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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時間:2022-12-09 10:29:09 應急預案 我要投稿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范文(精選15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保不齊會出現一些突發事件,為了盡可能減小事故造成的不良影響,就常常需要事先準備應急預案。編制應急預案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范文,歡迎大家分享。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范文(精選15篇)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1

  為建立健全婁底市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對機制,有效預防和應對枯水期水量不足、水質惡化和地表水環境污染事件對流域水質的影響,確保人民群眾飲用水水源安全,根據《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湖南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湘環函〔20xx〕169號)、《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湖南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函》(湘環函〔20xx〕304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預案。

  一、適用范圍

  根據婁底市域范圍內地表水系主要河流水文特征、國家和省水質考核斷面設置等情況,將市域內主要河流資水、漣水、孫水、側水、球溪、升平河、溫江河、四安埠河和雙江水庫共9條河流(水庫)列入本應急預案的對象。

  二、枯水期時間段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湖南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湘環函〔20xx〕169號)明確:根據我省降雨和水量的時空分布特征,枯水期時間段為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或轄區內主要江河湖庫控制斷面流量低于最小流量管理控制標準時。

  三、預案銜接

  本預案與《婁底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各縣市制定的相關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相銜接,增強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四、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籌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科學調度水資源,加強枯水期巡查,強化枯水期各類水污染排放源日常監測與管理,切實預防水環境質量惡化,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防止水污染事件發生。

  (二)屬地管理,區域統籌。建立全市統一的枯水期應急指揮系統,按照流域管控分區,各級政府統籌實施區域預警和響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婁底經開區管委會各司其職、密切配合。

  (三)科學預警,迅速響應。加強水環境質量、氣象條件和主要水系流量日常監測,實行定期會商,及時準確把握水生態環境變化情況,做到提前預警和應急響應。

  (四)明確職責,強化落實。各責任單位按照分工落實職責,確保監測、預警、響應等工作環環相扣、有序落實。

  (五)聯防聯控,公眾參與。及時響應全省和上游流域城市聯動指令,結合水污染實際情況,加強流域上下游協調聯動。加強信息公開,提高公眾參與意識,共同改善水環境質量。

  五、組織機構及職責

  成立婁底市枯水期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作為婁底市枯水期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指揮和協調機構,統一協調地表水體枯水期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工作。

  (一)指揮機構組成及職責

  1. 應急指揮部

  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政府副市長向乾勇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副秘書長譚任來及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呂余庚擔任。成員單位包括: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委宣傳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文局、市氣象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和保障工作。上述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和部門應根據應急指揮部指令,按照本部門、本單位職責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婁底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呂余庚兼任辦公室主任,市生態環境局和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長任辦公室副主任。

  市生態環境局:

  (1)承擔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2)負責全市地表水環境質量的監測與評估,會同水利、水文、氣象部門及專家組加強國、省考核斷面水流量與水環境質量預警會商和預報,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預警建議;

  (3)負責落實枯水期主要河流加密監測工作;

  (4)負責污染源排查工作,強化應急響應期間重點行業、企業等執法檢查;

  (5)負責協調、配合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專家組的日常工作;

  (6)負責組織應急響應期間的水質監測工作;

  (7)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水利局:

  (1)按職責職能做好枯水期水生態流量調控;

  (2)負責水生態流量變化趨勢、監測斷面水流量預報;

  (3)負責管理取水單位取用水總量和水量調度;

  (4)負責對河道采砂、河道治理、清淤疏浚工程管理,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

  (5)根據應急指揮部指令對存在環境風險的監測斷面和飲用水源保護區上游一定區域內的施工行為予以禁止;

  (6)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負責應急響應期間自來水廠執行停止取水、啟動深度處理設施等應急工作的組織、調度;

  (2)負責監督各自來水廠應急物資的保障和調配工作;

  (3)確保自來水廠出廠水水質達標;

  (4)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1)督促相關企業加強用水、節水管理,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2)根據省工信廳統一安排和要求,制定高耗水、高污染行業枯水期錯峰生產方案,督促相關企業落實錯峰生產要求;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財政局:負責保障流域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污染應對工作所需資金。

  市交通運輸局:

  (1)負責制定落實流域枯水期主要河流危險品、化學品的裝卸、過駁和船舶運輸等水污染管控措施;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農業農村局:

  (1)負責指導流域范圍內水產養殖等農業生產活動的尾水達標排放;

  (2)負責處置因農業面源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應急管理局:

  (1)協助處置因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

  (2)負責市級應急物資的調配工作;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水文局:

  (1)負責主要河流水流量監測、預報工作;

  (2)負責水流量變化趨勢分析,配合市水利局開展水流量預警等會商,及時發布預報預警信息;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氣象局:

  (1)負責婁底市流域降水量的監測、預報工作,配合生態環境、水文部門開展水流量變化趨勢分析會商,及時發布監測預報預警信息;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1)負責枯水期涉水礦山的強化監管;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委宣傳部:

  (1)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經市應急指揮部批準向社會發布預警、應急響應及終止等相關信息,并回應相關輿情;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婁底經開區管委會:

  (1)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預案編制和應急物資儲備;

  (2)在市應急指揮部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應急事件的處置工作;

  (3)及時總結評估本轄區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2. 現場應急工作組

  應急響應啟動后,市應急指揮部根據事件處置需要成立現場處置組、應急專家組、應急保障組、應急監測組等。

  各工作組組成單位、職責分工見附件1。

  六、監測監控及預防預警

  (一)監測監控

  各地各部門應密切關注轄區內枯水期水環境質量變化情況。

  1. 市氣象局應加強對枯水期氣候、降雨等氣象狀況的預警預報,并將有關信息函告各相關部門。

  2. 市生態環境局應制定枯水期加密監測工作方案,完善水質預警機制。

  (1)對重點污染源、考核斷面、重要入河(湖)排污(漬)口、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有水質自動監測站點的,要運用實時數據加強預警預報;對水質不穩定、尚未建設自動監測站的重要考核斷面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開展不少于每半月一次的加密監測。

  (2)強化城鎮污水處理廠、園區污水處理廠、大型企事業單位等重點污染源的監督性監測,對排放量大、排放情況不穩定的重點污染源,適當加大監測頻次。

  (3)對環境敏感區域的畜禽、水產養殖排放尾水,各縣市區要組織開展抽樣監測。

  (4)加強枯水期污染源以及斷面水質變化趨勢分析,及時向同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推送預警和水質超標信息。

  3. 市水利局應加強水文監測和分析,根據各流域降雨、水位、水量等因素及時函告相關單位。

  (二)預警分級

  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預警分為3個級別,由低到高依次為:Ⅲ級(黃色)預警、II級(橙色)預警和I級(紅色)預警。

  1. Ⅲ級(黃色)預警

  河道流量小于居民需水量與生態流量之和的2倍;或任何一項水質指標出現一次臨近于相對應功能區標準值(占標率在80%及以上),且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需要時,發布黃色預警信息,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2. II級(橙色)預警

  河道流量小于居民需水量與生態流量之和的1.5倍;或連續2天地表水部分水質指標臨近于相對應功能區標準值(占標率在90%及以上),且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需要時,發布橙色預警信息,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3. I級(紅色)預警

  河道流量小于居民需水量與生態流量之和的1倍;或斷面水質出現持續惡化并持續超出相對應功能區標準限值,且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需要時,發布紅色預警信息,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七、預警預報與解除

  (一)預警會商

  由市應急指揮部組織全體成員單位不定期召開,分析研判枯水期主要河流水量、水質變化趨勢,研究做出應急響應啟動決定。

  (二)預警發布

  1. 發布流程

  市應急指揮部做出應急響應啟動決定時,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通知相關部門和單位。

  紅色預警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簽發,橙色、黃色預警由市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簽發。

  2. 發布內容

  主要包括事件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當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 發布渠道

  (1)通過已建立的應急工作網絡,以文件傳真等方式發布預警信息;

  (2)通過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微博、移動客戶端等發布預警信息;

  (3)提供應急預警的新聞稿,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和互聯網等媒體發布預警信息。

  4. 級別調整

  預警信息發布后,可根據事態發展、采取措施的效果和專家預警建議,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再次發布。

  (三)預警解除

  突發環境事件經應急處置得到有效控制、水質穩定達標后,可以解除預警。

  八、應急響應

  (一)Ⅲ級響應措施

  1. 對國控、省控監測斷面的監測頻次提高到每半個月一次。

  2. 重點排水單位加強管理外排廢水的監測。

  3. 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市水利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4. 加大對涉及流域內主要污染物的排污單位的監管力度,重點對廢水排放重點行業和特征重金屬排放重點企業增加日常巡查、抽查、暗訪頻次。

  5. 加強對通航水域船舶管控,禁止船舶向水體違規排放污染物和棄置廢棄物。

  6. 采取合理調水措施。根據枯水期水量、水質等情況,報應急指揮部同意后,實施局部水量微調利用。

  (二)II級響應措施

  1. 對國控、省控監測斷面的監測頻次提高到每周一次。

  2. 合理利用調水,各水庫、電站原則上要保證其下泄流量不小于上游來水流量或不小于設計最小下泄流量,同時做好隨時為下游開閘放水的準備。

  3. 流域范圍內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加強污水處理出水的監測頻次,對于尾水未進入工業園區廢水處理系統的企業,根據應急需要實施減產減排。

  4. 限制轄區內河道外重點取水單位(自來水廠除外)取水。

  5. 河道實行每日專人巡查清理,健全垃圾及時打撈和河道保潔工作機制。

  6. 飲用水源保護區、重點考核斷面上游一定區域嚴禁劇毒化學品裝卸、過駁和運輸等航運作業,依法限制或停止河道采砂、開挖、爆破等水上作業。

  7. 重要流域依法限制通航。

  (三)Ⅰ級響應措施

  1. 對國控、省控監測斷面的監測頻次提高到每日一次以上。

  2. 市生態環境局每3天對水質狀況進行統計分析,市水文局每3天對重要河流水位、流量狀況進行統計分析,聯合開展預警預報,定期發布提醒信息,實時提出應對措施和要求。自來水供水單位加強取水原水和出水水質監測。

  3. 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加強工業企業巡查執法,嚴格查處水污染物超標排放行為。

  4. 合理利用調水,各水庫、電站原則上要保證其下泄流量不小于上游來水流量或不小于設計最小下泄流量,同時做好隨時為下游開閘放水的準備,服從市應急指揮部應急調度指令。

  5. 流域范圍內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加強污水處理出水的監測頻次,對于尾水未進入工業園區廢水處理系統的企業,根據應急需要實施減產減排;針對水質污染特征,對重點排污企業實施限產停產。

  (四)響應調整與終止

  市應急指揮部發布應急預警變更或解除指令,應急響應自動調整或終止。

  九、總結評估

  應急預警或應急響應解除后,各有關市直單位和部門要將本單位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匯總形成全市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響應情況綜合總結評估報告,報送市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和副指揮長。總結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響應啟動情況、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措施等。

  十、應急保障

  (一)組織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加強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隊伍建設,加強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提高應對能力,確保預警期間能迅速參與并完成各項應急響應工作。

  (二)物資保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婁底經開區管委會負責各自轄區內應急物資的儲備、調配工作。

  (三)資金保障

  市縣兩級財政部門要統籌安排專項資金,保障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響應期間工作經費。

  (四)技術保障

  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氣象局要加強信息共享,做好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相關指標、數據變化過程趨勢的專業技術分析,為市應急指揮部會商、研判提供基礎技術保障。

  (五)通信保障

  構建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縣市區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組織機構聯絡網絡,確保應急響應指令暢通(詳見附件2)。

  十一、預案管理

  (一)預案培訓。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成員單位應圍繞各自職責的落實和監管方式開展培訓,確保應急響應時迅速反應、監督執法到位;有關企事業單位應圍繞各自所需落實的應急措施開展技術培訓,確保各項應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實。

  (二)預案管理。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本預案的編制、解釋和日常管理,根據本預案的實施情況,適時組織修訂。

  十二、附則

  編制《資江流域銻污染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作為本應急預案的子方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2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了有效應對重大水體污染事故,規范和強化我縣水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高縣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城市水污染事故發生,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共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5)《關于進一步加強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6)《共和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7)《共和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8)《新聞發布管理辦法》。

  1.3.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提高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防范和處置能力,加強對水污染事故源頭的監測、監管,盡可能的避免或減少水污染事故發生,保障縣城飲用水供應。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大水體污染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對身體健康的損害,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2)屬地為主,分級響應。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的職能作用,堅持屬地為主,實行分級響應。水污染事故實行縣、鄉(鎮)、企業三級負責制,統一協調各有關部門按照應急處置與救援預案的職責,各司其職,相互配合,不斷提高我縣的水污染應急反應與處置能力。

  (3)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的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根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級別,實行分級控制、分級管理,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采取有效措施解決水污染事故引發的危害。

  (4)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建立我縣水污染事故風險防范體系和響應聯動機制,充分動員和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愿者隊伍作用,切實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快速反應、及時控制。建立健全聯動協調制度,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完備、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5)科學處置,措施果斷。加強水污染防治科學研究,采用先進的預測、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提高預防和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科學技術水平,并及時、果斷地處置水環境污染突發事件。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縣境內和涉及的跨縣界的各種水體功能的河、庫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等,由于單位或個人活動與行為、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等原因,使污染物質進入水體,危害了各種水體的使用功能,造成了水體污染突發事故的發生。具體包括以下六類:

  (1)有毒有害化學品污染事故: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因使用、貯存、排放不當等導致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發的水體污染事故。

  (2)易燃易爆物品泄漏污染事故:煤氣、天然氣、石油液化氣、氯氣、氨氣、苯、甲苯等氣體和易揮發的有機溶劑的泄漏所引起的水體污染事故。

  (3)油類污染事故:原油、燃料油、潤滑油等各種油品在生產、貯存、使用等過程中由于意外造成泄漏所引發的水體污染事故。

  (4)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和破壞生態環境的嚴重污染事故。

  (5)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引發的突發事故而造成水體污染事故。

  (6)由交通運輸事故造成有毒有害化學品泄漏而引發江河水體污染事故。

  1.4.1.根據水體污染事故的類別及危害程度劃分。

  分為一般水體污染突發事故(Ⅳ級)、較大水體污染突發事故(Ⅲ級)、重大水體污染突發事故(Ⅱ級)、特大水體污染突發事故(Ⅰ級)。

  1.4.2.一般污染事故(Ⅳ級):是指發生一般水環境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

  (2)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發生3人以下死亡。

  1.4.3.較大污染事故(Ⅲ級):是指發生較大水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

  (2)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3)因發生水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1.4.4.重大污染事故(Ⅱ級):是指對水環境造成重大污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2)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致使區域生態環境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4)造成重要河流、水庫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1.4.5.特別重大污染事故(Ⅰ級):是指發生特大水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事故須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2)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3)致使區域生態環境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受嚴重破壞;

  (4)因發生水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因水環境污染造成鎮區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6)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應急處置組織機構與職責

  共和縣水體污染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是在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下專門負責應急處置水體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工作的領導機構,為非常設機構,共和縣水體污染事件發生時自動成立。

  指揮長由縣政府主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縣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縣生態環境局根據不同的環境污染事故性質進行調整。應急指揮部成員,根據不同的環境污染事故性質,由以下部門(部分或全部)的主要領導組成:縣紀委監委、縣政府辦公室、縣委宣傳部、縣人武部、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林業草原局、縣生態環境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農牧和科技局、縣文體旅游廣電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消防大隊、海南州正源供水公司、縣電信公司、縣移動公司、縣聯通公司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縣指揮部辦公室下設在縣生態環境局,辦公室主任由縣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響應與處置工作需要,共設立應急處置專家咨詢組、污染事件調查處置組、醫療救護及衛生防疫監督組、治安交通通訊組、后勤生活保障組、飲用水供應保障組、應急資金物資保障組、工程搶險機構、信息發布組等9個應急現場處置小組。

  以上組織機構作為縣水體污染應急處置工作的領導、決策部門,組織、協調、指揮本縣的應急響應工作。

  2.1.1.縣應急指揮部職責

  (1)領導全縣水污染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研究部署應急處置方案;指導各鄉鎮制訂和組織實施本轄區水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現場組織指揮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制定控制措施并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決策。

  (2)指揮我縣重、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應急監測和事故責任認定。

  (3)負責組建事故調查組、應急監測組、專家咨詢組等技術支持機構。

  (4)督促各職能部門及企事業單位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置、現場救援、后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后處理及生產和生活秩序恢復等工作,并對各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督察。

  (5)統一對外發布事故所造成水體污染和處置的權威信息,負責向縣政府報告情況。

  (6)負責危急情況下,聯系上級部門、周邊城市和部隊的支援。

  (7)負責協調啟動飲用水備用水源和組織應急飲用水的供應。

  (8)開展水環境污染事故防控及應急的公眾宣傳和教育。

  2.1.2.縣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在縣政府的領導和指導下工作,做好應急監測和監督工作,組織應急支援;

  (2)及時向縣政府、州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匯報事故情況;

  (3)負責重大水體污染事故的新聞和信息發布,審查事故或應急情況的通報或通告。(聯系電話:XXXX)

  2.1.3.應急現場處置辦公室職責

  應急現場處置辦公室作為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

  主要職責:

  (1)開展水環境應急處置人員培訓,制定應急處置演練計劃并組織演練,檢查、落實應急器材和裝備。

  (2)了解掌握水環境污染源規模、分布情況及有關情況,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和環境應急資料庫。

  (3)接收上級部門水環境污染應急處置命令、指示及水環境污染事件的有關通報,接收事件責任單位和社會各界的水環境污染事件報告。

  (4)綜合協調本系統內各有關應急單位的行動,傳達應急領導小組的指令,通報有關單位應急工作情況,接收、指導下級部門應急處置工作。

  (5)負責應急處置過程記錄,對應急行動結果進行評估,編寫水環境污染應急處置的工作總結報告,提出改進應急工作預案建議。負責組織環境應急處置工作的各種保障。

  2.1.4.應急現場處置小組及職責

  9個應急現場處置小組在縣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根據事故性質、嚴重程度、應急響應與處置要求,履行相應的職責。各工作組組成單位及具體職責如下:

  2.1.4.1.應急處置專家咨詢組職責

  由縣直相關管理部門專業管理人員、直屬及有關單位污染治理、環境監測、公共衛生、醫療、水利、應急管理、農牧、漁業、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等行業專家組成。

  主要職責:指導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及修改完善。掌握本地區水環境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地區分布情況,了解國內外的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性水污染環境事件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做出科學估計,為應急領導小組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參與污染程度、危害范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負責環境應急工作結果以及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的評價分析工作。

  2.1.4.2.污染事件調查處置組職責

  污染事故調查處置組內設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調查處置小組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調查處置小組。

  (1)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調查處置小組由縣生態環境局牽頭,縣紀委監委、縣公安局、縣自然資源和林業草原局、縣水利局、縣農牧和科技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2)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調查處置小組由縣交通運輸局牽頭,縣監察局、縣公安局、縣生態環境、縣衛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縣自然資源和林業草原局、縣水利局、縣農牧和科技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水污染事故的現場調查、取證及污染現場監測工作,收集河流流量、流速等水文資料,對事故污染現狀和發展趨勢進行分析、預測,判斷事故的變化趨勢;組織有關部門對污染損害進行評估,并提出必要的處置防范措施,最大限度的減輕污染及損害。

  2.1.4.3.醫療救護及衛生防疫監督組職責

  由縣衛生健康局牽頭,縣水利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緊急醫療救護隊伍,對受傷人員和搶險救援的受傷人員進行救治;組織對自來水公司供水水質進行監測;負責污染區和疏散區疾病預防工作和污染區的消毒工作,對疫情進行監測和防治;做好所需藥品、醫療器械、衛生安全設備的準備工作等。

  2.1.4.4.治安交通通訊組職責

  由縣公安局牽頭,縣交通運輸局、縣交警大隊和縣電信公司、縣移動公司、縣聯通公司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應急處理與處置過程中交通運輸的管理,控制無關人員車輛進出危險區域,負責保護人員和財產安全;對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對人員撤離區域開展治安巡邏,確認人員傷亡情況,打擊各種違法活動;協助生態環境局做好污染調查,落實各項強制隔離措施。優先安排應急物資和人員疏散的運送;在水污染事故現場設立警戒線,做好保障交通安全和通訊暢通。

  2.1.4.5.后勤生活保障組職責

  由縣民政局牽頭,縣財政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妥善安排因水環境污染事故轉移、疏散群眾的生活、籌集和發放救援物資工作等。

  2.1.4.6.飲用水供應保障組職責

  由縣水利局牽頭,縣衛生健康局、縣消防大隊、海南州正源供水公司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啟動《飲用水水源污染應急預案》,協調啟用飲用水應急水源,組織應急飲用水供給,對應急水源水質組織監測,保障居民生活飲用水的供應。

  2.1.4.7.應急資金物資保障組職責

  由縣財政局和應急管理局牽頭,縣民政局、生態環境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水污染事故應急監測、處置資金和救援資金保障,確保應急環境污染事故處置所需的裝備、器材和經費,并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度,維護市場秩序,保證物資供應及物價穩定。

  2.1.4.8.工程搶險機構

  重大水體污染應急處置的工程搶險機構由全縣各部門及所屬技術單位的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在現有的檢驗、鑒定、監測、污染治理等技術力量和裝備的基礎上,增加污染檢驗、鑒定、監測設備的配備,特別要配備水質快速應急監測設備,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和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證在發生重大水體污染事件時能有效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擴散。

  2.1.4.9.信息發布組

  由縣委宣傳部牽頭,縣政府辦、縣生態環境局、縣文體旅游廣電局等部門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水污染應急處置工作的宣傳報道,按規定向公眾及時發布準確、權威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3.預防預警機制

  3.1.建立水體污染預防預警信息監測與報告體系

  3.1.1.全面掌握重要水體水質狀況。縣生態環境局對本轄區內重要河、庫地表水和集中飲用水源地、重點地下水源地水質進行定期常規監測,根據地表水水質功能區劃和飲用水源地水質要求,進行常規監測斷面的布設、監測項目與監測頻次的確定和監測數據結果的報告。按照國家和省州環境監測和數據傳輸、報送的技術規范執行。環境監測是全縣各類水體水質監測的技術中心、數據中心,縣生態環境局負責對水體水質監測數據和結果進行匯總、分析、評價,并定期、及時將水質監測情況按規定報送州生態環境局。發現水質異常情況,應立即向州生態環境局報告,并初步分析問題發生的可能原因。同時,縣生態環境局應會同縣交通運輸局對本轄區內經過或穿越重要水體的公路、城市道路、橋梁進行調查,對事故易發路段、敏感路段進行登記建檔,對經過這些路段的化學物質運輸實行申報審批制度。

  3.1.2.全面掌握污染源排放情況。對本轄區內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和單位污水排放情況進行調查,對污水排放口進行定期監測。根據企業和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特征,掌握企業和單位常規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對排污企業和單位的廢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和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和監督管理,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監控排污企業和單位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

  3.1.3.建立暢通的數據庫。要建立全縣水體水質狀況監測數據信息庫和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和單位污染物排放情況的數據信息庫,并建立管理檔案。

  3.2.開展水體污染預防預警行動

  (1)根據可能向水體排放的污染物的種類和特性,配齊相應的監測儀器、設施以及分析監測試劑和數據分析系統等,明確和研究相應的水質監測方法,加強水體污染的環境監測能力。

  (2)縣生態環境局應組織專家,對轄區內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和單位的廢水處理工藝技術和處理設施進行技術論證和評價,在建設、運行階段定期對處理設施進行事故風險評估,提出杜絕廢水排放事故的措施和應急處理措施,并進行驗收和日常運行的監督檢查、管理,確保各項機制正常啟動、有效運行。

  3.3.建立水體污染預防預警支持系統

  建立全縣水體污染預警支持系統,主要包括快速預警監控系統、技術支持系統、預警服務系統、預警報警系統。縣生態環境局水環境污染報警電話:xxx

  4.重大水體污染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程序

  縣指揮部辦公室接到重大水體污染事故報告后,應立即通知縣指揮部,并傳達指揮部的命令,按應急處置程序通知應急現場處置辦公室、應急現場處置小組、應急處置專家咨詢組和縣公安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水利局、縣農牧和科技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等有關部門,立即攜帶儀器、設備趕赴事件發生現場,調查、核實、監測分析,對事件的類型、級別、性質做出恰當的認定,提出控制措施。跨行政區域的水體污染事故及情況復雜有爭議的水體污染事故及認為需要州級處置的水體污染事故,報請州級應急處置機構處置。

  4.2.信息共享和處理

  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各種常規信息、現場信息、監測數據及結果、專家分析評估意見、控制處置措施及意見、污染控制效果及結果等各種信息經現場指揮部審查后,及時報送縣指揮部。縣指揮部設立信息分析組進行信息分析、綜合,歸納整理后,形成概要文字材料,報縣指揮部領導。縣指揮部及時將有關信息報告縣政府并通報相關部門,確保信息共享。縣指揮部的總體工作部署、處理安排意見和指令,由專門工作人員迅速以電話、傳真等方式向現場指揮部下達。

  4.3.基本響應程序

  4.3.1.重大水體污染應急響應程序:

  (1)值班人員接到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水體污染應急報告后,記錄水體污染事件的有關情況(包括事發時間、地點、污染區域及影響、損失的初步情況、可能的污染原因等)。同時立即向縣指揮部辦公室或縣指揮部領導報告。

  (2)水污染應急處置機構根據有關情況報告,調派專家到達現場做進一步評估,確屬重大水體污染事件,應立即上報縣政府,啟動縣級重大水體污染應急預案。

  (3)縣指揮部負責全盤指揮,緊急調集和征集相關人員、物質、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備、裝備,組織相關部門協助環保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有關方面的力量進行應急支援,并做好正確的輿論導向工作。

  (4)重大水體污染事件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縣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啟動水體污染應急處置預案,成立由相關部門參加的事件救援現場指揮部,落實有關控制措施。

  (5)縣生態環境局在實施應急工作的同時,要及時將水體污染事件情況、采取的處置措施及效果上報州生態環境局。

  4.3.2.擴大應急

  在事件難以控制或有擴大和發展的趨勢時,水體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外援力量要統一聽從縣指揮部的指揮,配合有關部門、有關人員作好應急處置工作。

  4.4.指揮協調程序

  縣指揮部按照相應的職責和權限進行開展指揮工作,制定決策機制、報告、請示等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縣生態環境局和相關部門的各專業應急機構、應急中心、現場指揮部按各自的職責開展應急工作,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

  4.5.新聞發布

  慎重做好重大水體污染事件的新聞報道、宣傳和溝通工作,統一報道口徑和報道意見,正確引導輿論,避免產生混亂和誤解。在縣委宣傳部的指導下,縣指揮部制定新聞發布的原則、內容、規范性格式,審查發布時機、方式、途徑等。新聞發布前,報縣委宣傳部審定。

  4.6.應急處置結束

  應急處置結束條件為:重大水體污染事件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和事發水體及下游水體污染物指標已降到規定限值之內;事件造成的危害已被徹底消除,且無繼續發生可能;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工作的必要;已采取并繼續采取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水體污染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后果趨于合理且盡量降到最低的水平。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由生態環境局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由其指定的專門處置單位處置;人員安置、補償、災后重建等工作由縣指揮部根據所受的污染程度提出合理處理建議,報縣政府協調有關部門處理。

  5.2.社會救助

  對社會、國外機構和個人所捐贈的救助資金要妥善管理,設立專門的資金賬戶,做到專款專用,由縣指揮部根據所受的污染程度提出補償處理建議,包括所捐贈物資都要由縣指揮部提出建議報縣政府。

  5.3.保險

  各保險公司要深入水體污染應急處置工作的第一線,調查掌握第一手資料,最大限度地進行理賠,縣指揮部如有異議,可提出建議報縣政府。

  5.4.調查報告和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意見

  縣指揮部應當在應急工作結束一周內對應急過程進行評價,根據評價結果,組織撰寫應急總結報告和突發事件調查報告。15日內上報縣政府,同時由縣生態環境局上報省州生態環境部門。

  5.4.1.應急評價依據

  應急過程記錄;現場處置組及各應急機構的總結報告;其它應急情況;應急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公眾反映等。

  5.4.2.突發事件調查報告

  包括突發事件起止時間及地點;參與處置人員構成情況;突發事件情況及起因、事件等級和開展的應急工作,采取的應急措施及處置效果,應急工作總體完成情況;應急措施是否得當,是否符合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要求;出動應急隊伍的規模、儀器裝備的使用、應急程度與速度是否與任務相適應;應急處置中對利益與代價、風險、困難關系的處理是否科學合理;發布的公告及公眾信息的內容是否真實,得當,對公眾心理產生的影響及其它情況和結論。

  5.4.3.應急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縣生態環境局根據突發事件情況,對事發地繼續實施必要的環境跟蹤監測與監督的措施和安排;總結經驗教訓,修訂應急預案;指導各應急機構補充、更新裝備,培訓人員;完善避免類似污染事件再次發生的防范措施。

  6.應急處置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全縣要建立和完善環境污染應急通訊、信息傳輸、應急指揮系統,建立環境應急處置聯動系統和環境安全科學預警系統,建立系統維護和信息采集制度,確保應急方案啟動時縣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及現場處置工作組間的聯絡,確保信息暢通。

  6.2.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縣生態環境局及所屬執法、監測等技術部門,要在現有檢驗、鑒定、監測、污染治理等技術力量和裝備的基礎上,增加和加強污染檢驗、鑒定、監測設備的配備,特別要配備水質快速應急監測設備,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等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證在發生重大水體污染事件時能有效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擴散。

  6.3.應急隊伍保障

  縣生態環境局要加強環境執法、監測隊伍的建設,加強應急業務、技術的培訓,提高人員應對污染事件的素質和能力。縣生態環境局要培訓一支常備不懈、熟悉環保應急知識和技術、充分掌握突發環境污染事件處置措施的預備應急力量,保證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后,能迅速進入應急狀態,迅速參與并完成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6.4.交通運輸保障

  縣生態環境局要配備應急處置、應急監測專用應急車輛,應急期間所有車輛要保證隨時服從縣指揮部的征用和調動。

  6.5.醫療衛生保障

  總指揮部協調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相應的專業分預案組織實施。

  6.6.治安保障

  總指揮部協調公安部門制定相應的專業分預案組織實施。

  7.附則

  7.1.預案管理

  本預案《共和縣水污染防治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由縣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與實施。

  7.2.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3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雅安市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機制,科學有序高效地預防和應對突發水污染事件,最大限度地保護水生態環境不受污染,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不受侵害,減少因水體污染突發事件造成的社會影響及危害,特制訂本應急預案。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七號)、《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xx〕119號)、《雅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雅安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雅府發〔20xx〕19號)等相關規定和程序,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市范圍內各類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本預案中所指突發水污染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水體,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受污染對象主要包括地表水、飲用水及地下水。

  (四)工作原則

  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五)事件分級

  參照國家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分級標準,將突發水污染事件按照嚴重程度,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1.特別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1)因水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水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水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水環境污染造成地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2.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1)因水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水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水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環境污染造成縣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水污染事件。

  3.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1)因水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水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xx萬元以下的;

  (4)因水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水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水污染事件。

  4.一般突發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水污染事件:

  (1)因水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水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水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對水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組織指揮體系

  雅安市環境保護局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設在市環境保護局局辦公室,由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環境監察支隊、環境監測站、環境應急管理信息中心及市環境保護局相關科室人員所組成。在市政府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下,配合相關部門緊急開展環保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應急工作。雅安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負責事故現場及時測定環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對可能存在較長時間環境影響的區域發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進行監測;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導消除現場遺留危險物質對環境產生的污染;負責調查重大突發水污染應急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

  (一)應急指揮組及其職責

  指揮長:

  副指揮長:

  總指揮組負責雅安市環境保護局水污染應急事件的全面工作;領導水污染應急現場環保工作組工作。

  (二)信息組及其職責

  組長:

  主要成員單位:

  成員:

  職責:負責對水污染應急事件信息的收集、匯報、發布,做好上傳下達和對一線處置工作的監控,督促有關縣(區)人民政府、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處置措施。

  (三)現場監測組及其職責

  組長:

  副組長:

  主要成員單位:

  成員:

  職責:負責水污染應急事件的監測工作,根據監測數據科學分析污染變化趨勢;根據現場調查、監測結果,確定污染事故類型、危害、污染范圍并編制監測報告,為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安全防范、救援、環境安全處置技術等方面的決策依據;負責對事故污染實施跟蹤監測,為應急工作的終止提供科學依據;指導和檢查各地區監測部門的應急監測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現場監察組及其職責

  組長:

  副組長:

  主要成員單位:

  成員:

  職責:開展對突發水污染應急現場勘查工作,及時形成報告上報應急指揮部;協助當地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完成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五)現場處置與技術咨詢組及其職責

  組長:

  主要成員單位:

  成員:

  職責:參與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應急工作,協助應急指揮部對應急救援工作的指揮、決策提供依據和方案,對事故危害進行預測,對在現場應急救援單位進行技術指導。

  三、預防預警機制

  (一)建立重大水體污染預防預警信息監測與報告體系,全面掌握重要水體水質狀況。對本轄區內重要河、庫地表水和集中飲用水源地、重點地下水源地水質進行定期常規監測,根據地表水水質功能區劃要求、飲用水源地水質要求,進行常規監測斷面的布設、監測項目與監測頻次的確定和監測數據結果的報告。按照國家和省、市環境監測和數據傳輸、報送的技術規范執行。市環境監測站是全市各類水體水質監測的技術中心、數據中心,負責對水體水質監測數據和結果進行匯總、分析、評價,并定期、及時將水質監測情況按規定報送市環境保護局在市環保局網站公示。發現水質異常情況,應立即向市保護局報告,并初步分析問題發生的可能原因。

  (二)全面掌握重點污染源排放情況。依托全市重點污染源監控系統,根據企業和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特征,掌握企業和單位常規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加強對排污企業和單位的廢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和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和監督管理,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監控排污企業和單位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

  (三) 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應急環境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環保部門。

  (四) 市環境保護局各部門要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綜合分析和評估市內常規監測數據、環境監管信息和安全生產信息,包括對發生在轄區外但有可能對我市造成環境影響事件信息的收集與上報。

  (五) 建立信息交流網絡平臺。與各有關單位的應急處置管理系統保持信息及時快速傳遞,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宣傳普及水體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防護知識,實現重大水體污染事件信息互通。

  (六)預警行動。雅安市環保局獲得可能發生水體污染事件信息后,應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視情況發布預警信息并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2)防范處置。迅速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受污染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志,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不能直接接觸和不能飲用的水體等健康防護措施。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并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七)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布突發水污染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水污染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四、應急響應

  (一)發生或即將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實后,雅安市環境保護局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召開應急指揮部全體人員會議(如遇通訊中斷必須自行到市局機關大院集結),根據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情況部署應急準備工作;各專業應急組迅速進入應急狀態,集合待命;檢查落實環境應急隊伍、物資的儲備;對局屬各單位的應急準備情況進行檢查和部署。

  在尚未確定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級別,實施分級響應之前,市環境保護局立即派出環境應急監察、監測小組趕赴事發地現場,協助縣(區)環境保護局及有關人員進行先期處置。先期處置可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如下應對措施。

  (1)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2)緊急調配轄區內的環境應急資源用于應急處置。

  (3)劃定警戒區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

  (5)向社會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6)波及其他區縣的,要及時相互通報。

  (7)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處置措施的同時,根據事發地縣(區)政府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進行初步評估,及時向市環境保護局、市政府報告,進入分級響應程序。

  (二)分級響應制。

  應急事件工作堅持屬地化處置的原則,各縣(區)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支援。按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原則上分為特別重大(I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一般(Ⅳ級響應)四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I級響應由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Ⅱ級響應由省環保局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Ⅲ和Ⅳ級響應由市環境保護局和各地區政府組織實施。

  (三)分級響應程序和內容

  1.應急預案啟動后,相關的專業應急隊伍、救援裝備、現場監測和處置設施必須按照規定時限要求集結到位,應急指揮部成員和應急專家等有關人員在接到命令后應及時到位。

  2.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突發環境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嚴格遵守報告時限和程序。

  (1)堅持“邊處置邊報告、邊核實邊報告”原則。

  (2)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雅辦函〔20xx〕11 號)、《中共雅安市委辦公室 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雅委辦〔20xx〕50號)等文件要求暢通信息報送渠道,在規定時限內報送信息。

  3.在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處置期間嚴格執行24小時應急值班制度。

  4.為避免因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導致的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或擴大,各縣(區)環境保護局立即對轄區內涉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的企業進行環境風險排查,每天堅持向市環境保護局電話報告風險源企業動態, “有事報事,無事報平安”。

  5.組織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突發水污染應急造成和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事件進行具體情況分析。根據專家的建議,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環境應急工作。

  6.在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時,可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并經市政府同意,請求省環境保護廳等有關部門支援。

  (四)應急處置

  1.處置措施

  按《雅安市突發水污染應急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中部門職責組織實施現場處置工作,向現場應急指揮部提出的污染控制建議。涉及工業企業和危險品重點監控單位的污染事件,應立即與業主單位聯系,指導其進行事故處理。

  2.現場處置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2)控制污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擴散和蔓延,最大程度的降低污染危害。

  (3)現場人員需要采取強制措施,應報請市突發環境事件指揮部或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決定,在不能與之取得聯系的緊急情況下,可先行處理后報告。

  (4)應急處置工作立足長遠,應徹底消除危害,保證污染無繼續發生可能。

  (五)擴大應急

  對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的突發污染事故的發展狀況,及時報告上級應急指揮部,請求啟動上級應急預案。如事態緊急,應請求當地駐軍、武警部隊或請求省政府及省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資源增援。

  (六)安全防護

  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事故的特點,佩戴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事發現場的程序。

  2.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協助現場應急指揮部和應急辦安排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向群眾告知應采用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七)應急終止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再次免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八)信息報告及通報

  1.報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報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為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負有管理責任的部門和單位;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能的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

  2.信息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雅辦函〔20xx〕11 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3.報告分類

  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3類。

  初報主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源強、可能的危害癥狀、人員受害情況、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及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主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主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理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以及有關建議意見。

  4.事件通報

  事發地環境保護局在應急響應的同時,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市縣(區)環境保護局通報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中傷亡、失蹤、被困人員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的,由市外僑辦按《雅安市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規定報省政府外事辦。

  5.信息發布

  突發水污染應急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危害和損失等有關信息,由市環境保護局報雅安市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發布。對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字的發布,應征求評估部門的意見。對于一般性事件,主動配合新聞宣傳部門發布,對影響重大的事件的信息發布,經市政府批準后,根據需要及時發布。

  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按照國務院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或國家環保總局的規定實施。

  Ⅱ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由省政府或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

  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由市政府或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

  IV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由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或縣(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構決定。

  五、應急終止與后期處置

  (一)應急響應終止

  當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的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響應的政府終止應急響應。應急指揮部應根據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須繼續進行為止。

  (二)事件調查與損害評估

  由環境保護局牽頭,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在應急調查的基礎上,查明事件詳細原因和性質。

  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要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三)善后處理

  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四)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不服從上級命令和指揮,臨陣脫逃或阻礙應急處置行動,擾亂社會秩序、謊報情況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和法規,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給予黨紀、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應急保障

  (一)應急響應設備設施。雅安市環境保護局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為突發水污染應急環境應急專業隊伍,應當配備應急工作所需的通訊工具、信息化設備、監測儀器、防護用品和應急交通工具等設備和設施。所需設備設施由市環境保護局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從環境監察隊、監測站及市環境保護局各科室調配使用,及時補充購買所欠缺的應急設備設施。

  (二)雅安市環境保護局根據突發水污染應急工作實際情況,制訂演練計劃,適時組織不同形式和規模的演練。

  (三)將日常突發水污染應急事故應急演練和應急指揮部維護應急工作所需儀器、設備(如衛星電話、監測儀器等)所需經費列入日常財政預算,在裝備、資金和物質上給予充分保障。

  七、附則

  本預案由雅安市環境保護局水體污染事件應急辦公室負責解釋與實施。雅安市環境保護局將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適時修訂本預案。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4

  一、目的依據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正常秩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特制定本預案。

  二、適用范圍

  (一)本預案所指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是指生物性、化學性等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生活飲用水,導致水質不達標,造成生活飲用水無法飲用,或發生化學性中毒和(或)介水傳染病流行,或影響公眾健康和社會正常秩序的事件。

  (二)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范圍: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出現突發化學毒物污染事件、急性傳染病疫情,以及不明病因急性傳染病疫情。

  2、在飲用水生產環節使用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所致污染事件或生產區出現傳染病疫情時。例如因危險化學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出現的化學品物品污染水質:飲水生產等相關人員患有急性傳染病。

  3、飲用水輸送環節和使用環節發生突發事件,如新鋪設自來水管道、改管、并管等工程造成對水質的污染,自來水輸水干管爆管造成對水質的污染。

  4、二次供水使用環節發生突發事件造成對水質的污染。

  (三)本預案適用于鄆城縣衛生健康綜合執法大隊預防和處置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衛生應急工作。

  三、指導思想及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飲用水源安全與保護優先”的指導思想,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快速反應、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規范和強化區直相關部門應對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建立和完善本區防范有力、指揮有序、快速高效和協調一致的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體系。

  (一)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防范意識,落實各項防范和應對準備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可能引發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因素及時進行監測、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縣衛生健康局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縣衛生健康綜合執法大隊要按照本預案規定,在職責范圍內做好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三)依法規范,措施果斷。縣衛生健康綜合執法大隊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完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后勤保障體系,建立健全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工作制度,及時、有效地開展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可能發生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進行監督、監測、預警、報告和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四)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要重視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的技術保障。與縣疾病控制機構要通力合作、資源共享,有效預防和處置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

  四、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分級

  根據人體危害、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的程度,將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一)特別重大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Ⅰ級)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30人,下同),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的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

  2、供水中斷或造成2萬戶以上居民停水24小時以上的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

  (二)重大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不含30人,下同),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

  2、供水中斷或造成1萬戶以上居民停水24小時以上的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

  3、因環境污染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突發飲水污染事件;

  (三)較大重大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Ⅲ級)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區級行政區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四)一般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Ⅳ級)

  1、發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傷)1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區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五、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一)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縣衛生自然災害事件的衛生應急處理工作。自然災害發生后,按照縣衛生健康局的統一指揮和部署,制定救災防病應急預案、措施,開展各項衛生應急處理工作。

  (1)有關規定和指令,啟動衛生應急預案。

  (2)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原則,依法統一組織、指揮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3)向上級部門報告有關災情、疫情以及應急處置情況。

  (4)對各醫療衛生單位、鄉鎮、社區的救災防病應急工作和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提出指導意見。

  (5)加強與縣有關職能部門的協調與溝通。

  (6)組織演練;組織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二)應急處置工作小組組建衛生應急綜合協調組、現場處置組、后勤保障組等三個生活飲用水突發污染事件衛生應急工作處置小組,受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指揮,實行24小時負責制(手機24小時開機)。當衛生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決定啟動預案時,立即按各自職責分工趕赴現場開展工作。各科隊要明確一位信息員,負責各科隊的信息報告,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反饋領導小組辦公室,必要時小組間直接聯系。

  1、衛生應急綜合協調組職責:

  (1)負責值班電話的值守,保證領導小組與應急專項處置小組間信息暢通,及時傳遞有關信息,傳達有關決定和指示。

  (2)負責對各單位的聯系、協調工作。

  (3)負責對各專項監督小組人力資源的統一調配。

  (4)負責與醫療機構及縣政府各有關部門的應急機構保持聯系,協調工作。

  (5)負責單位所有信息和信息員的管理工作,收集、匯總有關信息和網絡報告情況,及時向縣衛生健康局、市衛生健康綜合執法支隊報告。

  (6)及時對救災防病應急工作進行評價和總結。

  2、現場處置組

  2.1飲用水衛生應急處置一組主要職責:

  (1)對現場進行調查,開展對發病情況、分布特點的調查分析,提出并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

  (1、1)負責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落實預防控制腸道傳染病工作和預防控制動物源性、蟲媒傳染病工作的衛生措施的衛生監督,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組織和制度是否健全、運轉是否正常(包括:是否開展腸道傳染病、動物源性、蟲媒傳染病的流行病學調查)。

  (1、2)對流調資料進行監督檢查;是否對可疑人群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1、3)是否對疫點、災區現場進行糞便管理、監督檢查其消、殺、滅處理的范圍、時間、次數、用藥量等是否符合要求,對消殺滅處理進行效果評估。

  (1、4)是否對腸道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標本的采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采取了安全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

  (2)對收治病人的醫療機構預防、控制腸道傳染病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3)依據《突發公共衛生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生活飲用水突發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2.2飲用水衛生應急處置二組主要職責:

  (1)到達現場后首先應及時搶救受害者或妥善處理病人,保護好現場,負責證據收集,對事件發展采取控制措施。

  (1、1)詳細詢問災情及事故發生的情況,包括“發生地點、時間、主要病征、發病人數、死亡人數、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等”記錄報告時間、報告人、聯系電話等。

  (1、2)圍繞公共場所衛生應急處置,開展災區公共場所衛生、環境衛生的衛生監督檢查,負責對各公共場所單位的衛生條件、個人防護等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1、3)及時協助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查明污染源的所在,掌握污染對居民健康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危害趨勢(污染物來源及污染事實經過,污染物主要理化及生物學性狀,污染物波及范圍,污染程度及其暴露人群,暴露人群中健康損害的病征、病種、人群數量及人群分布等)。綜合各方面的資料,分析可能引起疾病、中毒、污染的因素,采樣送檢,制定預防措施,防制事故再次發生。

  (1、4)針對不同的污染原因進行現場處置。加強公共場所的空氣流通,迅速排除污染空氣。對因化學性污染造成的突發事故,應針對具體的污染源,盡快切斷、疏散人群;對因微生物造成的污染應選用化學消毒藥物進行消毒處理。疑似傳染病的要早隔離、早治療,對于密切接觸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人員(從業人員、旅伴、同房間居住的人員),應作醫學觀察或留驗,進行必要的醫療診查。

  (1、5)及時向縣衛生健康局和上級衛生健康機構通報事件處理情況,事件處理結束后,應在規定時限內寫出業務總結和處理報告。資料整理及時歸檔。

  (2)依據《突發公共衛生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生活飲用水突發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2.3飲用水衛生應急處置三組主要職責:

  (1)到達現場后首先了解事件的情況,根據事件的類別、性質作具體處理。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參與現場污染事故的控制處理。

  (1.1)做好現場調查,包括污染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污染來源、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徑、波及范圍、污染暴露人群數量及分布,以及事件發生后當地處理情況;形成初步印象,制定水質實施方案,及時掌握水質污染范圍趨勢和動態。如發現病人,立即督促相關組織人員及時救治病人,如有必要時進行隔離,暴露人群進行預防性服藥。

  (1.2)負責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采取臨時控制措施,對被污染的食品進行銷毀,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及時上報上級部門采取停止供水等行政措施。監督落實被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及相關物品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進行消毒。

  (1.3)重點抓好水源保護和飲水消毒。在做好集中式供水消毒的同時著重做好分散式飲用水消毒。推行用漂白粉和漂精片等進行缸、桶水消毒,消毒措施必須落實到每家每戶。宣傳教育群眾“喝開水不喝生水”。在水源受污染的地方劃定臨時飲用水水源區域,做好水源保護工作,定期監測飲用水的消毒效果。

  (1.4)對供水單位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現場調查取證,事故原因分析,提出具體意見,制作相關執法文書,并監督其實施。通知有關供水單位迅速采取措施和臨時供飲用水措施,并向居民通告,在污染事故未解除前,不得擅自飲用污染的水。

  (1.5)配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展調查,根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結果確定污染源調整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對污染范圍廣、危害重的事故,要及時通知有關臨近地區,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護水源、除四害處理,同時填寫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調查處理表。

  (1.6)整個處理過程中及時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縣衛生健康局匯報事件的調查經過與處理結果,提出相關建議。

  (1.7)根據監測數據和現場調查,污染原因消除,水質經檢測合格后,及時解除控制。

  (2)依據《突發公共衛生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生活飲用水突發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3、后勤保障組主要職責:

  認真實施應急處置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監督執法所需經費、及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飲用水儲備機制。負責交通工具、工具書等方面的物資準備和車輛調配等后勤保障工作,配合相關科室完成臨時任務。

  六、監測、預警與報告

  (一)監測

  建立統一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預警和報告體系,包括:監測計劃、預警方法、報告程序。

  (二)預警

  根據生活飲用水監測等有關信息,分析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特點及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預警。

  (三)報告

  1、報告時限

  相關業務科隊或值班人員在接到飲用水源污染事故報告后,應上報單位主要領導,立即向縣衛生健康局報告,由縣衛生健康局在2小時內向縣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應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及時采取措施,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并進行網絡直報。

  2、報告內容

  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

  報告的主要內容: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時間、地點、單位、污染范圍、受影響的供水人群、中毒(患病)人數、主要臨床癥狀、可疑污染物、事件原因的判定、危害程度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決的問題和要求等。

  3、報告方式

  通過傳真、電話報告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絡直報。

  七、應急響應

  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時,迅速啟動衛生應急預案,落實各項防控措施,有效控制事態發展,按要求做好相關信息的報送。同時,根據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分級和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及時提請相關部門給予必要的技術和物資支持。經排查,針對不同原因,提出合理建議:如屬于水源水污染,則提請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水源水污染進行應急處置;如屬于法定傳染病,則按相關衛生應急預案進行處置;如懷疑是投毒事件,應立即通知公安機關參與處置。

  1、接報和應急準備

  (1)接到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或因生活飲用水污染出現化學性中毒和(或)介水傳染病病例,以及發生可能造成生活飲用水污染的事件時,應詳細記錄和核實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過程和事件的影響情況;罹患者的主要癥狀和表現;發病人數和死亡人數;病人救治情況;報告者姓名、地址、單位、聯系方式等。詳細記錄和核實后,及時報告。

  (2)做好應急采樣檢測器材、衛生行政執法文書(現場筆錄、監督意見書、詢問筆錄、調取證據清單等)、調查取證器材、取證工具、水質快檢箱。及時通報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疾控中心互通信息。

  2、現場調查

  ⑴到達現場后,應迅速調查了解現場的基本情況、事件發生的過程、產生的后果以及已采取的措施,根據事件的發生發展情況,開展現場調查,采取控制措施。

  ⑵現場調查內容:

  ①事件發生的地點、時間、原因、過程以及當事人。

  ②污染物的來源、品名、種類、性狀、數量、污染途徑、范圍及程度,以及污染的擴散趨勢。

  ③根據污染物的特性和污染范圍,調查污染暴露人群數量和分布。

  ④對事件地區影響人群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包括個案調查、采集水樣、人體排泄物及生物材料、糞便、血液等,以確定中毒原因和對人體健康產生的危害程度。

  ⑶對可疑污染的生活飲用水源水、出廠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進行水質檢測,結合現場調查的相關情況,以確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⑷做好現場監督檢查記錄,規范制作各類執法文書,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3、控制與處置

  ⑴經現場調查和監測,初步分析確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時,應提請縣政府并協助有關部門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減少、控制、消除污染物污染的范圍、程度,如停止排放、關閉閘門、打撈污染物、引水沖洗等,必要時通知下游水廠和居民停止取用水。同時,制定水質應急監測方案,及時掌握出廠水、管網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質污染趨勢和動態變化。

  ⑵當確定生活飲用水水源和水質污染時,應通知供水單位迅速采取措施,及時調整水處理工藝,強化水處理工藝的凈化效果。如水源水污染以現有凈化工藝不能控制時,及時上報建議停止供水,啟動臨時供水措施,提請縣政府通過各種媒體通告居民在事故未解除前,不得飲用污染的水。

  ⑶在啟用應急儲備水源或采取臨時送供生活飲用水時,對送供的生活飲用水水質進行檢測,做好輸送水管道、送水車、儲水容器的清洗消毒,以及送供水人員的健康管理。對送供水過程進行全程監控,防止水質污染。

  ⑷根據生活飲用水污染情況,增加對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二次供水或分散式供水的監測樣本和監測頻次,加大監測力度,及時掌握水質變化趨勢,提供有力的決策依據。

  ⑸為防止可能出現的繼發性介水傳染病,尤其是腸道傳染病暴發疫情的發生,加強腸道傳染病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做好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中可能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其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⑹在生活飲用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供水單位恢復取水時,應指導供水單位對取水、輸水、凈水、蓄水和配水等設備、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經對出廠水、末梢水檢測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4、健康教育

  充分利用媒體和各類宣傳陣地開展衛生防病知識宣傳,把握正面引導原則,消除公眾恐慌心理,維持社會正常秩序,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八、應急響應的終止

  (一)終止條件

  生活飲用水污染物已消除,水污染相關危險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水質檢測結果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未出現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

  (二)終止程序

  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響應的終止堅持“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

  重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省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準后實施,并向衛生部報告。

  較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由市衛生健康委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上級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準后實施,并向省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由縣衛生健康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縣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準后實施,并向上級部門報告。

  九、善后處置

  (一)后期評估總結

  在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處置完畢后,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置情況進行科學、客觀的評估總結,評估內容包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種類和性質、事件對社會、經濟和公眾心理及健康的影響、應急響應過程、調查步驟和方法、調查結論、有關經驗和教訓的總結等。

  (二)資料收集整理

  參與調查處置人員應將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有關衛生學調查、取證、控制、查處等資料進行整理分析,建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檔案。

  (三)責任追究

  對造成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十、保障措施

  要組織開展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強衛生應急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監測報告控制體系,保證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技術保障

  要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衛生應急機制;要改善衛生應急處置基礎設施;要加強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專業隊伍建設,提高現場調查處置能力;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演練。

  (二)物資保障

  要建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的各類物資儲備(包括水處理劑、消毒藥械和水質現場快速檢驗設備等)。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時,應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調用應急儲備物資,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后應得到及時補充,以確保應急所需。

  (三)經費保障

  要保證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監測預警、人員培訓、應急演練、物資儲備、快速檢測等應急處置的各項經費。

  (四)宣傳教育

  要加強相關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強化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企業負責人及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的培訓,預防和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發生。要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公眾廣泛開展預防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公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應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提高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5

  為避免和防控水污染事件發生后對學校食品安全和師生人身安全產生影響,確保我校師生的飲用水安全可靠,維護正常校園生活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一、應急組織機構

  為保證本校飲用水安全,將水污染對食品安全和師生的生活影響降到最低點,特成立萬峰湖中學水污染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學校水污染應急處置工作。

  組長:鄧東

  副組長:鄧徽

  成員:羅瑜、楊林、吳仕平、羅仕坤、黃劍、賀興龍

  二、工作職責及應對措施

  1.負責對水質實施預警監測,確保水質安全合格達標。

  2.嚴密監控水質變化情況,一旦發現水質污染,按下列程序操作:

  A.立即采取停水措施,同時通知校長辦、后勤處主管領導共同研究應急方案,果斷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我校師生的飲用水安全;

  B.將污染情況及時向學校主管領導匯報,同時向當地衛生、供水部門報告;

  C.繼續監測水污染現狀,并及時將監測信息匯總,向水污染領導小組領導及當地衛生、供水部門報告,為他們制定水安全防控措施提供可靠信息保證;

  3.對水污染產生的食品安全重大隱患和危害進行調查和先期處理;

  4.搞好文字材料的綜合。及時做好應急工作文字材料匯總和上報工作,上報材料要數據準確、事實確鑿,嚴禁虛報、瞞報。重要的匯報和總結材料要經領導小組審閱后方可上報。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6

  一、目的

  為有效應對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提高應急反應和救援水平,將污染突發事件對人員、財產和環境造成的損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及生態環境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二、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科學施救

  保障公共安全尤其是把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是制定本預案的主要目標。既要依靠科學,最大限度的減少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又要加強保障措施,提高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水平。

  2.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重大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處理,實行由公司水污染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指揮、調度,各相關部門配合的管理機制。根據污染事件類別、事態發展情況實行,對重大突發事件的報告、控制實施依法管理和處置。

  3.預防為主,平戰結合

  加強水資源監測和保護,以預防為主,杜絕人為誘發水污染事件的發生。實行事前預防與事后應急處理有機結合,按照戰時的要求,把應急管理的各項工作落實在日常管理之中,提高危機防范水平。

  4.系統聯動,應急迅速

  發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實行統一指揮和調度,確保預警、報告、指揮、處置等環節的緊密銜接,及時應對。預案中涉及的各職能部門應步調一致、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確保突發事件信息傳遞及時、準確,應急處置工作快速有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青島宏祥盛物業青島疾控中心項目部內發生的各類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7

  制定飲水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完善應急機制,對于提高學校預防和處置飲水突發污染事件的能力,全面明確、履行各級職能,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師生的生命安全,構建穩定、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1.學校發生飲水突發污染事件時應做好登記,上報學校領導,并同時向區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所和教育局報告,電話報告內容為事件發生的時間、涉及班級、發病人數、主要癥狀。

  2.學校發生飲水突發污染事件時,應啟動應急機制,落實專人負責,及時調動人員共同處置:

  (1)校長統一安排、指揮調控;

  (2)總務處負責立即保護好現場和關閉水總閥門,保存造成污染或疑似的飲水。

  (3)食堂管理員負責保存飲水的保溫桶、灌水用的水壺、燒水的鍋爐、洗刷用具、消毒的藥品。

  (4)衛生員老師、班主任以及老師們一起保護好患者的嘔吐物、排泄物,并及時送患者去醫院治療。

  3.供水員等有關人員調查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4.學校派人做好家長與學生、教工與家屬的安撫工作。

  5.學校應配合區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所做好調查,提供患者的信息(學生包括年級、班級、發病時間、癥狀以及恢復情況等),協助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所工作人員做好必要的采樣工作。

  6.嚴格按照專業人員的建議和要求做好預防飲水污染的措施

  具體包括:

  (1)嚴格執行檢查制度

  (2)加強日常衛生工作

  (3)加強消毒工作

  (4)加強健康宣教

  (5)暫停集體性活動等。

  7.每日向區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所報告老病例的恢復情況,以及新發病例情況,并做好記錄。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8

  一、發現學校自來水,開水器的飲用水有異常現象(如有異味、有顏色等),按以下應急方案處置。

  二、安全工作組織機構:

  1、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小組

  組長:xx(校長)

  副組長:xx(副校長)xxx(副校長)

  成員:xxx

  2、救援救護小組:

  組長:xxx

  成員:各處室安全員保安人員7名

  3、善后處理小組:

  組長:xxx

  成員:xxx

  4、事故調查小組:

  組長:xxx

  成員:xxx

  三、應急方案:

  1、總務處每日巡視發現、教師職工、學生發現應立即報告總務處。總務處與校醫、辦公室專職安全員到場查看。如果屬實,立即報告分管校長,啟動應急方案。辦公室向都成市教育局、公安局報告,校醫向都成市疾病控制中心報告。

  2、總務處配合辦公室,立即封鎖現場,等待主管部門處理。

  3、校長立即主持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布置實施應急方案。

  4、教育處通知各班;教務處通知各教研組;總務處通知食堂、學生公寓、教師宿舍、以及相關部門,停止使用飲用水。

  5、學校各部門按照政府主管部門制定方案,配合實施處理方案,直至恢復正常供應飲用水。

  6、教育處立即組織做好學生的思想穩定工作,保持學校良好秩序。

  7、學校“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小組”召集有關人員布置任務,迅速投入到搶險、救護和善后工作的處理等各工作之中。

  8、由辦公室負責及時向上級匯報突發事件的進展情況。接待媒體、學生家長和教職工家屬,處理善后工作。

  四、發生飲用水安全事故,如果有人員傷害時,按以下程序實施:

  1、事發現場組織活動的負責人或任課老師要迅速組織學生自救互救,能到學校醫務室治療的,迅速送達,由校醫診治。

  2、受傷學生、教職工不能移動或情況不明的,要立即通知校醫迅速到達現場實施救治。根據病情及時撥打“120”請求醫療救助。

  3、總務處籌措資金,安排車輛由校醫護送到醫院救治。

  4、由辦公室負責及時向上級匯報事件的進展情況,立即通知學生家長、教職工家屬,接待媒體和學生家長、教職工家屬。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9

  第一部分總則

  一、目的

  為了有效地預防、及時控制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江蘇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常州市腸道傳染病暴發疫情疫區處理規范(試行)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江蘇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特制定本預案。

  二、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常州市行政區域內飲水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

  三、工作原則

  健全機制,分級負責,互相協作,科學管理、依法監督。

  第二部分組織機構

  一、組織機構

  總指揮:中心主任副總指揮:主管副主任

  下設應急辦,成立現場事故調查組、事故救治組、現場檢測組

  二、組織分工與職責

  (一)組成:

  (1)應急辦

  (2)事故調查組:組長:食品與環境衛生科科長

  成員:食品與環境衛生科全體成員

  中心根據需要派出傳染病控制科有關人員

  (3)事故救治指導組成員:中心根據需要派出相應人員。

  (4)事故現場檢測組成員:組長:理化、微生物檢驗科科長

  成員:理化檢驗科、微生物檢驗科成員;縣(市)疾控中心檢測科成員

  (二)職責

  在有關部門的配合下,按照職責和衛生行政部門要求,依據衛生標準,開展飲用水、自備水源和新啟用的地下水井水質監測工作,及時通報信息,建議采取相應措施,預防和控制水質污染。

  1、事故現場調查組

  ①接到上級命令,應立即在最短的時間內攜帶采水樣器材、容器(無菌瓶、塑料桶)、余氯比色計、快速檢測箱、微生物檢測采樣設施等到達事故現場,進行現場調查。

  ②開展現場衛生學調查。對現場的一般情況、給排水設施及生產用水情況、群眾用水反映進行調查。

  ③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④調查結果匯總材料報指揮部。

  2、事故救治指導組:

  ①及時迅速采取對癥處置,對病情較重的病人轉入醫院救治并指導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②詳細準確記錄病人的臨床癥狀、體征情況及治療的全過程。 ③以書面材料向指揮部匯報。

  3、事故現場檢測組

  ①依據事故現場的具體情況,進行現場取樣測定。 ②出具事故現場檢測報告。 ③以書面材料向指揮部匯報。

  第三部分監測與預警

  一、預防預警信息

  收集整理常州市近幾年來水污染事故的有關資料并對發生原因進行分析;收集整理佳木斯市近幾年各類水源水質監測數據資料,并進行分析。

  根據《常州市腸道傳染暴發疫情疫區處理工作規范(試行)》將飲水污染事故劃分為三級暴發疫情(詳見工作規范),當發生疫情時,實施相應等級的預警。

  二、分級管理

  飲水污染引起的腸道傳染病暴發疫情和化學污染事故的疫區處理原則實行屬地管理,由區、縣(市)疾控中心和衛生監督所負責本轄區暴發疫情的疫區處理,區疾控中心和衛生監督所適時參加或負責處理,并對區、縣(市)疾控中心和衛生監督所的疫區處理工作予以技術指導和質量抽查。 (一)三級暴發疫情和化學污染以所在各區、縣(市)疾控中心和衛生監督所為主體負責全面調查處理,并及時將暴發疫情處理報告和流行病學調查總結上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疾控中心和衛生監督所。

  (二)二級暴發疫情以所在各區、縣(市)疾控中心和衛生監督所為主體負責全面調查處理,區疾控中心參加調查處理,主要負責技術指導和質量抽查。兩級疾控中心要及時將暴發疫情處理報告和流行病學調查總結上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疾控中心和衛生監督所。

  (三)一級暴發疫情發生在縣(市)的,同二級暴發疫情的分工;一級暴發疫情發生在市區的,以市疾控中心為主體負責全面調查處理,疫情所在地市疾控中心和衛生監督所負責實施具體工作。市疾控中心要及時將暴發疫情處理報告和流行病學調查總結上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四部分應急處置

  一、報告與反饋

  (一)疫情報告

  1.常州市疾控中心要建立健全飲水污染事故引起的腸道傳染病暴發疫情報告登記制度,保證疫情電話暢通,《暴發疫情登記薄》填寫完整,接報疫情處理及時。接報化學污染事故時,要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接報程序執行。

  2.常州市疾控中心接到暴發疫情和化學污染報告后,要立即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監督所報告,并視疫情的分級、發展變化和調查處理的不同階段隨時報告疫情。同時要以最快速度到達現場,夜間或節假日扣除路程所需時間,不超過2小時到達暴發疫情和化學污染現場。

  二、信息反饋

  要及時將有關暴發疫情和化學污染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匯總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暴發疫情和化學污染事件的發布要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部門及個人未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向社會公布。涉及暴發疫情的有關文字資料要按“機密”密級管理。特別重大疫情可根據政府要求提高密級,書面報告要標明密級;在處理暴發疫情時,不得通過模擬信號的對講機、無繩電話、移動電話或公眾場合使用數字移動電話或有線電話敘述暴發疫情的內容。

  三、應急措施

  對重大飲水污染突發事件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停止供水。對集中式供水單位需報同級政府核準后,停止供水;對二次供水單位責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停止供水期間,應解決好居民臨時供水問題,并保證飲水衛生安全。

  (二)清除污染源。根據不同污染源,采取不同的相應措施。

  (三)對供水設施(如水箱、管道等)進行徹底清洗消毒。對供水企業人員進行培訓指導。

  (四)要加強對水質監測檢驗頻次,密切注視水質變化情況。

  (五)對患者應及時送往醫院救治。

  (六)做好居民衛生知識宣傳,教育居民不喝生水,增強居民自我保護意識。

  第五部分事件的解除

  一、飲水污染的原因己查清。水質經檢驗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無新發病例出現。具體參照《常州市腸道傳染病暴發疫情疫區處理工作規范(試行)》。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10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防止和減少農村飲水安全事故的發生,建立緊急情況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搶險和應急處理機制,切實提高保障農村飲水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因突發事件造成農村飲水困難及其造成的損害,確保興寧區農村供水安全,保障農村居民飲水安全。根據興寧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現狀,特制定興寧區農村飲水安全應急預案。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家突發性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用水供水條例》等部門規章和文件,并結合本城區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三)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

  城區政府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飲水安全作為首要任務來抓,建立健全預防預警機制。加強培訓、演練,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鼓勵群眾報告突發性飲水安全事件及其隱患,及時處置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加強供水設施的維護保養和水質的凈化管理工作,根據汛情和天氣變化,做好凈水的儲存和有計劃地供應工作,提高水網、設備等引起停水事故處理和應急搶險能力。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在上級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建立興寧區農村飲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制訂相應的應急預案,確定不同等級的安全事件及其對策,落實應急責任機制。在興寧區農村飲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和協調下,組織開展事故處理、事故搶險、供水恢復、應急救援、維護穩定、恢復生產等各項應急工作。

  3.統籌安排,分工合作

  以城區政府為主體,整合資源,統籌安排各部門應急工作任務,加強協調配合和分工合作,處理好日常業務和應急工作的關系。請求上一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視情況給予協調、指導、技術支持并組織力量全力支援。

  4.快速反應,有效控制

  突發性事件發生以后,興寧區農村飲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應根據應急要求快速作出反應,組織會商,啟動相應預案,有效控制事態蔓延。在供水事故處理和控制中,以保證農村人民群眾的生活用水為重點,采取強有力措施和一切必要手段,把事故范圍和供水事故降到最低程度。

  5.依靠科學,正確決策

  繼續推廣應用新技術,不斷改進新設備,提高設施設備安全運行水平。對已建的供水設施進行全面改造,同時構建靈活可靠的新增管網結構,努力提高管網安全運行水平。

  (四)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興寧區農村飲用水安全突發性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事件包括:

  (1)發生特大旱情,導致飲用水源取水量嚴重不足;

  (2)飲用水源保護地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致使水質不達標;

  (3)地震、洪災、泥石流、火災等自然災害導致供水水源樞紐工程、凈水構筑物、供水工程構筑物、機電設備或輸配水管網遭到破壞;

  (4)爆破、采礦等生產活動或地質變遷等導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

  (5)因人為破壞導致供水安全突發事件;

  (6)其它原因導致飲水困難的。

  二、農村飲水安全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組織機構

  成立興寧區農村飲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如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機構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城區有關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的規定;

  2.及時了解掌握本城區農村飲水重大安全事故情況,指揮、協調和組織重大安全事故的應急工作,根據需要向上級政府和水務、安監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措施;

  3.審定農村飲水重大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制度;

  4.在應急響應時,負責協調公安、水利、環保、衛生防疫、城市管理、醫療救護、教育等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5.組織實施城區范圍內飲水安全事故應急、搶險、排險、搶修、恢復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6.負責指導、督促、檢查農村飲水安全的工作。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興寧區農村飲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設辦公室在城區農業農村局,日常工作主要由城區農業農村局牽頭負責,城區農業農村局及各鎮人員配合落實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是:負責各鎮、村、坡供水突發性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協調指導事發地應急領導機構組織勘察、設計;組織施工力量開展搶險排險、應急加固、恢復重建工作;負責協調應急、氣象、環保、衛生防疫、醫療救護等相關部門組織救援工作;協助技術服務組的有關工作;負責對有潛在隱患的工程進行不定期安全檢查,及時傳達和執行城區政府、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各項決策和指令,并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負責組織應急響應期間媒體導向及新聞發布工作。

  (四)各鎮農村飲水安全組織機構及職責

  各鎮成立相應應急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農村飲水安全突發性事故的處置。主要職責包括:擬定本鎮農村飲水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應急組織體系和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向鎮政府和城區應急領導小組報告事故情況;協調本轄區供水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五)供水單位應急機構及職責

  根據城區政府的搶險應急預案,供水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供水應急機構,制定科學合理的搶險應急工作方案,配備必要的搶修設備及應急隊伍,并定期組織演練。

  三、供水應急事故預防預警

  (一)預防

  1.監控機構

  興寧區農村飲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負責興寧區農村飲水安全事故的監測、檢查、預警工作,設立并公開飲水安全事故報警電話(0771-3290770),多渠道獲取飲水安全信息,對監測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及時向上級領導機構報告。各相關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轄區內飲水安全事故的監測、檢查、預警工作。

  2.信息監測及收集

  對興寧區旱情可能或已經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程度、危害及趨勢等進行全面監測,及時向興寧區農村飲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重大及以上旱災由興寧區農村飲水安全應急辦公室向區委、政府報告;同時啟動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3.水污染信息

  對興寧區飲用水源保護區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水污染事故可能或已經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程度、危害及趨勢等進行全面監測,及時向興寧區農村飲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重大及以上水污染事故由興寧區農村飲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區委、政府報告;同時啟動環境事故應急預案。

  4.供水工程信息

  對興寧區范圍內地震、洪災、泥石流、火災等自然災害或人為破壞導致供水水源樞紐工程、凈水構筑物、供水工程構筑物、機電設備或輸配水管網遭到破壞等事故進行全面監測,發現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廠構筑物、輸配水管網等發生垮塌或人為破壞事件時,及時向上一級應急領導機構報告。

  5.信息報告

  興寧區農村飲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是農村飲水安全日常監測信息和突發性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級報告的責任主體,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報告突發性事件。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詳實,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隨后補報險情。

  (二)預警

  興寧區農村飲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根據信息監測和收集,認真組織討論分析,根據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的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進行預警。預警級別依據農村飲水安全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可控性、影響范圍等因素和發展勢態,一般劃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1.Ⅰ級(特別嚴重):突發事件造成10000人以上飲水不安全的;

  2.Ⅱ級(嚴重):突發事件造成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飲水不安全的;

  3.Ⅲ級(較重):突發事件造成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飲水不安全的;

  4.Ⅳ級(一般):突發事件造成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飲水不安全的。

  (三)預警發布

  預警信息應標明突發農村飲水安全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措施和發布機關等。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突發農村飲水安全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由上級主管部門在主流媒體上發布。

  (四)預警控制

  1.在預警狀態下,興寧區農村飲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立即啟動飲水安全事故應急準備工作,按照應急領導小組的要求,落實各項預警控制措施。

  2.當供水連續在不足狀態下,供水單位缺乏更進一步的有效控制手段,并有可能危及安全供水時,應及時向興寧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研究決定實施特殊時期限水方案。

  3.在水源污染或有人為投毒行為發生時,供水單位值班調度人員應立即停止供水,同時告知所有用戶停止使用,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同時將情況報興寧區農村飲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向城區政府報告,衛生、防疫等相關職能部門立即對水源水質、管網跟蹤檢測、消毒,防止污染面積擴大,并利用消防、灑水車向所涉及的群眾送水。

  4.在供水設施恢復正常運行、污染已解除、管網已消毒、能達到正常供水標準時,興寧區農村飲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經研究決定宣布解除預警狀態。

  四、應急響應

  (一)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出現供水安全事件,供水單位應在半小時內向興寧區農村飲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興寧區人民政府報告,并先期進行處置;興寧區農村飲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獲取信息后,應在1小時內向上一級農村飲水安全應急機構和城區政府報告。興寧區農村飲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本城區區域內事故應急、搶險、排險、搶修、恢復重建等方面的工作。供水單位負責本單位供水突發事件的處置。凡上一級應急預案啟動,下一級預案應隨之自行啟動。事故處理完畢后,由鎮農村飲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報城區政府、城區農業農村局備案。

  (二)方案啟動

  興寧區農村飲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統一協調,啟動農村飲水安全應急預案,動用后備水源,具備條件的開辟新的臨時水源,維持村民基本生活用水。加快農村飲水安全恢復工程的建設。

  (三)宣傳動員

  區委宣傳部除適時報道有關進展情況和農村飲水安全應急事件中的典型經驗、事跡外,要重點做好特別嚴重缺水緊急狀態的工作實施、水資源統一管制和配給及節水限水措施的宣傳報道。由興寧區農村飲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動員城區有關部門,事件發生地群眾積極參與到農村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的建設和管理工作中去。

  (四)響應結束

  當飲水安全突發事件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災區村民飲水恢復正常后,該相應等級的應急響應結束。

  五、供水應急事故措施

  (一)組織措施

  1.組織結構設置

  針對供水工程可能出現的供水事故,供水單位要成立應急供水領導小組,組織人員、設備應對供水突發事件,并處置由供水突發事件引發的其他問題。應急供水領導小組的組織構成,應包括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負責水廠管理、水質處理與檢測、機電設備維護、管網維護搶修、信息化與自控系統、安全生產與保衛等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

  2.職責

  統一組織、統一指揮,供水單位的應急供水領導小組對內協調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機構內部力量,對外協調相關部門,確保應急供水。

  (1)組織協調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機構內部及各相關部門,按照供水應急預案開展應急狀態處置工作;

  (2)根據事故發生類別和狀態,統一部署、組織供水應急預案的實施;

  (3)協調做好恢復生產工作;

  (4)做好宣傳工作,穩定社會秩序和善后工作。

  根據應急供水領導小組組成結構,針對不同事故類型,可以設置包括對外聯絡、水質處理與監測、機電設備及管道搶修、材料供應、后勤保障等若干個應急小組,并明確各應急小組職責、負責人及具體人員。

  (二)工程措施

  1.由持續干旱引起的水源水量不足,長時間無法供水的:

  (1)地下水水源

  ①由供水單位應急供水領導小組將緊急狀態上報城區農業農村局,啟動供水應急預案。各應急小組立即開展各項準備工作,隨時待命;

  ②通知單位和居民做好儲水準備;

  ③關停部分取水設施,分時段取水,分時段生產,控制好調蓄設施工況,方便用戶儲水;

  ④利用啟閉管網中閥門等手段,實行限時、限量、定點供水,確保居民、部隊、學校、醫院、食品加工廠等重點單位用水;限制工業、建筑等行業用水;

  ⑤由鎮政府協調相關部門,出動送水車,為邊遠地區和重點單位送水;

  ⑥原水水量能夠滿足正常供水需求,水質無變化,經監測確認合格后,經上報城區主管部門宣布解除供水應急狀況,盡快恢復生產,加強出廠水水質監測,恢復正常供水。

  ⑦如工業用水水質能基本滿足居民生活用水需求,在緊急情況時可降低生活用水水質,在工業用水管道和居民生活用水之間,以及各個分區管網之間設置連通管,用工業用水管網暫時為生活用水提供必需的用水。

  (2)地表水水源

  當發生地表水水源水量不足時,應科學分析供水應急狀態延續時間,準確計算可調用的引水量。

  ①由供水單位應急供水領導小組將緊急狀態上報城區農業農村局,啟動供水應急預案。各應急小組立即開展各項準備工作,隨時待命;

  ②限制供水工程所屬用水區域農業生產、工業企業用水量,優先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由城區政府或主管部門協調各用水部門之間的用水需求,確保水量優先滿足人飲工程基本供水需求。

  ③加強對原水水質的檢測,防止因水量下降造成的水質變化,甚至污染問題;

  ④通知單位和居民做好儲水準備;

  ⑤實行限時、限量、定點供水,控制好調蓄設施的工況,保證集中供水,方便居民儲水;

  ⑥確保居民、部隊、學校、醫院、食品加工等重點單位用水,限制農業、工業企業、建筑業用水;

  ⑦由鎮政府協調相關部門,出動送水車,為邊遠地區和重點單位送水;

  ⑧原水水量能夠滿足正常供水需求,水質無變化,經監測確認合格后,經指揮部上報縣主管部門宣布解除供水應急狀況,盡快恢復生產,加強出廠水水質監測,恢復正常供水。

  ⑨開通其他供水區域與該用水區域聯通的供水連通管,以臨區用水保證本區用水水量,確保重點單位供水。

  2.水源遭受突發性污染,長時間無法供水

  (1)由城區應急供水領導小組將緊急狀態上報城區政府,啟動供水應急預案。各應急小組立即開展各項準備工作,隨時待命;

  (2)立即停止該水源地取水;

  (3)地下水源遭受污染時,應啟動備用水源或采用地表水作為水源;水庫或引水水源遭受污染時,應啟用備用水源或采用地下水為水源,必要時可由所轄鎮政府協調有關部門調水,并要求上游水庫緊急放水,加大水庫來水量,稀釋污染物;

  (4)及時了解水質污染情況;

  (5)通知單位和居民做好儲水準備;

  (6)降低水廠制水量,利用清水池調劑容量集中時段供水,方便用戶儲水;

  (7)實行限時、限量、定點供水,確保居民、部隊、學校、醫院、食品加工廠等重點單位用水;禁止工業、農業、建筑業等行業用水;

  (8)由鎮政府協調相關部門,出動送水車,為邊遠地區和重點單位送水;

  (9)根據原水污染物性質和濃度,緊急采購或調集污染物處理劑(如粉末活性炭或顆粒狀活性炭)適量開啟主要水源,并按需在水廠濾池加活性炭以吸附污染物,以盡快恢復供水正常狀態;

  (10)打開連通管閥門,啟用臨區水源;

  (11)原水經監測確認合格后,城區主管部門宣布解除供水應急狀況,水廠需盡快恢復生產,加強出廠水水質監測,恢復正常供水。

  3.水廠、主要供水設施遭受破壞,長時間無法供水

  (1)組織搶修人員立即趕赴現場查明原因,調查供水設施破壞情況上報指揮部,緊急組織人力、物力進行搶修;

  (2)啟用備用設備,保證緊急狀態供水;

  (3)通知單位和居民做好儲水準備;

  (4)實行限時、限量、定點供水,限制農業、工業企業、建筑業等的用水;

  (5)由鎮政府協調相關部門,出動送水車,為邊遠地區和重點單位送水;

  (6)打開聯通管道,由臨區臨時供水;

  (7)損壞的原水供應設施、損壞的主要機電設備或信息化及自控設備修復完畢后,經應急供水領導小組上報城區主管部門宣布解除供水應急狀況,水廠盡快恢復正常對外供水。

  4.原水輸水設施、清水輸水管道斷裂、爆管等

  (1)組織搶修人員立即趕赴現場查明原因,調查設備故障情況并上報應急供水領導小組,緊急關閉斷裂相關管道閥門,暫時停止事故區域供水;

  (2)緊急組織人力、物力對故障管段進行搶修;

  (3)迅速調整管網配水,以緩解停水區域用水壓力;

  (4)由鎮政府協調相關部門,出動送水車,為邊遠地區和重點單位送水。

  六、應急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

  興寧區農村飲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應根據飲水安全事件等級,迅速作出反應,組織會商,從組織上保障飲水安全突發事件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

  (二)通信保障

  興寧區農村飲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要設立專門的報警電話,安排人員24小時值守,保證信息及時、準確、快速傳遞。

  (三)資金保障

  城區財政應設立農村飲水安全應急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按照突發事件等級劃分,由應急領導小組報城區政府,申請動用農村飲水安全應急專項資金。

  (四)物資保障

  發生事故時,興寧區農村飲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制定搶險、救援物資調配方案,并報城區消防、公安、交通、應急管理、物資部門制定應急送水及車輛調配方案,由城區政府統一對物資進行調配,城區各部門(消防、公安、交通、應急管理、后勤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確保物資及時供應。供水規模在1000人以上的農村集中供水工程,應當建設適度規模的應急備用水源。

  (五)醫療衛生保障

  當發生人員傷亡或飲水中毒事件后,應急領導小組要在當地政府協調下立即組織醫療衛生技術隊伍,調配醫療衛生專家,根據需要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并調集必需的藥物、醫療器械等物資,支援現場救治和防疫工作。

  (六)交通運輸保障

  緊急情況下由鎮農村飲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組織有關人員,承擔應急期間為農村居民解決臨時性吃水困難送水及供水設備維修等任務,保證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暢通。

  (七)應急搶修隊伍保障

  興寧區供水單位應成立各自的搶險隊伍,單位領導擔任各自的搶險隊長,并將其名單報至興寧區農村飲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當農村飲水安全事故發生后,各搶險隊伍在接到搶修命令后在規定的時間內趕到指定地點待命。

  七、供水應急終止及后期處置

  (一)供水應急終止

  供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和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立即恢復正常供水。同時,根據應急搶險工作的進展情況,按照“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做出應急終止決定。

  (二)后期處置

  1.調查與評估

  供水安全應急終止后一周內,供水單位和鄉鎮供水安全應急機構應向城區農村飲水安全領導小組提交書面總結報告。總結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事故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采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經驗教訓等。鄉鎮應急領導機構要對事故進行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提出改進建議,進一步做好應急工作。

  2.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工作由鎮政府負責。需要自治區、市、城區政府援助的,由鎮政府提出請求,逐級上報,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應急小組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提出解決建議或意見。衛生部門要繼續加強對水質的監測,指導水質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后,才能恢復供水。

  3.獎勵與責任追究

  城區政府對參加農村飲水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在處置工作中有失職、瀆職等行為或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八、附則

  (一)預案的管理和更新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訂、修改和完善或應急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二)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機制,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危害;指導和規范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將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維護社會穩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和環境安全,特制訂本預案。

  第二節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達州市達川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達州市達川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編制本預案。

  第三節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鎮區域內各類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節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輕危害:加強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管理,建立風險防范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防范和處置能力;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

  屬地為主,分級響應: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由鎮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村(社區)分級響應。

  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建立統一領導、分工協作、責任到位的突發水污染事件處置工作機制,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協作,共同應對和處置。

  快速反應,科學應對:建立預警和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確保預警、響應、指揮、處置、善后等環節的緊密銜接,處置手段科學、快速、高效。

  依靠科技,提高素質:采用先進的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及專業人員的作用。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一節組織機構

  指揮長: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副指揮長:鎮宣傳委員、組織委員

  鎮分管環保副鎮長

  成員:鎮環保所、鎮武裝部、鎮應急管辦、轄區派出所、鎮財政所、鎮農業農村服務中心、鎮民政辦、鎮交通運輸辦、鎮住房和城鄉建設辦、鎮衛生院等負責人為鎮突發水污染事件指揮部成員。

  鎮水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鎮環保所),由鎮環保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二節職責分工

  一、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

  組織實施本預案;統一指揮和協調各方面力量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決定全鎮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重大問題;建立健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機制,組織制訂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負責水污染事件應急宣傳工作,統一發布突發水環境事件有關信息;承擔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組織協調突發水污染事件應對工作,制訂有關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預警預測及監測系統;開展應急處置和現場監測人員培訓,組織預案演練活動;承擔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鎮黨建綜合辦: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的信息發布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處理媒體的采訪工作。開展應急新聞報道,做好媒體、記者的組織、管理和引導工作,正確引導輿論。

  鎮綜合辦公室:協助鎮政府領導做好事故處理,事故上報等工作。

  鎮環保所:建立健全快速反應、協調保障應急機制;參與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協調和調查等工作;提供應急處置現場污染物分析監測;負責水質監測和水質變化情況的綜合分析,做好水質變化的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

  鎮武裝部:負責現場的火災撲滅、被困人員搶救等應急搶險,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泄漏范圍的擴大;負責事故現場的局部洗消工作,提供臨時應急用水;協助現場應急人員做好自身防護工作。

  轄區派出所:負責組織、協調道路交通安全事件引發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對事件應急處置中的重要目標、危險區域實施治安警戒或交通道路管制以及人員疏散;對觸犯刑法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立案偵查。

  鎮財政所:保障鎮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救援體系運行經費。

  鎮應急辦:牽頭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和危險化學品引發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救援組織和協調工作;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危險化學品事件的防范工作,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事件引發的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鎮農業農村服務中心:配合制訂重點流域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參與重點流域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根據應急處置需要負責調度相應水資源。負責農藥、化肥等引發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對農作物、水產品等受污染情況進行調查鑒定并協調處理;負責事件中對影響和可能受影響的農作物進行預防、搶救、轉移及善后處置工作。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引發畜禽養殖業的應急處理;對事件中影響和可能受影響的家畜進行預防、搶救、轉移及善后處置等工作。

  鎮民政辦:儲備、管理和調配救濟物資,負責提供設置臨時避難所的物資,保障受害群眾的轉移和處置及安置。

  鎮交通運輸辦:參與交通運輸引發的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救援的組織協調和調查處置工作。

  鎮住房和城鄉建設辦:負責因建設施工事件引發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處置工作。負責協調區突發水污染事件引發的供水水源安全和應急處置工作。

  鎮衛生院:負責事件中受傷、中毒人員醫療救治,組織協調衛生防疫工作,根據應急需要對污染物毒性進行分析,提出控制污染對策建議;為事發地醫療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四、專家組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設立水污染事件專家組,平時提供決策咨詢和工作建議,在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后,對事件的級別確定、應急處置措施、應急準備等提出建議和意見;參與制定、修訂水污染事件處置技術方案;對應急響應提出技術支持與指導等。

  第三節鎮水污染事件現場指揮部

  一、鎮水污染事件現場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本預案啟動后,在水污染事件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應急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部由應急救援組、評估咨詢組、應急監測組、安全保障組、醫療救護組、后勤綜合組、新聞發布組等應急工作組組成。各工作組組長由相關責任單位分管負責人或者現場指揮部指揮長指定責任人擔任。現場指揮部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負總責;對各工作組統一調度;對應急事件迅速做出評估、報告和通報;對應急行動下達指令;對應急處置工作中難以解決的問題或按規定需報告的事項,及時向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報告或請求援助;負責應急事件的新聞發布;指導應急事件善后處理。

  二、鎮水污染事件現場指揮部工作組及其職責

  應急救援組:負責對事件現場按照處置規范及要求進行相應的應急處置、救援或增援。根據水污染事件性質、程度和類型,由現場指揮部指定相關成員單位組成。

  評估咨詢組:對事件危害程度進行分析、判斷、預測,評估應急處置的效果,并提出意見和建議。由水污染事件專家庫專家組成。

  應急監測組:負責對事件現場進行環境監測和提供技術支持;向指揮部提交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類型,由鎮環保所、鎮衛生院、農業農村服務中心等職能單位按照各自職能分別負責。

  安全保障組:負責事故現場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設置安全警戒范圍,控制閑雜人員進入事故現場;負責事故現場的道路暢通;負責指揮事故現場及周圍的交通秩序;如果事故危及周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及時疏散現場人員。由派出所負責。

  醫療救護組:負責緊急處理救治受傷、中毒的工作人員和群眾,必要時將傷員送至醫院進行治療。由鎮衛生院負責。

  輿論網情組:負責對應急事件的宣傳、新聞發布和媒體采訪接待。由鎮黨委負責。

  后勤綜合組:負責保障應急處置所需的救援物品、器材以及通信、交通、電力、供水等正常運行。根據水污染事件性質和類型,由現場指揮部指定相關單位負責。

  第三章預警和預防機制

  第一節信息監測與報告

  一、鎮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成員單位對

  環境信息、突發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危險化學品儲運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等開展綜合分析,對可能發生的突發水污染事件進行風險評估和整理傳報。

  二、指揮部成員單位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鎮環保所負責各種環境污染造成的水污染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鎮交通運輸辦負責水污染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派出所負責交通事件、自然災害、人為破壞、恐怖活動等產生的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三、鎮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及時將較大以上突發水污染事件預警信息報告區人民政府、區生態環境局及其他有關部門。

  第二節預警行動

  一、開展污染源調查。開展對產生、貯存、運輸、銷毀廢棄化學品的`普查,掌握全鎮涉水企業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分布情況。了解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

  二、開展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三、接警:大堰鎮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接警電話:0818-3564050(設在大堰鎮綜合辦公室),并對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的發生和接受、行動指令的發出和接受做好相應的記錄,無法及時記錄的應事后追記。

  四、處警:接到報警電話后,及時對事故情況進行核實,召集相關專家進行分析評估,研究確定應對方案;上報鎮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并發布預警信息。

  針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區域,立即處置污染源,防止危害、污染和事態擴大。指令各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妥善安置。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防范準備。

  第三節預警支持系統

  一、鎮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設置多種通訊方式,隨時保持聯系。

  二、建立全鎮重點涉水企業污染源數據庫、應急預案管理系統、應急救援隊伍管理系統,確保應急處置行動的準確、高效。

  三、鎮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保持與專家庫各成員的密切聯系。

  第四節預警級別及發布

  按照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突發水污染事件預警級別分為四級,由低到高分別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藍色預警由區人民政府發布,黃色預警由市人民政府發布,橙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發布,紅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發布。

  預警級別確定后,除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保密外,由確定預警級別的同級人民政府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及時向社會發布,并做好隨時啟動應急預案的準備。

  第四章應急響應

  第一節分級響應機制

  按照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分為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級)、較大水污染事件(Ⅲ級)、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級)和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級)等四級。

  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般水污染事件:

  發生3人以下死亡,或因水污染事件造成人員中毒(重傷)的;

  2.因水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二、較大水污染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水污染事件:

  發生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的;

  2.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鎮、村飲用水水源污染,影響安全供水的;

  3.因水污染事件造成跨地市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的。

  三、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重大水污染事件:

  1.發生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的;

  2.因水污染事件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件導致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的;

  4.因水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庫等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四、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特大水污染事件:

  1.發生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含100人)以上的;

  2.因水污染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嚴重影響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的;

  3.因水污染事件導致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的;

  4.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嚴重影響生產、生活供水的;

  5.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污染水體并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各級政府應急領導小組應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市生態環境局、水務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支援。

  第二節應急響應行動

  一、Ⅳ級響應

  1.事發地鎮人民政府相應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區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

  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保持與省環境應急機構和事發地縣(市、區)水污染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及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訊聯絡,及時掌握事件動態情況,并提供技術支持。

  二、Ⅲ級響應

  1.市及事發地鎮人民政府相應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報告,由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向省環境應急機構、省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

  2.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保持與省環境應急機構和事發地水污染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及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訊聯絡,及時掌握事件動態情況。

  3.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分析情況,派出相應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并為縣(市、區)水污染應急指揮機構或相關專業應急部門提供技術支持。必要時,請求省環境應急機構組織有關專家分析情況,派出相關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與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并為市、縣(市、區)水污染應急指揮機構或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三、Ⅱ級響應

  1.市及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立即報告省環境應急機構。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向事發地縣(市、區)派出相關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實施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成員單位啟動具體行動方案。

  2.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報請省環境應急機構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需要,報請省環境應急機構派出相應應急處置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支援、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4.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及時向省環境應急機構、省人民政府、省生態環境廳、省人民政府、國家生態環境部報告突發區水污染事件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

  四、Ⅰ級響應

  1.市及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立即報告省環境應急機構。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向事發地縣(市、區)派出相關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實施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成員單位啟動具體行動方案。

  2.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報請省環境應急機構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需要,報請省環境應急機構派出相應應急處置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支援、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4.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及時向省環境應急機構、省人民政府、省生態環境廳、省人民政府、國家生態環境部報告突發水污染事件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對不能有效處置或者影響毗鄰省(區)的特別重大環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報告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啟動國家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三節信息報送與處理

  一、突發水污染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水污染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發現突發水污染事件后,應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負責確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單位,在確認重大(Ⅱ級)水污染事件后,1小時內報告省級相關主管部門,特別重大(Ⅰ級)水污染事件立即報告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并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二、突發水污染事件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后起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

  初報可先用電話直接報告后再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的方式,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含電子文檔)的方式,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三、特殊情況的信息處理

  1.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通過達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2.需要國際社會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報告省人民政府,按照相應規定及程序組織實施。

  第四節指揮和協調

  一、指揮和協調機制

  現場指揮部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情況通知事件所在地和毗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各應急機構接到事件信息通報后,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應急處置行動。現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在當地政府的協調指揮下實施先期處置,控制或切斷污染源,控制事件態勢,并防止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組織有關專家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并對事件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提出相應的對策意見。

  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的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現場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生態環境、交通、水務等有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現場指揮部參考。

  二、現場指揮部協調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包括: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協調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第五節應急環境監測

  一、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現場的情況,現場指揮部指示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或市環境監測機構及時、準確地確定與監測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和污染物擴散范圍;

  二、根據監測結果,組織綜合分析突發水污染事件污染變化情況,預測并報告事件的發展趨勢,為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三、對現場監測技術上有困難的監測項目應及時向上級環境監測部門報告,請求增援;

  第六節應急處置

  一、現場應急處置主要依靠當地應急救援、處置力量。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后,現場指揮部應立即組織開展對中毒或受傷人員進行搶救,設立現場警戒區,疏散現場人員。

  二、在開展人員救助的同時,對現場泄露、排放的危險品、污染物立即進行消除、轉移等安全控制,防止進一步擴散。

  三、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按水污染事件的類型和性質,分別由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其職責,在指揮部的指揮下組織實施。

  第七節安全防護

  一、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應急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水污染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事發現場的程序。

  二、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性質、特點,向群眾告知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情況,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第八節事件通報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認為本轄區內發生的突發水污染事件可能涉及或影響毗鄰轄區的,應及時將情況通報相關地區,并上報上級人民政府。

  第九節信息發布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對外發布一般突發水污染事件信息,較大、重大、特大水污染事件的信息報區人民政府決定后發布。

  第十節應急終止

  一、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應急終止: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級別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排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徹底消除,且無繼發的可能。

  4.事件現場的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

  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二、應急終止的程序

  現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批準。

  現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應急狀態終止后,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應根據上級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三、應急終止后的行動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及水污染事件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再次發生;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召集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對事件進行總結,在應急終止后上報。

  第五章后期處置

  第一節善后處置

  應急救援行動結束后,當地政府負責撤離人員的安置和應急狀態解除后組織撤離人員返回,督促事故企業做好事故死傷人員的善后處理工作和組織對水污染物進行收集、清理與處置。

  第二節社會救助

  一、鎮民政辦根據災區救濟需要,負責組織開展賑災募捐活動。

  二、各相關保險公司應及時定損理賠;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足額支付參保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三節分析評估

  一、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對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及時予以總結,并作出科學評價,報告區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二、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進行檢查和指導,對突發水污染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急處置能力進行考評。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一節通信與信息保障

  事故現場指揮部與應急指揮機構及各單位、事故企業、各應急救援小組之間應保持通信與信息暢通。盡量利用現有通信資源,當現有通信能力不能滿足要求時,可以啟動備用通信手段,必要時,動用國家救災通信保障系統。

  第二節物資設備保障

  各單位在利用現有水污染事件應急物資、裝備、設施的基礎上,根據應急工作需要,配備和更新本部門水污染事件應急物資裝備;各級政府按預案要求儲備有關重要物資。

  第三節資金保障

  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保障資金由鎮財政局按照有關財政應急保障規定給予安排和撥付。

  第四節技術保障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組建應急救援專家咨詢組,提供多種聯系方式。建立相應的數據庫,為應急響應行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

  第五節宣傳、培訓和演習

  一、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通過各種形式,向公眾開展水污染應急預防知識和自救技能宣傳。

  二、定期開展水污染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人員培訓,邀請有關專家舉辦專題講座,提高水污染事件應急能力,提高事件預警、應急響應的組織指揮、部門協調、現場控制、緊急救援的應對能力。

  三、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照本預案要求,定期組織成員單位進行水污染應急實戰聯合演習,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第六節監督檢查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鎮政府應急辦負責對預案實施全過程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包括相應的保障應急措施到位情況、培訓和演練情況、公眾信息交流和宣傳教育情況等。

  第七章附則

  第一節預案管理與更新

  根據本預案對水污染事件的適用情況,及國家法律、法規的修改情況,對本預案及時進行修訂補充,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

  第二節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不服從上級命令和指揮,臨陣脫逃或阻礙應急處置行動,擾亂社會秩序、謊報情況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和法規,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給予黨紀、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節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經鎮人民政府批準后,由鎮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鎮環保所負責解釋。

  第四節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12

  為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進一步做好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迅速查明水污染事故的原因并及時有效地控制疫情,保證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應急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保護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制定將茶溪中學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一、組織機構

  (一)領導小組

  組長:康斌(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

  副組長:肖清華蔡園新成員:全體教師

  (二)應急處理分隊

  1、第一小分隊:康斌吳料華康松香

  2、第二小分隊:肖清華蔡園新陽詩慧

  (三)信息和后勤保障組:羅慧芳曹孜

  二、應急處理

  (一)接到報告

  1、接到水污染突發事件報告時,認真填寫《水污染事故報告登記表》,記錄污染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污染范圍,人員發病情況等。

  2、向相關領導報告

  接報人在接到疑似水污染事件的報告后立即核實后向局領導匯報,準備應急處置工作。

  3、出發前準備夜間及節假日:

  (1)行政值班人員報告情況后根據領導指示,通知相關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調查及監督檢查工作;同時通知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到現場采樣。

  (2)接到通知的監督員立即攜帶處理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相關文書及快速檢驗設備趕赴現場進行調查及監督檢查工作。

  工作日期間:

  (1)衛生監督所相關科室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調查及監督工作;同時通知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到現場采樣。

  (2)監督員攜帶處理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相關文書及快速檢驗設備趕赴現場,開展調查及監督檢查工作。

  設備:

  1、攜帶應急處理箱。

  2、攜帶采樣瓶(理化指標)、余氯比色劑、生活飲用水快速檢測設備。

  (二)現場調查

  衛生監督員應在接到通知后30分鐘內趕赴現場,有效控制現場并進行衛生學調查。

  調查內容:

  1、流行病學調查:

  (1)首先了解水污染事件的基本情況:請有關人員簡單介紹主要臨床表現,有無危重病人,飲水情況等,根據情況安排進行調查。

  (2)積極協助救治病人,提供救治建議。

  (3)詳細了解發病及與發病有關情況,填寫《水污染事件個案調查表》。調查表要填寫完全,記錄詳細,被調查人簽字。

  2、現場衛生學調查:

  先進行水質快速檢驗,測定水中余氯含量,三氮含量,根據結果進行初步判定,同時了解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管網布設、供水設施近期的使用情況,查找污染來源、污染途徑及污染物名稱、性質和含量等。如初步判定為化學性污染,應了解水源周圍工業布局,進一步確定污染物,了解其數量、途徑及發生時間;如初步判定為生物性污染,應重點了解水源周圍醫院、廁所、污水排放情況及飲用水管道走向情況等。以上情況均應以現場檢查筆錄或調查筆錄的形式進行記錄。

  (三)水污染事件采樣:

  采集水樣時在水源的進水口、出水口、管網末梢平均布點,采集對照水樣,以確定污染的范圍。注意事項:

  (1)采樣量不受常規數量的限制;

  (2)懷疑細菌性污染時必須無菌采樣(由縣疾控中心提供采樣容器)。

  (3)采樣記錄要詳細,并經被采樣人簽字確認封存送檢;(4)樣品應及時送檢。在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送檢時,認真填寫委托書、送檢單。

  (5)采樣過程中,一組采樣容器采集同一件樣品標注一個號碼。

  (四)在實際工作中,上述調查可以交叉進行,不同調查部分獲得的信息要及時交流,便及時發現調查中的遺漏,隨時進行補充。

  三、行政控制

  根據流行病學調查結果,采取必要的臨時控制措施,包括:

  1、責令停止供水(停止供水時間由污染責任單位采取措施解決臨時供水,停止公共供水必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2、封閉供水設施,責令清洗消毒;

  3、責令控制排除污染源;

  4、封存有關供水設備及用品;

  5、勸阻居民不要飲用被污染的水質;

  6、污染原因解除,連續兩次監測結果已確認完全符合生活飲用水標準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及時恢復供水;

  7、水質恢復正常后,公告公民及時解除控制。

  四、分析與報告

  (一)初步調查報告

  對于值班期間的水污染事件,主班人員最遲于次日上午10時之前,寫出初步調查報告,報縣衛生局及縣衛生監督所。對于上班期間的水污染事件,調查人員于當日寫出初步調查報告,送主管所長審閱,審閱無誤后由調查人員交綜合辦公室報縣衛生局及縣衛生監督所。構成水污染事件,按規定進行報告,同時填寫《飲用水污染件信息報告卡》初步調查報告的內容包括:

  1、水污染事件發生經過;

  2、臨床資料分析;

  3、流行病學分析;

  4、現場檢查情況;

  5、采樣情況;

  6、控制情況;

  7、初步印象。

  (二)確認

  1、確認水污染事件需由主管所長召集包括主管所長、參與調查的監督人員,進行討論確認,由調查人員負責寫出討論意見,由參與討論人員簽名。

  2、上述人員無法確認的,由主管所長召集本所有關專業人員進行討論確認,必要時可請3名專家進行討論確認。由相關科室人員負責寫出討論意見,由參與討論人員簽名。

  (三)調查終結報告調查人員在水污染事件經確認后的2天內寫出調查終結報告,終結報告基本內容:

  1、水污染事件發生經過;

  2、臨床資料分析;

  3、流行病學分析;

  4、現場檢查情況;

  5、采樣情況及實驗室檢驗結果;

  6、調查結論;

  7、處理意見

  調查終結報告由衛生監督所主管所長審閱無誤后由調查人員填寫《飲用水污染件信息報告卡》。

  (四)結果上報

  衛生監督所將《飲用水污染件信息報告卡》和調查終結報告一并報局辦公室,同時負責網上填寫《飲用水污染件信息報告卡》。

  (五)資料歸檔

  水污染事件涉及到衛生行政處罰的,按照行政處罰案卷的相關要求進行歸檔;不涉及到處罰的,也應該按照下列內容進行歸檔:

  1、水污染事故報告登記表;

  2、水污染事故個案調查登記表;

  3、樣品采樣記錄;

  4、檢測報告;

  5、初步調查報告;

  6、討論意見記錄

  7、調查終結報告;

  8、飲用水污染件信息報告卡;

  9、其他相關文書。

  五、組織分工及物資儲備

  1、衛生監督所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的調查處理。

  2、衛生監督所要配備現場快速檢測設備及儀器應急用診斷試劑、消毒滅菌藥械等物資。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13

  一、應急預案總綱

  1、制訂目的

  為有效防止供水安全事故發生,在緊急情況下快速、有效地搶險和應急處理,確保本供水工程供水安全,制定應急預案。

  2、工作原則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供水工程安全巡查工作,突出預防和控制措施,有效防止供水安全事故發生。

  (2)統一指揮,保證重點。以保證本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范圍內的群眾生活用水為核心,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和一切必要手段,把供水可能發生的事故降到最低程度。

  (3)以人為本,確保供水預防為主,把保障群眾的生命健康和飲水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建立健全預防預警機制。

  3、預案制訂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

  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應對和處理本飲水安全工程出現突發狀況,對供水范圍內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構成重大影響和嚴重危脅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應急事故。

  5、統籌安排,應急上報工作

  (1)建立供水24小時輪流值班監督機制

  (2)成立應急小組

  分管鎮長為組長,運行管理單位負責人為副組長,各崗位人員為組員。

  小組人員名單見附表。

  6、預警機制

  (1)突發狀況發生時,要求供水單位管理人員立即停止供水,并立即告知各用水戶停止使用,同時及時將情況上報給山川鄉人民政府和縣相關部門。

  (2)經過安全處理,解除預警狀態后再正常供水。

  7、事故處置

  發生事故后,按照事故態勢,及時上報上級領導部門,由國家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肇事者進行嚴懲。同時管理人員要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以進一步提高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識。

  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本預案適用范圍

  (1)重大以上人身傷亡事故,即發生1人(含)以上人員死亡或3人(含)以上重傷事故。

  (2)重大(含)以上火災、燃爆、泄露事故。

  (3)區域性中斷供水事故。

  (4)電氣設備和水質惡變事故。

  (5)因自然災害影響生產和供水危及安全的情況。

  (6)罷工、怠工、聚眾鬧事等影響正常工作生產秩序的事件。

  (7)其他影響正常生產、危及安全、危及穩定的突發事件。

  2、處置突發事件組織領導機構

  (1)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結構——分管鄉長為組長,單位負責人為副組長,各崗位人員為組員。

  (2)若遇人員變更,應及時調整和充實人員。

  3、處置突發事件程序

  (1)發生突發事件,各崗位人員應在發現之時5分鐘內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在10分鐘內向上級報告。應急領導小組在接到報告后,最快時間迅速趕到現場。涉及消防、治安、救護的應同時向有關方面報警。向上級報告的內容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影響范圍及所采取的應急措施。

  (2)成立現場指揮部

  凡接到報告,應急事件領導小組在最短時間內成立處置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由以下5部分組成:

  ①負責全面工作的指揮人員

  ②決定技術措施的專家

  ③對外聯絡,協調人員

  ④后勤保障人員

  ⑤事故分析調查人員

  (3)確定處置方案

  處置突發事件,關鍵在于迅速消滅事故,排除隱患或平息事態,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同時做好詳細記錄和有關人員簽字。確定的處置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①處置的基本措施或主要措施

  ②人力、設備的數量及布局

  ③人力集結,設備到位的時間與地點

  ④需要外界配合的工作和需要協助外界開展的工作

  ⑤警戒范圍

  ⑥疏散方向

  ⑦后勤保障措施

  (4)實施處置

  根據分工,各負其責,相互協調,完成各自的任務。現場指揮部及時掌握各分工范圍內的工作進展,銜接好各環節、各階段的工作。

  三、水質突發性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為預防突發性水質事件(若源水污染,人為投毒等情況)出現而造成出廠水質不合格,給用水農村居民的身體健康帶來危害,制定《水質突發性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作為水質突發惡變時的處理原則和程序。

  1、當班和值班人員必須掌握水質的變化情況。若發現源水水質異常時,及時提出處理意見,運行崗位人員結合意見進行處理。若處理無明顯效果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匯報,同時降壓供水。

  2、當班和值班人員發現源水水質惡變,則要求停止進水。若發現惡水已經進入清水池,則停止供水進行排放和清洗。發生上述情況時,單位負責人及時上報。化驗工程留足惡水水樣,以備分析。

  3、發生源水嚴重污染時,水質檢測員協助查明水源污染原因,并對源水水質進行監測,上報單位負責人要求進行水質檢測。

  4、污染消失源水正常后恢復進水,24小時內加強水質監測密度并做好記錄,以防水質再次惡變。

  5、48小時內無法恢復供水的要利用送水車及消防車采取集中供水。

  6、若發現人為破壞(如投毒等),水質受到污染情況,各有關人員在按上述應急程序處理的同時,保護現場,及時通知公安局等相關職能部門,配合工作。

  天荒坪鎮派出所電話:

  7、如有關人員處理不力、失職而造成事故,將根據具體情況按相關規章予以處理。

  四、水源水污染應急預案

  為進一步加強對水源水污染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上游污水對供水站的危害影響,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結合供水站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1、水污染防治應急小組,分管鄉長為組長,單位負責人為副組長,各崗位人員為組員。防治應急小組全權負責實施單位水污染防治應急監控和救援等工作。

  2、職責工作內容:

  (1)單位負責人:負責調度技術力量對水污染實施緊急監控和處理,負責水污染宣傳、報道工作,引導正確的輿論導向,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2)各崗位人員:對本崗位的安全職責負責。制定實施相關應急預案,及時上報各崗位水污染控制措施落實情況,確保措施到位,責任到人。

  3、應急措施

  (1)污水來臨前措施

  檢驗員對水源水和出廠水質要提高監測頻次,通知運行崗位人員在污水到達之前盡可能多備水量。

  運行崗位人員按照化驗室的通知開足馬力制水,以備急用。

  及時向鄉政府等相關部門匯報情況,征得上級有關部門同意,向用水戶提前發出預警,爭取必要措施,做好防范工作。

  (2)污水過境時措施

  檢驗員對水源水繼續不斷監測,高度關注污水過境時的水質動態變化,加強水質監測,將監測資料報送應急小組。

  運行崗位人員要立即啟動應急方案,必要時減少或停止供水站的生產,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3)水污染的影響基本結束后,經得上級有關部門同意,由應急小組宣布應急狀態結束,恢復人民生活和工農業生產的正常秩序。

  4、污染處理方法

  (1)如果污染物可吸附的,取用活性炭處理,如機油、柴油、苯等。

  (2)如果污染物是可氧化的,取用高錳酸鉀。

  (3)如果是酸堿污染,取用酸堿調節辦法。

  (4)如果污染源為病毒傳染性的,取用消毒方法,加強投氯或相應的消毒方法。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14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師生飲用水衛生,保障師生的飲水安全,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全力遏制和杜絕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的發生,同時為了積極、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時控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調查、現場處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對人體危害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秩序,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等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在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下,特制定我校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一、目的

  在發生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時,能及時控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調查、現場處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對人體危害和經濟損失,維護穩定。

  二、成立應急處理領導小組

  為加強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實施應急處理,成立學校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

  組 長:劉源

  副組長:張獻奇陶華武國兆

  成 員:周士鋒、朱永興、袁社鋒

  主要職責:負責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時,及時啟動

  應急處理預案,對事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部署協調應急救援工作,協調各處室與各級部職責范圍內的工作,積極配合各個相關部門對學校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開展的各項調查、處理、救援等工作。

  必要時可根據具體情況成立調查協助組、人員救治協助組、后勤保障組等,并根據實際制定相應的職責。

  三、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

  1.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后,學校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緊急組織有關工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迅速開展現場調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種類、性狀、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圍及接觸人群身體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擴散趨勢,并據此提出科學、行之有效的緊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質監測方案,科學采集水樣和檢測,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進行動態水質監測,及時掌握水質污染程度、污染趨勢、水質動態變化規律,為進一步確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復供水提供科學依據。

  3.當出現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裝水質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衛生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證水質衛生安全質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臨時供水途徑,以保證飲用者正常生活飲用水問題,避免和減少水污染對飲用者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

  4.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后,應依法立即、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水污染事故狀況,配合衛生監督部門開展有關調查、配合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開展水質監測,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在衛生監督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針對水污染環節和污染原因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態進一步的蔓延和擴大,嚴防水污染事故再次發生。

  5.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復供水前,必須重新進行自備水源水或二次供水水質檢測,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后方可供水,并公示師生,及時解除控制。

  6.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后,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完成調查、控制、處理,并形成書面材料(內容包括事故經過、現場調查檢測結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處理經過、效果、存在問題及建議等),按時逐級上報。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15

  根據上級有關部門對學校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工作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本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特制定我校生活飲用水污染應急預案。

  一、應急領導小組人員及分工:

  組長:XXX

  副組長:XXX

  成員:XXX XXX XXXX

  二、活飲用水日常管理:

  1、學校學生生活飲用水及自備水源,應經當地疾控中心水源水質監測合格后,方可作為供水水源。

  2、由專人負責抽水、燒水、供水、消毒及管理設備設施。抽水房上鎖,對學校飲用水設施進行必要的保養,以確保供水設施的完好正常使用。定時對飲水設施進行衛生清理和消毒。學校的自來水供水蓄水池每學期至少進行一次清洗,每年至少采水樣送疾控中心檢測一次。

  3、開水房鍋灶每次使用前必須進行清洗,保溫桶每日使用前進行清洗和消毒方能使用,并做好記錄。開水須燒開達到100℃,提供給學生直接飲用的開水應降溫到50-60℃后才提供飲用,開水桶應上鎖,確保學生安全。

  4、飲用水管理員負責每日對自備水質進行監測:通過目測、鼻嗅、口嘗和簡單的化學試紙測定等手段,監測學校水質是否有變化。

  三、事故報告:

  1、學校疑似飲用水污染事故突發后,飲用水管理員或當事人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阻止其他任何人使用),立即報告校長并保留水樣。

  2、校長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通知其它安全領導小組成員趕到現場進行初步確認。

  3、事故初步確認后,校長在10分鐘內向縣教育局、疾控中心(鄉鎮衛生所、)鎮政府等上級相關部門報告。

  四、應急處理:

  1、在校長向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領導小組副組長立即組織對校內已經飲用過污染水的師生進行清理,小組成員對水源、設施、現場等進行保護,維持秩序。

  2、班主任按副組長指揮組織飲用過污染水的學生到指定地點休息、觀察,等候醫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如有學生出現異常癥狀,由小組成員進行初步處理;小組成員和班主任協助醫務人員進行緊急救護。

  4、小組成員負責協同其它教師聯系家長并組織學生在教室休息或自習。

  5、小組成員負責接待到校家長,并進行安撫、慰問。

  6、由華建國聯系干凈水源到學校,以滿足師生正常的飲水、生活需求。

  五、善后處理:

  1、成立善后處理工作小組,安排行政和教師對受害人員家屬進行慰問安撫。

  2、領導小組協調各方面關系,協助相關部門查找污染原因,積極配合專業部門人士消除污染,盡早恢復學校正常用水。

  3、正確接待媒體,有效避免負面報道。

  5、小組成員負責接待到校家長,并進行安撫、慰問。

  6、由華建國聯系干凈水源到學校,以滿足師生正常的飲水、生活需求。

  五、善后處理:

  1、成立善后處理工作小組,安排行政和教師對受害人員家屬進行慰問安撫。

  2、領導小組協調各方面關系,協助相關部門查找污染原因,積極配合專業部門人士消除污染,盡早恢復學校正常用水。

  3、正確接待媒體,有效避免負面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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