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章程(集錦15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章程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章程是一個黨派組織、社會團體、公司企業為保證其組織活動的正常運行,系統闡明自己的性質、宗旨、任務以及規定成員的條件、權利、義務、紀律及組織結構、活動規則,要求全體成員共同遵守的一種規則性文書。一起來參考章程是怎么寫的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作社章程,歡迎大家分享。
合作社章程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農民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是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的規定,臺州市農村組織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本章程的規定,由農村自愿組建,由所有成員享有所有權的民主經濟組織。
第二條本社的名稱為“xxx農民合作社”,簡稱“xxx合作社”。
第三條本社的地址位于xxxx。
第四條本社的宗旨是發揮生產、科研、銷售協作的作用,通過真誠合作、共同發展,實現規模經濟效益,推動農民致富奔小康的事業。
第二章成員
第五條本社的成員以農民為主,不限制籍貫和戶口,以身份證資料和社員資格認證為準。
第六條入社要求:年滿18周歲,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自愿申請,認同本社宗旨,無違紀或散布錯誤言論的存在。
第七條成員權利:擁有管理合作社的權利,有表決權,獲得分紅收益分配,有決定本社組織構成和運營方式的決定權,有管理工作的意見反饋權。
第八條成員義務:遵守合作社規章制度,自覺加入本社,積極配合本社干部的管理工作,保證生產交納年度會費和按要求備案資料、維護本社形象。
第九條成員退會:成員欲退會須向本社大會遞交書面申請,經本社理事會批準后,本社退還其入股資金并予以除名。已享有分紅和社區權益的成員退回所有權益收益,退出合作社。
第十條成員加入社會應交納入股資金xxx元。股金應在交納并確權后,視為不可退還個人資金,但成員可以將自己持有的股份自愿轉讓給新的成員。
第三章理事會
第十一條本社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合作社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理事會職責:全面領導和管理本社的工作,并對全社會員負責。按照本社章程,在范圍內制定和調整各類規章制度,通過協商決定本社的`戰略方向和經營決策。
第十三條理事會人數:理事人數應為5人至9人,其中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等職位。
第十四條理事會產生程序:本社每屆理事會成員任期為3年,每年進行一次換屆選舉。會員大會選舉會長、副會長召集大會,再由全體社員選舉出理事會成員,選舉結果需要經過半數及以上成員的投票支持方可當選。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年至少開展1次常規會議,臨時會議需按照章程或理事會成員逾半數的請求召開。理事會領導下的本社部門和職位不超過章程表列上的范圍及數額。
第十六條理事會成員應保證敬業、公正、守法、誠信和整體利益為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不得干涉經營活動,損害合作社利益,發生違反規定的行為的,經理事會決定,予以罷免。
第十七條理事長是本社的實際掌門人,負責執行理事決定,負責社員有提案提議祈決時,按計劃決議時間通報意見,有最終決策權。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對雇用和解聘員工具有決策權。
第四章監事會
第十八條監事會同為本社決策職位,獨立于理事會之外,是成員大會的商業公正機構。
第十九條監事會成員數量應為3至5個人,其中包括主席、副主席和成員。
第二十條監事會職責:監聽本社運營管理,保障資產安全,保障本社合規運營,向理事會反饋建議和意見,保障成員利益,保障本社法定運營。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成員產生程序:由會員大會推薦并由理事會選舉,每選舉一屆理事會成員,同樣推選一屆監事會成員,每任監事會成員的任期與對應的理事會成員任期相同。在監事會成員任期內,如遇到特殊情況或年度經濟審計,可另加召開1次臨時監事會議。
第五章分配
第二十二條本社成員根據其年度參與投資和勞動所得,可參照同等規則進行分紅。
第二十三條分紅以本社盈利為基礎,由理事會向成員大會報告后,通過決定合作社經營利潤的歸屬。
第二十四條本社為其全部成員代表自然人的基于合作擁有自然工具修建的園區,平時由理事會直接主持,各成員按照其原始無息的資金與本社股金的單位大小,分享園區主營收益及配套設施的升值。
第六章引入和退出合作社業務
第二十五條本社成員可以向本社推薦新成員。
第二十六條一經確認,新成員可以成為新的股東之一。新股東在股份比例上不得超過本社規定的最大限度。
第二十七條成員的原始無息資金只有在退出合作社時才能取得,出于其他原因的退出將不予退還。成員退出需要進行符合法律法規的稅務征收和付款程序,經合作社監督員審核無誤后,方可退出。
第二十八條不遵守合作社章程或法律法規的成員,經兩次警告,如果沒有改正,將被推出合作社。這部分資金將被維護為合作社資產問題處理費。如出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將納入監管機構處理,合作社不承擔對違法行為的連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中的“xxxx”應視為本社實際情況而另外制定。
第三十條本章程的有效期為x年,經本社成員大會批準后實施,如本社在實施本章程過程中產生署名或考慮不周之處,本社成員有權進行修改和補充,及時將改進意見呈報理事會確認。如有未盡事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合作社章程2
隨著新農村建設的推進和農業產業的發展,農民合作社作為新型農業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和重視。農民合作社是一種由農民自愿組成的、以互利互助為基礎的經濟組織形式,其章程是農民合作社工作的基本法規和操作細則,準確地制定一份章程可以為農民合作社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農民合作社的目的與宗旨
贊成合作、關愛農民、互利共贏是農民合作社的宗旨,其目的是為了增強農民群眾的組織力,使農村社會組織更有活力,通過合作組織實現生產、服務和分配的社會化管理,提高農民群眾的生產力和生活水平。
二、農民合作社的注冊和管理機構
1、農民合作社的注冊應當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條例”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完成相關手續后,獲得農民合作社注冊證書。
2、農民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代表大會每屆任期3年,每年召開一次。除會員代表大會外,每個農民合作社設有理事會,理事會聘請社長管理社團事務。社長受理事會委托,負責日常業務的決策、管理、執行工作。
3、農民合作社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管理政策,保證各項相關費用的透明公開化,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各類草案、工作計劃、經濟活動報告等資料。
三、農民合作社的管理與經營
1、農民合作社應通過實行全員轉型和村委會和農業合作社之間的溝通合作等措施,強化內部管理制度,規范管理流程,使社員參與社團管理的決策和執行中各環節的完備合理。
2、農民合作社的經營主要集中在農村經濟實體建設、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推廣、農資供應裝備維護、金融協作、服務等領域。農民合作社的.經營業務與農民生產、生活息息相關,要切實發揮農民“自主經營、以產為本、生態優先、任意選擇”等基本特點,在業務上出現棘手問題時,要采取一定的整合和扶持措施,協調相關機構,擴大經濟效益,創造良好市場環境。
四、農民合作社的退出與解散
1、社員享有自愿隨時退出社團的權利,并可以收到退出社團的相應補償。
2、農民合作社可在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或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申請下解散,其法律代表必須經過3次連續的本級非互聯網公告,方可進行解散或整合。
隨著農村經濟發展的不斷提高,農村組織與農村集體經濟的繁榮發展,農民合作社在新農村建設中的作用將越來越重要。農民合作社章程范本的制定,除了為新成立的農民合作社建立法制化的基準,更重要的是在社團經營和管理中注重實效性和規定性,優化社團經濟營運環境及社員自主權益,確保農民合作社的運營順暢、完全地發揮經濟生產的積極作用。
合作社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要求,提高農民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增加成員收入,實現共同致富,由馬守松、王祥賁、陳好軍、楊玉鏡、楊玉峰、孟國戰、李廣運、李傳喜等人共同發起,經杞縣工商局批準設立,召開成立大會,成立本社。本社定名為杞縣金田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第二條本社是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為主體,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產、經營、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其宗旨是為成員提供生產、營銷、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服務,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的經濟收入。在本社內部不以盈利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本社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實行民主管理,自主經營,盈余返還,成員享受平等權利。本社全部財產歸全體成員所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條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農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依法組織生產經營,在經濟活動中承擔有限責任。
第五條本社自20xx年7月成立,辦公地址是杞縣建設路與銀河路交叉口東北和高陽路口西南200米路右側(原三亞美食城)。
第二章成員
第六條凡從事與本社生產經營項目相同的農民或相關事業的個人,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請作為本社個人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組織可以申請作為本社團體成員。由本人提出書面入社申請,并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即為本社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非農民身份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條成員員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成員大會,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和技術服務,利用社內設施的權利;
享有社內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的權利;
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權;
有權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有權建議召開成員大會;
享有參加本社股金分紅和按產品交易量返還利潤的權利;
有權拒絕不合法的負擔;
有退社自由權。
第八條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的共有財產,愛護本社的設施;
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接受本社技術指導,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從事生產,履行簽訂的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共同發展本社生產;
不從事與本社相競爭或與本社利益相對立的活動;
按規定交納社費或股金。
第九條成員退社須在年終決算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可退社。退社時,其入股股金于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余,則分給其應得紅利。退社不退社費,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財產。
第十條成員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后獲得成員資格,繼承股金。繼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申請退社。
第十一條成員股金可以轉讓給本社成員,不得轉讓給非本社人員。
第十二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取消其成員資格。
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義務的;
給本社正當權益帶來嚴重危害的;
從事與本社利益相違背活動的;
連續兩年不交納社費的;
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構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懲處的。
取消成員資格,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取消成員資格,須結清所有債務,退還其所占股份,不分給應得紅利。
第三章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召開成員大會有困難時,可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應少于成員人數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成員大會職權如下:
通過和修改本社章程,決定有關本社的解散、合并、聯合等重大問題;
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審查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計劃和報告,以及財務計劃和報告;
審查批準本社生產經營項目,業務發展規劃及規章制度;
決定本社各業務部門的設立或撤銷,以及重要合同的簽訂等問題;
討論決定成員交納的股金總額、每股金額、每個成員認購股金的最大份額;
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監事會的建議;
五分之一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第十六條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本社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兩名成員投票。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成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五天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理事、常務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理事7名組成,理事會選舉理事長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制定本社發展規則、規章制度、生產經營計劃等,提交成員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本社的各項工作任務;
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獎勵、處分、除名、繼承等事項;
對外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
對成員進行培訓,組織成員參加各種協作活動;
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員;
管理本社的財務與財產;
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中所規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應嚴格遵守各種報告制度,定期向成員大會提出有關業務、財務等工作報告。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負責經營業務,保護本社一切財產,如有違法失職、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須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對生產經營計劃、人事和財務管理等重大事項由理事會
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開會須邀請監事、經理、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總經理1名,由理事長任命對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定經營管理制度;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執行監事1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列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成員與執行監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親屬及本社職工不得擔任執行監事。
第四章服務職能
第二十六條本社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及成員的需要,以成員為主要對象,開展以下服務:
對成員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活動,組織經濟、技術協作;
興辦成員生產經營所需要的加工包裝、儲藏運輸、貿易、交易市場等經濟實體,推進生態農業產業化經營;
采購和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收購和推銷成員生產的產品;
向成員提供有關科學技術、市場、經濟信息;
提高本社農產品質量安全,開拓新的品牌;
承擔國家、集體或個人委托的科研項目和有關業務。
第二十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可以與其他國有、集體、個體、外資等經濟實體進行股份合作。所獲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第二十八條接受與本社專業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銷等業務。
第二十九條對外簽訂合同,開展與企業、科研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作。
第三十條辦理本社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培養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財務
第三十一條本社自有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成員社費;
成員股金;
本社每年度從結余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風險基金等;
興辦經濟實體的利潤收入;
接受的捐贈款;
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其他自有資金。
第三十二條本社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的費用開支范圍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本社日常辦公費;
發展本社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科研、咨詢、培訓、推廣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對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本社福利事業支出;
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其他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本社社費定為每名成員每年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費不足時,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補交一定數額的社費。
第三十四條本社初次籌集的股金總額為48萬元,每股金額為1000元,每名社員最多只能認購20股。社員可以以資金、技術、實物、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入股。本社成員的股份采用記名方式登記,由本社出據股權證明,作為分紅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本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本社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挪用本社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本社按公歷年度實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月初將上月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布一次,并及時解答成員提出的問題。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供上年度經監事會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同時,提出下年度的財務支出預算,交成員大會討論,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七條扣除當年服務成本后,年終結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公積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或彌補虧損;
公益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
教育基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員培訓;
風險基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員生產、營銷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補貼;
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紅;
成員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利潤返還,按社員對合作社的貢獻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設施量多少等向社員返還利潤。上列各項的具體項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社聘用職工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成員大會批準。所付工資及對模范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本社獨資或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
第四十條本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的稅前利潤補足,因彌補虧損所減少的資金,成員大會應酌情規定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條本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六章變更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社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業務范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批準建立的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予以解散。
成員少于10人,并無法開展正常活動;
與其他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
嚴重經營虧損不能繼續經營;
本專業生產消亡;
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四條在批準解散或重組后,理事會應在一個月內向成員宣布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五條本社決定解散時,應由成員大會選出5人的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批準。本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雇傭人員工資;應繳稅款;外部債務;按成員認購股份比例返還股金和欠成員的債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發展合作與聯合。本社經成員大會討論同意后,可以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成立聯合會或行業協會。聯合會、行業協會與各成員社是協作關系,提供生產、營銷、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經成員大會討論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有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由成立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報主管部門備案。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杞縣金田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20xx年2月20日
合作社章程4
一、加大宣傳力度,做好“宣傳員”
為使農民群眾充分認識到依法建立和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好處和意義,由分管局長帶領,專門從局機關抽調長期從事注冊登記和法制宣傳工作的業務骨干,向廣大農民群眾廣泛宣傳《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耐心講解農民專業合作社給農民帶來的發展機遇,提高廣大農民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優勢和特色的認識,鼓勵農民興辦專業合作社,讓農村一家一戶自主經營的各種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業組織起來,由分散的單戶經營到集中起來抱成團,形成規模和力量。廣大農民對專業合作社的認識日益加深,興辦專業合作社的`熱情高漲。
二、開設“綠色通道”,做好“引航員”
一是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提供全程法律法規咨詢服務,免費提供章程及其他申請材料、參考樣本,保證了農民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時有的放矢,少走彎路。二是積極為前來辦理合作社的農民提供登記輔導、政策咨詢等,幫助設立人完善登記資料,制定章程。對資料齊全。符合有關條件的申請者提供又好又快的登記服務,并在注冊登記中實行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指導服務。三是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注冊登記開設了方便、快捷的“綠色通道”,免收登記費,精簡登記注冊流程,盡可能縮短辦照時間。
三、規范組織發展,做好“監督員”
1、實地走訪農業合作社,調查了解合作社設立后社員組合、章程落實、資金運作等情況,堅持“發展一個、成熟一個、壯大一個”的工作思路。在規范中促進合作社發展。
2、積極開展創建、管理專業合作社方面的輔導、咨詢活動。不斷提高其管理人員的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
3、加大對相關市場的執法力度,清查農資、農機等經營主體資格,嚴厲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化肥、農藥、種子、農機等坑農、害農行為,把12315消費者投訴站和消費維權聯絡站延伸到農民專業合作社中,將農民專業合作社列為消費維權和農資打假保護的重點,以保障其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
四、建立長效機制,做好“管理員”
為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該局從合同幫扶、商標興農、經紀活農、維權護農等方面建立了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長效機制。
1、把農民專業合作社列為涉農合同幫扶工程的重點。支持其發展“訂單農業”,根據其專業特點推行農業訂單示范文本,實行跟蹤指導服務:聯合農業、科技等相關部門,把合同法規培訓與農業科技知識培訓結合起來,幫助其解決簽約、履約中的問題,以維護訂單雙方的合法權益。
2、充分調動和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人主體作用,積極引導其參與商標興農發展戰略,在整合涉農產品的注冊商標、培育和發展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地理標志時,注意發現和強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優勢,并為其使用知識產權提供合法空間。
3、通過扶持農村經紀人的發展,引導、鼓勵其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活動,以發展、壯大合作社的整體實力: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直接向城市超市、社區菜市場和便利店配送農產品:積極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農資超市和農家店建設,改善農民進城銷售農產品的市場環境。
五、積極解難釋疑,做好“協調員”
該局通過走訪,針對全縣現有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普遍存在技術力量薄弱、本地市場需求不足、資金不足等實際困難,一方面主動與相關企業取得聯系,積極倡導“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戶”的經營模式,引導合作組織開展多渠道、多領域、多層次合作,實現企農互助。另一方面向相關部門反饋信息,協調多個企業、多個部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給予幫助和支持。該局還組織人員與成立的農村專業合作社結成幫扶對子,實行定期走訪,跟蹤服務,現場辦公。及時了解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并幫助解決。同時,充分運用職能搭建信息平臺,培訓經營管理人員,極大提高了合作社的經營管理水平。
合作社章程5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瑞金市園盛農業專業合作社
本社住所:瑞金市武陽鎮石闊村,郵政編碼:342508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范圍:種植紫薯、大棚蔬菜甜玉米、銷售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200萬元人民幣。
其中:貨幣出資額為200萬元人民幣,
成員以非貨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7名。
其中,農民成員6名,所占比例85。7%,其它單位成員1名,所占比例14。3%。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
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理標準和生
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揮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自愿申請退出的: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死亡的:
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
育無效的:
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審議批準年度業務報告:
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審議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決定本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人:
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須提有十五日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監事會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5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
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方可形成決定。
第十九條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簽署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二十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監事會由2名監事組成,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先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
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本社監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
提供擔保:
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二十六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七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八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兒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于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產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損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九條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該成員的出資額:
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條本社當年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計論通過后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珍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本社分產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全作經濟組織合并后需要解散: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三條本社決定解散后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審議。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布方式
第三十四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之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認真核實并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本社清算完畢后,向成員清算情況,并向原登記關申請注銷。
第十章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有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內客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自本社序設立之日起執行。
設立人簽名: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合作社章程6
證明
北京科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我單位施工的馬各莊村定向安置用房1—3#樓工程,原設計圖紙標明戶門及外窗有隔聲要求,經我單位請示設計單位同意,戶門及外窗隔聲檢測項目取消,其他相關檢測依據規范執行。
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馬各莊項目部
20xx年11月20日
合作社章程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本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陳民章等5人發起,定名為陳民章野豬養殖合作社,地址:河北省青縣曹寺鄉肖莊子
第三條 本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余返還,風險共擔。成員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地位平等。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為成員提供圈舍建造、飼料喂養,野豬買賣等與生產有關技術、信息服務及引進新技術、新品種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成 員
第七條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個人和組織,從事與本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社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請,承擔規定的出資額,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成為本社的成員。
第八條 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分享本社公積金分配和可分配盈余返還;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申請退出本社。
第九條 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本社規定的份額出資;
(三)維護本社成員共同利益,保護本社共有財產;
(四)嚴格履行與本社簽訂的各項協議和合同,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提供產品;
(五)積極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
第十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
附加表決權行使的范圍是:決策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要求退社的,個人成員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十二條 成員死亡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法定繼承人、監護人必須在3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繼承手續,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前款規定辦理退出手續。終止成員資格。
第十三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自理事會討論通過次日起終止其成員資格。
第十四條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享有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于該財務年度決算后二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社的組織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增減成員和成員出資額;
(四)審議本社發展規劃,審議批準年度財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彌補方案;
(五)決定本社財產處置、對外投資、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六)決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
(七)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0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
第二十條 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委托其他人員代理,一名代理人最多只能代表兩名成員,代理人履行委托人成員權利。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成員出資額標準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本社成員達到150人以上,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每5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成員代表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成員代表大會履行除決策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實體、對外擔保和合并、分立、解散以外的成員大會職權。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3名理事組成,設理事長一人。成員在50人以內的,設3名理事,50人以上的設5名理事。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由理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經營管理負責人和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財務報告、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等有關事項;
(三)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等事項;
(四)討論決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和人事任免;
(五)討論決定工作人員工資、獎勵和處分等事項;
(六)根據本社發展需要,為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七)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負責本社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社生產經營活動;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組織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聘書;
(四)組織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組織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是本組織的監督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理事會的工作。
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執行監事一人。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執行監事由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財務收支和盈余分配等情況;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對侵害本社利益行為,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當事人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七)監督成員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量(額)記錄情況和價格執行情況;
(八)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執行監事召集,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 本社的內部機構由物資供應部、市場營銷部、技術服務部和綜合部構成,其職責和人員聘用由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按照國家有關法規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獨立核算、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社成員出資額實行份額制,每份出資額為5000元。每個成員基本出資額為一份,超出基本出資額的部分享有附加表決權。
在經營過程中,需要增加或減少成員出資額時,由理事會提出方案,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 成員出資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物、技術等,經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后轉換為出資份額。作價出資與貨幣出資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第三十四條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分類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和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三十五條 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按接受時的現值入帳。形成財產的,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公積金份額。捐贈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六條 本社每年從當年盈余中提取20—30%的公積金(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決定)。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后的余額,平均量化到每個成員帳戶。
第三十七條 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本社當年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剩余部分按成員帳戶中記載的資本份額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方案經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在每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布;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交經監事會審核的財務報告,并按期向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三十九條 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財會人員。
第四十條 監事會負責本社財務的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向成員大會報告,并自覺接受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的審計監督,也可以委托審計部門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 本社作出合并決議后,應在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 本社作出分立決議后,應在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作相應的分割。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本社有下列原因之一解散:
(一)成員人數減少到5人以下;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在作出解散決議后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 本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七條 本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本社解散、破產時,不能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成員大會通過之日起執行,并報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備案。
第五十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合作社章程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專業合作社的活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由×××發起,于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
第三條 本社名稱:某肉牛養殖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XX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專業合作社總部地址:xxx鎮xxx村。
第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是從事肉牛養殖銷售,依據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按照本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服務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五條 本養殖合作社經營范圍:肉牛飼養、銷售,為本社成員提供肉牛養殖產前、產中、產后、市場咨詢、技術指導、及飼料、獸藥產品。
第六條 本專業合作社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專業合作社接受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助和服務。
第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的主要任務
(一)統一組織開展成員生產經營中的技術指導、咨詢、培訓和交流等活動,向成員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信息等資料;
(二)統一采購架子牛、飼料和藥品等;
(三)統一組織銷售成員的產品;
(四)統一申報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綠色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等,提升產品品牌;
第二章 社 員
第八條 凡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產經營者或畜牧獸醫人員,自愿提出加入專業合作社申請,方可成為本專業合作社成員。本專業合作社成員主要以從事與本專業合作社相同產業的農民為主。
第九條 成員的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聯合認購股份的成員由推選代表行使相應權利;
(二)享有本專業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產品優先銷權;
(三)股東享有按認購金額和交易額參加盈余分配的權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本專業合作社的權利,有權對本生專業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拒絕本專業合作社不合法的負擔;
(六)有權申請退出本專業合作社;
(七)股東享有本專業合作社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的分配。
第十條 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專業合作社章程及各項制度,執行成員大會的決定;
(二)嚴格履行與本專業合作社簽訂的各項協議或合同,按規定的生產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和交售;
(三)按照本專業合作社的市場營銷策略,積極組織實施,開拓市場,努力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
(四)積極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學習、培訓等各項活動,成員之間互幫互學,發揚互助合作精神,積極向本專業合作社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五)維護本專業合作社利益,保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愛護本專業合作社的設施;
(六)依其繳納資金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條 成員退出本專業合作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證明,并經成員大會通過。退出專業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資金于該年度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專業合作社經營盈余,可參加盈余分配;本專業合作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份額。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由成員大會決定予以除名,并辦理退出專業合作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專業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成員義務;
(三)6個月以上不參加本專業合作社組織的活動;
(四)其行為給本專業合作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第十三條 成員死亡的,可由繼承人繼承其成員資格,辦理有關手續后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繼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規定申請退出合作社。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設立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等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成員大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經授權,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少于成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成員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修改章程;
(二)除名成員;
(三)決定增減認購資金和資金轉讓;
(四)決定合并、分立、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
(五)決定生產經營方針、投資規劃和工作計劃;
(六)決定成員認購的資金總額、每股金額和單個成員認購最大份額;
(七)決定重大財產處置;
(八)決定盈余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九)其它需要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成員大會:
(一)四分之一以上成員提議;
(二)三分之一以上成員股東、代表提議。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體成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十九條 成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出資額或交易量較大的成員股東,可享有附加表決權,但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
第二十條 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員。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條 召開成員大會前,須提前3天向成員告知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專業合作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監事宋文才。理事長為本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向成員大會提交成員加入專業合作社、退出專業合作社、除名、繼承等事項;
(四)討論決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五)討論決定成員與職員的獎勵和處分;
(六)代表本專業合作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七)根據本專業合作社發展需要為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八)聘用或解雇本專業合作社職員;
(九)管理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
(十)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專業合作社業務,保障本專業合作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議每月至少召開1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必要時可邀請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六條 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采取適當形式按時向成員報告。
第四章 產品交售、作價和結算
第二十七條 成員應根據與本社簽訂的生產協議(合同),足額交售符合要求的'產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額的,須繳納不足部分20%的公積金。
第二十八條 成員出售的產品(肉牛)價格按高出本地市場價格0.1元/斤收取。
第二十九條 成員產品結算可以待本批產品銷售完畢后款。
第三十條 非成員交售給本專業合作社的產品,其作價政策和結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理事會臨時決定。
第五章 財務管理與盈余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專業合作社應依照有關財經法規、政策,制定本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二條 本專業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
(一)成員認購資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
(三)銀行貸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資金及接受的捐贈;
(五)其它來源。
第三十三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專業合作社的自有資產。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本專業合作社資產。
第三十四條 本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和管理中的費用開支范圍,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
(二)生產、經營和服務性支出;
(三)科研、咨詢、培訓、宣傳、推廣、項目申報、認證認定等支出;
(四)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五)成員和職工的獎勵;
(六)福利事業費用和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七)其他本專業合作社發展需要而又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五條 本專業合作社按公歷年度進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一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布。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交上年經審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同時,提出本年度的財務收支計劃,交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根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報表。
第三十六條 扣除當年經營、服務成本,年終盈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能力、獎勵及虧損彌補;
(二)公益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
(三)風險金,按稅后利潤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風險。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后,凈利潤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項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專業合作社需列支的成員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職員工資、成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計入成本。
第三十八條 本專業合作社和其他組織、個人贈予資產,應當用于本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國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本專業合作社接受農業部門的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清算
第四十條 本專業合作社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認購資金、經營范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專業合作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解散時,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一)本專業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本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本專業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專業合作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專業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四十二條 在確認解散或重組后,理事會應在1月內向成員和社會公布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三條 本專業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成員大會選出5人組成清查小組,對本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批準。本專業合作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2)支付所欠職員勞動工資;(3)繳納本專業合作社所欠稅款;(4)抵償債務;(5)按成員認購資金比例還款;(6)按成員認購資金比例進行分配。清算完畢后,應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
合作社章程9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二)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的共有財產,愛護本社的設施;
(三)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四)接受本社技術指導,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從事生產,履行簽訂的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共同發展本社生產;
(五)不從事與本社相競爭或與本社利益相對立的活動;
(六)按規定交納社費或股金。
第九條成員退社須在年終決算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退社。退社時,其入股股金于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余,則分給其應得紅利。退社不退社費,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財產。
第十條成員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后獲得成員資格,繼承股金。繼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申請退社。
第十一條成員股金可以轉讓給本社成員,不得轉讓給非本社人員。
第十二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取消其成員資格。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義務的;
(二)給本社正當權益帶來嚴重危害的;
(三)從事與本社利益相違背活動的;
(四)連續兩年不交納社費的;
(五)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構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懲處的。
取消成員資格,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取消成員資格,須結清所有債務,退還其所占股份,不分給應得紅利。
第三章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召開成員大會有困難時,可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應少于成員人數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成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通過和修改本社章程,決定有關本社的解散、合并、聯合等重大問題;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審查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計劃和報告,以及財務計劃和報告;
(四)審查批準本社生產經營項目,業務發展規劃及規章制度;
(五)決定本社各業務部門的設立或撤銷,以及重要合同的簽訂等問題;
(六)討論決定成員交納的股金總額、每股金額、每個成員認購股金的最大份額;
(七)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成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一)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二)監事會的建議;
(三)五分之一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第十六條成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本社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兩名成員投票。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成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五天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理事、常務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理事7名組成,理事會選舉理事長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定本社發展規則、規章制度、生產經營計劃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本社的各項工作任務;
(三)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獎勵、處分、除名、繼承等事項;
(四)對外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
(五)對成員進行培訓,組織成員參加各種協作活動;
(六)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員;
(七)管理本社的財務與財產;
(八)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中所規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應嚴格遵守各種報告制度,定期向成員(代表)大會提出有關業務、財務等工作報告。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負責經營業務,保護本社一切財產,如有違法失職、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須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對生產經營計劃、人事和財務管理等重大事項由理事會
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開會須邀請監事、經理、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總經理1名,由理事長任命對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執行監事1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列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成員與執行監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親屬及本社職工不得擔任執行監事。
第四章服務職能
第二十六條本社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及成員的需要,以成員為主要對象,開展以下服務:
(一)對成員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活動,組織經濟、技術協作;
(二)興辦成員生產經營所需要的加工包裝、儲藏運輸、貿易、交易市場等經濟實體,推進生態農業產業化經營;
(三)采購和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四)收購和推銷成員生產的產品;
(五)向成員提供有關科學技術、市場、經濟信息;
(六)提高本社農產品質量安全,開拓新的品牌;
(七)承擔國家、集體或個人委托的科研項目和有關業務。
第二十七條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社可以與其他國有、集體、個體、外資等經濟實體進行股份合作。所獲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第二十八條接受與本社專業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銷等業務。
第二十九條對外簽訂合同,開展與企業、科研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作。
第三十條辦理本社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培養互助合作精神。第五章財務
第三十一條本社自有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社費;
(二)成員股金;
(三)本社每年度從結余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風險基金等;
(四)興辦經濟實體的利潤收入;
(五)接受的捐贈款;
(六)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七)其他自有資金。
第三十二條本社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的費用開支范圍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一)本社日常辦公費;
(二)發展本社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科研、咨詢、培訓、推廣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四)對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五)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六)本社福利事業支出;
(七)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八)其他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本社社費定為每名成員每年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費不足時,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可以補交一定數額的社費。
第三十四條本社初次籌集的股金總額為48萬元,每股金額為1000元,每名社員最多只能認購20股。社員可以以資金、技術、實物、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入股。本社成員的股份采用記名方式登記,由本社出據股權證明,作為分紅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本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本社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挪用本社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本社按公歷年度實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月(或每一季度)初將上月(或上一季度)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布一次,并及時解答成員提出的問題。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代表)大會提供上年度經監事會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同時,提出下年度的財務支出預算,交成員(代表)大會討論,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七條扣除當年服務成本后,年終結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或彌補虧損;
(二)公益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
(三)教育基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員培訓;
(四)風險基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員生產、營銷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補貼;
(五)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紅;
(六)成員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七)利潤返還,按社員對合作社的貢獻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設施量多少等向社員返還利潤。上列各項的具體項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由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社聘用職工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成員(代表)大會批準。所付工資及對模范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本社獨資或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
第四十條本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的稅前利潤補足,因彌補虧損所減少的資金,成員(代表)大會應酌情規定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條本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六章變更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社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業務范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批準建立的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予以解散。
(一)成員少于10人,并無法開展正常活動;
(二)與其他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
(三)嚴重經營虧損不能繼續經營;
(四)本專業生產消亡;
(五)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四條在批準解散或重組后,理事會應在一個月內向成員宣布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五條本社決定解散時,應由成員(代表)大會選出5人的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代表)大會批準。本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雇傭人員工資;
(二)應繳稅款;
(三)外部債務;
(四)按成員認購股份比例返還股金和欠成員的債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發展合作與聯合。本社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后,可以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成立聯合會或行業協會。聯合會、行業協會與各成員社是協作關系,提供生產、營銷、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經成員大會討論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有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由成立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報主管部門備案。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xxxx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20xx年x月20日
合作社章程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本社成員的合法權益,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明確本社及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 本社名稱:XXX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
本社住所:XXX村
第三條 本社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四條 本社業務范圍:白絨山羊的繁殖、羊絨、羊肉加工、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
第四章 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條 全體設立人為本社成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或對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認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本社成員。
第六條 本社的成員中, 5人均為農民成員。
第七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八條 成員退出本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字據,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成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理事會批評教育無效,由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并辦理退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成員義務;
(三)其行為給本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懲處的。
第五章 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分享財務年度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執行監事的決定、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有權申請退出本社,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一 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依其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繳納出資額;
(三)按照約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按照約定承擔虧損:
(五)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財產,愛護本社設施;
(六)承擔本社認為需要承擔的其它責任。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監事等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四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本社技術人員的數量、任職資格和任期;
(七)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需要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首次大會由出資最多的成員召集,合作社成立后大會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理事共同推舉一名理事召集。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在20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的。
第十六條 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十八條 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員。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成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十九條 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5天向成員書面報告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3人組成,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除名;
(四)討論決定對本社成員與職員的工資、獎勵和處分;
(五)根據本社發展需要為本社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六)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
(七)履行章程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社業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理事會應嚴格執行各種報告制度,按期向成員大會報告本社生產、經營、服務和內部管理、財務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議每年召開2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過半數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應邀請執行監事列席,必要時可邀請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長1人,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負責召開理事會會議;
(二)根據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三)組織擬訂本社內部業務機構和各項制度;
(四)代表本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五)根據成員大會的決定,聘請或者解聘本社、財務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
(六)組織落實本社的各項任務;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五條 本社不設監事會,設執行監事一人,執行監事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執行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社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和財務收支及盈余分配情況;
(三)監督成員履行義務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建議;
(六)提議臨時召開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七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 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監事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應采取適當形式及時向本社成員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從事與本社有競爭或者有損本社利益的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財產;
(二)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接受商業賄賂。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個人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執行與本社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或財務會計人員。
第七章 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十一條 成員的姓名、認繳出資、出資方式、實繳出資及所占比例如下:
(一)X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二)XXX以糧田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三)X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 X%;
(四)X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五)X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入社社員共X戶,以貨幣、糧田等方式出資,出資額總計X萬元。
第八章 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虧損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社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社員利益共分享,風險共擔。
第三十四條 本社與成員的交易、及本社與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 本社在每一個財務年度終了時制作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并經執行監事審計。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
第三十六條 本社每年從盈余中提取10%公積金。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出資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第三十七條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條 本社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確定: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第三十九條 成員退社后,本社于該年度年終結算終了后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退社成員可參加盈余分配;如本社經營虧損,退社成員應分攤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本社根據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章程應由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員表決權決議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與清算、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第四十一條 本社合并,應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 本社分立,其財產應做相應分割,并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第四十三條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
(四)其它情形解散。
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算財產和登記債權債務,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組免除公告之義務。在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清償。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本社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余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清算組發現本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七條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社成員及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本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也可以制定補充條文。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實施。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由全體設立人表決通過并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成員簽章:
XXXX年 月 日
合作社章程11
我自愿加入 養殖合作社,遵守國家相關法規,守法經營; 遵守合作社章程,服從合作社管理; 實行科學養殖,保證不使用、不經營國家規定的違禁藥品和添加劑,確保畜產品質量安全; 保證按規定做好動物防疫、疫情監測,保證疫情穩定; 保證配合做好相關部門管理工作。
合作社入社社員簽字表
合作社社員登記表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大會紀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有關規定,本專業合作社設立大會作出如下決議:
1、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本社章程。 2、選舉為本社理事長。3、選舉、為本社理事。 4、選舉、 5、其他事項。
設立人簽名(蓋章):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 本社名稱: 本社住所:
郵政編碼: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二條 本社的業務范圍:
第三章 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 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 元人民幣。
合作社章程12
為全面貫徹落實縣委“四群”教育工作,進一步做好“五行動”示范村、快進村和進步村建設工作,平達鄉20xx年初在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行動中就確立了相應的示范村、快進村和進步村。一年來,我鄉通過加大宣傳力度,采取得力措施貫徹落實《合作社法》,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充分發揮他們的帶頭作用,為農村經濟和農民增收做出應有貢獻,現將我鄉合作社的發展情況總結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我鄉結合實際,采取得力措施,積極創造條件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到20xx年底,全鄉共發展成立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20家,并全部到縣工商稅務部門注冊登記,其中,烤煙專業合作社9家,姬松茸專業合作社3家,山葵專業合作社2家,核桃專業合作社1家,養豬專業合作社1家,石斛專業合作社1家,農機專業合作社2家,茶葉專業合作社1家,社員總數達4858人。
20xx年初,按照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引領,典型帶動,整體提高”的原則,我鄉將“龍陵縣利民茶葉專業合作社”確定為全鄉示范社,將“龍陵縣宏盛山葵種植專業合作”和“龍陵縣金秋農機服務專業合作社”確定為快進社,將“龍陵縣康農石斛專業合作社”“龍陵縣晨光核桃專業合作社”“龍陵縣天鑫生豬養殖專業合作社”“龍陵縣河尾烤煙專業合作社”和“龍陵縣安慶烤煙專業合作社”確立為進步社,同時促使不同層次的專業合作社在規章制度建設、民主決策、產品創建,盈余分配,檔案資料完善,會計核算等方面有明顯提高,努力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整體發展水平。
二、主要做法和經驗
1、圍繞特色主導產業,因地制宜地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
由于我鄉各村區域不同,傳統產業,優勢產業及主導產業等不同,在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中,我鄉各村都能較好地依托當地自然資源,圍繞當地農業主導產業和產品進行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目前我鄉注冊登記的20個專業合作社中,各村都是圍繞當地主導產業和主導產品而創辦的,圍繞主導產業創辦的烤煙,姬松茸、山葵,核桃、茶葉、石斛專業合作社,圍繞畜牧業創辦的養豬專業合作社,圍繞主導產業服務創辦的農機專業合作社等等。
2、政府牽頭引導,不搞強迫命令,創建農民專業合作社,做到民辦,民營、民受益,保持農民特色。我鄉在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中,政府有關部門充分發揮牽頭組織作用,幫助合作社做好籌建工作,制定合作社章程,發展社團等,不搞強迫命令,讓農民自愿加入合作社,充分體現了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
3、加大宣傳力度
充分發揮宣傳的輿論引導,在各村(社區)、各合作社廣泛開展創建示范典型宣傳工作,營造爭示范、爭進位,促發展的良好氛圍。
4、加大扶持力度
一是加強管理和引導,進一步規范合作社運作。合作社登記成立后,我們幫助和指導合作社制定各項管理制度,使合作社能較好的執行、引導合作社合法經營,不斷規范合作社運作;
二是積極扶持合作社發展,使他們得到較好的發展;三是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進行專門培訓,帶領合作社負責人到龍陵培訓一次,鄉引導組織培訓三次;四是為合作社提供技術服務等,引導19個專業合作社在建章建制上同茶葉示范專業合作社學習。
5、明確責任目標,重點打造1個示范社、2個快進社和5個進步社,做到:
a、有規范章程,有制度并上墻;
b、年度召開一次社員大會;
c、銷售額、社員利潤明顯增長,二次返利到位;
d、財會系統健全規范,有專業資質的會計人員,按要求報送報表;
e、產品質量提升或有計劃地開發新產品;
f、帶動農戶面明顯擴大。
三、存在問題
我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壯大,在很大程度上帶動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和促進農民收入增收,而且對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產生重大影響,發揮了積極作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為農業產業化的重要載體,產業覆蓋范圍不斷擴大,基本覆蓋了全鄉主導產業,新興產業、特色產業、和養殖服務業等方方面面,同時,一些承擔示范項目建設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典型帶動項目拉動,在發展現代農業,提高規模養殖比重、可擴大農產品市場競爭力等方面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作為一種新型的互經濟組織,專業合作社在其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通過調查發現,我鄉專業合作社在其發展過程中存在問題主要表現在:
1、辦社目的`不明確。在調查中發現,許多合作社辦社目的不明確,主要表現在:
一是為了爭取國家的優惠政策;
二是為了取得項目資金和信貸支持;
三是為了完成政府下達的任務指標。由于辦社目的不明確,出現許多“空殼社“”家族社“等不規范的合作社。
2、設立登記不規范,主要表現為:
其一,有證無牌,只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無生產,辦公場地,不具備開業資格;
其二章程不規范,不按章程規范開展業務;
其三是注冊資金與實際出資不符,有的基本就沒有注冊資金
其四,是組織機構不健全。
3、專業合作社經濟實力弱,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一些規定的項目支持,資金支持,金融支持(政策性)、稅收優惠大都難以落實到位,有的專業合作社在建設的初期,由于資金缺乏,工商登記后,成員則將股本有重新分退,專業合作社變成了有沒無實的“空殼”完全違背了組織專業合作社的初衷。
4、運作機制運行有待進一步規范,一些專業合作社在運行過程中,只為個人謀私利,不為大家謀利益,謀發展,和合作社發展宗旨不符。
5、人才缺乏、科技水平低。專業合作社人才缺乏,服務水平不到位,已成為目前合作社發展的一大阻礙。
四、今后發展對策
1、重視合作社在農村經濟發展的作用,加強管理;
2、加大指導力度,規范合作社運行;
3、出臺相關合作社扶持政策和優惠措施;
4、幫助合作社解決人才缺乏問題,引導更多的人才進入合作社管理層;
合作社章程13
1、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存在的普遍問題
1.1合作規模較小,合作層次不深,行業分布極不均衡。普遍存在合作覆蓋面小、農民參與熱情不高、參與合作社員比例偏低問題;局限于本村范圍內社員間開展合作的較多,村際間開展合作的極少;合作業務相對單一,大多局限于信息服務和技術推廣;行業合作范圍較窄,大都局限于種植業和養殖業,科技含量相對偏低。
1.2參與意愿不強,專業人才短缺,政府扶持有待提高。受傳統觀念、教育程度等因素影響,很多農民持懷疑和觀望態度;受編制、體制、薪酬、福利、等因素影響,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和運行急需的專業技術、創新管理等專門人才嚴重短缺;政府對合作社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未落到實處,引導、扶持力度不夠,責任不清。
1.3制度章程模糊,運行機制欠缺,日常管理比較松散。管理松散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存在的普遍問題。機構設置不合理、章程制度不完善問題普遍存在。社員參與決策機會少,民主管理被忽略。缺乏必要的監督制度和監督機構,運行管理隨意性大,社員關心的利益分配問題不能做到公開公正,嚴重影響了合作社的健康發展。
1.4綜合實力較弱,帶動能力不強,組織化程度需加強。個別合作的目的單純是為了獲取政府的政策和資金支持,沒有獨立開展深層次的合作,導致發展規模相對較小,合作方式簡單,管理松散滯后,綜合實力不強,沒能形成產、供、銷一體市場化運作模式,市場競爭能力弱,輻射帶動能力較差,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有限。
1.5資金來源不暢,融資能力較低,發展后勁嚴重不足。農民專業合作社要擴大規模、提檔升級離不開資金支持。受專業合作社性質和規模影響,資金主要來源于社員自籌和合作社自身資本積累,其他社會資本投入較少。通過金融機構借貸融資又受到抵押能力和信用評估限制,使融資難成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壯大的瓶頸。
2、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持續健康發展的對策建議
2.1轉變農民觀念,提高農民素質,加強專業人才培養使用力度。要通過宣傳引導、典型示范等形式,普及合作經濟知識,使農民了解合作社的職能和作用,期待合作的收益,提高合作的意愿。要通過多種形式,運用各種載體,發揮各方力量,對合作社管理者、農民和社員開展知識技能、管理方法等培訓,提高其就業能力和參與市場競爭意識,逐步轉變農民在市場競爭中的劣勢和弱勢地位,增加抵御市場風險能力。加快農村專業人才培養,采取多種培養方式,建立合作培養和定向培養機制,繼續鞏固“三支一扶”和“大學生村官”成果。
2.2擴大合作規模,深化合作層次,努力實現合作層面均衡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入社會員越少,合作經濟組織的優勢越無法得到體現,其他持觀望態度的農民越不敢加入合作社,對周邊農民的輻射帶動作用越小,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越低,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越弱。要做好宣傳引導,強化規范管理,鼓勵和引導更多的.農民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共同努力增加收入水平。同時,要不斷擴大合作范圍,除傳統種植、養殖業外,努力實現產業均衡發展,向農副產品深加工、物流、倉儲等領域拓展,提高農副產品附加值,增加農民就業機會。
2.3完善決策機制,規范內部管理,強化監督管理以促合作共贏。農民專業合作社強調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必須不斷創新和完善內部管理機制,規范日常管理,做到規范運行、民主公開。要引入現代化企業的管理模式,完善決策機制,嚴格按照合作社章程進行民主管理,注重公平原則,實行集體協商或集體票決。強化日常管理,有一定規模的合作組織可以吸納非合作社員、具有管理經驗的專業人員負責日常管理,提高管理效率。要完善利益分配機制,按照合作章程和協議公平分配合作收益。要完善監督機制,實現內部與外部多重監督。
2.4擴寬融資渠道,增加信貸支持,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農業合作。要想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壯大,必須要擴大融資渠道,解決好專業合作社發展瓶頸問題。在政府提供部分啟動資金和擴大規模的扶持資金外,要鼓勵銀行開發適合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信貸產品,簡化信貸手續,拓展評估抵押方式和信用擔保方式,增加信貸資金數額,適當減少信貸利率。不斷探索社會資本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發展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充分發揮社會資本來源廣泛,資本持有者信息廣、能力強的優勢,鼓勵社會資本以股權形式參與合作經營,以實現共贏。
2.5加大政策扶持,加強合作指導,強調政府的服務和引導功能。政府應該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與指導、支持與幫助,但必須注意把握尺度,減少行政干預,為合作社發展提供寬松的環境。政府要注意轉變職能,在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過程中要扮演調控者、指導者的角色,決不參與實際管理,但要提供多樣性的政策支持、信息服務和業務指導,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良性發展。要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把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資金納入財政專項預算并管好用好。要強化稅收支持,吃透用好國家惠農政策促進合作社快速成長。
合作社章程14
xx種植專業合作社
章程
(20xx年xx月xx日設立大會一致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xx發起,于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xx種植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xx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
本社住所:xx市xx鎮xx村,郵政編碼:xx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組織收購和銷售成員種植的xx統一采購、供應成員種植xx所需的種苗及肥料,為成員提供xx種植技術咨詢服務。
合作社章程15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額濟納旗xx專業合作社
本社住所:內蒙古阿拉善盟xx小區1號樓6單元301室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范圍:梭梭、蓯蓉種植;城鎮綠化;種苗、花卉、經濟種苗的生產與經營;人工造林、防沙治沙;封山(沙)育林;林沙草產業;森林病蟲害防治;網圍欄安裝;林木的撫育與管理;肉蓯蓉、鎖陽的接種;水利工程。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150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5名。
農民成員4名,所占比例80%。
非農民成員1名,所占比例20%。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自愿申請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用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的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準年度業務報告:
(四)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五)審議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六)決定本社重大財產出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七)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八)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九)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需提前十五日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二)監事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徐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隊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七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定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算、盈余分配和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大會審議。
(四)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十八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設監事1人。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本社經理現任理事長以及理事長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理事。
第二十二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二十三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四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五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收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六條本設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二十七條本社當年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八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于無人:
(二)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社分立或者去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本社決定解散后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包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布方式
第三十一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與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務認真核實并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二條本社清算完畢后,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
第十章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的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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