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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必備】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我們都跟章程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章程作用于組織內部,依靠全體成員共同實施。那么章程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建立現代產權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的名稱為:____________
本公司的住所:____________
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單位或個人)共同發起組建(或者:本公司由______企業改制,通過職工參股,吸收社會股份,共同組建),公司依法成立,為獨立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本公司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本公司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誠信經營,注重經濟效益;提高職工收入,保障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股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六條:本公司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_________首期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_________首期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_________首期按(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上述股東不少于2人,不超過50人)
公司股東出資總額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公司首期股份總額為_________股。
第三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凡承認并遵守本章程,通過出資持有本公司股權者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按章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八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根據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享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的權力;
2、按出資比例享有收益權;
3、了解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對違法亂紀、玩忽職守和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人進行檢舉、控告;
4、按公司規則、章程轉讓出資;
5、公司終止清算時。有權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第九條:公司股東應履行以下義務:
1、對公司出資并承擔公司的虧損及債務責任;
2、遵守公司章程;
3、服從和執行股東會決議;
4、支持公司改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發展;
5、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四章:股權管理
第十條:公司對各種股權實行規范化管理。
1、公司設立股權管理辦公室,在董事長領導下,負責股權管理工作。
2、公司制定股權管理規則(或實施辦法),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3、公司因發展需要擴股、縮股時,需由董事會制定方案,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4、公司因發展需要,吸收新股東、調整股權結構,需由董事會制定方案,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5、股東的股份不得抽回,可按公司股權管理規則轉讓股權。職工遇到退休、調離、下崗、辭職或被企業辭退、除名等情況不能如期實現轉讓的,具備條件的可由企業收購,也可由普通股轉為優先股。
6、股東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的條件如下
:(1)轉讓后股東人數不得少于2人;
(2)雙方自愿,不得以任何方式脅迫股東轉讓股權;
(3)股東向公司內股東轉讓股權,須經股權管理機構確認后辦理過戶手續;
(4)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受讓人的名稱、住所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7、公司建立股權流轉機制,使擴股、縮股、吸納、退出按市場經濟需要順暢運行。
8、公司向股東頒發股權證作為股東出資憑證和分紅依據。
第五章:股東會
第十一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設立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的由持股會理事長代表會員進入股東會,行使權利)。
第十二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2、審議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3、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5、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實行擴股和縮股作出決議;
7 、對公司發行債券或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作出決議;
8、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財產組織形式、終止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并作出決議;
11、審議決定公司股權管理規則或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股東會議事規則如下:
1、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舉行一次。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東會議由董事長或董事長委托的董事主持召開。在召開會議的15天前應將會議的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
3、董事長認為必要時可主持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4、凡股東會作出決議的事項,同意的票數應占出席股東持有或代表出資的2/3以上;凡股東會選舉或審議決定的事項,同意的票數應占出席股東持有或代表出資的半數以上。
5、股東可委托代理人行使表決權,但須出具書面委托。
6、出席股東會股東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資達不到2/3數額時,會議應延期15天召開,并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延期后召開的股東會議,出席股東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資仍未達到規定數額時,視為達到規定數額。
第六章:董事會
第十四條: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是股東會的常設權力機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公司董事會由(3——13)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名,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內,股東會不得無故罷免。董事會成員中有公司職工代表一名。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般由最大股東方的董事出任董事長。
第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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