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章程范本(精選15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章程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章程不由國家強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屬組織及成員信守,有一定的規范作用和約束力。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章程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合作社章程范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合作社章程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是由從事 狐貉養殖 的農戶為主體,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二條: 本社定名為 西豐鎮聯合狐貉養殖專業合作社,本社 住所設在 饒河縣 西豐鎮 聯合村。
第三條: 本社的宗旨是, 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 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合, 為社員提供生產和生活服務, 維護社員利益, 促進社員增產增收, 提高社員生活質量和水平。
第四條: 本社主要開展下列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一) 為社員提供市場信息;
(二) 引進新品種、新技術, 組織技術輔導和培訓;
(三) 推進標準化生產和品牌化經營;
(四) 組織社員從事產品的儲藏、加工和銷售;
(五) 提供其它社員所需的服務。
第五條: 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狐貉養殖戶,自愿聯合、民主控制的獨立市場主體的`合作制經濟組織。
第二章 社員
第六條: 凡從事 承認并遵守本章程,經本社同意,即可成為本社社員。
第七條: 社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八條: 社員的權利:
(一) 參加社員大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優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并享有本社為社員提供 的各項優惠服務;
(三) 參與本社經營活動;
(四) 對本社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第九條: 社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大會和管 理機構的決議,維護本社利益;
(二) 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經營活動,優先與本社開展業務往 來和交易,促進本社發展;
(三) 接受本社指導,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養殖 和服務活動并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四) 為本社提供養殖信息和有關情況。
第十條: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員資格:
(一) 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 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為;
(三) 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四) 有嚴重違反章程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社實行社員大會制度,設立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定期召開,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須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一) 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
(二) 五分之一以上社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員提出時。
第十三條: 社員大會有關決議的表決實行1人1票制。社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社員代理,各項決議須有全體社員半數以上同意,重要事項須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召開社員大會前管理機構需提前 1 日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五條: 社員大會的職權:
(一) 制定、修改和通過本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管理機構主任;
(三) 審議批準本社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
(四) 決定有關本社合并、分立、終止等重要事項;
(五) 討論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管理機構是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 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管理機構由主任1名,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管理機構職權
(一) 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二) 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提 交社員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
(三) 擬定本社機構設置,提交社員大會審議批準;
(四) 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五) 批準接納新社員或原有社員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條件的 社員資格;
(六) 負責管理本社經營活動,努力保證社員利益不受侵犯;
(七) 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管理機構會議必須由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成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方有效。管理機構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由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
第二十條:本章程由本社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合作社章程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本社成員的合法權益,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明確本社及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 本社名稱:
本社住所:
第三條 本社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四條 本社業務范圍:白絨山羊的繁殖、羊絨、羊肉加工、銷售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
第四章 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條 全體設立人為本社成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或對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認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本社成員。
第六條 本社的成員中, 5人均為農民成員。
第七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八條 成員退出本社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出具責任承擔字據,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成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理事會批評教育無效,由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并辦理退社手續: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不履行成員義務;
(三)其行為給本社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損害;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懲處的。
第五章 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分享財務年度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執行監事的決定、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有權申請退出本社,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一 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依其認繳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繳納出資額;
(三)按照約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按照約定承擔虧損:
(五)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財產,愛護本社設施;
(六)承擔本社認為需要承擔的其它責任。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監事等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四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本社技術人員的數量、任職資格和任期;
(七)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需要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首次大會由出資最多的成員召集,合作社成立后大會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理事共同推舉一名理事召集。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在20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有必要的。
第十六條 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十八條 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員。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成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十九條 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5天向成員書面報告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3人組成,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等有關事項;
(三)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除名;
(四)討論決定對本社成員與職員的工資、獎勵和處分;
(五)根據本社發展需要為本社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六)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
(七)履行章程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本社業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如有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理事會應嚴格執行各種報告制度,按期向成員大會報告本社生產、經營、服務和內部管理、財務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議每年召開2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過半數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應邀請執行監事列席,必要時可邀請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長1人,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負責召開理事會會議;
(二)根據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三)組織擬訂本社內部業務機構和各項制度;
(四)代表本社對外簽訂合同、協議和契約;
(五)根據成員大會的決定,聘請或者解聘本社、財務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
(六)組織落實本社的各項任務;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五條 本社不設監事會,設執行監事一人,執行監事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執行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社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和財務收支及盈余分配情況;
(三)監督成員履行義務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建議;
(六)提議臨時召開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七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 成員大會、理事會、執行監事決定事項和執行情況,應采取適當形式及時向本社成員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從事與本社有競爭或者有損本社利益的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財產;
(二)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接受商業賄賂。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個人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執行與本社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或財務會計人員。
第七章 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十一條 成員的姓名、認繳出資、出資方式、實繳出資及所占比例如下:
(一)x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二)xxx以糧田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三)x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 x%;
(四)x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五)xxx以貨幣出資,出資額為x萬元,占總數的x%; 入社社員共x戶,以貨幣、糧田等方式出資,出資額總計x萬元。
第八章 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虧損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社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社員利益共分享,風險共擔。
第三十四條 本社與成員的交易、及本社與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 本社在每一個財務年度終了時制作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并經執行監事審計。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
第三十六條 本社每年從盈余中提取10%公積金。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出資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第三十七條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條 本社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確定: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第三十九條 成員退社后,本社于該年度年終結算終了后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退社成員可參加盈余分配;如本社經營虧損,退社成員應分攤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本社根據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章程應由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員表決權決議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與清算、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第四十一條 本社合并,應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 本社分立,其財產應做相應分割,并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第四十三條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
(四)其它情形解散。
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算財產和登記債權債務,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組免除公告之義務。在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清償。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本社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余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清算組發現本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七條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社成員及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本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也可以制定補充條文。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實施。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由全體設立人表決通過并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章程 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王生明等6人發起,于20xx年5月11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社定名為:順豐高效農業種養殖專業合作社
成員出資總額:伍拾陸萬元(¥560000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王生明業務范圍:蘋果種植及銷售,滿足社員生產資料,以及種養殖所需物資供應,提供蘋果種植技術及生產信息、銷售信息,引進種養殖蘋果新技術、新品種、開展種養殖技術交流和技術咨詢。
本社住所:村民委員會
郵政編碼:710000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出資比例、作業量或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從事蘋果種植及銷售,滿足社員生產資料,以及種養殖所需物資供應,提供蘋果種植技術及生產信息、銷售信息,引進種養殖蘋果新技術、新品種、開展種養殖技術交流和技術咨詢。[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主要業務內容填寫]。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的出資、作業量或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在本社的作業量或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延安市安塞縣縣(市、旗、區)果業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協調,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的.農業和農村經濟建設項目;興辦與本社相關的經濟實體,以本社全部資產承擔責任。
第二章 成 員
第八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蘋果種植及銷售等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本社成員中,農民身份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條 凡符合前款規定,向本社提交書面申請,并按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經本社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下同),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技術、信息服務和本社生產經營設施;
(三)利用本社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
(四)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報告和會計賬薄;
(六)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七)建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八)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戶)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與本社作業量或業務交易量(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Z、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3票的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決權總票數應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執行監事)履行職責;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本社的設施,保護本社成員的共有財產;
包含總結匯報、外語學習、人文社科、IT計算機、文檔下載、教學研究、黨團工作、行業論文以及農業種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等內容。
合作社章程 4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瑞金市園盛農業專業合作社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范圍:種植紫薯、大棚蔬菜甜玉米、銷售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200萬元人民幣。
其中:貨幣出資額為200萬元人民幣,成員以非貨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7名。
其中,農民成員6名,所占比例85.7%,其它單位成員1名,所占比例14.3%。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理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揮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自愿申請退出的: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死亡的:
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審議批準年度業務報告:
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審議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決定本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人:
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須提有十五日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監事會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5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
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方可形成決定。
第十九條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簽署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二十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監事會由2名監事組成,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先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
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本社監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
提供擔保:
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二十六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七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八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兒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于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產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損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九條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該成員的出資額:
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條本社當年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計論通過后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珍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本社分產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全作經濟組織合并后需要解散: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三條本社決定解散后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審議。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布方式
第三十四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之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認真核實并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本社清算完畢后,向成員清算情況,并向原登記關申請注銷。
第十章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有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內客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自本社序設立之日起執行。
合作社章程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要求,提高農民生產經營的組織化程度,增加成員收入,實現共同致富,由馬守松、王祥賁、陳好軍、楊玉鏡、楊玉峰、孟國戰、李廣運、李傳喜等人共同發起,經杞縣工商局批準設立,召開成立大會,成立本社。本社定名為杞縣金田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第二條本社是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為主體,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產、經營、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其宗旨是為成員提供生產、營銷、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服務,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的經濟收入。在本社內部不以盈利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本社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實行民主管理,自主經營,盈余返還,成員享受平等權利。本社全部財產歸全體成員所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條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農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依法組織生產經營,在經濟活動中承擔有限責任。
第五條本社自20xx年7月成立,辦公地址是杞縣建設路與銀河路交叉口東北和高陽路口西南200米路右側(原三亞美食城)。
第二章成員
第六條凡從事與本社生產經營項目相同的農民或相關事業的個人,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請作為本社個人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組織可以申請作為本社團體成員。由本人提出書面入社申請,并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即為本社成員。從事相關事業的非農民身份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條成員員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成員大會,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和技術服務,利用社內設施的權利;
享有社內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的權利;
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權;
有權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有權建議召開成員大會;
享有參加本社股金分紅和按產品交易量返還利潤的權利;
有權拒絕不合法的負擔;
有退社自由權。
第八條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維護本社利益,保護本社的共有財產,愛護本社的設施;
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接受本社技術指導,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從事生產,履行簽訂的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共同發展本社生產;
不從事與本社相競爭或與本社利益相對立的活動;
按規定交納社費或股金。
第九條成員退社須在年終決算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可退社。退社時,其入股股金于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余,則分給其應得紅利。退社不退社費,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財產。
第十條成員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后獲得成員資格,繼承股金。繼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申請退社。
第十一條成員股金可以轉讓給本社成員,不得轉讓給非本社人員。
第十二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取消其成員資格。
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義務的;
給本社正當權益帶來嚴重危害的;
從事與本社利益相違背活動的;
連續兩年不交納社費的;
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構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懲處的。
取消成員資格,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取消成員資格,須結清所有債務,退還其所占股份,不分給應得紅利。
第三章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本社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召開成員大會有困難時,可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數不應少于成員人數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成員大會職權如下:
通過和修改本社章程,決定有關本社的解散、合并、聯合等重大問題;
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審查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計劃和報告,以及財務計劃和報告;
審查批準本社生產經營項目,業務發展規劃及規章制度;
決定本社各業務部門的設立或撤銷,以及重要合同的簽訂等問題;
討論決定成員交納的股金總額、每股金額、每個成員認購股金的最大份額;
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監事會的建議;
五分之一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第十六條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本社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兩名成員投票。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成員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五天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理事、常務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理事7名組成,理事會選舉理事長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制定本社發展規則、規章制度、生產經營計劃等,提交成員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本社的各項工作任務;
討論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獎勵、處分、除名、繼承等事項;
對外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
對成員進行培訓,組織成員參加各種協作活動;
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員;
管理本社的財務與財產;
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中所規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應嚴格遵守各種報告制度,定期向成員大會提出有關業務、財務等工作報告。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負責經營業務,保護本社一切財產,如有違法失職、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須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對生產經營計劃、人事和財務管理等重大事項由理事會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開會須邀請監事、經理、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總經理1名,由理事長任命對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定經營管理制度;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執行監事1名,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列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成員與執行監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親屬及本社職工不得擔任執行監事。
第四章服務職能
第二十六條本社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及成員的需要,以成員為主要對象,開展以下服務:
對成員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活動,組織經濟、技術協作;
興辦成員生產經營所需要的加工包裝、儲藏運輸、貿易、交易市場等經濟實體,推進生態農業產業化經營;
采購和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收購和推銷成員生產的產品;
向成員提供有關科學技術、市場、經濟信息;
提高本社農產品質量安全,開拓新的品牌;
承擔國家、集體或個人委托的科研項目和有關業務。
第二十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可以與其他國有、集體、個體、外資等經濟實體進行股份合作。所獲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第二十八條接受與本社專業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銷等業務。
第二十九條對外簽訂合同,開展與企業、科研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作。
第三十條辦理本社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培養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財務
第三十一條本社自有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成員社費;
成員股金;
本社每年度從結余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風險基金等;
興辦經濟實體的利潤收入;
接受的捐贈款;
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其他自有資金。
第三十二條本社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的費用開支范圍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計入成本。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本社日常辦公費;
發展本社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科研、咨詢、培訓、推廣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對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用;
本社福利事業支出;
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其他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本社社費定為每名成員每年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費不足時,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補交一定數額的社費。
第三十四條本社初次籌集的股金總額為48萬元,每股金額為1000元,每名社員最多只能認購20股。社員可以以資金、技術、實物、土地承包經營權等入股。本社成員的股份采用記名方式登記,由本社出據股權證明,作為分紅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本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本社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挪用本社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本社按公歷年度實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月初將上月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布一次,并及時解答成員提出的問題。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供上年度經監事會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同時,提出下年度的財務支出預算,交成員大會討論,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七條扣除當年服務成本后,年終結余按下列項目分配和使用:
公積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擴大服務或彌補虧損;
公益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業;
教育基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員培訓;
風險基金,按稅后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員生產、營銷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補貼;
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紅;
成員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利潤返還,按社員對合作社的貢獻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設施量多少等向社員返還利潤。上列各項的具體項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社聘用職工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成員大會批準。所付工資及對模范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本社獨資或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
第四十條本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的稅前利潤補足,因彌補虧損所減少的資金,成員大會應酌情規定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條本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六章變更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社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業務范圍等發生變化時,須向批準建立的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社遇下列情況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予以解散。
成員少于10人,并無法開展正常活動;
與其他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
嚴重經營虧損不能繼續經營;
本專業生產消亡;
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要求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四條在批準解散或重組后,理事會應在一個月內向成員宣布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五條本社決定解散時,應由成員大會選出5人的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批準。本社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雇傭人員工資;應繳稅款;外部債務;按成員認購股份比例返還股金和欠成員的債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發展合作與聯合。本社經成員大會討論同意后,可以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成立聯合會或行業協會。聯合會、行業協會與各成員社是協作關系,提供生產、營銷、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經成員大會討論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有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由成立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報主管部門備案。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有關條款若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應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合作社章程 6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提供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來實現成員互助目的的組織,從成立開始就具有經濟互助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成員的權利及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名稱:“xx縣xx烤煙種植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 住所:xx縣xx鎮xx村。
第四條 成員出資總額:肆萬壹仟肆佰元人民幣(每畝按 20元出資會費)。
第五條 設立人(成員)數: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條 本社是由主要從事煙葉生產的農民為主體,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七條 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合,全面實行煙葉標準化生產,實現社會化分工,專業化服務,減工降本,提質增效,維護社員利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八條 本社遵循的原則:
(一) 成員以農民為主體,100%從事煙葉生產煙農;
(二) 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 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 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員出資額比例返還。
第九條 本社依法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本對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社主要開展下列服務活動:
烤煙及其它農產品種植、銷售。
具體內容,按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二章 成員
第十一條 凡是煙葉生產的農民,自愿申請、承認并遵守本章程,經理事會同意,可以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二條 本社社員為100%從事煙葉生產的煙農。
第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本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 優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并按成本價享有本社提供的煙葉生產專業化服務;
(四) 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五) 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六) 對本社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第十五條 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維護本社利益;
(二) 按照本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 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經營活動,促進本社發展;
(四)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管理標準從事煙葉生產經營;
(五) 接受本社指導,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并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六) 按照本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七) 為本社提供有關經營、服務等信息。
第十六條 本社成員要求退社的,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十七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八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章程規定向其返還。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本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十九條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員資格,并按規定退還其股金:
(一) 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 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為;
(三) 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四) 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本社實行社員大會制度,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
第二十一條 本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開會。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本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必須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 執行監事提議。
第二十三條 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修改本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理事、經理;
(三) 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 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 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 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七) 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 討論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召開社員大會前,理事會需提前3日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秘書長1名,理事7名。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第一屆理事會候選人,由設立人提名并交社員大會選舉,第二屆以后的理事會候選人由原理事會提名,或由本社成員總數10%以上成員聯名提名。提名的候選人,過半數以上成員選舉、支持的,可擔任理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
(一) 組織編制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及財務報告;
(二) 組織召開社員大會,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三) 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提交社員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
(四) 擬定本社機構設置,提交社員大會審議批準;
(五) 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六) 聘用工作人員,決定其聘期、報酬和獎懲;
(七) 批準接納新社員或原有社員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條件的社員資格;
(八) 負責管理本社資產,努力保證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九) 選任本社的經理,報請成員大會決議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擬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 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通知各理事時應書面載明會議內容和所議事項,理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并有理事會成員簽名。理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條 本社的理事長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按理事會的決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員。經理按照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負責具體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 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 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 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 理事長、理事和經理、財務會計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成員大會和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理事會報告;
(三) 在經營過程中突發事件的出現,緊急處置權,必須符合合作社利益,事后及時向成員大會、理事會報告;
(四) 接受成員大會、理事會的臨時授權、處理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社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任期3年,對社員大會負責。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 主持本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出本會活動計劃和報告草案;
(三) 起草工作制度和會議文件;
(四) 協調本會與社會各界的聯系。
第三十五條 監事長職權:
(一) 監督理事會依法經營,遵守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監督檢查理事會對本社章程和社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 監督檢查理事會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情況;
(四) 向社員大會提出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 受理社員及農民來訪,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 建議召開社員大會,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六條 執行與本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社財務會計制度,并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十八條 本社的資金來源:
(一) 社員出資額;
(二) 開展經營、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 提留公積金或公益金;
(四) 銀行貸款;
(五) 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六) 捐贈;
(七) 其他。
第三十九條 本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 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 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條 公積金按30%提取,用于增加積累、增強發展能力和服務能力或彌補虧損,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出資額的比例量化為各成員份額;公益金按5%提取,用于社員集體福利事業;風險基金按5%提取,用于煙葉生產自然災害及安全保障損失;
第四十一條 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基金、繳納稅款后的當年盈余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
第四十二條 本社年終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 按社員的出資份額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 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三) 其他。
第四十三條 本社如發生虧損,以公積金、風險基金、社員出資額依次彌補。
第四十四條 本社財務公開,接受社員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社在每一個財務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財務狀況說明書(表)》、《盈余、虧損分配表》。
第四十六條 由監事長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向成員大會報告。成員大會也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社依照法律、法規申報納稅義務,享受稅收優惠,繳納稅款。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條 本社的合并、分立應由理事長提出方案,經成員大會特別決議。
第四十九條 本社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或設立合并的方式,由合并各方簽訂協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本社承繼。
第五十條 本社分立,其財產做相應分割,并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合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 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五)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合作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算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清償。
第五十四條 本社因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不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五十五條 任何人未經清算組批準,不得處分本社財產。
第五十六條 本社優先清償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 自清算之日起前兩年所欠本社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 所欠稅款和其他各項債務;
(三) 共益債務;
(四) 成員交易額的優先支付;
(五) 成員按出資額分配剩余財產。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作可分配的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第五十七條 本社可根據業務發展的具體情形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 由理事長、理事會提出修改章程提案;
(二) 有成員10%以上提議;
(三) 章程修改提案經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
(四) 擬定成員大會章程修訂決議,擬定本社章程修訂報告。
第五十八條 本社的通知應為書面通知,至少通知80%以上成員;其他情形可在報紙、電視上公告通知。如果全部成員已接到書面通知,可免除報紙、電視公告通知義務。通知書應載明通知內容。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社章程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即發生效力。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為本社理事會或共同委托的中介服務機構。
設立人(成員)簽名(蓋章):
合作社章程 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本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陳民章等5人發起,定名為陳民章野豬養殖合作社,地址:
第三條 本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余返還,風險共擔。成員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地位平等。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為成員提供圈舍建造、飼料喂養,野豬買賣等與生產有關技術、信息服務及引進新技術、新品種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成 員
第七條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個人和組織,從事與本社同類或相關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社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請,承擔規定的出資額,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成為本社的成員。
第八條 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分享本社公積金分配和可分配盈余返還;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有權申請退出本社。
第九條 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本社規定的份額出資;
(三)維護本社成員共同利益,保護本社共有財產;
(四)嚴格履行與本社簽訂的各項協議和合同,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組織生產、提供產品;
(五)積極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
第十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
附加表決權行使的范圍是:決策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要求退社的,個人成員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十二條 成員死亡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法定繼承人、監護人必須在3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繼承手續,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前款規定辦理退出手續。終止成員資格。
第十三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自理事會討論通過次日起終止其成員資格。
第十四條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享有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于該財務年度決算后二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社的組織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增減成員和成員出資額;
(四)審議本社發展規劃,審議批準年度財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彌補方案;
(五)決定本社財產處置、對外投資、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六)決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
(七)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0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
第二十條 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委托其他人員代理,一名代理人最多只能代表兩名成員,代理人履行委托人成員權利。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成員出資額標準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本社成員達到150人以上,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每5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成員代表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成員代表大會履行除決策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實體、對外擔保和合并、分立、解散以外的成員大會職權。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3名理事組成,設理事長一人。成員在50人以內的,設3名理事,50人以上的設5名理事。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由理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經營管理負責人和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向成員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制度、工作計劃、財務報告、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等有關事項;
(三)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等事項;
(四)討論決定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和人事任免;
(五)討論決定工作人員工資、獎勵和處分等事項;
(六)根據本社發展需要,為成員提供各項服務;
(七)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負責本社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社生產經營活動;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組織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聘書;
(四)組織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組織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是本組織的監督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理事會的工作。
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執行監事一人。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執行監事由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財務收支和盈余分配等情況;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對侵害本社利益行為,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當事人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七)監督成員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量(額)記錄情況和價格執行情況;
(八)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執行監事召集,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 本社的內部機構由物資供應部、市場營銷部、技術服務部和綜合部構成,其職責和人員聘用由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按照國家有關法規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獨立核算、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社成員出資額實行份額制,每份出資額為5000元。每個成員基本出資額為一份,超出基本出資額的部分享有附加表決權。
在經營過程中,需要增加或減少成員出資額時,由理事會提出方案,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 成員出資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物、技術等,經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后轉換為出資份額。作價出資與貨幣出資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第三十四條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分類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和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三十五條 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按接受時的現值入帳。形成財產的,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公積金份額。捐贈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六條 本社每年從當年盈余中提取20—30%的公積金(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決定)。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后的余額,平均量化到每個成員帳戶。
第三十七條 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本社當年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剩余部分按成員帳戶中記載的資本份額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方案經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在每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布;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提交經監事會審核的財務報告,并按期向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三十九條 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財會人員。
第四十條 監事會負責本社財務的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向成員大會報告,并自覺接受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的審計監督,也可以委托審計部門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 本社作出合并決議后,應在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二條 本社作出分立決議后,應在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作相應的分割。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本社有下列原因之一解散:
(一)成員人數減少到5人以下;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在作出解散決議后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全部成員、債權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清算方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 本社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七條 本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本社解散、破產時,不能辦理成員退社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成員大會通過之日起執行,并報青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備案。
第五十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章程 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股份經濟合作社的運行和管理,促進本社集體經濟發展,維護和保障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相適應的集體資產管理體制和集體經濟組織治理機制,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名稱:蕪湖市鏡湖區xx街道xx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
本社住所:鏡湖區xx街道xx村為民服中心。
第三條xx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民主管理的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屬于本社集體所有的各項經營性資產,均屬于本社全體股東共同所有。量化到人的集體資產股權僅作為股東享受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依據,所有權仍屬股份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
第四條本社依法代表全體社員行使集體財產所有權,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等職能。
第五條本社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開展經濟活動,并接受xx街道辦事處和區、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資產折股
第六條折股量化資產為原村經濟組織經營性凈資產(包括村統一經營的資源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指尚有的農戶承包經營的集體土地)暫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圍。
第七條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后,因土地被征用等由集體經濟組織所得的土地補償費(扣除征地戶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相關費用)和集體資產置換增值等收益,應及時足額追加到總股本中。
第八條經清產核資并調整賬戶后,確認的本社集體經營性凈資產(原值)為29860975元,用于折股量化的經營性凈資產(總股本)為29860975元。
第三章 股份量化
第九條本社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股東資格的人員,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條股權界定基準日為20xx年9月30日24時,基準日前死亡的和基準日后出生的人員不享受股東資格。本村股權管理實行"生不增、死不減"的靜態管理。
第十一條本社按全額享受對象1份股權折算為10股計算,本次人口股量化股份總計為58590股,以人口股形式進行股份量化。具體股權享受對象界定如下:
享有股東資格的人員,截止基準日健在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1、戶口在本村,并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
2、戶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男性村民合法娶入且戶口已遷入本村之配偶及合法生育的子女;
3、戶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女性村民生育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并落戶本村的子女;
4、符合下列條件且戶口已遷入本村的應享受村民待遇的女婿:
1)本村村民的獨女之婿;
2)本村村民有兩個及以上女孩且無男孩的,其中一女之婿;
5、戶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符合法定領養條件正在辦理領養手續的子女;
6、原戶口在本村,現戶口遷出本村的普通大中專(含技校)的在校學生(所在學校出具在校證明);
8、原戶口在本村的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
7、原戶口在本村的已注銷戶口的刑滿釋放回本村的人員以及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
8、本村村民因婚娶入因種種原因戶口無法遷入的云、貴、川外嫁女。
9、因上學遷出戶口且未被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錄用的97年(含97年)以后畢業或肄業的普通大中專(含技校)畢業生,且戶口在基準日前已遷回本村的人員;在基準日戶口未遷回的,根據二輪土地承包情況,二輪土地承包分到承包田的享受半股,未分田的不享受。
10、二輪土地承包后,因農轉非、購房、子女上學、投親等原因戶口遷出的,基準日戶口未遷回的,視其二輪土地承包情況,二輪土地承包分到田的享受半股,未分田不享受。
11、戶口在本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已合法生育,但因未落實計生措施而尚未落戶本村的子女;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未達法定年齡、未辦理結婚證)且在基準日戶口未遷入的人員不享受。
12、戶口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生活的外嫁人員(男、女)及其配偶子女,根據其二輪土地承包情況,二輪土地承包分得承包田的享受半股,未分得承包田不享受。
13、戶口不在本村,二輪土地承包后外嫁人員,視其二輪土地承包情況,二輪土地承包分得承包田的享受半股,其配偶及子女不享受,未分承包田的不享受。
14、本村村民有多次婚姻之配偶且戶口在本村的,按照法院判決、離婚協議或由該村民與現配偶與原配偶協商確定一人。只有一次婚姻的離婚配偶,常住本村且有住戶,生產生活在本村,且未嫁的給予確權,但應單獨立戶。
15、戶口在本村或已轉集體戶的三無人員(五保),應以獨立戶予以確權,待其去世后,其股權由集體收回,納入集體股管理。
16、已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編制人員不享受股權資格(不論戶口是否在本村)。
17、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但未及時辦理戶口注銷的人員其股權自然消失,不予確認。
18、戶口在本村,多年失去聯系、戶籍遺漏人員,暫不確認,待返村或戶口補登后再給予確認,其股權從集體股中配送。
19、戶口在本村,常居外地,二輪土地承包時村民組未予分配承包土地,且一直未履行村民義務的不享受。
20、二輪承包后因購房、投靠、工作等原因,戶口遷入本村的不享受。
第四章 股權管理
第十二條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人后,由股份經濟合作社向股東發放股權證書,作為享受股份經濟合作社收益分配的憑據。
第十三條股權可以繼承、轉讓和贈與,但不得退股提現。
第十四條股權證書不準作為其他證書使用,遺失需及時報失,并申請補辦手續。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凡持有本社股權證書,承認本社章程和履行股東義務的,為本社股東
第十六條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凡年滿18周歲,持有本社股權證書的股東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按股分配的權利,但對本社財產沒有直接處置權;
3、有向本社提出改進經營管理方法和監督經營管理活動、財務收支的.權利;
4、享有對本社董事會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及各項福利的權利。
第十七條股東應盡以下義務:
1、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須遵守本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和各項制度,執行股東代表大會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
3、關心本社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維護本社的合法權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額為限,依法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議事規則
第十八條本社設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
第十九條股東代表會議由全體股東代表組成。股東代表由具有選舉權的社員股東中推薦選舉產生(第一屆股東代表由原村民代表直接過渡產生)。股東代表任期與兩委換屆同步每屆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股東代表會議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通過、修改本社章程;
2、選舉、罷免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3、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4、審議、批準本社發展規劃、資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方案,決定投資決策,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5、審議、批準收益分配方案;
6、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股東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股東代表會議須有2/3以上股東代表出席才能召開。股東代表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條股東代表會議實行"一人一票"表決制度,采取舉手表決等方式進行。股東代表會議形成的決議,須經到會股東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社董事會由7人組成,由股東代表會議實行由候選人等額選舉方式產生,董事會成員原則上采取與黨組織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交叉任職。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副董事長兼任本社總經理。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實行股東代表大會領導下的董事長負責制,是股東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和日常工作機構。董事會必須嚴格執行股東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向股東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對股東代表會議負責,接受監事會和本社股東的監督。
(一)董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1、召集、主持股東代表會議,并向股東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代表會議的決議;
3、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資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方案;
4、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擬定投資決策方案;
5、制定本社財務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6、擬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
8、決定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的設置,根據需要聘用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9、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項。
(二)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代表大會和召集、主持召開董事會會議;
2、組織實施董事會形成的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
3、負責處理本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
第二十五條本社董事會每屆任期3年,于村兩委換屆同步進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代表會議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成員列席董事會議。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以舉手表決方式進行,董事會議作出的決議須經到會董事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是本社常設的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股東代表會議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監督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股東代表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3、對董事會及工作人員的工作行使監督職能,提出建議和批評意見;
4、定期審查本社財務,并向股東公布;
5、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任;
6、監事會成員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本社監事會人員由本屆村務監督委員會、股東代表為正式候選人等額選舉產生,由5人組成,設監事長1人,本社監事會每屆任期3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直系親屬不能被聘用為本社的財務管理人員。
第三十條監事會可以向股東代表會議提出要求罷免不稱職董事的建議。監事會應有2/3以上的監事參加方可舉行。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監事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長指定的其他監事代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以舉手表決方式進行,監事會形成的決議須經到會監事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章 資產經營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應以效益為中心,以資產的保值增值為目標,加強對本社資產的經營管理。董事會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采取獨資經營、股份合作、租賃、拍賣、兼并等辦法,進行資產經營活動,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在資產發包、租賃時,應依法簽訂承包、租賃合同,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金。對有關工程項目的建設和資產的承包、出租經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對本社負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未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不得將集體資金出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以本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做經濟擔保。
第三十六條本社須建立集體資產登記制度,每年清查盤點一次,做好登記造冊與歸檔工作。
第八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本社執行財政部《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制訂《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財產清查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八條本社財務實行委托代理制,會計核算委托xx街道村級會計業務委托代理服務中心代理。本社設報賬員一名,負責報賬工作,報賬員保持相對穩定,不受村兩委、村經社、股份經濟合作社換屆影響。
第三十九條本社實行民主理財、民主監督、民主管理;本社各項收支必須經監事會審核簽章后方可入賬,本社的重大財務事項必須接受監事會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督。本社要充分保障村兩委、村經社必要的、合理的經費開支。
財務收支情況經監事會審核后,按月(季)逐筆逐項在村務公開欄明細公開,土地征用補償及分配等重大事項做到及時公開。同時做到資產、債權、債務、財務計劃、經濟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股東代表大會各項決議的公開,接受股東監督。
第四十條本社堅持勤儉辦社的方針,反對鋪張浪費,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
第四十一條本社班子主要負責人的報酬,根據街道黨工委、政府有關規定并結合本社財務制度執行。
第九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二條收益分配
股份經濟合作社在年終分配時應兼顧國家、合作社和股東的三者關系,編制財務決算,搞好收益分配。經營性凈收入原則上按以下比例進行分配:
1、提取公積公益金和福利費不少于30%;
2、股東紅利分配不超過70%。
分配方案由董事會提出,報街道辦事處審核后,由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xx街道xx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第一屆股東代表大會于xx年xx月xx日審議通過,自xx年xx月xx日起生效,并報送xx街道、鏡湖區農水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本社根據需要或法律法規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修改章程應由股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修改后的章程應送街道及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現行政策、法規、意見不一致的地方,以國家現行政策、法規、意見為準。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由xx街道xx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董事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章程 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xx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行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以及杭州市委、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名稱: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三條本社住所:
第四條本社由、等個股東聯合組建。
第五條本社經工商局登記注冊。經營期限為年(或長期)。
第六條本社系農村集體經濟的一種新型組織形式,按照計劃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資產對本社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社的基本職能:資產經營、資產管理、資產積累和收益分配。
第八條本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本章程對合作社及其股東、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本章程由董事會制定,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縣、市)農辦批準,在登記機關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經營范圍及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本社的經營范圍:(以合作社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十二條本社注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 股東資格、出資人及出資方式
第十三條股東資格
擁有本社股權者均具有本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東資格。
根據本社實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本社股東。
第十四條本社共有股東個,以集體凈資產量化方式出資萬元(其中人口股萬元,農齡股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具體股本結構詳見《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結構(變更)登記表》。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的權利
1、年滿18周歲有人口股的股東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享有對本社財務收支、資產營運、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權;
3、享有對本社董事會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權利;
5、享有購買其他股東轉讓股份的優先權;
6、優先認購本社新增注冊資本;
7、按有關規定享有合作社終止后剩余財產分配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現金股股金(如不設現金股,則去掉該項義務);
2、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項制度,執行股東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
3、支持董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4、以其所持股份份額為限對合作社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5、量化股及現金股不得退股提現。
第五章 股權設置、股權享受對象與股權變動
第十七條本社設人口股、農齡股。
人口股的享受對象及比例:
農齡股的享受對象及份額:
股東的股份數及股權額在股權證中予以載明,股權證由股份經濟合作社頒發。
以農村社區股份制改造時股東代表大會確定的基準日為時點,該時點后的新增人員不再給其量化股份。
第十八條股權可以依法繼承、贈予,經董事會批準可以(內部)轉讓,轉讓價格由雙方自行協商確定。
股東發生股權轉讓、繼承、贈予,應向董事會申請辦理相應手續;合作社將每年的股權變動情況列表,經股東代表大會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后,每年向登記機關備案一次。
第十九條本社如需增資擴股,應按同股同權的原則,由原股東按出資比例大小同比例增資。
今后因土地征用補償收入增加,或資產營運增值,或期末公積金余額占資本金總額50%以上的,按原股東持股比例及時追加股東的折股量化額。因合作社發展需要,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也可吸收社會投資者投資,其增資價格原則上應等于或高于每股評估凈資產。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條本社設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股東代表大會由全體股東代表組成。本社股東代表總數為名(最低不得少于30人,最高一般不超過80人)。股東代表任期每屆3年。
第二十二條股東代表的產生
(方式一)本社股東代表實行有候選人差額選舉的方式產生。首先通過分設、等個選舉小組,采取集中投票的形式,由各選舉小組直接提名候選人,根據候選人得票多少,按多于應選股東代表人數的10%確定正式候選人,然后由2/3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參加投票,過半數以上、高票者當選。
(方式二)本社股東代表實行無候選人直接選舉的方式產生,通過分設、等個選舉小組,由各選舉小組根據應選股東代表的人數,經由2/3以上有選舉權的股東參加投票,以得票多者當選。
第二十三條股東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批準修改本社章程;
2、選舉、罷免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3、決定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報酬方式、標準及資產經營責任;
4、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5、決定本社發展規劃、資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方案,決定投資決策方案;
6、審議批準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審議批準股東轉讓出資方案;
8、對本社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分別在每年的月和月召開。經1/3以上股東代表、1/5以上年滿18周歲有表決權的股東或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股東代表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應有不少于2/3以上股東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第二十五條股東代表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條股東代表大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舉手表決的`方式表決,也可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具體采取何種方式由董事會決定。股東代表大會對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2項內容作出的決議,須經到會股東代表半數以上通過;對形成的其他決議,須經到會股東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召開股東代表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的十五日前將會議審議的事項告知全體股東。股東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第二十八條本社董事會成員由人組成,由股東代表大會實行有候選人的方式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是股東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代表大會,并向股東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
3、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資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方案;
4、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擬定投資決策方案;
5、制定本社財務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6、擬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擬定本社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8、擬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東轉讓出資的方案;
9、擬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擬定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報酬方式、標準及資產經營責任的方案;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
12、決定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的設置,根據需要聘用總經理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3、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條本社董事會每屆任期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代表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董事會議應有2/3以上的董事參加方可舉行。
非董事經理、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第三十二條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以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董事會議形成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條召開董事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的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第三十六條本社監事會成員由人組成,監事會成員由股東代表大會實行有候選人的方式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任1人,由監事會選舉產生。本社監事會每屆任期3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直系親屬不能被聘用為本社的財務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監督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股東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對董事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批評意見;
4、每季審查本社財務,并向股東公布;
5、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任;
6、提議召開臨時股東代表大會。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可以向股東代表大會提出要求罷免不稱職董事的建議。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議應有2/3以上的監事參加方可舉行。
第四十條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經1/3以上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監事會。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議由監事會主任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會主任指定的其他監事代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條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以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監事會議形成的決議須經全體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條召開監事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的十日前通知全體監事,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監事必須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條本社由董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資產經營、財務管理與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應以效益為中心,以資產的保值增值為目標,加強對本社資產的經營管理。可依法決定資產的經營方式,采取獨資經營、股份合作、租賃、拍賣、兼并等辦法,盤活存量資產,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條經股東代表大會同意拍賣、轉讓的本社下屬企業,拍賣、轉讓金由董事會負責一次性收回,確有困難的應由對方制訂付款計劃,限期付清。
被拍賣、轉讓本社下屬企業的土地仍屬本社集體所有的,必須向受讓方收繳集體土地使用費。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對本社負有資產安全的責任,嚴禁為其它單位和個人作經濟擔保。
第四十八條董事會在資產發包、租賃時,應依法簽訂承租合同,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賃金。
第四十九條本社必須建立集體資產登記制度。每年組織開展一次資產清查核實工作,登記造冊,并按規定及時辦理年檢手續。
第五十條本社嚴格按照財政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五十一條本社必須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至少每季一次公布財務收支情況。年度財務收支情況接受上級農經管理部門的審計。
第五十二條本社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按規定足額提取折舊費。
第五十三條會計年度終了必須及時編制下列財務會計報表:
1、資產負債表及補充資料;
2、財務收支明細表;
3、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四條本社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關系,實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當年凈收益分配的順序和比例如下(在以下收益分配規定的幅度內,具體分配比例最終由本社董事會擬定方案,報股東代表大會批準后實施):
(一)提取公積公益金10—20%;
(二)提取福利費20—30%;
(三)股東分配50—70%。
第五十五條若分配后有結余收益可轉入下年度分配。
第五十六條本社提取的公積公益金主要用于彌補本社的虧損、擴大本社的生產經營規模或者轉增本社資本。
第五十七條本社提取的福利費主要用于本社股東的集體福利。
第五十八條董事會成員任期內經營管理成效顯著,本社凈資產有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據其貢獻大小,給予一定的獎勵。
因經營不善,致使本社資產流失、虧損的,應根據董事會成員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具體考核辦法由監事會提出,經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五十九條經本社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標責任考核結果,須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經管理機構審核備案。
第六十條本社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本社的資產,不得以個人的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六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的;
2、全體有表決權的股東決議解散的;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六十二條本社依照上條1、2款規定解散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代表大會確定;依照上條4、6項規定解散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經管理機構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本社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3、處理和清算有關本社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本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本社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理本社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代表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本社財產能夠清償本社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本社債務。
本社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份額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本社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本社財產在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五條因本社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本社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本社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六條本社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代表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本社登記。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已經股東代表大會同意,并已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縣(市)農辦批準。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章程 10
第一條:認真貫徹執行《農業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及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第二條:切實加強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規范合作社的財務行為,保護全體成員的合法權益和合作社資產安全及完整。
第三條:按照財務會計工作準則,及時編制財務計劃,準確開展財務核算,全面反映財務狀況,完整保存財務資料。
第四條:嚴格執行財經法紀,堅持勤儉持家、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的原則,積極參與合作社經營管理,為提高本社經濟效益提供服務。會計工作職責
第五條: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編制和執行預決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定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第六條:對合作社生產成本和相關費用進行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督促本社內設機構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運行效率和經濟效益。
第七條: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及時開展記賬、復帳和暴報賬工作,做到手續完備、數據準確、賬目清楚、資料齊全。按照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伙計報表。
第八條:定期檢查分析合作社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理事會或理事長報告情況,并提出合理化建議,及時向理事會和全體成員公開財務收支狀況。出納工作職責
第九條:認真貫徹落實現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現金出納這種帳據,嚴格審查現金和銀行存款,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條底庫。
第十條: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備用金限額為1000元,超過部分必須及時存入銀行,嚴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條:建立支票管理制度,健全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理事會長簽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配合會計做好各種賬務處理,配合銀行做好對賬、報賬工作。完成理事會長或財經主管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現金及存款管理
第十三條: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不準白條抵庫,不準坐支挪用,不準公款私存,庫存現金不準超過規定限額。
第十四條:建立現金出納崗位職責責任制,實行帳、款分別管理,出納員不登記會記記錄,負責辦理庫存現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條:加強對銀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鑒應分別妥善保管,定期核對賬目。
第十六條:嚴格開支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開支,不得付款,對不合理的開支,出納員有全拒付。
第十七條:現金日記賬必須使用國家規定的標準帳頁和正規的票據,按《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立規范的賬目。資產及物資管理
第十八條:固定資產屬全體成員所有,由合作社統一管理使用。按規定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妥善保管,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折舊制度,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清算,做到帳實相符。固定資產的出租、變賣和報廢,應經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可執行。
第二十條:定期清查和核各種應收款項,對外單位和本社成員欠款,應采取措施加以摧收。對壞賬、呆賬的核銷應由理事會、監事會核準,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方可核銷。
第二十一條:合作社統一收購成員產品、開展其中銷售,必須分戶建立產品物資登記臺賬,詳實記錄品名、數量、等級、價格、金額和收購時間,及時兌付收購資金。
第二十二條:大型固定資產構建,大量生產資料的采購,應由理事會提出構建和采購計劃,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實行招投標,提高招標競標的透明度。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堅持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原則,保障本合作社全體成員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四條:合作社監事會具體負責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工作,定期對本社財務狀況進行審查,對違反財經法紀行為進行有效監督。
第二十五條:按照農業部、檢查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工開暫行規定》的程序、內容、形式和方法,及時做好財務公開。會計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凡是本合作社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第二十七條: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并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后,歸檔保存。
第二十八條: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復制、摘錄會計檔案的,須經理事長批準。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制度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執行。
合作社章程 11
一、合作社機構設置
合作社除《章程》設置社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外,還在理事會下設辦公室、財會科、技術信息科。
二、合作社運作機制
(一)本社實行理事會會議制度。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在民主平等基礎上,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對所議事項作出決策。
(二)理事會除履行《章程》規定職責外,對下列事項作出決策:
1、合作社工作和產業發展規劃;
2、合作社年度工作目標任務;
3、合作社管理制度的制定;
4、合作社聘請人員勞動報酬標準;
5、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項。
(三)理事會公章由理事長負責保管,以理事會名義形成的、文件等文書資料,應加蓋合作社公章。
(四)聘用人員除履行理事會《章程》規定的職責外,實施崗位目標管理。
(五)監事會除履行理事會《章程》規定的職責外,應對理事會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及理事會決策執行情況等實施監督。
(六)理事會實行“權、責、利”相統一的目標管理責任制。目標責任制由理事會按年制定并負責考核,對違反《章程》、內部管理制度及未完成其目標任務的,按合作社制度及目標制度規定的標準承擔經濟責任;對工作業績佳、完成目標任務好的,按制度及目標制度規定的標準給予經濟獎勵。
三、財務管理制度
按本合作社制定的《安福縣洋溪鎮順生中藥材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四、人員聘用制度
會計、出納、技術員的'聘用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查同意后,由理事長聘用,實行合同聘用制,每三年一聘,所聘人員在理事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五、所聘人員崗位責任制
(一)、會計員職責
1、負責保管《財務專用章》,按規定使用印章;
2、負責按《會計法》和國家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財務核算,并確保其真實和完整;
3、負責編制合作社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狀況說明書和利潤分配表,按月定期提供會計信息,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4、負責保存、管理財務檔案,并確保財務檔案的安全和完整;
5、負責定期核查帳表及財務明細,盤查合作社物資、貨幣資金等,確保帳款、帳實、帳據、帳帳和帳表“五相符”;
6、按《會計法》及合作社規章制度的規定,對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財務檔案等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7、對不按規定使用合作社《財務專用章》而造成的損失,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出納員職責
1、負責協會財務收支、款項的劃轉和存取;
2、負責建立、登記現金、存款日記帳;
3、定期核對現金、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確保“帳款”相符;
4、負責保管、使用合作社現金、存款支票,管理合作社有價證券,確保其真實、安全和完整;
5、負責審核合作社財務收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對不合法規的財務收支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其他工作人員職責
1、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管理及中藥材營銷;
2、技術信息科負責技術指導、技術推廣、技術培訓和相關自信傳達等。
六、合作社辦公室管理制度
(一)、學習制度
辦公室工作人員應具備良好的素質、加強學習、堅持學習制度,做到學有所長、學有所得,創建學習型機關。
1、實行每個星期一學習的制度。安排政治和業務學習,并匯報各自一個星期所做的工作和下一星期工作打算,對各工作進行周調度;
2、每月30日為月例會日,主要是對當月工作進行小結,提出下一月工作計劃。
(二)、考勤制度
1、本合作社工作人員實行上下班簽到制,出差、下鄉、請假人員均由辦公室負責人在《考勤表》上注明;
2、上下班簽到時間為規定的上下班時間內15分鐘內(即每天上班后15分鐘內和下班前15分鐘內),在規定時間內未簽到的,視為曠工;
3、簽到結束后,由辦公室負責人及時收回考勤表,并將《考勤表》存放好,每月公布一次;
4、嚴禁簽到后從事工作之外的家務和娛樂活動等;
5、工作人員臨時外出辦事,應向單位領導或辦公室說明去向,一時不能按時簽到的要向辦公室。否則視為曠工;
6、每月曠工三次扣除全勤費,一年內曠工十次扣除全年考勤費。
(三)、請假制度
1、請假半天以上者,均要履行請假手續,并填寫書面請假條,報領導批準;
2、請假者必須在準假后才能離開工作崗位,擅自離崗者或超假者,均按曠工處理;
3、假條統一由辦公室保管,并由辦公室按制度進行管理,請假必須履行銷假手續,假滿的第二天即應銷假,未銷假的一律視為超假。因特殊情況超假的,應及時向單位主要領導報告理由,經領導同意后,方可續假。
(四)、值班制度
1、值班分工作日值班和節假日值班,實行8小時制。工作日值班人員必須提前到崗,負責做好每日的小掃和人員簽到,保證8:15前燒好開水,打掃好衛生;
2、值班人員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值班;
3、值班人員要認真接好電話,承接上級部門的指示,通知等,做好值班記錄,有重要或緊要事情,要及時向領導匯報,并根據領導意見妥善處理。值班人員在值班時一律不能關手機。
4、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因違反紀律造成的影響和后果,由當事人負責,并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合作社章程 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為穩定農民土地承包權,搞活經營權,提高土地產出率,促進農民增收,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合作社宗旨:積極探索農村集體承包土地流轉機制,促進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土地使用價值和經濟效益,充分發揮集體經濟組織及社員兩個積極性,保護農民長遠利益,增加農民經濟收入。
第三條名稱:xx市xx鎮橋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
第四條地址:xx市xx鎮橋村。
第五條性質:股份合作。
第六條經營范圍及方式:從事農業生產,實行規模經營。
第七條本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自我約束民主管理的機制。
第二章股份設置和管理
第八條本社社員以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入股經營,實行"民辦、民營、民受益"的管理方式,年終以股權分配紅利。
第九條本社對入股土地所有權和認定以該土地所屬的集體經濟組織為依據。
第十條享有土地承包權入股的農戶以1998年xx市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時認定的農戶為依據,以農戶簽字土地確認,現有記載的承包面積數為準。股份份額以該戶農戶流轉給合作社的土地面積多少來確定。合作期限將不超過集體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一條本社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社員共206戶,總入股土地1010.12畝。入股農戶以戶為單位,每畝承包土地折算股份一股,折合總股份1010.12股。其中一組27戶,入股土地166.19畝;二組16戶,入股土地84.64畝;三組32戶,入股土地136.11畝;四組20戶,入股土地121.88畝;五組17戶,入股土地108.56畝;七組22戶,入股土地62.4畝;八組33戶,入股土地146.07畝;二十五組16戶,入股土地66.95畝;二十六組23戶,入股土地117.32畝。(每戶持股數量詳見附件一:橋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各組股東名單)
第十二條土地股權在承包期限內可以繼承,但不得轉讓、抵押,入股協議期內不得退股。
第十三條土地入股完畢,本社對持股者簽發股權證書,采取記名形式,作為股份持有者的股權證明和分紅依據。
第三章社員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社員應遵紀守法,遵守村規民約,有良好的文明道德形象。
第十五條本社社員享有的權力: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社生產、經營、管理、財務等有知情權、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出席股東代表大會并按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4)依照章程規定獲取股利;
(5)合作社終止后,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份額;
(6)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社員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按規定入社社員必須自愿流轉土地給合作社,以其入股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分擔經營風險;
(3)執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董事會的各項規定,維護本社形象,積極為本社的發展盡職,不做任何有損本社利益的活動;
(4)參加合作社組織的各項社會公益活動;
(5)社員不得隨便抽回入股土地;入股協議到期后,退股土地必須服從統一規劃與調整;
(6)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組織和機構
第十七條本社實行社員代表大會制度,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關。本屆社員代表共設30名,社員代表以村民小組為單位,由擁有土地承包權入股的農戶直接選舉產生,村委會定工干部為當然社員代表,社員代表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例會,遇特殊情況或半數股東代表提議,可以召開社員代表臨時會議,合作社的經營方針、重大經營決策、年度計劃及其執行情況、財務預決算和年終分配方案,都需經社員代表大會審議,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第十八條董事會是合作社的經營決策機構,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董事會成員由社員代表大會從社員代表中選舉產生,董事會由5人組成,設董事長一名,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村委會定工干部為董事會的當然董事,董事長由村書記兼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的職權
(1)執行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審議和實施合作社發展計劃和年度經營計劃,審定合作社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財務報告。
(2)健全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堅持實行社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3)審議董事長關于經營情況和經濟效益的報告。
(4)任免和確定管理人員的勞動工資、生活福利等實施原則。
(5)制定合作社利潤分配方案,決定收益紅利分配方案。
(6)決定合作社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的設置。提出合作社章程的修改。
(7)股東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本社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由9人組成,監事長一名。監事會由社員代表大會從社員代表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村干部不得擔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人員和董事會成員不得相互兼任。其主要職責是:列席參加董事會,檢查監督合作社的經營和財務活動,檢查監督集體資產不受損失,檢查監督董事會的經營活動,保護社員合法的權益。
第二十一條董事長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財務制度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條堅持股權平等,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積累共有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按照現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制度,建立規范的合作社會計制度,實行財務公開。貫徹勤務儉辦社,民主理財的方針,開支要有預算,嚴格審批制度,正確處理積累和分配的關系,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杜絕鋪張浪費。
第二十四條合作社的收益來源于土的出租收入,支出主要有本社在組織管理中應承擔的水電費、排澇費、機房、配電箱、線路等維護費和溝渠、旱洞、閘門等整修維護費用。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本社的總收入減去總支出的余額,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給入社社員。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股份合作社執行省市農村承包土地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并履行各項義務。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與國家法規相抵觸是,按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董事會。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自第一屆第一次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合作社章程 13
財務管理制度是基于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客觀存在的財務活動和財務關系而產生的,它是利用價值形式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進行的管理,是企業組織財務活動,處理與各方面財務關系的一項綜合性管理工作。在財務管理過程中,針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資金營運活動、分配活動而制定、遵守的法律、法規、規則、準則、方法等一系列規范約束性條款,統稱為財務管理制度。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性質有別于其他集體所有制企業,也有別于一般的盈利組織,主要體現自我服務的公益性。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某一產品的生產,某一行業的經營或某一服務領域共同組織成的合作經濟組織,完全按照合作制原則結成的經濟利益共同體,以形成共同生產或經營,抵御市場風險,取得規模效益。專業合作社的`財務管理主要包括:
(一)核算體制
專業合作社遵循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財務管理體制。其最高權力機構為社員(代表)大會,依據社章設立理事會,監事會。各類專業合作社應依據原行業財務制度,結合自身的特點,制定本社的財務制度。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會計報表,定期向社員公布財務狀況。
(二)資金來源
1、社員股金。社員股金是為了取得專業合作社社員身份而繳納的股金,實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社員股金按實現的利潤進行分紅。
2、提留的風險金和企業發展基金。按現行財務制度的規定提取的一般盈余公積金作為風險金,以及按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提取一定比例的發展基金。
3、公益金按現行財務制度提取。
4、盈余積累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積金。
5、銀行貸款。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業務需要按照銀行貸款的要求向各類商行申請貸款。
6、供銷合作社投入的資金
7、其他來源,包括政府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三)盈余分配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是由理事會提出具體分配方案,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一般應按以下順序分配:
1、按現行財務制度提取一般盈余公積金。
2、按現行財務制度提取公益金,用于本社職工的福利設施支出。
3、對社員股金,政府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供銷合作社的投資等按比例分紅。
4、按社員提供的產品,服務交易額或交易量實行二次分配;
5、按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
6、按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提取企業發展基金。
(四)財務控制
完善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是保證企業生產經營順利進行,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的有力手段專業合作社具有人員少經營環節多,手續制度多的經營特點,更必須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1、建立人員控制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日常工作人員宜少面而精,人員的數量素質應由理事會確定。廠長(經理),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實物保管員,出納員的任用,解聘應提交理事會確定。特別是財務人員應統一聘用,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確定其在合作社行政管理責任及地位。并定期考核、評審,確定獎懲是否續聘。
2、強化資金管理制度。企業的資金、商品物質的流通必須制定嚴密交接,運轉手續,經手人、保管人、批準人的簽字必須齊全,各負其責。
3、建立生產經營成本,費用等開支的審批制度。企業的日常開支,要區分不同性質,不同額度分別審批,屬于日常零星開支由經辦人、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分管廠長(經理)簽字后,廠長(經理)最后審批,屬于大宗開支,非正常開支,需經理事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批準。
4、建立投資、重大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論證制度。投資重大管理措施的實施關系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企業必須慎重行事,理事會應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認真的研究論證并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確定。
5、建立財務審計制度,加強審計監督。為了取得廣大社員的信任,財務管理必須高度民主化,透明化,除了實行企業自身的會計報告制度外,理事會還應定期或年終聘請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和咨詢活動,確認企業經濟活動的真實性,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
6、建立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后,應加強制度的執行力度,規定管理部門專人負責制度的更新與完善,定期了解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搜集反饋意見,確保制度符合實際發展需要。堅持綜合治理、財務適當先行的理念,逐步樹立財務在企業運行中的核心地位。從管理資產提升到管理資本,推行型的財務管理,切實提高資產監督水平。
合作社章程 14
一、管理機構
理事會負責本社資產財務管理的全面工作。監事會負責本社的財務資產監督和內部審計工作。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
二、管理內容
合作社資產財務管理包括流淌資產、農業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管理。合作社資金管理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安排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農夫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
三、資產管理
本社的資產實行內部牽制制度管理和臺賬登記責任管理。在資產的購置、驗收、保管、使用、處置等環節上,實行“五分開”,即購置方案與審批、審批與選購、選購與驗收保管、保管與使用審批、處置與審批相互分開,相互牽制、相互監督。建立資產臺賬登記責任制度,確定特地理事對資產的.購置、驗收和保管、使用進行登記,建立臺賬,落實責任。凡造成資產損失或者鋪張,又不能補救的,其直接和間接損失由責任人賠償。財務部要依據本社實際,分門別類的確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比例,以實事求是的原則確定資產折舊。財務部定期對實物資產進行賬賬、賬卡、賬實清查,向理事會呈報實物資產清查報告,提出實物資產管理問題解決方案。加強對本社商標、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四、財務賬款管理
本社現金、各種存款、賬目、支票和印鑒要按規定妥當管理。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賬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現金、存款和賬目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賠償。本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供應擔保。本社應收及暫付款項應當由當事人負責準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在規定時間內未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要查明緣由,分清責任,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五、財務審批管理
本社財務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省”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需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在xx元以內費用開支,由理事長直接審批;在xx元以上費用開支,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在xx元以上的開支和投資(或者理事長向合作社出資額度以上的費用開支和理事長向合作社出資額度2倍以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爭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財務人員辦理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支出方案審批、發票、驗收、入庫等憑證)必須齊全,憑證必需有經辦人、審核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監事會在每月財務扎帳前對財務支出項目進行審核,對未按規定支出的,提出質詢,責令整改訂正,甚至責令由責任人賠償。
六、財務公開方法
本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月將財務收支狀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狀況、盈余安排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財務人員必須熱忱接待社員提出的與其有關的財務查詢。
七、購銷價格管理
本社購銷產品、生產資料的價格確定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亮化管理。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假如有變化,緣由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八、社員賬戶管理
本社建立社員賬戶,由財務人員具體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以及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分開核算。國家財政扶持補助、其它捐贈的資金和財產,不得安排給成員,不得記入成員賬戶,僅作盈余安排依據之一,成員退社后不再享有。
合作社章程 15
農民專業合作社要按照合作社法的規定,規范運營。規范運營可以從登記注冊,辦公室布局,社員管理,決策規范,業務規范,榮譽添加等幾個方面努力改進,目標是按照示范社的要求規范發展。
(一)登記注冊
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登記注冊,是合作社規范運營的第一步。合作社首先要取得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三個法定注冊登記證件。一般是到工商局取得營業執照,質量技術監督局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稅局和地稅局取得稅務登記證。
(二)辦公室布局
辦公室的布局一方面是政府檢查的重點,另一方面也是發展社員的門面。規范的合作社布局一般包括室內和室外兩部分。室外部分:門頭上要懸掛合作社全稱橫排,大門兩側門框邊上掛合作社牌子、分站牌子等其他牌子,門上一般要貼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字樣,窗上要貼合作社的口號和服務,比如“服務三農”“民主管理”“造福社員”等。室內部分主要是在營業窗口設計上,要避免裝修成銀行的樣子,不要有大的封閉玻璃墻。一般要體現親民性。在墻上要掛上合作社章程、各項管理制度、中央的政策文件節選、合作社宗旨和理念、領導人照片等。
(三)社員管理
合作社日常工作的重點之一就是管理社員。凡入社農戶,都要填寫入社申請表,復印本人戶口本復印件或身份證復印件留底,發放社員證。在日常的交易過程中,要建立合作社成員賬戶,在成員賬戶和社員證同時記錄交易信息,作為年底分紅以及申報國家補貼的'依據。社員退社要提前申請,經理事會批準后辦理退社手續,以合適的形式退還社員股金以及公積金。總之,無論是入社、交易、分紅、退社都要有流程有底案。
(四)決策規范
合作社要嚴格按照章程規定,制定和執行決策事項。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參加,一年至少召開一次,主要用來修訂章程、分紅、選舉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制定來年發展計劃以及增資擴股等重要事項。社員大會表決要經過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每個社員簽字生效,要留有會議記錄。理事會一般由3到5人組成,負責日常事務的決策和執行,召開理事會決策要由二分之一多數通過,并留有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主要是審查合作社財務安全、投資安全等方面的事務,并形成會議紀要。
(五)業務規范
業務規范主要是日常開展業務中,管理流程要完善,各部門都要制定自己的管理辦法,完善業務手續,規避弄虛作假和鋪張浪費。特別是財務管理方面要謹慎安全,財務賬目要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要求來做賬。聘請專業會計人員或者會計師事務所代為記賬。
(六)榮譽添加
在申報國家項目補貼方面,規范性主要體現在是否獲得了一些社會榮譽,比如是否是示范社,是否獲得過產品獎牌,是否受到政府表彰等。合作社要在積極參與各種榮譽比賽,為自己增光添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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