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集)公司章程15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各種章程頻頻出現,章程是組織、社團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關于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規范性文書。我們該怎么擬定章程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章程,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公司章程1
一、本公司員工的獎勵分為獎金、記大功、記功、嘉獎。
(1)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予獎勵或功大功。
1、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者。
3、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4、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
5、對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事情,能事先揭發、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產設備,有特殊功效者。
(2)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記功。
1、對于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
2、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期完成者。
3、協助第(1)項1至3款人員達成任務確有貢獻者。
4、利用廢料有較大成果者。
(3)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嘉獎。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者。
2、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使生產不致中斷者。
4、品行端正、遵守規章、服務指導,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5、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
(4)其他對本公司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亦得以獎勵。
二、 員工的獎勵,以嘉獎三次等于記功一次,記功三次等于記大功一次。
三、 本公司員工的懲處分為免職或解雇、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分別予以懲處。
(1)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解雇或免職處分。
1、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
2、盜竊公司財務,挪用公款,故意毀損公物者。
3、攜帶違禁品進入工作場所者。
4、在工作場所聚賭或斗毆者。
5、不服從主管的`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為者。
6、利用工作時間,擅自在外兼職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機密、捏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害,致公司受重大損失者。
9、品行不端,嚴重損及公司信譽者。
10、仿效上級主管人員簽字,盜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義者。
11、連續曠工3天或全年曠工達7日以上者。
12、記大過達2次者。
(2)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降級、記大過處分。
1、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為舉報者。
2、故意浪費公司財物或辦事疏忽使公司受損者。
3、違抗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主管的行為,情節較輕者。
4、泄漏機密或虛報事實者。
5、品行不端有損公司信譽者。
6、在物料倉庫或危險場所違背禁令,或吸煙引火者。
7、在工作場所男女嬉戲,有妨害風化行為者。
8、全年曠工達4日以上者。
(3)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記過處分。
1、疏忽過失致公物損壞者。
2、未經準許,擅自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3、工作不力、屢誡不改者。
4、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秩序者。
5、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冒替簽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頂替者)。
(4)員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予以(警告)處分。
1、遇非常事變,故意規避者。
2、在工作場所內喧嘩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辦事不力,于工作時間內偷閑怠眠者。
4、浪費物料者。
5、辦公時間,私自外出者。
6、科長級以上人員,月份內遲到、早退次數累計7次(含7次)以上者。
(5)其他違反本公司各項規章,應予告誡事項者,應分別予以懲處。
四、 員工的懲處,警告3次等于記過1次,記過3次等于記大過1次,累計記大過2次,應予免職或解雇。
公司章程2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參加股東會并依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議報告;
(九)其他義務。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其他義務。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注: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只能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擇和更換由股東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公司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 (年或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 分 之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 分之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決議,應由分之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 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注: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董事會中的職工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制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 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置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注:無董事會的,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監事與職工監事的比例為 :監事會中股東監事由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監事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股東人數較少的公司可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人,任期為 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 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 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 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
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于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的;
(六) 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 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注:無董事會的,解釋權屬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20xx年 X月X日
公司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等___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省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省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擬定三個并排序)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對新農村建設業、美麗鄉村建設業、旅游業、娛樂業、酒店業、建筑業、商務服務業、工業、農業、體育休閑業、高科技業的投資。(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專項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專項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經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條、公司實收資本是全體股東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股本總額。
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第十一條、公司設立時股東的首次出資、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二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1)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2)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3)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4)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5)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6)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五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七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依照規定的時間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提名公司經理人選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條、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叁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二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二十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五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七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確認的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企業經營機制、促進企業發展、保障本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省××市××區××路××號
第三條本公司是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冊、依法設立后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其生產經營活動與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其行為受中國法律約束,接受國家機關監督。
第四條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即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公司要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第六條公司經營期限為二十年,從營業執照核發之日算起。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房地產銷售;物業管理,對房地產業的投資。
第八條分公司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不能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第三章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九條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0萬元(壹仟萬元)。
第十條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500萬元。
公司注冊資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
股東首期出資人民幣500萬元,于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二期出資人民幣500萬元,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和住所
第十一條本公司由四名自然人股東組成,自然人情況如下:
1.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2.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3.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4、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第十二條股東的權利
1.股東享有投資受益權,即紅利分配權和剩余財產權;
2.股東享有參加公司股東會和行使表決的權利;
3.股東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股東有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5.股東有查閱公司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6.股東有新增資本優先認購權;
7.轉讓出資權和轉讓出資優先認購權。
第十三條股東的義務
1.股東有執行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的義務;
2.股東有按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限出資的義務;
3.公司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的義務;
4.出資差額補償的義務;
5.依法轉讓出資的義務。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貨幣出資。
第十五條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認繳出資額為34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34%,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170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170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股東××:認繳出資額為32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32%,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160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160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股東××:認繳出資額為17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17%,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85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85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股東××:認繳出資額為17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17%,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85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五十,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第二期貨幣出資85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轉讓部分出資或全部。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須經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十八條公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接受股東、監督機關審查驗證。
第二十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公司的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有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五條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六條公司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事項;
第三十二條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下職權,經理任期三年;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實施公司年度經營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出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出任或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一名監事,任期三年。第三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一)國家公務員;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三)因犯有貪污、受賄、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法,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人;
(四)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自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五)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六)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人;
(七)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擔任企業領導職務的。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七條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所在地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
(三)具有管理公司的能力和相關的專業知識;
(四)從事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
(五)產生的程序符合國家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定條件。
第三十八條法定代表人職權:
(一)負責公司業務活動的指揮與管理;
(二)對外代表公司對各項業務事項做出決策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召集、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檢查股東會決議實施情況;
(五)股東會決議授予其他職權;
第十章公司的終止
第三十九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組織對公司破產清算。
第四十條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的;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
第四十一條公司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的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為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解散清算事宜。
第四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具體的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五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總結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報送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修改公司章程應當由執行董事提出修改方案,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報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公司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5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xx,身份證:x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6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要對公司章程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給予批準或者給予登記。
有限公司章程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決定,由一方共同出資設立濟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濟南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濟南市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實收資本:人民幣萬元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股東出資時間股東(名稱)姓名證照號碼出資方式出資額(人民幣)比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六條 公司設立執行董事,由股東擔任,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7)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七條 股東作出的公司決定采取書面形式,簽字后制備于公司,公司設立經理1名,由股東擔任或聘任(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投資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八條 公司設立監事1名,由股東聘任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公司會議;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接受《公司法》規定的監事的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一條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設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十四條 公司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上一年度虧損;
2.提取10%列入法定公金;
3.提取5%-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公益金;
5.投資人取得投資利潤。公司法定公積金累積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是否提取任意公積金由投資人決定。公司不得彌補公司虧損和法定公積金、公益金之前分配利潤。
第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的;
(6)宣告破產。
第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備案登記。
第二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第二十一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股東各持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祝某某出資,設立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_________工業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電子產品研發加工、銷售;設備銷售;道路普通貨物運輸;服裝加工銷售。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1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決定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 股東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決定產生,任期3年,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是否連任。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 審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權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股東決定產生,任期屆滿,可由股東決定連任。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股東應有書面決定,并簽書面股權轉讓協議。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2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八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事項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公司章程8
xx市甌海新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要求增資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報告》收悉。根據區政府溫甌政辦抄〔xx〕791號抄告單精神,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增加注冊資本(實收資本)。本次增加注冊資本(實收資本)7000萬元,增資后的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為12500萬元。
二、同意修改你公司章程。
特此批復。
xx市甌海區財政局
xx年10月23日
公司章程9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等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
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公司增加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___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___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布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金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如下:
第六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比例如下: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出資萬___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其中貨幣資金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出資萬___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其中貨幣資金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出資萬___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其中貨幣資金___________元。
第七條各股東應當于公司登記注冊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股東可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一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鼓動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為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或轉讓股權時,有優先認繳權和優先購買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壞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部門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十二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三條股東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四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近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出資的,視同為同意轉讓。
第十五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一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一十一)對公司合并、分并、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一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__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______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分配公司債券的方案;
(一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一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______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它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三十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_____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稽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執行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______年。
第三十三條執行董事執行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
(二)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和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別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五)其他職權。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制度
第三十四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
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
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的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決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是以彌補上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______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八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集體福利。
第三十九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四十一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四十五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向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大會確認后十五______日內成立。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______日起_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______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九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五十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一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二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
利用職權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他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四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六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七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______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10
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如有審批事項此處請按許可證核定范圍填寫);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未規定許可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作出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注:1-2人),由股東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認為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二)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條 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自然人股東親筆簽字:
或法人單位股東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1
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最主要條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大家知道科技公司章程要怎么寫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由______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股東名稱 | 出資方式 | 出資金額(萬元) | 出資比例 | 出資時間 |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公司可以增加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股東
第十四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五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提案權。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的決議、監事的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十七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股權轉讓
第十八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十九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條、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一條、依本章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股東會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做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其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四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并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六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二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三十條、本公司設執行董事和經理共______人。由________擔任,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公司設監事______名,由________擔任。
第三十二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四條、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三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八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12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世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部分條款的議案》。
根據以上議案,公司擬對《世茂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進行修改,具體如下:
1、原第二十條:公司應當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地點召開股東大會。
公司股東大會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經濟、便捷的網絡或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公司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出席和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修改為:公司應當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地點召開股東大會。
公司股東大會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公司章程的規定采用安全、經濟、便捷的網絡或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公司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出席和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2、原第三十一條:股東與公司股東大會擬審議事項有關聯關系時,應當回避表決,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不計入出席公司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公司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修改為:股東與公司股東大會擬審議事項有關聯關系時,應當回避表決,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不計入出席公司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應當單獨計票。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公司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公開征集股東投票權。征集股東投票權應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體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征集股東投票權。公司不得對征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3、原第四十五條: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公司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 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修改為: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撓中小投資者依法行使投票權,不得損害公司和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公司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 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本議案尚需提請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特此公告。
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xx年2月16日
公司章程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鐘巖泉、李明雅、林海明、李躍富等四方共同出資,設立泉州市聯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泉州市聯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泉州市豐澤區豐澤街煌星大廈東區0712。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經營,銷售及物業管理(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手續。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鐘巖泉 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豐澤街566號1幢704室 350582196610122531 李明雅 福建省晉江市雙溝西路51號 350582197312270549 林海明 福建省晉江市陳埭鎮坊腳村振興路31號 350582197612080552 李躍富 福建省晉江市池店鎮梧潭村東北區70號 350582196611071019
第十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鐘巖泉:認繳出資額3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30%,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內繳足。
李明雅:認繳出資額35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35%,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林海明:認繳出資額25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25%,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李躍富:認繳出資額1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公司章程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出資,設立容縣XXXX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金額: 認繳出資時間: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股東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任期 年【法定不超過3年】。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1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公司股東決定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
第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經理】,任期 年,由股東決定產生。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
2
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 月 日
說明:
一、為方便投資人,容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參考格式。股東可以參照章程參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須記載本說明第二條所列事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四、公司章程應提交原件,并應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
五、此章程為參考格式,股東在打印章程時,需將黑體字部分內容即【注:……】刪除。
六、此說明不用打印。
公司章程15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有效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是:以農香園品牌為基礎,在做好單店經營的同時,組織相關原材料的生產銷售;組織特色食品、綠色飲料、高檔白酒的研發生產;組織“農香園”品牌飯莊連鎖經營;組織“農香園”“節能分餐火鍋成套裝置”的生產運用和普及推廣;開展特色火鍋店連鎖經營;開展職業技能培訓;開展食堂服務;開展其它經營活動。最終,通過相關產業的配套發展,打造農香園企業產業鏈條并最終實現農香園企業的跨地域和跨行業規模發展。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初步確定為:“貴州省普定縣農香園連鎖有限公司”。具體名稱以有關部門審定為準。
第五條、公司住所在普定縣城關鎮文明路63號附1號農香園飯莊5樓(普定縣城外環路自來水公司路口—順達加油站路段)。
第三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范圍是:、餐飲業用具開發與推廣、餐飲業原料生產及物流配送、餐飲服務連鎖經營、食品生產、飲料生產、服務業職業技能培訓、服務業專業人員勞務輸出、食堂酒店管理服務、其他相關經營。
第七條、公司的組織及經營模式為:以餐飲業為運動軸心的鏈條式產業經營,主營餐飲服務,兼營其它相關產業。
第四章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元,其中,“農香園”產權房屋米,折價出資元,“農香園”節能就餐火鍋專利權折價出資元,貨幣出資元,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出資。
第五章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和出資名稱
第九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公司股東登記表
姓名
住所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備注
第十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出其投資。
第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第十二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自做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記錄和財務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設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監事及其它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方式、出資額;
(二)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三)其它有關事項。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人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七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八條、公司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九條、股東大會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經全體股東商定,每1000元為股,一股行使一個表決權。
第二十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按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股東大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股東定期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年末舉行。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二)監事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四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需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書以書面形式發送,并需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股東大會,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大會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定需經到會股東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有效(按表決權計算)。
第二十六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勢、解散、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通過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在持股金額相應較大的前10名股東中選舉產生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其成員為三---五人,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時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執行董事)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離、變更公司形式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在組織協調,經營管理,開拓創新,積極進取,勤奮進業,無私奉獻等綜合素質基本具備的前提下,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進行選舉,除自然原因不能勝任外,更換董事長必須具備充分理由并以書面的形式明確表述。
第三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召開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三十一條、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會議主持由董事長以外的全體董事臨時推選。
第三十二條、公司召開董事會,需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需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出最后決定。
第三十五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簽名通過方能有效。
董事會議表決事項涉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三十六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時,可以書面委托其它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要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長、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長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議,可以參與討論有關事項,但不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八條、公司設總經理,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九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的其它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四十條、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不得違反《公司法》的相關法律行使職權。
第四十一條、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副經理代其行使經理職權,經理對其指定的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按前款規定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四十四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債券;
(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章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
第四十五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設賬戶進行存儲。
第四十六條、公司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說明書;
(四)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七條、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召開前二十日內置備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10%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5—10%作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定,可以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公司用用人民幣為記賬單位。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五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無法經營;
(二)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五)公司因合并、分離需要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五)項規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公司依照前條第(三)(四)項規定解散的,上報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織申請債權。
債權人申請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各項事務及經營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五條、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分別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活動,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八條、清清算組組成人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組成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五十九條、董事(或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法》和本章程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或自己的親友謀取利益,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董事或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譽或其他個人名義設立賬戶進行存儲,不得以公司的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以個人名譽從事與任職公司利益沖突的各類活動,否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章程及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管理機關核定為準。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修改本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修改本章程,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章程和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份,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貴州省普定縣農香園餐飲連鎖有限公司
二00七年月日
股東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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