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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醫學證明

時間:2022-07-13 15:28:37 醫學證明 我要投稿

出生醫學證明(15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大家都寫過證明,肯定對各類證明都很熟悉吧,證明一般由標題、稱呼、正文、署名和日期等構成。一起來參考證明是怎么寫的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出生醫學證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出生醫學證明(15篇)

出生醫學證明1

  根據國衛婦幼發關于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和規范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自1月1日起,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為了做好今年的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工作,我院于1月20日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參加了州衛生局舉辦的出生醫學證明軟件管理培訓班,會后按要求及時安裝軟件并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并根據會議精神和衛生部婦社司、中國疾控中心婦幼保健中心印發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指導手冊》以及自治區《出生醫學證明》文件匯編的要求規范了出入庫登記、簽發登記、廢證登記、存根交接登記。

  XX縣婦幼保健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明確職責,責任到人。進一步完善了《出生醫學證明》的出入庫登記、存放環境、印章管理、簽發與審核等制度。

  按照《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流程,簽發人嚴格審驗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對于流動人口按照輪衛發[20xx]283號文件查驗《居住證》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證件齊全的方可辦理。所有項目要填寫齊全,字跡清楚,內容準確,副頁和存根相關內容的填寫與正頁一致。辦理完的《出生醫學證明》經審核登記后裝訂成冊,整理歸檔。每月及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上報流動人口查驗“兩證”信息,嚴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發現私自泄露他人信息的情況發生。

  從20xx年10月1日至9月30日,在我縣助產機構出生的新生兒活產數是2118人,簽發《出生醫學證明》1834份,年簽發率86。6%。同時查驗、登記并上報流動人口婚育證明70余人;從1月1日至10月27日共辦理《出生醫學證明》1333份。

  廢證的管理:按照《〈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的要求,對作廢的《出生醫學證明》及時登記,并定點、集中存放。年廢證率要求控制在(1%),今年1月1日至10月30日,簽發過程中,共有廢證27個,廢率為1。45%,已經超標,廢證主要原因是打印錯誤。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們要克服困難,及時調試設備,最大限度降低廢證率,同時加強宣傳力度,將辦證的流程和所需材料公示,提高工作效率,為廣大人民群眾排憂解難,讓群眾滿意,讓領導放心。

出生醫學證明2

xx縣xx院:

  申請人:xxx,男,x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家庭住址:xxxxxxxxxxxx。女:xxx,xx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家庭住址:xxxxxxx。xx于xx年x月x日x時x分在x村委會x村家中分娩一嬰,取名:xxx,當時由于屬急產,家離衛生院較遠,來不及送醫院住院分娩,請xx村委會x村x人在家中接生,現要求補辦《出生醫學證明》,請雙柏縣婦幼保健院給予補辦為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出生醫學證明3

  委托人:媽媽的名字 性別:女 出生年月:媽媽的生日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媽媽的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受托人:爸爸名字 性別:男 出生年月:爸爸的生日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爸爸的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親自來上地醫院辦理? 出生醫學證明 ?領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爸爸的名字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寶寶的名字的? 出生醫學證明 ?。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權限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領取? 出生醫學證明 ?之日止。

  委托人簽名:媽媽的名字 受托人簽名:爸爸的名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醫學證明4

  《母嬰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的規定,決定依法統一制發新的《出生醫學證明》.

  辦理條件

  申報材料

  辦事流程 從19XX年1月1日(邊遠地區3月1日)起,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人口,統一使用依法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其它有關出生人口的醫學證明一律廢止,出生醫學證明書。

  《出生醫學證明》由新生兒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必須按照欄目要求準確填寫,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

  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新生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戶口登記機關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并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進行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

  各級婦幼保健院和鄉鎮衛生院及社區保健人員,憑《出生醫學證明》負責轄區內兒童系列保健服務。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公安廳(局)、計劃單列市衛生、公安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19XX年10月27日經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3號發布,于19XX年6月1日開始施行,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書》。依據《母嬰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的規定,決定依法統一制發新的《出生醫學證明》。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19XX年1月1日(邊遠地區3月1日)起,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人口,統一使用依法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其它有關出生人口的醫學證明一律廢止。

  二、《出生醫學證明》由新生兒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必須按照欄目要求準確填寫,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

  三、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新生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戶口登記機關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并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進行出生登記的原始憑證。

  四、原衛生、公安、民政三部聯合簽發的衛統發(19XX)第1號文通知中,有關《出生醫學證明書》的規定不再生效。

  五、各級醫療保健機構,不得利用《出生醫學證明》搭車銷售其它卡、冊或紀念品,以免增加使用者經濟負擔。

  六、各級婦幼保健院和鄉鎮衛生院及社區保健人員,憑《出生醫學證明》負責轄區內兒童系列保健服務。

  衛生、公安兩部門應嚴格執行本通知要求做好工作。

  附件:1、《出生醫學證明》式樣

  2、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印模式樣

出生醫學證明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全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及安徽省衛生計生委、公安廳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新生兒出生狀態、血親關系,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號碼的法定醫學證明。

  第三條我省境內出生的新生兒,應當依法獲得《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章管理

  第四條《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衛生計生委監制,并統一編號。

  第五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相關機構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事務性管理工作。

  省衛生計生委托安徽省婦幼保健所負責全省《出生醫學證明》的事務性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委托管理機構應明確職責與任務,建立完善規章制度,加強監督,規范服務。

  第七條各縣(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應將轄區內經依法審批并獲得助產技術執業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名單登記造冊,確定《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并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如有變動,應及時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并定期上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各縣(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嚴格按照《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和補發專用章標準及式樣統一刻制印章,配發至簽發機構,并將印章式樣抄送上級管理機構和同級公安機關備案。簽發機構變更名稱或印章發生毀損等情況應當及時向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報告,申請刻制新印章。

  第九條各級委托管理機構和各簽發機構應當妥善運送和保管《出生醫學證明》,因潮濕、破損或丟失的,應將數量、編號及時上報上級委托管理機構并申明作廢。必要時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各級委托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要嚴格控制廢證率,加強廢證的管理。認真登記廢證編號和作廢原因,在《出生醫學證明》三聯上分別標識作廢或加蓋作廢章,定期逐級回收,由省婦幼保健所統一銷毀。

  第十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受理《出生醫學證明》相關投訴、舉報,并組織對《出生醫學證明》真偽的技術鑒定。

  第十一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委托管理機構應協調各簽發機構與婦幼保健機構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協作機制,相互配合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簽發與孕產婦保健管理和兒童保健管理工作的銜接。

  第十二條各簽發機構要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管理,建立簽發管理制度,嚴格簽發程序,專人負責;設專人分別管理空白《出生醫學證明》、填寫《出生醫學證明》和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嚴禁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嚴禁出具虛假信息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三條加快《出生醫學證明》的信息化進程,建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信息與公安等部門共享機制。各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定期將轄區內簽發機構名單、《出生醫學證明》發放號段、廢證編號逐級報送至省婦幼保健所。實現《出生醫學證明》信息化管理的地區還應定期將《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個案信息逐級報送省婦幼保健所,再由省婦幼保健所統一將相關信息通報省級公安機關。

  第十四條各委托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對新生兒及其監護人提供的個人資料嚴格保密并妥善保存。

  第十五條《出生醫學證明》申領登記本、《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表、《出生醫學證明》存根,以及申請人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和電腦保存電子文檔等相關資料均應按檔案管理要求,按首次簽發、換發、補發分類進行整理、歸檔,永久保存。

  第三章申領

  第十六條實行按屬地逐級申領制度。各簽發機構向轄區所在地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向所在市委托管理機構,各市委托管理機構向省婦幼保健所逐級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七條嚴禁向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任何機構和個人發放《出生醫學證明》。嚴禁跨地區、跨機構出借、轉讓《出生醫學證明》。嚴禁倒賣《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八條各級委托管理機構在辦理下級單位申領時,應查驗單位介紹信、申領人有效身份證件、核對申領數量及編號并填寫登記本。

  第十九條各級委托管理機構和簽發機構應對領取的《出生醫學證明》進行登記,并按出生證編號先后順序使用。

  第二十條各級委托管理機構和各簽發機構應按規定時間上報《出生醫學證明》申領計劃和管理使用情況統計報表。

  第四章首次簽發

  第二十一條經依法審批并獲得助產技術執業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內分娩的新生兒,由該助產機構首次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二條無法核定新生兒母親信息的新生兒,不能獲得《出生醫學證明》。國內公民收養查不到生父母的嬰兒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不予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三條各簽發機構應明確相關人員職責,助產機構接生人員負責規范填寫分娩信息;簽發人員負責查驗新生兒父母、領證人等相關有效身份證件,留存復印件,規范打印或填寫《出生醫學證明》;印章管理人員負責審核,并在審核無誤后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第二十四條《出生醫學證明》應當使用規范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打印,或用藍黑色鋼筆、碳素筆一次填寫,所有項目要齊全、字跡清楚、內容準確、不得勾畫涂改。

  各助產機構在辦理入院登記時應核對分娩產婦有效身份證件信息,并留存復印件。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產婦信息不一致的,應當提供親子鑒定證明。

  對于未提供新生兒父親信息的,新生兒母親應提供本人簽字的書面聲明,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上父親信息欄目處填寫"/"。

  第二十五條各簽發機構應當增強服務意識,合理設計簽發流程,方便群眾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應廣泛宣傳《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申領和使用規定,指導孕產婦做好新生兒姓名、相關證明材料的準備。

  新生兒父母應在出院前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確因特殊情況出院前未申領的,須在出生一個月之內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六條對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由出生地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在本辦法下發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時,應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由新生兒父母(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明";

  2、接生人員出具的接生人員身份信息及接生情況證明;

  3、親子(母子)鑒定證明;

  4、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5、領證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在未取得助產技術執業許可的機構分娩的新生兒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參照醫療機構外分娩申領。

  第二十七條各簽發機構應按規定做好發放登記,領證人在《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登記本》上簽字。

  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的,需提供新生兒母親簽字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八條《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證件記載的信息原則上不得變更。

  第二十九條《出生醫學證明》免費簽發,嚴禁收費和搭車收費。

  第五章換發

  第三十條因當事人或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由公安機關提供相關證明不能進行出生登記,或提供親子鑒定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可以向原簽發機構申請換發。

  第三十一條簽發機構不得為當事人以變更新生兒姓名為理由換發《出生醫學證明》。

  第三十二條簽發機構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換發時,應審驗下列證明材料:

  1、新生兒父母出具的書面申請;

  2、原《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已入戶的)或正副頁(未入戶的);

  3、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復印件;

  4、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5、領證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6、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原簽發機構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完整情況,按當事人換發原因核定相應材料予以換發。換發后,原證件由原簽發機構歸檔保存,并做好相關登記。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視為無效。

  1、《出生醫學證明》手寫時未用藍黑色鋼筆或碳素筆的;

  2、《出生醫學證明》被涂改的、填寫字跡不清的、有關項目填寫不真實的;

  3、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

  4、《出生醫學證明》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

  5、《出生醫學證明》為非法印制的、偽造、倒賣、轉讓、出借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

  第六章補發

  第三十五條因遺失、被盜等情況喪失《出生醫學證明》原件正頁或副頁的,可以向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申請補發。

  第三十六條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兒。

  第三十七條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市、區)委托管理機構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補發時,應審驗下列證明材料:

  1、新生兒父母出具的書面補發申請;

  2、原《出生醫學證明》作廢公告;

  3、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聯復印件;

  4、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5、新生兒父母戶口登記簿原件和復印件;

  6、領證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第三十八條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區、市)委托管理機構給予情況屬實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并做好相關登記。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未辦理出生登記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出生登記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第七章責任

  第四十條醫療保健機構或人員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母嬰保健助產技術服務許可,擅自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由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對于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的有關責任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其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對于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管理機構、簽發機構或工作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資格,并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衛婦秘〔20xx〕650號)作廢。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親子鑒定證明指經省司法廳審核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證明。

  第四十五條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流程,出生醫學證明怎么開

  1、《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時間: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備齊父母身份證原件和接生醫院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進行辦理。

  (1)憑夫婦雙方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領取《出生醫學記錄》。

  (2)持夫婦雙方身份證明和《出生醫學記錄》到產婦戶口所在辦理程序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3)辦理程序:

  a、持接生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記錄》在掛號處交費。

  b、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c、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戶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床位號等。如果剛住院時還沒想好寶寶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給寶寶取好大名,不然有些醫院是不會發放《出生證》的。證;接生人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兒童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出生醫學證明6

  根據安慶市衛計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縣衛計委要求,縣婦幼保健院于20xx年xx月xx-xx日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我縣境內開展《出生醫學證明》發放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了專項檢查督導。內容主要是:空白出生醫學證明的存放、證章分離管理、機構內出生證明的發放、軟件信息、季度分配表、出入庫登記、廢證的產生與處置等各項內容。

  從督導工作來看,我縣多數發放《出生醫學證明》單位,發放管理工作基本達到省市衛計委要求。部分縣級及鄉鎮醫療機構存在未嚴格做到證章分開,父母身份證復印僅一面,廢證及換發證工作不規范,季度分配表填寫與實際工作情況不符等不足之處,已督促其按照《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要求進行整改。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人生第一證,是證明新生兒出生狀態申報戶籍并取得公民身份號碼的法定醫學證明。自20xx年xx月xx日起院外分娩補證一律按要求提供經省衛計委推薦的11家司法鑒定機構之一出具的司法鑒定報告方可發放;同時要加強空白證明的保管工作,做到專人專柜上鎖保管,建議有條件的單位使用保險箱管理,嚴禁在未發放的空白出生醫學證明上蓋章。

出生醫學證明7

親愛的新爸爸,新媽媽們:

  你們好!

  恭喜你們添了一位新寶寶,《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時狀態、血親關系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也是每個新生兒的第一份人生檔案。當你們在為寶寶準備一切生活必備品時,請別忘了為寶寶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的信息填報準備。

  一、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前必須給新生兒起名,填寫要字跡工整,嬰兒可以隨父姓或母姓,姓名用字必須準確,如需用冷僻字,須事先去申報戶口的.派出所咨詢。《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即產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出生醫學證明》及其記載的內容不予更換或變更。

  二、《出生醫學證明》必須在一個月內可產婦自行領取或者委托他人辦理;因特殊原因,超出一個月需產婦本人領取,三、當收到《出生醫學證明》后,請認真核對,如發現有打印錯誤,應及時向醫院申請換發。《出生醫學證明》嚴禁擅自涂改,一旦涂改,視為無效。

  四、《出生醫學證明》是證明新生兒出生地和申報戶籍的有效法律憑證,請妥善保管。按照國家和本市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應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新生兒父母一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為新生兒辦理戶籍登記手續。

  五、領證時需提交材料:

  (一)新生兒母親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應提交新生兒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明(身份證、軍官證、護照)、并準備復印件,即可辦理。

  (二)其他人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應提交材料:

  1、新生兒母親簽名的授權委托書;

  2、辦理出生證所需證件:帶新生兒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結婚證或準生證原件,并準備復印件,即可辦理。

  3、授權委托領出生醫學證明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辦理時間及地點:

  辦理時間:每周一下午,周三、四、五

  早上9 : 30 ~ 11 : 10,下午2 : 00~ 4 : 30

  辦理地址:門診大樓X樓XXX室。

  聯系電話:XXXXXXXX

  XXXX醫院出生證

出生醫學證明8

  20××年,全市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衛計委、公安部有關啟用和規范管理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部署要求,切實做好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啟用和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薄弱環節。現將20××年度《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情況通報如下:

  一、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啟用情況

  按照省衛計委的統一部署,組織縣區相關管理人員,參加了省舉辦的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培訓班,召開專題工作會議,對全市啟用新證工作進行了部署。同時,加強與市公安部門的溝通工作,對縣區公安戶籍管理人員進行了《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專題業務培訓,保證工作的協同性,發揮戶政部門監督作用。各地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全市于20××年1月1日起順利啟用新證,完成了對舊證的清理登記、回收和集中銷毀工作,建立了《出生醫學證明》簽發信息上傳省網的接口。

  二、20××年度《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質量控制情況

  20××年,經各地各單位的共同努力,我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主要質量指標有所改善,但也存在一些問題。

  1.《出生醫學證明》廢證率較高。省通報顯示,全省平均廢證率為0.7%,我市在13個省轄市中排名第二。根據婦幼保健綜合管理平臺數據統計,廢證率由高到低排序為:開發區33.3%、原海州區1.2%、灌云縣1.1%、連云區1.1%、原新浦區1.0%、贛榆區0.6%、灌南縣0.5%、東海縣0.4%。

  全市共有接產發證機構94家,其中43家廢證率達到或超過1%,超標率為45.7%。從統計數據分析來看,公立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管理較好,民營醫療機構管理較薄弱。

  2.《出生醫學證明》換證率較高。省通報顯示,我市換證率全省最高,為全省平均換證率0.6%兩倍以上。換證率由高到低排序為:原海州區4.9%、原新浦區2.2%、東海縣1.7%、灌云縣1.0%、連云區0.9%、灌南縣0.9%、贛榆區0.8%。

  3.《出生醫學證明》補證率較高。省通報顯示,全省補證率為0.8%,我市補證率達到了1.4%(含特殊簽發)。補證率由高到低排序為:灌南縣2.4%、東海縣1.8%、灌云縣1.7%、連云區1.7%、贛榆區1.4%、原海州區0.8%、原新浦區0.1%。

  4.違規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在《出生醫學證明》上傳省網過程中,發現某縣婦幼保健所違規發放4枚沒有母親信息的《出生醫學證明》,不能通過省網審核,造成同期全市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不能上傳省網。

  5.《出生醫學證明》網上簽發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在對20××年度《出生醫學證明》使用情況統計與平臺系統審核比對時發現,東海縣:有5枚網上未廢但已交紙質版廢證,另有2枚網上已廢但未交紙質版廢證;灌云縣:有9枚網上未廢但已交紙質版廢證;灌南縣:有10枚網上未廢但已交紙質版廢證,另有1枚網上已廢但未交紙質版廢證;贛榆區:有9枚網上未廢但已交紙質版廢證,另有1枚網上已廢但未交紙質版廢證;原新浦區:有6枚網上未廢但已交紙質版廢證,另有3枚網上已廢但未交紙質版廢證。

  三、整改要求

  1.完善管理制度。各縣區衛計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的監督管理,明確受委托機構的職責,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2.提高管理水平。有針對性地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人員開展法制教育和崗位培訓,增強對證件毀損、丟失、制假、用假、販假事件的監察能力,防止失職瀆職事件的發生。

  3.加強監督管理。要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的全方位全過程監管,督促證件管理和簽發機構嚴格按照相關制度簽發證件。建立責任追究制,在證件簽發和管理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的單位和個人,嚴肅按規定處理。

  4.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各地要組織開展一次針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的專項整治行動,查找薄弱環節,及時發現問題并限期整改,清除管理漏洞和安全隱患。市適時組織全市專項檢查,并通報檢查結果。

出生醫學證明9

  茲我鎮____村(社區)組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日與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結婚,于____年____月日(順、剖)生一____(姓名:____),屬政策內生育。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____鎮計劃生育辦公室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生醫學證明10

xx中心:

  男方姓名xx出生于xx年x月x日,現年:xx歲,民族:xxx。

  現住址:

  女方姓名出生于x月x日,現年:x歲,民族:xx

  現住址:

  夫妻倆于xx年x月x歲。當時因原因不能到醫院住院分娩,沒有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現因原因需要辦理該小孩的出生醫學證明。望給予辦理為謝!

  申請人:xxx

  申請日期:XX年XX月XX日

出生醫學證明11

  我院實行專人專機打印《出生醫學證明》差不多三年了,非常重視《出生醫學證明》的打印和管理工作。建立《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使用的出、入登記制度,報廢登記制度,建立臺賬進行管理和備查。由專人分別管理《出生醫學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打印《出生醫學證明》和加蓋專用章應分別設在辦公室和財務室兩個科室,嚴格使用手續,嚴禁偽制和濫用印章。《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按法定式樣由簽發單位刻制,印模式樣已抄送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出生醫學證明》補辦工作統一由縣保健院負責。

  定期召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小組和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小組會議,總結每一季度的工作情況,提出不足和建議,督促落實和完善。所以今年因打印證件時操作或機械故障等原因導致項目不準確或錯誤的問題減少了。

  20xx年度,我衛生院的接生活產人數是1121人,實領空白《出生醫學證明》1200個,已發放《出生醫學證明》1031個,其中有歷年出生20xx年發放的115本,今年出生今年發放的916本;作廢《出生醫學證明》有3本;還剩余空白《出生醫學證明》312本。我院今年度的發證率是81.7%。

  因今年醫改,各項工作比較多,且現在打證和發證都是我一個人負責,所以今年不能及時按時打印,給我們婦產科和辦公室工作造成一定的影響。明年希望有新的人員來拉接手打證和發證工作,這樣打印和發放工作才能逐漸恢復正常。

出生醫學證明12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吉林省母嬰保健條例》、《吉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出生醫學證明 管理。

  第二條 《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由依法取得執業許可和《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權的助產機構出具的證明新生兒出生時間、出生地點、出生時的健康狀況與父母的血親關系,申報國籍、戶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證號碼的法定醫學證明。

  第三條 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兒,應當依據本細則獲得衛生部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四條 《出生醫學證明》必須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

  第五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負責《出生醫學證明》在本轄區內的發放、指導、檢查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縣(市)、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管理人員,并在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登記備案。

  第七條 長春市衛生局負責統一制作“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報公安部門備案。同時向社會公布簽發機構名單。

  第八條 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助產機構,必須通過盛市衛生行政部門考核、驗收,獲榷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權,方可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第九條 助產機構負責對本機構出生的新生兒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條 助產機構應當加強管理,明確責任,并且制定專門的簽發管理制度。

  (一)經過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專門培訓,并在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備案的人員,方可承擔本機構《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

  (二)應當由2人分別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使用,并實行證、章分開,相互監督,嚴格管理。

  (三)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在領榷出生醫學證明》時,應當在“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上簽名。

  (四)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助產機構應當配備微機、打印設施,使用全省統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軟件。

  第十一條 助產機構接收孕產婦住院時,應當向孕產婦或家屬發放《<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告知書》。

  第十二條 《出生醫學證明》的填寫,依據《分娩登記本》、父母身份證及戶口簿,家庭住址以戶口簿為準(流動人口以落戶地址為準)。《分娩登記本》作為核查、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依據之一,應當妥善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三條 凡戶口在外地的產婦在長春市助產機構分娩,助產機構應當依據《分娩登記本》和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并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登記”,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 管理》。

  第十四條 未在助產機構出生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由長春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負責簽發。簽發時應當核實有關情況,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 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明”。

  (二) 具備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為親子關系的旁證:

  1、由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區民警出具的蓋有公章和簽字的證明材料和當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機構出具的蓋有公章和簽字的證明材料。

  2、具有鑒定資格的相關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3、助產機構出具分娩證明,并有接生人員簽字和助產機構公章。

  初審合格后打傭出生醫學證明》,待接生人員簽字后,復審蓋章生效。

  證明材料由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永久保存。

  第十五條 單親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由母親或者父親任何一方出具書面說明,并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助產機構應當給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正、副頁允許只填寫一方信息,并將公證資料長期保存。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無效:

  (一)無接生人員簽名的;

  (二)無新生兒母親簽名或未蓋名章的;

  (三)新生兒母親和接生人簽字未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的;

  (四)被涂改、字跡不清、項目填寫不全(單親新生兒的《出生醫學證明》除外)或某些項目填寫不真實的;

  (五)私自剪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

  (六)未蓋助產機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的;

  (七)助產機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未在當地公安部門備案的;

  (八)非法印制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七條 換發《出生醫學證明》。

  (一)因助產機構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應由原助產機構及時予以換發,并做好“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登記”。

  (二)因當事人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應到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換發,并做好“出生醫學證明換發登記”。

  無效的《出生醫學證明》由換發機構收回保存。

  第十八條 因《出生醫學證明》遺失等原因要求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應當向長春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醫學證明》原簽發助產機構提供的新生兒出生時的基本情況、病歷號、原編號的證明,并且加蓋原助產機構的《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和公章;

  (二)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戶口簿及身份證;

  (三)持在《長春日報》登載的《出生醫學證明》遺失聲明及交款憑證。經核實情況屬實可予補發。無接生者簽字,應由原助產機構醫務科負責出具證明并蓋公章,由長春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保存。補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均在其副頁上注明“補發”字樣。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出生醫學證明13

  根據市衛婦幼〔20xx〕2號文件要求,我院按衛計委專項整治活動要求對本院《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進行了自查,現將自查情況總結及整改工作匯報如下:

  一、嚴肅自查自糾逐項核查核對

  根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衛計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通知》(國衛辦婦幼發〔20xx〕13號)的要求,結合我院工作實際,重點圍繞國家衛計委提出的10個方面內容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和整改工作,其中簽發機構要對近3年首次簽發、換發、補發、印章管理、廢證管理、信息管理等各項進行逐一核查,簽發信息核對無誤。

  二、健全管理制度規范服務流程

  1、完善告知義務規范簽發流程

  一是嚴格履行申領告知義務;我們對首次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父母和領證人,我院會給予清單一份,讓新生兒父母準備全相關證明材料。二是公示申領流程;我院在婦科門診醒目位置公開張貼出生醫學證明申領流程。我院醫學出生證明實行婦產科主任簽發,證章分開管理,專人專柜,空白出生醫學證明由XXX管理,印章由XXX管理。首次申領由產科人員填寫,由婦產科主任簽字確認后轉給簽發人員,簽發人員審驗領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材料,并留有新生兒父母和領證人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由領證人去婦幼院核定身份信息,領取晉中市婦幼保健服務一卡通,簽發人員電腦錄入資料打印《出生醫學證明》;蓋章人員對《出生醫學證明》的信息進行核對無誤后加蓋印章,并做好存根保留和首次簽發登記。對于換發或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業務,簽發人員對其資料進行認真審核,符合換發或補發要求的,按照換發或補發的程序和要求,給予辦理換發或補發。三是公告服務承諾;我院按照文件要求重新完善了《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制度上對出生醫學證明開具的地點、證章管理、交接工作、自查工作等都作了明確時效規定。

  2、強化法制教育和崗位培訓落實責任追究制

  院方針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人員進行了法制教育和崗位培訓,對簽發《出生醫學證明》人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制,并與每一位簽發人員簽訂了《出生醫學證明》終身責任制承諾書。

  三、強化信息管理定期督查督導

  嚴格執行證件出入庫登記、發放、簽發和庫存信息化管理。嚴格廢證率管理,制定了定期報告制度,定期向主管領導進行匯報并簽名確認;每月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統計并登記,每季度以報表形式上交衛生局;要求在開具《出生醫學證明》業務流程中遇到問題,及時向婦幼院請示,確認后再辦理,避免錯漏。

出生醫學證明14

  母親姓名:xx,性別:x,身份證號:xxxxxxxxxxxx,父親姓名:xx,性別: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

  孩子姓名:xxx性別:XX于XX年XX月XX日出生在XX醫院,并辦理了出生醫學證明。由于xxxxxxxxxxxxx(某種原因),特申請為孩子換發出生醫學證明。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出生醫學證明15

  一、工作目標

  進一步加強衛生計生部門、公安部門的溝通協作和資源共享,強化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形成規范管理和監督檢查的強大合力,建立部門聯動的長效機制,確保《出生醫學證明》依法發放、管理規范。

  二、主要工作內容

  (一)建立協作聯動機制

  1.定期例會制度各級衛生計生部門、公安部門每半年召開1次《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例會,通報工作信息,培訓更新管理知識,研究探討工作難題,共享基層工作經驗,增進部門業務交流。

  2.建立聯絡員制度區縣、鄉鎮衛生計生部門、公安部門分別明確一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聯絡員,負責總體協調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相關工作溝通、協調、業務往來等。聯絡員一年一定,因工作需要崗位異動后,應及時重新明確聯絡員并告知對應部門。

  3.專項督查制度結合省工作要求,每年組織開展至少一次聯合專項整治與督導檢查,嚴厲打擊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以及買賣、使用偽假《出生醫學證明》等違法犯罪行為。

  4.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積極推動兩部門《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的查詢核對,探索實現信息聯網和共享,杜絕偽*證件的使用。

  (二)協作管理重點內容

  1.規范《出生醫學證明》在出生登記中的使用各《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和管理機構嚴格按照國家、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要求,對符合簽發條件的新生兒依法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對依法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戶口登記機關審驗《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沒有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戶口登記機關經調查核實后依照《市公安局戶籍業務規范》規定為其辦理出生登記手續。為確保一名新生兒只有一份合法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對于因丟失申請補辦或嬰兒出生1年后首次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情況,補發機構或管理機構以及同級公安部門應及時信息互通,通過《新生兒入戶情況核查聯系表》聯系并反饋意見,嚴格按照規定辦理。不符合補發條件或簽發條件的不得補發或簽發。

  2.嚴格《出生醫學證明》信息變更《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對簽發證件的檔案材料和數據信息進行更改。對申請人申報新生兒出生登記欲變更新生兒姓名的,由戶口登記機關先按《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后再按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姓名變更手續,將《出生醫學證明》上記載的新生兒姓名登記為曾用名。因新生兒姓名不符合出生登記而要求變更《出生醫學證明》相關信息的,戶口登記機關應提供《出生醫學證明信息變更建議書》,原簽發機構審核確認后予以換發。

  3.積極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真偽鑒定公安部門辦理出生登記時,發現《出生醫學證明》真實性存在可疑情況的,應當按規定予以扣留,暫緩辦理出生登記,并將可疑證件送至當地區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進行真偽鑒定。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證件載體作真偽鑒定,并協調簽發地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對證件記載信息進行核查,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真偽鑒定書》反饋至戶口登記機關。如本級無法鑒定的,可送至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市婦幼保健院進行鑒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機構在受理真偽鑒定時,如發現偽*證件,應將證件復印件和《〈出生醫學證明〉真偽鑒定書》復印件報送至市婦幼保健院備案。偽*證件由公安機關收繳處理。

  4.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使用督查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本轄區《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監督。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規范業務流程,提高規范化管理水平。定期開展《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人員的法制教育和崗位培訓,強化責任意識,加強監督管理,建立監管長效機制,制定風險防范措施。各級公安部門積極配合衛生計生部門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戶口登記機關應加強培訓,掌握《出生醫學證明》的使用、管理要求及真偽鑒定方法。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查驗,嚴厲打擊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以及買賣、使用偽假《出生醫學證明》等違法犯罪行為。對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出生醫學證明》,導致《出生醫學證明》記載內容不真實的,追究申領人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區縣衛生計生局、公安分局要圍繞工作目標,明確工作重點,加強組織領導,結合各區縣工作實際,細化工作措施,落實工作制度,共同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

  (二)強化溝通交流。

  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日常工作交流,依托雙方工作聯絡員搭建聯系橋梁,通過電話、QQ等方式逐步建立信息交流溝通平臺,協商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各類問題,及時傳遞國家衛計、公安系統最新工作要求和動態,促進《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水平不斷提升。

  (三)堅持依法行政。

  依法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是群眾的合法權益。各區縣要依法行政,嚴格按照《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有關規定為群眾服務。不得違規設置前置條件作為不予簽發或暫緩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理由。同時注意將依法行政與人性化服務相結合,《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和出生登記過程中,經辦人員務必提高責任心,熱情細致告知注意事項和辦理要求,主動解決群眾難題,避免群眾走彎路。

  (四)鼓勵探索創新。

  各區縣可根據本地實際,探索創新管理方法和工作措施,及時將工作中好的經驗或存在的問題及時反饋給市衛生計生委和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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