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章程(精選20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人們運用到章程的場合不斷增多,章程是組織、團體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擬起章程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合作社章程,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合作社章程 1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xx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xx縣xx鎮(鄉)路(街、村)號。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略。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于20xx年xx月xx日前一次性(分xx次)繳足。
第五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第六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略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七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略
第八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由公司蓋章;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一般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應該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每屆為x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必須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其中職工代表一名。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三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xx年,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會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每年席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董事長、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為xx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三分之二經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一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合作社章程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專業合作社的活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由xx發起,于20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
第三條本社名稱:xx肉牛養殖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xx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
專業合作社總部地址:xx鎮xx村。
第四條本專業合作社是從事肉牛養殖銷售,依據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按照本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五條本養殖合作社經營范圍:肉牛飼養、銷售,為本社成員提供肉牛養殖產前、產中、產后、市場咨詢、技術指導、及飼料、獸藥產品。
第六條本專業合作社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專業合作社接受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助和服務。
第七條本專業合作社的主要任務
(一)統一組織開展成員生產經營中的技術指導、咨詢、培訓和交流等活動,向成員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信息等資料;
(二)統一采購架子牛、飼料和藥品等;
(三)統一組織銷售成員的產品;
(四)統一申報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綠色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等,提升產品品牌;
第二章社員
第八條凡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產經營者或畜牧獸醫人員,自愿提出加入專業合作社申請,方可成為本專業合作社成員。本專業合作社成員主要以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相同產業的農民為主。
第九條成員的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聯合認購股份的成員由推選代表行使相應權利;
(二)享有本專業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產品優先銷權;
(三)股東享有按認購金額和交易額參加盈余分配的權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本專業合作社的權利,有權對本生專業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拒絕本專業合作社不合法的負擔;
(六)有權申請退出本專業合作社;
(七)股東享有本專業合作社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的分配。
第十條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專業合作社章程及各項制度,執行成員大會的決定;
(二)嚴格履行與本專業合作社簽訂的各項協議或合同,按規定的生產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和交售;
(三)按照本專業合作社的市場營銷策略,積極組織實施,開拓市場,努力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
(四)積極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學習、培訓等各項活動,成員之間互幫互學,發揚互助合作精神,積極向本專業合作社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五)維護本專業合作社利益,保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愛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設施;
(六)依其繳納資金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條成員退出本專業合作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證明,并經成員大會通過。退出專業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資金于該年度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專業合作社經營盈余,可參加盈余分配;本專業合作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份額。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由成員大會決定予以除名,并辦理退出專業合作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專業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成員義務;
(三)6個月以上不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活動;
(四)其行為給本專業合作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第十三條成員死亡的,可由繼承人繼承其成員資格,辦理有關手續后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繼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規定申請退出合作社。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本專業合作社設立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等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經授權,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少于成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成員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修改章程;
(二)除名成員;
(三)決定增減認購資金和資金轉讓;
(四)決定合并、分立、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
(五)決定生產經營方針、投資規劃和工作計劃;
(六)決定成員認購的資金總額、每股金額和單個成員認購最大份額;
(七)決定重大財產處置;
(八)決定盈余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九)其它需要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成員大會:
(一)四分之一以上成員提議;
(二)三分之一以上成員股東、代表提議。
第十八條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體成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十九條成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出資額或交易量較大的成員股東,可享有附加表決權,但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
第二十條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員。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條召開成員大會前,須提前3天向成員告知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監事宋文才。理事長為本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向成員大會提交成員加入專業合作社、退出專業合作社、除名、繼承等事項;
(四)討論決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五)討論決定成員與職員的獎勵和處分;
(六)代表本專業合作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七)根據本專業合作社發展需要為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八)聘用或解雇本專業合作社職員;
(九)管理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
(十)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負責經營本專業合作社業務,保障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議每月至少召開1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必要時可邀請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六條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采取適當形式按時向成員報告。
第四章產品交售、作價和結算
第二十七條成員應根據與本社簽訂的生產協議(合同),足額交售符合要求的產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額的,須繳納不足部分20%的公積金。
第二十八條成員出售的.產品(肉牛)價格按高出本地市場價格0.1元/斤收取。
第二十九條成員產品結算可以待本批產品銷售完畢后款。
第三十條非成員交售給本專業合作社的產品,其作價政策和結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會臨時決定。
第五章財務管理與盈余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專業合作社應依照有關財經法規、政策,制定本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二條本專業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
(一)成員認購資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
(三)銀行貸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資金及接受的捐贈;
(五)其它來源。
第三十三條本專業合作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專業合作社的自有資產。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本專業合作社資產。
第三十四條本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和管理中的費用開支范圍,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
(二)生產、經營和服務性支出;
(三)科研、咨詢、培訓、宣傳、推廣、項目申報、認證認定等支出;
(四)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五)成員和職工的獎勵;
(六)福利事業費用和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七)其他本專業合作社發展需要而又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五條本專業合作社按公歷年度進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一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布。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交上年經審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同時,提出本年度的財務收支計劃,交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根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報表。
第三十六條扣除當年經營、服務成本,年終盈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能力、獎勵及虧損彌補;
(二)公益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
(三)風險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風險。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后,凈利潤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項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三十七條本專業合作社需列支的成員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職員工資、成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計入成本。
第三十八條本專業合作社和其他組織、個人贈予資產,應當用于本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國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本專業合作社接受農業部門的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六章變更和終止、清算
第四十條本專業合作社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認購資金、經營范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專業合作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解散時,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一)本專業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本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本專業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專業合作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專業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四十二條在確認解散或重組后,理事會應在1月內向成員和社會公布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三條本專業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成員大會選出5人組成清查小組,對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批準。本專業合作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所欠職員勞動工資;
(3)繳納本專業合作社所欠稅款;
(4)抵償債務;
(5)按成員認購資金比例還款;
(6)按成員認購資金比例進行分配。清算完畢后,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
合作社章程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農民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是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的規定,臺州市農村組織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本章程的規定,由農村自愿組建,由所有成員享有所有權的民主經濟組織。
第二條本社的名稱為“xx農民合作社”,簡稱“xx合作社”。
第三條本社的地址位于xx。
第四條本社的宗旨是發揮生產、科研、銷售協作的作用,通過真誠合作、共同發展,實現規模經濟效益,推動農民致富奔小康的事業。
第二章成員
第五條本社的成員以農民為主,不限制籍貫和戶口,以身份證資料和社員資格認證為準。
第六條入社要求:年滿18周歲,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自愿申請,認同本社宗旨,無違紀或散布錯誤言論的存在。
第七條成員權利:擁有管理合作社的權利,有表決權,獲得分紅收益分配,有決定本社組織構成和運營方式的決定權,有管理工作的意見反饋權。
第八條成員義務:遵守合作社規章制度,自覺加入本社,積極配合本社干部的管理工作,保證生產交納年度會費和按要求備案資料、維護本社形象。
第九條成員退會:成員欲退會須向本社大會遞交書面申請,經本社理事會批準后,本社退還其入股資金并予以除名。已享有分紅和社區權益的成員退回所有權益收益,退出合作社。
第十條成員加入社會應交納入股資金xx元。股金應在交納并確權后,視為不可退還個人資金,但成員可以將自己持有的股份自愿轉讓給新的成員。
第三章理事會
第十一條本社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合作社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理事會職責:全面領導和管理本社的工作,并對全社會員負責。按照本社章程,在范圍內制定和調整各類規章制度,通過協商決定本社的`戰略方向和經營決策。
第十三條理事會人數:理事人數應為5人至9人,其中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等職位。
第十四條理事會產生程序:本社每屆理事會成員任期為3年,每年進行一次換屆選舉。會員大會選舉會長、副會長召集大會,再由全體社員選舉出理事會成員,選舉結果需要經過半數及以上成員的投票支持方可當選。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年至少開展1次常規會議,臨時會議需按照章程或理事會成員逾半數的請求召開。理事會領導下的本社部門和職位不超過章程表列上的范圍及數額。
第十六條理事會成員應保證敬業、公正、守法、誠信和整體利益為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不得干涉經營活動,損害合作社利益,發生違反規定的行為的,經理事會決定,予以罷免。
第十七條理事長是本社的實際掌門人,負責執行理事決定,負責社員有提案提議祈決時,按計劃決議時間通報意見,有最終決策權。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對雇用和解聘員工具有決策權。
第四章監事會
第十八條監事會同為本社決策職位,獨立于理事會之外,是成員大會的商業公正機構。
第十九條監事會成員數量應為3至5個人,其中包括主席、副主席和成員。
第二十條監事會職責:監聽本社運營管理,保障資產安全,保障本社合規運營,向理事會反饋建議和意見,保障成員利益,保障本社法定運營。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成員產生程序:由會員大會推薦并由理事會選舉,每選舉一屆理事會成員,同樣推選一屆監事會成員,每任監事會成員的任期與對應的理事會成員任期相同。在監事會成員任期內,如遇到特殊情況或年度經濟審計,可另加召開1次臨時監事會議。
第五章分配
第二十二條本社成員根據其年度參與投資和勞動所得,可參照同等規則進行分紅。
第二十三條分紅以本社盈利為基礎,由理事會向成員大會報告后,通過決定合作社經營利潤的歸屬。
第二十四條本社為其全部成員代表自然人的基于合作擁有自然工具修建的園區,平時由理事會直接主持,各成員按照其原始無息的資金與本社股金的單位大小,分享園區主營收益及配套設施的升值。
第六章引入和退出合作社業務
第二十五條本社成員可以向本社推薦新成員。
第二十六條一經確認,新成員可以成為新的股東之一。新股東在股份比例上不得超過本社規定的最大限度。
第二十七條成員的原始無息資金只有在退出合作社時才能取得,出于其他原因的退出將不予退還。成員退出需要進行符合法律法規的稅務征收和付款程序,經合作社監督員審核無誤后,方可退出。
第二十八條不遵守合作社章程或法律法規的成員,經兩次警告,如果沒有改正,將被推出合作社。這部分資金將被維護為合作社資產問題處理費。如出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將納入監管機構處理,合作社不承擔對違法行為的連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中的xx應視為本社實際情況而另外制定。
第三十條本章程的有效期為xx年,經本社成員大會批準后實施,如本社在實施本章程過程中產生署名或考慮不周之處,本社成員有權進行修改和補充,及時將改進意見呈報理事會確認。如有未盡事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合作社章程 4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xx合作社
本社住所:xx,郵政編碼:xx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范圍:種植紫薯、大棚蔬菜甜玉米、銷售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200萬元人民幣。
其中:貨幣出資額為200萬元人民幣,成員以非貨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7名。
其中,農民成員6名,所占比例85.7%,其它單位成員1名,所占比例14.3%。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理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揮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自愿申請退出的: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死亡的:
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審議批準年度業務報告:
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審議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決定本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人:
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須提有十五日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監事會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5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
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方可形成決定。
第十九條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簽署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二十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監事會由2名監事組成,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先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
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本社監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
提供擔保:
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二十六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七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八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兒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于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產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損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九條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該成員的出資額:
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條本社當年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計論通過后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珍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本社分產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全作經濟組織合并后需要解散: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三條本社決定解散后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審議。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布方式
第三十四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之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認真核實并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本社清算完畢后,向成員清算情況,并向原登記關申請注銷。
第十章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有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內客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自本社序設立之日起執行。
合作社章程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本社成員的合法權益,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明確本社及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本社名稱:xx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本社住所:xx村
第三條本社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三章業務范圍
第四條本社業務范圍:白絨山羊的繁殖、羊絨、羊肉加工、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
第四章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條全體設立人為本社成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或對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認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本社成員。
第六條本社的成員中,5人均為農民成員。
第七條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八條成員退出本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字據,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成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理事會批評教育無效,由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并辦理退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成員義務;
(三)其行為給本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懲處的。
第五章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分享財務年度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執行監事的決定、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有權申請退出本社,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一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依其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繳納出資額;
(三)按照約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按照約定承擔虧損:
(五)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財產,愛護本社設施;
(六)承擔本社認為需要承擔的其它責任。
第六章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監事等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四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本社技術人員的數量、任職資格和任期;
(七)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需要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首次大會由出資最多的成員召集,合作社成立后大會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理事共同推舉一名理事召集。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在20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的。
第十六條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十七條成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十八條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員。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成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十九條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5天向成員書面報告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3人組成,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除名;
(四)討論決定對本社成員與職員的工資、獎勵和處分;
(五)根據本社發展需要為本社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六)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
(七)履行章程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負責經營本社業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理事會應嚴格執行各種報告制度,按期向成員大會報告本社生產、經營、服務和內部管理、財務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議每年召開2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過半數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應邀請執行監事列席,必要時可邀請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理事長1人,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負責召開理事會會議;
(二)根據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三)組織擬訂本社內部業務機構和各項制度;
(四)代表本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五)根據成員大會的決定,聘請或者解聘本社、財務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
(六)組織落實本社的各項任務;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五條本社不設監事會,設執行監事一人,執行監事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執行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社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和財務收支及盈余分配情況;
(三)監督成員履行義務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建議;
(六)提議臨時召開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七條本社理事長、理事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監事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應采取適當形式及時向本社成員報告。
第二十九條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從事與本社有競爭或者有損本社利益的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財產;
(二)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接受商業賄賂。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個人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本社的理事長、理事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執行與本社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或財務會計人員。
第七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十一條成員的姓名、認繳出資、出資方式、實繳出資及所占比例如下:
(一)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x萬元,占總數的xx%;
(二)xx以糧田出資,出資額為xx萬元,占總數的xx%;
(三)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x萬元,占總數的xx%;
(四)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x萬元,占總數的xx%;
(五)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x萬元,占總數的xx%;入社社員共xx戶,以貨幣、糧田等方式出資,出資額總計xx萬元。
第八章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虧損處理
第三十二條本社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本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社員利益共分享,風險共擔。
第三十四條本社與成員的交易、及本社與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本社在每一個財務年度終了時制作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并經執行監事審計。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
第三十六條本社每年從盈余中提取10%公積金。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出資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第三十七條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條本社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確定: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第三十九條成員退社后,本社于該年度年終結算終了后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退社成員可參加盈余分配;如本社經營虧損,退社成員應分攤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本社根據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章程應由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員表決權決議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與清算、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第四十一條本社合并,應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本社分立,其財產應做相應分割,并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第四十三條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
(四)其它情形解散。
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算財產和登記債權債務,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組免除公告之義務。在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清償。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本社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余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清算組發現本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七條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社成員及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本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也可以制定補充條文。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實施。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由全體設立人表決通過并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章程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小明等6人發起,于20xx年5月11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本社定名為:順豐高效農業種養殖專業合作社
成員出資總額:伍拾陸萬元(¥560000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小明
業務范圍:蘋果種植及銷售,滿足社員生產資料,以及種養殖所需物資供應,提供蘋果種植技術及生產信息、銷售信息,引進種養殖蘋果新技術、新品種、開展種養殖技術交流和技術咨詢。
本社住所:村民委員會
郵政編碼:xx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出資比例、作業量或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從事蘋果種植及銷售,滿足社員生產資料,以及種養殖所需物資供應,提供蘋果種植技術及生產信息、銷售信息,引進種養殖蘋果新技術、新品種、開展種養殖技術交流和技術咨詢。
第五條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的'出資、作業量或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在本社的作業量或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延安市安塞縣縣(市、旗、區)果業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協調,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的農業和農村經濟建設項目;興辦與本社相關的經濟實體,以本社全部資產承擔責任。
第二章成員
第八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蘋果種植及銷售等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本社成員中,農民身份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條凡符合前款規定,向本社提交書面申請,并按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經本社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條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下同),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技術、信息服務和本社生產經營設施;
(三)利用本社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
(四)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報告和會計賬薄;
(六)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七)建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八)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第十一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戶)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與本社作業量或業務交易量(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Z、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3票的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決權總票數應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二條本社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執行監事)履行職責;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本社的設施,保護本社成員的共有財產;
包含總結匯報、外語學習、人文社科、IT計算機、文檔下載、教學研究、黨團工作、行業論文以及農業種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等內容。
合作社章程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社是由從事狐貉養殖的農戶為主體,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二條:本社定名為西豐鎮聯合狐貉養殖專業合作社,本社住所設在饒河縣西豐鎮聯合村。
第三條: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合,為社員提供生產和生活服務,維護社員利益,促進社員增產增收,提高社員生活質量和水平。
第四條:本社主要開展下列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一)為社員提供市場信息;
(二)引進新品種、新技術,組織技術輔導和培訓;
(三)推進標準化生產和品牌化經營;
(四)組織社員從事產品的儲藏、加工和銷售;
(五)提供其它社員所需的服務。
第五條: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狐貉養殖戶,自愿聯合、民主控制的獨立市場主體的合作制經濟組織。
第二章社員
第六條:凡從事承認并遵守本章程,經本社同意,即可成為本社社員。
第七條:社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八條:社員的權利:
(一)參加社員大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優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并享有本社為社員提供的各項優惠服務;
(三)參與本社經營活動;
(四)對本社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第九條:社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大會和管理機構的決議,維護本社利益;
(二)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經營活動,優先與本社開展業務往來和交易,促進本社發展;
(三)接受本社指導,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養殖和服務活動并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四)為本社提供養殖信息和有關情況。
第十條: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員資格:
(一)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為;
(三)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四)有嚴重違反章程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本社實行社員大會制度,設立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社員大會定期召開,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須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一)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
(二)五分之一以上社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員提出時。
第十三條:社員大會有關決議的表決實行1人1票制。社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社員代理,各項決議須有全體社員半數以上同意,重要事項須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召開社員大會前管理機構需提前1日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五條:社員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修改和通過本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管理機構主任;
(三)審議批準本社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
(四)決定有關本社合并、分立、終止等重要事項;
(五)討論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管理機構是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管理機構由主任1名,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管理機構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二)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提交社員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
(三)擬定本社機構設置,提交社員大會審議批準;
(四)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五)批準接納新社員或原有社員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條件的社員資格;
(六)負責管理本社經營活動,努力保證社員利益不受侵犯;
(七)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管理機構會議必須由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成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方有效。管理機構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由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
第二十條:本章程由本社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合作社章程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向xx市商會加入"川商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會員提供綠色有機生態農產品而成立"合作社",本合作社是川商內部自治性的合作組織,參加合作社的成員統一稱"社員",本合作社實行自治性和自律性管理,不是獨立法人。為了規范本合作社的活動行為,保護社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合作社的發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合作社由xx市商會會員張紅梅女士無償轉讓位于崇明綠化鎮華榮村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面附著物,由xx市商會北片區牽頭發起,于20xx年3月25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第三條本合作社以服務社員、謀求全體社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收益共享,盈余返還的原則。社員地位平等,加入自愿,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條本合作社業務范圍:為社員提供綠色農產品和鄉村活動場所,部分多余農產品可以銷售增加收益。
第五條本合作社由社員共同出資,每位參與的社員出資人民幣貳萬元,其中壹萬元為預付消費金,另外壹萬元為固定投資款。合作期暫定為五年,到期視情況另行商定合作期,在首個五年合作期內的投資款不轉不退。消費金按各位社員實際消費的情況計算。
第六條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資產對外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社員
第七條xx市商會會員承認并遵守本章程,自愿出資加入本合作社,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加入手續即可成為本合作社社員,前期首先面向商會會員。
第八條本合作社社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社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權;
(二)有賞享用本合作社提供的農產品和各項服務;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社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有查閱本社的章程、社員名冊、社員大會記錄、管委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的權利;
(五)享有對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疑、批評和建議的權力;
第九條本合作社社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大會和管委會的決議;
(二)按照約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合作社各項業務活動,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合作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合作社社員的共有財產,不從事損害本合作社社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合作社的機構由社員大會、管委會構成。
第十一條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本合作社管委會成員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管委會成員;
(三)決定社員增加或者減少出資的標準;
(四)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或虧損彌補方案;
(七)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管委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對本合作社的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第十三條本合作社每年召開社員大會至少一次。社員大會由管委會負責召集。召開社員大會時管委會須提前一周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周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社員提出;
(二)管委會提議;
第十五條社員大會須有本合作社社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社員因故不能參加社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社員代理。一名社員最多只能代理另外一名社員表決。
社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合作社社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減少社員出資標準、解散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社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管委會是本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管委會由8名社員組成,設名譽社長1人,管委會主任1人,執行副主任1人,委員5人。
第十七條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社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
(五)管理本合作社的資產和資金,保障本合作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社員提出的有關質疑和建議;
(七)履行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管委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管委會委員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管委會委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管委會會議可以邀請其他社員代表和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十九條管委會主任為本合作社的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社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管委會會議;
(二)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的聘書或解聘文件,審批生產經營中的經費開支;
(三)組織實施社員大會和管委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四)代表本合作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條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由管委會聘任或者解聘。在農忙季節,管委會可以委托所聘請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雇用臨時勞工。
第二十一條本合作社管委會須遵循以下準則: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不得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社員大會同意而將本合作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不得將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據為已有;
(四)不得從事損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動。
第四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二十二條本合作社是經濟核算主體,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經營自主,盈虧自負,有權拒絕任何單位與個人平調、挪用本合作社資產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本合作社經費由管委會單獨建立帳目實行專人管理。
本合作社逐步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實行每季度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合作社財務管理實行記帳、出納、開支審批分立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四條本合作社依據社員名冊,為每個社員設立個人財產賬目,用于分類記載本章程規定的社員出資和消費情況。
社員與本合作社的所有產品交易,實行實名專戶記賬,作為按交易量進行盈余返還和產品分配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管委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
第二十六條本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社員出資;
(二)經營收益;
(三)社會捐贈款;
(四)其他資金。
第二十七條為實現本合作社及全體社員的發展目標需要增加出資時,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每個社員須按照社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補充資金。
第二十八條根據社員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用于擴大再生產或風險金。
第二十九條本合作社嚴格按照有關財務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費用。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用和安全建設費用;
(二)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和其他臨時勞工的工資報酬;
(四)社員的文化、娛樂支出;
(五)其他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條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提取風險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社員大會決議,按社員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合作社如遇虧損,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可用風險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或者采取增加出資的辦法彌補。合作社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經營危機,立即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解決的辦法。
第五章解散清算終止
第三十二條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社員大會決定予以解散:
(一)本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的;
(三)社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第三十三條本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社員大會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選出5人組成清算小組,對本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社員大會審議通過。本合作社共有資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勞工工資報酬;
(二)所欠債務;
(三)歸還社員出資;
(四)按社員大會決議分配剩余財產。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
第三十五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管委會或者半數以上社員提出,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為不誤農時,在本章程社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日同時選舉產生第一屆管委會委員以便形成后繼的生產經營構架。
第三十八條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張紅梅女士為本合作社永久名譽社長。
合作社章程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要求,提高農民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增加成員收入,實現共同致富,由馬守松、王祥賁、陳好軍、楊玉鏡、楊玉峰、孟國戰、李廣運、李傳喜等人共同發起,經杞縣工商局批準設立,召開成立大會,成立本社。本社定名為杞縣金田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第二條本社是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為主體,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產、經營、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其宗旨是為成員提供生產、營銷、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服務,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的經濟收入。在本社內部不以盈利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本社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實行民主管理,自主經營,盈余返還,成員享受平等權利。本社全部財產歸全體成員所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條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農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依法組織生產經營,在經濟活動中承擔有限責任。
第五條本社自20xx年7月成立,辦公地址是xx。
第二章成員
第六條凡從事與本社生產經營項目相同的農民或相關事業的個人,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請作為本社個人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組織可以申請作為本社團體成員。由本人提出書面入社申請,并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即為本社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非農民身份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條成員員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成員大會,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和技術服務,利用社內設施的權利;
享有社內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的權利;
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權;
有權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有權建議召開成員大會;
享有參加本社股金分紅和按產品交易量返還利潤的權利;
有權拒絕不合法的負擔;
有退社自由權。
第八條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的共有財產,愛護本社的設施;
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接受本社技術指導,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從事生產,履行簽訂的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共同發展本社生產;
不從事與本社相競爭或與本社利益相對立的活動;
按規定交納社費或股金。
第九條成員退社須在年終決算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可退社。退社時,其入股股金于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余,則分給其應得紅利。退社不退社費,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財產。
第十條成員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后獲得成員資格,繼承股金。繼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申請退社。
第十一條成員股金可以轉讓給本社成員,不得轉讓給非本社人員。
第十二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取消其成員資格。
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義務的;
給本社正當權益帶來嚴重危害的;
從事與本社利益相違背活動的;
連續兩年不交納社費的;
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構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懲處的。
取消成員資格,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取消成員資格,須結清所有債務,退還其所占股份,不分給應得紅利。
第三章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召開成員大會有困難時,可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應少于成員人數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成員大會職權如下:
通過和修改本社章程,決定有關本社的解散、合并、聯合等重大問題;
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審查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計劃和報告,以及財務計劃和報告;
審查批準本社生產經營項目,業務發展規劃及規章制度;
決定本社各業務部門的設立或撤銷,以及重要合同的簽訂等問題;
討論決定成員交納的股金總額、每股金額、每個成員認購股金的最大份額;
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監事會的建議;
五分之一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第十六條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本社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兩名成員投票。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成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五天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理事、常務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理事7名組成,理事會選舉理事長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制定本社發展規則、規章制度、生產經營計劃等,提交成員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本社的各項工作任務;
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獎勵、處分、除名、繼承等事項;
對外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
對成員進行培訓,組織成員參加各種協作活動;
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員;
管理本社的財務與財產;
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中所規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應嚴格遵守各種報告制度,定期向成員大會提出有關業務、財務等工作報告。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負責經營業務,保護本社一切財產,如有違法失職、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須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對生產經營計劃、人事和財務管理等重大事項由理事會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開會須邀請監事、經理、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總經理1名,由理事長任命對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定經營管理制度;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執行監事1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列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成員與執行監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親屬及本社職工不得擔任執行監事。
第四章服務職能
第二十六條本社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及成員的需要,以成員為主要對象,開展以下服務:
對成員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活動,組織經濟、技術協作;
興辦成員生產經營所需要的加工包裝、儲藏運輸、貿易、交易市場等經濟實體,推進生態農業產業化經營;
采購和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收購和推銷成員生產的產品;
向成員提供有關科學技術、市場、經濟信息;
提高本社農產品質量安全,開拓新的品牌;
承擔國家、集體或個人委托的科研項目和有關業務。
第二十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可以與其他國有、集體、個體、外資等經濟實體進行股份合作。所獲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第二十八條接受與本社專業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銷等業務。
第二十九條對外簽訂合同,開展與企業、科研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作。
第三十條辦理本社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培養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財務
第三十一條本社自有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成員社費;
成員股金;
本社每年度從結余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風險基金等;
興辦經濟實體的利潤收入;
接受的捐贈款;
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其他自有資金。
第三十二條本社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的費用開支范圍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本社日常辦公費;
發展本社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科研、咨詢、培訓、推廣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對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本社福利事業支出;
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其他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本社社費定為每名成員每年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費不足時,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補交一定數額的社費。
第三十四條本社初次籌集的股金總額為48萬元,每股金額為1000元,每名社員最多只能認購20股。社員可以以資金、技術、實物、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入股。本社成員的股份采用記名方式登記,由本社出據股權證明,作為分紅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本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本社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挪用本社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本社按公歷年度實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月初將上月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布一次,并及時解答成員提出的問題。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供上年度經監事會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同時,提出下年度的財務支出預算,交成員大會討論,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七條扣除當年服務成本后,年終結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公積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或彌補虧損;
公益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
教育基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員培訓;
風險基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員生產、營銷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補貼;
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紅;
成員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利潤返還,按社員對合作社的貢獻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設施量多少等向社員返還利潤。上列各項的具體項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社聘用職工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成員大會批準。所付工資及對模范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本社獨資或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
第四十條本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的稅前利潤補足,因彌補虧損所減少的資金,成員大會應酌情規定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條本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六章變更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社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業務范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批準建立的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予以解散。
成員少于10人,并無法開展正常活動;
與其他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
嚴重經營虧損不能繼續經營;
本專業生產消亡;
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四條在批準解散或重組后,理事會應在一個月內向成員宣布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五條本社決定解散時,應由成員大會選出5人的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批準。本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雇傭人員工資;應繳稅款;外部債務;按成員認購股份比例返還股金和欠成員的債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發展合作與聯合。本社經成員大會討論同意后,可以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成立聯合會或行業協會。聯合會、行業協會與各成員社是協作關系,提供生產、營銷、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經成員大會討論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有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由成立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報主管部門備案。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合作社章程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利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xx等11人發起,于20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xx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額為xx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本社住所:xx,郵政編碼:xx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xx種植所需生產資料的購買,xx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xx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
(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xx種植所需化肥、農膜;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xx;
(三)引進xx種植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咨詢和服務。
第五條本社對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新成員所有的份額。有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
本社成員以及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
本社成員以及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員
第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xx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入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遇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執行監視的決定、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據本章程規定推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決議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占本社交易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京劇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等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一票的附加表決權,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附加表決權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本社成員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上產,履行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社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社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他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為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第十四條成員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分攤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一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盈虧,按照本章程定返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六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一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在會上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繼承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壞的。
本社對除名的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做出形影賠償。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成員大會是本社最高權利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視提出的年度業務報表;
(九)決定重要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會會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第十九條本社社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沒十五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本社每年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水立海理事長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提議。
理事長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器械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視在15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職能代理一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形式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支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社員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歷。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意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卸任理事須卸任三年后方能當選執行監事。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三名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提出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經理和三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執行監事決定以書面形式同志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二十八條本社經歷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解聘財務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聘任經理
第二十九條本社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人執行監事
第三十條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經理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們制定的農民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定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季度3月31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務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長、執行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財務人員。
第三十三條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四條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視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質詢。
第三十五條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一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的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金;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六條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七條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三個月內繳清。
第三十八條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三十九條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條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印章。
第四十一條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額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十三條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有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四條但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分配英語的xx%;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好人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五條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六條執行監事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決定或者執行監事的要求,本社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條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其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備的組織繼承。
第四十八條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處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數少于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
第五十條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五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界山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負責清理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務,代表本社參與討論、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五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三條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公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合作社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他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張貼公式方式發布,需要向社公告的事項,采取登報公示方式發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由設立人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六條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章程 11
一、名稱
農民合作社的名稱,應當是具有鮮明特色的不同于既有企業的名稱。如特種養殖合作社、環保種植合作社等。同時,名稱和編程均需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核。
二、章程
章程是農民合作社重要的組織管理文件,應當由發起人(創立農民合作社的個人)依據法律規定,約定了合作社的基本組織形式、任務職責、權益義務等規定。農民合作社章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1、組織形式:章程應明確農民合作社采用哪種具體的組織形式,比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制公司、合作制企業等。
2、組織目的.:章程應明確組織的宗旨,如進一步推進鄉村經濟發展、提高農民種植收益等。
3、組織范圍:章程應明確組織的經營范圍,如種植、養殖、銷售等。
4、資金設立:章程應明確設立的資金和來源以及風險的分擔和收益、虧損的分擔等。
5、組織架構:章程應明確成立農民合作社的會員數量及會員條件。
6、會議制度:章程應明確常委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決策機構的職責、組成、改選、解散等事項。
7、財務制度:章程應明確資產的管理、財務報告的公示、稅務報告的送交、賬務審查等。
8、權益分配:章程應明確盈利利潤額度的分配方式,以及每份股票的價格、購股方式及所持股份限制等。
9、法律適用:章程應明確依照的相關法律、規定及展開經營所需的補充協議。
三、社員
農民合作社的社員,應當居住在建立農民合作社區域,且必須是農村居民。加入農民合作社需要符合合作社章程規定的條件,包括認同農民合作社的工作宗旨、遵守農民合作社的章程規定、認購農民合作社股份等。
四、責任
農民合作社的各種決策機構、成員應當按照法規、章程及工作計劃之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對所企方案負責,并定期向社員公布經務及決策規定。
五、財務
農民合作社應當定期披露財務狀況與利益情況,包括每年的利潤公開、分紅方案公開、財務報告公開等事項,要求完成財務與稅務記錄,進行監督和管理。
六、協作社百分比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晨安排建立協作社被許多社員人為一個集體,但要遵循法律法規。即成為途中的唯一大股東,需要占有協作社總股份及有決定權的股份,做到協作社的全資股東。
七、督導
農民合作社應當設立監事會監督公司的運作,確保公司采取合法、公正、公平的決策,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總之,農民合作社章程范本是指規定了農民合作社的組織機構、管理機構和運作程序等方面規定的重要文件。農民合作社應該依照章程的規定進行運作,遵循法律法規,以確保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
合作社章程 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xx等人發起,于20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合作社,成員出資xx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
本社住所:xx,郵政編碼:xx。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第五條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員
第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xx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條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以上的成員,在本社等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決權。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合作社章程 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我區農村村級(行政村,下同)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經營管理,加快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實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村民合作社,是指行政村依法設立的全體村民參加的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村民合作社的名稱統一為:廣西壯族自治區xx縣(市、區)xx鄉(鎮)xx村村民合作社。
第三條村民合作社在村黨組織的領導和村民委員會的支持下,依法管理村級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自主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村民合作社承擔村級集體所有和使用的資金資產資源經營管理職能,實現保值增值。
村民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經營管理村級集體所有和使用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組織村級集體資產的發包、租賃等;
(二)經營管理政府劃撥給本村集體的資產、財政補助資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的資產和資金;
(三)提供社員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
(四)建立健全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村級集體資產經營管理運行制度;
(五)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五條村民合作社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村民合作社章程,尊重和維護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設立和終止
第六條設立村民合作社應當召開設立大會。設立大會由村黨支部委員會(黨委、黨總支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以下統稱村“兩委”)組織召開,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具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含委托)或全體農戶三分之二以上戶的代表(含委托)參加,所作決定事項需經到會人員(含委托)過半數通過。
第七條設立村民合作社應當制定章程,并經設立大會通過。
第八條村民合作社設立后,應當及時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以便開展經營管理活動。
第九條村民合作社合并、分立、終止的,應當召開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辦理相關變更、注銷等手續。
第三章社員
第十條戶籍在本村,且符合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農村居民,依法一般為本村村民合作社社員。
村民合作社社員資格應當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編制社員名冊。
第十一條社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十八周歲以上的社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村民合作社集體資產承包經營的權利;
(三)享受村民合作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收益分配和集體福利;
(四)監督村民合作社經營管理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社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本社章程規定;
(二)執行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及其執行機構的決議;
(三)維護村民合作社的合法權益;
(四)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村民合作社設置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以下簡稱社員大會)、村民合作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管會)、村民合作社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監會)。
社員大會是村民合作社的權力機構,由本社十八周歲以上的社員組成,依照本辦法和村民合作社章程行使職權。村民合作社可以設社員代表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經社員大會授權行使職權。
社管會是社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具體負責村民合作社日常工作。社管會設社長、副社長、委員,社長可由村黨支部委員會(黨委、黨總支委員會)書記或村民委員會主任兼任。
社監會是社員大會的監督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社監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
第十四條社管會、社監會的組成人員,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村“兩委”成員可以與社管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社監會成員交叉任職。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可與社監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社管會成員交叉任職。
社管會、社監會成員和財務人員實行回避制度。
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員由社管會選聘。
第十五條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聽取審查社管會、社監會工作報告,討論決定村民合作社經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重大事項,選舉、罷免社管會和社監會成員等。
第十六條村民合作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代表聯名,可以要求罷免不稱職的社管會、社監會成員。社管會或社監會應當在收到罷免議案30日內召開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進行表決,逾期不召開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幫助組織召開。
第五章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村民合作社應當積極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采取自辦企業、入股企業、物業租賃等經營方式,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
村民合作社收入來源主要包括:
(一)村級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水面等資源開發收入;
(二)村級集體所有的辦公用房、門店、廠房、倉庫、校舍、停車場等資產經營性收入;
(三)村級集體發展特色種養、農產品加工、休閑旅游等產業收入;
(四)村級集體提供各類生產生活服務所取得的服務性收入;
(五)村級集體獲得的財政補助資金、接受他人捐贈的財產入股或參股分紅收入。
第十八條村民合作社應當確保村級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不得將村級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荒地、水面、灘涂等資源型資產和用于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方面的非經營性資產變賣或用于經營性抵押等,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第十九條村民合作社的收入主要用于以下項目:
(一)村民合作社生產經營成本(含經營管理人員報酬);
(二)村民合作社發展積累資金;
(三)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資金;
(四)社員的利益分成;
(五)其他應當開支的項目。
具體分配辦法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或經社員大會決議確定。
第二十條村民合作社應當實行民主理財和“村財鄉管”。村民合作社可以委托鄉(鎮)會計代理機構代理會計業務,但不得改變其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監督權。村民合作社應當按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定期向社員公布財務狀況。
第六章指導監督
第二十一條全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村民合作社發展,在資金、用地、交通、供水、供電等方面制定具體措施予以扶持,并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
全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則,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村民合作社進行股份制改革。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村民合作社設立、選舉、運行、終止的具體指導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全區各級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村民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村“兩委”應當支持村民合作社依法獨立開展經濟活動,保障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兩委”依法對村民合作社財務進行監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村民合作社的合法財產,非法干預村民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活動,強迫村民合作社接受有償服務,造成村民合作社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向村民合作社或村民合作社違反規定向社員收費、集資、罰款、攤派的,由縣級以上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員及會計委托代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損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合法權益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會同財政、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對檢舉揭發侵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權益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由縣級以上監察部門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章程 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養殖專業合作社的管理,提高養殖效益和經濟效益,保障合作社成員的合法權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養殖專業合作社是指由養殖業務有一定經驗和技能的自然人組成的合作社。
第三條養殖專業合作社的宗旨是充分利用合作社成員的優勢,共同開展養殖業務,實現資源共享、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第四條養殖專業合作社堅持與國家法律法規相協調,并遵循市場經濟原則,依法經營,誠信守法。
第五條養殖專業合作社實行民主管理,重視會員的意見和決策,尊重合作社成員的平等權益。
第六條養殖專業合作社的管理人員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維護合作社的利益和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合作社的組織形式和成員資格
第七條養殖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形式可以選擇有限責任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伙企業等形式。
第八條養殖專業合作社的成員資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具備養殖業務的經驗和技能;
2.自愿加入合作社,并認同合作社的宗旨和理念;
3.守法經營,具備良好的信譽;
4.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5.具備合作社經營所需的資金和資源。
第九條加入養殖專業合作社的成員需要向合作社提出申請,并填寫詳細的.個人信息和養殖業務經驗。
第十條合作社對于加入成員的審核應當進行全面、公正、公開的評估,認真保護合作社和成員的利益。
第三章合作社的權益和義務
第十一條養殖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以下權益:
1.有平等參與合作社管理和決策的權利;
2.有平等分享合作社經營所得的權利;
3.有對合作社的監督和投訴的權利;
4.有接受和提供合作社技術培訓的權利;
5.有充分了解合作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權利;
6.有參與合作社分紅和納稅的權利;
7.有平等享受合作社服務的權利。
第十二條養殖專業合作社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必須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必須按照合作社的規定認真開展養殖業務;
3.必須按時繳納合作社的會費并參與合作社經營所需的資金投入;
4.必須保護合作社的利益,共同承擔合作社的風險和責任;
5.必須支持和配合合作社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6.必須遵守養殖業務的相關法律法規,確保經營合法、安全。
第四章合作社的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根據市場需求和成員的實際情況,確定合作社經營的養殖品種、規模和區域。
第十四條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建立和完善養殖環境和設施,確保養殖的安全和高效。
第十五條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建立和完善養殖技術和管理體系,提升養殖的技術水平和經營效益。
第十六條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養殖計劃,合理安排養殖資金和資源的使用。
第十七條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經營收支的合理和透明。
第十八條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及時準確地向成員提供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的信息。
第十九條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與相關部門和機構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共同推動養殖業的發展。
第五章合作社的分紅和退出
第二十條養殖專業合作社經營收益的分配應當根據成員的投入和貢獻進行合理分配。
第二十一條養殖專業合作社的分紅可以以現金形式或者以股權形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養殖專業合作社成員有權根據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在合適的時機退出合作社。
第六章合作社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成立監事會或者監事小組,對合作社的經營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養殖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有權參加監事會或者監事小組的選舉和議事,監督合作社的運營。
第二十五條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接受合作社聯合社或者相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的修改應當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七條養殖專業合作社的解散應當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規定進行,并及時通知合作社成員。
第二十八條合作社的爭議解決應當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規定進行,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管理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養殖專業合作社所有。
合作社章程 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作社名稱為xx,是由從事養殖生產經營的農戶、企業及相關組織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二條本合作社的宗旨是:以服務成員、促進養殖產業發展為核心,通過整合資源、技術共享、信息交流等方式,提高成員的養殖效益和市場競爭力,增加成員收入,推動當地養殖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本合作社遵循以下原則:
(一)成員以從事養殖相關產業者為主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二)以服務成員為根本出發點,實現成員共同利益最大化;
(三)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重大事項由成員共同決策;
(四)按照成員與合作社的養殖產品交易量(額)比例分配盈余。
第二章成員
第四條承認本合作社章程,從事養殖生產、加工、銷售、技術服務等相關業務的個人、家庭農場、企業等均可申請成為本合作社成員。
第五條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優先享受合作社提供的種苗、飼料、獸藥等生產資料采購服務以及養殖技術培訓、信息咨詢等服務;
(三)按照章程規定參與合作社盈余分配;
(四)查閱合作社財務賬目、成員大會會議記錄等資料;
(五)對合作社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質詢;
(六)自由退社的權利。
第六條成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定向合作社出資;
(三)積極參與合作社組織的養殖生產、銷售等活動,維護合作社的聲譽和利益;
(四)按照合作社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養殖生產,保證產品質量;
(五)向合作社如實提供有關養殖生產經營情況的信息。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七條成員大會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準合作社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審議批準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五)決定合作社的重大投資、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項;
(六)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成員大會每年定期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召開成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舉行,決議須經出席會議成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九條本合作社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成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xx名理事組成,理事任期xx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定合作社的日常經營管理制度、工作計劃等,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包括養殖基地建設、物資采購、產品銷售等;
(四)聘任和解聘合作社的經理、技術人員等工作人員;
(五)管理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定期向成員大會報告財務狀況;
(六)處理合作社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十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舉行,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通過。
第十一條本合作社設立監事會,監事會對理事會和合作社的財務進行監督。監事會由xx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xx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檢查合作社的財務賬目和相關經濟活動;
(三)對理事會成員和合作社經理的工作進行監督和評估;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監督報告和改進建議;
(五)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六)行使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監督職權。
第十二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決議須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十三條本合作社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法規和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十四條合作社的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政府扶持資金、銀行貸款、經營收益等。成員出資可以是貨幣資金、養殖設施設備、種畜等。
第十五條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彌補虧損等;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培訓、福利等事業。
第十六條合作社的盈余按照成員與合作社的養殖產品交易量(額)比例進行分配,同時兼顧成員的出資額等因素。
第十七條合作社定期向成員公布財務狀況,接受成員的監督。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十八條本合作社與其他合作社或經濟組織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通過,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新設的組織承擔。
第十九條合作社分立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對財產進行合理分割,并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決議可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
第二十一條合作社解散時,由成員大會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負責清理合作社的財產、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分配等事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自成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合作社理事會所有,如有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合作社章程 16
一、管理機構
理事會負責本社資產財務管理的全面工作。監事會負責本社的財務資產監督和內部審計工作。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
二、管理內容
合作社資產財務管理包括流動資產、農業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管理。合作社資金管理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別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
三、資產管理
本社的資產實行內部牽制制度管理和臺賬登記責任管理。在資產的購置、驗收、保管、使用、處置等環節上,實行“五分開”,即購置計劃與審批、審批與采購、采購與驗收保管、保管與使用審批、處置與審批互相分開,互相牽制、互相監督。建立資產臺賬登記責任制度,確定專門理事對資產的購置、驗收和保管、使用進行登記,建立臺賬,落實責任。凡造成資產損失或者浪費,又不能彌補的,其直接和間接損失由責任人賠償。財務部要根據本社實際,分門別類確實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比例,以實事求是的原則確定資產折舊。財務部定期對實物資產進行賬賬、賬卡、賬實清查,向理事會呈報實物資產清查報告,提出實物資產管理問題解決方案。加強對本社商標、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四、財務賬款管理
本社現金、各種存款、賬目、支票和印鑒要按規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賬目保管要安全完好,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現金、存款和賬目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賠償。本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本社應收及暫付款項應當由當事人負責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在規定時間內未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五、財務審批管理
本社財務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節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在xx元以內費用開支,由理事長直接審批;在xx元以上費用開支,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在xx元以上的開支和投資(或者理事長向合作社出資額度以上的費用開支和理事長向合作社出資額度2倍以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財務人員辦理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支出計劃審批、發票、驗收、入庫等憑證)必須齊全,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核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構成的決議作為根據入賬。監事會在每月財務扎帳前對財務支出項目進行審核,對未按規定支出的,提出質詢,責令整改糾正,甚至責令由責任人賠償。
六、財務公創辦法
本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月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財務人員必須熱情接待社員提出的與其有關的`財務查詢。
七、購銷價格管理
本社購銷產品、生產資料的價格確定確實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假如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八、社員賬戶管理
本社建立社員賬戶,由財務人員具體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以及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分開核算。國家財政扶持補助、其它捐贈的資金和財產,不得分配給成員,不得記入成員賬戶,僅作盈余分配根據之一,成員退社后不再享有。
合作社章程 17
為保證合作社成員產品質量安全,跟蹤農產品的流向,迅速識別和確定有問題的農產品及責任人,按照《甘肅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創建管理辦法》規定,建立本制度。
一、注冊商標,實施品牌戰略。合作社要積極注冊商標,實施品牌戰略,使成員產品的生產走向規范化,提高產品的質量。通過品牌,提高農產品的'影響力,可以獲得更多的消費者對品牌的認可,達到了農產品可以被追溯的要求。
二、推行成員產品標識制度。根據本合作社的實際情況,建立產品標識方法,對成員交售的產品進行統一、系統的標識。
三、推行成員產品登記記錄制度。建立合作社成員個人生產管理檔案,在成員產前、產中、產后每個環節均記錄在案,由專人負責,實現隨時追溯。
(一)實施生產資料投入備案許可制度。對為成員統一采購的生產資料,如種子、農藥、農膜、肥料、仔畜、飼料等投入品實施嚴格的準入備案許可制度,在統一調入農資時要嚴格把好質量關,查驗質量報告,登記調入農資的各項技術質量指標,確保源頭可控,以保證農產品的質量安全。
(二)實行生產記錄管理制度。在成員生產的各個環節中進行詳細記錄產品產地、化肥農藥使用情況、生長采摘時間、銷售到何方等相關數據資料,每一勞作過程都進行詳細記錄,為農產品可追溯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
(三)實施流通管理制度。加強農產品標識管理,實施嚴格的流通管理制度,保證農產品在流通環節可追溯的實現,關注成員產品在市場流通中的監督管理,有效的杜絕假冒偽劣產品以次充好,更好的保護品牌。
合作社章程 18
一、合作社機構設置
合作社除《章程》設置社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外,還在理事會下設辦公室、財會科、技術信息科。
二、合作社運作機制
(一)本社實行理事會會議制度。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在民主平等基礎上,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對所議事項作出決策。
(二)理事會除履行《章程》規定職責外,對下列事項作出決策:
1、合作社工作和產業發展規劃;
2、合作社年度工作目標任務;
3、合作社管理制度的制定;
4、合作社聘請人員勞動報酬標準;
5、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項。
(三)理事會公章由理事長負責保管,以理事會名義形成的、文件等文書資料,應加蓋合作社公章。
(四)聘用人員除履行理事會《章程》規定的職責外,實施崗位目標管理。
(五)監事會除履行理事會《章程》規定的職責外,應對理事會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及理事會決策執行情況等實施監督。
(六)理事會實行“權、責、利”相統一的目標管理責任制。目標責任制由理事會按年制定并負責考核,對違反《章程》、內部管理制度及未完成其目標任務的,按合作社制度及目標制度規定的標準承擔經濟責任;對工作業績佳、完成目標任務好的,按制度及目標制度規定的標準給予經濟獎勵。
三、財務管理制度
按本合作社制定的《安福縣洋溪鎮順生中藥材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四、人員聘用制度
會計、出納、技術員的聘用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查同意后,由理事長聘用,實行合同聘用制,每三年一聘,所聘人員在理事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五、所聘人員崗位責任制
(一)、會計員職責
1、負責保管《財務專用章》,按規定使用印章;
2、負責按《會計法》和國家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財務核算,并確保其真實和完整;
3、負責編制合作社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狀況說明書和利潤分配表,按月定期提供會計信息,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4、負責保存、管理財務檔案,并確保財務檔案的安全和完整;
5、負責定期核查帳表及財務明細,盤查合作社物資、貨幣資金等,確保帳款、帳實、帳據、帳帳和帳表“五相符”;
6、按《會計法》及合作社規章制度的規定,對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財務檔案等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7、對不按規定使用合作社《財務專用章》而造成的損失,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出納員職責
1、負責協會財務收支、款項的劃轉和存取;
2、負責建立、登記現金、存款日記帳;
3、定期核對現金、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確保“帳款”相符;
4、負責保管、使用合作社現金、存款支票,管理合作社有價證券,確保其真實、安全和完整;
5、負責審核合作社財務收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對不合法規的財務收支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其他工作人員職責
1、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管理及中藥材營銷;
2、技術信息科負責技術指導、技術推廣、技術培訓和相關自信傳達等。
六、合作社辦公室管理制度
(一)、學習制度
辦公室工作人員應具備良好的素質、加強學習、堅持學習制度,做到學有所長、學有所得,創建學習型機關。
1、實行每個星期一學習的制度。安排政治和業務學習,并匯報各自一個星期所做的工作和下一星期工作打算,對各工作進行周調度;
2、每月30日為月例會日,主要是對當月工作進行小結,提出下一月工作計劃。
(二)、考勤制度
1、本合作社工作人員實行上下班簽到制,出差、下鄉、請假人員均由辦公室負責人在《考勤表》上注明;
2、上下班簽到時間為規定的上下班時間內15分鐘內(即每天上班后15分鐘內和下班前15分鐘內),在規定時間內未簽到的,視為曠工;
3、簽到結束后,由辦公室負責人及時收回考勤表,并將《考勤表》存放好,每月公布一次;
4、嚴禁簽到后從事工作之外的'家務和娛樂活動等;
5、工作人員臨時外出辦事,應向單位領導或辦公室說明去向,一時不能按時簽到的要向辦公室。否則視為曠工;
6、每月曠工三次扣除全勤費,一年內曠工十次扣除全年考勤費。
(三)、請假制度
1、請假半天以上者,均要履行請假手續,并填寫書面請假條,報領導批準;
2、請假者必須在準假后才能離開工作崗位,擅自離崗者或超假者,均按曠工處理;
3、假條統一由辦公室保管,并由辦公室按制度進行管理,請假必須履行銷假手續,假滿的第二天即應銷假,未銷假的一律視為超假。因特殊情況超假的,應及時向單位主要領導報告理由,經領導同意后,方可續假。
(四)、值班制度
1、值班分工作日值班和節假日值班,實行8小時制。工作日值班人員必須提前到崗,負責做好每日的小掃和人員簽到,保證8:15前燒好開水,打掃好衛生;
2、值班人員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值班;
3、值班人員要認真接好電話,承接上級部門的指示,通知等,做好值班記錄,有重要或緊要事情,要及時向領導匯報,并根據領導意見妥善處理。值班人員在值班時一律不能關手機。
4、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因違反紀律造成的影響和后果,由當事人負責,并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合作社章程 19
為了保證機械技術狀態完好,達到標準化作業要求,特制定農機具保養制度。
一、動力機械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按技術保養規程,定期進行技術保養,不按時進行技術保養的'機車不準投入作業。
二、機械工作時間達到保養要求時必須按時、按號、按項進行技術保養,保養結束后,必須經技術員驗收合格,方可參加作業.
三、動力機械必須保證其工作條件符合技術要求,不準在不良條件下長期超負荷工作。
四、機車作業前必須進行徹底的班次保養,確認各部正常后,方可進行作業.
五、機車不準帶病工作,如發現機車工作不正常,立印停止工作,防止發生機械事故。
合作社章程 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合作社的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合作社名稱:xx。
本合作社住所:xx。
第三條本合作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條本合作社業務范圍:xx。
第五條本合作社由xx等xx人發起成立,于xx在xx登記注冊,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本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成員
第六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xx,能夠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合作社成員。本合作社吸收從事與本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合作社。本合作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合作社的成員,必須按規定繳納出資額。成員出資額采取xx方式量化到成員名下。成員出資額為xx元。
第八條成員享有下列權利:略
第九條成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合作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合作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合作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合作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合作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合作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合作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按照本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合作社設立成員大會。成員大會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一條本合作社每年召開xx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提議;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成員大會應當有本合作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xx名成員表決。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合作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合作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通過。
第十四條本合作社設立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xx名理事組成,設理事長xx人。理事會成員任期xx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本合作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合作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合作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本合作社設立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本合作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日常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合作社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本合作社的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和具體規章;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副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十九條本合作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二十條本合作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xx財務定期公開制度。本合作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合作社的財會人員。
第二十一條本合作社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為本合作社的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二十二條本合作社年終盈余分配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彌補上年度虧損;
(二)提取公積金。公積金按不低于當年盈余xx%的比例提取,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三)提取公益金。公益金按當年盈余xx%的比例提取,用于本合作社成員的技術培訓、文化教育、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
(四)向成員分配紅利。按照成員與本合作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當年可分配盈余的xx%;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合作社成員。
第二十三條本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條本合作社與他社合并,或者本合作社分立,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二十五條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合作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本合作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七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合作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合作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十五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本合作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他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合作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章程由本合作社成員大會表決通過,自登記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合作社理事會。如有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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