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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的證明

時間:2022-11-03 18:29:06 醫學證明 我要投稿

醫學的證明(15篇)

  在日常學習、工作和生活中,要用到證明的地方還是很多的,證明是指由組織或個人出具的證明有關人員或事件的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寫好證明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醫學的證明,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醫學的證明(15篇)

醫學的證明1

  委托人:

  性別:女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委托人:

  性別:男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親自來上地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領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xx的出生醫學證明。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權限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之日止。

  委托人簽名:

  受托人簽名:

  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

醫學的證明2

  茲有學校學院專業同學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在我單位參加社會實踐。期間,該學生的職位是X,該同學在工作期間態度認真,腳踏實地,虛心請教并努力掌握工作技能,善于思考,能夠舉一反三,積極配合領導及同事的工作,虛心聽取他人的意見。同時,該同學嚴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實踐期間,服從安排,按時完成任務,并能與公司同事和睦相處,與其一同工作的員工都對該同學的表現予以肯定。

  特此證明!

  證明人:(公司蓋章)

  XXXX年XX月X日

醫學的證明3

親愛的新爸爸,新媽媽們,

你們好!

  恭喜你們添了一位新寶寶,《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時狀態、血親關系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也是每個新生兒的第一份人生檔案。當你們在為寶寶準備一切生活必備品時,請別忘了為寶寶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的信息填報準備。

  一、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前必須給新生兒起名,填寫要字跡工整,嬰兒可以隨父姓或母姓,姓名用字必須準確,如需用冷僻字,須事先去申報戶口的派出所咨詢。《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即產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出生醫學證明》及其記載的內容不予更換或變更。

  二、《出生醫學證明》必須在一個月內可產婦自行領取或者委托他人辦理;因特殊原因,超出一個月需產婦本人領取, 三、當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后,請認真核對,如發現有打印錯誤,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發。《出生醫學證明》嚴禁擅自涂改,一旦涂改,視為無效。

  四、《出生醫學證明》是證明新生兒出生地和申報戶籍的有效法律憑證,請妥善保管。按照國家和本市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應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新生兒父母一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為新生兒辦理戶籍登記手續。

  五、領證時需提交材料:

  (一)新生兒母親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應提交新生兒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明(身份證、軍官證、護照)、并準備復印件,即可辦理。

  (二)其他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應提交材料:

  1、新生兒母親簽名的授權委托書;

  2、辦理出生證所需證件:帶新生兒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結婚證或準生證原件,并準備復印件,即可辦理。

  3、授權委托領出生醫學證明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辦理時間及地點:

  辦理時間:每周一下午,周三、四、五 早上9 : 30 ~ 11 : 10,下午2 : 00~ 4 : 30 辦理地址:門診大樓6樓624室。

  聯系電話:88070361

  溫州市中心醫院出生證

  20xx.10.16

  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姓名(新生兒母親):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授委托人姓名: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委托人于 年 月 日在溫州市中心醫院分娩。特授權委托 (授委托人姓名)辦理 (新生兒姓名)的《出生醫學證明》。

  凡由授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受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簽字: 授委托人簽字:

醫學的證明4

計生辦:

  現有我單位職工(家屬xxx,xxxx年x月x日出生,其計劃生育關系由我單位主管,已于xxxx年x月按要求進站查體。現因工作需要,前往貴單位開具計劃生育微機管理證明,請接洽。

此致

敬禮!

介紹人:

  20xx年x月x日

醫學的證明5

婦幼保健院:

  因不慎將孩子出生證明丟失,現申請補辦《出生醫學證明》。出生信息:司俊翔(男),20xx年xx月xx日在桂陽縣人民醫院出生,我們保證信息真實準確,如有虛假愿負法律責任,望貴院給予補辦為感!

  特此申請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醫學的證明6

  《母嬰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的規定,決定依法統一制發新的《出生醫學證明》.

  辦理條件

  申報材料

  辦事流程 從19XX年1月1日(邊遠地區3月1日)起,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人口,統一使用依法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其它有關出生人口的醫學證明一律廢止,出生醫學證明書。

  《出生醫學證明》由新生兒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必須按照欄目要求準確填寫,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

  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新生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戶口登記機關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并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進行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

  各級婦幼保健院和鄉鎮衛生院及社區保健人員,憑《出生醫學證明》負責轄區內兒童系列保健服務。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公安廳(局)、計劃單列市衛生、公安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19XX年10月27日經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3號發布,于19XX年6月1日開始施行,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書》。依據《母嬰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的規定,決定依法統一制發新的《出生醫學證明》。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19XX年1月1日(邊遠地區3月1日)起,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人口,統一使用依法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其它有關出生人口的醫學證明一律廢止。

  二、《出生醫學證明》由新生兒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必須按照欄目要求準確填寫,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

  三、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新生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戶口登記機關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并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進行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

  四、原衛生、公安、民政三部聯合簽發的衛統發(19XX)第1號文通知中,有關《出生醫學證明書》的規定不再生效。

  五、各級醫療保健機構,不得利用《出生醫學證明》搭車銷售其它卡、冊或紀念品,以免增加使用者經濟負擔。

  六、各級婦幼保健院和鄉鎮衛生院及社區保健人員,憑《出生醫學證明》負責轄區內兒童系列保健服務。

  衛生、公安兩部門應嚴格執行本通知要求做好工作。

  附件:1、《出生醫學證明》式樣

  2、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印模式樣

醫學的證明7

  委托人姓名(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類別: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聯系電話:

  受委托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類別: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聯系電話:

  委托人于20xx年xx月xx日,在(新生兒出生地點)分娩,特授權委委托人姓名)辦理(新生兒姓名)的《出生醫學證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從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委托人簽字:

  受委托人簽字: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醫學的證明8

  出生醫學證明怎么開

  1、《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時間: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備齊父母身份證原件和接生醫院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進行辦理。

  (1)憑夫婦雙方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領取《出生醫學記錄》。

  (2)持夫婦雙方身份證明和《出生醫學記錄》到產婦戶口所在辦理程序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3)辦理程序:

  a、持接生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記錄》在掛號處交費。

  b、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c、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戶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床位號等。如果剛住院時還沒想好寶寶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給寶寶取好大名,不然有些醫院是不會發放《出生證》的。

  出生醫學證明有什么用

  1、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

  2、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系;

  3、作為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

  4、作為戶籍登記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的醫學依據;

  5、作為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6、為其他必須以《出生醫學證明》為有效期限的事項提供依據。

  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注意事項

  1、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自填單》一定要認真仔細,因為一經填寫、打印,就不得更改。

  2、當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后要認真核對。如發現有填寫錯誤時,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發。《出生證》嚴禁涂改,一旦涂改,視為無效。

  3、《出生醫學證明》是嬰兒的有效法律憑證。要妥善保管。

  4、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之前,先要起好寶寶的名字。

  出生證明丟了怎么辦

  《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后,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后,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

  具體辦法:未報戶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已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須提供由兒童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明”;該兒童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系的旁證;接生人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兒童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醫學的證明9

  20××年,全市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衛計委、公安部有關啟用和規范管理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部署要求,切實做好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啟用和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薄弱環節。現將20××年度《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情況通報如下:

  一、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啟用情況

  按照省衛計委的統一部署,組織縣區相關管理人員,參加了省舉辦的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培訓班,召開專題工作會議,對全市啟用新證工作進行了部署。同時,加強與市公安部門的溝通工作,對縣區公安戶籍管理人員進行了《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專題業務培訓,保證工作的協同性,發揮戶政部門監督作用。各地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全市于20××年1月1日起順利啟用新證,完成了對舊證的清理登記、回收和集中銷毀工作,建立了《出生醫學證明》簽發信息上傳省網的接口。

  二、20××年度《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質量控制情況

  20××年,經各地各單位的共同努力,我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主要質量指標有所改善,但也存在一些問題。

  1.《出生醫學證明》廢證率較高。省通報顯示,全省平均廢證率為0.7%,我市在13個省轄市中排名第二。根據婦幼保健綜合管理平臺數據統計,廢證率由高到低排序為:開發區33.3%、原海州區1.2%、灌云縣1.1%、連云區1.1%、原新浦區1.0%、贛榆區0.6%、灌南縣0.5%、東海縣0.4%。

  全市共有接產發證機構94家,其中43家廢證率達到或超過1%,超標率為45.7%。從統計數據分析來看,公立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管理較好,民營醫療機構管理較薄弱。

  2.《出生醫學證明》換證率較高。省通報顯示,我市換證率全省最高,為全省平均換證率0.6%兩倍以上。換證率由高到低排序為:原海州區4.9%、原新浦區2.2%、東海縣1.7%、灌云縣1.0%、連云區0.9%、灌南縣0.9%、贛榆區0.8%。

  3.《出生醫學證明》補證率較高。省通報顯示,全省補證率為0.8%,我市補證率達到了1.4%(含特殊簽發)。補證率由高到低排序為:灌南縣2.4%、東海縣1.8%、灌云縣1.7%、連云區1.7%、贛榆區1.4%、原海州區0.8%、原新浦區0.1%。

  4.違規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在《出生醫學證明》上傳省網過程中,發現某縣婦幼保健所違規發放4枚沒有母親信息的《出生醫學證明》,不能通過省網審核,造成同期全市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不能上傳省網。

  5.《出生醫學證明》網上簽發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在對20××年度《出生醫學證明》使用情況統計與平臺系統審核比對時發現,東海縣:有5枚網上未廢但已交紙質版廢證,另有2枚網上已廢但未交紙質版廢證;灌云縣:有9枚網上未廢但已交紙質版廢證;灌南縣:有10枚網上未廢但已交紙質版廢證,另有1枚網上已廢但未交紙質版廢證;贛榆區:有9枚網上未廢但已交紙質版廢證,另有1枚網上已廢但未交紙質版廢證;原新浦區:有6枚網上未廢但已交紙質版廢證,另有3枚網上已廢但未交紙質版廢證。

  三、整改要求

  1.完善管理制度。各縣區衛計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監督管理,明確受委托機構的職責,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2.提高管理水平。有針對性地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人員開展法制教育和崗位培訓,增強對證件毀損、丟失、制假、用假、販假事件的監察能力,防止失職瀆職事件的發生。

  3.加強監督管理。要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的全方位全過程監管,督促證件管理和簽發機構嚴格按照相關制度簽發證件。建立責任追究制,在證件簽發和管理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的單位和個人,嚴肅按規定處理。

  4.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各地要組織開展一次針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的專項整治行動,查找薄弱環節,及時發現問題并限期整改,清除管理漏洞和安全隱患。市適時組織全市專項檢查,并通報檢查結果。

醫學的證明10

  現有重慶市xx區縣xx鄉鎮xx村(社區)xx組居民(女方姓名)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與(男方姓名)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xx時xx分,因為xxxxx原因,女方未到醫療保健機構分娩,在xxx地生育一(男、女)孩,現取名xxx,該小孩出生至今尚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特此證明!

  村(居)民委員會主任(蓋章):xxx

  xxxx年xx月xx日

醫學的證明11

雙柏縣婦幼保健院:

  申請人:xxx,男,x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家庭住址:xxx。女:xxx,x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家庭住址:xxx。xxx于20xx年xx月xx日xx時xx分在x村委會x村家中分娩一x嬰,取名:x,當時由于屬急產,家離衛生院較遠,來不及送醫院住院分娩,請x村委會x村x人在家中接生,現要求補辦《出生醫學證明》,請雙柏縣婦幼保健院給予補辦為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醫學的證明12

  一、工作目標

  進一步加強衛生計生部門、公安部門的溝通協作和資源共享,強化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形成規范管理和監督檢查的強大合力,建立部門聯動的長效機制,確保《出生醫學證明》依法發放、管理規范。

  二、主要工作內容

  (一)建立協作聯動機制

  1.定期例會制度各級衛生計生部門、公安部門每半年召開1次《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例會,通報工作信息,培訓更新管理知識,研究探討工作難題,共享基層工作經驗,增進部門業務交流。

  2.建立聯絡員制度區縣、鄉鎮衛生計生部門、公安部門分別明確一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聯絡員,負責總體協調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相關工作溝通、協調、業務往來等。聯絡員一年一定,因工作需要崗位異動后,應及時重新明確聯絡員并告知對應部門。

  3.專項督查制度結合省工作要求,每年組織開展至少一次聯合專項整治與督導檢查,嚴厲打擊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以及買賣、使用偽假《出生醫學證明》等違法犯罪行為。

  4.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積極推動兩部門《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的查詢核對,探索實現信息聯網和共享,杜絕偽*證件的使用。

  (二)協作管理重點內容

  1.規范《出生醫學證明》在出生登記中的使用各《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和管理機構嚴格按照國家、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要求,對符合簽發條件的新生兒依法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對依法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戶口登記機關審驗《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沒有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戶口登記機關經調查核實后依照《市公安局戶籍業務規范》規定為其辦理出生登記手續。為確保一名新生兒只有一份合法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對于因丟失申請補辦或嬰兒出生1年后首次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情況,補發機構或管理機構以及同級公安部門應及時信息互通,通過《新生兒入戶情況核查聯系表》聯系并反饋意見,嚴格按照規定辦理。不符合補發條件或簽發條件的不得補發或簽發。

  2.嚴格《出生醫學證明》信息變更《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對簽發證件的檔案材料和數據信息進行更改。對申請人申報新生兒出生登記欲變更新生兒姓名的,由戶口登記機關先按《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后再按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姓名變更手續,將《出生醫學證明》上記載的新生兒姓名登記為曾用名。因新生兒姓名不符合出生登記而要求變更《出生醫學證明》相關信息的,戶口登記機關應提供《出生醫學證明信息變更建議書》,原簽發機構審核確認后予以換發。

  3.積極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真偽鑒定公安部門辦理出生登記時,發現《出生醫學證明》真實性存在可疑情況的,應當按規定予以扣留,暫緩辦理出生登記,并將可疑證件送至當地區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進行真偽鑒定。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證件載體作真偽鑒定,并協調簽發地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對證件記載信息進行核查,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真偽鑒定書》反饋至戶口登記機關。如本級無法鑒定的,可送至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市婦幼保健院進行鑒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機構在受理真偽鑒定時,如發現偽*證件,應將證件復印件和《〈出生醫學證明〉真偽鑒定書》復印件報送至市婦幼保健院備案。偽*證件由公安機關收繳處理。

  4.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使用督查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本轄區《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監督。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規范業務流程,提高規范化管理水平。定期開展《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人員的法制教育和崗位培訓,強化責任意識,加強監督管理,建立監管長效機制,制定風險防范措施。各級公安部門積極配合衛生計生部門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戶口登記機關應加強培訓,掌握《出生醫學證明》的使用、管理要求及真偽鑒定方法。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查驗,嚴厲打擊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以及買賣、使用偽假《出生醫學證明》等違法犯罪行為。對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出生醫學證明》,導致《出生醫學證明》記載內容不真實的,追究申領人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區縣衛生計生局、公安分局要圍繞工作目標,明確工作重點,加強組織領導,結合各區縣工作實際,細化工作措施,落實工作制度,共同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

  (二)強化溝通交流。

  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日常工作交流,依托雙方工作聯絡員搭建聯系橋梁,通過電話、QQ等方式逐步建立信息交流溝通平臺,協商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各類問題,及時傳遞國家衛計、公安系統最新工作要求和動態,促進《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水平不斷提升。

  (三)堅持依法行政。

  依法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是群眾的合法權益。各區縣要依法行政,嚴格按照《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有關規定為群眾服務。不得違規設置前置條件作為不予簽發或暫緩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理由。同時注意將依法行政與人性化服務相結合,《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和出生登記過程中,經辦人員務必提高責任心,熱情細致告知注意事項和辦理要求,主動解決群眾難題,避免群眾走彎路。

  (四)鼓勵探索創新。

  各區縣可根據本地實際,探索創新管理方法和工作措施,及時將工作中好的經驗或存在的問題及時反饋給市衛生計生委和市公安局。

醫學的證明13

  委托人:_____ 性別: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 性別:___ 出生年月:________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與委托人關系: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因不能親自來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領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_______的《出生醫學證明》。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之日止。

  委托人簽名:_______ 受托人簽名: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醫學的證明14

  母親姓名:__ 性別:___ 身份證號:___父親姓名:___ 性別:___身份證號:___

  孩子姓名:_____性別:___ 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在____醫院,并辦理了出生醫學證明。由于____(某種原因),特申請為孩子換發出生醫學證明。

  申請人: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醫學的證明15

  《出生醫學證明》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醫學文書,是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緣關系,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號碼的法定醫學證明,新版出生醫學證明書。我國《出生醫學證明》于1996年1月1日開始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于20xx年1月1日開始啟用。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為《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監督。我識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程序為:省衛生廳-各省轄市衛生局(或受委托的同級婦幼保健機構)-各縣(區)衛生局(或受委托的同級婦幼保健機構)-各級助產服務機構-產婦。

  《出生醫學證明》的法定簽發機構為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助產技術服務機構,由接生的助產單位直接簽發。

  凡在助產技術服務單位分娩活產新生兒的居民,均可在分娩單位直接領取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任何接產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證明應由分娩醫院加蓋公章,收費標準為4元/本。

  《出生醫學證明》的補辦方法:補辦《出生醫學證明》的對象為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兒童。《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由所在省轄市衛生局簽發,補發程序由各省轄市衛生局按照衛生部、公安部有關規定自行制訂。

  從1996年1月1日(邊遠地區3月1日)起,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人口,統一使用依法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其它有關出生人口的醫學證明一律廢止。

  《出生醫學證明》由新生兒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必須按照欄目要求準確填寫,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

  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新生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戶口登記機關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并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進行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出生醫學證明《新版出生醫學證明書》。

  各級婦幼保健院和鄉鎮衛生院及社區保健人員,憑《出生醫學證明》負責轄區內兒童系列保健服務。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公安廳(局)、計劃單列市衛生、公安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經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3號發布,于1995年6月1日開始施行。依據《母嬰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的規定,決定依法統一制發新的《出生醫學證明》。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1996年1月1日(邊遠地區3月1日)起,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人口,統一使用依法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其它有關出生人口的醫學證明一律廢止。

  二、《出生醫學證明》由新生兒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必須按照欄目要求準確填寫,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

  三、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新生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戶口登記機關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并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進行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

  四、原衛生、公安、民政三部聯合簽發的衛統發(1992)第1號文通知中,有關《出生醫學證明書》的規定不再生效。

  五、各級醫療保健機構,不得利用《出生醫學證明》搭車銷售其它卡、冊或紀念品,以免增加使用者經濟負擔。

  六、各級婦幼保健院和鄉鎮衛生院及社區保健人員,憑《出生醫學證明》負責轄區內兒童系列保健服務。

  衛生、公安兩部門應嚴格執行本通知要求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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