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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章程

時間:2024-04-12 17:16:25 章程 我要投稿

業主委員會章程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起著規定組織紀律的作用。我們該怎么擬定章程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業主委員會章程,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業主委員會章程

業主委員會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組織名稱、地址

  名稱:

  地址:

  所轄區域范圍:

  第二條 性質和宗旨

  業主委員會是本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內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由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負責。其宗旨是: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安全、舒適的居住環境。

  第三條 委員會自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登記之日起成立,并接受其監督與指導。

  第四條 本章程所稱業主,是指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類住宅的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各類物業和產權所有人。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在街道辦事處配合下組織業主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以前建成的各類房屋或住宅區(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住宅區),按物業管理區域,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原產權單位,在街道辦事處配合下組織業主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后,15日內持成立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委員會成員名單和委員會章程到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六條 業主大會由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全體業主參加,業主人數較多的,應當按棟或單元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業主(業主代表)出席才能舉行,業主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大會。

  產權性質單一的寫字樓、商場、大廈、居住區、工業區等,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由業主自行產生。

  第七條 第一次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按下列程序召開

  1.由大會籌備組介紹大會籌備情況;

  2.由大會籌備組介紹業主委員會候選人情況;

  3.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的成員投票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成員。

  第八條 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業主委員會負責在會議召開7日之前將大會召開日期和內容送達每位業主(業主代表)。

  經10%以上業主(業主代表)提議,委員會應在接到提議后15天內,就其提議的內容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大會對提出的議案已作出決定的,業主(業主代表)在半年內不得以同一內容再提議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應按棟或按業主人數的一定比例邀請非業主的房屋使用人列席會議。

  第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由出席會議的業主(業主代表)投票表決,過半數以上通過。

  第十條 委員會設委員名(根據實際情況設定,不得少于5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會中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 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委員可連選連任

  根據工作需要,委員會聘任專職或兼職執行秘書一名,負責處理委員會日常事務;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等有關部門也可以參加委員會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委員會權利

  1.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

  2.制定委員會章程,代表業主、使用人,維護其合法權益;

  3.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組織或指導下,采取公開招標或其他方式,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4.審定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維修項目計劃;

  5.負責維修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6.監督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 7.組織換屆改選業主委員會;

  8.提出修訂業主公約、委員會章程的議案;

  9.監督、檢查各項管理工作的實施情況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10.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和權利。

  第十三條 委員會義務

  1.向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決定;

  3.接受業主和使用人的監督;

  4.聽取業主和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5.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工作,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收繳物業管理的有關費用;

  6.涉及全體業主利益的有關事項決定,應書面或口頭通告,也可張貼公布。其中重大事項,必須經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通過

  7.建立業主委員會檔案制度;

  8.自覺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物業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9.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得違反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十四條 經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同意,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執行秘書可獲得適當津貼

業主委員會章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組織名稱、地址。

  名稱:

  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地址:___________

  所轄區域范圍:____________

  第二條 本委員會是本住宅區業主對物業實行自治管理的群眾性組織。

  本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本委員會自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之日起成立。每屆任期2年。

  第三條 本委員會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監督、指導。

  第四條 本委員會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環境。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本委員會的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員名,聘任執行秘書名。

  第六條 本委員會的權利:

  (一)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二)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年度工作計劃和費用預算;

  (三)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情況;

  (四)審議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

  (五)負責維修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

  (六)監督公共建筑、公共設施設備和物業管理辦公、經營用房的使用情況;

  (七)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本委員會的義務:

  (一)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接受業主的監督;

  (三)監督業主遵守業主公約,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項管理目標的實施;

  (五)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及其他代收費;

  (六)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八條 本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員產生及職責

  第九條 本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從業主中選舉產生,委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委員名額分配,堅持按產權份額與代表性相結合的原則。

  自然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業主本人擔任;法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法人委派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委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物業管理有關規定;

  (二)熱心公益事業;

  (三)組織協調能力較強,在業主中有威信;

  (四)身體健康,有行為能力;

  (五)辦事公道,品行端正,無劣跡。

  第十二條 委員的職責:

  (一)參加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和組織的活動;

  (二)審議會議的議案和報告;

  (三)參與委員會的決策;

  (四)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

  (五)向委員會提出議案、建議和意見;

  (六)完成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停任:

  (一)已不是業主;

  (二)未經批準連續3次不出席委員會會議的;

  (三)辭職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五)有違法犯罪行為或正在接受審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委員的。

  第十四條 委員的停任和增補,由委員會提名,提交業主大會批準。委員會應書面說明停任和增補的理由,并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委員停任時,須在停任后1周內將管理和保存的屬于本委員會的資料、財物等移交給本委員會。

  第十六條 本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委員中選舉產生。

  主任的職責:

  (一)負責召開委員會會議;

  (二)負責主持召開業主大會;

  (三)代表本委員會對外簽約或簽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經業主大會、委員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本委員會執行秘書由主任提名,由委員會會議通過,負責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十八條 本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執行秘書,可按業主大會討論通過的補貼標準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為: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九條 委員會每個季度至少應例會一次。有2/3以上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時,應在1周內組織召開委員特別會議。

  第二十條 會議由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應提前7天送達每位委員。

  第二十一條 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作為缺席對待。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經過半數委員通過,并向全體業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討論重大事項時,可以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使用人代表列席會議,并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五章 經費與辦公場所

  第二十三條 本委員會經費從(經營用房經營收入、住戶按實際開支分攤)列支。

  第二十四條 本委員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委員會的會議費;有關人員的津貼;刻制印章、掛牌費;必要的日常辦公費用。

  經費收支賬目可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負責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員會匯報,每年度向業主大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應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轉讓、變更或出租、借用給物業管理單位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

  物業管理經營用房,應嚴格按《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使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訂經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本章程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 解散本委員會,須經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并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注銷登記備案。

  第二十八條 制定和修訂的本章程,應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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