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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

時間:2024-09-20 08:35:07 章程 我要投稿

[精華]合作社章程15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fā)展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起著保證組織內部的管理功能正常運行的作用。什么樣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合作社章程,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華]合作社章程15篇

合作社章程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本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發(fā)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陳民章等5人發(fā)起,定名為陳民章野豬養(yǎng)殖合作社,地址:河北省青縣曹寺鄉(xiāng)肖莊子

  第三條 本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余返還,風險共擔。成員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地位平等。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為成員提供圈舍建造、飼料喂養(yǎng),野豬買賣等與生產有關技術、信息服務及引進新技術、新品種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接受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lián)合會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二章 成 員

  第七條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個人和組織,從事與本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guī)模或經營、服務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社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請,承擔規(guī)定的出資額,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成為本社的成員。

  第八條 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分享本社公積金分配和可分配盈余返還;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申請退出本社。

  第九條 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執(zhí)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本社規(guī)定的份額出資;

  (三)維護本社成員共同利益,保護本社共有財產;

  (四)嚴格履行與本社簽訂的各項協(xié)議和合同,按照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提供產品;

  (五)積極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業(yè)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

  第十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shù),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shù)的百分之二十。

  附加表決權行使的范圍是:決策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要求退社的,個人成員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十二條 成員死亡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法定繼承人、監(jiān)護人必須在3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繼承手續(xù),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前款規(guī)定辦理退出手續(xù)。終止成員資格。

  第十三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不執(zhí)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自理事會討論通過次日起終止其成員資格。

  第十四條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享有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xù)履行。

  第十五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于該財務年度決算后二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社的組織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jiān)事會構成。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監(jiān)事會成員;

  (三)決定增減成員和成員出資額;

  (四)審議本社發(fā)展規(guī)劃,審議批準年度財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彌補方案;

  (五)決定本社財產處置、對外投資、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六)決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lián)合;

  (七)審議理事會、監(jiān)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0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監(jiān)事會或者執(zhí)行監(jiān)事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

  第二十條 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shù)應當達到成員總數(shù)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委托其他人員代理,一名代理人最多只能代表兩名成員,代理人履行委托人成員權利。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shù)過半數(shù)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成員出資額標準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本社成員達到150人以上,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每5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成員代表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成員代表大會履行除決策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實體、對外擔保和合并、分立、解散以外的成員大會職權。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zhí)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3名理事組成,設理事長一人。成員在50人以內的,設3名理事,50人以上的設5名理事。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由理事半數(shù)以上同意選舉產生,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邀請監(jiān)事長、經營管理負責人和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并報告工作,執(zhí)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財務報告、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等有關事項;

  (三)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等事項;

  (四)討論決定內部業(yè)務機構的設置和人事任免;

  (五)討論決定工作人員工資、獎勵和處分等事項;

  (六)根據(jù)本社發(fā)展需要,為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七)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復、處理監(jiān)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負責本社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社生產經營活動;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組織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聘書;

  (四)組織執(zhí)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組織簽訂協(xié)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六條 監(jiān)事會是本組織的監(jiān)督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jiān)督理事會的工作。

  監(jiān)事會由3名監(jiān)事組成,設執(zhí)行監(jiān)事一人。監(jiān)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執(zhí)行監(jiān)事由監(jiān)事半數(shù)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jiān)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zhí)行情況;

  (二)監(jiān)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財務收支和盈余分配等情況;

  (三)監(jiān)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對侵害本社利益行為,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當事人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做年度監(jiān)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七)監(jiān)督成員與本社發(fā)生業(yè)務交易量(額)記錄情況和價格執(zhí)行情況;

  (八)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監(jiān)事會會議由執(zhí)行監(jiān)事召集,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三十條 本社的內部機構由物資供應部、市場營銷部、技術服務部和綜合部構成,其職責和人員聘用由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按照國家有關法規(guī)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獨立核算、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社成員出資額實行份額制,每份出資額為5000元。每個成員基本出資額為一份,超出基本出資額的部分享有附加表決權。

  在經營過程中,需要增加或減少成員出資額時,由理事會提出方案,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 成員出資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物、技術等,經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后轉換為出資份額。作價出資與貨幣出資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第三十四條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分類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和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三十五條 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按接受時的現(xiàn)值入帳。形成財產的,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公積金份額。捐贈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六條 本社每年從當年盈余中提取20—30%的公積金(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決定)。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后的余額,平均量化到每個成員帳戶。

  第三十七條 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本社當年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剩余部分按成員帳戶中記載的資本份額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方案經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在每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布;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交經監(jiān)事會審核的財務報告,并按期向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lián)合會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tǒng)計報表。

  第三十九條 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jiān)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財會人員。

  第四十條 監(jiān)事會負責本社財務的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向成員大會報告,并自覺接受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lián)合會的審計監(jiān)督,也可以委托審計部門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 本社作出合并決議后,應在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xù)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 本社作出分立決議后,應在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作相應的分割。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本社有下列原因之一解散:

  (一)成員人數(shù)減少到5人以下;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被撤銷。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在作出解散決議后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yè)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guī)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 本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七條 本社破產適用企業(yè)破產法的有關規(guī)定。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蘸螅瑑?yōu)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fā)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本社解散、破產時,不能辦理成員退社手續(xù)。

  第四十八條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成員大會通過之日起執(zhí)行,并報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lián)合會備案。

  第五十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合作社章程2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fā)展生產力,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XX縣XX鎮(zhèn)(鄉(xiāng))路(街、村)號。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于X年X月X日前一次性(分X次)繳足。

  第五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股東不按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第六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股東姓名(名稱)

  身份證號碼(證照號碼)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七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分期出資次數(shù)

  出資時間

  貨幣

  XX萬元

  X次

  第1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2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3次

  X年XX月X日前出資X萬元

  第八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并由公司蓋章;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fā)現(xiàn)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九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對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jiān)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會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一般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應該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每屆為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shù)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jù)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必須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jiān)事會,由三名監(jiān)事組成,監(jiān)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其中職工代表一名。

  第二十一條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監(jiān)事會發(fā)現(xiàn)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xié)助其工作;監(jiān)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三條監(jiān)事的任期每屆為X年,連選可以連任。監(jiān)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jiān)事就任前,原監(jiān)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監(jiān)事職務。

  第二十四條監(jiān)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jiān)事過半數(shù)以上選舉產生。監(jiān)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監(jiān)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shù)以上監(jiān)事共同推舉一名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監(jiān)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會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六條監(jiān)事會每年席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jiān)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jiān)事會會議;監(jiān)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shù)以上監(jiān)事通過。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董事長、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為X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營業(yè)期限為XX年,從《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根據(jù)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三分之二經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制作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一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yè)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為準。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名或蓋章:

  X年XX月XX日

合作社章程3

  農業(yè)種養(yǎng)殖專業(yè)合作社章程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fā)展,依照《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王生明等6人發(fā)起,于20xx年5月11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社定名為:順豐高效農業(yè)種養(yǎng)殖專業(yè)合作社

  成員出資總額:伍拾陸萬元(¥560000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王生明業(yè)務范圍:蘋果種植及銷售,滿足

  社員生產資料,以及種養(yǎng)殖所需物資供應,提供蘋果種植技術及生產信息、銷售信息,引進種養(yǎng)殖蘋果新技術、新品種、開展種養(yǎng)殖技術交流和技術咨詢。

  本社住所:村民委員會

  郵政編碼:710000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

  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出資比例、作業(yè)量或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從事蘋果種植及銷售,滿足社員生產資料,以及種養(yǎng)殖所需物資供應,提供蘋果種植技術及生產信息、銷售信息,引進種養(yǎng)殖蘋果新技術、新品種、開展種養(yǎng)殖技術交流和技術咨詢。[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主要業(yè)務內容填寫]。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

  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的出資、作業(yè)量

  或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依據(jù)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在本社的'作業(yè)量或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

  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接受延安市安塞縣縣

  (市、旗、區(qū))果業(yè)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協(xié)調,組織實施國家

  支持的農業(yè)和農村經濟建設項目;興辦與本社相關的經濟實體,以本社全部資產承擔責任。

  第二章 成 員

  第八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蘋果種植及銷售等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guī)定的入社手續(xù),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yè)務直接有關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社會團體為團體成

  員。本社成員中,農民身份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shù)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條 凡符合前款規(guī)定,向本社提交書面申請,并按章程

  規(guī)定向本社出資,經本社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下同),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guī)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技術、信息服務和本社生產經營設施;

  (三)利用本社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

  (四)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財務報告和會計賬薄;

  (六)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jiān)督;

  (七)建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八)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guī)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戶)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與本社作業(yè)量或業(yè)務交易量(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Z、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3票的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shù)不得超過本社基本表決權總票數(shù)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決權總票數(shù)應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章程規(guī)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jiān)事會(執(zhí)行監(jiān)事)履行職責;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本社的設施,保護本社成員的共有財產;

  包含總結匯報、外語學習、人文社科、IT計算機、文檔下載、教學研究、黨團工作、行業(yè)論文以及農業(yè)種養(yǎng)殖專業(yè)合作社章程等內容。

合作社章程4

  xxxxxxxxx種植專業(yè)合作社

  章程

  (2xxxx年xx月xxx日設立大會一致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fā)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xxxxxxxxxxxxxxxxx發(fā)起,于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xxxxxxxxxxxx種植專業(yè)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xx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住所:xx市xx鎮(zhèn)xx村,郵政編碼:xxxxxx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yè)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yè)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yè)務范圍如下:組織收購和銷售成員種植的xxxx統(tǒng)一采購、供應成員種植xxxx所需的種苗及肥料,為成員提供xxxx種植技術咨詢服務。

合作社章程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本專業(yè)合作社的活動行為,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由×××發(fā)起,于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

  第三條 本社名稱:某肉牛養(yǎng)殖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XX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專業(yè)合作社總部地址:xxx鎮(zhèn)xxx村。

  第四條 本專業(yè)合作社是從事肉牛養(yǎng)殖銷售,依據(jù)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按照本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五條 本養(yǎng)殖合作社經營范圍:肉牛飼養(yǎng)、銷售,為本社成員提供肉牛養(yǎng)殖產前、產中、產后、市場咨詢、技術指導、及飼料、獸藥產品。

  第六條 本專業(yè)合作社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專業(yè)合作社接受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xié)助和服務。

  第七條 本專業(yè)合作社的主要任務

  (一)統(tǒng)一組織開展成員生產經營中的技術指導、咨詢、培訓和交流等活動,向成員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信息等資料;

  (二)統(tǒng)一采購架子牛、飼料和藥品等;

  (三)統(tǒng)一組織銷售成員的產品;

  (四)統(tǒng)一申報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綠色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等,提升產品品牌;

  第二章 社 員

  第八條 凡從事與本專業(yè)合作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guī)模或經營、服務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產經營者或畜牧獸醫(yī)人員,自愿提出加入專業(yè)合作社申請,方可成為本專業(yè)合作社成員。本專業(yè)合作社成員主要以從事與本專業(yè)合作社相同產業(yè)的農民為主。

  第九條 成員的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專業(yè)合作社成員大會,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聯(lián)合認購股份的成員由推選代表行使相應權利;

  (二)享有本專業(yè)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產品優(yōu)先銷權;

  (三)股東享有按認購金額和交易額參加盈余分配的權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本專業(yè)合作社的權利,有權對本生專業(yè)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拒絕本專業(yè)合作社不合法的負擔;

  (六)有權申請退出本專業(yè)合作社;

  (七)股東享有本專業(yè)合作社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的分配。

  第十條 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專業(yè)合作社章程及各項制度,執(zhí)行成員大會的決定;

  (二)嚴格履行與本專業(yè)合作社簽訂的各項協(xié)議或合同,按規(guī)定的生產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和交售;

  (三)按照本專業(yè)合作社的市場營銷策略,積極組織實施,開拓市場,努力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

  (四)積極參加本專業(yè)合作社組織的學習、培訓等各項活動,成員之間互幫互學,發(fā)揚互助合作精神,積極向本專業(yè)合作社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五)維護本專業(yè)合作社利益,保護本專業(yè)合作社的財產,愛護本專業(yè)合作社的設施;

  (六)依其繳納資金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條 成員退出本專業(yè)合作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證明,并經成員大會通過。退出專業(yè)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資金于該年度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專業(yè)合作社經營盈余,可參加盈余分配;本專業(yè)合作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份額。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由成員大會決定予以除名,并辦理退出專業(yè)合作社手續(xù):

  (一)不遵守本專業(yè)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成員義務;

  (三)6個月以上不參加本專業(yè)合作社組織的活動;

  (四)其行為給本專業(yè)合作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第十三條 成員死亡的,可由繼承人繼承其成員資格,辦理有關手續(xù)后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繼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規(guī)定申請退出合作社。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專業(yè)合作社設立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等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成員大會是本專業(yè)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經授權,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shù)不少于成員總人數(shù)的三分之一,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成員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修改章程;

  (二)除名成員;

  (三)決定增減認購資金和資金轉讓;

  (四)決定合并、分立、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

  (五)決定生產經營方針、投資規(guī)劃和工作計劃;

  (六)決定成員認購的資金總額、每股金額和單個成員認購最大份額;

  (七)決定重大財產處置;

  (八)決定盈余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九)其它需要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成員大會:

  (一)四分之一以上成員提議;

  (二)三分之一以上成員股東、代表提議。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體成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十九條 成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出資額或交易量較大的成員股東,可享有附加表決權,但附加表決權總票數(shù)不得超過基本表決權總票數(shù)的20%。

  第二十條 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員。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條 召開成員大會前,須提前3天向成員告知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專業(yè)合作社的執(zhí)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監(jiān)事宋文才。理事長為本專業(yè)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zhí)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向成員大會提交成員加入專業(yè)合作社、退出專業(yè)合作社、除名、繼承等事項;

  (四)討論決定內部業(yè)務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五)討論決定成員與職員的`獎勵和處分;

  (六)代表本專業(yè)合作社對外簽訂合同、協(xié)議和契約;

  (七)根據(jù)本專業(yè)合作社發(fā)展需要為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八)聘用或解雇本專業(yè)合作社職員;

  (九)管理本專業(yè)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

  (十)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規(guī)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專業(yè)合作社業(yè)務,保障本專業(yè)合作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議每月至少召開1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必要時可邀請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六條 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定事項和執(zhí)行情況,采取適當形式按時向成員報告。

  第四章 產品交售、作價和結算

  第二十七條 成員應根據(jù)與本社簽訂的生產協(xié)議(合同),足額交售符合要求的產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額的,須繳納不足部分20%的公積金。

  第二十八條 成員出售的產品(肉牛)價格按高出本地市場價格0.1元/斤收取。

  第二十九條 成員產品結算可以待本批產品銷售完畢后款。

  第三十條 非成員交售給本專業(yè)合作社的產品,其作價政策和結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會臨時決定。

  第五章 財務管理與盈余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專業(yè)合作社應依照有關財經法規(guī)、政策,制定本專業(yè)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二條 本專業(yè)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

  (一)成員認購資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

  (三)銀行貸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資金及接受的捐贈;

  (五)其它來源。

  第三十三條 本專業(yè)合作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xiàn)值入賬,作為本專業(yè)合作社的自有資產。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按決定的數(shù)額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本專業(yè)合作社資產。

  第三十四條 本專業(yè)合作社生產經營和管理中的費用開支范圍,應嚴格執(zhí)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

  (二)生產、經營和服務性支出;

  (三)科研、咨詢、培訓、宣傳、推廣、項目申報、認證認定等支出;

  (四)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五)成員和職工的獎勵;

  (六)福利事業(yè)費用和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七)其他本專業(yè)合作社發(fā)展需要而又符合財會制度規(guī)定的支出。

  第三十五條 本專業(yè)合作社按公歷年度進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一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布。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交上年經審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同時,提出本年度的財務收支計劃,交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執(zhí)行。根據(jù)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報表。

  第三十六條 扣除當年經營、服務成本,年終盈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能力、獎勵及虧損彌補;

  (二)公益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yè);

  (三)風險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專業(yè)合作社的生產經營風險。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后,凈利潤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項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數(shù)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專業(yè)合作社需列支的成員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職員工資、成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計入成本。

  第三十八條 本專業(yè)合作社和其他組織、個人贈予資產,應當用于本專業(yè)合作社的發(fā)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國家另有規(guī)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本專業(yè)合作社接受農業(yè)部門的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清算

  第四十條 本專業(yè)合作社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認購資金、經營范圍等發(fā)生變化時,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xù)。

  第四十一條 本專業(yè)合作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解散時,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xù)。

  (一)本專業(yè)合作社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本專業(yè)合作社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時;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本專業(yè)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專業(yè)合作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專業(yè)合作社無法繼續(xù)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四十二條 在確認解散或重組后,理事會應在1月內向成員和社會公布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三條 本專業(yè)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成員大會選出5人組成清查小組,對本專業(yè)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批準。本專業(yè)合作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2)支付所欠職員勞動工資;(3)繳納本專業(yè)合作社所欠稅款;(4)抵償債務;(5)按成員認購資金比例還款;(6)按成員認購資金比例進行分配。清算完畢后,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

合作社章程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農民的社會經濟地位,促進農村現(xiàn)代化建設,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和《鄉(xiāng)村振興戰(zhàn)略規(guī)劃(20xx—20xx年)》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依照自愿、平等、民主、互利、有限責任的原則,成立本農民專業(yè)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本社的名稱為xx農民專業(yè)合作社。

  第三條本社的地址為xx。第四條本社的宗旨是:推動農村經濟建設,加強農村社會服務,提高農民的綜合素質和經濟收益,為農民辦實事、解難事,促進城鄉(xiāng)經濟協(xié)調發(fā)展,為鄉(xiāng)村振興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二章組織形式和資本構成

  第五條本社為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自然人組織形式,資本主要由農民出資組成,亦可吸收國家、社會資本和其他有關單位的投資,從而形成集體經濟組織。

  第六條本社的資本構成包括:農民出資、國家、社會資本和其他有關單位的資金出資。具體實行“兩頭倒”的經營模式,確定具體比例由社員大會決定。

  第七條本社的資產由社員共同出資,并由本社管理。如不再從事經營活動或被解散時,本社的所有資產歸所有原投資人分配。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管理

  第八條本社執(zhí)行會員代表制,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九條社員大會是由全體社員參加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大會由每年召開1次,由理事會召集。社員大會議程由理事會提出,或由1/3以上社員共同提出。

  第十條社員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決定本社的章程和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和監(jiān)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本社的計劃、預算、年度經營報告等;

  (四)審議和批準本社的年度分紅和利潤分配方案;

  (五)決定社員投資方式、利潤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

  (六)決定解散本社、清算其資產和負債;

  (七)制定本社規(guī)章制度和執(zhí)行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本社設理事會和監(jiān)事會。理事會是本社的執(zhí)行機構,監(jiān)事會是本社的監(jiān)督機構。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設主席、副主席、常務理事和理事等職務。

  理事會主要職責是:

  (一)執(zhí)行社員大會的.決議,負責本社的經營管理;

  (二)組織和維護本社的法人地位和資產權益;

  (三)制定本社的經營計劃和年度預算;

  (四)決定本社的人事任免;

  (五)進行社內保密工作;

  (六)制定和執(zhí)行其他決策。

  第十三條監(jiān)事會由社員大會選舉并設主席、副主席和監(jiān)事等職務。監(jiān)事會主要職責是:

  (一)監(jiān)督本社的經營管理情況;

  (二)監(jiān)督本社的資金、財務使用及其財務狀況;

  (三)參加社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會議,對涉及本社利益的重要決議提出質詢意見;

  (四)對本社的各項管理工作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社員有權參加社員大會和理事會議員的選舉,有權擔任理事、監(jiān)事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監(jiān)督和參與決策,有權掌握本社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五條社員應按照本社的章程和規(guī)章制度,認真執(zhí)行合作社作出的各項決議,愛護本社的集體資產,維護本社的利益。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十六條本社生產、經營的項目應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規(guī)定,要做到創(chuàng)新、卓越和具有市場競爭力。

  第十七條本社的經營原則是:在合法、規(guī)范、透明、公正的基礎上,保持和增加本社資產、提高本社效益、服務社員,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推進鄉(xiāng)村經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第十八條本社的經營活動應始終圍繞滿足社員的需求和服務農村經濟發(fā)展出發(fā),以農民為服務對象,主要經營農業(yè)、林業(yè)、漁業(yè)、養(yǎng)殖和服務等項目。

  第十九條本社應及時編制年度經營計劃和預算報告,并在社員大會上報審議和批準。在經營計劃和預算框架內,理事會具有制訂經營方案和實施決策的職權。

  第二十條本社應通過實現(xiàn)“三化一提升”(即管理制度化、運作規(guī)范化、精細化,布局服務化)來提高本社的效益。

  第二十一條本社應按照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本社應根據(jù)實際情況選聘專業(yè)技術人員,保證經營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二十三條本社平時應定期召開監(jiān)事會議、理事會議和員工大會,及時匯報工作、交流思想、解決問題,提高工作效率和凝聚力。

  第五章章程修訂和解散清算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的修訂必須由社員大會通過,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的規(guī)定向當?shù)氐霓r村合作社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本社有解散清算的情況,必須經過社員大會的表決,并由農村合作社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解散,由理事會進行清算,將資產和負債進行核算和分配,解散清算后,本社即告終止。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社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自通過社員大會后發(fā)生效力,本社所有成員必須遵守。

  以上是本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章程,以共同實現(xiàn)農業(yè)發(fā)展和農民自我發(fā)展為目標,實現(xiàn)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互促進,為鄉(xiāng)村振興做出積極的貢獻。

合作社章程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是由從事 狐貉養(yǎng)殖 的農戶為主體,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fā)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

  第二條: 本社定名為 西豐鎮(zhèn)聯(lián)合狐貉養(yǎng)殖專業(yè)合作社,本社 住所設在 饒河縣 西豐鎮(zhèn) 聯(lián)合村。

  第三條: 本社的宗旨是, 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 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lián)合, 為社員提供生產和生活服務, 維護社員利益, 促進社員增產增收, 提高社員生活質量和水平。

  第四條: 本社主要開展下列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一) 為社員提供市場信息;

  (二) 引進新品種、新技術, 組織技術輔導和培訓;

  (三) 推進標準化生產和品牌化經營;

  (四) 組織社員從事產品的儲藏、加工和銷售;

  (五) 提供其它社員所需的服務。

  第五條: 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狐貉養(yǎng)殖戶,自愿聯(lián)合、民主控制的獨立市場主體的合作制經濟組織。

  第二章 社員

  第六條: 凡從事 承認并遵守本章程,經本社同意,即可成為本社社員。

  第七條: 社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八條: 社員的權利:

  (一) 參加社員大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優(yōu)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并享有本社為社員提供 的各項優(yōu)惠服務;

  (三) 參與本社經營活動;

  (四) 對本社工作進行監(jiān)督,提出建議。

  第九條: 社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社員大會和管 理機構的決議,維護本社利益;

  (二) 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經營活動,優(yōu)先與本社開展業(yè)務往 來和交易,促進本社發(fā)展;

  (三) 接受本社指導,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養(yǎng)殖 和服務活動并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四) 為本社提供養(yǎng)殖信息和有關情況。

  第十條: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員資格:

  (一) 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 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為;

  (三) 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四) 有嚴重違反章程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社實行社員大會制度,設立管理機構,社員大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定期召開,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須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一) 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

  (二) 五分之一以上社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員提出時。

  第十三條: 社員大會有關決議的表決實行1人1票制。社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社員代理,各項決議須有全體社員半數(shù)以上同意,重要事項須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召開社員大會前管理機構需提前 1 日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五條: 社員大會的職權:

  (一) 制定、修改和通過本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管理機構主任;

  (三) 審議批準本社經營方針、發(fā)展規(guī)劃和規(guī)章制度;

  (四) 決定有關本社合并、分立、終止等重要事項;

  (五) 討論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管理機構是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 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管理機構由主任1名,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管理機構職權

  (一) 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zhí)行社員大會決議;

  (二) 擬定本社發(fā)展規(guī)劃、規(guī)章制度、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提 交社員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

  (三) 擬定本社機構設置,提交社員大會審議批準;

  (四) 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五) 批準接納新社員或原有社員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條件的 社員資格;

  (六) 負責管理本社經營活動,努力保證社員利益不受侵犯;

  (七) 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管理機構會議必須由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成員的半數(shù)以上通過方有效。管理機構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由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

  第二十條:本章程由本社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西豐鎮(zhèn)聯(lián)合狐貉養(yǎng)殖專業(yè)合作社

  組織機構:

  主 任:安家明

  社 員:張景誼 馮明寬

  劉文軍 孫舉成

  產業(yè)項目:狐貉養(yǎng)殖

  組織原則:自愿互利,適應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增強抗御市

  場風險和市場競爭能力,擴大規(guī)模,發(fā)揮整體效能。增加農民收入,加快農民致富奔小康步伐,牽動本區(qū)域狐貉養(yǎng)殖業(yè)發(fā)展,帶動農民致富和農村經濟發(fā)展,促進縣域經濟繁榮。

  經營管理方式:為了擴大狐貉養(yǎng)殖業(yè)的規(guī)模、加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本社實行合作化經營的四統(tǒng)一即:

  統(tǒng)一養(yǎng)殖技術

  統(tǒng)一購進飼料

  統(tǒng)一銷售

  統(tǒng)一防疫

  西豐鎮(zhèn)蓮花養(yǎng)鴨專業(yè)合作社

  組織機構:

  主 任:陳國秀

  社 員:曹廣娟 牛振華 馮廷超

  白春福 王 富 陳國慶

  產業(yè)項目:養(yǎng)鴨

  組織原則:自愿互利,適應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增強抗御市場風險和市場競爭能力,擴大規(guī)模,發(fā)揮整體效能。增加農民收入,加快農民致富奔小康步伐,牽動本區(qū)域養(yǎng)殖業(yè)發(fā)展,帶動農民致富和農村經濟發(fā)展,促進縣域經濟繁榮。

  經營管理方式:為了擴大養(yǎng)鴨業(yè)的規(guī)模、加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本社實行合作化經營的五統(tǒng)一即:

  統(tǒng)一購進鴨芻

  統(tǒng)一購進飼料

  統(tǒng)一養(yǎng)殖技術

  統(tǒng)一銷售

  統(tǒng)一防疫

合作社章程8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fā)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王國慶、梁春生、張長生、張連錄、馬玉花、王海香、雷生元7人發(fā)起,并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貴德縣茂盛種養(yǎng)專業(yè)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160萬元。本社法定代表人:王國慶。

  本社住所:貴德縣河西鎮(zhèn)上劉屯村大泉灣,郵政編碼: 811700。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返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yè)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yè)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yè)務范圍:牛、羊收購、繁育及銷售。

  第五條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yè)務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出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jù)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yè)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第七條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yè)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 員

  第八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

  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王工)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guī)定退出本社:

  第九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50%以上或者與本社業(yè)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50%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晉、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等事項、決策方面,享有l(wèi)栗的附加表決權。

  第十條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guī)定向本社出資:

  (蘭)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yè)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guī)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yè)務合同,發(fā)揚互助協(xié)作精神,謀求共同發(fā)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lián)p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己認購或己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己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yè)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二條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xù);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己訂立的業(yè)務合同應當繼續(xù)履行。

  第十三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guī)定的條件的,在三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xù),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i條的規(guī)定辦理退社手續(xù)。

  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請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執(zhí)行監(jiān)事或其他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en)審議本社的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業(yè)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zhí)行監(jiān)事或者監(jiān)事會提交的年度業(yè)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lián)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yè)技術人員的數(shù)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昕取理事或者成員大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本社成員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全部職權。

  第十七條本社每年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山理事會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H向企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zhí)行監(jiān)事提議:

  (三)理事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guī)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zhí)行監(jiān)事在二十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十九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萬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shù)過半數(shù)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lián)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shù)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shù)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shù),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本社不設理事會,設理事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zhí)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杜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業(yè)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xié)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zhí)行監(jiān)事或者監(jiān)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本社不設監(jiān)事會,設執(zhí)行監(jiān)事一名,監(jiān)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代表全體成員監(jiān)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執(zhí)行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jiān)督理事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zhí)行情況:

  (二)監(jiān)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yè)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jiān)察工作:

  (三)監(jiān)督理事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jiān)察報告:

  (五)向理事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fā)生業(yè)務交易時的業(yè)務交易量(額)情況:

  第二十二條本社現(xiàn)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二十三條本杜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guī)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lián)p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yè)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jiān)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jiān)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二十六條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yè)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技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jù)。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yè)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二十七條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yè)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zhí)行監(jiān)事或者監(jiān)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八條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二十九條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條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 三 個月內繳潔。

  第三十一條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三十二條為實現(xiàn)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fā)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三十三條本社向成員頒發(fā)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三十四條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25%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三十五條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guī)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guī)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fā)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營。

  第三十六條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yè)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 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guī)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三十七條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三十八條執(zhí)行監(jiān)事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jiān)督。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條本社與他社合井,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山合并后存續(xù)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條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H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請償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shù)少于1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xù)經營;(五)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被撤銷;

  第四十二條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ii.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fā)生之日起十五內,由成員大會推舉3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杜,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yè)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十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四條潔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四十五條本社財產優(yōu)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zhèn)鶆蘸螅聪铝许樞蚯鍍?

  (一)與農民成員己發(fā)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ii.)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是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大會方式發(fā)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公告方式發(fā)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四十八條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shù)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提出,理事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負責解釋。

合作社章程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本專業(yè)合作社的活動行為,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由XXX、XXX、XXX、XXXX等人發(fā)起,于20xx年X月X日召開設立大會。

  第三條 本社名稱:XXXXXXXXXXXX,成員出資總額XXXX多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XXXX。

  專業(yè)合作社總部地址:———。

  第四條 本專業(yè)合作社是從事生豬養(yǎng)殖的生產經營者,依據(jù)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按照本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五條 本養(yǎng)殖合作社經營范圍:生豬飼養(yǎng)、銷售,為本社成員提供畜禽養(yǎng)殖產前、產中、產后、市場咨詢、技術指導、及飼料、獸藥產品。

  第六條 本專業(yè)合作社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本專業(yè)合作社接受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xié)助和服務。

  第七條 本專業(yè)合作社的主要任務

  (一)統(tǒng)一建設標準化示范基地,開發(fā)、引進、試驗和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新設備、新成果;

  (二)統(tǒng)一制定并組織社員實施生豬品改,組織開展社員生產經營中的技術指導、咨詢、培訓和交流等活動,向社員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信息等資料;

  (三)統(tǒng)一推薦種苗、飼料及飼料原料和藥品等;

  (四)統(tǒng)一組織收購、銷售社員的產品,按高出本地市場價0。1元/斤的價格收購;

  (五)統(tǒng)一注冊商標、產品包裝和市場開拓;

  (六)統(tǒng)一申報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綠色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森林食品等,提升產品品牌;

  (七)統(tǒng)一開展社員需要的法律、法規(guī)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業(yè)服務。

  第二章 會費設置

  第八條 本專業(yè)合作社的經費由發(fā)起人籌資。

  第九條 本專業(yè)合作社社員不需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本專業(yè)合作社須向登記機關登記注冊。

  第三章 社 員

  第十一條 凡從事與本專業(yè)合作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guī)模或經營、服務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產經營者或畜牧獸醫(yī)人員,自愿提出加入專業(yè)合作社申請,方可成為本專業(yè)合作社社員。本專業(yè)合作社社員主要以從事與本專業(yè)合作社相同產業(yè)的農民為主。

  第十二條 社員的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專業(yè)合作社社員大會,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聯(lián)合認購股份的社員由推選代表行使相應權利;

  (二)享有本專業(yè)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產品優(yōu)先交售權;

  (三)股東享有按認購金額和交易額參加盈余分配的權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本專業(yè)合作社的權利,有權對本生專業(yè)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拒絕本專業(yè)合作社不合法的負擔;

  (六)有權申請退出本專業(yè)合作社;

  (七)股東享有本專業(yè)合作社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的分配。

  第十三條 社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專業(yè)合作社章程及各項制度,執(zhí)行社員大會的決定;

  (二)嚴格履行與本專業(yè)合作社簽訂的各項協(xié)議或合同,按規(guī)定的生產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和交售;

  (三)按照本專業(yè)合作社的市場營銷策略,積極組織實施,開拓市場,努力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

  (四)積極參加本專業(yè)合作社組織的學習、培訓等各項活動,社員之間互幫互學,發(fā)揚互助合作精神,積極向本專業(yè)合作社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五)維護本專業(yè)合作社利益,保護本專業(yè)合作社的財產,愛護本專業(yè)合作社的設施;

  (六)依其繳納資金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 社員退出本專業(yè)合作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證明,并經社員大會通過。退出專業(yè)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資金于該年度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專業(yè)合作社經營盈余,可參加盈余分配;本專業(yè)合作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份額。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社員大會決定予以除名,并辦理退出專業(yè)合作社手續(xù):

  (一)不遵守本專業(yè)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社員義務;

  (三)6個月以上不參加本專業(yè)合作社組織的活動;

  (四)其行為給本專業(yè)合作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第十六條 社員死亡的,可由繼承人繼承其社員資格,辦理有關手續(xù)后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繼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規(guī)定申請退出合作社。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本專業(yè)合作社設立社員大會和理事會等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社員大會是本專業(yè)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經授權,社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社員大會職權。社員代表由社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shù)不少于社員總人數(shù)的十分之一,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社員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修改章程;

  (二)除名社員;

  (三)決定增減認購資金和資金轉讓;

  (四)決定合并、分立、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

  (五)決定生產經營方針、投資規(guī)劃和工作計劃;

  (六)決定社員認購的資金總額、每股金額和單個社員認購最大份額;

  (七)決定重大財產處置;

  (八)決定盈余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九)其它需要社員大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社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社員大會: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員提議;

  (二)三分之一以上社員股東、代表提議。

  第二十一條 社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體社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二十二條 社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出資額或交易量較大的社員股東,可享有附加表決權,但附加表決權總票數(shù)不得超過基本表決權總票數(shù)的20%。

  第二十三條 社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社員代理,一個社員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員。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 召開社員大會前,須提前3天向社員告知會議內容,否則社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本專業(yè)合作社的執(zhí)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社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4人組成,理事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2人、理事4人、監(jiān)事1人。理事長為本專業(yè)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zhí)行社員大會決議;

  (二)向社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向社員大會提交社員加入專業(yè)合作社、退出專業(yè)合作社、除名、繼承等事項;

  (四)討論決定內部業(yè)務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五)討論決定社員與職員的獎勵和處分;

  (六)代表本專業(yè)合作社對外簽訂合同、協(xié)議和契約;

  (七)根據(jù)本專業(yè)合作社發(fā)展需要為社員提供各項服務;

  (八)聘用或解雇本專業(yè)合作社職員;

  (九)管理本專業(yè)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

  (十)履行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規(guī)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專業(yè)合作社業(yè)務,保障本專業(yè)合作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議每月至少召開1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必要時可邀請社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九條 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定事項和執(zhí)行情況,采取適當形式按時向社員報告。

  第五章 產品交售、作價和結算

  第三十條 社員應根據(jù)與本社簽訂的生產協(xié)議(合同),足額交售符合要求的產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額的,須繳納不足部分20%的公積金。

  第三十一條 社員出售的產品(生豬)價格按高出本地市場價格0。1元/斤收取。

  第三十二條 社員產品結算可以待本批產品銷售完畢后付款。

  第三十三條 非社員交售給本專業(yè)合作社的產品,其作價政策和結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會臨時決定。

  第六章 財務管理與盈余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專業(yè)合作社應依照有關財經法規(guī)、政策,制定本專業(yè)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五條 本專業(yè)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

  (一)社員認購資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

  (三)銀行貸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資金及接受的捐贈;

  (五)其它來源。

  第三十六條 本專業(yè)合作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xiàn)值入賬,作為本專業(yè)合作社的自有資產。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按決定的數(shù)額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本專業(yè)合作社資產。

  第三十七條 本專業(yè)合作社生產經營和管理中的費用開支范圍,應嚴格執(zhí)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

  (二)生產、經營和服務性支出;

  (三)科研、咨詢、培訓、宣傳、推廣、項目申報、認證認定等支出;

  (四)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五)社員和職工的獎勵;

  (六)福利事業(yè)費用和特別困難社員的補助;

  (七)其他本專業(yè)合作社發(fā)展需要而又符合財會制度規(guī)定的支出。

  第三十八條 本專業(yè)合作社按公歷年度進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一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社員公布。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員大會提交上年經審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同時,提出本年度的財務收支計劃,交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執(zhí)行。根據(jù)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報表。

  第三十九條 扣除當年經營、服務成本,年終盈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能力、獎勵及虧損彌補;

  (二)公益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yè);

  (三)風險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專業(yè)合作社的生產經營風險。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后,凈利潤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項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數(shù)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四十條 本專業(yè)合作社需列支的社員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職員工資、社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計入成本。

  第四十一條 本專業(yè)合作社和其他組織、個人贈予資產,應當用于本專業(yè)合作社的發(fā)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國家另有規(guī)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本專業(yè)合作社接受農業(yè)部門的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七章 變更和終止、清算

  第四十三條 本專業(yè)合作社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認購資金、經營范圍等發(fā)生變化時,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xù)。

  第四十四條 本專業(yè)合作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社員大會決定解散時,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xù)。

  (一)本專業(yè)合作社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本專業(yè)合作社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時;

  (二)社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本專業(yè)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專業(yè)合作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專業(yè)合作社無法繼續(xù)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四十五條 在確認解散或重組后,理事會應在1月內向社員和社會公布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六條 本專業(yè)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社員大會選出5人組成清查小組,對本專業(yè)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社員大會批準。本專業(yè)合作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2)支付所欠職員勞動工資;(3)繳納本專業(yè)合作社所欠稅款;(4)抵償債務;(5)按社員認購資金比例還款;(6)按社員認購資金比例進行分配。清算完畢后,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

合作社章程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xx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行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以及杭州市委、市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名稱: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三條本社住所:

  第四條本社由、等個股東聯(lián)合組建。

  第五條本社經工商局登記注冊。經營期限為年(或長期)。

  第六條本社系農村集體經濟的一種新型組織形式,按照計劃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資產對本社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社的基本職能:資產經營、資產管理、資產積累和收益分配。

  第八條本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本章程規(guī)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九條本章程對合作社及其股東、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本章程由董事會制定,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報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qū)(縣、市)農辦批準,在登記機關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經營范圍及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本社的經營范圍:(以合作社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十二條本社注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 股東資格、出資人及出資方式

  第十三條股東資格

  擁有本社股權者均具有本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東資格。

  根據(jù)本社實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本社股東。

  1、

  2、

  3、

  ……。

  第十四條本社共有股東個,以集體凈資產量化方式出資萬元(其中人口股萬元,農齡股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具體股本結構詳見《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結構(變更)登記表》。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的權利

  1、年滿18周歲有人口股的股東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享有對本社財務收支、資產營運、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權;

  3、享有對本社董事會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權利;

  5、享有購買其他股東轉讓股份的優(yōu)先權;

  6、優(yōu)先認購本社新增注冊資本;

  7、按有關規(guī)定享有合作社終止后剩余財產分配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現(xiàn)金股股金(如不設現(xiàn)金股,則去掉該項義務);

  2、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項制度,執(zhí)行股東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

  3、支持董事會、監(jiān)事會履行職責;

  4、以其所持股份份額為限對合作社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5、量化股及現(xiàn)金股不得退股提現(xiàn)。

  第五章 股權設置、股權享受對象與股權變動

  第十七條本社設人口股、農齡股、。

  人口股的享受對象及比例:

  農齡股的享受對象及份額:

  股東的股份數(shù)及股權額在股權證中予以載明,股權證由股份經濟合作社頒發(fā)。

  以農村社區(qū)股份制改造時股東代表大會確定的基準日為時點,該時點后的新增人員不再給其量化股份。

  第十八條股權可以依法繼承、贈予,經董事會批準可以(內部)轉讓,轉讓價格由雙方自行協(xié)商確定。

  股東發(fā)生股權轉讓、繼承、贈予,應向董事會申請辦理相應手續(xù);合作社將每年的股權變動情況列表,經股東代表大會和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后,每年向登記機關備案一次。

  第十九條本社如需增資擴股,應按同股同權的原則,由原股東按出資比例大小同比例增資。

  今后因土地征用補償收入增加,或資產營運增值,或期末公積金余額占資本金總額50%以上的,按原股東持股比例及時追加股東的折股量化額。因合作社發(fā)展需要,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也可吸收社會投資者投資,其增資價格原則上應等于或高于每股評估凈資產。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二十條本社設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

  第二十一條股東代表大會由全體股東代表組成。本社股東代表總數(shù)為名(最低不得少于30人,最高一般不超過80人)。股東代表任期每屆3年。

  第二十二條股東代表的產生

  (方式一)本社股東代表實行有候選人差額選舉的方式產生。首先通過分設、等個選舉小組,采取集中投票的形式,由各選舉小組直接提名候選人,根據(jù)候選人得票多少,按多于應選股東代表人數(shù)的10%確定正式候選人,然后由2/3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參加投票,過半數(shù)以上、高票者當選。

  (方式二)本社股東代表實行無候選人直接選舉的方式產生,通過分設、等個選舉小組,由各選舉小組根據(jù)應選股東代表的人數(shù),經由2/3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參加投票,以得票多者當選。

  第二十三條股東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批準修改本社章程;

  2、選舉、罷免董事會、監(jiān)事會成員;

  3、決定董事會、監(jiān)事會成員的報酬方式、標準及資產經營責任;

  4、審議批準董事會、監(jiān)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5、決定本社發(fā)展規(guī)劃、資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方案,決定投資決策方案;

  6、審議批準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審議批準股東轉讓出資方案;

  8、對本社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分別在每年的

  月和月召開。經1/3以上股東代表、1/5以上年滿18周歲有表決權的股東或監(jiān)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股東代表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應有不少于2/3以上股東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第二十五條股東代表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條股東代表大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舉手表決的方式表決,也可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具體采取何種方式由董事會決定。股東代表大會對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2項內容作出的決議,須經到會股東代表半數(shù)以上通過;對形成的其他決議,須經到會股東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召開股東代表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的十五日前將會議審議的事項告知全體股東。股東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第二十八條本社董事會成員由人組成,由股東代表大會實行有候選人的方式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是股東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代表大會,并向股東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

  3、擬定本社發(fā)展規(guī)劃、資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方案;

  4、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擬定投資決策方案;

  5、制定本社財務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6、擬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擬定本社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8、擬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東轉讓出資的方案;

  9、擬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擬定董事會、監(jiān)事會成員的報酬方式、標準及資產經營責任的方案;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

  12、決定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的設置,根據(jù)需要聘用總經理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3、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條本社董事會每屆任期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代表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董事會議應有2/3以上的董事參加方可舉行。

  非董事經理、監(jiān)事可以列席董事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第三十二條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以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董事會議形成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條召開董事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的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第三十六條本社監(jiān)事會成員由人組成,監(jiān)事會成員由股東代表大會實行有候選人的方式選舉產生。監(jiān)事會設主任1人,由監(jiān)事會選舉產生。本社監(jiān)事會每屆任期3年,監(jiān)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董事會、監(jiān)事會成員的直系親屬不能被聘用為本社的財務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監(jiān)事會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監(jiān)督本社章程的執(zhí)行情況;

  2、監(jiān)督股東代表大會決議的執(zhí)行情況;

  3、對董事進行監(jiān)督,提出建議和批評意見;

  4、每季審查本社財務,并向股東公布;

  5、選舉和更換監(jiān)事會主任;

  6、提議召開臨時股東代表大會。

  第三十八條監(jiān)事會可以向股東代表大會提出要求罷免不稱職董事的建議。

  第三十九條監(jiān)事會議應有2/3以上的監(jiān)事參加方可舉行。

  第四十條監(jiān)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經1/3以上監(jiān)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監(jiān)事會。

  第四十一條監(jiān)事會議由監(jiān)事會主任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jiān)事會主任指定的其他監(jiān)事代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條監(jiān)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以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監(jiān)事會議形成的決議須經全體監(jiān)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條召開監(jiān)事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的.十日前通知全體監(jiān)事,監(jiān)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監(jiān)事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條本社由董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資產經營、財務管理與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應以效益為中心,以資產的保值增值為目標,加強對本社資產的經營管理。可依法決定資產的經營方式,采取獨資經營、股份合作、租賃、拍賣、兼并等辦法,盤活存量資產,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條經股東代表大會同意拍賣、轉讓的本社下屬企業(yè),拍賣、轉讓金由董事會負責一次性收回,確有困難的應由對方制訂付款計劃,限期付清。

  被拍賣、轉讓本社下屬企業(yè)的土地仍屬本社集體所有的,必須向受讓方收繳集體土地使用費。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對本社負有資產安全的責任,嚴禁為其它單位和個人作經濟擔保。

  第四十八條董事會在資產發(fā)包、租賃時,應依法簽訂承租合同,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賃金。

  第四十九條本社必須建立集體資產登記制度。每年組織開展一次資產清查核實工作,登記造冊,并按規(guī)定及時辦理年檢手續(xù)。

  第五十條本社嚴格按照財政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五十一條本社必須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至少每季一次公布財務收支情況。年度財務收支情況接受上級農經管理部門的審計。

  第五十二條本社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按規(guī)定足額提取折舊費。

  第五十三條會計年度終了必須及時編制下列財務會計報表:

  1、資產負債表及補充資料;

  2、財務收支明細表;

  3、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四條本社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關系,實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當年凈收益分配的順序和比例如下(在以下收益分配規(guī)定的幅度內,具體分配比例最終由本社董事會擬定方案,報股東代表大會批準后實施):

  (一)提取公積公益金10—20%;

  (二)提取福利費20—30%;

  (三)股東分配50—70%。

  第五十五條若分配后有結余收益可轉入下年度分配。

  第五十六條本社提取的公積公益金主要用于彌補本社的虧損、擴大本社的生產經營規(guī)模或者轉增本社資本。

  第五十七條本社提取的福利費主要用于本社股東的集體福利。

  第五十八條董事會成員任期內經營管理成效顯著,本社凈資產有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據(jù)其貢獻大小,給予一定的獎勵。

  因經營不善,致使本社資產流失、虧損的,應根據(jù)董事會成員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具體考核辦法由監(jiān)事會提出,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五十九條經本社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標責任考核結果,須報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農經管理機構審核備案。

  第六十條本社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本社的資產,不得以個人的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六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yè)期限屆滿的;

  2、全體有表決權的股東決議解散的;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六十二條本社依照上條1、2款規(guī)定解散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代表大會確定;依照上條4、6項規(guī)定解散的,由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農經管理機構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本社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公告?zhèn)鶛嗳?

  3、處理和清算有關本社未了結的業(yè)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本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本社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理本社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代表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本社財產能夠清償本社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本社債務。

  本社財產按前款規(guī)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份額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本社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本社財產在未按規(guī)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五條因本社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本社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fā)現(xiàn)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本社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六條本社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代表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本社登記。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已經股東代表大會同意,并已報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qū)、縣(市)農辦批準。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章程11

  為規(guī)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fā)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額濟納旗xx專業(yè)合作社

  本社住所:內蒙古阿拉善盟xx小區(qū)1號樓6單元301室

  第二章業(yè)務范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yè)務范圍:梭梭、蓯蓉種植;城鎮(zhèn)綠化;種苗、花卉、經濟種苗的生產與經營;人工造林、防沙治沙;封山(沙)育林;林沙草產業(yè);森林病蟲害防治;網圍欄安裝;林木的撫育與管理;肉蓯蓉、鎖陽的接種;水利工程。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150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5名。

  農民成員4名,所占比例80%。

  非農民成員1名,所占比例20%。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guī)定繳納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yè)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guī)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yè)務合同,發(fā)揚互助協(xié)作精神,謀求共同發(fā)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lián)p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自愿申請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yè)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用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zhí)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的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jiān)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jiān)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準年度業(yè)務報告:

  (四)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五)審議批準本社理事會、監(jiān)事會的年度業(yè)務報告:

  (六)決定本社重大財產出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七)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八)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yè)技術人員的人數(shù)、資格、任期:

  (九)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需提前十五日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二)監(jiān)事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shù)過半數(shù)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徐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shù)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zhí)行機構,隊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七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zhí)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定本社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業(yè)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算、盈余分配和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大會審議。

  (四)代表本社簽訂協(xié)議、合同等。

  第十八條監(jiān)事會是本社的監(jiān)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jiān)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1人。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jiān)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章程的執(zhí)行情況:

  (二)監(jiān)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yè)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jiān)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fā)現(xiàn)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guī)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jiān)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本社經理現(xiàn)任理事長以及理事長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理事。

  第二十二條本社理事、監(jiān)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guī)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lián)p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guī)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二十三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四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jiān)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五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收時的現(xiàn)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guī)定用途用于本社的發(fā)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接受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六條本設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二十七條本社當年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yè)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八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shù)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shù)少于無人:

  (二)本社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xù)生產經營:

  (三)本社分立或者去其他同類農民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xù)經營:

  (五)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本社決定解散后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包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fā)布方式

  第三十一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與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務認真核實并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二條本社清算完畢后,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

  第十章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的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guī)不一致的,依照有法律法規(guī)修改。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執(zhí)行。

合作社章程12

  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縣產業(yè)集聚區(qū))_____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穩(wěn)定和完善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促進集體經濟發(fā)展,維護和保障全體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以及《固始縣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精神,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名稱:黎集____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縣產業(yè)集聚區(qū))____桃花____村(社區(qū))股份經濟合作社。

  本社住所:固始縣____黎集____(鎮(zhèn)、街道辦事處、縣產業(yè)集聚區(qū))____桃花____村(社區(qū)),郵政編碼_____。

  第三條本社是以行政村(社區(qū))區(qū)域為范圍,是一個自愿聯(lián)合、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成員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屬于本社集體所有的各項資產,均屬于全體成員共同所有。集體經營性資產量化到戶(人)的股權僅作為成員享受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依據(jù),所有權仍屬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

  第四條本社依法代表全體成員對集體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承擔資源開發(fā)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fā)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收益分配等職能。

  第五條本社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在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范圍內開展業(yè)務活動,不得侵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協(xié)助和配合村民委員會工作,并接受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縣產業(yè)集聚區(qū))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jiān)督,制定以及修改通過的章程應當報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縣產業(yè)集聚區(qū))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章資產折股

  第六條折股量化資產為原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和債權、債務暫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圍。

  第七條村民小組的集體資產,可以自主經營或委托村(社區(qū))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代管,所得收益仍歸村民小組成員所有。

  第八條經清產核資并調整賬戶后,確認實際用于折股量化的經營性凈資產(總股本)為_____元。

  第三章股份量化

  第九條本社依據(jù)《桃花村(社區(q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辦法》的規(guī)定,經確認符合成員資格的人員,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條成員身份界定基準日為_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時,基準日前死亡的和基準日后出生的人員不享受成員資格。股權實行“增人不增股權、減人不減股權”的靜態(tài)管理。

  第十一條本社按全額享受對象1份股權折算為1____股(非全額享受對象1份股權折算為____股)計算,本次量化股份總計為____6923____股,每股____13____元。其中:成員股為____4721股,每股13元;集體股____2202股,元。

  第十二條未被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經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可酌情享受村民福利待遇。

  第四章股權管理

  第十三條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戶(人)后,由村(社區(qū))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向成員發(fā)放股權證書,作為享受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收益分配的憑據(jù)。

  第十四條股權可以退出和轉讓,股權滿三年后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但不得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的人員轉讓。股權的退出和轉讓程序,必須符合《固始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股權量化管理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

  第十五條股權可以繼承。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可以依法繼承。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的人員通過繼承取得股份的,不享有表決權,但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本社每個農戶家庭通過量化或者轉讓、繼承等方式持有的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占本集體經濟組織總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50%,股權不得退股提現(xiàn)。

  第十六條股權證書不準作為其他證書使用,遺失需及時報失,并申請補辦手續(xù)。

  第五章成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凡持有本社股權證書,承認本社章程和履行成員義務的,為本社成員。

  第十八條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1、凡年滿18周歲,持有本社股權證書的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按股分配的權利,但對本社財產沒有直接處置權。

  3、有向本社提出改進經營管理方法和監(jiān)督經營管理活動、財務收支的權利。

  4、享有對本社理事會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及各項福利的權利。

  第十九條成員應盡以下義務:

  1、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須遵守村(社區(qū))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執(zhí)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3、關心本社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維護本社的合法權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額為限,依法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

  第六章組織機構及議事規(guī)則

  本社組織機構由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jiān)事會組成。理事會成員與監(jiān)事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財務人員及其近親屬、理事會成員近親屬不得擔任監(jiān)事會成員。

  第二十條本社設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jiān)事會等機構。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本章程規(guī)定行使成員大會全部職權。成員代表大會由本社十八周歲以上的成員代表組成:

  (一)本社設成員代表_____名。

  (二)具體名額按成員戶數(shù)比例分配到各村民小組,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在十八周歲以上有選舉權的成員中推選產生。

  (三)成員代表任期與村兩委換屆同步,可以連選連任。成員代表可與村民代表交叉任職。

  第二十一條本社下列事項,應當提交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一)修改章程;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并、分立、解散;

  (三)集體所取得的收益資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四)經濟發(fā)展規(guī)劃、生產經營計劃、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

  (五)較大數(shù)額的資金使用、出借及舉債;

  (六)債權債務核銷;

  (七)重大的集體資產產權變更;

  (八)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已撤村建居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提交成員(代表)大會表決解散事宜: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

  (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納入城鎮(zhèn)居民社會保障體系;

  (三)農村社區(qū)全部劃入城鎮(zhèn)建成區(qū),基本公共服務實現(xiàn)城鄉(xiāng)一體化和均等化;

  (四)不能繼續(xù)按照合作機制或者股份合作機制運行;

  (五)債權債務清理完畢;

  (六)有經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資產處置方案。

  成員(代表)大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理事長主持。經十分之一以上的成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監(jiān)事會提議,應當召開成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成員大會會議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參加方可舉行,成員代表大會會議有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方可舉行。

  成員(代表)大會會議修改章程、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表決章程規(guī)定的重大事項,應當由參加人數(shù)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表決其他事項,應當由參加人數(shù)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成員(代表)大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

  成員(代表)大會會議表決事項可以采用紙質或者手機信息、電子郵件等方式實名投票,表決結果應當向全體成員公布。成員代表不得委托他人參加成員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是成員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和日常工作機構,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接受監(jiān)事會和本社成員的監(jiān)督。理事會成員一般應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選舉產生。

  (一)理事會設成員_____名(一般3至7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任期與村兩委換屆同步,可以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和副理事長_____名(一般為1至2名),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在理事會成員中推選產生。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理事會成員可以與村黨組織、村委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監(jiān)事會、村民監(jiān)督組織成員交叉任職。

  (四)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理事會應定期(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會議,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形成決議。成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可以邀請監(jiān)事會主任和部分成員(一般為5人)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成員代表大會,負責日常社務管理工作;

  (二)擬定本社經濟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方案;

  (三)組織重大投資項目可行性論證并提出投資決策方案;

  (四)擬定本社財務管理制度、財務預決算方案、資產經營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五)執(zhí)行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

  (六)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七)接受、答復、處理監(jiān)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

  (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監(jiān)事會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監(jiān)督機構,負責監(jiān)督章程執(zhí)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執(zhí)行、理事會的職責履行等,并組織開展民主理財,對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和財務收支活動進行監(jiān)督審查。

  (一)監(jiān)事會設成員_____名(一般為3至5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jiān)事會任期與村兩委換屆同步,可以連選連任;

  (二)監(jiān)事會設主任1名,在監(jiān)事會具備財務、管理知識的成員中推選產生;

  (三)監(jiān)事會成員不得由理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本社財務人員擔任,但可以與村民監(jiān)督組織成員交叉任職;

  (四)監(jiān)事會會議由監(jiān)事會主任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五)監(jiān)事會應定期(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會議,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能生效。監(jiān)事會成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第二十五條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監(jiān)督本社章程的執(zhí)行情況。

  2.監(jiān)督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zhí)行情況。

  3.對理事會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行使監(jiān)督職能,提出建議和批評意見。

  4.定期審查本社財務,并向成員公布。

  5.選舉和更換監(jiān)事會主任。

  6.監(jiān)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

  7、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選舉與罷免

  第二十六條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jiān)事會任期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遇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須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報縣級主管部門備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過六個月。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隨意撤換成員代表和理事會、監(jiān)事會成員。

  第二十七條成員代表選舉按照第二十條執(zhí)行。屆中個別成員代表調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組在十八周歲以上有選舉權的成員中重新推選產生,其任期到本屆成員代表任期屆滿止。

  第二十八條上一屆理事會應當在新一屆理事會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公章、法人證書、機構代碼證、辦公場所、辦公用品、固定資產、財務賬目、工作檔案及其他有關事項,移交給新一屆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成員代表聯(lián)名提出罷免理事會、監(jiān)事會成員要求的,可以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指導下啟動罷免程序。罷免理事會成員由監(jiān)事會召集并主持成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罷免監(jiān)事會成員由理事會召集并主持成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同時罷免理事會、監(jiān)事會成員的,報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幫助召集并主持成員代表大會投票表決。

  罷免理事會成員的,應當書面向監(jiān)事會提出罷免要求,寫明罷免理由;罷免監(jiān)事會成員的,應當書面向理事會提出罷免要求,寫明罷免理由。理事會或監(jiān)事會應及時將罷免要求報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核準。

  聯(lián)名罷免人數(shù)及理由經調查核實屬實的,理事會或監(jiān)事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并主持成員代表大會表決。若罷免人數(shù)未達法定要求或罷免理由不成立的,理事會或監(jiān)事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提出罷免要求的成員。

  罷免結果應及時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核準和縣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章資產經營與管理

  第三十條合作社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資產保值增值、責任考核和風險控制等制度。

  農村集體資產由合作社直接經營的,應當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監(jiān)管機制和收益分配制度,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

  (1)資產清查制度。合作社每年要進行一次資產清查,重點清查核實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做到帳實、帳款相符。資產清查由監(jiān)事會負責實施,清查結果要向全體股民公布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備案。資產清查中發(fā)現(xiàn)的和結果公布后成員提出的問題應及時予以解決,并將解決情況張榜公布。

  (2)資產臺帳制度。合作社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yè)基本建設設施等資產,按照類別建立固定資產臺帳,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資產臺帳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shù)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資產臺帳還應當?shù)怯洺邪⒆赓U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資產,應當及時進行核銷。

  (3)資源管理制度。一是資源登記簿制度。法律規(guī)定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等資源,應當建立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資源登記簿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資源,還應當?shù)怯涃Y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fā)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二是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協(xié)議,統(tǒng)一編號,實行合同管理。合同應當使用統(tǒng)一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上交的收入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并定期公開。

  第三十一條依法自主決定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方式,可以對農村集體資產直接經營,也可以采取發(fā)包、出租、投資入股等方式經營。

  第三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債權債務管理,嚴格控制債務規(guī)模,定期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債權債務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管理人員,不得以農村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三條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收益歸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章程規(guī)定,將集體股收益用于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

  第三十四條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和處置應當按照“四議兩公開”程序,并結合上級有關要求進行。

  第九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社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規(guī)、政策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健全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財產清查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六條本社至少設財會人員2名(財務主管和出納各1名),負責本社的財務會計核算工作,并保持相對穩(wěn)定。財會人員的更換要及時辦理財務移交手續(xù)。

  第三十七條本社實行民主理財、民主監(jiān)督、民主管理,各項收支必須接受監(jiān)事會的事前、事中、事后監(jiān)督。依法接受縣鄉(xiāng)兩級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的審計監(jiān)督。

  財務收支情況經監(jiān)事會審核后,按月逐筆逐項在村務公開欄明細公開,資產、債權、債務、財務計劃、經濟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土地征用補償分配等重大事項和成員代表大會各項決議要做到及時公開,接受成員監(jiān)督。

  第三十八條本社堅持勤儉辦社的方針,反對鋪張浪費,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

  第三十九條本社管理人員的報酬,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章收益分配

  第四十條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在年終分配時應兼顧國家、合作社和成員的三者關系,編制財務決算,搞好收益分配。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xù)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分立需要解散;

  (二)與其他村經濟合作社合并需要解散;

  (三)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本社在解散情形發(fā)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代表大會推舉_____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yè)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十五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_________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首屆成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審議通過,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并報送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縣產業(yè)集聚區(qū))備案。

  第四十七條本社根據(jù)需要或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相抵觸,修改章程應由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送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縣產業(yè)集聚區(qū))備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現(xiàn)行法規(guī)、政策不一致的地方,以國家現(xiàn)行法規(guī)、政策為準。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由____桃花_____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成員代表簽字:

  同意代表人數(shù)_____人,同意率%,已符合法定要求。

合作社章程13

  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是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提供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yè)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來實現(xiàn)成員互助目的的組織,從成立開始就具有經濟互助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明確“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和成員的權利及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名稱:“xx縣xx烤煙種植專業(yè)合作社”。

  第三條 住所:xx縣xx鎮(zhèn)xx村。

  第四條 成員出資總額:肆萬壹仟肆佰元人民幣(每畝按 20元出資會費)。

  第五條 設立人(成員)數(shù):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條 本社是由主要從事煙葉生產的農民為主體,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fā)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

  第七條 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聯(lián)產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lián)合,全面實行煙葉標準化生產,實現(xiàn)社會化分工,專業(yè)化服務,減工降本,提質增效,維護社員利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八條 本社遵循的原則:

  (一) 成員以農民為主體,100%從事煙葉生產煙農;

  (二) 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 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 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員出資額比例返還。

  第九條 本社依法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本對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社主要開展下列服務活動:

  烤煙及其它農產品種植、銷售。

  具體內容,按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二章 成員

  第十一條 凡是煙葉生產的農民,自愿申請、承認并遵守本章程,經理事會同意,可以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二條 本社社員為100%從事煙葉生產的煙農。

  第十三條 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 優(yōu)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并按成本價享有本社提供的煙葉生產專業(yè)化服務;

  (四) 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五) 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六) 對本社工作進行監(jiān)督并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第十五條 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維護本社利益;

  (二) 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向本社出資;

  (三) 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經營活動,促進本社發(fā)展;

  (四)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相關技術管理標準從事煙葉生產經營;

  (五) 接受本社指導,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并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六) 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承擔虧損;

  (七) 為本社提供有關經營、服務等信息。

  第十六條 本社成員要求退社的,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十七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合同繼續(xù)履行。

  第十八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章程規(guī)定向其返還。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十九條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員資格,并按規(guī)定退還其股金:

  (一) 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 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為;

  (三) 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四) 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本社實行社員大會制度,設立理事會、監(jiān)事會。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

  第二十一條 本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shù)必須達到成員總數(shù)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開會。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shù)過半數(shù)通過;作出修改本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 執(zhí)行監(jiān)事提議。

  第二十三條 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修改本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監(jiān)事長、秘書長、理事、經理;

  (三) 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 批準年度業(yè)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 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 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yè)技術人員的數(shù)量、資格和任期;

  (七) 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 討論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召開社員大會前,理事會需提前3日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秘書長1名,理事7名。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guī)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第一屆理事會候選人,由設立人提名并交社員大會選舉,第二屆以后的理事會候選人由原理事會提名,或由本社成員總數(shù)10%以上成員聯(lián)名提名。提名的候選人,過半數(shù)以上成員選舉、支持的,可擔任理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

  (一) 組織編制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業(yè)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及財務報告;

  (二) 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zhí)行社員大會決議;

  (三) 擬定本社發(fā)展規(guī)劃、規(guī)章制度、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提交社員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

  (四) 擬定本社機構設置,提交社員大會審議批準;

  (五) 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六) 聘用工作人員,決定其聘期、報酬和獎懲;

  (七) 批準接納新社員或原有社員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條件的社員資格;

  (八) 負責管理本社資產,努力保證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九) 選任本社的經理,報請成員大會決議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擬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 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理事的半數(shù)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通知各理事時應書面載明會議內容和所議事項,理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并有理事會成員簽名。理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條 本社的理事長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按理事會的決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員。經理按照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負責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 違反章程規(guī)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 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 從事?lián)p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 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違反前款規(guī)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yè)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jiān)事、經理。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成員大會和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理事會報告;

  (三) 在經營過程中突發(fā)事件的出現(xiàn),緊急處置權,必須符合合作社利益,事后及時向成員大會、理事會報告;

  (四) 接受成員大會、理事會的臨時授權、處理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社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長1人,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guī)定行使職權,任期3年,對社員大會負責。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 主持本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出本會活動計劃和報告草案;

  (三) 起草工作制度和會議文件;

  (四) 協(xié)調本會與社會各界的聯(lián)系。

  第三十五條 監(jiān)事長職權:

  (一) 監(jiān)督理事會依法經營,遵守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二) 監(jiān)督檢查理事會對本社章程和社員大會決議的執(zhí)行情況;

  (三) 監(jiān)督檢查理事會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情況;

  (四) 向社員大會提出監(jiān)事會工作報告;

  (五) 受理社員及農民來訪,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 建議召開社員大會,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六條 執(zhí)行與本社業(yè)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監(jiān)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根據(jù)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社財務會計制度,并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十八條 本社的.資金來源:

  (一) 社員出資額;

  (二) 開展經營、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 提留公積金或公益金;

  (四) 銀行貸款;

  (五) 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六) 捐贈;

  (七) 其他。

  第三十九條 本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 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 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條 公積金按30%提取,用于增加積累、增強發(fā)展能力和服務能力或彌補虧損,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出資額的比例量化為各成員份額;公益金按5%提取,用于社員集體福利事業(yè);風險基金按5%提取,用于煙葉生產自然災害及安全保障損失;

  第四十一條 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基金、繳納稅款后的當年盈余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

  第四十二條 本社年終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 按社員的出資份額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 按前項規(guī)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三) 其他。

  第四十三條 本社如發(fā)生虧損,以公積金、風險基金、社員出資額依次彌補。

  第四十四條 本社財務公開,接受社員監(jiān)督。

  第四十五條 本社在每一個財務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xiàn)金流量表》、《財務狀況說明書(表)》、《盈余、虧損分配表》。

  第四十六條 由監(jiān)事長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向成員大會報告。成員大會也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社依照法律、法規(guī)申報納稅義務,享受稅收優(yōu)惠,繳納稅款。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條 本社的合并、分立應由理事長提出方案,經成員大會特別決議。

  第四十九條 本社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或設立合并的方式,由合并各方簽訂協(xié)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xù)或者新設的本社承繼。

  第五十條 本社分立,其財產做相應分割,并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合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規(guī)定的解散事由出現(xiàn);

  (二) 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被撤銷;

  (五)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合作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yè)務,清算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guī)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清償。

  第五十四條 本社因章程規(guī)定的解散事由出現(xiàn),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不辦理成員退社手續(xù)。

  第五十五條 任何人未經清算組批準,不得處分本社財產。

  第五十六條 本社優(yōu)先清償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 自清算之日起前兩年所欠本社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 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

  (三) 共益?zhèn)鶆?

  (四) 成員交易額的優(yōu)先支付;

  (五) 成員按出資額分配剩余財產。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作可分配的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公告事項及發(fā)布方式

  第五十七條 本社可根據(jù)業(yè)務發(fā)展的具體情形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由理事長、理事會提出修改章程提案;

  (二) 有成員10%以上提議;

  (三) 章程修改提案經成員總數(shù)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

  (四) 擬定成員大會章程修訂決議,擬定本社章程修訂報告。

  第五十八條 本社的通知應為書面通知,至少通知80%以上成員;其他情形可在報紙、電視上公告通知。如果全部成員已接到書面通知,可免除報紙、電視公告通知義務。通知書應載明通知內容。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社章程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即發(fā)生效力。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為本社理事會或共同委托的中介服務機構。

  設立人(成員)簽名(蓋章):

合作社章程14

  第二條

  本社定名為合作社,社址設在,第三條本社堅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宗旨是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為社員服務。

  第四條

  本社的業(yè)務范圍包括:為社員供應所需生產資料,如:、 、等;收購、等農副產品;提供機械、技術、信息等服務。

  第五條

  本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依法組織供應、生產和收購,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關單位的監(jiān)督。

  合作社編輯第六條

  本社創(chuàng)建資本總額xx萬元,分為xx股份,每股xx元,其中xx入股xx萬元(xx股),社員入股xx萬元(xx股)。

  第七條

  社員必須按其業(yè)務量認購相應股份,并在注冊登記時一次付清,由合作社開據(jù)股金證書。

  第八條

  一個社員,不論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認其為一個股東,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繼承和轉讓,但必須到合作社辦理有關手續(xù)。

  社員編輯

  第九條

  承認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規(guī)章制度,并認購股金者,經本人申請,由理事會批準,即為本社社員。

  第十條

  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1、依據(jù)生產資料供應證,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務。

  2、參加社員代表大會,有發(fā)言權、表決權、咨詢權和監(jiān)督權;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細則。

  3、按照章程的規(guī)定程序改選或罷免董事、監(jiān)事。

  4、參加年終分紅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社員的義務: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根據(jù)章程的規(guī)定交納入社費,認購股金及由社員大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3、保證按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要求實施生產,嚴格履行合同,保證供貨時間、數(shù)量和質量。違反者,按合作社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二條

  社員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社員退社一定要在業(yè)務年度結束前2個月提出,經理事會批準,完成當年任務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xù),中途不得退社。

  2、社員退社時,根據(jù)當年本社的財務狀況,退還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當本社財產不夠抵償債務時,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擔股份以外的虧損額。

  第十三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經董事會決議,給予除名:

  1、社員不遵守章程及決議,不履行社員義務,不執(zhí)行本社簽訂的合同,向本社提供偽、劣產品。

  2、不論以何種方式,給本社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者,按合作社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四條

  對社員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數(shù)通過,方能生效。

  管理機構編輯

  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社員代表由社員選舉產生,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長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代表出席方能舉行,多數(shù)票通過方可有效。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權力: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選舉和罷免董事,選舉或罷免監(jiān)事。

  3、審議、批準董事會、監(jiān)事會工作報告,批準本社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增加新社員數(shù)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終分配方案。

  第十七條

  董事會是社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向社員代表大會負責。設董事長1人,董事xx人,任期為xx年,可連選連任。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xx次會議,除例會外,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可臨時召開。

  第十八條

  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1、董事會執(zhí)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負責管理合作社,確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開展。

  2、提出、審議合作社的年度計劃,財務預決算及年度工作報告。

  3、在同國家、集體、私人等三者關系中,董事會代表合作社開展工作,有權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約。

  4、決定資金的借貸、使用、償還等工作。

  第十九條

  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檢查董事會決議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2、代表董事會行使權利,有權對外簽署一切合同,對內簽署社員證、股金證和生產資料供應證。

  3、提名并經董事批準,聘任總經理和副總經理。

  4、董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合作社實行董事會聘任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xx人,總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對合作社財務狀況負責。

  3、有權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門負責人;有權決定內部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獎罰;組織對社員進行培訓。

  4、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社員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決議。

  第二十一條

  監(jiān)事會

  合作社設監(jiān)事會,負責監(jiān)督本社的業(yè)務活動。監(jiān)事會由xx人組成,其中設監(jiān)事長1名,監(jiān)事xx人,任期xx年,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也可連選連任,并行使以下職權:

  1、審查合作社的帳目、現(xiàn)金、票據(jù)等,以及資產負債帳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2、對董事會及管理人員進行監(jiān)督,代表合作社與董事會進行交涉。

  3、有權派出代表出席董事會議,有權建議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終止清算編輯

  第二十四條

  合作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終止并進行清算:

  1、合作社的資本連同公積金和機動儲備金虧損二分之一時。

  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二十五條

  在接到撤銷合作社的通知后,董事會應在1個月內召開社員代表大會,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對合作社進行改組。由社員代表大會成立清算委員會,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清算委員會批準,不得處置合作社財產。

  第二十六條

  清算財產時,合作社財產應按下列順序進行清算:

  1、合作社所欠貸款、貸款利息、稅款及發(fā)展基金。

  2、合作社所欠雇員工資、生活費等。

  3、按社員所認購股份比例返還股本金。

  4、若資不抵債時,社員扣完股本金后,不再負擔其他連帶責任。

  附則編輯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今后頒布的有關法律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律進行修改。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有關部門批準生效,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章程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現(xiàn)代農業(yè)發(fā)展要求,提高農民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增加成員收入,實現(xiàn)共同致富,由馬守松、王祥賁、陳好軍、楊玉鏡、楊玉峰、孟國戰(zhàn)、李廣運、李傳喜等人共同發(fā)起,經杞縣工商局批準設立,召開成立大會,成立本社。本社定名為杞縣金田生態(tài)農業(yè)專業(yè)合作社。

  第二條本社是以從事農業(yè)生產的農民為主體,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產、經營、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其宗旨是為成員提供生產、營銷、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服務,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的經濟收入。在本社內部不以盈利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本社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實行民主管理,自主經營,盈余返還,成員享受平等權利。本社全部財產歸全體成員所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條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接受農業(yè)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依法組織生產經營,在經濟活動中承擔有限責任。

  第五條本社自20xx年7月成立,辦公地址是杞縣建設路與銀河路交叉口東北和高陽路口西南200米路右側(原三亞美食城)。

  第二章成員

  第六條凡從事與本社生產經營項目相同的農民或相關事業(yè)的個人,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請作為本社個人成員;從事相關事業(yè)的組織可以申請作為本社團體成員。由本人提出書面入社申請,并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即為本社成員。從事相關事業(yè)的非農民身份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shù)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條成員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下同),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和技術服務,利用社內設施的權利;

  (三)享有社內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的權利;

  (四)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權;

  (五)有權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jiān)督;

  (六)有權建議召開成員(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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