請監事、經理、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總經理1名,由理事長任命對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定經營管理制度;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執行監事1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列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成員與執行監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親屬及本社職工不得擔任執行監事。

  第四章服務職能

  第二十六條本社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及成員的需要,以成員為主要對象,開展以下服務:

  對成員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活動,組織經濟、技術協作;

  興辦成員生產經營所需要的加工包裝、儲藏運輸、貿易、交易市場等經濟實體,推進生態農業產業化經營;

  采購和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收購和推銷成員生產的產品;

  向成員提供有關科學技術、市場、經濟信息;

  提高本社農產品質量安全,開拓新的品牌;

  承擔國家、集體或個人委托的科研項目和有關業務。

  第二十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可以與其他國有、集體、個體、外資等經濟實體進行股份合作。所獲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第二十八條接受與本社專業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銷等業務。

  第二十九條對外簽訂合同,開展與企業、科研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作。

  第三十條辦理本社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培養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財務

  第三十一條本社自有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成員社費;

  成員股金;

  本社每年度從結余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風險基金等;

  興辦經濟實體的利潤收入;

  接受的捐贈款;

  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其他自有資金。

  第三十二條本社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的費用開支范圍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本社日常辦公費;

  發展本社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科研、咨詢、培訓、推廣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對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本社福利事業支出;

  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其他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本社社費定為每名成員每年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費不足時,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補交一定數額的社費。

  第三十四條本社初次籌集的股金總額為48萬元,每股金額為1000元,每名社員最多只能認購20股。社員可以以資金、技術、實物、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入股。本社成員的股份采用記名方式登記,由本社出據股權證明,作為分紅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本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本社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挪用本社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本社按公歷年度實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月初將上月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布一次,并及時解答成員提出的問題。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供上年度經監事會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同時,提出下年度的財務支出預算,交成員大會討論,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七條扣除當年服務成本后,年終結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公積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或彌補虧損;

  公益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

  教育基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員培訓;

  風險基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員生產、營銷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補貼;

  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紅;

  成員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利潤返還,按社員對合作社的貢獻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設施量多少等向社員返還利潤。上列各項的具體項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社聘用職工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成員大會批準。所付工資及對模范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本社獨資或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

  第四十條本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的稅前利潤補足,因彌補虧損所減少的資金,成員大會應酌情規定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條本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六章變更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社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業務范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批準建立的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予以解散。

  成員少于10人,并無法開展正常活動;

  與其他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

  嚴重經營虧損不能繼續經營;

  本專業生產消亡;

  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四條在批準解散或重組后,理事會應在一個月內向成員宣布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五條本社決定解散時,應由成員大會選出5人的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批準。本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雇傭人員工資;應繳稅款;外部債務;按成員認購股份比例返還股金和欠成員的債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發展合作與聯合。本社經成員大會討論同意后,可以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成立聯合會或行業協會。聯合會、行業協會與各成員社是協作關系,提供生產、營銷、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經成員大會討論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有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由成立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報主管部門備案。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杞縣金田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20xx年2月20日

合作社章程4

  20xx年7月22日召開設立大會,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陳美玲。身份證號612722197805061622。出資100萬元。占股20%

  王秋生。身份證號612722197408051631。出資100萬元。 占股20%

  王忠利。 身份證號61272219740918161X出資100萬元。 占股20%

  王引亮。 身份證號612722197703221613出資100萬元。 占股20%

  王東生。身份證號612722197212171615出資100萬元。 占股20%

  5人發起,于20xx年7月22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神木縣陳美玲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500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陳美玲

  本社住所:陜西省神木縣喬岔灘王家墕。郵編:719300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自愿入社,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業務范圍:種植養殖、無土栽培、活畜飼養、農產品初加工銷售。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式的財產平均量

合作社章程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農民的社會經濟地位,促進農村現代化建設,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和《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xx—20xx年)》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自愿、平等、民主、互利、有限責任的原則,成立本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本社的名稱為xx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本社的地址為xx。第四條本社的宗旨是:推動農村經濟建設,加強農村社會服務,提高農民的綜合素質和經濟收益,為農民辦實事、解難事,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為鄉村振興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二章組織形式和資本構成

  第五條本社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自然人組織形式,資本主要由農民出資組成,亦可吸收國家、社會資本和其他有關單位的投資,從而形成集體經濟組織。

  第六條本社的資本構成包括:農民出資、國家、社會資本和其他有關單位的資金出資。具體實行“兩頭倒”的經營模式,確定具體比例由社員大會決定。

  第七條本社的資產由社員共同出資,并由本社管理。如不再從事經營活動或被解散時,本社的所有資產歸所有原投資人分配。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管理

  第八條本社執行會員代表制,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九條社員大會是由全體社員參加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大會由每年召開1次,由理事會召集。社員大會議程由理事會提出,或由1/3以上社員共同提出。

  第十條社員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決定本社的章程和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本社的計劃、預算、年度經營報告等;

  (四)審議和批準本社的年度分紅和利潤分配方案;

  (五)決定社員投資方式、利潤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

  (六)決定解散本社、清算其資產和負債;

  (七)制定本社規章制度和執行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本社設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監事會是本社的監督機構。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設主席、副主席、常務理事和理事等職務。

  理事會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社員大會的決議,負責本社的經營管理;

  (二)組織和維護本社的法人地位和資產權益;

  (三)制定本社的經營計劃和年度預算;

  (四)決定本社的人事任免;

  (五)進行社內保密工作;

  (六)制定和執行其他決策。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社員大會選舉并設主席、副主席和監事等職務。監事會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本社的經營管理情況;

  (二)監督本社的資金、財務使用及其財務狀況;

  (三)參加社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會議,對涉及本社利益的重要決議提出質詢意見;

  (四)對本社的各項管理工作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社員有權參加社員大會和理事會議員的選舉,有權擔任理事、監事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監督和參與決策,有權掌握本社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五條社員應按照本社的章程和規章制度,認真執行合作社作出的各項決議,愛護本社的集體資產,維護本社的利益。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十六條本社生產、經營的項目應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要做到創新、卓越和具有市場競爭力。

  第十七條本社的經營原則是:在合法、規范、透明、公正的基礎上,保持和增加本社資產、提高本社效益、服務社員,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推進鄉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第十八條本社的經營活動應始終圍繞滿足社員的需求和服務農村經濟發展出發,以農民為服務對象,主要經營農業、林業、漁業、養殖和服務等項目。

  第十九條本社應及時編制年度經營計劃和預算報告,并在社員大會上報審議和批準。在經營計劃和預算框架內,理事會具有制訂經營方案和實施決策的職權。

  第二十條本社應通過實現“三化一提升”(即管理制度化、運作規范化、精細化,布局服務化)來提高本社的效益。

  第二十一條本社應按照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本社應根據實際情況選聘專業技術人員,保證經營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二十三條本社平時應定期召開監事會議、理事會議和員工大會,及時匯報工作、交流思想、解決問題,提高工作效率和凝聚力。

  第五章章程修訂和解散清算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的修訂必須由社員大會通過,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的規定向當地的農村合作社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本社有解散清算的情況,必須經過社員大會的表決,并由農村合作社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解散,由理事會進行清算,將資產和負債進行核算和分配,解散清算后,本社即告終止。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社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自通過社員大會后發生效力,本社所有成員必須遵守。

  以上是本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以共同實現農業發展和農民自我發展為目標,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互促進,為鄉村振興做出積極的貢獻。

合作社章程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本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陳民章等5人發起,定名為陳民章野豬養殖合作社,地址:河北省青縣曹寺鄉肖莊子

  第三條 本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余返還,風險共擔。成員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地位平等。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為成員提供圈舍建造、飼料喂養,野豬買賣等與生產有關技術、信息服務及引進新技術、新品種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成 員

  第七條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個人和組織,從事與本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社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請,承擔規定的出資額,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成為本社的成員。

  第八條 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分享本社公積金分配和可分配盈余返還;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申請退出本社。

  第九條 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本社規定的份額出資;

  (三)維護本社成員共同利益,保護本社共有財產;

  (四)嚴格履行與本社簽訂的各項協議和合同,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提供產品;

  (五)積極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

  第十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

  附加表決權行使的范圍是:決策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要求退社的,個人成員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十二條 成員死亡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法定繼承人、監護人必須在3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繼承手續,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前款規定辦理退出手續。終止成員資格。

  第十三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自理事會討論通過次日起終止其成員資格。

  第十四條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享有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于該財務年度決算后二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社的組織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增減成員和成員出資額;

  (四)審議本社發展規劃,審議批準年度財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彌補方案;

  (五)決定本社財產處置、對外投資、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六)決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

  (七)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0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

  第二十條 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委托其他人員代理,一名代理人最多只能代表兩名成員,代理人履行委托人成員權利。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成員出資額標準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本社成員達到150人以上,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每5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成員代表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成員代表大會履行除決策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實體、對外擔保和合并、分立、解散以外的成員大會職權。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3名理事組成,設理事長一人。成員在50人以內的,設3名理事,50人以上的`設5名理事。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由理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經營管理負責人和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財務報告、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等有關事項;

  (三)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等事項;

  (四)討論決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和人事任免;

  (五)討論決定工作人員工資、獎勵和處分等事項;

  (六)根據本社發展需要,為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七)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負責本社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社生產經營活動;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組織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聘書;

  (四)組織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組織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是本組織的監督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理事會的工作。

  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執行監事一人。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執行監事由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財務收支和盈余分配等情況;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對侵害本社利益行為,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當事人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七)監督成員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量(額)記錄情況和價格執行情況;

  (八)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執行監事召集,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 本社的內部機構由物資供應部、市場營銷部、技術服務部和綜合部構成,其職責和人員聘用由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按照國家有關法規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獨立核算、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社成員出資額實行份額制,每份出資額為5000元。每個成員基本出資額為一份,超出基本出資額的部分享有附加表決權。

  在經營過程中,需要增加或減少成員出資額時,由理事會提出方案,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 成員出資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物、技術等,經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后轉換為出資份額。作價出資與貨幣出資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第三十四條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分類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和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三十五條 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按接受時的現值入帳。形成財產的,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公積金份額。捐贈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六條 本社每年從當年盈余中提取20—30%的公積金(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決定)。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后的余額,平均量化到每個成員帳戶。

  第三十七條 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本社當年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剩余部分按成員帳戶中記載的資本份額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方案經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在每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布;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交經監事會審核的財務報告,并按期向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三十九條 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財會人員。

  第四十條 監事會負責本社財務的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向成員大會報告,并自覺接受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的審計監督,也可以委托審計部門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 本社作出合并決議后,應在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 本社作出分立決議后,應在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作相應的分割。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本社有下列原因之一解散:

  (一)成員人數減少到5人以下;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在作出解散決議后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 本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七條 本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本社解散、破產時,不能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成員大會通過之日起執行,并報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備案。

  第五十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合作社章程7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XX縣XX鎮(鄉)路(街、村)號。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于X年X月X日前一次性(分X次)繳足。

  第五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第六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股東姓名(名稱)

  身份證號碼(證照號碼)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七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分期出資次數

  出資時間

  貨幣

  XX萬元

  X次

  第1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2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3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八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由公司蓋章;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一般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應該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每屆為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必須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其中職工代表一名。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三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X年,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會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每年席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董事長、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為X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三分之二經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一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名或蓋章:

  X年XX月XX日

合作社章程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本社成員的合法權益,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明確本社及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 本社名稱:XXX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本社住所:XXX村

  第三條 本社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四條 本社業務范圍:白絨山羊的繁殖、羊絨、羊肉加工、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

  第四章 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條 全體設立人為本社成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或對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認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本社成員。

  第六條 本社的成員中, 5人均為農民成員。

  第七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八條 成員退出本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字據,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成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理事會批評教育無效,由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并辦理退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成員義務;

  (三)其行為給本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懲處的。

  第五章 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分享財務年度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執行監事的決定、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有權申請退出本社,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一 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依其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繳納出資額;

  (三)按照約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按照約定承擔虧損:

  (五)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財產,愛護本社設施;

  (六)承擔本社認為需要承擔的其它責任。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監事等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四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本社技術人員的數量、任職資格和任期;

  (七)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需要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首次大會由出資最多的成員召集,合作社成立后大會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理事共同推舉一名理事召集。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在20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的。

  第十六條 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十八條 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員。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成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十九條 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5天向成員書面報告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3人組成,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除名;

  (四)討論決定對本社成員與職員的工資、獎勵和處分;

  (五)根據本社發展需要為本社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六)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

  (七)履行章程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社業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理事會應嚴格執行各種報告制度,按期向成員大會報告本社生產、經營、服務和內部管理、財務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議每年召開2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過半數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應邀請執行監事列席,必要時可邀請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長1人,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負責召開理事會會議;

  (二)根據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三)組織擬訂本社內部業務機構和各項制度;

  (四)代表本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五)根據成員大會的決定,聘請或者解聘本社、財務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

  (六)組織落實本社的各項任務;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五條 本社不設監事會,設執行監事一人,執行監事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執行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社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和財務收支及盈余分配情況;

  (三)監督成員履行義務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建議;

  (六)提議臨時召開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七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 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監事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應采取適當形式及時向本社成員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從事與本社有競爭或者有損本社利益的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財產;

  (二)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接受商業賄賂。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個人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執行與本社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或財務會計人員。

  第七章 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十一條 成員的姓名、認繳出資、出資方式、實繳出資及所占比例如下:

  (一)X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二)XXX以糧田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三)X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 X%;

  (四)X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五)X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入社社員共X戶,以貨幣、糧田等方式出資,出資額總計X萬元。

  第八章 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虧損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社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社員利益共分享,風險共擔。

  第三十四條 本社與成員的交易、及本社與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 本社在每一個財務年度終了時制作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并經執行監事審計。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

  第三十六條 本社每年從盈余中提取10%公積金。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出資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第三十七條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條 本社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確定: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第三十九條 成員退社后,本社于該年度年終結算終了后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退社成員可參加盈余分配;如本社經營虧損,退社成員應分攤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本社根據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章程應由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員表決權決議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與清算、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第四十一條 本社合并,應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 本社分立,其財產應做相應分割,并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第四十三條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

  (四)其它情形解散。

  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算財產和登記債權債務,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組免除公告之義務。在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清償。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本社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余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清算組發現本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七條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社成員及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本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也可以制定補充條文。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實施。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由全體設立人表決通過并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成員簽章:

  XXXX年 月 日

合作社章程9

  第二條

  本社定名為合作社,社址設在,第三條本社堅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宗旨是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為社員服務。

  第四條

  本社的業務范圍包括:為社員供應所需生產資料,如:、 、等;收購、等農副產品;提供機械、技術、信息等服務。

  第五條

  本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組織供應、生產和收購,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關單位的監督。

  合作社編輯第六條

  本社創建資本總額xx萬元,分為xx股份,每股xx元,其中xx入股xx萬元(xx股),社員入股xx萬元(xx股)。

  第七條

  社員必須按其業務量認購相應股份,并在注冊登記時一次付清,由合作社開據股金證書。

  第八條

  一個社員,不論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認其為一個股東,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繼承和轉讓,但必須到合作社辦理有關手續。

  社員編輯

  第九條

  承認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規章制度,并認購股金者,經本人申請,由理事會批準,即為本社社員。

  第十條

  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1、依據生產資料供應證,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務。

  2、參加社員代表大會,有發言權、表決權、咨詢權和監督權;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細則。

  3、按照章程的規定程序改選或罷免董事、監事。

  4、參加年終分紅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社員的義務: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根據章程的規定交納入社費,認購股金及由社員大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3、保證按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要求實施生產,嚴格履行合同,保證供貨時間、數量和質量。違反者,按合作社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社員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社員退社一定要在業務年度結束前2個月提出,經理事會批準,完成當年任務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中途不得退社。

  2、社員退社時,根據當年本社的財務狀況,退還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當本社財產不夠抵償債務時,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擔股份以外的虧損額。

  第十三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經董事會決議,給予除名:

  1、社員不遵守章程及決議,不履行社員義務,不執行本社簽訂的合同,向本社提供偽、劣產品。

  2、不論以何種方式,給本社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者,按合作社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對社員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

  管理機構編輯

  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社員代表由社員選舉產生,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長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代表出席方能舉行,多數票通過方可有效。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權力: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選舉和罷免董事,選舉或罷免監事。

  3、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批準本社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增加新社員數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終分配方案。

  第十七條

  董事會是社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向社員代表大會負責。設董事長1人,董事xx人,任期為xx年,可連選連任。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xx次會議,除例會外,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可臨時召開。

  第十八條

  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1、董事會執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負責管理合作社,確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開展。

  2、提出、審議合作社的年度計劃,財務預決算及年度工作報告。

  3、在同國家、集體、私人等三者關系中,董事會代表合作社開展工作,有權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約。

  4、決定資金的借貸、使用、償還等工作。

  第十九條

  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檢查董事會決議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2、代表董事會行使權利,有權對外簽署一切合同,對內簽署社員證、股金證和生產資料供應證。

  3、提名并經董事批準,聘任總經理和副總經理。

  4、董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合作社實行董事會聘任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xx人,總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對合作社財務狀況負責。

  3、有權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門負責人;有權決定內部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獎罰;組織對社員進行培訓。

  4、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決議。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

  合作社設監事會,負責監督本社的業務活動。監事會由xx人組成,其中設監事長1名,監事xx人,任期xx年,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也可連選連任,并行使以下職權:

  1、審查合作社的帳目、現金、票據等,以及資產負債帳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2、對董事會及管理人員進行監督,代表合作社與董事會進行交涉。

  3、有權派出代表出席董事會議,有權建議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終止清算編輯

  第二十四條

  合作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終止并進行清算:

  1、合作社的資本連同公積金和機動儲備金虧損二分之一時。

  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二十五條

  在接到撤銷合作社的通知后,董事會應在1個月內召開社員代表大會,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對合作社進行改組。由社員代表大會成立清算委員會,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清算委員會批準,不得處置合作社財產。

  第二十六條

  清算財產時,合作社財產應按下列順序進行清算:

  1、合作社所欠貸款、貸款利息、稅款及發展基金。

  2、合作社所欠雇員工資、生活費等。

  3、按社員所認購股份比例返還股本金。

  4、若資不抵債時,社員扣完股本金后,不再負擔其他連帶責任。

  附則編輯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今后頒布的有關法律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律進行修改。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有關部門批準生效,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章程10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二)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的共有財產,愛護本社的設施;

  (三)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四)接受本社技術指導,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從事生產,履行簽訂的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共同發展本社生產;

  (五)不從事與本社相競爭或與本社利益相對立的活動;

  (六)按規定交納社費或股金。

  第九條成員退社須在年終決算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退社。退社時,其入股股金于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余,則分給其應得紅利。退社不退社費,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財產。

  第十條成員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后獲得成員資格,繼承股金。繼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申請退社。

  第十一條成員股金可以轉讓給本社成員,不得轉讓給非本社人員。

  第十二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取消其成員資格。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義務的;

  (二)給本社正當權益帶來嚴重危害的;

  (三)從事與本社利益相違背活動的;

  (四)連續兩年不交納社費的;

  (五)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構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懲處的。

  取消成員資格,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取消成員資格,須結清所有債務,退還其所占股份,不分給應得紅利。

  第三章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召開成員大會有困難時,可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應少于成員人數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成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通過和修改本社章程,決定有關本社的解散、合并、聯合等重大問題;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審查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計劃和報告,以及財務計劃和報告;

  (四)審查批準本社生產經營項目,業務發展規劃及規章制度;

  (五)決定本社各業務部門的設立或撤銷,以及重要合同的簽訂等問題;

  (六)討論決定成員交納的股金總額、每股金額、每個成員認購股金的最大份額;

  (七)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成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一)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二)監事會的建議;

  (三)五分之一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第十六條成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本社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兩名成員投票。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成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五天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理事、常務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理事7名組成,理事會選舉理事長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定本社發展規則、規章制度、生產經營計劃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本社的各項工作任務;

  (三)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獎勵、處分、除名、繼承等事項;

  (四)對外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

  (五)對成員進行培訓,組織成員參加各種協作活動;

  (六)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員;

  (七)管理本社的財務與財產;

  (八)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中所規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應嚴格遵守各種報告制度,定期向成員(代表)大會提出有關業務、財務等工作報告。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負責經營業務,保護本社一切財產,如有違法失職、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須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對生產經營計劃、人事和財務管理等重大事項由理事會

  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開會須邀請監事、經理、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總經理1名,由理事長任命對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執行監事1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列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成員與執行監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親屬及本社職工不得擔任執行監事。

  第四章服務職能

  第二十六條本社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及成員的需要,以成員為主要對象,開展以下服務:

  (一)對成員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活動,組織經濟、技術協作;

  (二)興辦成員生產經營所需要的加工包裝、儲藏運輸、貿易、交易市場等經濟實體,推進生態農業產業化經營;

  (三)采購和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四)收購和推銷成員生產的產品;

  (五)向成員提供有關科學技術、市場、經濟信息;

  (六)提高本社農產品質量安全,開拓新的品牌;

  (七)承擔國家、集體或個人委托的科研項目和有關業務。

  第二十七條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社可以與其他國有、集體、個體、外資等經濟實體進行股份合作。所獲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第二十八條接受與本社專業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銷等業務。

  第二十九條對外簽訂合同,開展與企業、科研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作。

  第三十條辦理本社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培養互助合作精神。第五章財務

  第三十一條本社自有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社費;

  (二)成員股金;

  (三)本社每年度從結余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風險基金等;

  (四)興辦經濟實體的利潤收入;

  (五)接受的捐贈款;

  (六)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七)其他自有資金。

  第三十二條本社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的費用開支范圍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一)本社日常辦公費;

  (二)發展本社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科研、咨詢、培訓、推廣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四)對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五)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六)本社福利事業支出;

  (七)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八)其他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本社社費定為每名成員每年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費不足時,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可以補交一定數額的社費。

  第三十四條本社初次籌集的股金總額為48萬元,每股金額為1000元,每名社員最多只能認購20股。社員可以以資金、技術、實物、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入股。本社成員的股份采用記名方式登記,由本社出據股權證明,作為分紅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本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本社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挪用本社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本社按公歷年度實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月(或每一季度)初將上月(或上一季度)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布一次,并及時解答成員提出的問題。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代表)大會提供上年度經監事會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同時,提出下年度的財務支出預算,交成員(代表)大會討論,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七條扣除當年服務成本后,年終結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或彌補虧損;

  (二)公益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

  (三)教育基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員培訓;

  (四)風險基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員生產、營銷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補貼;

  (五)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紅;

  (六)成員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七)利潤返還,按社員對合作社的貢獻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設施量多少等向社員返還利潤。上列各項的具體項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由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社聘用職工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成員(代表)大會批準。所付工資及對模范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本社獨資或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

  第四十條本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的稅前利潤補足,因彌補虧損所減少的資金,成員(代表)大會應酌情規定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條本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六章變更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社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業務范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批準建立的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予以解散。

  (一)成員少于10人,并無法開展正常活動;

  (二)與其他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

  (三)嚴重經營虧損不能繼續經營;

  (四)本專業生產消亡;

  (五)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四條在批準解散或重組后,理事會應在一個月內向成員宣布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五條本社決定解散時,應由成員(代表)大會選出5人的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代表)大會批準。本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雇傭人員工資;

  (二)應繳稅款;

  (三)外部債務;

  (四)按成員認購股份比例返還股金和欠成員的債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發展合作與聯合。本社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后,可以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成立聯合會或行業協會。聯合會、行業協會與各成員社是協作關系,提供生產、營銷、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經成員大會討論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有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由成立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報主管部門備案。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xxxx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20xx年x月20日

合作社章程11

  xxxxxxxxx種植專業合作社

  章程

  (2xxxx年xx月xxx日設立大會一致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xxxxxxxxxxxxxxxxx發起,于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xxxxxxxxxxxx種植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xx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住所:xx市xx鎮xx村,郵政編碼:xxxxxx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組織收購和銷售成員種植的xxxx統一采購、供應成員種植xxxx所需的種苗及肥料,為成員提供xxxx種植技術咨詢服務。

合作社章程12

  xx種植專業合作社

  章程

  (20xx年xx月xx日設立大會一致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xx發起,于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xx種植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xx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

  本社住所:xx市xx鎮xx村,郵政編碼:xx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組織收購和銷售成員種植的xx統一采購、供應成員種植xx所需的種苗及肥料,為成員提供xx種植技術咨詢服務。

合作社章程13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瑞金市園盛農業專業合作社

  本社住所:瑞金市武陽鎮石闊村,郵政編碼:342508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范圍:種植紫薯、大棚蔬菜甜玉米、銷售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200萬元人民幣。

  其中:貨幣出資額為200萬元人民幣,

  成員以非貨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7名。

  其中,農民成員6名,所占比例85。7%,其它單位成員1名,所占比例14。3%。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

  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理標準和生

  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揮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自愿申請退出的: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死亡的:

  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

  育無效的:

  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審議批準年度業務報告:

  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審議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決定本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人:

  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須提有十五日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監事會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5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

  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方可形成決定。

  第十九條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簽署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二十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監事會由2名監事組成,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先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

  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本社監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

  提供擔保:

  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二十六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七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八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兒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于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產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損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九條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該成員的出資額:

  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條本社當年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計論通過后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珍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本社分產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全作經濟組織合并后需要解散: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三條本社決定解散后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審議。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布方式

  第三十四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之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認真核實并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本社清算完畢后,向成員清算情況,并向原登記關申請注銷。

  第十章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有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內客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自本社序設立之日起執行。

  設立人簽名: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合作社章程14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提供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來實現成員互助目的的組織,從成立開始就具有經濟互助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成員的權利及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名稱:“xx縣xx烤煙種植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 住所:xx縣xx鎮xx村。

  第四條 成員出資總額:肆萬壹仟肆佰元人民幣(每畝按 20元出資會費)。

  第五條 設立人(成員)數: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條 本社是由主要從事煙葉生產的農民為主體,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七條 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合,全面實行煙葉標準化生產,實現社會化分工,專業化服務,減工降本,提質增效,維護社員利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八條 本社遵循的原則:

  (一) 成員以農民為主體,100%從事煙葉生產煙農;

  (二) 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 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 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員出資額比例返還。

  第九條 本社依法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本對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社主要開展下列服務活動:

  烤煙及其它農產品種植、銷售。

  具體內容,按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二章 成員

  第十一條 凡是煙葉生產的農民,自愿申請、承認并遵守本章程,經理事會同意,可以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二條 本社社員為100%從事煙葉生產的煙農。

  第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本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 優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并按成本價享有本社提供的煙葉生產專業化服務;

  (四) 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五) 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六) 對本社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第十五條 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維護本社利益;

  (二) 按照本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 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經營活動,促進本社發展;

  (四)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管理標準從事煙葉生產經營;

  (五) 接受本社指導,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并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六) 按照本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七) 為本社提供有關經營、服務等信息。

  第十六條 本社成員要求退社的,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十七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八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章程規定向其返還。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本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十九條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員資格,并按規定退還其股金:

  (一) 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 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為;

  (三) 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四) 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本社實行社員大會制度,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

  第二十一條 本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開會。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本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 執行監事提議。

  第二十三條 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修改本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理事、經理;

  (三) 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 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 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 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七) 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 討論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召開社員大會前,理事會需提前3日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秘書長1名,理事7名。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第一屆理事會候選人,由設立人提名并交社員大會選舉,第二屆以后的理事會候選人由原理事會提名,或由本社成員總數10%以上成員聯名提名。提名的候選人,過半數以上成員選舉、支持的,可擔任理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

  (一) 組織編制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及財務報告;

  (二) 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三) 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提交社員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

  (四) 擬定本社機構設置,提交社員大會審議批準;

  (五) 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六) 聘用工作人員,決定其聘期、報酬和獎懲;

  (七) 批準接納新社員或原有社員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條件的社員資格;

  (八) 負責管理本社資產,努力保證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九) 選任本社的經理,報請成員大會決議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擬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 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通知各理事時應書面載明會議內容和所議事項,理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并有理事會成員簽名。理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條 本社的理事長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按理事會的決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員。經理按照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負責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 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 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 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 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成員大會和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理事會報告;

  (三) 在經營過程中突發事件的出現,緊急處置權,必須符合合作社利益,事后及時向成員大會、理事會報告;

  (四) 接受成員大會、理事會的臨時授權、處理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社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任期3年,對社員大會負責。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 主持本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出本會活動計劃和報告草案;

  (三) 起草工作制度和會議文件;

  (四) 協調本會與社會各界的聯系。

  第三十五條 監事長職權:

  (一) 監督理事會依法經營,遵守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監督檢查理事會對本社章程和社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 監督檢查理事會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情況;

  (四) 向社員大會提出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 受理社員及農民來訪,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 建議召開社員大會,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六條 執行與本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社財務會計制度,并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十八條 本社的資金來源:

  (一) 社員出資額;

  (二) 開展經營、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 提留公積金或公益金;

  (四) 銀行貸款;

  (五) 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六) 捐贈;

  (七) 其他。

  第三十九條 本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 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 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條 公積金按30%提取,用于增加積累、增強發展能力和服務能力或彌補虧損,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出資額的比例量化為各成員份額;公益金按5%提取,用于社員集體福利事業;風險基金按5%提取,用于煙葉生產自然災害及安全保障損失;

  第四十一條 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基金、繳納稅款后的當年盈余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

  第四十二條 本社年終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 按社員的出資份額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 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三) 其他。

  第四十三條 本社如發生虧損,以公積金、風險基金、社員出資額依次彌補。

  第四十四條 本社財務公開,接受社員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社在每一個財務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財務狀況說明書(表)》、《盈余、虧損分配表》。

  第四十六條 由監事長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向成員大會報告。成員大會也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社依照法律、法規申報納稅義務,享受稅收優惠,繳納稅款。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條 本社的合并、分立應由理事長提出方案,經成員大會特別決議。

  第四十九條 本社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或設立合并的方式,由合并各方簽訂協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本社承繼。

  第五十條 本社分立,其財產做相應分割,并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合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 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五)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合作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算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清償。

  第五十四條 本社因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不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五十五條 任何人未經清算組批準,不得處分本社財產。

  第五十六條 本社優先清償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 自清算之日起前兩年所欠本社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 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

  (三) 共益債務;

  (四) 成員交易額的優先支付;

  (五) 成員按出資額分配剩余財產。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作可分配的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第五十七條 本社可根據業務發展的具體情形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由理事長、理事會提出修改章程提案;

  (二) 有成員10%以上提議;

  (三) 章程修改提案經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

  (四) 擬定成員大會章程修訂決議,擬定本社章程修訂報告。

  第五十八條 本社的通知應為書面通知,至少通知80%以上成員;其他情形可在報紙、電視上公告通知。如果全部成員已接到書面通知,可免除報紙、電視公告通知義務。通知書應載明通知內容。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社章程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即發生效力。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為本社理事會或共同委托的中介服務機構。

  設立人(成員)簽名(蓋章):

合作社章程15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額濟納旗xx專業合作社

  本社住所:內蒙古阿拉善盟xx小區1號樓6單元301室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范圍:梭梭、蓯蓉種植;城鎮綠化;種苗、花卉、經濟種苗的生產與經營;人工造林、防沙治沙;封山(沙)育林;林沙草產業;森林病蟲害防治;網圍欄安裝;林木的撫育與管理;肉蓯蓉、鎖陽的接種;水利工程。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150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5名。

  農民成員4名,所占比例80%。

  非農民成員1名,所占比例20%。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自愿申請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用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的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準年度業務報告:

  (四)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五)審議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六)決定本社重大財產出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七)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八)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九)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需提前十五日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二)監事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徐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隊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七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定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算、盈余分配和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大會審議。

  (四)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十八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設監事1人。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本社經理現任理事長以及理事長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理事。

  第二十二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二十三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四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五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收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六條本設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二十七條本社當年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八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于無人:

  (二)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社分立或者去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本社決定解散后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包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布方式

  第三十一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與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務認真核實并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二條本社清算完畢后,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

  第十章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的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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