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完整版)(推薦)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具有約束力,是組織所有成員的思想準則和行動規范,每個成員都應該遵章辦事。那么章程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完整版),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公司章程(完整版)1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xxx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第x次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xxx主持,全體股東參加了會議,經全體股東研究決定:
一、修改公司章程第x章第x條(詳見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xxx變更為:
上述表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合法效并核準登記之日生效。
xxx年xx月xx日
xxx公司
公司章程(完整版)2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股東蓋章或簽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_____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范圍等。
3、應將修改前后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后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后應在規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為_______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_______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_______日內,減資、合并、分立為_______日后)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公司章程(完整版)3
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xxx修訂)的有關規定,擬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文第五十四條增加:
公司應積極采取措施,提高社會公眾股股東參加股東大會的的比例。在召開股東大會時,除現場會議外,積極創造條件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但同一股份只能選擇現場投票、網絡投票或符合規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種表決方式,否則,視為無效票。公司股東大會實施網絡投票,應按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實施辦法辦理。
公司還應切實保障社會公眾股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權利。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征集應采取無償的方式進行,并應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征集人公開征集公司股東投票權,應按有關實施辦法辦理。
二、原文第七十八條增加:
四、下列事項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公司章程規定,經全體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并經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公司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含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或其他股份性質的權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但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在會議召開前承諾全額現金認購的除外);
2、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資產總價較所購買資產經審計的賬面凈值溢價達到或超過20%的;
3、公司股東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償還其所欠該公司的債務;
4、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附屬企業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發展中對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事項。
五、公司在發布關于審議本條第四款所列事項的股東大會會議通知后,應當在股權登記日后三日內再次公告股東大會通知,并在通知中載明網絡投票的時間、投票程序。
六、公司在公告關于審議本條第四款所列事項的股東大會會議決議時,應當說明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人數、所持股份總數、占公司社會公眾股股份的比例和表決結果,并披露參加表決的前十大社會公眾股股東的持股和表決情況。
七、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本條第四款所列事項的,應當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
三、原文第一百一十一條(二)修訂為:
(1)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規,履行誠信勤勉義務;
(2)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3)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其他規定,接受深圳證券交易所監管;
(4)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承諾的其他事項作出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或者財務等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四、第一百二十一條增加:
獨立董事應當向公司股東大會提交年度述職報告,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說明。
五、將原文一百五十四條修改為:
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證券交易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公司董事會秘書由董事會委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國證監會最近一次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四)本公司現任監事;
(五)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有關董事的資格和義務的規定適用于董事會秘書。
六、將原文第一百五十五條條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修改為:
(一)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其他證券監管機構之間的及時溝通和聯絡,保證深圳證券交易所可以隨時與其取得工作聯系;
(二)負責處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督促公司制定并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關當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按規定向深圳證券交易所辦理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三)協調公司與投資者關系,接待投資者來訪,回答投資者咨詢,向投資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資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準備和提交擬審議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文件;
(五)參加董事會會議,制作會議記錄并簽字;
(六)負責與公司信息披露有關的保密工作,制訂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及相關知情人在有關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內幕信息泄露時,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七)負責保管公司股東名冊、董事名冊、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票的資料,以及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會議文件和會議記錄等;
(八)協助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協議對其設定的責任;
(九)促使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在董事會擬作出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時,應當提醒與會董事,并提請列席會議的監事就此發表意見;如果董事會堅持作出上述決議,董事會秘書應將有關監事和其個人的意見記載于會議記錄上,并立即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十)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七、第一百九十二條增加:
公司的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
公司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
存在股東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
xx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xx年四月五日
公司章程(完整版)4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維護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4條 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 公司住所為:成都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6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 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10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14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18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 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_________%。 (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_________萬元,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_________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_________萬元)
第20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22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3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
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24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5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26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27條 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據,公司股東名冊應當及時記載公司股東變動情況。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 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 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 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29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應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0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31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時足額繳納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32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33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1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6個月之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次數不限。
第3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6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二十日以前以電話或公告或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東。
第37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38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39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第40條 出席股東會會議的簽到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到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41條 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42條 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應根據情況另行通知召開時間,但股權登記日不因此而重新確定。
第三節 股東大會提案
第43條 單獨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公司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第44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四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45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46條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47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后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第48條 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49條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50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
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五章 董事會
第51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______人組成(注:董事會成員由5-19人組成)。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訂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52條 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履行職務或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53條 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董事長可以由股東董事也可以由非股東董事擔任。
第54條 董事長的職權:
一、支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55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56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總經理
第57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58條 總經理對公司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向董事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監事會
第59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_____名監事組成(注: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東監事____名,職工監事_____名。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工會或職工代表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60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公司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61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協助其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62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63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
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監事在監事會會議上均有表決權,任何一位監事所提議案,監事會均應予以審議。
第64條 監事會的表決程序為:
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
監事會決議需有出席會議的過半數監事表決贊成,方可通過。
第65條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66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67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68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69條 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70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公司可以采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1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
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2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3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74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75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因股東會議決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以及經營期滿,經股東會研究決定不再經營等原因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一、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登報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后,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并通知債權人及發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股東會或有關部門通過后執行。
二、清算后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而后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應交未交稅金后償還債務,最后剩余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三、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 工 會
第76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功制度嚴格按照《公司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77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78條 本章程由全體發起人簽字蓋章生效并報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第79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決議須經出席股東會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通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后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80條 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選擇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一) 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80條 本章程所訂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的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公司章程(完整版)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對本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壹佰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姓名(名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3個,分別是:
1、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2、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3、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1、以貨幣出資70萬元,總認繳出資7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70%。
首期實繳出資70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2、以貨幣出資15萬元,總認繳出資1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5%。
首期實繳出資15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3、以貨幣出資15萬元,總認繳出資1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5%。
首期實繳出資15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為監事的權利;
(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并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六)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并按以下第1種方式分配認繳出資:
1、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
2、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
(八)按前款第1種方式分取紅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十)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三)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四)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逃出資;
(六)保守公司商業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權轉讓和抵押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股東資格由合法繼承人繼承。
第十四條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第十七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擔任。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任命產生。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并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表;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三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四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實際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五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會決定。
第十二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七條公司清算辦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而解散的,應當按《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公司財產按《公司法》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1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第四十條本章程于年月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全體股東簽名、按印:
年月日
公司章程(完整版)6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三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第四條住所:;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即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時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劉繼忠和趙紅俠共同出資,設立遷西縣栗神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即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萬元)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關,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1
(二)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與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按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次,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股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夠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月**日
股東會決議
會議時間:年**月***日
會議地點:公司會議室
主持人:***
參加人:**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已于會議召開15日前用電話告知全體股東。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共**人,代表公司股東100%的表決權,所作出決議經公司股東表決權的100%通過。決議事項如下:
一、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并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選舉*為監事;
三、一致通過公司章程;
四、委托*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
經公司股東會審查,以上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規定的任職資格。
公司章程(完整版)7
(1)這是為擬設立的中外合資企業提供的章程參考格式。合資企業應根據合資企業的合同及合資企業經營管理的具體要求和條件填寫,或增減或改寫有關條款。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章程參考格式: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章程(參考格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國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__國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__年__月__日在中國____簽訂的建立合資經營____有限責任公司合同(以下簡稱合營公司),制訂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合營公司名稱為____有限責任公司。
外文名稱為: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為:__省__市__路__號。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名稱、法定的地址為:
甲方:中國__公司
__省__市__路__號。
乙方:__國__公司
__國__。
第四條 合營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 合營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保險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保險、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 合營公司宗旨為:使用先進技術,生產和銷售__產品,達到__水平,獲取甲乙雙方滿意的經濟利益。(注:每個合營企業都可以根據自己的特點寫。)
第七條 合營公司經營范圍為:設計、制造和銷售__產品以及對銷售后的__產品進行維修服務。
第八條 合營公司生產規模為:
__年__(表示量的單位)
__年__
__年__
第九條 合營公司向國內、外市場銷售其產品,其銷售比例如下:
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
中國內銷售占百分之__。
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
中國內銷售占百分之__。
(注:銷售渠道、方法、責任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__元。
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元。
第十一條 甲、乙方出資如下:
甲方: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元,占注冊資本百分之__。
其中:現金__元;
機械設備__元;
廠房__元;
土地使用權__元;
工業產權__元;
其它__元。
乙方: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元,占注冊資本百分之__。
其中:現金__元;
機械設備__元;
工業產權__元;
其它__元。
第十二條 甲、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三條 甲、乙方繳付出資額后,經合營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營公司據此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主要內容是:合營公司名稱、成立日期、合營者名稱及出資額、出資日期,發給出資證明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 合營期內,合營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另一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六條 合營合同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一致通過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合營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董事會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
(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修改公司規章;
--討論決定合營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負責合營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名,乙方委派__名。董事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董事會董事長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__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六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
第二十七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
(注:每個合營企業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十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過半數董事通過。
(注:每個合營企業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合營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下設生產、技術、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注: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三十二條 合營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__人,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合營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八條 合營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九條 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由總經理領導。
總會計師負責領導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合營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
審計師負責合營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核合營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四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一條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寫。
第四十四條 合營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匯價計算。
第四十五條 合營公司在中國銀行或中國銀行同意的的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六條 合營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七條 合營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一、合營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二、合營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三、合營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四、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八條 合營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 合營各方有權自費聘請審計師查閱合營公司帳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五十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五十一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以及合營合同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五十二條 合營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五十三條 合營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四條 合營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后三個月內頒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五條 合營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 職工
第五十六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七條 合營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經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合營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用。
第五十八條 合營公司有權對違犯合營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開除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合營公司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六十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營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 工會組織
第六十一條 合營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二條 合營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合營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保險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合營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三條 合營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合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四條 合營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合營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五條 合營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合營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六條 合營公司每月按合營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合營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七條 合營期限為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八條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內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九條 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
(注:每個合資企業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而定。)
第七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七十二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三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四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五條 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所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六條 清算結束后,合營公司應向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七條 合營公司結業后,其各種帳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規章制度
第七十八條 合營公司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八十條 本章程用中文和__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為準。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于一九××年×月×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__簽字。
中國__公司代表 ×國__公司代表
(簽字) (簽字)
公司章程(完整版)8
一.公司章程的含義
一般的公司章程是記載公司組織及其行動的基本規則的文件。實質意義上的公司章程是指規范公司組織及行為的基本規則,形式意義上的公司章程是指記載公司組織及行為的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任何一個公司的成立都必須訂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僅僅對訂立公司章程的當事人有約束力,對于以后參加公司的人也有約束力。在一定條件下,對第三人也有約束力。
二.公司章程之學說之爭
關于公司章程的性質歷來眾說紛紜,學者們各抒己見,在學界中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契約說
該說是英美法系普遍接受的觀點。該說認為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并沒有當然的拘束力,股東是否受其約束,完全憑借自己的意思,在公司章程制定以后,成為社員或機關者認可章程的內容,與公司建立關系,但如果想脫離其約束,隨時可以退出或者轉讓出資份額等途徑完成,因此認為章程具有契約的性質。
(二)權力法定說
該說認為公司章程不是參與各方之間的合同,而是在公司參與者、董事、監事、管理者、股東以及有限的延及公司債權人之間的一種權力分配關系,因此公司章程是與法令和救濟相關的。它的弊端在于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股東及其他利益主體為個人利益行使其權力,實際上把公司章程等同于公司法本身,或者是公司法的組成部分。
(三)自治法說
該說是大陸法系國家最流行的通說。此說認為公司章程不僅對公司章程的制定者或者發起人有約束力,而且還能約束成立后公司機關以及新加入的股東,是規定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因此它具有自治法的性質。而且章程對于已經成為其成員者,不管其意思如何都具有普遍約束力;章程不管其成員的個別意思如何,都可以根據其成員的一般意思而變更;社會成員的變動或者股份的轉讓也不影響章程的`法規性質。
(四)憲 章說
該說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設立者為實現公司設立目的而為公司的內部組織和管理活動所制定的根本性或綱領性制度。其認為應當講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憲 章程,增加國家意志的干預,將股東對于章程的制定與修改等權利都限制在一個比較小的范圍之內。
三.公司章程之性質
雖然對于公司章程之性質有很多學說,但是占主流地位的是契約說和自治法說,每個學說都有其合理之處,但是也有很多不足和漏洞,契約說曾經是公司章程的比較合理的解釋,但是隨著現代社會公司的發展和章程的完善,契約說也已經正確地解釋章程的性質,相比之下自治法說就更加合理。
契約和章程還是有很多的不同之處,不能混為一談。第一,二者的效力范圍不同。第二,二者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同。第三,二者的生效時間不盡相同。第四,二者的內容不同。第五,二者在公開性上要求不同。
筆者比較贊同的是公司章程的自治法說。雖然公司章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公司章程在公司內部是至高無上的,是公司所有人員都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上至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下至公司普通員工都是必須遵守的。
從公司章程的制定上來看,公司章程雖然是設立公司的必要條件之一,但是其仍是經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共同制定,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討論完成,并交法定機關批準登記發生法律效力。公司章程中除了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還包括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任意制定任何涉及他們自身利益的條款,并且它們同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這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自治理念的貫徹,體現其自治性。
從公司章程的變更程序上來看,對公司章程的變更不是隨意可變更的。它必須依據法定的權限,按照法定的步驟,在法定的事由下,才能變更。因此公司章程的自治性體現為其不可任意變更。公司章程的變更一般只有在《公司法》或者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法規相抵觸;公司自身情況發生變化,與公司章程記載的事項不符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變更公司章程的這三種情況下才可變更,并且變更必須遵循不違法原則、不損害股東利益的原則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原則。如果變更公司章程獲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多數人的同意的話,還得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從公司章程的效力上來看,也體現其自治性。公司章程的效力不僅僅及于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還及于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東。從我國《公司法》規定中可見,除了股東或者發起人以外,公司章程還約束董事、監事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章程是股東對于公司治理的各項約定,而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都是由股東推選出來或者聘用而來,按照股東的意志來執行公司事務并且監督公司的各項運行情況,為公司牟取利益的工作人員,自然也得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約。并且公司的各項細則和制度都是以公司章程為“藍本”制定的,必定是公司章程的細化和擴展,因此公司員工也需要遵守執行也是非常合理的。
公司章程(完整版)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經濟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出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出資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范圍的,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單獨出資組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出資方式為。
(注: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出資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由出資人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出資人出資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
│ 出資人 │ 出資額 │ 出資方式 │ 出資比例 │ 出資時間 │
│ │ (萬元) │ │ (%) │ │
├─────┼────────┼──────┼─────────┼───────────┤
│ │ │ │ │ │
└─────┴────────┴──────┴─────────┴───────────┘
(二)第二次出資情況:
┌─────┬────────┬──────┬─────────┬───────────┐
│ 出資人 │ 出資額(萬元) │ 出資方式 │ 出資比例 │ 出資時間 │
│ │ │ │ (%) │ │
├─────┼────────┼──────┼─────────┼───────────┤
│ │ │ │ │ │
└─────┴────────┴──────┴─────────┴───────────┘
公司章程(完整版)10
一、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約定的事項是由《公司法》具體授權如下:
第12條授權,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13條授權,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原《公司法》規定只能由董事長擔任,而現在則是可以由他們其中的一人擔任。
第16條授權,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并且公司章程可以對投資或擔保的總額和數額作出限制。
第38條第(11)項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享有公司法規定以外的職權。
第42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約定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時間。
第43條授權,公司章程呵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表決權的行使方式。
笫44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規定的范圍之外,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45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
第47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董事會法定以外的職權。
第49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圍之外,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54條和第56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圍之外,規定監事會的職權、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72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問題。
第75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公司的營業期限和公司的章程。
第76條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股東資格的繼承問題。
第84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認購股權的相關事宜。
第142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作出法定以外的限制性規定。
第148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作出規定。
第166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財務報告的提交期限。
第167條授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約定股東的利潤分配比例。
第217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
二、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不一致的處理。
公司章程如果違反了《公司法》的強行性規定則應為無效,如果僅僅是變通了《公司法》的任意性規定,則不應否定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的內容包括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公司法》第25條、第82條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章程如果欠缺該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則為無效。
當章程規定不同于《公司法》規定時,效力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如《公司法》很多條都規定了“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就上述條款提到的股東會議召開通知、股東會議表決權的行使、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有限公司董事長的產生辦法與表決程序、執行董事的職權、監事會的議事方式與表決程序等均可以在章程中規定,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可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完整版)11
對于公司而言公司章程之所以很重要,在于其具有特殊的價值。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作為不可或缺的市場主體。然而,無論是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中,都有關于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公司成立之時都必須依法制定章程。因此,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在某種意義上,公司章程甚至比公司法更為重要。因為,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基礎;是股東的權利保障及義務清單;是公司管理人在經營管理過程中保持獨立性的重要憑證。同時,公司章程還是公司內部與外部關系的連接點。
1 公司章程基本概要
(1)公司章程的定義
公司章程是指由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共同制定并對公司、股東、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關系和經營行為的自治規則,反映全體股東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發起人在不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根據自已公司的特殊性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則制定的。所以其對公司內部成員是有約束力的,由于公司章程是充分體現股東的自由意志,因而在實踐中,股東更愿意去遵循自已制定的規則。特別是在人合性比較強的有限責任公司中,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綱領性文件,各個股東在自覺遵守的情況下,有利于公司的穩定性,減少公司內部糾紛,從而提高公司的運行效率。
(2)公司章程的特征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其最明顯的特征是自治性。各個公司只要在公司法允許的范圍內,訂立與本公司相適應的運行規則。而合同的相對方則是共同訂立公司章程的各個股東。所以在訂立公司章程的過程中,也要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即主體資格要適格、意思表示要真實、內容要合法。二是法定性。公司章程訂立的目的主要是使公司成立,隨后公司便能獲得相應的權能,從而從事與其權能相適應的法律行為。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和修改程序,都有相應的法律進行強制性規定。三是公示性。雖然公司章程主要是為了約束公司內部人員的,但是其仍然有對外效力。公司章程不僅要向公司的股東、高管人員、債權人公開,還要向社會上的第三人和政府主管機關公開。所以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須登記變更,否則不發生對外效力。
2 公司章程的內部價值
(1)公司層面:公司人格獨立的基礎
公司章程是公司獨立人格的標志,而是否具備獨立人格是公司是否承擔責任的重要判定標準。依據現代公司成立的條件 --既要有人的要件,又要有物的要件,還要有行為的要件。即要有一定的股東或發起人,組建公司所需的資本以及公司章程的訂立。然而,一旦公司章程的設立即標志著公司的成立。由此,可以看出,發起人協議的效力期限為公司設立到公司成立前。公司章程的效力時間則是在公司成立后到公司解散前。若在公司設立過程中股東間發生糾紛,則根據發起人協議按合同的違約責任進行外理;若是股東間的糾紛發生在公司成立后,則運用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解決。雖然,公司章程是約束、公司、高管人員的內部協議,但是公司章程還具有一定的公開性,第三人是能夠知道公司章程的內容,從而在進行投資時可以進行利益風險的權衡。所以,公司章程同時也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基礎,當公司的個別股東濫用股東權利而導致公司利益受損時,公司可以運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而不承擔責任,責任由濫用股東權利的直接股東承擔。或者公司先對外承擔責任后,再向有責任的股東進行追償。
(2)股東層面:股東意思自治的載體
公司章程是股東或發起人根據意思自治共同制定的產物,而公司章程作為一種約束公司、股東內部的一種行為規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的。對于具有人合因素較強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無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更強。制定章程的股東們只要在不違反公司法強制規定的情況下,可以約定公司內部的具體管理模式來平衡各股東之間的利益。所以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創立大會上通過的章程還必須對小股東提供一定的傾斜保護,從而扼制大股東利用手中的控制權侵害小股東的利益。目前,公司中實行的累計投票制制度,就充分體現了股東意思自治的意思表示。一方面增加了小股東的凝聚力,另一方面也改善了小股東弱小地位的局面。
在股權轉讓限制規定中,為了防止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侵害小股東的利益。因而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規定在做出重大事項時,必須通過半數股東的投票,而不是就股份的份額投票,從而平衡大小股東間的利益。公司章程在充分體現股東意思自治情況下,同時也起了保障股東權利的作用,因此,也可稱之為"股東的權利屏障"。
(3)管理人層面:公司管理者的"獨立宣言書"
在現代公司中,存在著"三權分立"的局面,即公司的發起人、公司的實際控者與公司本身是三個相對分離的利益主體。雖然從宏觀上看,公司、股東、高管三者之間有著一致的利益,但是在實踐中,當他們三者在獨立行使各自權利的時候,為了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而不得不與其他利益發生一些不可避免的沖突。
所以在不可避免的利益沖突下,董事的獨立性難免會受到侵害。然而,在現代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背景下,公司章程成為平衡和維持股東、公司及公司高管間利益的工具。同時,公司章程也是實現公司獨立法律人格的根本依據,章程通常會就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職權作出規定。因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依照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職權。隨著公司制度的發展,雖然公司的所有者是股東,但公司的實際控制者則是董事、經理等公司的高管人員。因而導致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嚴重分化,從而使得公司權力重心也發生了變化。為了謀求公司經營的合理化與效率化,公司的實際控制者即董事的權利不斷擴張,相反股東權力剛逐漸縮小。
這就意味著公司的管理人的獨立性,行使職權的時候不受大股東的限制,保持其應有的獨立性。獨立董事制度就體現了其獨立性,獨立董事區別于內部董事或者執行董事,其不擔任公司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職務,保持中立性從而客觀判斷一切關系的特定董事。因而,可以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控股股東濫用權利、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監事會形同虛設的問題進行改善。
3 公司章程的外部價值
公司章程雖然表面上看只是約束公司、股東及公司管理人員的內部協定,對以上人員發生對內效力。但是,公司章程記載事項一經登記,還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對于這種對抗力應作必要限制--限定于非善意的第三人,對于善意第三人則不具有對抗效力。公司章程因為有公示性的功能,必然對公司的交易相對人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公司章程的外部作用主要體現在四方面,第一,公司章程的公開有利于保護股東所固有的知悉權,主要是便于股東行使知情權,行使法律賦予的對公司的監督權;第二,對于公司債權人而言,可以通過對公司章程的變更及變化。充分行使對公司的債權,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第三,商人本身具有自控風險的能力,因此,投資者在選擇投資對象的時候,必然會對交易相對人的各種交易條件及資力, 例如有無資力及信用如何。然而,在此資訊搜尋的過程中,相對人必須付出代價,公司將公司章程加以登記公示可減輕交易相對人之資訊搜尋成本。同時,便于公眾了解公司,為其是否進行投資提供可靠的決策參考。第四,便于國家對整個市場主體的宏觀監管,以作出適時的宏觀政策,從而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公司章程(完整版)12
網上怎樣打印公司章程
1.將準備好的資料復制到word文檔里
2.然后點文件--打印----然后選好關聯打印機就可以了
公司章程在哪里查詢
答:需在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工商部門提檔,即營業執照所載地址.
網上怎樣打印公司章程
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要求:
1、各級公、檢、法機關,審計機關及其他黨政軍機關持介紹信(公函)及查詢人員工作證件;可查閱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2、持企業介紹信、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公章,可查閱本企業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3、律師受當事人委托,持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可查詢與代理事項有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4、其他企事業單位、個人因訴訟、仲裁等需要查閱企業登記檔案的,持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和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相關證明,可查閱與之相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公司章程制定
答:
1、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共同制定,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由股東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定,經出席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備事項或章程內容違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應要求申請人進行修改;申請人拒絕修改的,應駁回公司登記申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廣州市商事登記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名稱、住所和申報的經營場所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主營項目類別和經營范圍
第四條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和認繳的
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五條公司認繳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第六條股東的姓名(名稱,不填寫證件號碼)、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
或名稱
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第七條股東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
第八條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
3.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分取紅利。
4.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股權、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優先認繳公司新增注冊資本的權利;
5.按有關規定質押所持有的股權;
6.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7.在公司清算完畢并清償公司債務后,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財產。
8.參加股東會,并按本章程規定的方式行使表決權;
9.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者監事的權利;
10.股東會、執行董事的決議、決定內容或者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二、股東的義務:
1.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載明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3.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4.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5.不得抽逃出資;
6.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7.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五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第六章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股東會的職權
一、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二、股東會的議事規則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召開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負責召集,執行董事主持。
8.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的職權
一、本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任期為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二、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經理的職權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監事/監事會的職權
一、公司設監事會或監事,監事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選舉為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十六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執行董事/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職務: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2.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經理擔任,但其喪失執行董事/經理資格的;
3.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4.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5.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法定情形。
第十九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2.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計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所余稅后利潤,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二十一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條公司出現除上一條第(三)項以外的解散事由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二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二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六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一)、如何網上打印公司章程具體流程是什么
(二)、20xx年最新公司章程范本下載
(三)、20xx年最新公司章程范本工商【下載】
(四)、20xx年最新一人公司章程范本工商下載
(五)、工商局個人獨資公司章程范本下載
(六)、20xx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通過程序介紹
(七)、20xx年工商局公司章程
(八)、20xx年國有獨資公司章程
(九)、20xx年注冊公司章程范本
(十)、20xx年個人獨資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如與公司以往章程有矛盾以本章程為準,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
規章有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準,并相應修改本章程。
第三十條本章程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立。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完整版)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和深圳經濟特區的法律法規,并受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
住所: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一般經營項目可以自主經營,許可經營項目憑批準文件、證件經營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一般經營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
公司應當在章程規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 。
第二章 股 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壹個,名稱與住所如下:
名稱或姓名:
住 所:
主體資格證明: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三)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決定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四)公司侵害其合法權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章程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應當向已繳納出資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企業培訓師。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股東簽名,并加蓋公司公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為人民幣 萬元,股東認繳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 萬元
出資比例:100 %
出資方式:
第十三條 經全體股東一致約定,股東認繳出資額
第十四條 股東應當按章程的規定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由專業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或由全體股東協商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公司 (可/應當)將注冊資本實收情況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備案。
第四章 股東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為一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不設立股東會。
第十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 (董事會/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 (監事會/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認繳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組織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十九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設董事會的: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 名,其中董事長一人。
第二十一條 董事由股東任命產生,董事任期3年。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或股東委任產生。
第二十二條 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企業培訓師。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為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會議通知情況、出席情況、表決情況及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
公司應當根據董事會議定的事項形成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后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事項的變更或備案登記。
不設董事會的: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任命產生,任期3年。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
設監事會的: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 名。監事會包括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注: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監事。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不設監事會的: 第六章 監事
第二十五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名。監事由股東委任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企業培訓師。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 聘任或者解聘,任期3年。經理對 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按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年度報告;
(九) (公司章程和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第三十三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或者 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六)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七)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四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三十五條 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 ,可以隨時解聘。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擔任,任期 3 年。由股東委派產生。
第三十七條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書。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并接受公司全體股東及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責,委托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企業培訓師。
(四)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
第三十九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喪失執行董事資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喪失經理資格的;
(四)因被羈押等原因喪失人身自由,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九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四十一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四十二條 公司應當于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會計報告送交股東。
第四十三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 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五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四十六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十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當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九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由股東組成。
第五十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處理對外投資及辦理分支機構的注銷;
(五)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六)清理債權、債務;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八)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確認。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分配給股東。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公司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公司應當指定聯系人,負責辦理公司登記、年報及其它事務,并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聯系人變動的,應向登記機關重新備案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企業培訓師。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他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股東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八條 公司應當將依據章程形成的會議記錄等相關法律文書存檔備查。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
股東簽章:
(自然人簽字/單位蓋章)
公司章程(完整版)14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登記文書范本之十五: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xxxx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xxxxx有限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一致)通過變更公司(登記事項1)、(登記事項2),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xx條原為:“………………”。現修改為:“………………”。
二、第xx條原為:“………………”。現修改為:“………………”。 xxxx有限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項: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國有獨資公司)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應經股東簽署)。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范圍等。
3.應將修改前后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毛筆或簽字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因轉讓出資變更股東,若提交的是新章程,應由變更后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后應在規定期限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并、分立為45日后)提交登記機關。
7.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體(或仿宋體)打印,可雙面打印;多頁的,應打上頁碼,加蓋騎縫章;內容涂改無效,復印件無效。
公司章程(完整版)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鐘巖泉、李明雅、林海明、李躍富等四方共同出資,設立泉州市聯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泉州市聯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泉州市豐澤區豐澤街煌星大廈東區0712。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經營,銷售及物業管理(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手續。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鐘巖泉 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豐澤街566號1幢704室 350582196610122531 李明雅 福建省晉江市雙溝西路51號 350582197312270549 林海明 福建省晉江市陳埭鎮坊腳村振興路31號 350582197612080552 李躍富 福建省晉江市池店鎮梧潭村東北區70號 350582196611071019
第十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鐘巖泉:認繳出資額3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30%,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內繳足。
李明雅:認繳出資額35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35%,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林海明:認繳出資額25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25%,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李躍富:認繳出資額1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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