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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縣花卉協會章程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章程,章程要明確組織內部的管理機制,要對領導崗位的設置、領導者的產生辦法和任期、下設部門和分支機構等一一進行確定。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寫好章程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南平縣花卉協會章程,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南平縣花卉協會章程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英文名稱:The China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縮寫CCTAA),是由中國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組成的獨立、民間和自律的全國性一級社會團體,受民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指導和監督。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經民政部注冊登記。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服務會員,建立與完善會員職業道德規范和執業準則,監督實施注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部關系,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維護納稅人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會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本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辦理會員注冊入會和變更管理;
(二)參與制定本行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擬訂注冊稅務師執業準則,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注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制度;
(五)開展行業黨建和統戰工作;
(六)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交行業立法和稅收政策建議,參與行業立法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及會員的意見和訴求;
(八)支持會員依法誠信執業,監督會員遵守執業準則;
(九)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協調行業及會員內、外部關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十一)開展稅務師事務所等級認定工作;
(十二)開展會員年度檢查工作,監督檢查行業管理制度實施情況;
(十三)組織和推動會員繼續教育及專業培訓工作;
(十四)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提供業務援助;
(十五)負責注冊稅務師行業宣傳,出版會刊及有關業務書刊,建立行業信息網絡,提供專業信息服務;
(十六)開展國際交往活動;
(十七)辦理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授權和委托的有關事項;
(十八)指導地方注冊稅務師協會的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是:
依法定程序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
個人會員是:
(一)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注冊稅務師資格證書》的注冊稅務師;
(二)從事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管理人員和理論工作者。
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
第七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注冊稅務師協會辦理注冊入會手續;
(二)領取本會統一制發的會員證(含電子版)。
第八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相關學習、研究、經驗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相關免費服務;
(四)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要求;
(五)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對本會給予的懲戒提出申訴;
(七)享有本會提供的其他服務;
(八)依照規定退出本會。
第九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遵守執業準則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職業道德,維護本會聲譽;
(四)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五)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完成繼續教育任務;
(八)按規定報送和更新會員信息;
(九)承辦本會委托的工作任務和依據章程應盡的其它義務。
第十條會員退會應辦理退會手續,并交回會員證(含電子版)。
拒不履行義務的會員,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注銷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含電子版)。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協會或本會獎懲委員會審查核實認為情節嚴重須除名的,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通過: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
(三)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四)被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注銷執業備案。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采取選舉或者協商辦法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和批準本會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制定、修改會費收取標準及管理辦法;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三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并經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本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組成,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采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調整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及專門委員會;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履行本章程第五條所規定的各項職責;
(八)審議、通過各項行業管理制度;
(九)審議、批準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十)審議、批準本會年度會費的財務收支報告;
(十一)審議會員有關權益、紀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十二)其它應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第十六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除(二)、(三)、(九)、(十)項以外的各項職權。
追加或變更重大的開支項目由財務委員會審核后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個別理事因工作變動等需要調整的,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決定,并向下一次召開的理事會作出報告。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須分別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會議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常務理事可以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案、修正案。
第二十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并報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者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并經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以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重要文件;
(四)處理重要事項;
(五)行使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或者受會長委托辦理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本會可以設立輪值副會長。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主持協會秘書處的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人選;
(三)提出各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負責本會財務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經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確定授權由秘書長簽署的`文件和辦理的事項;
(六)處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會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批準。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獎懲委員會、財務委員會等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專門工作機構,其設置、調整具體職責和運行規則,由理事會批準。
專門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可連選連任。
專門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秘書處負責。
第三十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設榮譽理事。
本會根據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需要,可聘請國家稅務機關有關人員為本會專家委員。
第五章地方注冊稅務師協會
第三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成立的地方注冊稅務師協會,是本會的地方組織。
地方注冊稅務師協會的章程,由本地區會員代表大會制定,經當地稅務主管部門審查、民政部門批準后,報送本會備案。
第三十二條地方注冊稅務師協會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章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資助、國內外團體或者個人的捐贈;
(四)本會舉辦的事業收入,開展為協會宗旨服務的有償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職責范圍和事業的發展,并定期向全體會員公布經費收支情況。
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會依照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辦法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六條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會辦理會計事務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經費收支依照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年度財務收支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由財務委員會審核并提交理事會通過。
第三十八條本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費收支依據協會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本會換屆或者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作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第四十二條本會因故終止前,須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南平縣花卉協會章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團體的名稱:沭陽縣花卉協會。
第二條沭陽縣花卉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的性質:是以花卉科技人員及花卉產銷大戶自愿結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的群眾團體;是本縣進行花卉研究工作,組織協調我縣花卉生產及花卉營銷、開展產業化經營的民間社會自治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為: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其它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展示和推廣科技成果,通過人員培訓、技術咨詢等方法來提高我縣花卉生產者和經營者的技術水平、營銷手段和道德水準,促進我縣花卉產業持續、高效、健康、穩步發展。
本會的目的為:通過本會的努力,使我縣的花卉產品銷售到祖國各地,并盡快走出國門、走向世界,為人類的生態平衡與環境美化作出貢獻,又能有力地推動我縣地方經濟的發展。
第四條本會業務主管部門為縣農林局,在縣民政局登記并接受上述兩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沭陽縣農林局。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㈠宣傳貫徹國家和各級政府有關花卉產銷的方針、政策、法規,研究制定我縣花卉生產規劃和管理措施。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當好參謀。
㈡分析、研究全縣花卉生產、流通、管理等有關方面的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㈢搜集整理、傳遞縣內外花卉生產、流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總結交流和推廣花卉生產、流通、管理方面的信息與經驗。
㈣引進和展示新優特品種和新技術,搞好試驗示范,引導廣大農民發展優質高效的花卉生產。
㈤對全縣花卉生產發展提供產、銷一條龍培訓、咨詢和承包等服務,包括苗木、盆景制作、技術、信息、物資、資金、營銷等方面的`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兩種。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㈠擁護本會章程;㈡有加入本會的意愿;㈢在我縣從事花卉技術推廣的農業科技人員;㈣經驗豐富的花農,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的花卉、盆景生產和營銷大戶。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㈠提交入會申請書;
㈡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㈢填寫協會會員登記表;
㈣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㈠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㈡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㈢優先在協會刊物上發表文章,介紹經驗;
㈣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㈤委托本會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㈥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㈠執行本會的決議;
㈡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信譽;
㈢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㈣按規定交納會費;
㈤向本會反映我縣有關花卉盆景產、供、銷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㈥認真鉆研花卉盆景產、供、銷及有關技術、策略,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服務我縣花卉生產;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違反本章程的行為,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每季度召開一次全體會員例會,每年年底或下年年初召開一次年會。其它會議與活動臨時提前兩天通知。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㈠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㈡選舉和罷免會長;
㈢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㈣決定終止事宜;
㈤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農林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局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會理事會由會長和理事長組成,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㈠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㈡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㈢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㈣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㈤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㈥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㈦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㈧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㈨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㈩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隨時決定。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㈠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㈡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㈢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㈣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農林局、民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農林局、民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㈠負責協會全面工作;
㈡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㈢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㈣經理事會通過,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㈠兼任分會會長;
㈡負責所管分會的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㈠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㈡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㈣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㈤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㈠縣財政資助;
㈡接受各友好單位或個人捐贈;
㈢會員的會費;
㈣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團體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農林局、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農林局審查同意,并報民政局登記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后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農林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農林局、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民政局辦理清算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農林局、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年12月3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民政局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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