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優秀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章程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章程不由國家強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屬組織及成員信守,有一定的規范作用和約束力。那么擬定章程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歡迎大家分享。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優秀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資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稅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公司名稱:xxxx有限公司。
第六條、公司住所:xx市xxxx路xxxx號。
第七條、公司經營場所:xx市xx路xx號。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xxxxxxxxxx。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核準為準。
第十條、公司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需報經審批和須領取經營許可證的,已經批準,并領取了經營許可證。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第十二條、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投資。
第十三條、公司的注冊資本中:貨幣xx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xx%。
第五章、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十四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股東名稱
住所
證件號碼
第十五條、公司的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股東大會的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實股東轉讓的出資。
(四)依法及依照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額。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它權利。
第十七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名稱(姓名)、住所、出資方式、出資數額。
(二)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三)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章、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萬元)
出資比例
簽章
第二十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出投資
第二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二十二條、公司減少注冊資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三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做出減少注冊資本之日起xx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xx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xx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xx日內或自第一次公告之日xx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法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
第二十五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額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二十七條、股東大會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九條、股東大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
第三十條、股東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提議時。
(二)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時。
(三)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時。
第三十二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于會議召開xx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三條、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四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其成員三人。董事每屆xx三年,董事xx屆滿后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聘用或解聘公司高級職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三十八條、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三十九條、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
第四十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于會議召開xx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四十一條、董事會議所議事項須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贊成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做出最后決定。
第四十三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由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方才有效。董事會議表決的事項涉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四十四條、召開董事會,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參加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要載明授權的范圍。
第四十五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并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四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以予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六)監事列席董事會議。
第四十七條、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監事會議做出的決議需經過半數監事表決同意,方才有效。
第四十八條、監事的xx每屆xx年,xx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九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五十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用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負責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一條、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大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
第五十二條、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副經理指定副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三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四條、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過半人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五十五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債券。
(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章、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會計
第五十六條、公司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法定公積金按利潤的xx%提取,法定公益金按利潤的xx%-xx%提取。
第五十七條、公司依法建立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
第五十八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五十九條、公司年會計報告在股東年會召開xx日前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六十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即公歷xx年xx月xx日起至xx月xx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賬單位幣。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六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二)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因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公司被宣告破產。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六十二條、公司依照前條第(一)、第(二)項規定解散的,在xx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公司依照前條第(三)、第(四)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法權組織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六十三條、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xx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xx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xx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xx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xx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六十四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五條、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一)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xx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二)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歷比例分配。
(三)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六條、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八條、清算組織成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九條、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地位和權力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財產。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予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七十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xx以及勞動xx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公司研究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十一條、公司職工依據《公司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七十二條、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或機構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十四條、修改本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xx分之xx以上通過。
修改本章程,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織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優秀 2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北京市xx區xx路xx號xx室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種植、養殖;農副產品開發研究;房地產信息咨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資額
股東-1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2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3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4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5貨幣人民幣10萬元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七條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優秀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XX企業集團是以XX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范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第二條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XX企業集團
簡稱:XX集團
法定地址:北京市XX工業開發區
第三條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XX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北京市XX工業開發區內
第四條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化配置,為社會做出更大貢獻。
第五條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第六條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XX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北京X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北京XX經貿發展有限公司、北京XX興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北京XX廣告有限公司、北京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條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是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于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展規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八條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集團的管理體制
一、集團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
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作的關系。
第三章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條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和有關規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
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占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十五條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第十六條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
第十七條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長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團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九條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基本經營條件的企業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經審核批準后,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條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準后,即可辦理退出手續,控股子公司無權退出集團。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二條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己出讓全部產權的:
二、被依法撤銷;
三、破產。
第六章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三條如發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條件的企業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四條集團終止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公告,并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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