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模板范例[15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需要使用章程的場合越來越多,章程作用于組織內部,依靠全體成員共同實施。擬章程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模板,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司章程模板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簡稱投資者)在______投資設立外商獨資企業“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名稱為: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為:________
第三條投資者為:
英文名稱;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對公司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五條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
第十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十條公司經營規模
第十條公司產品在境內外銷售,外銷%,內銷%。外匯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公司注冊資本。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由解決。
第十一條出資者以作為出資。
第十二條投資者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日內繳清全部出資額并辦理驗資手續。
第十三條投資額者在繳清出資額后,經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書。驗資報告書的主要內容是:出資者名稱、出資內容,出資日期、發給驗資報告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成員一致同意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表(如經營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入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建立分支機構、修改公司章程;
討論決定公司停產或與其它經濟組織合并。
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由投資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經投資者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董事長由投資者委派,設副董事長名,由投資者委派。
第二十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應在公司所在地召開,根據情況也可以在異地召開。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2O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當作為棄權。
第二十五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七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4.向他方轉讓本公司的股權;
5、將本公司的股權抵押給債權人;
6.抵押公司資產;
7、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條下列事宜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l、決定公司每年經營方針、經營計劃及發展計劃;
2、審查和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會計報表;
3、審查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年度經營報告;
4、決定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規章制度;
6、決定公司的資金使用、貸款限額;
7、任免正、副總經理及其他由總經理提出的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工資待遇;
8、按中國有關規定制訂公司職工的福利制度;
9、決定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增加和撤銷下屬職能部門。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人,均由投資者推薦,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任期為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務。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六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領導。總會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審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工作,組織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并向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一個月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六章稅務、財務會計、外匯管理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三十九條公司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從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單據、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三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五條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六條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l、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公司注冊資本及負載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七條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有關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有關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保險
第五十條公司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投保險值、保期等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第八章利潤提取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條公司每年提取利潤的數額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五十四條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末分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的利潤分配。
第九章職工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勵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取。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的規定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公司情況由董事會決定;公司隨著生產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定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十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條公司的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二條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者保護、和保障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公司應當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的同意。
第六十四條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員和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五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一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六條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營期滿需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八條公司若認為終止經營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需要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九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依法按帳面凈值進行清算。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債權人開會;
2、提出財物作價和計算依據;
3.接管并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4.規定清算方案;
5、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6、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7、分配剩余財產;
第七十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一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二條清算委員會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投資方。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清算結束前,投資者不得將本公司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財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下損、投資者詼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6.公司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七十六條公司結束后,其各種帳冊由審批機構指定機構保存。
第十二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七條公司由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如下:
l、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金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經投資者簽字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八十條本章程須經北京市海淀區商務局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于年月日在北京市簽字。
公司章程模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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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6月27日
公司章程模板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等 2方共同出資,設立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事項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人民幣。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住所、證件號碼、實繳的出資額、出資 方式、參股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五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 1 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立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 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營業期限30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一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模板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
公司經____________________批準,以發起方式設立(或者由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設立)。公司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三條 公司注冊名稱:
中文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條 公司的股東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具體經營范圍以工商登記機構的核準內容為準)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 股份的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五條 公司經批準的股份總額為________股普通股,每股面值______元。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__________股,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股,占公司股份總額的______%;……。
第十七條 持股證明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公司應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董事長簽字并加蓋公司印章的持股證明。持股證明應標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數、編號、股東名稱。發起人的持股證明,應當標明發起人字樣。
第十八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經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并報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準后,可以購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購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向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發出購回要約;
(二)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公司購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該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五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六條 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內不得轉讓。
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其任職期間內,定期向公司申報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職期間以及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七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賣出,或者在賣出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又買入的,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前款規定適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二十九條 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股東名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結束時的在冊股東為公司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
1.繳付成本費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繳付合理費用后有權查閱和復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三十四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所稱“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本條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三十八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公開發行股份或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審議批準公司重大資產收購出售方案;
(十一)對超過董事會授權范圍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和表決;
(十二)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五)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十六)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六個月之內舉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注釋:公司應當在章程中確定本條第(一)項的具體人數。
第四十一條 臨時股東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十二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均不能出席會議,董事長也未指定人選的,由董事會指定一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一名股東主持會議;如果因任何理由,股東無法主持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持有最多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東。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四十五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簽署;委托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
第四十六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委托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代理委托書和持股憑證。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證;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托書和持股憑證。
第四十七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四十八條 投票代理委托書至少應當在有關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書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書均需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會議。
第四十九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五十條 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三十日內沒有發出召集會議的通告,提出召集會議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在報經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后,可以在董事會收到該要求后三個月內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召集的程序應當盡可能與董事會召集股東會議的程序相同。
監事會或者股東因董事會未應前述要求舉行會議而自行召集并舉行會議的,由公司給予監事會或者股東必要協助,并承擔會議費用。
第五十一條 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不應因此而變更股權登記日。
第五十二條 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條規定的程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三節 股東大會提案
第五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五十四條 股東大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與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并且屬于公司經營范圍和股東大會職責范圍;
(二)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送達董事會。
第五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按照本節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股東大會提案進行審查。
第五十六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并將提案內容和董事會的說明在股東大會結束后與股東大會決議一并公告。
第五十七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大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條的規定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四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五十八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五十九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六十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報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發行公司股份或公司債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購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重大資產的收購或出售;
(七)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二條 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準,公司不得與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第六十三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提供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第六十四條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六十五條 每一審議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至少有兩名股東代表和一名監事參加清點,并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第六十六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六十七條 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點算;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即時點票。
第六十八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如有特殊情況關聯股東無法回避時,公司在征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進行表決,并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出詳細說明。
第六十九條 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能在股東大會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
第七十條 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出席股東大會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二)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五)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六)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復或說明等內容;
(七)股東大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七十一條 股東大會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名,并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為____年。
第七十二條 對股東大會到會人數、參會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額、授權委托書、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會議記錄、會議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項,可以進行公證。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一節 董事
第七十三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董事無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十四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第七十五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
第七十六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保證: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除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四)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六)不得挪用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七)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
(八)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十)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十一)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機關披露該信息:
1.法律有規定;
2.公眾利益有要求;
3.該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七十七條 董事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
(一)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認真閱讀上市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親自行使被合法賦予的公司管理處置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七十八條 未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七十九條 董事個人或者其所任職的其他企業直接或者間接與公司已有的或者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聯關系時(聘任合同除外),不論有關事項在一般情況下是否需要董事會批準同意,均應當盡快向董事會披露其關聯關系的性質和程度。
除非有關聯關系的董事按照本條前款的要求向董事會作了披露,并且董事會在不將其計入法定人數,該董事亦未參加表決的會議上批準了該事項,公司有權撤銷該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對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除外。
第八十條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慮訂立有關合同、交易、安排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董事會,聲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內容,公司日后達成的合同、交易、安排與其有利益關系,則在通知闡明的范圍內,有關董事視為做了本章前條所規定的披露。
第八十一條 董事連續二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八十二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八十三條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會應當盡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大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八十四條 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八十五條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使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六條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
第八十七條 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公司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 董事會
第八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第八十九條 董事會由____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__人。
第九十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回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的風險投資、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經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就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
第九十二條 董事會制訂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第九十三條 董事會應當確定其運用公司資產所作出的風險投資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
第九十四條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公司董事擔任,其中,董事長由____________________推薦,副董事長分別由________、________推薦;并均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九十五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六)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六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
第九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應在______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四)經理提議時。
第九十九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專人送出、掛號郵件方式、傳真方式;通知時限為:會議召開前十日。
如有本章第九十八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副董事長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副董事長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一百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零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一百零二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為____年。
第一百零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一百零四條 董事會決議以記名方式表決。
第一百零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
第一百零六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一百零七條 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節 獨立董事
第一百零八條 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具有中國證監會證監發[20xx]102號《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所規定的任職資格。
公司應當從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財務或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須的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士中選任獨立董事。公司獨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注冊會計師。
第一百零九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關聯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
(二)公司股東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最近一年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五)為公司或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六)公司章程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股份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獨立董事的提名人應對被提名人的資格和獨立性向股東大會發表書面意見,被提名人應當就其本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作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向股東大會出具書面說明。
第一百一十二條 獨立董事任期與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連選可以連任,但連任時間不得超過六年。
第一百一十三條 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除上述情況及《公司法》規定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外,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被無故免職。
第一百一十四條 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獨立董事應當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注意的情況進行說明。該獨立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填補其缺額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董事權利外,獨立董事還有權行使下列特別職權:
(一)金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5%的關聯交易在提交董事會討論前,應當事先經獨立董事認可;
(二)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三)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四)提議召開董事會;
(五)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第一百一十六條 獨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特別職權時,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條 獨立董事應對下列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同意、保留、反對等意見,并說明理由: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四)股東或其關聯企業對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凡須經董事會決策的事項,公司必須按法定時間和本章程規定提前通知獨立董事并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凡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充分時,可聯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或延期討論事項,董事會應予以采納。
公司向獨立董事提供的資料,公司和獨立董事應保存______年。
第一百一十九條 公司應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積極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協助。
第一百二十條 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公司有關人員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第一百二十一條 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定議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除上述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從公司及其股東或有利益的機構或個人取得額外、未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節 董事會秘書
第一百二十三條 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
第一百二十四條 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由董事會委任。
本章程第七十四條規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適用于董事會秘書。
第一百二十五條 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是:
(一)準備和遞交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出具的報告和文件;
(二)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并負責會議的記錄和會議文件、記錄的保管;
(三)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準確、合法、真實和完整;
(四)保證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記錄和文件的人及時得到有關文件和記錄。
(五)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第一百二十七條 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會秘書的,如某一行為需由董事、董事會秘書分別作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總經理
第一百二十八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公司設副總經理______名,總會計師一名。公司總會計師為公司財務負責人。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總經理。
第一百三十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______年,經連聘可以連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三十二條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一百三十三條 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一百三十四條 總經理擬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勞動保險、解聘(或開除)公司職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代會的意見。
第一百三十五條 總經理應制訂總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一百三十六條 總經理工作細則包括下列內容:
(一)總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
(三)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制度;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三十七條 公司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八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規定。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一節 監事
第一百三十九條 監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擔任。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
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一百四十一條 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分別由________、________推薦,并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
第一百四十二條 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應當予以撤換。
第一百四十三條 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章程第五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于監事。
第一百四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二節 監事會
第一百四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____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會召集人一名,從______提名的監事中選任。監事會召集人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該召集人指定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一百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四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四十八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____次會議。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送達全體監事。
第一百四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節 監事會決議
第一百五十條 監事會以會議形式進行表決通過形成有關決議。
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出席,委托書應載明授權權限。
第一百五十一條 監事會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一百五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應有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為____年。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一節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訂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前六個月結束后六十日以內編制公司的中期財務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內編制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以及進行中期利潤分配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1)資產負債表;
(2)利潤表;
(3)利潤分配表;
(4)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
(5)會計報表附注。
公司不進行中期利潤分配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上款除第(3)項以外的會計報表及附注。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中期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編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一百五十八條 公司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
(2)提取法定公積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積金;
(4)支付股東股利。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積金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不在彌補公司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一百五十九條 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兩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第一百六十一條 公司可以采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節 內部審計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和審計人員的職責,應當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審計負責人向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節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四條 公司聘用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咨詢服務等業務,聘期一年,可以續聘。
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 經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享有下列權利:
(一)查閱公司財務報表、記錄和憑證,并有權要求公司的董事、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供有關的資料和說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為會計師事務所履行職務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資料和說明;
(三)列席股東大會,獲得股東大會的通知或者與股東大會有關的其他信息,在股東大會上就涉及其作為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的事宜發言。
第一百六十七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職位出現空缺,董事會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可以委任會計師事務所填補該空缺。
第一百六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委任填補空缺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由董事會確定,報股東大會批準。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司解聘或者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作出決定,并在有關的報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時說明更換原因,并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一百七十條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時,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有權向股東大會陳述意見。會計師事務所認為公司對其解聘或者不再續聘理由不當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提出申訴。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辭聘的,應當向股東大會說明公司有無不當情事。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郵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進行;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送出、郵件方式、傳真方式進行。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七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等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指定《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報刊。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可以依法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董事會擬訂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東大會依照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
(三)各方當事人簽訂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五)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辦理解散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__________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八十條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反對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二節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并依法進行清算: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告破產;
(五)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一百八十五條 公司因有本節前條第(一)、(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的方式選定。
公司因有本節前條(三)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公司因有本節前條(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節前條(五)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成立后,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八十八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八十九條 債權人應當在章程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一百九十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九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認為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三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賬冊,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九十四條 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條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原審批的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九十七條 董事會依照股東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條 章程修改事項屬于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百九十九條 董事會可依照章程的規定,制訂章程細則。章程細則不得與章程的規定相抵觸。
第二百條 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最后一次核準登記后的中文版為準。
第二百零一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二百零二條 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公司股東簽字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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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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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模板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住所: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八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注:股東的出資方式有: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注意不要將貨幣寫成“現金”、將實物寫成“設備”、將知識產權寫成“專有技術”、“工業產權或非專利技術”、“無形資產”等,這些都是不規范的。如果股東的出資方式在兩種以上,應分別列出以每種方式出資的數額及總的出資額。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應與驗資證明及《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中的股東名錄部分相一致。
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可以分期出資,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如果股東選擇分期出資,在此條款中應明確分期出資的具體時間和出資額。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股東人數超過三人或者繳資次數超過三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
第十一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認繳的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或監事會成員(或監事);
(四)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分取紅利;
(六)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并轉讓出資額;
(七)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八)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九)公司終止后,依法應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十)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回投資;
(五)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股東應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七章股東會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以及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于每年二月份(注:由股東也可確定其他時間)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注:股東也可確定其他通知時間。)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注:章程也可以規定股東會會議表決權行使的其他方法,不一定采用按照出資比例的方式。)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數應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為二分之一比較合適,這樣才能與第四十二條中的“過半數”相一致。
如果股東約定,股東會決議都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那么就相應將第四十四條改為“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全體同意”,將第二十三條改為“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
如果公司沒有設董事會而設了一名執行董事,沒有設監事會面設1—2名監事,那么應相應調整有關條款,如所有條款中涉及“董事會”的字樣改為“執行董事”,將“監事會”改為“監事”等;如果公司沒有設副董事長,那么就刪掉參考格式中“副董事長”的字樣。)
第二十四條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應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注:股東可自行確定具體比例)
第二十六條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八章董事會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注:三至十三人)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注:也可不設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注: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董事任期(注: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公司章程模板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變更經營范圍、變更股東、變更股權,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正:
1、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公司在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名稱:______化工有限公司。
現修正為:公司在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名稱:______有限公司。
2、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經營范圍:化工產品、膠粘制品、塑膠制品的銷售及其它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除易燃易爆,強腐蝕、劇毒)。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現修正為:經營范圍:化工產品、膠粘制品、塑膠制品、彩晶玻璃的研發及銷售,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貨物及技術進出口(除易燃易爆,強腐蝕、劇毒)。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3、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公司股東共______個:
(1)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2)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3)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現修正為:公司股東共______個:
(1)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2)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4、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1、股東姓名:
2、身份證號碼:
3、出資方式:
4、出資額(萬元):
5、出資比例:
現修正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1、股東姓名:
2、身份證號碼:
3、出資方式:
4、出資額(萬元):
5、出資比例:
全體股東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模板7
《市場營銷模塊2》
題目: 衡水為民連鎖藥房經營模式分析
學生姓名 :
系 別 : 經濟學與管理學系
專 業 :
年 級 :
學 號 :
衡水學院經濟管理學院
衡水為民藥房連鎖經營模式分析
連鎖經營這一經營模式的實質,是企業運用無形資產進行資本運營,實現低風險資本擴張和規模經營的有效方法和途徑。這也是連鎖經營能得以迅速發展的根本原因所在。衡水為民藥房可以說把這一經營模式在衡水地區內經營的比較好。
一、 為民基本情況
為民藥房創立于1990年,于20xx年成立衡水為民藥房連鎖有限公司,與衡水市仁和醫藥有限公司、衡水德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同屬于衡水鑫境界投資有限公司。并于20xx年首批通過藥品零售GSP認證。是衡水最早的品牌連鎖藥房,是市區兩級醫保定點單位,市區兩級慢性病定點單位,門店遍布衡水市區及部分縣鎮(覆蓋武強、棗強、饒陽、景縣、安平、故城等地),公司現有員工近二百名,會員10萬余名。20xx年被中國誠信萬里行活動委員會授予國家級“誠信示范單位”的榮譽稱號。為民藥房嚴格按照GSP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堅持品牌渠道進貨,嚴把藥品進貨關,一直和品牌廠合作,進品牌藥,保證讓人們用上放心藥!公司質管部每天進行合法企業、合法企業生產的合法品種的審查、登記,認真做好首營品種和首次經營企業的審核。另外開發了整套管理軟件系統,對公司經營的全部產品進、銷、存情況進行全程監控、分析,實現了統一管理、統一采購、統一結算、統一配送的管理模式。
二、 為民經營理念
1、質量第一
為民藥房嚴格按照GSP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堅持主渠道進貨,一直和品牌廠合作,進品牌藥,保證讓人們用上放心藥!公司質管部每天進行合法企業、合法企業生產的合法品種的審查、登記,認真做好首營品種和首次經營企業的審核。另外開發了整套管理軟件系統,對公司經營的全部產品進、銷、存情況進行全程監控、分析,實現了統一管理、統一采購、統一結算、統一配送的管理模式。
2、服務至上
公司始終把讓顧客滿意作為永恒的追求。公司還專門成立了客服部,每月6日.16日.26日開展免費測血壓、免費測血糖等服務項目。同時公司重視會員的發展,公司已擁有會員10萬余人,并以每年組織會員聯誼會的形式,開展“健康大講堂”,傳遞健康知識,不定期的組織會員開展旅游等豐富多彩的健康活動。受到各界同仁和顧客的一致好評。
3、專業隊伍
公司狠抓服務的同時,始終奉行“成就把心交給企業的員工”的理念,公司按照《勞動法》的要求,對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繳納三險。良好的待遇、規范的管理吸引了一大批優秀的人才,從醫學、藥學專業院校畢業的員工達到70%
藥師、醫師、助理醫師占職工總人數的40%,為給顧客提供專業服務提供了可信賴的專業技術力量。
企業發展必須有一支優秀的高素質的'員工隊伍。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培訓機制,把培養專業素質人員作為一項重點工作,堅持全體員工參加業務學習,創建了由公司藥師團隊組成的講師團,為入職的新員工講解藥理知識。此外公司定期安排公司培訓師外出進修,隨時掌握最新的專業知識和信息。
4、親情營銷
為民藥房在全市第一家開展了24小時晝夜服務,解決了顧客夜間購藥難的問題,為了百姓及時、方便的用藥,一做就是八年。并建立了 “快反應”隊伍,由專門的人員配備專門的車輛負責給顧客送急需的藥品,并保證市區內一小時內將藥品送到,用行動贏得了社會的肯定和贊譽!
三、為民的社會責任
扶貧幫困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為民藥房作為一家具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多年來一直以回饋社會,奉獻愛心為已任!20xx年12月,在區民政局聯系下,為鄧莊福利院、麻森福利院、趙圈福利院老人共捐獻了價值4000多元的常用藥品。20xx年12月,為故城縣貧困兒童捐送價值4000多元的品牌羽絨服。20xx年做為桃城區女企業家協會的一員,田紅霞董事長為衡水市貧困兒童捐助1500元。為民藥房在衡水中學設立為民助學金,每年拿出3萬元資助家庭有困難的學生。為民人堅持用愛心來溫暖需要幫助的人,而不圖回報。為民藥房秉承“讓生活更健康.更美好”企業綱領,用行動踐行為大眾健康護航的使命!
四、為民藥房的核心價值觀:誠信、 合作、 拼搏、 共贏 尊重生命 尊崇客戶 成就員工貢
獻社會
五、為民藥房的使命:提供及時、安全、有效的藥品, 為大眾健康護航。
以上就是關于為民藥房的連鎖經營概況,為民藥房作為衡水典型的連鎖機構,它經營的很成功,關鍵是它的連鎖經營模式具有很多優點,具體如下:
1.授權人只以品牌、經營管理經驗等投入,便可達到規模經營的目的,不僅能在短期內得到回報,而且使無形資產迅速提升。
2.被授權人由于購買的是已獲成功的運營系統,可以省去自創業不得不經歷的一條“學習曲線”,包括選擇盈利點、開市場等必要的摸索過程,降低了經營風險。
3.被授權人可以擁有自己的公司,掌握自己的收支。被授權人的經營啟動成本低于其它經營方式,因此可在較短的時間內收回投入并盈利。被授權人可以在選址、員工培訓、市場等方面,得到經驗豐富的授權人的幫助和支持,使其運營迅速走向良性循環。
4.授權人與被授權人之間不是一種競爭關系,有利于共同擴大市場份額。
但在經營過程中為民藥房也有一些弊端,如何改變這一弊端,成功經營連鎖藥店,把為民做大做強,我認為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提高運營效率。
連鎖藥店的運營很復雜,因為它是幾十或幾百或幾千家藥店的集合,所以需要管理。管理就需要成本,管理的效率跟成本是緊密相關的,效率高成本低,反之亦然。 連鎖藥店經營的藥品是幾千種甚至幾萬種,能夠實時監控每一貨品實時位置確實是件難事,但是任何貨品流轉周期變長,也就意味著資金占用周期的延長。所以這是企業的立身之本。
2.降低經營成本。
節儉是任何企業和個人的美德,現今大多數藥品零售企業都注意到了這點。節省成本應該是節儉企業內部成本,而不是去克扣消費者權益,或者減少必要的市場運營費用。成本與品質比決定了企業能否當前能生存同時中期能發展,而不是走兩個極端(能生存或中期發展)3.提高資源收益。
資源收益是個書面詞兒,實際上就是利用連鎖藥店這個平臺獲得的主業之外的收益,比如條碼費、進店費、管理費、贊助費、展示費、陳列費等等。要注意推薦費。近幾年藥店終端流行“第一推薦”或“第二推薦”,不管什么推薦,那都是要給15%-35%的終端掛金。
4.單店部分權力下放。
連鎖藥店中,大店小店比比多,平價藥店、藥妝店、藥品超市、藥品商場各種業態也是琳瑯滿目,但業績是第一位的。企業運營中,有句管理天條:本地化。 對為民連鎖藥店來說,“本地化”就是本社區化或者本區域化。不同的社區或區域必然有不同的市場環境,有不同的消費形態,有不同的價值取向,所以需要有比較靈活的市場開發手段。單店部分權力下放更有深的管理思路。為民連鎖藥店業績要上去,靠的自然是優秀的店長群體。優秀的店長自然是克盡職守,嚴遵標準,知人善用,思維靈活,有個人的經營理念。下放部分權力能夠調動店長們的工作熱情,用自己理解的方式、用符合單店的方法去提升業績。
以上就是我對衡水為民連鎖藥房經營模式的分析以及提出的建議,為民藥房作為衡水典型的連鎖經營藥店一定會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公司章程模板8
《公司法》的修改大大拓寬了公司自治的范圍,另一方面也為以“自治”為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埋下隱患。根據《公司法》第72條第4款的規定,有關通過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是否有效的爭議已經基本平息。但如果除被限制權利的少數股東以外的其他多數股東合意通過或者修改章程,對這少數股東的股權進行限制,是否有效?如果章程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方面之外,對股東權利進行其他實體性限制,其效力又如何?
一、學理分析
研究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效力問題,必須從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質入手,學界主要有契約說和自治規則說。契約說認為章程是股東依各自意志和利益需求,在平等協商基礎上就有關權利義務達成的協議,因此,公司章程生效后不僅對發起人有約束力,對其他相關股東也同樣有效,其效力來自同意章程發起人的自由意志。由此公司本質上是契約性的。自治規則說主張公司章程是以資本多數決為基礎,根據國家賦予的公司自治立法權而制定的規范公司組織和活動的自治規則 。筆者認為兩種學說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限制性,在公司成立之前,通常表現為發起人契約,而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章程就更接近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自治規則。從司法實踐看,法院也主要解決公司設立過程中的糾紛主要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而在公司存續期間主要依據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相關規定。
二、實證分析
各地法院在司法過程中對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效力的觀點大致可分為三類:(1)根據原公司法第38條第10項、第44條的規定,股東會有權修改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一旦形成,不論贊成還是反對的股東,均應受此約束。(2)股權的處分權是股東固有的財產權,他人不能以資本多數決的方式處分該權利,除公司已與股東達成合意外,應當確認章程相關條款對于異議股東沒有約束力。(3)股東會決議不能處分股東的股權,但應確認股東會決議整體無效。其理論關鍵點都在于是否應承認資本多數決原則。
自1843年英國“福特訴哈伯特”案以來,法學界逐步形成公司事務資本多數決的核心理念。 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常認為股東的章程行為具有兩面性,典型的如江蘇省高院民二庭的《審理有限責任公司治理結構案件中的三個基庫問題》一文:“股東權的.整體處分非股東同意不得以資本多數決予以強制處分,則是民事權利保護的應有之義。”“在公司與修改章程時投反對票的股東之間,并未建立任何合同關系,以資本多數決原則通過的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不能約束反對股東。” 上述意見實質與最高院的官方意見一致:“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契約,是當事人就公司重大事項的預想,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多輪反復協商達成的實現其利益最大化的妥協,包含著決定公司今后發展方向和權利分配等重大事項,有理由得到尊重。” 如此勢必使《公司法》實踐陷入困境,因為不應當出現公司的章程對投贊成票的股東有效而對投反對票的股東無效的荒謬局面,資本多數決的章程行為的結果一經形成,其效力即已確定,參與表決人事后態度豈能改變?
三、結論
首先,有限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應對所有股東有效。如果股東是公司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 表示該股東在明知該限制條款的情況下仍選擇加入公司,則表明股東承認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 并愿意接受這一限制,自然受章程規定的限制。如果股東加入公司之后,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做出股權轉讓限制,并且股東在修改公司章程時對此表示反對,但如第二部分所述,資本多數決原則認為公司章程對公司全體股東均發生效力。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通過退出公司來救濟自己的權利。這就引出了第二個結論,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條款還應該存在限制,也就是“限制的限制”。這點上,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大陸法系大部分國家的做法:如果章程對股權內部轉讓的限制, 只能做出低于法定限制條件的限制,不應當高過法定標準;對于股權的對外轉讓的限制,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不得低于法律的規定。最后,對存在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的可能性,還應該存在一個法律上的限制規定,即只有在有限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規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公序良俗以及公司治理的本質的情況下, 才能認定該限制條款有效。
公司章程模板9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股東各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以工商營業執照審批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xxxx 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出資額
1、xxx
2、xxx
3、xxx
4、xxx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冊資本;(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2)股東的出資額;(3)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公司新增注冊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股東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三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十四條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公司章程模板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財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稅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 公司依法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場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汽車銷售、汽車配件銷售;汽車維修及美容裝飾;二手車信息咨詢服務。(以工商部門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是20年。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須經批準的項目的,依法辦理相關批準件或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出資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500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 ***、*** 投資。認繳注冊資本總額50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100%,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四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1、以貨幣資金出資30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60%;
2、以貨幣資金出資20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0%。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三)股東會上的.表決;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二十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二十二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作出減少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一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 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法》對轉讓股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八條 股東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舉行。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提議時;
(2)執行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3)監事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工作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東會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執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員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任期三年。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聘任產生,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模板11
總 則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明晰產權產系,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股東協商,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據《公司法》經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但責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4、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科學管理,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5、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紀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1、公司名稱:
2、公司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1、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
2、注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四、股東名稱和姓名
1、法 人:
2、自然人:
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1、股東的權利:
(1)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3)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4)有權在股東會上依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5)公司終止后,有權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財產。
(6)有權依法取得出資證明書。
(7)有權轉讓出資。
2、股東的義務
(1)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準備設立的臨時銀行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對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它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六、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法人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比例
自然人股東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比例
2、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3、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七、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八、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1、本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2、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使下列職權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和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3、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度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二)董事會
1、本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由股東會選舉或股東委派產生。
2、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3、董事任期 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長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期務。
4、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公司章程重要作用
公司章程是 公司存在和活動的基本依據,是公司行為的根本準則,是規范公司行為的內部制度,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國家有憲法,公司有章 程,章程對于公司的作用有如憲法對于國家的作用。公司的行為除《公司法》明確規定外,還要由出資人或股東協商制定在公司章程中。為鼓勵公司自治,在誠實信 用原則的前提下,自由規范公司內部關系。因此,公司章程對公司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公司章程是公司行為的`根本準則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規范性文件,它規定了公司組織與經營的最根本事項,如:公司的名稱和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組織機構、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利 潤分配、解散事由及清算辦法等。從規定的內容看,對公司組織結構作了具體的明確,如: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 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等。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范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規范,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 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出資人或股東依據《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據。作為《公司法》只能規定公司的普遍性的問題,不可能估計 到各個公司的特殊性。而每個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則能反映本公司的個性,為公司提供行為規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當出現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時,只要該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就由公司自行解決。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的行為規范,其效力僅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公司章程模板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
第三條 企業地址: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 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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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 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由投資人制定。本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司和出資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下稱“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是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出資人”)受XX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的規定,投資組建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
______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出資人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為出資人實際交付并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七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
期限為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長擔任(可由經理擔任,此處須明確)。
第九條 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行使國有資產出資者的職權,并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享有由出資人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條 XXX國有資產委員會代表政府依法對公司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的占有、支配、處置和受益權,負責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的經營和管理,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十一條 公司實行產權明晰,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機制。公司依法自主決定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和資產經營形式,決定公司對外投資(非重大投資)并獲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
織與行為、公司與出資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設立子公司,可以與其他法人企業共同
投資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所組建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者的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資人履行對公司監督管理職責,行使如下權利:
一、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委派或更換公司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董事長;
三、委派或更換公司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監事會主席;
四、批準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資本、資本轉讓和發行公司債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出資者的義務:
一、保證認繳的國有資本金按期足額到位,公司登記成立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資,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財產和不干預資產經營活動。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其成員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成員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職期內提出辭職,未經出資人免職的,該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由___人組成,設董事會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或更換;經出資人批準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總經理。未經出資人同意,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十八條 董事會實行集體決策制度。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前五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相關事項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記載對決議有異議的權力。
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應出席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二十二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可以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對接到召開會議通知,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董事視作同意董事會決議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職權:
一、 執行出資人的決定,并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二、 修改公司章程;
三、 決定公司投資方案和經營計劃;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總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批準公司員工報酬方案;
十一、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會根據出資人的授權,可以決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出資人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由出資人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 根據需要,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第二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第四章 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監事會主席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指定或者更換。監事中應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職工代表,監事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不得兼任公司副總經理。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 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 向出資人作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 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監事會主
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能。
第三十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總經理
第三十一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統一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公司設總經理、副總經理若干名,任期三年。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討論通過,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經董事會批準后,由董事會聘任,也可由董事會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職權:
一、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和決定,并將實施情況向董事會作出報告;
二、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三、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負責提出公司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紅利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六、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出外;九、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的義務:
一、 保證董事會決議的貫徹實施,負責公司資產的完整和
增值;
二、 保證公司經營目標任務的完成,維護出資人的權益;
三、 公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在任期內無重大失誤和嚴重違法亂紀行
為,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總經理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批準的任何人對企業經營管理公司的干預。
第三十五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
人員應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工說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審計及利潤分配
第三十六條 公司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自公歷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八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用漢語書寫,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三十九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計,向出資人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現金流量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按時繳納稅、費,接受國家財政,稅務的檢查、監督和注冊會計師的社會監督。
第四十一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各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二條 公司稅后利潤處置順序:
一、 歸還到期投資貸款和公司債券本息;
二、 彌補上一年度虧損;
三、 提取法定公積金10%(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50%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項:
一、 彌補公司的虧損;
二、 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三、 轉增公司資本。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贈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七章 勞動人事、工資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維護公司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按照國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與職工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應按勞動爭議法規處理。
第四十五條 公司勞動人事和用工制度實行全員聘用勞動合
同制,試用期三個月。除由董事會聘用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外,員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員聘用合同制管理規定進行聘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和辭退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有權對違紀職工和不合格職工按規定進行處理,職工也可按規定選擇單位。
在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同時,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期與董事相同,屆滿可連聘連任。
第四十六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對職工退休養老金、失業保險、大病醫療統籌等職工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公司職工有辭職自由,但必須依法在辭職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以公司總經理授權人批準后履行有關手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必須依法賠償。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四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會擬定,經出資人批準后,報請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四十八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設合并或吸收合并兩種形式。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承續。
第四十九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應當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做出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第五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條 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條規定情形之一解散。
第五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自公司作出解散決議之時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由公司董事會確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因各種原因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財產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資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
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五十七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組費用后,按下列順序
進行清償:
一、 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二、 繳納所欠稅款;
三、 清償公司債務。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確認,依法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條 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應經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的董事通過。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有抵觸之處,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規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后,應報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和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模板13
公司章程細則的內容
公司章程細則的主要內容是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的內部規則,調整有關成員的權利、董事的權力與義務、紅利分配以及利潤資本化等事項。如果公司股份分為不同種類,也規定于章程細則。
公司條例未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其章程細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公司未登記其章程細則,將被推定為《公司條例》附件一表A的章程細則模板適用于該公司。為了保持選擇適用該模板條款的靈活性,公司通常都登記其章程細則。如果公司的章程細則未明確排除或修改該模板中的規則,這些規則將是適用的。如果公司不采用該模板,應在其章程細則第1條具體規定。
《香港公司條例》附件一表A第二部分,即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細則模板規定,公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細則模板除第24條(有關股份轉讓)之外,適用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此外,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細則應包括《香港公司條例》第29條第1款的規定。
公司章程細則的修改
《香港公司條例》第13條規定,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大綱的條件,公司可通過特別決議修改其章程細則的規定。任何修改均被視同包含于在公司注冊署登記的公司章程細則,需要通過特別決議才能再作修改。在第13條中對修改章程細則的唯一限制是,禁止公司作出任何影響不同股份權利的修改或添加。這顯然是為了保護特定種類股份的`持有者,因為他們可能不具有足以否決特別決議的表決權。
法院也可能在某些情況下限制公司對其章程細則的修改。例如,法院可責令公司修改其章程細則以防止對小股東的壓迫,公司不能在其后通過特別決議再次修改其章程 細則,撤銷原有按院要求所作的修改。法院還可在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以不符合公司成員的整體利益,宣布公司對章程細則的修改無效。在實踐中,法院將允許公 司對章程細則所作的絕大多數修改,因為它推定,公司管理人員最了解公司的利益。然而,允許公司以不充分理由逐其成員的章程細則條款,可能被法院否定。
公司章程大綱與章程細則的法律效力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23條,章程大綱與章程細則一經登記,對公司和公司成員均具 約束力。公司各成員,無論是否是章程大綱的簽署者,均受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定的約束。
這種法定合同具有如下效力:
(1) 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在公司和各成員之間構成了合同,產生兩方面的后果,即各成員通過章程細則的規定受到公司的約束,公司本身也受到各成員的約束;
(2) 各成員在同其它成員的關系方面受到了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定的約束。因此,如果某成員未能遵守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的規定,其它成員可對該成員起訴,不必要求公司代表其起訴;
(3) 第三人即使以不同的資格作為成員,也不具有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定的權利。因此,在章程細則中有關董事酬金的規定,在董事成為公司成員的情況下,不能由該董事執行。此類規定只有在同該董事簽署的合同中有明示或默示規定的情況下,才是可執行的。
公司章程模板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一個自然人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營業期限:
第二章 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注: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應表述實繳情況。)
第八條 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股東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九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交付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的權利:
一、 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
二、 查閱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 按期分取公司利潤;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的義務:
一、 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股東可以決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產生的辦法、職權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預測、決策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所委派的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 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股東行使以下權力: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委派和更換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7、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經理擔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 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制定實施細則;
三、 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 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 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 ,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 公司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的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 向股東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 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_1__名,由股東決定 ;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根據股東決定可連任;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提交審計報告,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
(五)說明書;
(六)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四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上一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五條 分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
第三十六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公司的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與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與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作出決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分立決定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三十九條 公司因合并分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后,才能向股東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
第四十三條 公司章程經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選擇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股東簽字(蓋章) :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模板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經營管理行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經股東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作為東興市潔幫家政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的行為準則,對公司和股東均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地址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地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家政服務及相關信息咨詢
第五條 公司在公司登記注冊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萬元整。
第七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由二人以人民幣出自構成。
第八條 各股東的實繳出資額為:XXX出資X萬元,為20xx年9月21日繳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50%。XXX出資X萬元,為20xx年9月21日繳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50%。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XXX,男,地址XXXXXXX,身份證號:XXXX。姓名xxx,男,地址xxxxx,身份證號:xxxx。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本章程載明的各項權利和相應的義務。
第十一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 按出資比例領取公司紅利;
2、 出席股東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3、 查閱股東會議記錄;
4、 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表、報告、會計賬冊;
5、 公司新增注冊資本時,優先認繳出資;
6、 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剩余財產;
7、 對公司員工的監督,對違法亂紀者,玩忽職守者進行控告、檢舉。
第十二條 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1、 股東在公司設立登記后,不得抽回資金;
2、 遵守公司章程;
3、 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
4、 服從和執行股東會公文的決議;
向公司提供硬件和簽字式樣,提供本人身份證、住所證明,如有變動及時報告公司; 法律、法規規定應承擔的義務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條件
第十三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或者全部出資。
第十四條 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股東的轉讓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載入股東名冊,并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決定變更執行董事和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決定和更換由股東會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和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和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和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7、審議和批準公司和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的'形式、解散、清算、延長經營期限或者提11、前終止經營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條 公司各項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 股東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一般在元月十日以前召開,如遇重大事項,經全體股東協商三分之二股東的要求,或臨時召開股東會議。
第二十條 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并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定期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九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股東人數為二人,不設董事會和董事長,只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行使以下權力:
1、主持召開股東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提出并組織實施經營計劃;
4、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和具體規章;
5、股東會聘任和解聘財務人員;
6、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7、提出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擬定提出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延長經營期限等方案;
9、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第十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姓名xx,男,地址xxx,身份證號xxx
第十一章 監事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經理、財務人員不可兼任。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在執行公司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4、提議臨時召開股東會會議;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監事不履行職責,損害公司利益嚴重的,由股東會解聘。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及清算方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因特大自然因素,戰爭以及不可抗力之因素經營虧損嚴重或其他原因不能經營時,經股東會決議,公司可提前終止解散,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同時對外公告。 第二十九條 公司解散時,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償債務后,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三十條 公司經營期滿終止營業,由監事組織有關人員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清償債務后,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并對外公告。
第三十一條 公司解散、終止和清算的事項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職工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一般職工由執行董事根據需要聘用,報股東會備案。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自身的效益和特點,實行基本工資加崗位津貼和獎金相結合的工資制度。
第三十四條 公司職工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公司職工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定和勞動紀律、合同等,可予以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
第十四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六條 公司按國家的規定建立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即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和決算方案經執行董事審查后,提交股東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八條 公司申報、依法納稅,稅后利潤按以下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
1、彌補虧損;
2、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積金;
3、按出資額分配股利;
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20年,自公司登記機關核發《企業法人經營執照》之日起算。 第四十條 公司經營期限延長時,由股東會在營業期滿六個月前作出決議,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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