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證明管理制度(通用15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醫學證明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1
1.嚴格《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和查詢賬號、密碼的使用權限管理,未經許可,不得泄漏密碼,如發生泄漏應立即更改密碼并向上級報告。
2.管理和簽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因管理、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而掌握的公民的個人信息,應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個案信息。
3.《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統計資料,對外公布權限歸屬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其他部門、機構和個人需要應用統計數據對外交流,須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同意。
4.用于《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的計算機應專機專人專用,并設有開機密碼加強安全防范。
5.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數據的備份,以防數據失滅。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2
城步苗族自治縣中醫醫院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暫行規定 醫學疾病診斷證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文件,司法鑒定、因病休息、保險索賠等
要以診斷證明書作為依據之一。為了加強醫院管理,嚴格規范出具醫學疾病診斷證明書,根據我院實際,特對出具醫學疾病診斷證明作如下規定:
一、醫學診斷證明包括疾病診斷、治療、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據。所有醫生都應本著實事求是,認真嚴肅科學地做好此項工作。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師應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在本院注冊的'執業醫師有權出具證明,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的醫學證明,進修醫師、實習醫師無權出具任何證明。
二、醫師必須親自診查患者后方可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醫學診斷書應客觀、全面,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并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不得不見病人出具證明,也不得補開證明。屬于公傷、交通事故、醫療糾紛、打架斗毆致傷者,其診斷證明必須由經管或經治醫師開具,方可蓋章。
三、主治醫師(包括主治醫師)以上資格的醫師在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時,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須在二日內蓋章,逾期作廢。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門診病休證明書僅供病人單位參考。不得開具先休后補的證明書。
四、各級醫師在門診病歷及出院記錄中疾病休息的建議權限為:對門診病人出具休假證明書,應從嚴掌握,住院醫師可出具一周以內證明,主治醫師可出具二周以內證明,二周以上證明由主任級醫師簽字(對已確診的癌 1癥、骨折及某些傳染病,如肝炎等,住院醫師可出具一月以內證明),產假、計劃生育假按國家規定開。
五、醫師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證明文件,醫師未經特殊授權不得出具勞動能力、傷殘程度及職業病等專用診斷證明文件。凡涉及司法辦案、醫療鑒定及相關內容的證明,如傷情診斷、交通事故醫療鑒定、勞動力鑒定、病退休、保險理賠病情診斷、殘疾醫療鑒定、學生免予執行體育等等。我院只寫詳細病情和疾病診斷,不提出上述具體建議。辦理不孕癥疾病的診斷證明,由婦產科具備出具不孕癥診斷證明資格的醫師簽字蓋章,并將病歷資料、身份證、疾病診斷證明單復印留底備查。
六、規范醫療管理,避免法律糾紛,門(急)診病人每次就診、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證明書,遺失不補。醫師在開具疾病證明書時應向病人及家屬交代清楚,囑其妥善保管。特殊情況,對于患者要求補辦的證明書,住院病人由主管醫生須憑本院原始病歷,證明書須有科主任簽名批準,門診病人憑門診病歷、門診處方及發票處具診斷證明書。
七、醫學診斷證明嚴禁涂改、偽造、弄虛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開假疾病證明書者,要嚴肅查處,自行承擔由此引發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責任外,醫院有權吊銷醫師處方權,并根據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本規定在下發日起執行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3
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文件,是醫生根據病情為病人開具的各種診斷醫療文書生效的最后憑證,維護著醫生和病人雙重的合法權益,并直接反映了醫院的診療水平。為進一步加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特規定如下。
一、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包括疾病診斷、治療、出生、死亡等的證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據。
二、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的人員應為具有主治醫師及以上職稱,在本醫療機構注冊的執業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生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三、醫學診斷證明書診斷專用章由門診部、急診科分別保管,急診科負責急診、夜間及節假日期間醫學診斷證明書的'蓋章。無醫務處批準,不得離院使用。
四、醫師必須親自診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關檢驗、檢查結果后方可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醫學診斷書應客觀、全面,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并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否則,不予蓋章。
五、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當日蓋章有效。診斷證明書必須填寫完整(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別、疾病標準全稱、建議、當日時間及醫生簽字、主任簽字)后方能簽章。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門診病休證明書僅供病人單位參考。
六、診斷證明、休假證明只證明病人疾病診斷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時間或醫療建議,不得出現療養、免夜班等非臨床醫學治療內容,不應提及與醫療不相關的其他處理意見。
七、醫師只能出具在本醫療機構死亡患者的死亡證明文件,醫師未經特殊授權不得出具勞動能力、傷殘程度及職業病等專用診斷證明文件。凡涉及司法辦案需要的證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學、傷害、殘疾、工傷、勞動鑒定、保險索賠、辦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診斷證明,由當事人或家屬持公檢法、交通管理、勞動保障等相關部門的介紹信,經醫務處審核后,由指定科室醫師按照相關規定開具診斷證明。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應由醫院組織專家會診后,慎重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
八、醫學診斷證明書應加蓋醫院專用印章方為有效,負責加蓋公章的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對診斷證明審核、把關、登記、保存。
九、醫學診斷證明書嚴禁涂改、偽造、弄虛作假、偷蓋公章,以權謀私,開具虛假診斷證明的醫師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門(急)診病人每次就診、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醫學診斷證明書,遺失不補。醫師在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時應向病人及家屬交代清楚,囑其妥善保管。
十一、收費標準:按照山西省物價局發布的《山西省醫療服務項目價格》(20xx)規定,每份收費1元。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4
一、嚴格按照《母嬰保健法》及《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辦理有關出生醫學證明手續。
二、醫院成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小組,人員明確,職責分明。實行證、章分離管理,做好證明的領用、保管、發放、報損、補發申請等臺帳記錄。單位領證憑介紹信、產科病歷到縣婦幼保健院購領。不得偽造、變造、倒買、轉讓、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醫學證明》,報廢證明不得自行銷毀,統一交發證單位處理。
三、婦產科醫生應在孕婦產前檢查時,動員做好新生嬰兒起名事宜,本院出生的新生兒由接產醫生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發證人員應詳細核對新生兒有關信息及父母身份證件,并將申請書與新生兒父母身份證復印件存檔,加強微機的'養護,保證及時發證。印章管理人員應對證明核對無誤后蓋章,領證人須在《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領證人欄內簽字;拒領證者應簽字確認;非本院接產的新生兒,一律不得發放《出生醫學證明》。
四、《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聯應粘貼《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上。
五、對往年出生的兒童,應提供分娩記錄或手術記錄。
六、每年12月20日前將報廢出生證明及報廢登記表一起上交縣婦幼保健院。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5
醫學診斷證明書是證明病人就診過程及診休意見的文字憑據,它是病人考勤、工傷診斷、肇事賠償、司法鑒定以及各類保險報銷的重要憑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現對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作以下規定:
一、凡本院有處方權的醫師,有資格為患者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實習醫師出具證明,必須經上級醫師審閱簽字,方為有效。
二、醫師填寫診斷證明要慎重認真,不能單憑患者簡單主訴,而不以科學檢查為依據,或因人情關系利用職權濫開醫學診斷證明書,更不允許出具虛假醫學診斷證明書。
三、原則上規定出具醫學診斷證明必須由首診醫師書寫。
四、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病)假證明,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當日蓋章有效,非當日開具不予蓋章(特殊情況見下一條規定)。病休的'時間根據病情而定,急診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
五、對事后的醫學診斷證明書,一般不予補辦。確有特殊情況的,要以事實為依據,核實后并經院領導批準才能補辦,補辦落款日期必須書寫為 補辦當日日期,同時注明“補辦”二字。
六、因打架斗毆、兇殺或交通事故,不開病休證明。遇有特殊情況必須有公安部門要求開病休證明的介紹信。
七、下列情況須接到有關部門介紹信,經主管院長審查,指定專人辦理,方可蓋章生效:
1、凡涉及司法辦案需要,應有公檢法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執法機關的介紹信;
2、因病退休、傷害、保險索賠、建議療養、變更工作、外地治療等,應有有關部門的介紹信。
八、診斷證明書一般交本人帶回,特殊情況由醫院轉交患者單位。涉及法律的診斷證明,由患者單位派人取回。
九、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需開診斷證明書的,應由醫院組織專家會診,經討論后,慎重開出診斷證明書。
十、凡涉及司法部門處理的案件中的醫療診斷問題,以法醫部門經過組織鑒定的最后意見為最終診斷。
十一、醫院不作勞動能力及傷殘程度鑒定。工傷、殘疾鑒定應介紹至勞動保障部門,職業病診斷應介紹至職業病防治機構。
十二、醫生多開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書在加蓋“重慶宏仁醫院業務專用章”后生效,“重慶宏仁醫院業務專用章”由院辦公室保管,蓋章人員具有審查醫學診斷證明書權利,對不符合規定的醫學診斷證明書給予扣留并及時上報院領導。
十三、填寫醫學診斷證明書時要求診斷明確,字跡清晰,不能缺項、漏項,不得隨意涂改。醫學診斷證明書開具日期應與門(急)診病歷及出院記錄相符。
十四、凡不負責任違反上述規定亂開證明或提供偽證或出具虛假醫學診斷證明書的醫務人員,一經查出,一律嚴懲,責任自負。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6
1、出生醫學證明的負責人必須掌握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法規,需經過培訓合格后方能上崗。
2、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文件,資料,用品需專柜專人管理,出生證明專用章及及出生證明紙由兩人分開管理,不得丟失,不得外借,違者追究當事人相關責任。
3、要做好出生證明的病人資料保密工作,不得告知無關人,更不得以贏利為目的的資料外泄。
4、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兩人監督機制,即由管證明紙者開出生醫學證明,經管出生證明章者申核,特殊病人需經院長申核簽字后方能發證。不得私開出生證明;更不允許涂改病人的相關資料,必需按相關要求真實開出證明,如不按流程開出生醫學證明引起的一切后果由開證者個人承擔。
5、出生醫學證明要按規定的`程序,到規定的單位領取,不得私改領取通道。
6、向家屬告知出生醫學證明信息除了寶寶名可更改一次外,其它任何信息均不可更改,如有出生醫學證明的丟失,按相關流程到上級婦幼保健醫院補領。
7、有無準生證均可據實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不得以各種名義拒辦
8、領證人只能是媽媽本人,如果本人不能領取,需有媽媽本人簽的委托書,并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后方可代領。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7
1、在院科各級領導下,根據市衛生局市公安局關于《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要求,嚴格執行。
2、專人負責管理,建立和完善出入庫登記手續,妥善運送、保管《出生醫學證明》。
3、要依據醫療保健機構和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資格等有效證明發放《出生醫學證明》,并留取證件管理人員名單備案。
4、設專人分別管理《出生醫學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嚴格證章分離,加強內部監督、制約。
5、嚴禁出現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上蓋章、項目內容填寫漏項或證章一人統管的錯誤行為。
6、完善出入庫登記,妥善長期保存《出生醫學證明》存根,每次領取時交回上次發放存根。
7、《出生醫學證明》一律實行微機管理,內容準確,字跡清晰,嚴禁涂改。
8、凡《出生醫學證明》丟失,按要求攜帶相關證件到嬰兒出生時原發證地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9、嚴肅處理《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出生醫學證明》搭車銷售其他物品。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8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吉林省母嬰保健條例》、《吉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出生醫學證明 管理。
第二條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由依法取得執業許可和《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權的助產機構出具的證明新生兒出生時間、出生地點、出生時的健康狀況與父母的血親關系,申報國籍、戶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證號碼的法定醫學證明。
第三條 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兒,應當依據本細則獲得衛生部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四條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
第五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負責《出生醫學證明》在本轄區內的發放、指導、檢查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縣(市)、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管理人員,并在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登記備案。
第七條 長春市衛生局負責統一制作“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報公安部門備案。同時向社會公布簽發機構名單。
第八條 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助產機構,必須通過盛市衛生行政部門考核、驗收,獲榷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權,方可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第九條 助產機構負責對本機構出生的新生兒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條 助產機構應當加強管理,明確責任,并且制定專門的簽發管理制度。
(一)經過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專門培訓,并在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備案的人員,方可承擔本機構《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
(二)應當由2人分別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使用,并實行證、章分開,相互監督,嚴格管理。
(三)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在領榷出生醫學證明》時,應當在“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上簽名。
(四)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助產機構應當配備微機、打印設施,使用全省統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軟件。
第十一條 助產機構接收孕產婦住院時,應當向孕產婦或家屬發放《<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告知書》。
第十二條 《出生醫學證明》的填寫,依據《分娩登記本》、父母身份證及戶口簿,家庭住址以戶口簿為準(流動人口以落戶地址為準)。《分娩登記本》作為核查、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依據之一,應當妥善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三條 凡戶口在外地的產婦在長春市助產機構分娩,助產機構應當依據《分娩登記本》和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并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 管理》。
第十四條 未在助產機構出生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由長春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負責簽發。簽發時應當核實有關情況,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 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明”。
(二) 具備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為親子關系的旁證:
1、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區民警出具的蓋有公章和簽字的證明材料和當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機構出具的蓋有公章和簽字的證明材料。
2、具有鑒定資格的相關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3、助產機構出具分娩證明,并有接生人員簽字和助產機構公章。
初審合格后打傭出生醫學證明》,待接生人員簽字后,復審蓋章生效。
證明材料由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永久保存。
第十五條 單親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由母親或者父親任何一方出具書面說明,并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助產機構應當給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正、副頁允許只填寫一方信息,并將公證資料長期保存。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無效:
(一)無接生人員簽名的;
(二)無新生兒母親簽名或未蓋名章的`;
(三)新生兒母親和接生人簽字未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的;
(四)被涂改、字跡不清、項目填寫不全(單親新生兒的《出生醫學證明》除外)或某些項目填寫不真實的;
(五)私自剪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
(六)未蓋助產機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
(七)助產機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未在當地公安部門備案的;
(八)非法印制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七條 換發《出生醫學證明》。
(一)因助產機構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應由原助產機構及時予以換發,并做好“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登記”。
(二)因當事人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應到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換發,并做好“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登記”。
無效的《出生醫學證明》由換發機構收回保存。
第十八條 因《出生醫學證明》遺失等原因要求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應當向長春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醫學證明》原簽發助產機構提供的新生兒出生時的基本情況、病歷號、原編號的證明,并且加蓋原助產機構的《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和公章;
(二)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戶口簿及身份證;
(三)持在《長春日報》登載的《出生醫學證明》遺失聲明及交款憑證。經核實情況屬實可予補發。無接生者簽字,應由原助產機構醫務科負責出具證明并蓋公章,由長春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保存。補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均在其副頁上注明“補發”字樣。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和《關于加強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啟用管理的通知》(衛婦社發【2004】19號)文件精神,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有關管理要求制定本規定。
1、《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具有醫學法律效力的證明。
2、必須使用由衛生部,公安部統一制發的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嚴格發放。
3、按照國家規定的印模式樣刻制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不得任意改動。
4、《出生醫學記錄》《出生醫學證明》由專人管理簽發。根據嬰兒出生狀態填寫,字跡清楚、內容準確、不得涂改和弄虛作假。使用衛生局批準的計算機軟件備案、上報、打印。
(1)嬰兒姓名根據新生兒父母申報姓名填寫,用字必須準確。
(2)性別、健康狀況、出生地點分類應根據新生嬰兒出生時確認情況填寫。
(3)新生嬰兒父母姓名、身份證編號須依據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身份證件填寫。
(4)在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時須反復核實產婦姓名和嬰兒,嚴防冒充或填寫錯誤。
5、《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全國統一編號管理。對同一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記錄》與《出生醫學證明》上的出生編號一致。
6、《出生醫學證明》交新生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賣、轉讓、出借和私自涂改。
7、嚴格執行《出生醫學證明》收費標準。
8、本規定中的活產嬰兒指出生時有呼吸、心跳、臍帶搏動、隨意肌收縮四項生命體征之一的嬰兒。
9、根據衛生部、公安部《關于印發<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京衛婦字[2001]6號)文件制定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程序相關規定:
(一)《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曾經取得《出生醫學證明》,后因各種原因丟失原《出生醫學證明》者。
(二)補發程序:
(1) 新生兒父母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及其復印件各一份(A4紙)到區婦幼保健院婦產科申請補發,并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申請、審核表。
(2) 婦產科對申請人提交的《出生醫學證明》補辦申請、核審表進行核審,核審無誤者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將《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核審表及新生兒父母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留存在病案中。
(3) 未報戶口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已上戶口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10、本制度由本院解釋。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10
一、日常管理
(一)病案室負責集中管理全院病案。
(二)凡出院病案,應于病人出院后三日內(包括死亡)全部回收病案室。
二、病案保管與供應
1.病案室負責出院病人病案的整理、查核、登記、索引編目、裝訂以及保管工作,在與病房交接病歷時,逐一登記住院號、姓名、出院日期、上交日期,并在每次交接登記處由交接雙方簽字。
2.病案室把好病案書寫質量的初查關,認真檢查病歷質量和內容是否系統、完整,從中提出存在問題,不斷提出改進辦法,促進病案書寫質量的不斷提高。
3.切實做好病案儲藏室的'安全和對病案內容的保密工作,不得隨意泄露。
4.門診患者須要參閱住院病案時,由門診醫師到病案室查閱。
5.院外和本院非醫務人員,不得查閱病案。
6.本院醫生不允許查閱與本專業無關的病歷。特殊原因需要,須經醫政處或醫患辦簽字。
7.復印歸檔病歷,按衛生部《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要求可以復印。復印時,病案室工作人員根據復印證患者或家屬到指定地點,按規定復印相關內容,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和復印病歷。
8.病人及其陪護人員不得翻閱病案。病案在院內各部門間的流動,應由有關工作人員傳遞,不要讓病人或其陪護人員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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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具門診診斷證書,必須是本院本專業具有執業醫師資質的門診經治醫生,按照診療規范親自、認真地診治病人,書寫門診病歷,并附上相應檢查結果報告單,證明書上診斷意見應與門診病歷診斷相一致。
二、書寫診斷證明書字跡要清晰,診斷意見一欄應寫疾病名稱,不能寫癥狀,如:“頭暈”、“出血”等,治療經過及處理意見一欄應簡明扼要。
三、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當日蓋章有效。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
四、各科醫生只能開本科本專業疾病的診斷證明書,不能跨專業(并發癥、繼發癥、復合傷例外),特殊專業只能由指定人員開證明,如計劃生育。嚴禁涂改、偽造、弄虛作假,開具診斷證明的醫師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外轉病人必須由兩位主任醫師或指定專業負責人簽字(醫保病人經醫保辦公室簽字蓋章)后方序外轉。
六、住院醫生不在門診工作期間,不能開具門診診斷證明書。
七、本院離、退休未返聘的醫師,不能開具門診診斷證明書。
八、本院職工患病需開具診斷證明書的,須經所患疾病的專業負責人(科主任)簽字。
九、診斷證明書應加蓋醫院專用印章方為有效,門診辦應嚴格按照規定對診斷證明審核、把關、登記。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12
一、《出生醫學證明》由正頁、副頁和存根三部分組成,所有項目要填寫齊全,內容準確,字跡清楚,簽名正規,嚴禁涂改。
二、《出生醫學證明》應當使用規范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統一采用計算機打印;或用鋼筆(藍黑墨水)、碳素筆一次填寫,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
三、簽發機構審驗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后,根據《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上的“身份證號”欄目按照居民身份證、護照、軍官證等有效身份證件的號碼填寫;申領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為現役軍人、武裝警察證件,港、澳、臺護照或外籍護照,應當在“身份證號”欄填寫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號碼,此欄若有空格以“●”填滿;新生兒父母“年齡”欄目按照新生兒出生時其父母的年齡填寫。
新生兒父母或新生兒父母委托人均可以成為《出生醫學明》申領人。申領人應當在新生兒出生后一個月內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1.新生兒父母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證件和信息:
(1)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
(2)新生兒姓名;
(3)簽發機構要求的其它有關信息。
2.新生兒父母委托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證件和信息:
(1)新生兒父母共同簽字的授權委托書;
(2)委托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3)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
(4)簽發機構要求的其它有關信息。
3.對于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等相關信息不一致的,領證人需提供戶口登記機關的相關證明,必要時需提供法定鑒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的證明。
四、分娩信息中健康狀況可結合出生時的Apgar評分判定;出生地依據新生兒出生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填寫。
五、在婦幼保健機構出生的,在婦幼保健院后□內劃“√”;在婦幼保健機構以外的.其他醫療機構出生的,在醫院后□內劃“√”;由家庭接生員接生的,在家庭后□內劃“√”;其他地點出生的,在其它后□內劃“√”,并在“”上注明出生地點。
六、接生機構名稱按接生的醫療保健機構的全稱填寫,簽發日期按實際簽發日期填寫。
七、副頁和存根相關內容的填寫
1.出生地點:與正頁“出生地”一致;
2.家庭住址:按照領證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寫;
3.嬰兒母親簽章:由新生兒母親或領證人簽字;
4.接生人員簽字:由負責接生的助產技術人員簽字或簽發人員簽字。
八、《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副頁和存根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蓋其他印章或騎縫章。簽發機構加蓋印章前須認真核實《出生醫學證明》上的信息,嚴禁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上蓋章。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13
一、入庫登記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應建立《出生醫學證明》入庫登記,實施臺帳管理。做到專人管理,專室保管。在證件運到接收時,須有2名以上證件管理人員在場清點證件數量后,將證件的起直編碼與數量登記入冊,并由接收人和驗收人分別簽字。
二、領發登記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與簽發機構在證件領發時,將每次領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日期、單位、證號登記入冊,并由領證人簽字、發證人簽字備查。
三、首次簽發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實行計算機打印,無計算機打印系統的機構出生的新生兒,由所在地轄區婦幼保健機構負責打傭出生醫學證明》。
各助產機構應在新生兒出生后及時出具《《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作為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原始憑據同,同時在發放記錄本登記備查。填寫《《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時,需提供新生兒父母人效身份證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兒姓名及其父母相關信息分別 由接生人員和領證人填寫,所有項目要字跡清楚;若出現涂改,相應內容須由接生人員或領證人確認。
簽發機構憑新生兒父母有效證件原件及《《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做好簽發登記,《出生醫學證明》正本由新生兒父母親領取,副員由戶口登記機關拆切、保管,存根由簽發機構拆切,若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還需新生兒母親簽字的委托書,以及領證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對于未提供新生兒父親信息的,新生兒母親須提供書面聲明(單親書面聲明)。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上父親信息的相應欄目處填寫“/”;對于新生兒母親有效證件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等相關信息不一致的,領證人需提供法定鑒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的證明。
由于急產等特殊情況,在助產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不需要婦幼保健機構為其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在親生兒出生后一個月內,親生兒父母可持下列材料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戶籍管理規定辦理出生申報:
1、親生兒父母雙方的書面申請、有效身份證件;
2、親生兒出生時兩名以上見證人的書面證明;
3、親生兒父母雙方戶口所在地村(居)委員會或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出生事實證明或親子鑒定證明。
四、換發制度
換發是指原簽發機構為因當事人或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親生兒更換《出生醫學證明》
1、由戶口登記機關提供相關證明不能進行登記而需要變更親生兒姓名的。
2、當事人提供法定鑒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的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
因簽發機構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簽發機構應及時換發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因當事人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申領人可向原簽發機構所在地轄區婦幼保健院機構書面申請換發。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正、副員完整情況予以相應換發,換發后原證件由換發機構歸檔保存,做好編號和換發原因登記,并由領證人、發證人簽字。
五、補發制度
補發是指原簽發機構所在地區(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為因遺失、被盜等情況造成《出生醫學證明》喪失的親生兒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由簽發機構所在地轄區婦幼保健機構統一辦理,親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持有效身份證件、書面申請、原簽發單位出具的相應分娩記錄和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復印件,親生兒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記戶口的證明等材料,向簽發單位所在地縣(市、區)級衛生
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提出補發申請;經確認情況屬實,將丟失證件編號等信息在當地新聞媒體聲明作廢一個月后,可予以補發(已申報出生登記的只補發正員,副員由補發單位保存)。
補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內容須一原證信息一致,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補發后及時將相關信息登記,并由領證人、發證人簽字。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使用于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對于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證明,以出生公證書為合法有效證件。
六、廢證登記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廢證是指在運輸、存儲過程中毀損、遺失的空白《出生醫學證明》或因打英填寫錯誤未簽發的證件,各簽發機構要加強廢證的.管理,認真登記廢證編號和作廢原因,嚴格控制廢證率,對于廢證率超過1%的應予以整改。
對運輸、發放等工作出現的廢證,管理和簽發機構應在《出生醫學證明》三聯上標識作廢,并將《出生醫學證明》編號和作廢原因登記、存檔,做好相關信息登記,每年度產生的廢證于次年1月5日前上交縣婦幼保健院并逐級上交至市婦幼保健院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報省證件的辦事處集中銷毀。
七、專人管理負責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入庫、領發、簽發、換發、補發、網絡管理工作等工作實行專人管理,明確職責。
八、印章管理制度
各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應嚴格按照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和式樣統一刻制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及補發專用章,留樣后發放給簽發單位,并將印章式樣抄送本級公安部門戶籍登記部門和市級機構備案。
簽發機構名稱或印章發生損毀、被盜等情況應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申請刻制新印章簽發機構撤并或被取消簽發管理資格的,轄區證件管理部門應及時將專用章、存根及其他相關材料收回并妥善保存。
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應由專人管理,證章分開,嚴格使用手續,嚴禁濫用印章。
九、證件丟失和假證報告制度
各地發生證件丟失事件時,管理和簽到發機構要及時查找原因,必要時需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保護現常做好調查取證,在一個月內將數理、編碼等相關情況書面報告區(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將丟失《出生醫學證明》的數理編碼、丟失原因、處理結果等以書面形式逐級上報管理機構和行政部門。
簽發地區(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真偽鑒定工作。發現可疑偽、假《出生醫學證明》,應及時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證件管理機構進行鑒定,明確真偽。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戶口登記機關等相關單位需要進行真偽鑒定的信函后應積極配合進行核查、鑒定,并及時將結果給予書面反饋
十、統計報告制度
簽發單位每季度上報《《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季報表》至轄區婦幼保健機構,區(市)級婦幼保健機構匯總后于下一季度5日之前上報市婦幼保健院辦公室。
十一、檔案信息管理制度
簽發機構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將《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及其相關資料按首次簽發、換發、補發等分類進行歸檔,永久保存。
管理和簽發機構要做好親生兒相關個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14
常規簽發流程:
1.提交材料:在本院內出生的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其父母向負責接生的助產技術人員提交查驗資料:嬰兒父母雙方身份證原件、生育服務證等相關材料。
2.信息填寫:首次簽發登記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兒姓名及其父母相關信息分別由接生人員和領證人填寫并簽字確認,所有項目要求字跡清晰。若出現涂改,相應內容須由接生人員或領證人簽字確認。
3.醫務科查驗首次簽發登記表后按流水號順序依次發放《出生醫學證明》領證人簽字確認并須加按手印。
4.接生人員如實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相關內容。
5.核對信息:醫務科核對《出生醫學證明》和首次簽發登記表中的.信息,確認無誤,
6.蓋章:要求《出生醫學證明》三聯均要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7.發證
8.存檔:保留存根、身份證復印件、其他證明材料等資料、整理裝訂檔案。
特殊簽發流程:
母親單親:
①常規簽發流程+《單親聲明》。聲明內容包括:聲明人姓名、戶籍地、孩子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單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理由,同時聲明愿意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②告知今后如需改為雙親,需提供親子鑒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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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進一步規范我院《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和使用,按照《江西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首次簽發制度。
一、我院醫務科和婦產科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簽發工作。并配備專人分別管理《出生醫學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管理人:xxx、《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人:xxx、)
二、我院只負責在本機構內出生的嬰兒直接簽發《出生醫學證明》。非本機構出生一律不準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新生兒出生當日應起及時為其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時,必須按號碼順序開具,所有項目填寫要求填寫齊全、內容準確、字跡清晰、簽名正規、嚴禁涂改。
三、《出生醫學證明》簽發人員簽發證明時應如實填寫分娩信息(《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簽發人員應查驗嬰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準確填寫《出生醫學證明》,各聯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將正本、副本交給申領人,存根及相關證明材料(生育證、首次簽發登記表等)存檔,永久保存。
四、特殊情形如單親或采取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嬰兒,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寫,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寫出有關情況說明并簽字,簽發機構在存根聯上注明有關情況并將書面情況說明與存根一并保存。
若申領人僅為新生兒母親一方,由新生兒母親本人出具單親聲明,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正本“父親姓名”處填寫“/”,副頁和存根“父親姓名”處填寫“未提供”。
若申領人僅為新生兒父親—方,由申領人出具單親聲明和親子鑒定證明,本院內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記錄母親信息相—致的有效身份證件,可以填寫母親信息;若不能提供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母親姓名”處填寫“/”,副頁和存根“母親姓名”處填寫“未提供”。
五、《出生醫學證明》簽發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為新生兒及監護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保密,除工作需要外,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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