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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時間:2023-11-15 13:27:17 志升 醫學證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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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1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吉林省母嬰保健條例》、《吉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由依法取得執業許可和《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權的助產機構出具的證明新生兒出生時間、出生地點、出生時的健康狀況與父母的血親關系,申報國籍、戶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證號碼的法定醫學證明。

  第三條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兒,應當依據本細則獲得衛生部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四條《出生醫學證明》必須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

  第五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負責《出生醫學證明》在本轄區內的發放、指導、檢查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各縣(市)、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管理人員,并在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登記備案。

  第七條長春市衛生局負責統一制作“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報公安部門備案。同時向社會公布簽發機構名單。

  第八條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助產機構,必須通過盛市衛生行政部門考核、驗收,獲榷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權,方可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第九條助產機構負責對本機構出生的新生兒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條助產機構應當加強管理,明確責任,并且制定專門的簽發管理制度。

  (一)經過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專門培訓,并在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備案的人員,方可承擔本機構《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

  (二)應當由2人分別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使用,并實行證、章分開,相互監督,嚴格管理。

  (三)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在領榷出生醫學證明》時,應當在“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上簽名。

  (四)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助產機構應當配備微機、打印設施,使用全省統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軟件。

  第十一條助產機構接收孕產婦住院時,應當向孕產婦或家屬發放《<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告知書》。

  第十二條《出生醫學證明》的填寫,依據《分娩登記本》、父母身份證及戶口簿,家庭住址以戶口簿為準(流動人口以落戶地址為準)。《分娩登記本》作為核查、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依據之一,應當妥善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三條凡戶口在外地的產婦在長春市助產機構分娩,助產機構應當依據《分娩登記本》和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并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

  第十四條未在助產機構出生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由長春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負責簽發。簽發時應當核實有關情況,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明”。

  (二)具備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為親子關系的旁證:

  1、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區民警出具的蓋有公章和簽字的證明材料和當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機構出具的蓋有公章和簽字的證明材料。

  2、具有鑒定資格的相關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3、助產機構出具分娩證明,并有接生人員簽字和助產機構公章。

  初審合格后打傭出生醫學證明》,待接生人員簽字后,復審蓋章生效。

  證明材料由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永久保存。

  第十五條單親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由母親或者父親任何一方出具書面說明,并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助產機構應當給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正、副頁允許只填寫一方信息,并將公證資料長期保存。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無效:

  (一)無接生人員簽名的;

  (二)無新生兒母親簽名或未蓋名章的;

  (三)新生兒母親和接生人簽字未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的';

  (四)被涂改、字跡不清、項目填寫不全(單親新生兒的《出生醫學證明》除外)或某些項目填寫不真實的;

  (五)私自剪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

  (六)未蓋助產機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

  (七)助產機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未在當地公安部門備案的; (八)非法印制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七條換發《出生醫學證明》。

  (一)因助產機構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應由原助產機構及時予以換發,并做好“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登記”。

  (二)因當事人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應到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換發,并做好“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登記”。

  無效的《出生醫學證明》由換發機構收回保存。

  第十八條因《出生醫學證明》遺失等原因要求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應當向長春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醫學證明》原簽發助產機構提供的新生兒出生時的基本情況、病歷號、原編號的證明,并且加蓋原助產機構的《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和公章; (二)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戶口簿及身份證;

  (三)持在《長春日報》登載的《出生醫學證明》遺失聲明及交款憑證。經核實情況屬實可予補發。無接生者簽字,應由原助產機構醫務科負責出具證明并蓋公章,由長春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保存。補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均在其副頁上注明“補發”字樣。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2

  1.成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與發放。

  2.《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統一編碼印制,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倒賣和使用非法印刷的《出生醫學證明》。

  3.《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分級和屬地管理,逐級申報訂購制度?h婦幼保健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訂購、發放和管理。

  4.專人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和管理工作,并在規定時間內逐級上報有關資料,接受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5.助產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使用電腦統一管理及打印《出生醫學證明》,直接完整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方便群眾領取。

  6.實行《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登記制度。在發放和領取時雙方核對證件數量及號碼,無誤后簽字登記備案。

  7.因意外所致潮濕、破損、丟失或報廢的.《出生醫學證明》做好證件號碼、報廢原因的登記及核查工作,每季度統一上交縣《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

  8.嚴格執行《出生醫學證明》的收費標準,嚴禁超標準收費、搭車收費。

  9.每季度對發證質量、使用情況做好自查,縣級每季度對發證機構進行1次發證質量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發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違法違紀行為。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3

  一、嚴格按照《母嬰保健法》及《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辦理有關出生醫學證明手續。

  二、醫院成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小組,人員明確,職責分明。實行證、章分離管理,做好證明的領用、保管、發放、報損、補發申請等臺帳記錄。單位領證憑介紹信、產科病歷到縣婦幼保健院購領。不得偽造、變造、倒買、轉讓、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醫學證明》,報廢證明不得自行銷毀,統一交發證單位處理。

  三、婦產科醫生應在孕婦產前檢查時,動員做好新生嬰兒起名事宜,本院出生的`新生兒由接產醫生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發證人員應詳細核對新生兒有關信息及父母身份證件,并將申請書與新生兒父母身份證復印件存檔,加強微機的養護,保證及時發證。印章管理人員應對證明核對無誤后蓋章,領證人須在《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領證人欄內簽字;拒領證者應簽字確認;非本院接產的新生兒,一律不得發放《出生醫學證明》。

  四、《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聯應粘貼《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上。

  五、對往年出生的兒童,應提供分娩記錄或手術記錄。

  六、每年12月20日前將報廢出生證明及報廢登記表一起上交縣婦幼保健院。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4

  1、出生醫學證明的負責人必須掌握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法規,需經過培訓合格后方能上崗。

  2、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文件,資料,用品需專柜專人管理,出生證明專用章及及出生證明紙由兩人分開管理,不得丟失,不得外借,違者追究當事人相關責任。

  3、要做好出生證明的病人資料保密工作,不得告知無關人,更不得以贏利為目的的資料外泄。

  4、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兩人監督機制,即由管證明紙者開出生醫學證明,經管出生證明章者申核,特殊病人需經院長申核簽字后方能發證。不得私開出生證明;更不允許涂改病人的相關資料,必需按相關要求真實開出證明,如不按流程開出生醫學證明引起的一切后果由開證者個人承擔。

  5、出生醫學證明要按規定的.程序,到規定的單位領取,不得私改領取通道。

  6、向家屬告知出生醫學證明信息除了寶寶名可更改一次外,其它任何信息均不可更改,如有出生醫學證明的丟失,按相關流程到上級婦幼保健醫院補領。

  7、有無準生證均可據實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不得以各種名義拒辦

  8、領證人只能是媽媽本人,如果本人不能領取,需有媽媽本人簽的委托書,并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后方可代領。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5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可能因國家和地區而異,但一般來說,以下是一般的管理制度:

  1. 發放范圍:

  出生醫學證明是證明新生兒出生時間、地點、母親姓名、父親姓名、新生兒姓名等信息的法律文件,是每個新生兒出生后必須領取的重要證件。

  2. 辦理程序:

  新生兒出生后,由醫療機構填寫出生醫學證明,并由新生兒父母雙方簽字確認。然后,醫療機構將出生醫學證明提交給所在地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蓋章并發放給新生兒父母。

  3. 信息修改:

  出生醫學證明上的信息一旦填寫并簽字確認后,原則上不得修改。如果確實需要修改,需要由新生兒父母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并經醫療機構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才能進行修改。

  4. 遺失補辦:

  如果出生醫學證明遺失,需要由新生兒父母向所在地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申請時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并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才能進行補發。

  5. 法律責任:

  偽造、變造、買賣出生醫學證明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將依法受到處罰。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6

  1. 出生醫學證明的申請和簽發:

  新生兒出生后,由接生醫生或助產士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申請表,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2. 出生醫學證明的內容和格式:

  出生醫學證明應包括新生兒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時間、體重等)、父母信息、接生醫生或助產士信息等。此外,還應加蓋醫院公章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印章。

  3. 出生醫學證明的'保存和管理:

  出生醫學證明應由醫療機構妥善保存,并定期向衛生行政部門報送相關數據。同時,醫療機構應對出生醫學證明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防止偽造、涂改等違法行為。

  4. 出生醫學證明的查詢和使用:

  新生兒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以向醫療機構申請查詢出生醫學證明。此外,出生醫學證明還可以作為新生兒辦理戶口、入學、醫療保險等相關手續的重要依據。

  5. 法律責任:

  對于違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的行為,如偽造、涂改、買賣出生醫學證明等,應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總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是為了確保新生兒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設立的一套規范和措施。各醫療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切實履行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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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為了保障出生醫學證明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涉及出生醫學證明的`醫療機構和相關人員。

  三、管理機構

  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機構為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具體工作由各級婦幼保健機構負責。

  四、申請流程

  1. 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應在新生兒出生后一個月內,向醫療機構提交出生醫學證明申請。

  2. 醫療機構應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確認無誤后,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3. 出生醫學證明應由醫療機構專人保管,不得私自復印、涂改或損毀。

  五、使用規定

  1. 出生醫學證明是新生兒的身份證明,用于辦理戶籍登記、醫療保險等相關手續。

  2.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生醫學證明。

  3. 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應妥善保管出生醫學證明,防止丟失或被他人冒用。

  六、法律責任

  違反本制度的,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監督機制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8

  一、目的

  為了保障出生醫學證明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防止偽造、變造和濫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機構

  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機構是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由其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印制、發放、使用和銷毀等工作。

  三、申領流程

  1. 醫療機構在新生兒出生后,應當向所在地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2. 申領時,醫療機構應當提交新生兒的出生信息、父母的相關信息以及醫療機構的資質證明等材料。

  3.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發放出生醫學證明。

  四、使用規定

  1. 出生醫學證明是新生兒的身份證明,不得偽造、變造和濫用。

  2. 醫療機構在開具出生醫學證明時,應當認真核對新生兒的`父母信息,確保信息的準確性。

  3. 新生兒的父母在領取出生醫學證明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或損壞。

  五、查驗制度

  1. 公安機關在辦理新生兒入戶手續時,應當查驗出生醫學證明的真偽。

  2.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偽造、變造和濫用出生醫學證明的行為,都有權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舉報。

  六、法律責任

  對于偽造、變造和濫用出生醫學證明的行為,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七、存檔管理

  醫療機構應當將開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存檔管理,以備查詢。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填寫、審核、保管、查詢、補辦等工作。

  第三條 出生醫學證明是新生兒的.身份證明,是進行戶籍登記、醫療保險等事務辦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證件發放

  第四條 新生兒出生后,醫院應在規定時間內發放出生醫學證明。

  第五條 出生醫學證明應由醫院統一印制,不得私自印制或者偽造。

  第三章 證件填寫

  第六條 出生醫學證明應由醫務人員按照規定內容填寫,包括新生兒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點、母親姓名、父親姓名等。

  第七條 醫務人員在填寫出生醫學證明時,應確保信息的準確性,不得隨意涂改或者遺漏。

  第四章 證件審核

  第八條 醫務人員在填寫出生醫學證明后,應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簽名并加蓋醫院公章。

  第九條 醫院應對出生醫學證明進行登記造冊,定期進行核對,確保證件的完整性。

  第五章 證件保管

  第十條 出生醫學證明應由醫院統一保管,不得隨意丟棄或損壞。

  第十一條 醫院應建立健全證件保管制度,定期對證件進行檢查,確保證件的安全。

  第六章 證件查詢

  第十二條 公眾可以通過相關網站或者電話查詢出生醫學證明的真實性。

  第十三條 醫院應提供便捷的查詢服務,對公眾的查詢請求應及時回應。

  第七章 證件補辦

  第十四條 如果出生醫學證明丟失或者損壞,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申請補辦。

  第十五條 醫院在受理補辦申請后,應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補發新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八章 證件使用

  第十六條 出生醫學證明主要用于新生兒的身份登記、戶籍登記、醫療保險等事務辦理。

  第十七條 醫院應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使用的監管,防止證件的濫用。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對涉嫌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的行為,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所有。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10

  一、總則

  1. 為了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和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適用于我國境內所有新生兒的出生醫學證明的申請、發放、管理、使用、注銷等事項。

  二、出生醫學證明的申請

  1. 新生兒的'出生醫學證明應由其父母或者法定監護人申請。

  2. 申請人應提供新生兒的出生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點、母親姓名等。

  三、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

  1. 出生醫學證明應在新生兒出生后的一定時間內發放,具體時間由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2. 發放機構應對申請人提交的信息進行核實,確認無誤后,方可發放出生醫學證明。

  四、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

  1. 出生醫學證明應由專門的機構進行管理,包括保存、查詢、補辦等。

  2. 管理機構應建立完善的出生醫學證明檔案,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五、出生醫學證明的使用

  1. 出生醫學證明是確認新生兒身份的重要證件,應妥善保存,不得隨意使用或轉讓。

  2. 在需要使用出生醫學證明時,應出示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

  六、出生醫學證明的偽造和濫用

  1. 對偽造、濫用出生醫學證明的行為,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 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的防偽措施,防止其被偽造或濫用。

  七、出生醫學證明的注銷

  1. 在特殊情況下,如新生兒死亡、被收養等,應由申請人向發放機構申請注銷出生醫學證明。

  2. 注銷后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應予以銷毀。

  八、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 對本制度的解釋權歸我單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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