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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時間:2024-10-17 14:00:12 林惜 應急預案 我要投稿

水利工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范文(精選12篇)

  在學習、工作或是生活中,有時會面對自然災害、重特大事故、環境公害及人為破壞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事故的發展,通常會被要求事先編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水利工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范文,歡迎閱讀與收藏。

水利工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范文(精選12篇)

  水利工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大余縣防洪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根據安全生產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涉及范圍,將突發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四級。

  一、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眾的基礎作用。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由縣水利局統一領導和指揮本系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各相關部門按照分工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對突發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實行分級管理。

  科學預防,注重實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備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危險目標的確定及危險性評估、物資儲備、預案演練等工作。

  二、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在縣水利局統一領導下,局相關部門協調安全突發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并根據實際需要,向縣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發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建議。

  縣水利局局長擔任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副局長(副主任科員)擔任副指揮長,負責對水利系統突發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做出處理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的重大決策,決定要采取的措施。指揮部成員包括機關各股室負責人,負責調查了解險情的相關情況及險情上報,組織做好相關的配合工作。

  三、日常管理機構

  縣水利局負責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依法組織協調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組建與完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監測和預警系統;制訂突發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組織預案演練;組織對相關人員進行有關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知識和處理技術的培訓,指導各部門制定突發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四、預警行動

  縣水利局突發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局屬各單位接到可能導致安全事故信息后,要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事態嚴重時及時上報給縣水利局安全生產辦公室。

  事故(險情)發生后,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立即向縣水利局(值班電話:xx,傳真:xx)報告。

  事故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遇險人數;

  (3)事故的原因、性質;

  (4)事故周圍環境;

  (5)已經采取的救助措施和救助要求;

  (6)事故報告單位、人員、通信方法;指揮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五、突發事故應急響應和終止

  1.應急響應的原則

  發生安全突發事故時,各相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啟動應急響應。同時,要遵循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或撤消預警和響應級別,并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理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態發展。

  2.應急響應

  嚴格按照縣應急局制定的應急響應原則,報上級主管部門執行。

  六、附則

  1.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2.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2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規范我市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廣西水利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應急預案適用于我市水利行業安全生產過程中突然發生且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有重大社會影響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4工作原則

  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有效控制”的原則,結合我市水利行業生產特點,建立健全各種預警和應急機制,加強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隱患,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各縣(區)人民政府是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主體,承擔處置事故的首要責任。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各司其職,積極協調配合,動員力量,有組織地參與事故處置活動。事故現場應當設立由當地政府組建,各應急指揮機構參加的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水利企事業單位要及時報告事故信息。在縣(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與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密切協作,快速處置信息。相關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時間內啟動應急預案。

  2.組織體系與職責

  2.1市水利局組織機構與職責

  市水利局設立水利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局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局領導擔任,成員為局機關相關科室、站的負責人。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具體承辦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水利局供水管理科,辦公室主任由供水管理科科長兼任。

  水利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在市水利局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1)擬定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指導和協調局屬單位以及縣(區)水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落實預案措施;

  (3)指導、協調和參與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

  (4)及時了解和掌握水利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根據事故情況及時向市政府、自治區水利廳報告;

  (5)配合市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處理及評估工作;

  (6)為地方提供事故處理的專家和技術支持,組織事故應急處置相關知識的宣傳、培訓和演練。

  2.2局屬單位組織機構與職責

  局屬各單位應成立相應的水利安全生產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單位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等相關工作。

  2.3各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機構與職責

  各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成立相應的水利安全生產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編制轄區內水利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相應的應急處置機制,對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實施屬地管理,并履行相應的職責。

  2.4水利企業事單位的組織機構與職責

  水利企事業單位應按照管理權限,在相應的水利安全生產應急指揮機構的指導下,成立安全生產應急機構,編制相應的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報當地水利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備案。做好應急預案的宣傳工作,提前儲備應急物資,組織相關人員定期進行應急演練,對安全生產隱患進行經常性排查,做好重大節假日、重要時段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水利企事業單位應積極組織搶救,并立即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工作準備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研究水利安全生產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指導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區域內以及所主管工程項目應急組織體系和應急隊伍建設,加強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有關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安全生產應急預案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監督檢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預警預防行動

  3.2.1水利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各自生產的特點和范圍,加強對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3.2.2對可能導致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險情,生產單位等知情單位應當按管理權限立即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人民政府。

  3.2.3水利企事業單位、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可能導致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信息后,應及時確定應對方案,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

  4.處置程序

  4.1事故分級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理》,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將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分為I、II、III、IV四級。

  4.1.1I級(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2II級(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3III級(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4IV級(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事故分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4.2事故報告

  4.2.1事故報告程序

  (1)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之內向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報告的方式可先采用電話口頭報告,隨后遞交正式書面報告。

  (2)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水利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立即逐級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4.2.2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后及時報告以下內容:

  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②發生事故單位的名稱、主管部門和參建單位資質等級情況;

  ③事故的簡要經過及原因初步分析;

  ④事故已經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死亡、失蹤、被困、輕傷、重傷、急性工業中毒等),初步估計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⑤事故搶救進展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2)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及時續報以下內容:

  ①有關單位負責人的姓名以及相關執業資格;

  ②事故原因分析;

  ③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④搶險交通道路可使用情況;

  ⑤其他需要報告的有關事項等。

  4.2.3相關記錄

  各級應急指揮部應當明確專人對組織、協調應急行動的情況做出詳細記錄。

  4.3應急響應

  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各級應急指揮部應當根據管理權限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趕赴事故現場,參與事故應急救援處置。

  4.3.1水利企事業單位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積極組織搶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

  4.3.2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水利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根據事故等級,采取相應的應急響應行動,其相關負責人應當帶領有關救援人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參與事故應急救援。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規定,將事故情況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4.3.3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水利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根據事故等級,成立事故救援工作組及時趕赴事故現場,參與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規定,將事故情況報告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水利廳。

  4.4指揮協調和緊急處置

  4.4.1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按照事故等級,由相應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由到達現場的各級應急指揮部和水利企事業單位及主管單位組成。

  4.4.2在事故現場參與救援的各單位和人員應當服從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的指揮,并及時向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匯報有關重要信息。

  4.4.3發生水利生產安全事故后,生產單位及主管單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并全力協助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4.4.4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應高度重視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并根據生產特點、環境條件、事故類型及特征,為應急救援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裝備。

  4.4.5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根據事故狀態,事故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應劃定事故現場危險區域范圍、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并及時發布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

  4.4.6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要注意做好事故現場保護工作,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等原因需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明顯的標記和書面記錄,盡可能拍照或者錄像,妥善保管現場的重要物證和痕跡。

  4.5信息發布

  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由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實行統一管理,確保信息準確、及時傳遞,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5.應急結束

  5.1結束程序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宣布應急結束。

  5.2善后處置

  5.2.1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根據事故發生區域、影響范圍,有關應急處置指揮機構要督促、協調、檢查事故善后處置工作。

  5.2.2主管單位及事故發生單位應依法認真做好各項善后工作,妥善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后處理,以及受影響人員的生活安排,按規定做好有關損失的.補償工作。

  5.2.3水利企事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產生的損失逐項核查,編制損失情況報告上報主管部門并抄送有關單位。

  5.2.4主管單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它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和評估等工作。

  5.2.5主管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共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盡快恢復正常生產。

  5.3事故調查和經驗教訓總結

  5.3.1水利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事故等級,由相應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監察部門等組成,負責事故調查,其職責如下: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2)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檢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5.3.2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事故的水利企事業單位基本情況;

  (2)調查中查明的事實;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據;

  (4)事故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估;

  (5)采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結論;

  (7)事故責任單位、事故責任人及其處理建議;

  (8)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

  (9)經驗教訓和有關水利安全生產建議;

  (10)各種必要的附件等。

  5.3.3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現場處置工作結束后,參加事故應急處置的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本部門(單位)應急預案的實際應急效能進行評估,對應急預案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及時進行完善和補充。

  5.3.4主管單位、事故發生單位及有關單位,應當從事故中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確保后續生產的安全。

  5.3.5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現場處置工作結束后,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提出應急救援工作總結報告。

  6.應急保障措施

  6.1通訊與信息保障

  6.1.1各級應急指揮機構及人員通訊方式應當報上一級應急指揮部備案。

  6.1.2正常情況下,各級應急指揮機構和主要人員應當保持通訊設備24小時正常暢通。

  6.1.3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正常通訊設備不能工作時,應立即啟用備用應急通訊設備,保證事故應急處置的信息暢通,為事故應急處置和現場指揮提供通訊保障。

  6.1.4通訊與信息聯絡的保密工作、保密范圍及相應通訊設備應當符合應急指揮要求及國家有關規定。

  6.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2.1現場搶險及物資裝備保障

  (1)根據可能突發的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性質、特征、后果及其應急預案要求,主管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配備適量應急機械、設備、器材等物資裝備,以保障應急救援調用。

  (2)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時,應當首先充分利用現場既有的應急機械、設備、器材。同時在地方應急指揮部的調度下,動用所在地公安、消防、衛生等專業應急隊伍和其它社會資源。

  6.2.2應急隊伍保障

  各級應急指揮部應當組織好三支應急救援基本隊伍:

  (1)搶險隊伍。由水利企事業單位的人員組成,負責事故現場的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

  (2)專家咨詢隊伍。由從事科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安全監督、質量檢測等工作的技術人員組成,負責事故現場的生產設施安全性能評價與鑒定,研究應急方案、提出應急對策和意見,并負責從技術角度對已發事故可能引起或產生的危險因素進行及時分析預測。

  (3)應急管理隊伍。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人員組成,負責接收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應急指令、組織各有關單位對水利生產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并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和信息交換。

  6.2.3經費與物資保障

  各級應急指揮部應當確保應急處置過程中的資金和物資供給。

  6.3應急培訓與演練

  6.3.1培訓

  (1)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救援處置要求,切實做好應急指揮機構、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等有關人員的事故應急救援知識和技能培訓,不斷提高處置和應對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的能力。

  (2)主管單位應當組織水利企事業單位人員進行各類安全事故及應急預案教育,對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和常規性培訓。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采取多種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原則上每年至少組織一次以上。

  (3)培訓對象包括有關領導和有關應急人員等,培訓工作應做到合理規范,保證培訓工作質量和實際效果。培訓情況要留有記錄并建立培訓檔案。

  6.3.2演練

  (1)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急指揮部應當根據水利生產情況和總體工作安排,組織相關單位進行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演練,必要時邀請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或社會公眾參與。

  (2)演練結束后,組織單位要總結經驗,完善和改進事故防范措施及修訂應急預案。

  6.4監督檢查

  6.4.1按照管理權限劃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急指揮部對水利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進行監督檢查。

  6.4.2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有具體的監督、檢查辦法和程序,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責令整改,拒不執行的,報請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7.獎勵與責任追究

  7.1對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集體或個人,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7.2對水利行業安全生產中,因玩忽職守造成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和有關單位的責任;相關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由監察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3各級應急處置指揮機構、水利企事業單位按本預案要求,承擔各自職責和責任。在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中,由于玩忽職守、瀆職、違法、違規等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追究當事人和有關單位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3

  水利工程建設中發生的自然災害(如地震、洪水等)、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事件,依照國家和地方相應應急預案執行。

  一、制訂目的

  制定應急救援預案的目的是快速、有序、高效地控制緊急事件的發展,將事故損失減小到最低程度。

  二、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應急處置以保障人民群眾利益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或減輕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社會危害。

  (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在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水利工程建設安全事故等級、類型和職責分工,縣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和施工﹑監理、設計等工程參建單位負責相應的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三)集中領導、統一指揮。縣水利局予以協調和指導,局屬各股各司其職,積極協調配合,動員力量,有組織地參與事故處置活動。事故現場應當設立由當地政府組建、各應急指揮機構參加的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實行集中領導、統一指揮。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和施工﹑監理﹑設計等工程參建單位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進行事故處置活動。

  (四)信息準確、運轉高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和施工﹑監理﹑設計等工程參建單位要及時報告事故信息。縣水利局與各有關部門密切協作,快速處置信息。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時間內按程序啟動應急預案。

  (五)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正常情況下的水利建設工程項目風險評估、應急物資儲備、應急隊伍建設以及完善應急裝備和應急預案演練等工作。

  三、應急指揮機構與體系

  (一)縣水利局設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指揮組。水利工程建設事故應急指揮組的組成如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指揮組下設決策組﹑指導救援技術組﹑安全保衛組﹑后勤保障組﹑信息宣傳組﹑安全事故調查組。

  1.決策組主要職責:

  ①指揮、協調應急反應行動;

  ②與應急反應人員、部門、組織和機構進行聯絡;

  ③直接監察應急操作人員行動;

  ④通報外部機構,決定請求外部援助;

  ⑤決定應急撤離,決定事故現場外影響區域的安全性;

  ⑥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教育。

  2.技術搶險指導組主要職責:

  ①根據各水利工程生產工作場所、內容的相關特點,制訂其可能出現的需技術解決的應急反應方案,為事故現場提供有效的工程技術服務和技術儲備;

  ②根據事故現場的特點,及時向領導小組提供科學的工程技術方案和技術支持,有效地指導應急反應行動中的工程技術指導工作;

  ③對各生產工作場所特點以及生產安全過程的危險源進行科學的風險評估;

  ④制定應急反應物資器材、人力計劃;

  ⑤指導和參與各類險工險段的搶險救災工作。

  3.安全保衛組主要職責:

  ①做好救援工作的安全保衛,防止人為故意阻止或破壞救援行動;

  ②保證救援工作不受外部的干擾;

  ③保護事故現場;

  ④對現場的有關實物資料進行取樣封存。

  4.后勤保障組主要職責:

  ①協助制訂水利工程應急反應物資資源的儲備計劃,按已制訂的應急反應物資儲備計劃,檢查、監督、落實應急反應物資的儲備數量,完善物資資源收集和儲備的相關工作;

  ②應急預案啟動后,按應急領導小組的部署,有效地組織應急反應物資資源到生產作業場所,并及時對事故現場進行增援,同時提供后勤服務;

  ③負責搶險救災人員、車輛的調集;

  ④做好受傷人員醫療救護的`跟蹤工作;

  ⑤慰問有關傷員及家屬,確保事故發生后傷亡人員及家屬思想穩定。

  5.信息宣傳組主要職責:

  ①負責應急反應人員、部門、組織和機構進行具體聯絡,信息收集,各組的協調溝通等工作;

  ②積極同媒體等相關部門銜接,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發布事件信息;

  ③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6.事故調查組主要職責:

  ①查明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②初步確定生產安全事故的性質和責任者;

  ③提出對生產安全事故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④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⑤向派出調查組的領導小組及人民政府或應急管理部門提交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書。

  (二)項目法人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及職責

  在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制定本工程項目建設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工程項目建設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組,工程項目建設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組的組成如下:

  組長:項目法人單位負責人;

  副組長:工程各參建單位負責人;

  成員:工程各參建單位有關人員組成。

  1.工程項目建設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組的主要職責:

  ①制定工程項目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包括專項應急預案),明確工程各參建單位的責任,落實應急救援的具體措施;

  ②事故發生后,執行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的指令,及時報告并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置,防止事故的擴大和后果的蔓延,盡力減少損失;

  ③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急指揮組報告事故情況;

  ④配合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劃定并控制事故現場的范圍、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強制性措施、組織人員和設備撤離危險區等;

  ⑤按照應急預案,做好與工程項目所在地有關應急救援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溝通;

  ⑥組織事故善后工作,配合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

  ⑦落實并定期檢查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情況;

  ⑧組織應急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

  ⑨完成事故救援和處理的其他相關工作。

  2.施工單位應急救援組織及職責:

  ①承擔水利工程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施工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②水利工程施工企業應明確專人維護救援器材、設備等。

  ③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項目施工特點和范圍,制定施工現場施工質量與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項目施工現場應急救援組織或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并明確職責。

  ④在承包單位的統一組織下,工程施工分包單位(包括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應當按照施工現場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并明確職責。

  ⑤施工單位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配備的應急救援人員和職責應當與項目法人制定的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協調一致,并將應急預案報項目法人備案。

  3.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及職責:

  安全事故發生后,在工程所在地政府和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應當迅速組建安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負責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和處置的統一領導與指揮。

  四、預警和預防機制

  (一)工作準備

  定期研究水利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指導建立和完善本縣內以及所主管水利工程項目應急組織體系和應急隊伍建設,加強安全事故應急有關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工程項目應急預案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監督檢查工作,防患于未然。在建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施工單位要提高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宣傳,增強職工預防安全和自我保護意識,克服麻痹大意思想。

  (二)預警預防行動

  1、局屬各單位和在建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應當根據工程的特點和范圍,加強對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2、對可能導致安全事故險情的,在建水利工程的項目法人、施工單位等知情單位應當按項目管理權限立即報告縣水利局、應急管理部門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3、接到可能導致水利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職能部門需及時確定應對方案,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

  五、事故報告

  (一)事故報告程序

  1、水利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縣水利局、應急管理部門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2、接到水利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遵循“迅速、準確”的原則,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原則,應立即逐級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二)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7、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六、指揮協調和緊急處置

  (一)發生安全事故后,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成立的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協調下,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在事故現場參與救援的各工作組、單位和人員應當服從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的指揮,并及時向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匯報有關重要信息。

  (二)發生安全事故后,安全責任單位等相關單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并全力協助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三)應急指揮部應高度重視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后勤保障組根據工程需要及時提供勞保用品、救援器材等保障用品,參與傷員救護工作。

  (四)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根據工程特點、環境條件、事故類型及特征,由技術搶險組專家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置和搶險方案,及時投入搶險工作。

  (五)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根據事故狀態,事故現場安全保衛組配合應急指揮機構劃定事故現場危險區域范圍、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并及時發布通告。

  (六)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安全保衛組要注意做好事故現場保護工作,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為縮小事故等原因需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明顯的標記和書面記錄,盡可能拍照或者錄像,妥善保管現場的重要物證和痕跡。

  (七)信息發布工作。事故發生后,事故的信息和新聞發布,由信息宣傳組積極同新聞宣傳等單位銜接,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發布事件信息,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七、應急結束

  (一)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活動結束以及調查評估完成后,按照“誰啟動、誰結束”的原則,由有關應急指揮部決定應急結束,并通知有關部門和公眾。

  (二)善后處置

  1、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根據事故發生區域、影響范圍,有關應急處置指揮機構要督促、協調、檢查事故善后處置工作。

  2、事故發生單位應依法認真做好各項善后工作,后勤保障組協助妥善解決傷亡人員的善后處理,以及受影響人員的生活安排,按規定做好有關損失的補償工作。

  3、事故發生單位及其它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和評估等工作。

  (三)事故調查和經驗教訓總結

  1、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事故調查,認真吸取教訓,總結經驗,及時進行整改。

  2、安全事故調查組應當根據事故等級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助或自行進行事故調查,查明原因、損失情況,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等,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3、安全事故現場處置工作結束后,參加事故應急處置的各工作組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本部門(單位)應急預案的實際應急效能進行評估,對應急預案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及時進行完善和補充。

  4、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單位,應當從事故中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確保后續生產安全。

  八、應急保障措施

  (一)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1、根據可能突發的安全事故性質、特征、后果及其應急預案要求,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施工單位等單位應當配備適量應急機械、設備、器材等物資裝備,以保障應急救援調用。

  2、安全事故發生時,應當首先充分利用工程現場既有的應急機械、設備、器材。同時在地方應急指揮部的調度下,動用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衛生等專業應急隊伍和其他社會資源。

  (二)經費與物資保障

  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施工單位等應當建立安全生產保障經費,儲備相關的搶險設備和物質。

  (三)技術儲備與保障

  整合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管理、機電設備、勘察設計等方面的應急救援專家并建立專家庫,常設專家技術組,根據安全事故的具體情況,及時派遣或調整現場應急救援專家成員。

  九、附則

  (一)預案管理與更新。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二)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水利工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4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規范全市水利建設工程生產安全、消防事故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全面提高水利建設工程的事故應急綜合管理水平和應急處理能力,及時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1)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3)《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4)《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5)《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6)《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

  (7)《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xx〕32號)

  (8)《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9)《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708號

  (10)《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原安監總局第88號令,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修改)

  (11)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桂發〔20xx〕15號)

  (12)《省(區、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故應急預案框架指南》(國辦函〔20xx〕39號)

  (13)《廣西壯族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14)《防城港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5)《工程設計報告》及設計圖紙

  (16)《工程地質勘察設計報告》

  (17)《工程施工專項方案》

  (18)《工程安全技術措施》

  (19)《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導則》(SL721-2015)

  (20)《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術規程》(SL398-2007)

  根據以上法律法規和條例,結合水利建設工程實際,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防城港市轄區內發生水利建設工程生產安全、消防(火災)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四)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切實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2、加強組織領導,分級負責。在防城港市委、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市安委會組織協調下,按照水利部門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3、屬地管理為主,行業地方相結合。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現場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地方黨委、政府為主,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水利部門要與地方黨委、政府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

  4、依靠科學,依法規范。采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采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增強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災難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水利行業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

  (五)事故分級

  按照安全生產、消防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安全生產、消防事故災難級別分為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4個級別

  二、組織體系

  (一)組織指揮機構

  為了有效、有序開展水利行業安全生產、消防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成立防城港市水利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水利局安監辦,負責日常工作,聯系、協調和指導各縣(市、區)安全生產、消防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小組。

  (二)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職責

  負責事故現場應急指揮工作,進行應急任務分配和人員調度,利用各種應急資源,保證在最短時間內完成對事故現場的應急行動。

  1、工程建設發生事故后,項目法人應立即組織應急救援和處置,組織人員和設備撤離危險區域,防止事故的擴大和蔓延,盡力減少損失。及時向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急處置機構報告事故情況;

  2、接到發生事故報告后,防城港市水利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和地方水利部門應急救援領導機構應立即趕到現場組織人員搶救,同時以最快的方式報告市安監部門和市應急指揮中心。如發生工程圍堰潰壩決堤、施工場所火災,遂洞、高邊坡、深基坑崩塌等應分別第一時間示警疏散危險區人員,迅速報告市應急指揮中心;如發生人員傷亡、中毒、火警,應分別第一時間直接撥打120急救中心或119火警電話求助。

  3、現場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立即組織人員展開搶救傷員和排除險情,防止事故的擴大和蔓延,力求將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注意保護好事故現場。

  4、負責指揮調動現場的一切所需的應急救援排險物資和人員參加搶救救援,確保救援工作在統一指揮下有序地進行。

  5、協助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和處理。

  6、收集事故信息報送相關部門,按照程序和時限上報市安監部門和應急辦。

  7、執行上級指令。

  (三)建立專家庫

  市、縣(市、區)水利局建立健全應急救援專家庫,為安全生產、消防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保障。

  三、預警

  (一)預警分級

  1、確定預警級別。對可以預警生產安全事故,有關部門收集到可能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征兆信息后,組織進行辨識、分析和評估,研判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范圍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事故類別,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可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2、預警級別。具體劃分標準執行由中央和國家牽頭部門按職責分工分類制訂的標準。結合實際參照自治區和市政府的預警級別劃分標準執行,原則上執行如下標準:

  一級(紅色):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I級)生產安全事故,事故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二級(橙色):預計將要發生重大(Ⅱ級)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三級(黃色):預計將要發生較大(III級)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四級(藍色):預計將要發生一般(Ⅳ級)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二)預警發布

  預警發布根據有關權限和程序發布,Ⅲ級、Ⅳ級預警發布程序:防城港市水利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經核實、分析,符合Ⅲ級、Ⅳ級預警條件的向市委市政府、市應急指揮部報告提出預警發布建議。

  (三)預警預防措施

  發布預警信息后,有關方面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提升監測力度,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

  2、加強公眾溝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詢電話,向社會公告采取的有關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等;

  3、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和救援(救災救助)工作的準備,視情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4、調集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7、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8、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四)可能導致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經消除。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水利行業主管部門宣布解除預警。

  (五)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通過廣播、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影響的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通知方式。

  四、信息報告

  各級水利行業安全生產事、消防故災難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按照程序、時限及時、準確、規范報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具體按照《防城港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要求執行。

  五、應急響應

  (一)分級響應

  根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嚴重程度,響應級別分別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4個等級,響應等級與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級別相對應(詳見附則)。市層面生產安全事故響應原則上按如下標準啟動響應:

  1、四級響應。

  ①發生在縣(市、區)行政區較嚴重的Ⅳ級水利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時,縣(市、區)水行政部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組織施救。經分析評估,認定事故程度達到啟動四級響應標準的,向防城港市水利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提出啟動四級應急響應的.建議,由市水利局主要負責同志決定進入四級響應狀態。市水利局密切跟蹤動態,收集事故信息,對負責應對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的請求申請,幫助協調解決。防城港市水利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派出應急救援領導和應急救援專家組趕赴現場協助當地政府應急處置。

  ②發生在市本級的Ⅳ級(一般)水利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時,項目法人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組織施救。經分析評估,認定事故程度達到啟動四級響應標準的,向防城港市水利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提出啟動四級應急響應的建議,由市水利局主要負責同志決定進入四級響應狀態。防城港市水利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派出應急救援領導和應急救援專家組趕赴現場開展指揮救援,并密切跟蹤事故動態,收集事故信息。必要時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的請求幫助、協助應急救援處置。

  2、三級響應。

  發生Ⅲ級(較大)水利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時,經防城港市水利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分析評估,認定事故程度達到啟動三級響應標準后,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提出啟動三級應急響應的建議,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決定進入三級響應狀態,具體按照《防城港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執行,并采取以下步驟:

  ①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揮部辦公室分別上報自治區及自治區有關部門。

  ②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揮部辦公室向指揮部成員單位和事發地縣(市、區)、鄉鎮級人民政府發出三級響應通知,要求當地政府迅速開展搶險救援,進行先期處置工作。

  ③由市指揮部召開指揮部成員單位緊急會議,研究部署應急救援工作。

  ④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工作安排,派出人員趕赴事故地區,按照本預案要求迅速組建各應急工作組。水利部門召集參與部門研究制訂工作組處置工作方案,明確任務,細化分工,并調集隊伍、物資、裝備組織實施。必要時由市指揮部副指揮長坐鎮指揮。

  3、二級響應。

  發生跨縣市區的Ⅲ級生產安全事故或較嚴重的Ⅲ級水利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時,經防城港市水利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分析評估,認定事故程度達到啟動二級響應標準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啟動二級應急響應的建議,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決定進入二級響應狀態,具體按照《防城港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執行,并采取以下步驟:

  ①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揮部辦公室分別上報自治區及自治區有關部門。

  ②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揮部辦公室向指揮部成員單位和事發地縣(市、區)、鄉鎮級人民政府發出二級響應通知,要求當地政府迅速開展搶險救援,開展先期處置工作。

  ③由市指揮部召開指揮部成員單位緊急會議,研究部署應急救援工作。

  ④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工作安排,派出人員趕赴事故地區,按照本預案要求迅速組建各應急工作組。應急工作組牽頭部門召集參與部門研究制訂工作組處置工作方案,明確任務,細化分工,并調集隊伍、物資、裝備組織實施。必要時由市指揮部指揮長坐鎮指揮。

  ⑤涉及跨越本市行政區域、超出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或者需要由自治區負責協調和處置的,報請自治區進行緊急支援,或由自治區或相關部門負責組織指揮。

  4、一級響應。

  發生Ⅱ級(重大)以上水利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時,經防城港市水利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分析評估,認定生產安全事故為重大以上級別的,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提出啟動一級應急響應的建議,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決定進入一級響應狀態,具體按照《防城港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執行,并按以下步驟實施:

  ①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揮部辦公室分別上報自治區及自治區有關部門。

  ②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揮部辦公室向指揮部成員單位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出一級響應通知,要求當地政府迅速開展搶險救援,開展先期處置工作。

  ③由市指揮部召開指揮部成員單位緊急會議,研究部署市級應急救援工作。

  ④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工作安排,派出人員趕赴事故地區,按照本預案迅速組建各應急工作組。應急工作組牽頭部門召集參與部門研究制訂工作組處置工作方案,明確任務,細化分工,并調集隊伍、物資、裝備組織實施。指揮長坐鎮指揮。必要時報請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坐鎮指揮。

  ⑤涉及跨越本市行政區域、超出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或者需要由自治區負責協調和處置的,報請自治區進行緊急支援,或由自治區或相關部門負責組織指揮。

  ⑥做好配合自治區或國務院指揮機構或工作組工作的相關準備。

  (二)響應措施

  安全生產、消防事故災難發生后,各級水利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根據安全生產、消防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和上級有關部門(單位)的指令,組織相應的救援措施。

  1、事故災難現場救援

  立即組織應急隊伍和專業救援隊伍趕赴現場救援。必要時請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組織解放軍、武警、公安消防、民兵預備役以及技術專家等力量參與事故救援,調集救援物資、裝備。各救援力量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調度指揮下,明確分工,落實救援責任。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2、救治傷員

  要迅速將受傷人員送醫院治療,必要時對重傷人員實施異地救治。視情況請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派出衛生應急隊趕赴事發地,成立臨時醫院或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

  3、群眾應急防護

  及時做好群眾安全防護工作,宣傳有關安全、消防防護知識。當發現居民點、人員密集區受到事故災難引發的威脅時,要立即按照救援預案緊急疏散,采取有效措施有組織、有秩序疏散居民及其他受威脅人員。妥善做好轉移群眾的安置工作,確保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必要的醫療保障。

  4、信息發布

  現場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第一責任人,第一時間把事故災難,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地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區水利廳,以及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市安委辦(會)報告。

  5、現場清理

  現場救援結束后,現場救援小組應當在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揮下組織事故災難現場清理,劃分責任區,安排人員值守。

  6、應急結束

  現場應急救援小組應在救援結束后組織檢查,經確認遇險人員全部得救或者經過專家論證遇險人員已無生還可能,事故災難現場得以控制后,經市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批準,撤離搶險救援人員,同時報請終止應急響應。

  六、事故調查

  防城港市水利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及時向上級有關事故調查部門報告事故原因、事故后果、損失、性質、救援措施、過程及事故后防范和整改措施。接受事故調查和處理。

  七、獎勵與責任追究

  (一)獎勵

  在安全生產、消防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有關規定報請市政府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有力實施搶救工作,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二)責任追究

  在安全生產、消防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報請有關部門追究其責任:

  (1)不按照規定制定水利建設工程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阻礙、破壞應急救援工作行為的。

  八、應急保障

  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根據水利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等級,提請市、縣(市、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調度消防、交通、電力、能源、民政等有關部門,保障通信、應急物資、器材、人員運送等一切應急救援所需。

  工程安全事故災難所需經費,按照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防城港市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通知》(防財字〔2006〕41號)執行。

  九、附則

  (一)安全生產消防事故災難分級標準

  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蹤),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災難;

  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失蹤),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災難;

  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蹤),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災難;

  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蹤),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災難。

  (二)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防城港市水利應急救援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實施時間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水利工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5

  一、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加強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保證全縣水利工程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能及時、可靠、高效、有序地進行,妥善處置事故、排除隱患,有效地防范各種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不良社會影響,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本預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江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地方法規制定。

  1.3適用范圍

  適用于我縣水利工程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拆除等活動中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適用于我縣已建水利工程因質量原因對周邊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造成影響的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4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的原則,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分級管理,落實項目法人負責制,一旦發生重大事故,需啟動《預案》時,能夠做到通訊聯絡及時暢通,指揮調動靈活,運轉高效,救援有力。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水利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成立峽江縣水利工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安全領導小組),組長為主管副縣長,副組長為水利局局長,主要工作職責是負責水利工程事故應急救援的指揮、布置、實施和監督;貫徹執行上級各機關及縣政府的指示精神,及時向上級匯報事故情況;指揮、協調應急救援工作及善后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對事故的調查處理。

  縣政府各相關機構、各鄉鎮、公安、衛生、武警、電視臺均為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一旦事故發生則成立相應的工作組,完成各項救援工作。依實際情況,工作組可設定如下:

  (1)安全保衛組。主要職責是組織警力對事故現場及周邊地區和道路進行警戒、控制,組織人員有序疏散。

  (2)信息發布組。主要職責是具體負責收集相關信息,按照指揮部指令,實事求是、及時主動、準確把握、正確引導的原則對外發布信息。

  (3)事故救援組。主要職責是依照專家組制定的搶險救援方案,組織搶險力量實施搶險救援。

  (4)醫療救護組。主要職責是縣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縣政府應急指揮部指示,及時組織醫療衛生救援,迅速展開受傷人員的現場急救、傷情診斷和治療。

  (5)后勤保障組。主要職責是落實搶險隊伍、搶險機械設備、搶險器材,確保搶險隊伍、器材到位,搶險工作有效運轉;搶險隊伍和疏散人員的運輸工作;負責搶險車輛的交通疏導,確保搶險隊伍、車輛、器材及時趕赴事故現場。

  (6)事故調查組。主要職責是負責對事故現場的勘察、取證,查清事故原因和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同時積極配合國家、省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工作。

  (7)善后處理組。具體負責確定傷亡人員的賠償標準,確保傷亡人員得到及時賠付;協調事故單位通知傷亡人員家屬并做好家屬的安撫工作;協調對死亡人員遺體的火化事宜。

  (8)基本應急救援隊伍、預備應急救援隊伍。主要職責是執行安全領導小組命令,按照專家組提出的搶險救援意見,積極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2.2水利局安全領導小組專家工作組

  根據應急工作需要,縣水利局設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專家工作組,由各方面專家組成,主要工作職責是根據施工現場情況對事故救援和防范次生災害提出技術建議,制定搶險救援方案,為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三、預警和預防機制

  水利局應當定期研究水利工程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定期巡查全縣水利工程運行情況,負責水利工程質量安全的監測、預警工作,建立監測、預警網絡,對信息及時匯總分析,并做出報告。指導建立和完善應急組織體系及應急隊伍,加強事故應急處置有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和監督檢查工作。

  四、應急響應

  4.1預案啟動

  事故發生后,水利局專家組成員需第一時間趕到現場,整理事故情況向縣政府匯報,由安全領導小組決定啟用應急預案。

  4.2響應程序

  首先由事故現場施工方或相關管理單位利用現場力量組織自救,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根據實際情況,與緊急報警報警電話110、火警119、急救中心120聯系,請求援助。

  水利局專家組及時對事故進行初步分析判定,報縣安全領導小組,并提出相應處理建議,同時通知相關單位趕赴事故現場救援。

  4.3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后,在事發地政府領導下,當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事故應急、搶險、排險、搶修、快速修復、恢復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4.4事故報告

  事故得到穩定后,水利局專家組及當地政府需向安全領導小組提交事故報告,報告需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事故類別、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

  (2)有關建設、施工等單位名稱、資質等級;

  (3)事故報告的單位、簽發人及報告時間等;

  (4)事態控制情況;

  (5)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及處理的有關事宜。

  4.5善后處理

  事故發生地政府,要督促、協調有關單位依法認真做好死、傷者家屬的安撫、賠償及其他善后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水利局專家組成員跟進監測,確保事故無留下隱患。

  4.6應急結束

  由縣安全領導小組決定應急結束,并通知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

  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對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事故調查,并向上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事故書面總結和評估報告。

  五、應急保障

  5.1指揮技術系統保障

  建立健全完善的.應急指揮系統,充分發揮專家組的作用,科學、迅速、準確決策,為指揮系統提供技術支持。

  5.2設施、設備及物資保障

  各水利施工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工作,所需應急設備、工具等儲存在應急搶險隊伍中,發生事故后,由領導小組統一調度使用。

  各水利工程及鄉鎮政府、水保站需有一定的救援物資儲備,發生事故后,由指領導小組統一調度使用。

  5.3應急隊伍保障

  縣水利局及各鄉鎮政府需成立相應應急救援隊伍,各地能保證聯系一支技術力量較強的水利施工企業,啟動預案后,在安全領導小組的統一調動和指揮下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5.4通信保障

  保障通信網絡系統的正常工作;隨時接收政府的指示和事故發生地的事故信息;安全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有關人員應24小時保持通信暢通。

  5.5交通運輸保障

  縣交通局負責救援隊伍和疏散人員的運輸工作;縣公安局負責道路交通的疏導工作,確保搶險隊伍、車輛、器材及時到位。

  5.6治安保障

  由縣公安局負責維持事故現場治安秩序,依法嚴厲打擊搶險救援中的違法犯罪活動,保證搶險救援工作的有序進行。

  5.7醫療衛生保障

  縣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縣政府應急指揮部指示,及時組織醫療衛生救援,迅速展開受傷人員的現場急救、傷情診斷和治療。

  5.8裝備保障

  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必須確保事故搶險、營救過程中的裝備供給,安排梯次,儲備好搶險設備設施。用于搶險的工程車輛、機械設備狀態良好,物資器材充足,確保搶險指令下達后,隨時能進入事故現場進行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

  六、宣傳、培訓與演練

  6.1宣傳

  有計劃、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水利工程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置知識的宣傳,提高防范意識和快速反應能力。

  6.2培訓

  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安全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培訓,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級應急領導機構有關工作人員的培訓;

  6.3演練

  定期組織演練,以檢驗預案,提高應急響應能力。

  6.4獎勵與責任

  安全領導小組按照有關規定,對在處置水利工程安全事故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不服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臨陣脫逃、擅離職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附則

  本預案由峽江縣水利局制定。

  峽江縣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各水利施工企業、各鄉鎮可結合實際,制訂鄉鎮內突發水利工程事故應急預案。

  水利工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6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了有效地預防和減少全縣水利水電生產過程中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并能在發生事故時,指揮組織事故的應急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

  (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

  (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

  (5)《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06年)

  (6)《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2006年)

  (7)《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辦(2015)11號)

  (8)《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

  (9)《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水利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提高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的通知》(水安監(2014)19號)

  (10)水利安全生產信息報告和處置規則》(水安監仁2016)220號)

  (11)《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13)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以下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較大涉險事故時吉安市水利局的應對工作:

  (1)縣水利局及下屬單位負責的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活動。

  (2)縣水利局下屬單位生產經營和后勤保障活動、機關辦公及后勤保障活動

  (3)轄區內水利行業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

  (2)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縣水利局與各鄉鎮場水務水土保持站分級負責、管理

  (3)屬地為主,條塊結合。分工協調共同開展應對行動。

  (4)集中領導、統一指揮。統籌利用行業資源,組織調配水利應急專家和專業救援隊伍,為科學處置提供技術支持、

  (5)信息準確、運轉高效。

  (6)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堅持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相結合,加強教育培訓、預測預警、預案演練和保障能力建設。

  2、事故風險分析

  2.1事故易發領域

  分析水利行業多年來的安全生產工作實際,以下領域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1)工程建設(含直屬單位投資建設的其他類型工程);

  (2)水庫(水電站)、水閘、河道堤防、泵站、輸水渠道。農村水電站及配套電網等水利工程運行管理;

  (3)水文測驗、水質監測;

  (4)科研實驗、勘測設計;

  (5)綜合經營、后勤服務。

  2.2事故類型

  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86)劃分的事故類型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傷害。結合水利工作實際,水利生產安全事故類型主要有:工程建設中的土石方坍塌、基坑淹沒、模板與腳手架垮塌、大型機械倒塌、爆破作業傷害、易燃易爆物品爆炸、深井或洞室中毒和窒息、人員墜落、物體打擊、施工場內交通和觸電事故等;工程運行中的非超標準洪水潰壩、決口、漫頂、滑塌、沉陷或嚴重滲漏,機電及金屬結構運行卡阻或崩潰,輸(泄)水隧洞坍塌,深井或洞室中毒和窒息,發電機組意外停機,高空墜落,啟閉設備或特種機械傷害,沉船、翻船以及火災等水文測驗、水質監測活動中的沉船翻船傷害、淹溺、野外交通事故、危化品傷害等;勘測設計活動中的高空墜落、洞室中毒和窒息、物體打擊、觸電、雷擊傷害、機械傷害、野外交通事故等;科研實驗活動中的放射物灼燙、危化品傷害、觸電以及特種實驗儀器傷害等;綜合經營中的火災、景區旅游事故、食品或飲用水中毒、觸電以及機械傷害等;后勤服務中的火災、房屋坍塌、高空墜落、物體打擊等。

  2.3事故等級

  根據現行有關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分為以下4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長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上述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4涉險事故

  涉險事故分為較大涉險事故和一般涉險事故。

  較大涉險事故:

  (1)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的事故。

  (4)因生產安全事故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人員密集場所、生活水源、農田、河流、水庫、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電站、重要水利設施、危化品庫、油氣站和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的事故。

  (6)其他較大涉險事故。

  其他情形為一般涉險事故。

  3、組織體系及職責

  3.1縣水利局組織機構與職責

  縣水利局成立水利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下設決策組、技術搶險指導組、安全保衛組、后勤保障組、信息宣傳組,事故調查組、應急綜合辦公室。

  縣水利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在應急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為領導、組織、協調全縣水利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和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協調與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機構之間的聯系,相互配合。

  決策組由局領導組成,局長任組長,其他局領導任成員。決策組主要職責為:

  ①指揮、協調應急反應行動:

  ②與應急反應人員、部門、組織和機構進行聯絡;

  ③直接監察應急操作人員行動;

  ④通報外部機構,決定請求外部援助;

  ⑤決定應急撤離,決定事故現場外影響區域的安全性;

  ⑥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相關人員進行追責,教育。

  技術搶險指導組由局建管股、農水站、防御股相關人員組成,分管建管股的局領導任組長。技術搶險指導組主要職責為:

  ①根據各水利工程生產工作場所、內容的相關特點,制訂其可能出現的需技術解決的應急反應方案,為事故現場提供有效的工程技術服務和技術儲備:

  ②應急預案啟動后,根據事故現場的特點,及時向領導小組提供科學的工程技術方案和技術支持,有效地指導應急反應行動中的工程技術指導工作:

  ③對各生產工作場所特點以及生產安全過程的危險源進行科學的風險評估;

  ④制定應急反應物資器材,人力計劃;

  ⑤指導和參與各類險工險段的搶險救災工作。

  安全保衛組由局水政大隊、水保股相關人員組成,分管水政大隊的局領導任組長。安全保衛組主要職責為:

  ①做好救援工作的安全保衛,防止人為故意阻止或破壞救援行動;

  ②保證救援工作不受外部的干擾;

  ③保護事故現場;

  ④對現場的有關實物資料進行取樣封存。

  后勤保障組由局辦公室、計財股相關人員組成,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任組長。后勤保障組主要職責為:

  ①協助制訂水利工程應急反應物資資源的儲備計劃,按已制訂的應急反應物資儲備計劃,檢查、監督、落實應急反應物資的儲備數量,完善物資資源收集和儲備的相關工作;

  ②定期檢查、監督、落實應急反應物資資源管理人員的到位和變更情況,及時調整應急反應物資資源的更新和達標:

  ③定期收集和整理各生產作業場所的應急反應物資資源信息,做好檔案的收集和整理,為應急反應行動的啟動,做好物資源數據儲備;

  ④應急預案啟動后,按應急領導小組的部署,有效地組織應急反應物資資源到生產作業場所,并及時對事故現場進行增援,同時提供后勤服務;

  ⑤負責搶險救災人員、車輛的調集;

  ⑥做好受傷人員醫療救護的跟蹤工作;

  ⑦慰問有關傷員及家屬,確保事故發生后傷亡人員及家屬思想穩定。

  信息宣傳組由局辦公室相關人員組成,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任組長。信息宣傳組主要職責為:

  ①負責應急反應人員、部門、組織和機構進行具體聯絡、信息收集、各組的協調溝通等工作;

  ②積極同媒體等相關部門銜接,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發布事件信息;

  ③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事故調查組由建管股、防御股相關人員組成,分管防御股領導任組長。事故調查組主要職責為:

  ①查明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②初步確定生產安全事故的性質和責任者;

  ③提出對生產安全事故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④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⑤出具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書。

  水利生產單位必須建立相應救援領導機構,由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分管負責人擔任副組長,下設巡邏隊、搶險突擊隊、設備調各處、物資供應處,每小隊設一人專門負責。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4、預警

  4.2.1風險信息報告

  局下屬單位對可能引發事故的險情信息應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及當地人民政府;地方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項目法人等要及時對工程建設、水利工程運行以及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造成影響的范圍和程度,并將評估情況報告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當地人民政府。預警信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發布。

  局下屬單位、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項目法人等發現生產設施設備及環境異常可能導致,或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時,要及時向本單位相關崗位人員及可能受影響的周邊單位和人員發出預警,落實事故防范措施,做好自救互救準備,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險情。

  4.2.2預警信息報告

  各鄉鎮場人民政府發布預警信息后,事故險情信息報告單位要及時將預警信息逐級上報至局辦公室,情況緊急時可越級報告;同時,要組織開展應急準備工作,加強重要設施設備的檢查和工程巡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4.2.3預警行動

  局辦公室接到預警信息報告后,采取以下應對措施

  (1)及時將預警信息報告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組長,重大險情預警信息同時報告組長;

  (2)根據應急指揮部領導批示或指示,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對險情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危害進行評估;

  (3)保持與事故險情信息報告單位、有關主管部門聯系,加強信息溝通,及時掌握預警信息變化情況;

  (4)指導事故險情信息報告單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事故或降低事故損害。

  局辦公室接到預警信息通報后,及時開展輿情監測,收集分析相關信息,掌握社會輿論動態,及時發布事態信息,回答公眾疑惑。

  4.2.4預警行動終止

  預警信息發布單位宣布解除預警后,局水利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同意后,終止預警行動。

  5、事故報告

  5.1事故報告要求

  5.1.1報告方式

  事故報告方式分電話報告和書面報告。事故發生后,可先電話快報,隨后補報書面報告。

  5.1.2報告程序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出現涉險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及時報告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同時逐級上報至局辦公室,情況緊急時可越級上報。縣水利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報告縣政府。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或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火災事故7日內)人員傷亡情況發生變化的,應按上述程序及時補報。

  5.1.3報告時限

  事故發生單位應在事故發生或涉險事故出現1小時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各級主管部門每級上報時問不得超過2小時。局屬工程、下屬單位以及地方所屬水利工程發生一般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在事故發生1小時內電話快報縣水利局辦公室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補充書面報告不得超過2小時。其中對較大事故,縣水利局在事故發生30分鐘內電話快報、1小時內書面報告市水利局和縣政府。

  5.2事故報告內容

  電話快報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單位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和聯系電話,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

  書面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和聯系人姓名、聯系電話,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發生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應對措施,其他應報告的'情況。

  發生較大涉險事故的,有關單位和部門應按上述要求逐級上報至局辦公室。

  5.3事故報告受理與處理

  5.3.1事故信息接收

  電話;0796-5701022

  局辦公室或有關科室收到有關單位報告的事故信息后,應立即告知應急綜合辦公室。

  5.3.2應急綜合辦公室收到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后,應立即進行匯總分析,視事故性質和嚴重程度及時報告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并通報局辦公室和有關股室。根據組長批示或指示,信息宣傳組立即向縣水利局和縣政府報告事故信息。

  5.4先期處置

  局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接到生產安全事故或較大涉險事故報告后,局應急綜合辦公室要做好以下先期處置工作

  (1)及時暢通市應急指揮部與事故發生單位、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政府的聯系渠道;

  (2)安排專人負責跟蹤事故發展態勢,重特大事故實行24小時值班,及時收集并掌握相關信息,做好信息匯總與傳遞工作;

  (3)會同有關專業部門研判事故性質和嚴重程度,提出市水利局啟動應急響應級別的建議,并報市應急指揮部有關領導;

  (4)必要時通知有關應急專家、專業搶險隊伍進入待命狀態;

  (5)其他需要開展的先期處置工作。

  6、應急響應

  6.1響應分級

  根據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級別和發展態勢,將縣水利局應對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Ⅳ四個等級。

  (1)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金事故時,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2)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3)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4)局屬工程和下屬單位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時,啟動Ⅳ級應急響應。

  應急響應啟動后,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可視事故損失和態勢變化情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

  6.2響應啟動權限

  (1)Ⅰ級應急響應由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啟動;

  (2)Ⅱ級應急響應由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啟動;

  (3)Ⅲ級應急響應由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啟動;

  (4)Ⅳ級應急響應由應急綜合辦公室啟動。

  6.3響應啟動程序

  (1)應急綜合辦公室判斷事故級別,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級別的建議;

  (2)判斷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時,應急綜合辦公室立即報告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主持召開應急指揮部會議,通報事故基本情況,審定應急響應級別,立即啟動應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

  (3)判斷局屬工程和下屬單位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時,應急綜合辦公室主持召開應急指揮部會議,通報事故基本情況,審定應急響應級別,啟動應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局應急綜合辦公室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應急救援小組組長。

  6.4應急響應行動

  局屬工程和下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縣水利局應急響應行動主要是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和配合救援工作。鄉鎮場管水利工程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縣水利局應急響應行動主要是行業指導和協調工作。

  6.4.1Ⅰ級、Ⅱ級、Ⅲ級響應行動

  啟動Ⅰ級、Ⅱ級、Ⅲ級應急響應時,局應急救援小組及有關成員單位立即開展相關工作。

  (1)局應急救援小組按有關工作制度,定時組織有關成員單位會商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通報事故態勢和處置進展情況,研究部署事故應對措施。

  (2)應急綜合辦公室立即實行24小時值班,與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主管部門和各鄉鎮場人民政府等保持通信暢通,接收、處理、傳遞事故信息救援進展情況,定時報告事故態勢和處置進展情況,統籌協調調配應急專家、專業搶險隊伍和有關物資、器材等。

  (3)信息宣傳組立即組織有關新聞宣傳部門、信息中心等單位開展事故輿情應對與宣傳工作,及時發布生產安全事故權威信息。適時協調組織行業媒體記者采訪報道,引導形成正確的社會輿論環境。

  6.4.2Ⅳ級響應行動

  啟動Ⅳ級響應時,信息宣傳組、應急綜合辦公室及時開展相關工作。

  (1)應急綜合辦公室加強與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主管部門和各鄉鎮場人民政府等保持通信暢通,接收、處理事故信息救援進展情況,統籌協調調配應急專家做好技術支持。

  (2)信息宣傳組及時開展事故輿情應對工作,必要時組織宣傳單位開展新聞報道,統一發布事故相關信息。

  6.4.3現場應急工作組任務現場應急工作組進入事故現場后,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傳達縣水利局應急指揮部指示、批示精神,督促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貫徹落實。

  (2)召開由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主管部門單位負責人、應急專家參加的會議,了解事故發生基本情況、事故災害損失情況、事故處置方案和進展情況,事故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撫慰工作情況、事故救援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研究明確事故處置過程中需要開展的主要工作和任務分工。

  (3)對于局屬工程和下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要建立應急處置工作會商機制,定時組織有關單位會商,加強組織協調,了解事故態勢和處置進展情況,研究落實事故應對措施。

  (4)加強與組織事故應急救援的有關鄉鎮場人民政府溝通協調,積極發揮水利專業應急技術支持。

  (5)根據需要,協調調動水利搶險隊伍、裝備器材等支持應急救援工作。

  (6)跟蹤事故處置進展情況,收集、處理事故相關信息,及時報告應急綜合辦公室。督促事故發生單位保護證據資料、保存好事故應急處置記錄等信息。

  (7)根據應急指揮部指令或現場處置情況需要開展的其他工作。

  6.5應急響應終止

  當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現場應急工作組適時提出應急響應終止的建議,報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批準后,由應急響應啟動負責人宣布應急響應終止。

  7、信息公開與輿情應對

  7.1信息發布

  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后,信息宣傳組第一時間向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匯報事故發生后的社會輿情態勢,提出事故信息發布方案建議。

  根據組長批示或指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完成新聞通稿,會同縣應急綜合辦公室向社會發布權威信息。

  發生其他級別生產安全事故或較大涉險事故時,信息宣傳組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7.2輿情應對

  新聞宣傳組會同應急綜合辦公室組建網評員隊伍,對微博、微信等新媒體上的不良輿情進行引導,及時對歪曲事實、煽動矛盾、影響事件處置等方面的不良信息進行處置。

  8、后期處置

  8.1應急處置總結

  局應急綜合辦公室對事故基本情況、事故信息接收處理與傳遞報送情況、應急處置組織與領導、應急預案執行情況、應急響應措施及實施情況、信息公開與輿情應對情況進行梳理分析,總結經驗教訓,提出相關建議并形成總結報告。在此基礎上,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對本預案體系執行情況、應急處置成效進行總結評估。

  8.2善后處置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做好后期現場污染物處理和生產恢復工作。局辦公室督促有關單位協助各鄉鎮場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補償、撫慰、安置和生產恢復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本單位職工因應急處置負傷、致殘或死亡人員的醫療補助和撫恤工作,以及協調保險機構及時開展理賠工作。

  8.3事故調查處理

  對縣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的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積極做好具體配合事宜。按照要求,推薦相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調用專用檢測設備進行事故鑒定分析,積極提供水利廳應急處置總結報告。

  9、保障措施

  9.1通訊與信息保障

  正常情況下,各級應急指揮機構和主要人員應當保持通訊設備24小時正常暢通。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后勤保障組保證事故應急處置的信息暢通,為事故應急處置和現場指揮提供通訊保障。

  9.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9.2.1現場搶險及物資裝備保障

  根據可能突發的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性前、特征、后果及其應急預案要求,主管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配備適量應急機械、設備、器材等物資裝備,以保障應急救援調用。

  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時,應當首先充分利用現場既有的應急機械、設備、器材。同時在地方應急指揮部的調度下,動用所在地公安、消防、衛生等專業應急隊伍和其它社會資源、

  9.2.2應急隊伍保障

  各級應急指揮部應當組織好三支應急救援基本隊伍

  (1)搶險隊伍。由水利企事業單位的人員組成,負責事故現場的搶險和安全保障工作。

  (2)專家咨詢隊伍。由從事科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安全監督、質量檢測等工作的技術人員組成,負責事故現場的生產設施安全性能評價與鑒定,研究應急方案。提出相應應急對策和意見;并負責從技術角度對已發事故還可能引起或產生的危險因素進行及時分析預測。

  (3)應急管理隊伍。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人員組成,負責接收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應急指令、組織各有關單位対水利生產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并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和信息交換。

  9.2.3經費與物資保障

  地方各級應急指揮部應當確保應急處置過程中的資金和物資供給。

  9.3應急培訓與演練

  9.3.1培訓

  (1)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救援處置要求,切實做好應急指揮機構、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等有關人員的事故應急救援知識和技能培訓,不斷提高處置和應對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的能力。

  (2)主管單位應當組織水利生產單位人員進行各類安全事故及應急預案教育,對應急救援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常規性培訓。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采取多種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原則上每年至少組織一次。

  (3)培訓對象包括有關領導和有關應急人員等,培訓工作應做到合理規范,保證培訓工作質量和實際效果。培訓情況要留有記錄并建立培訓檔案。

  9.3.2演練

  (1)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急指揮部應當根據水利生產情況和總體工作安排,組織相關單位進行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演練。必要時邀請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或社會公眾參與。

  (2)演練結束后,組織單位要總結經驗,完善和改進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9.4監督檢查

  9.4.1按照管理權限劃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急指揮部對水利生產單位應急預案進行監督檢查。

  9.4.2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有具體的監督、檢查辦法和程序,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責令整改,拒不執行的,報請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10、獎勵與責任追究

  10.1對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集體或個人,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10.2對水利行業安全生產中,因玩忽職守造成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和有關單位的責任,并予以處罰;相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由監察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3各級應急處置指揮機構、水利企事業單位按本預案要求,承擔各自職責和責任。在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中,由于玩忽職守、瀆職、違法、違規等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追究當事人和有關單位責任,并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附則

  11.1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萬安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本預案由局應急綜合辦公室負責管理。

  預案實施中,法規制度和技術標準、應急組織體系及組成機構、事故風險類型等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預案適用環境發生明顯變化的,應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

  11.2施行日期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7

  一、總則

  1、編制目的

  為加強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保證全縣水利工程安全生產應急搶險工作及時、高效、有序地進行,妥善處置事故、排除隱患,有效地防范各種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不良社會影響,維護社會穩定。

  2、編制依據

  本預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結合水利系統實際,制定本預案。

  3、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縣度汛。水利工程新建、擴建、改建中發生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4、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的原則,一旦發生重大事故,需啟動《預案》時能夠做到通訊聯絡及時暢通,指揮調動靈活,運轉高效,救援有力。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由縣水務局統一領導和指揮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各二級單位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收益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對突發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實行分級管理。科學預防,注重實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備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危險目標的確定及危險性評估、物資儲備、預案演練等工作。

  二、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在縣水務局統一領導下,局各二級單位、各股室協調安全突發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并根據實際需要,成立縣水務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水務局局長吳濟忠同志擔任水務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對水務系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理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做出處理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的重大決策,決定要采取的措施。小組成員包括各二級單位和各股室負責人,負責調查了解險情的相關情況及險情上報,組織做好相關的配合工作。

  三、日常管理機構

  水務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監督股負責本單位所管轄范圍內的水利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依法組織協調突發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組建與完善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監測和預警系統;制訂突發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組織預案演練;組織對相關人員進行有關突發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知識和處理技術的培訓,指導各部門制定突發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四、預警與報告

  水務局突發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各二級單位接到可能導致安全事故信息后,要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事態嚴重時及時上報給水利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事故(險情)發生后,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立即向水務局報告。事故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遇險人數;

  (3)事故的原因、性質;

  (4)事故周圍環境;

  (5)已經采取的救助措施和救助要求;

  (6)事故報告單位、人員、通信方法。

  指揮小組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五、突發事故應急響應和終止

  1、應急響應的原則

  發生安全突發事故時,各相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啟動應急響應。同時,要遵循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或撤消預警和響應級別,并做好善后處理工作。突發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理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態發展。

  2、應急響應

  嚴格按照上級主管部門制定的應急響應原則,報上級主管部門執行。

  六、附則

  本預案由水務局負責解釋。

  水利工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8

  一、目的

  為了妥善處置重大水事糾紛應急情況,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縣建設“平安”的要求,制訂本預案。

  二、工作目標

  維護正常水事秩序,推進“平安”建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減少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

  三、處置原則

  1、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2、采取協商處理和臨時處置相結合的措施。

  3、在水事糾紛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改變用水現狀。

  4、涉及飲用水安全的水事糾紛,在糾紛得到解決前,要確保當地人民群眾的飲用水安全。

  四、組織機構及職責

  根據重大水事糾紛會直接涉及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財產安全的特性,設縣重大水事糾紛應急處置機構,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水利水電局局長任副組長。應急處置機構辦公室設在縣水利水電局,辦公室主任由水利水電局分管副局長擔任。縣水利水電局與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建立聯絡員制度。縣水利水電局和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確定一名聯絡員。

  應急處置機構主要職責:根據水事糾紛沖突的嚴重程度,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統一指揮和組織重大水事糾紛的調處工作;執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縣政府下達的其他關于水事糾紛調處的任務。

  辦公室的主要職責:在接到有關重大水事糾紛報告的半小時內向應急處置機構報告,并分別向縣政府主要領導報告。根據水事糾紛沖突嚴重程度,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根據應急處置機構的各項指令、命令,負責實施、協調并督促、檢查、落實各項應急工作;負責有關信息、聯絡、接待等日常工作。

  聯絡員工作職責:

  聯絡人員一旦接到各類水事糾紛事件,在10分鐘內向應急處置機構辦公室主任報告情況,內容要求:水事糾紛事件發生時間、地點、事態、原因,誰在現場處理、工作措施、進展情況等,以便組長決策和調度。

  應急處置機構下設若干應急工作組,各工作組構成及主要職責:

  1、治安保衛組

  由糾紛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牽頭,由當地公安派出所、鄉鎮水利站、村委會等有關部門組成。

  主要職責:維持糾紛發生地現場秩序,防止矛盾和沖突進一步激化,確保社會穩定。

  2、糾紛調處組

  由縣水利水電局牽頭,糾紛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組成)。

  主要職責:做好水事糾紛雙方的協調工作,確保重要水工程安全,在充分協調和論證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

  3、醫療衛生組

  由縣衛生局牽頭,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部門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急救隊伍,搶救傷員,向糾紛所在地提供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檢查糾紛所在地的飲用水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當地群眾生產生活用水安全。

  4、應急資金保障組

  由縣財政局牽頭,縣水利水電局等部門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解決重大水事糾紛相關水利工程資金的籌集和落實,做好專項資金使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等工作。

  五、啟動應急預案和解除

  (一)應急預案啟動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按本地預案負責處理水事糾紛應急情況;當發生下列嚴重情況時,由縣重大水事糾紛應急處置機構啟動本預案。

  1、在省、市級河道管理范圍內發生的跨鄉鎮沖突;

  2、因水事糾紛發生危及重要水工程安全的情況;

  3、因水事糾紛發生10人以上的群體性械斗事件;

  4、跨鄉鎮(街道)行政區域水事糾紛;

  5、嚴重危及到人民群眾飲用水安全的水事糾紛;

  6、跨縣(市)級行政區域水事糾紛;

  7、發生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

  8、其他情況需要啟動本預案的.。

  (二)應急預案的解除

  重大水事糾紛群體性械斗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停止械斗,參與者經教育后自行解散,基本上化解矛盾糾紛,并經應急處置機構批準可解除應急預案。

  六、應急預案的處置程序

  1、縣水利水電局接到重大處置水事糾紛報告后,應當迅速組織應急調查組趕赴現場調查、核實糾紛情況,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并向縣重大水事糾紛應急處置機構提出是否啟動重大水事糾紛應急預案建議。

  2、縣重大水事糾紛應急處置機構接到啟動重大水事糾紛應急預案的建議后應立即召開緊急會議,研究部署調處重大水事糾紛各項工作,根據情況啟動本應急預案,提出緊急處置意見,并將緊急處置意見下達到糾紛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由當地鄉鎮(辦事處)負責貫徹實施。

  3、縣重大水事糾紛應急處置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有關人員趕赴現場,督促指導緊急處置意見的落實工作。同時應及時將處置的進展情況或處理結果報告重大水事糾紛應急處置機構、縣政府及有關領導。涉及縣際的水事糾紛,應當向市水利局報告處置的進展情況和處理結果。

  七、應急預案的保障措施

  1、應急預案啟動后,應急處置機構以及各應急小組,根據應急處置機構的指令和職責分工,指導協助鄉鎮(街道辦事處)有效、有序地處理重大水事糾紛的應急工作。

  2、重大水事糾紛發生后,當地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迅速組織水利、公安等有關人員趕赴現場,維護秩序,防止事態擴大。情況嚴重的根據需要動用公安等部門參與水事糾紛處理。

  發生在本鄉鎮(街道)范圍內的重大水事糾紛,應由所在地鄉鎮、街道負責組織處理;發生在不同鄉鎮(街道)的重大水事糾紛,在糾紛得到解決前,糾紛所在地的雙方(辦事處)應當各自做好人民群眾的穩定工作,由縣或會同其它部門負責協調;跨縣(市)行政區域間的重大水事糾紛,在糾紛得到解決前,糾紛所在地的雙方應當各自做好人民群眾的穩定工作,防止事態擴大,報市水利局協調處理。

  3、應急保障。縣交通、公安(交警)、民政等部門會同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交通運輸的安全暢通,傷員的搶救、提供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飲用水源的檢測和人民群眾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為解決水事糾紛后勤保障工作提供方便。

  4、善后處理。在重大水事糾紛突發事件得到平息后,縣水利水電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實地調查、分析、評估,提出最終解決水事糾紛的方案。

  5、宣傳報道。重大水事糾紛的新聞報道材料需經縣審查后作報道。對縣與其他縣(市)間有重大影響的水事糾紛的發生和處理等消息,按有關規定由縣或水利水電局指定發言人發布。

  水利工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迅速、有效地處置突發事件,并盡早予以防范,確保檔案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細則》,省、寧波市《檔案工作條例》和市委、市政府及市檔案局的相關要求,結合本局檔案管理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是指可能危及檔案安全的汛期警報、火災警報、防盜保密事件等處理與防范措施,以期及時地組織人員,保證檔案安全的活動。

  第三條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應堅持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立足防范,分級指導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凡涉及突發事件的部門和個人,均應遵守本預案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事件報告

  第五條一旦發生事件預警,應立即向責任處辦公室領導報告,同時向主管領導通報。

  第六條主管領導和責任處室領導應按照已發生、可能發生之事件性質和等級,趕赴現場,組織處理。必要時,應迅速報告局領導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

  第三章應急處置

  第七條本級檔案庫房為特級應急處置的區域;計算機中心和其它檔案保管場所為一級應急處置的區域;檔案查閱利用室為三級應急處置的區域。

  第八條各級區域應急處置以本級為主,并視情況請求市公安、消防中心等部門支持。

  第九條突發事件發生時,建立以局長為總指揮、業務分管局長具體抓落實和思想發動、其他中層以上領導協作配合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負責做好組織、協調和指揮處置突發事件的工作。具體名單如下:

  總指揮:

  現場指揮:

  協調:

  成員:

  第十條承擔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科室職責:

  (一)檔案管理員應按檔案存放區域等級依次指導處置:汛警期查漏防潮,發生期不間斷監控排查,危險期按要求立即組織力量把特級區域的檔案向高位轉移。火警期應迅速告知庫區人員撤至安全區域;盜竊泄密發生期應立即控制和保護現場,禁止一切人員進入,同時報告主管領導和公安部門查勘;重大突發事件預警期應做好珍貴和保密檔案撤離準備,發生期應視上級要求和現實需要,指導處置人員搬運至設定區域。

  (二)管理員在汛警期作好通氣排濕、設備設施的運行檢查,確保設備設施的正常運作,危險期按要求組織力量把計算機、貴重設備向安全場所轉移;火警期在報119火警的`同時,報告安全領導小組,并迅速組織義務消防隊員按消防應急預案的規定程序實施處置。

  (三)辦公室應在汛警期及時了解汛警情況,向主管領導和有關科室通報,并協助做好止漏防潮工作,發生期應按主管領導要求和現實需要通知人員到位;火警、失竊泄密發生期應及時掌握信息,協助做好聯絡工作;整體重大突發事件預警期應落實搬運裝具、車輛和場地以應急需,發生期當按上級要求和現實需要,保障后勤到位和信息溝通。

  (四)其它科室應按領導指派協助處置。

  第四章獎勵懲戒

  第十一條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應報由市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因參加應急處置致傷殘或犧牲人員之善后事項按照國家有關因公(工)受傷致殘或犧牲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因玩忽職守等問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借故逃避或拒不執行處置命令的,應按照相關法律和規章對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水利工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10

  為切實加強水利工程防汛工作,避免和減輕汛期由洪水造成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全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省、市、縣關于20xx年安全防汛的總體要求,結合我鄉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水利工程隱患分析

  鄉地勢北高南低,山地占全鄉幅員面積的85%,丘陵、河谷及平壩僅占15%。境內木門河、石龍河貫穿五個村,小型水庫、山坪塘、微水池、渠堰分布較廣,一遇洪水積水較快,加之個別塘、庫修筑質量較差,排洪設施不齊,管護責任不明確,一旦發生決堤、溢洪、超過警戒水位現象危及范圍較大。就誘發因素而言,受區域性降雨影響十分明顯,高峰期主要集中在5至10月份。

  二、救災準備

  (一)救災人員準備。主要由黨員干部、民兵、志愿者及受災地區的群眾組成。在分析災情大小的前提下,對參加的人員數量及構成進行周密部署,適時對救災隊伍繼續培訓和演練,提高救災水平。

  (二)救災物資儲備。包括搶險現場急需的物資和災后災民生產、生產急需物資兩大部分,根據災害發生發展趨勢,政府組織相關部門籌集足夠的救助物資。

  (三)救災資金的籌集。在開展救災自救的同時,要根據災害嚴重程度及災情的發展,及時向鄉人民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匯報災情,爭取救災資金補助。

  三、應急措施

  (一)開展搶險抗災。組織救災隊伍和發動廣大群眾進行緊急搶險救災工作。

  (二)轉移安置災民。發生突發性災害對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脅時,各村、各部門要協同鄉政府立即組織救災隊伍對災民進行轉移安置,同時保障轉移安置災民的'生活。

  (三)及時救治。衛生院、畜牧站組織人員對損傷的人員和畜禽實施緊急救治。

  (四)加強監控。對病、險塘(庫、堰、渠)要設置警示標志,落實專人嚴密監測,重點排查,防止不安全事故發生。

  (五)恢復基礎設施。各村要組織群眾對毀壞的設施、道路和線路進行搶修,及時恢復。

  (六)抓好生產自救。全面落實幫扶措施,組織群眾恢復生產,指導農民采取生產補救措施。

  四、災情收集和報告

  各村(居)民委員會和各部門要確定一位信息搜集人員,落實值班制度,暢通信息渠道,發現災情后,各村及各部門在抓好搶險救災的同時,要及時組織人員調查、統計、匯總災害損失情況,并上報鄉政府,對重大災情政府要組織人員深入災區核實情況,及時匯總,向縣級有關部門報告,并爭取救災資金和物資支持。

  五、預案啟動的條件及時間

  (一)預案啟動的條件。凡是發生重特大災害,本預案啟動。受災的村、單位按本預案及時行動,開展抗災搶險。

  (二)預案啟動的時間。各村各單位接到災情后,立即向鄉政府報告,根據災害等級確定救災應急預案的啟動時間。

  水利工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11

  因本工程經歷汛期將臨,同時本市又是臺風多發區域,為了防災減災需要,防止發生內澇,加強突發事件處置的綜合能力,提高應急救援的快速反應和協調水平,提高突發事件的應變能力,盡快控制事態,盡量減少汛期人民生命財產損失,及時恢復周邊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工程防洪度汛應急預案。

  一、成立工作領導小組:

  工程現場成立以項目經理為領導班子的工作小組,負責汛期應急事件的安排,小組人員設置如下,并張貼上墻: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應急保通搶險準備工作:

  1.要求所有人員慎重對待汛期緊急事件發生的搶險工作,并制定相應的應急搶險計劃,認真做好應急保通搶險值班記錄,保證24小時有人值班,每天有一名領導帶班,切實保證應急搶險信息的上報下達。

  2.加大上游河道巡查力度,發現安全隱患及時上報,及時處理,切實做好應急搶險工作,保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由于上游河道岸線約有2.5km長,故對巡查作如下安排:正常情況下,每天安排2人進行巡查;小雨天氣,每天安排4人,輪班進行24小時巡查;中到大暴雨天氣,每天安排6人,輪班進行24小時巡查。

  3.對成立的各搶險隊隊員進行集中培訓,進行針對性應急搶險預防知識和應急實施措施的學習,提高應急搶險的現場應變能力。

  4.現場配備一輛小汽車作為交通工具,運輸卡車都在公司倉庫,必要時可隨時趕赴現場參加搶險工作。

  5.施工現場土源充足,且為粉質粘土,適宜填筑施工圍堰等,草包等搶險物品應堆放在工地現場倉庫,隨時可以使用,同時應保證有足量搶險物品在公司倉庫,需要時可隨時裝車運至現場。

  三、工作要求

  1.各組員統一聽從領導小組的安排,具體應急搶險部署由領導小組負責。

  2.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指導方針,積極做好應急搶險預防準備工作。

  3.應急搶險實行24小時值班制,及時傳達上級應急搶險指示精神,發現險情及時上報,切實做到“上情下達,下情上報”。

  4.積極收集各種材料,根據情況做好人員、物資、機械的多重準備。

  5.加強巡查力度,特別是雨天巡查,及時向領導小組匯報各巡查情況及險情,對較明顯的隱患及時處理,預防擴展。

  四、常見突發性事件的應急措施:

  1、洪澇災情發生后,事故現場應急人員應立即開展工作,及時發出報警信號,及時向防汛指揮組報告洪澇受災情況,防汛指揮組值班成員應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并及時向上級防汛指揮組長報告。并在指揮長的統一領導下互相幫助,積極組織自救;采取緊急救援措施,特別是突發事件發生初期能采取的各種緊急措施,如組織撤離、救助人員及物資等;及時向領導報告,必要時向相鄰可依托力量求助,現場內外人員應積極參加援救。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應立即上報有關領導,重大災情在災害發生后1小時內將初步情況報到區防訊指揮中心,并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核實后及時上報,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2、由領導小組組長任現場指揮,全面負責事故的控制、處理工作。

  3、各成員要接受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立即按照各自崗位職責采取措施,開展工作。

  (1)緊急事故現場搶險組,應根據突發事件的特點,采用相應的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開展事故現場的緊急搶險工作,搶險過程中首先要注重人員的救援、現場內外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封存及轉移等,其次是貴重物資設備的搶救;隨時與指揮小組保持聯絡。

  (2)突發事件現場救護,應開展事故現場的緊急救護工作,及時組織救治及護送受傷人員到醫療急救中心醫治;隨時與指揮小組聯絡。

  (3)后勤保障組應做好防汛工作成員的物資保障工作。

  4、領導指揮小組,應根據事故程度確定,對危險源現場實施管制,并提防相應事故造成的傷害;根據事故現場的報告,立即判斷是否需要應急服務機構幫助,確需應急服務機構的幫助時,應立即向應急服務機構和相鄰可依托力量求助,同時在應急服務機構到來前,作好救援準備工作:如:現場無關人員撤離、提供必要的照明等。在應急服務機構到來后,積極作好配合工作。

  5、災后,要及時組織恢復受影響區域的正常秩序,如清污衛生保潔、恢復用水用電等,引導居民進行災后重建工作。

  五、應急搶險物資與機械設備準備:

  應急搶險物資的準備是做好應急搶險工作的保證,根據上級應急搶險工作會議要求及具體應急保通搶險特點,定出應急保通搶險物資和機械計劃,切實保證搶險用物資如:泥沙、編制袋、手電筒、木樁、雨衣、膠鞋、方便食品、擔架、救生船等。

  水利工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12

  一、編制目的

  為加強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保證水利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及時、可靠、高效、有序地進行,妥善處置事故、排除隱患,有效地防范各種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不良社會影響,維護社會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三、適用范圍

  1. 適用于水利工程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活動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 適用于已建的水利工程因工程質量原因發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對周邊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威脅或導致重大經濟損失的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四、應急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的原則,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分級管理,落實項目法人負責制,一旦發生重大事故,需啟動預案時,能夠做到通訊聯絡及時暢通,指揮調動靈活,運轉高效,救援有力。

  五、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成立水利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為主管副市長,副組長為水務局局長,主要職責是負責水利工程事故應急救援的指揮、布置、實施和監督;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及時向上級匯報事故情況;指揮、協調應急救援工作及善后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對事故的調查處理。

  下設安全保衛組、信息發布組、事故救援組、醫療救護組、后勤保障組、事故調查組、善后處理組及基本應急救援隊伍、預備應急救援隊伍等。各組具體職責如下:

  1. 安全保衛組:組織警力對事故現場及周邊地區和道路進行警戒、控制,組織人員有序疏散。

  2. 信息發布組:負責收集相關信息,按照指揮部指令,實事求是、及時主動、準確把握、正確引導的原則對外發布信息。

  3. 事故救援組:依照專家組制定的搶險救援方案,組織搶險力量實施搶險救援。

  4. 醫療救護組:根據市政府應急指揮部指示,及時組織醫療衛生救援,迅速展開受傷人員的現場急救、傷情診斷和治療。

  5. 后勤保障組:落實搶險隊伍、搶險機械設備、搶險器材,確保搶險隊伍、器材到位,搶險工作有效運轉;負責搶險隊伍和疏散人員的'運輸工作;負責搶險車輛的交通疏導,確保搶險隊伍、車輛、器材及時趕赴事故現場。

  6. 事故調查組:負責查明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初步確定生產安全事故的性質和責任者;提出對生產安全事故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向派出調查組的領導小組及人民政府或應急管理部門提交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書。

  7. 善后處理組:具體負責確定傷亡人員的賠償標準,確保傷亡人員得到及時賠付;協調事故單位通知傷亡人員家屬并做好家屬的安撫工作;協調對死亡人員遺體的火化事宜。

  8. 基本應急救援隊伍、預備應急救援隊伍:執行安全領導小組命令,按照專家組提出的搶險救援意見,積極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六、應急響應

  1. 按突發事故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水利工程事故分為一級重大事故(Ⅰ級)、二級重大事故(Ⅱ級)、三級重大事故(Ⅲ級)、四級重大事故(Ⅳ級)四個級別,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

  2. Ⅳ級重大事故由市水務局組織救援,必要時請市政府相關部門協助。Ⅲ級以上重大事故視具體情況啟動市級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救援。

  3. 首先由事故現場項目經理利用施工現場力量組織自救,防止事故漫延擴大,同時向安全領導小組報告,并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與緊急報警電話110、火警119、急救中心電話120聯系,請求援助。

  4. 水務局安全領導小組接報后,對事故級別進行初步分析判定,立即報市政府應急辦公室,并提出起動相應級別應急預案的建議,同時通知指揮部相關單位趕赴事故現場。

  七、事故報告

  事故報告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事故類別、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有關建設、施工等單位名稱、資質等級;事故報告的單位、簽發人及報告時間等。

  八、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水務局制定,市政府批準。水務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各水利施工企業可結合本企業實際,制訂本企業內突發水利工程事故應急預案。預案應定期進行評估和更新,以適應實際情況的變化。

  九、培訓與演練

  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培訓。定期組織演練,以檢驗預案,提高應急響應能力。

  十、附則

  1. 對在處置水利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2. 對玩忽職守、不服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臨陣脫逃、擅離職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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