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證明管理制度(通用13篇)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學習中,許多人都寫過證明吧,根據用途的不同,證明的種類也不盡相同。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寫好證明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醫學證明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1
1、出生醫學證明的負責人必須掌握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法規,需經過培訓合格后方能上崗。
2、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文件,資料,用品需專柜專人管理,出生證明專用章及及出生證明紙由兩人分開管理,不得丟失,不得外借,違者追究當事人相關責任。
3、要做好出生證明的病人資料保密工作,不得告知無關人,更不得以贏利為目的的資料外泄。
4、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兩人監督機制,即由管證明紙者開出生醫學證明,經管出生證明章者申核,特殊病人需經院長申核簽字后方能發證。不得私開出生證明;更不允許涂改病人的相關資料,必需按相關要求真實開出證明,如不按流程開出生醫學證明引起的一切后果由開證者個人承擔。
5、出生醫學證明要按規定的程序,到規定的單位領取,不得私改領取通道。
6、向家屬告知出生醫學證明信息除了寶寶名可更改一次外,其它任何信息均不可更改,如有出生醫學證明的丟失,按相關流程到上級婦幼保健醫院補領。
7、有無準生證均可據實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不得以各種名義拒辦
8、領證人只能是媽媽本人,如果本人不能領取,需有媽媽本人簽的委托書,并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后方可代領。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2
1.嚴格《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和查詢賬號、密碼的使用權限管理,未經許可,不得泄漏密碼,如發生泄漏應立即更改密碼并向上級報告。
2.管理和簽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因管理、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而掌握的公民的個人信息,應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個案信息。
3.《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統計資料,對外公布權限歸屬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其他部門、機構和個人需要應用統計數據對外交流,須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同意。
4.用于《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的.計算機應專機專人專用,并設有開機密碼加強安全防范。
5.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數據的備份,以防數據失滅。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3
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文件,是醫生根據病情為病人開具的各種診斷醫療文書生效的最后憑證,維護著醫生和病人雙重的合法權益,并直接反映了醫院的診療水平。為進一步加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特規定如下。
一、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包括疾病診斷、治療、出生、死亡等的證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據。
二、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的人員應為具有主治醫師及以上職稱,在本醫療機構注冊的執業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生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三、醫學診斷證明書診斷專用章由門診部、急診科分別保管,急診科負責急診、夜間及節假日期間醫學診斷證明書的蓋章。無醫務處批準,不得離院使用。
四、醫師必須親自診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關檢驗、檢查結果后方可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醫學診斷書應客觀、全面,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并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否則,不予蓋章。
五、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當日蓋章有效。診斷證明書必須填寫完整(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別、疾病標準全稱、建議、當日時間及醫生簽字、主任簽字)后方能簽章。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門診病休證明書僅供病人單位參考。
六、診斷證明、休假證明只證明病人疾病診斷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時間或醫療建議,不得出現療養、免夜班等非臨床醫學治療內容,不應提及與醫療不相關的其他處理意見。
七、醫師只能出具在本醫療機構死亡患者的死亡證明文件,醫師未經特殊授權不得出具勞動能力、傷殘程度及職業病等專用診斷證明文件。凡涉及司法辦案需要的證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學、傷害、殘疾、工傷、勞動鑒定、保險索賠、辦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診斷證明,由當事人或家屬持公檢法、交通管理、勞動保障等相關部門的'介紹信,經醫務處審核后,由指定科室醫師按照相關規定開具診斷證明。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應由醫院組織專家會診后,慎重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
八、醫學診斷證明書應加蓋醫院專用印章方為有效,負責加蓋公章的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對診斷證明審核、把關、登記、保存。
九、醫學診斷證明書嚴禁涂改、偽造、弄虛作假、偷蓋公章,以權謀私,開具虛假診斷證明的醫師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門(急)診病人每次就診、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醫學診斷證明書,遺失不補。醫師在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時應向病人及家屬交代清楚,囑其妥善保管。
十一、收費標準:按照山西省物價局發布的《山西省醫療服務項目價格》(20xx)規定,每份收費1元。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4
1、在院科各級領導下,根據市衛生局市公安局關于《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要求,嚴格執行。
2、專人負責管理,建立和完善出入庫登記手續,妥善運送、保管《出生醫學證明》。
3、要依據醫療保健機構和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資格等有效證明發放《出生醫學證明》,并留取證件管理人員名單備案。
4、設專人分別管理《出生醫學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嚴格證章分離,加強內部監督、制約。
5、嚴禁出現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上蓋章、項目內容填寫漏項或證章一人統管的.錯誤行為。
6、完善出入庫登記,妥善長期保存《出生醫學證明》存根,每次領取時交回上次發放存根。
7、《出生醫學證明》一律實行微機管理,內容準確,字跡清晰,嚴禁涂改。
8、凡《出生醫學證明》丟失,按要求攜帶相關證件到嬰兒出生時原發證地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9、嚴肅處理《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出生醫學證明》搭車銷售其他物品。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5
城步苗族自治縣中醫醫院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暫行規定 醫學疾病診斷證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文件,司法鑒定、因病休息、保險索賠等
要以診斷證明書作為依據之一。為了加強醫院管理,嚴格規范出具醫學疾病診斷證明書,根據我院實際,特對出具醫學疾病診斷證明作如下規定:
一、醫學診斷證明包括疾病診斷、治療、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據。所有醫生都應本著實事求是,認真嚴肅科學地做好此項工作。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師應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在本院注冊的執業醫師有權出具證明,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的醫學證明,進修醫師、實習醫師無權出具任何證明。
二、醫師必須親自診查患者后方可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醫學診斷書應客觀、全面,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并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不得不見病人出具證明,也不得補開證明。屬于公傷、交通事故、醫療糾紛、打架斗毆致傷者,其診斷證明必須由經管或經治醫師開具,方可蓋章。
三、主治醫師(包括主治醫師)以上資格的醫師在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時,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須在二日內蓋章,逾期作廢。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門診病休證明書僅供病人單位參考。不得開具先休后補的證明書。
四、各級醫師在門診病歷及出院記錄中疾病休息的`建議權限為:對門診病人出具休假證明書,應從嚴掌握,住院醫師可出具一周以內證明,主治醫師可出具二周以內證明,二周以上證明由主任級醫師簽字(對已確診的癌 1癥、骨折及某些傳染病,如肝炎等,住院醫師可出具一月以內證明),產假、計劃生育假按國家規定開。
五、醫師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證明文件,醫師未經特殊授權不得出具勞動能力、傷殘程度及職業病等專用診斷證明文件。凡涉及司法辦案、醫療鑒定及相關內容的證明,如傷情診斷、交通事故醫療鑒定、勞動力鑒定、病退休、保險理賠病情診斷、殘疾醫療鑒定、學生免予執行體育等等。我院只寫詳細病情和疾病診斷,不提出上述具體建議。辦理不孕癥疾病的診斷證明,由婦產科具備出具不孕癥診斷證明資格的醫師簽字蓋章,并將病歷資料、身份證、疾病診斷證明單復印留底備查。
六、規范醫療管理,避免法律糾紛,門(急)診病人每次就診、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證明書,遺失不補。醫師在開具疾病證明書時應向病人及家屬交代清楚,囑其妥善保管。特殊情況,對于患者要求補辦的證明書,住院病人由主管醫生須憑本院原始病歷,證明書須有科主任簽名批準,門診病人憑門診病歷、門診處方及發票處具診斷證明書。
七、醫學診斷證明嚴禁涂改、偽造、弄虛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開假疾病證明書者,要嚴肅查處,自行承擔由此引發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責任外,醫院有權吊銷醫師處方權,并根據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本規定在下發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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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診斷證明書是證明病人就診過程及診休意見的文字憑據,它是病人考勤、工傷診斷、肇事賠償、司法鑒定以及各類保險報銷的重要憑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現對醫學診斷證明書管理作以下規定:
一、凡本院有處方權的醫師,有資格為患者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實習醫師出具證明,必須經上級醫師審閱簽字,方為有效。
二、醫師填寫診斷證明要慎重認真,不能單憑患者簡單主訴,而不以科學檢查為依據,或因人情關系利用職權濫開醫學診斷證明書,更不允許出具虛假醫學診斷證明書。
三、原則上規定出具醫學診斷證明必須由首診醫師書寫。
四、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病)假證明,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當日蓋章有效,非當日開具不予蓋章(特殊情況見下一條規定)。病休的時間根據病情而定,急診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
五、對事后的醫學診斷證明書,一般不予補辦。確有特殊情況的',要以事實為依據,核實后并經院領導批準才能補辦,補辦落款日期必須書寫為 補辦當日日期,同時注明“補辦”二字。
六、因打架斗毆、兇殺或交通事故,不開病休證明。遇有特殊情況必須有公安部門要求開病休證明的介紹信。
七、下列情況須接到有關部門介紹信,經主管院長審查,指定專人辦理,方可蓋章生效:
1、凡涉及司法辦案需要,應有公檢法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執法機關的介紹信;
2、因病退休、傷害、保險索賠、建議療養、變更工作、外地治療等,應有有關部門的介紹信。
八、診斷證明書一般交本人帶回,特殊情況由醫院轉交患者單位。涉及法律的診斷證明,由患者單位派人取回。
九、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需開診斷證明書的,應由醫院組織專家會診,經討論后,慎重開出診斷證明書。
十、凡涉及司法部門處理的案件中的醫療診斷問題,以法醫部門經過組織鑒定的最后意見為最終診斷。
十一、醫院不作勞動能力及傷殘程度鑒定。工傷、殘疾鑒定應介紹至勞動保障部門,職業病診斷應介紹至職業病防治機構。
十二、醫生多開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書在加蓋“重慶宏仁醫院業務專用章”后生效,“重慶宏仁醫院業務專用章”由院辦公室保管,蓋章人員具有審查醫學診斷證明書權利,對不符合規定的醫學診斷證明書給予扣留并及時上報院領導。
十三、填寫醫學診斷證明書時要求診斷明確,字跡清晰,不能缺項、漏項,不得隨意涂改。醫學診斷證明書開具日期應與門(急)診病歷及出院記錄相符。
十四、凡不負責任違反上述規定亂開證明或提供偽證或出具虛假醫學診斷證明書的醫務人員,一經查出,一律嚴懲,責任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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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格按照《母嬰保健法》及《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辦理有關出生醫學證明手續。
二、醫院成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小組,人員明確,職責分明。實行證、章分離管理,做好證明的領用、保管、發放、報損、補發申請等臺帳記錄。單位領證憑介紹信、產科病歷到縣婦幼保健院購領。不得偽造、變造、倒買、轉讓、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醫學證明》,報廢證明不得自行銷毀,統一交發證單位處理。
三、婦產科醫生應在孕婦產前檢查時,動員做好新生嬰兒起名事宜,本院出生的新生兒由接產醫生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發證人員應詳細核對新生兒有關信息及父母身份證件,并將申請書與新生兒父母身份證復印件存檔,加強微機的養護,保證及時發證。印章管理人員應對證明核對無誤后蓋章,領證人須在《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領證人欄內簽字;拒領證者應簽字確認;非本院接產的.新生兒,一律不得發放《出生醫學證明》。
四、《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聯應粘貼《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上。
五、對往年出生的兒童,應提供分娩記錄或手術記錄。
六、每年12月20日前將報廢出生證明及報廢登記表一起上交縣婦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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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嚴格《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和查詢賬號、密碼的使用權限管理,未經許可,不得泄漏密碼,如發生泄漏應立即更改密碼并向上級報告。
2.管理和簽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因管理、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而掌握的公民的.個人信息,應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個案信息。
3.《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統計資料,對外公布權限歸屬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其他部門、機構和個人需要應用統計數據對外交流,須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同意。
4.用于《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的計算機應專機專人專用,并設有開機密碼加強安全防范。
5.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數據的備份,以防數據失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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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庫登記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應建立《出生醫學證明》入庫登記,實施臺帳管理。做到專人管理,專室保管。在證件運到接收時,須有2名以上證件管理人員在場清點證件數量后,將證件的起直編碼與數量登記入冊,并由接收人和驗收人分別簽字。
二、領發登記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與簽發機構在證件領發時,將每次領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日期、單位、證號登記入冊,并由領證人簽字、發證人簽字備查。
三、首次簽發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實行計算機打印,無計算機打印系統的機構出生的新生兒,由所在地轄區婦幼保健機構負責打傭出生醫學證明》。
各助產機構應在新生兒出生后及時出具《《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作為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原始憑據同,同時在發放記錄本登記備查。填寫《《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時,需提供新生兒父母人效身份證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兒姓名及其父母相關信息分別 由接生人員和領證人填寫,所有項目要字跡清楚;若出現涂改,相應內容須由接生人員或領證人確認。
簽發機構憑新生兒父母有效證件原件及《《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做好簽發登記,《出生醫學證明》正本由新生兒父母親領取,副員由戶口登記機關拆切、保管,存根由簽發機構拆切,若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還需新生兒母親簽字的委托書,以及領證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對于未提供新生兒父親信息的,新生兒母親須提供書面聲明(單親書面聲明)。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上父親信息的相應欄目處填寫“/”;對于新生兒母親有效證件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等相關信息不一致的,領證人需提供法定鑒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的證明。
由于急產等特殊情況,在助產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不需要婦幼保健機構為其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在親生兒出生后一個月內,親生兒父母可持下列材料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戶籍管理規定辦理出生申報:
1、親生兒父母雙方的書面申請、有效身份證件;
2、親生兒出生時兩名以上見證人的書面證明;
3、親生兒父母雙方戶口所在地村(居)委員會或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出生事實證明或親子鑒定證明。
四、換發制度
換發是指原簽發機構為因當事人或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親生兒更換《出生醫學證明》
1、由戶口登記機關提供相關證明不能進行登記而需要變更親生兒姓名的。
2、當事人提供法定鑒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的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
因簽發機構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簽發機構應及時換發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因當事人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申領人可向原簽發機構所在地轄區婦幼保健院機構書面申請換發。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正、副員完整情況予以相應換發,換發后原證件由換發機構歸檔保存,做好編號和換發原因登記,并由領證人、發證人簽字。
五、補發制度
補發是指原簽發機構所在地區(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為因遺失、被盜等情況造成《出生醫學證明》喪失的親生兒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由簽發機構所在地轄區婦幼保健機構統一辦理,親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持有效身份證件、書面申請、原簽發單位出具的相應分娩記錄和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復印件,親生兒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記戶口的證明等材料,向簽發單位所在地縣(市、區)級衛生
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提出補發申請;經確認情況屬實,將丟失證件編號等信息在當地新聞媒體聲明作廢一個月后,可予以補發(已申報出生登記的只補發正員,副員由補發單位保存)。
補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內容須一原證信息一致,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補發后及時將相關信息登記,并由領證人、發證人簽字。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使用于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對于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證明,以出生公證書為合法有效證件。
六、廢證登記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廢證是指在運輸、存儲過程中毀損、遺失的空白《出生醫學證明》或因打英填寫錯誤未簽發的證件,各簽發機構要加強廢證的管理,認真登記廢證編號和作廢原因,嚴格控制廢證率,對于廢證率超過1%的應予以整改。
對運輸、發放等工作出現的廢證,管理和簽發機構應在《出生醫學證明》三聯上標識作廢,并將《出生醫學證明》編號和作廢原因登記、存檔,做好相關信息登記,每年度產生的廢證于次年1月5日前上交縣婦幼保健院并逐級上交至市婦幼保健院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報省證件的辦事處集中銷毀。
七、專人管理負責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入庫、領發、簽發、換發、補發、網絡管理工作等工作實行專人管理,明確職責。
八、印章管理制度
各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應嚴格按照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和式樣統一刻制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及補發專用章,留樣后發放給簽發單位,并將印章式樣抄送本級公安部門戶籍登記部門和市級機構備案。
簽發機構名稱或印章發生損毀、被盜等情況應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申請刻制新印章簽發機構撤并或被取消簽發管理資格的,轄區證件管理部門應及時將專用章、存根及其他相關材料收回并妥善保存。
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應由專人管理,證章分開,嚴格使用手續,嚴禁濫用印章。
九、證件丟失和假證報告制度
各地發生證件丟失事件時,管理和簽到發機構要及時查找原因,必要時需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保護現常做好調查取證,在一個月內將數理、編碼等相關情況書面報告區(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將丟失《出生醫學證明》的數理編碼、丟失原因、處理結果等以書面形式逐級上報管理機構和行政部門。
簽發地區(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真偽鑒定工作。發現可疑偽、假《出生醫學證明》,應及時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證件管理機構進行鑒定,明確真偽。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戶口登記機關等相關單位需要進行真偽鑒定的信函后應積極配合進行核查、鑒定,并及時將結果給予書面反饋
十、統計報告制度
簽發單位每季度上報《《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季報表》至轄區婦幼保健機構,區(市)級婦幼保健機構匯總后于下一季度5日之前上報市婦幼保健院辦公室。
十一、檔案信息管理制度
簽發機構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將《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及其相關資料按首次簽發、換發、補發等分類進行歸檔,永久保存。
管理和簽發機構要做好親生兒相關個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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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生醫學證明》由正頁、副頁和存根三部分組成,所有項目要填寫齊全,內容準確,字跡清楚,簽名正規,嚴禁涂改。
二、《出生醫學證明》應當使用規范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統一采用計算機打印;或用鋼筆(藍黑墨水)、碳素筆一次填寫,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
三、簽發機構審驗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后,根據《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上的“身份證號”欄目按照居民身份證、護照、軍官證等有效身份證件的號碼填寫;申領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為現役軍人、武裝警察證件,港、澳、臺護照或外籍護照,應當在“身份證號”欄填寫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號碼,此欄若有空格以“●”填滿;新生兒父母“年齡”欄目按照新生兒出生時其父母的年齡填寫。
新生兒父母或新生兒父母委托人均可以成為《出生醫學明》申領人。申領人應當在新生兒出生后一個月內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1.新生兒父母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證件和信息:
(1)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
(2)新生兒姓名;
(3)簽發機構要求的其它有關信息。
2.新生兒父母委托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證件和信息:
(1)新生兒父母共同簽字的授權委托書;
(2)委托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3)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
(4)簽發機構要求的其它有關信息。
3.對于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等相關信息不一致的,領證人需提供戶口登記機關的相關證明,必要時需提供法定鑒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的證明。
四、分娩信息中健康狀況可結合出生時的'Apgar評分判定;出生地依據新生兒出生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填寫。
五、在婦幼保健機構出生的,在婦幼保健院后□內劃“√”;在婦幼保健機構以外的其他醫療機構出生的,在醫院后□內劃“√”;由家庭接生員接生的,在家庭后□內劃“√”;其他地點出生的,在其它后□內劃“√”,并在“√”上注明出生地點。
六、接生機構名稱按接生的醫療保健機構的全稱填寫,簽發日期按實際簽發日期填寫。
七、副頁和存根相關內容的填寫
1.出生地點:與正頁“出生地”一致;
2.家庭住址:按照領證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寫;
3.嬰兒母親簽章:由新生兒母親或領證人簽字;
4.接生人員簽字:由負責接生的助產技術人員簽字或簽發人員簽字。
八、《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副頁和存根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蓋其他印章或騎縫章。簽發機構加蓋印章前須認真核實《出生醫學證明》上的信息,嚴禁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上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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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范《出生醫學證明》使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和《河北省母嬰保健條例》及《河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由醫療保健機構為我國境內出生的新生兒出具的法定醫學證明文書,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出生登記的重要依據。凡在我市境內出生的新生兒,醫療保健機構應依法為其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制發。基本聯次分三聯,第一聯為正文,由申領人保存;第二聯為副頁,由戶籍登記機關作為登記憑證存檔;第三聯為存根,由簽發機構單獨永久保存。
第四條公民在申請領取、換發、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時,《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應當貫徹以人為本,方便、科學管理的原則,及時為群眾辦理。
第二章管理與監督
第五條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與監督,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可直接或委托婦幼保健機構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事務性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定期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倒賣、騙取、轉讓、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七條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監督,負責申請人在辦理新生兒出生戶口登記時,對《出生醫學證明》的查驗鑒別工作。
第八條《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屬地管理,以縣為單位統一申領。各地在領取證件后,應有兩名證件管理人員現場驗收,按清單核實數量、編號并確認無運輸損壞后入庫,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發放回執單”,在5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報告。
第九條《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機構應分設專人管理《出生醫學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并將人員名單逐級報縣、市兩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建立證件領取、發放登記制度,定期對儲存的《出生醫學證明》進行檢查并記錄,發現《出生醫學證明》被盜、損毀等情況,要認真查找原因,采取相應措施,在5個工作日內將數量、編號等相關情況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問題嚴重的要及時逐級報告并向公安機關報案。丟失《出生醫學證明》應在報刊或電臺、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布并聲明作廢。
第十條對運輸、發放、簽發等工作中報廢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機構應在《出生醫學證明》三聯上標識作廢,并登記《出生醫學證明》編號和作廢原因。作廢《出生醫學證明》每年年底逐級交至市衛生局集中處理。
第十一條任何《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和人員不得以生育證(卡)等作為附加條件,拒絕為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出生醫學證明》自2009年1月1日起實行免費發放,嚴禁變相收費。各級《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費用,由當地財政解決。
第十三條《出生醫學證明》自2009年1月1日(省內其他地市從2010年3月1日)起全部實行微機打印,簽發時必須按號碼順序開具,做到規范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準確,字跡清楚,嚴禁涂改,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加蓋簽發機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或“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
第十四條《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及有關工作人員應為新生兒及監護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保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外,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衛生行政部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十五條各地要加強《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統計工作,建立年報統計制度。各縣(市)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于每年3月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年度統計表”(附件1)報市衛生局基婦科。
第三章首次簽發
第十六條《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是指簽發機構第一次為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的單位必須是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門從事《出生醫學證明》的事務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新生兒,簽發人員須在新生兒出生當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核查“《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附件2)”和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件,為其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由接生人員填寫,其中“新生兒姓名及父母相關信息”由領證人填寫。并對所填信息核對正確無誤后簽字,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出生醫學證明》簽發人員,應將《出生醫學證明》存根粘貼在“《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存根粘貼處,“《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單獨永久保存。
第十九條若申領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為現役軍人、人民武裝警察證件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和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以及外籍護照,應在《出生醫學證明》“身份證號”欄填寫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號碼,此欄若有空格以“●”填滿。
第二十條在取得助產技術服務醫療保健機構以外出生的新生兒,由新生兒出生地縣(市)區證件管理機構依據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下列證明材料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證明材料隨同《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附件3)由簽發機構永久保存。
(一)新生兒父母雙方親筆簽字的“親子關系聲明”(見附件4)有效身份證件或監護人身份證明;
(二)新生兒及其父母旁證:①法定鑒定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系鑒定證明;②新生兒父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出具親子關系證明和親子關系聲明公證書。
第二十一條在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以外出生的新生兒和在港、澳、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出生的新生兒,可憑出生地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及相關文件到其父母或監護人戶口所在地戶籍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不再另行改簽《出生醫學證明》。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及相關文件,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應提供經公證部門公證的真實有效的翻譯材料。
第二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外籍新生兒(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為外籍),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時應使用漢字,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英文信息由申領人如實提供。
第二十三條對于單親新生兒,除按上述規定外,若申領人僅為新生兒母親一方,由新生兒母親出具單親聲明,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正本“父親姓名”處填寫“∕”,副頁和存根“父親姓名”處填寫“未提供”。若申領人僅為新生兒父親一方,由申領人出具單親聲明和DNA親子關系鑒定證明,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記錄的母親信息相一致的有效身份證件,可以填寫母親信息;若不能提供以及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母親姓名”處填寫“∕”,副頁和存根“母親姓名”處填寫“未提供”。
第二十四條對于喪失生父母的孤兒,若在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提供該孤兒生父母雙方戶口所在地戶籍登記機關出具的生父母相關信息的證明,并與分娩記錄母親信息相一致,由其監護人憑身份證明文件,為其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無效:
(一)2010年3月1日(我市境內出生時間截止到2009年1月1日)以后在河北省境內出生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未用微機打印的;
(二)填寫不規范,填寫項目不全或字跡不清、被涂改或不真實、不準確的;
(三)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或“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以及在涂改處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或“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的;
(四)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授權或指定,為本醫療保健機構以外出生的新生兒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
(五)申報出生登記前《出生醫學證明》副頁已拆切的;
(六)《出生醫學證明》為非法印制的。
第二十六條國內公民收養棄嬰和兒童,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依照公安、民政部門有關規定辦理戶口登記,不再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第四章換發與補發
第二十七條《出生醫學證明》換發是指當事人或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須換發《出生醫學證明》,填寫《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登記表(附件5)。換發新證同時,原證由簽發機構收回并歸檔,并做好編號和換發原因登記。
(一)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未按公安戶籍登記機關規定給新生兒起名,不能進行出生登記,由戶籍登記機關提供相關證明需變更新生兒姓名的。已申報落戶后,按戶口登記機關的相關規定辦理,不再換發《出生醫學證明》。
(二)當事人提供法定鑒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的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
第二十八條遺失、被盜或其它原因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缺失需重新領取的,由新生兒父母向原簽發機構提出補發申請,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見附件6),原簽發機構確認情況屬實后,出具新生兒分娩信息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的存根復印件,由新生兒父母向簽發機構所在地縣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提出補發申請,由各縣(市)區證件管理機構予以補發。申請補發時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
(二)原簽發機構新生兒分娩信息及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復印件;
(三)父母居民身份證;
(四)當地報紙刊登的《出生醫學證明》丟失聲明;
(五)落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該新生兒未落戶證明。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審核后補發出生證明正文、副頁;已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的審核后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本。
第二十九條公安戶籍登記機關在辦理嬰兒出生戶口登記時,對申辦人提交的《出生醫學證明》應認真查驗辨別真偽,發現《出生醫學證明》存在可疑情況時,暫不予辦理戶口登記,扣留可疑《出生醫學證明》,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進一步檢查、鑒別(檢測方法見附件7)。
第三十條戶籍登記機關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出生醫學證明》副頁必須由戶籍登記機關拆切。
第五章印章
第三十一條《出生醫學證明》印章是指在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時在正文的簽證機構、副頁和存根聯的接生單位處加蓋的印章,包括“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和“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
第三十二條首次簽發、換發《出生醫學證明》時應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時應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專用章一律使用紅色印泥,不需加蓋其他印章和騎縫章。
第三十三條印章的式樣由衛生部統一制定,新增助產單位和各縣(市)區證件管理部門需刻制“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及“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的,各縣市區衛生局審核后統一在公安機關備案的刻章部刻制,專用章印模式樣上報市衛生局,并在同級公安戶籍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簽發機構應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由法人指定專人保管印章,使用印章應嚴格審核、登記。嚴禁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蓋章或涂改后蓋章。
第三十五條簽發機構變更名稱,應將原印章交回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刻制新印章。簽發機構終止助產技術服務的,應將本機構內所有分娩產婦的'分娩記錄、印章及粘貼《出生醫學證明》存根的“《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交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保管。“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丟失,須向批準刻制印章的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并聲明作廢,申請刻制新印章。
第六章處罰
第三十六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母嬰保健助產技術服務許可,擅自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從事母嬰保健助產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其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
第三十八條對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印章”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對于明知是虛假《出生醫學證明》或偽造、變造的《出生醫學證明》而為其辦理出生登記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按照衛生部、公安部規定,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為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兒,統一使用依法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為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不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如需出生證明文件,由接生的助產機構提供《出生情況證明》,到公證部門辦理“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有效期自20xx年5月20日起生效。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保定市衛生局、保定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12
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進一步規范我院《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和使用,按照《江西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首次簽發制度。
一、我院醫務科和婦產科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簽發工作。并配備專人分別管理《出生醫學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管理人:xxx、《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人:xxx、)
二、我院只負責在本機構內出生的嬰兒直接簽發《出生醫學證明》。非本機構出生一律不準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新生兒出生當日應起及時為其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時,必須按號碼順序開具,所有項目填寫要求填寫齊全、內容準確、字跡清晰、簽名正規、嚴禁涂改。
三、《出生醫學證明》簽發人員簽發證明時應如實填寫分娩信息(《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簽發人員應查驗嬰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準確填寫《出生醫學證明》,各聯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將正本、副本交給申領人,存根及相關證明材料(生育證、首次簽發登記表等)存檔,永久保存。
四、特殊情形如單親或采取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嬰兒,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寫,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寫出有關情況說明并簽字,簽發機構在存根聯上注明有關情況并將書面情況說明與存根一并保存。
若申領人僅為新生兒母親一方,由新生兒母親本人出具單親聲明,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正本“父親姓名”處填寫“/”,副頁和存根“父親姓名”處填寫“未提供”。
若申領人僅為新生兒父親—方,由申領人出具單親聲明和親子鑒定證明,本院內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記錄母親信息相—致的有效身份證件,可以填寫母親信息;若不能提供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母親姓名”處填寫“/”,副頁和存根“母親姓名”處填寫“未提供”。
五、《出生醫學證明》簽發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為新生兒及監護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保密,除工作需要外,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13
xxxx醫院醫學證明文件管理規定為進一步加強我院醫學證明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和居民死亡醫學證明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指醫學證明系指醫院為患者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和居民死亡醫學證明等證明文件。
二、醫學證明文件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醫療文件,是作為病假休息、計劃生育、工傷司法和殘疾鑒定、保險索賠、出生信息和死亡信息等項工作的重要依據。
三、臨床醫務人員要以科學、嚴謹、求實的態度,完整真實地書寫相關證明內容,表格式文件要逐項準確填寫,與實際病案記載相一致。
四、醫學診斷證明管理規定
1、醫學診斷證明書只證明患者的疾病情況,需要證明健康情況的須到體檢中心參加健康體檢。
2、臨床醫師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要實事求是,符合醫學規范,必須親自診治患者后方可開具,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3、為非患者本人的人員開具診斷證明時,辦理人需出具本人及患者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和委托書。
4、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需開診斷證明書者,應由醫院組織會診,經過討論后,慎重開出診斷證明書。
5、凡涉及司法部門處理的案件中的醫療診斷問題,以司法部門經過組織鑒定的最后意見為最終診斷。
6、患者因病需要開具病休證明的,要根據病情從嚴掌握。可開可不開的一般不開,如病情確需休息的,門診醫師可開給一周以內的病休時間,一周以上的病休由門診辦主任簽字;對已確診的癌癥、骨折等特殊病種及某些傳染病,如結核、慢性肝炎等,醫師每次可開給一個月以內的病休時間,產假、計劃生育假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7、醫學診斷證明書的簽名不得代簽或使用印章,醫師開具的醫學診斷證明 書須經科主任或科副主任簽字,開具日期必須是當天日期。
8、蓋章處工作人員需仔細審核證明書內容及醫師簽名,并進行相關登記后加蓋“xxxx醫院醫學診斷證明專用章”。如發現診斷證明書未按規定開具,蓋章人有權拒絕蓋章并要求開具人進行改正,情節嚴重的上報醫務科處理。
9、醫學診斷證明書原則上一次診療活動只能開具一份,帶印戳的復印件不再蓋章。患者因辦理多項業務需要多份醫學診斷證明書的,可在首份醫學診斷證明書蓋章前進行復印復制,一同進行蓋章。
10、醫學診斷證明書的基本內容
(1)、患者姓名、年齡、性別、門診號/住院號
(2)、診斷名稱
(3)、病情介紹(接診時間、主訴、診療經過,療效、目前狀況等),出院病人還應注明出院時間。
(4)、醫生建議(指后續治療措施,病休、康復治療建議等)
(5)、醫生簽名和開具日期
11、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醫生的資格要求
(1)、獲得執業醫師資格;已在xxxx醫院注冊。
(2)、正在xxxx醫院臨床(不含醫技)崗位上工作。
(3)、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開具診斷證明書。
五、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定
1、按照衛生部、省市衛生行政部門有關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管理規定執行出生醫學證明的領取、發放、登記和存檔工作。
2、我院只為在院內出生的嬰兒開具出生醫學證明書,其他非院內出生的一律不予開具。
3、由在我院出生嬰兒的父母攜帶其身份證、結婚證及出院結賬發票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到我院產科核查核對相關信息后,由產科專職人員開具衛生部統一印制的《出生醫學證明》,并到醫務科加蓋“河南省出生醫學證明xxxx醫院專用章”后生效。
4、特殊情況(單親、非婚生育、延遲開具)的,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5、出生醫學證明書的存根和相關辦理資料由醫務科按照要求歸檔保存。
六、死亡醫學證明管理規定
1、按照衛生部、省市衛生行政部門有關死亡醫學證明發放管理規定執行死亡醫學證明的領取、發放、登記和存檔工作。
2、我院只為接診的急診死亡患者和在我院搶救無效死亡的患者開具死亡醫學證明書,其他非院內死亡的一律不予開具。
3、由在我院死亡患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其其他親屬攜帶死者身份證(或駕駛證、軍官證、戶口薄等)原件及辦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到死者的就診科室核查核對相關信息后,由死者的主管醫師攜帶病案資料到醫務科開具衛生部統一印制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醫務科審核無誤后加蓋“xxxx醫院醫務科”印章后生效。
4、主管醫師還需填寫《死亡報告卡》,由醫務科進行網絡直報。
5、死亡醫學證明書的存根和相關辦理資料由醫務科按照要求歸檔保存。
七、其他證明
1、如有患者姓名或年齡出現錯誤,則應由主管醫師在核對患方提供的患者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后,在該患者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上標注清楚。規范更改格式要求如下:
證 明
患者:xxx,年齡:xxx,科室:xxx,住院號:xxx,根據患方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其姓名應為“xxx”(或其年齡應為“xxx”)。
主管醫師簽名:xxx 時間:xxx
2、主管醫師更改姓名范圍,僅限姓名中同姓、名字中音同字不同。如出現姓名中字音完全不同時,必須有科室主任簽名,否則無效。如發生與患方共同作弊情況,將取消其開具診斷證明書的資格,將情況記入個人檔案,并自行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
3、患者住址或聯系人出現錯誤的,主管醫師應在核對患者身份證或戶口薄等相關證明文件后據實開具。
4、住院患者的陪護證明由主管醫師根據患者病情及護理級別據實開具。
5、門診醫師不得開具外購藥品證明。如有缺藥,可與藥房聯系或用其他藥品代替。
6、上述(3、4、5項)證明材料須統一使用xxxx醫院信紙(整張)書寫,不得使用診斷證明專用紙等其他類紙張書寫,開具醫師應簽全名及日期。
八、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須在接到有關部門介紹信后方可開具診斷證明書:
1、涉及司法辦案需要,主管醫師在接到公檢法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執法機關的介紹信、2人以上工作人員證件和辦案函后,報請醫務科或院領導批準后方可出具診斷證明書。醫務科應將執法機關的介紹信及工作人員證件復印件存檔并登記。
2、因病退休、傷害、殘疾、保險索賠等情況,主管醫師應接到相關部門的介紹信,并附有患者本人的委托書及患者和受委托人雙方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報請醫務科批準后方可出具診斷證明書。醫務科應將有關部門的介紹信、患者本人的委托書及患者和受委托人雙方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存檔并登記。
3、患者本人要求開具涉法涉規涉保類診斷證明書的,須由經治醫生報請主治醫師以上醫師或科主任簽字,醫務科審核蓋章后生效。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生應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
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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