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用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范文(通用5篇)
在平平淡淡的學習、工作、生活中,難免會突發一些事故,為了避免事情往更壞的方向發展,就常常需要事先準備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該怎么編制才好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生活用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范文(通用5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生活用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1
1 總則
1.1 目的和依據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范各地做好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衛生應急處置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正常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XX〕17號)》《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云政發〔20XX〕3號)》、《云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規定,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1.2 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指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是指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等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生活飲用水,導致水質不達標,造成生活飲用水無法飲用、中毒、傳染病流行,影響公眾健康和社會正常秩序的事件。
本預案適用于云南省行政區域內突然發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損害,嚴重影響社會正常秩序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預防和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1.3 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防范意識,落實各項防范和應對準備措施,加強對生活飲用水的日常衛生監督工作,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可能引發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因素及時進行監督、監測、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衛生應急處置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有關醫療衛生機構按照本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的技術工作。
(3)依法規范,措施果斷。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完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體系,建立健全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工作制度,及時、有效地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和可能發生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進行監督、監測、預警、報告和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4)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要重視開展預防和處置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科研和培訓,為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提供科技保障。各有關機構要通力合作、資源共享,有效預防和處置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
1.4 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分級
特別重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Ⅰ級):影響特別重大,由國家衛計委依據有關規定確定。
重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Ⅱ級):因重要河流、湖泊、水庫等水源污染導致日供水能力10萬立方米以上供水企業出廠水水質不達標,使供水區域內經濟、社會生活等受到重大影響;因生活飲用水污染,造成中毒、傳染病流行,人數超過100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國家衛生計生部門認定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
較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Ⅲ級):因水源污染導致日供水能力1萬立方米以上供水企業出廠水水質不達標,使供水區域內經濟、社會生活等受到較大影響;因生活飲用水污染,造成中毒、傳染病流行,人數超過10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一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Ⅳ級):因水源污染導致日供水能力1萬立方米以下供水企業出廠水水質不達標,使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等受到一定影響;因生活飲用水污染,造成中毒、傳染病流行,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
2 衛生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衛生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云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的規定,省衛生計生委成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應急領導小組”),負責處置發生在云南省的特別重大和重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根據工作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的建議。
應急領導小組由省衛生計生委主任任組長,分管副主任任副組長,成員由委辦公室、規財處、應急辦、疾控局、醫政醫管處、食品處、藥政處、宣傳處、中醫傳承處、省疾控中心、省衛生監督局等負責人組成。應急領導小組下設綜合協調組、醫療救治組、疾病預防控制組、宣傳報道組及后勤保障組等。疾控局負責飲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委應急辦,具體負責飲用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協調工作。
州(市)、縣(市、區)衛生計生委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成立本級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分別負責轄區內較大、一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應急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按照有關規定和指令,啟動衛生應急響應;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原則,依法統一組織、指揮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衛生應急處置工作;向本級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提出終止衛生應急響應的建議;組建與完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監測和預警系統;制定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演練;組織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按規定對外發布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的有關信息。
2.2 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
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時,根據衛生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可在事發現場設立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由現場最高衛生計生委負責人擔任指揮。負責指揮、協調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2.3 衛生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在應急領導小組和現場指揮部的領導和指揮下,承擔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衛生監督、現場調查、監測檢驗、預防控制和醫療救治等工作。
2.3.1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2.3.1.1 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協助或負責特別重大、重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采集水樣及其他有關樣品并檢測,及時確定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原因及危險因素,并及時將結果報送或通報應急領導小組或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
(2)建立生活飲用水水質與污染事件檢測實驗室,負責生活飲用水水質檢測和污染事件的應急檢測、病因學診斷、溯源及實驗室質量控制;
(3)儲備常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檢驗標準品、中毒標準菌株和診斷試劑等,并使其處于良好狀態,確保隨時可投入正常使用;
(4)開展預防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健康教育工作;
(5)負責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6)指導開展水質和介水傳染病的監測,并按規定進行網絡直報。
2.3.1.2 州(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較大、一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現場采樣及實驗室檢測工作,及時確定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原因及危險因素,并及時將結果報送當地應急領導小組或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
(2)建立生活飲用水水質與污染事件常規檢測實驗室,負責生活飲用水水質檢測和污染事件的病因學檢測;
(3)開展預防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健康教育,提高社會和公眾防范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意識;
(4)開展水質和水性疾病的監測,并按規定進行網絡直報。
2.3.2 衛生計生監督機構
2.3.2.1 省衛生計生監督機構
(1)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協助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特別重大、重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提出采取控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2)在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落實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各項措施情況的督查;
(3)加強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的經常性衛生監督,規范其生產經營行為,消除隱患,防范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發生;
(4)建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專業隊伍,制定相關應急技術方案,配備應急儀器設備,保證應急工作的正常開展;
(5)組織開展全省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的業務培訓和演練,為基層衛生計生監督機構開展衛生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
(6)收集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案例,定期進行匯總分析,并報送省衛生計生委。
2.3.2.2 州(市)、縣(市、區)衛生計生監督機構
(1)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協助本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調查轄區內較大、一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中的違法行為,提出采取臨時控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2)在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查;
(3)加強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開展對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的經常性衛生監督,規范其生產經營行為,消除隱患,防范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發生;
(4)建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隊伍,制定相關衛生應急預案,組織培訓和演練,配備和完善應急處置儀器設備,保證應急處置工作的正常開展;
(5)定期進行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案例匯總分析,分別報送本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上級衛生計生監督機構。
2.3.3 醫療機構
各級醫療機構負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或疑似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引起的中毒患者、介水傳染病患者和其他患者的醫療救治和報告工作;實行首診負責制,建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醫療救治記錄檔案;配備必要的抗菌、解毒藥品和搶救設備;一旦接診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或疑似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引起的中毒或介水傳染病患者,應在最短的時間內,組織技術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盡可能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健康損害;采集和保留病人的吐瀉物、血、尿和剩余食物等臨床標本,協助做好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病因分析和診斷。
3 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
省、州(市)、縣疾控預防機構建立統一的生活飲用水水質和水性疾病的監測、預警和報告網絡體系,適時建立生活飲用水水質在線監測系統。包括:監測報告網絡和實驗室監測網絡。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部署,結合本地實際,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監督和管理,確保監測質量,及時將監測結果報本級衛生行政部門。
3.2 預警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生活飲用水監測等有關信息,分析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特點及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預警。
3.3 報告
3.3.1 責任報告單位
(1)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發生單位、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生活飲用水使用單位。
(2)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3)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3.3.2 責任報告人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衛生技術人員,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單位、供水單位的工作人員、生活飲用水使用人。
3.3.3 報告時限和程序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及個人發現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及時采取措施,指定機構進行網絡直報,并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時,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直接向省衛生計生委報告,并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3.3.4 報告內容
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
報告的主要內容: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時間、地點、單位、污染范圍、受影響的供水人群、中毒(患病)人數、主要臨床癥狀、可疑污染物、事件原因的判定、危害程度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決的問題和要求等。
3.3.5 報告方式
通過傳真、電話報告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絡直報。
4 應急響應和終止
4.1 應急響應
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時,事發地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迅速啟動衛生應急預案,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及時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成立聯防聯控機制,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有效控制事態發展。同時及時報送相關信息,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處置需要,提供支持。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要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按照邊搶救、邊調查、邊處置、邊核實的原則,具體負責實施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病人的醫療救治,事件的調查、取證、控制和查處,中毒原因分析推斷等工作,并隨時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的進展情況。
4.1.1 現場調查和處置
4.1.1.1 接報和應急準備
(1)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發現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或因生活飲用水污染出現中毒和傳染病病例,以及發生可能造成生活飲用水污染的事件時,應及時向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2)接到報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詳細記錄和核實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過程和事件的影響情況(用戶的反映、生活飲用水水質情況、飲用者的健康狀況);患者的主要癥狀和表現;發病人數和死亡人數;病人救治情況(在家人數、住院人數);報告者姓名、地址、單位、聯系方式等。詳細記錄和核實后,按本預案規定的程序和時限進行報告。
(3)接到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報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立即安排醫療衛生機構派出相關專業人員,攜帶應急采樣檢測器材、衛生計生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器材、醫療救治設備等趕赴事件現場。同時做好樣品檢測準備工作,如懷疑涉及食品或傳染病突發事件的,應通知相關專業人員參加。
4.1.1.2 現場調查
(1)相關專業人員到達現場后,應迅速調查了解現場的基本情況、事件發生的過程、產生的后果以及已采取的措施,根據事件的發生發展情況,開展現場調查,采取控制措施。
(2)現場調查內容:
①事件發生的地點、時間、原因、過程以及當事人。
②污染物的來源、品名、種類、性狀、數量、污染途徑、范圍及程度,以及污染的擴散趨勢。
③根據污染物的特性和污染范圍,調查污染暴露人群數量和分布。
④對事件地區影響人群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包括個案調查、采集水樣、人體排泄物及生物材料、糞便、血液等,以確定中毒原因和對人體健康產生的危害程度。
(3)對可疑污染的生活飲用水源水、出廠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進行水質檢測,結合現場調查的相關情況,以確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4)做好現場監督檢查記錄,規范制作各類執法文書,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4.1.1.3 控制與處置
(1)經現場調查和監測,初步分析確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時,應建議當地政府并協助有關部門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減少、控制、消除污染物污染的范圍、程度,如停止排放、關閉閘門、打撈污染物、引水沖洗等,必要時通知下游水廠和居民停止取用水。同時,制定水質應急監測方案,及時掌握出廠水、管網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質污染趨勢和動態變化。
(2)當確定生活飲用水水源和水質污染時,應通知供水單位迅速采取措施,及時調整水處理工藝,強化水處理工藝的凈化效果。如源水污染以現有凈化工藝不能控制時,及時上報建議停止供水,啟動臨時供水措施,并通過各種媒體通告居民在事故未解除前,不得飲用污染的水。
(3)當生活飲用水污染危及人群健康時,應迅速開展醫療救治工作。如污染造成環境惡化,危及居民健康時應建議組織疏散人群。對可疑供水污染區域內的高危人群,進行預防性服藥,必要時進行醫學觀察。
(4)在啟用應急儲備水源或采取臨時送供生活飲用水時,對送供的生活飲用水水質進行檢測,做好輸送水管道、送水車、儲水容器的清洗消毒,以及送供水人員的健康管理。對送供水過程進行全程監控,防止水質污染。
(5)根據生活飲用水污染情況,增加對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二次供水或分散式供水的監測樣本和監測頻次,加大監測力度,及時掌握水質變化趨勢,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供有力的決策依據。
(6)為防止可能出現的傳染病,尤其是腸道傳染病暴發疫情的發生,加強腸道傳染病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做好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中可能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其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7)在生活飲用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供水單位恢復取水時,應指導供水單位對取水、輸水、凈水、蓄水和配水等設備、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經對出廠水、末梢水檢測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4.1.2 健康教育
充分利用各類宣傳方式和新媒體開展衛生防病知識宣傳,把握正面引導原則,消除公眾恐慌心理,維持社會正常秩序,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4.2 應急響應的終止
4.2.1 終止條件
生活飲用水污染物已消除, 水污染相關危險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水質檢測結果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生活飲用水24小時未出現新的中毒患者、最長潛伏期內傳染病無新發病例。
4.2.2 終止程序
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響應的終止堅持“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
重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由省衛生計生委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省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準后實施,并向國家衛生計生委報告。
較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由州(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州(市)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準后實施,并向省衛生計生委報告。
一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由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縣(市、區)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準后實施,并向州(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根據下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響應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 善后處置
5.1 后期評估總結
在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處置完畢后,負責調查處置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置情況進行科學、客觀的評估總結,評估內容包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種類和性質、事件對社會、經濟和公眾心理及健康的影響、應急響應過程、調查步驟和方法、對患者所采取的救治措施、調查結論、有關經驗和教訓的總結等。評估總結應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5.2 資料收集整理
參與調查處置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將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有關衛生學調查、取證、控制、查處等資料和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等資料以及衛生計生監督機構開展調查、取證、查處等資料進行整理分析,由事件發生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統一建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檔案。
5.3 責任追究
5.3.1
對造成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5.3.2對在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4 信息發布
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發生后,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授權或同意,按照《衛生部法定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發布方案》的要求,根據事件不同級別,遵循及時主動、準確把握、實事求是、注重效果的原則,開展信息發布工作,涉及保密內容的應遵守有關規定。
6 保障措施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組織開展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強衛生應急處置專業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監測報告控制體系,保證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6.1 技術保障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衛生應急機制;要改善衛生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基礎設施和實驗室條件;要加強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專業隊伍建設,提高醫療救治、現場調查處置和實驗室檢測檢驗能力;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演練。
6.2 物資保障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要建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的各類物資儲備(包括診斷試劑、特效藥物、水處理劑、消毒藥械和檢測檢驗設備等)。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時,應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調用應急儲備物資,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后應得到及時補充,以確保應急所需。
6.3 經費保障
有關部門要落實醫療衛生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保證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監測預警、醫療救治、人員培訓、應急演練、物資儲備、實驗檢測等應急處置的各項經費。
6.4 宣傳教育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相關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強化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企業負責人及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的培訓,預防和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發生。要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公眾廣泛開展預防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公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應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提高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
7 附則
本預案由云南省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生活用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2
為建立健全婁底市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對機制,有效預防和應對枯水期水量不足、水質惡化和地表水環境污染事件對流域水質的影響,確保人民群眾飲用水水源安全,根據《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湖南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湘環函〔20XX〕169號)、《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湖南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函》(湘環函〔20XX〕304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預案。
一、適用范圍
根據婁底市域范圍內地表水系主要河流水文特征、國家和省水質考核斷面設置等情況,將市域內主要河流資水、漣水、孫水、側水、球溪、升平河、溫江河、四安埠河和雙江水庫共9條河流(水庫)列入本應急預案的對象。
二、枯水期時間段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湖南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湘環函〔20XX〕169號)明確:根據我省降雨和水量的時空分布特征,枯水期時間段為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或轄區內主要江河湖庫控制斷面流量低于最小流量管理控制標準時。
三、預案銜接
本預案與《婁底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各縣市制定的相關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相銜接,增強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四、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籌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科學調度水資源,加強枯水期巡查,強化枯水期各類水污染排放源日常監測與管理,切實預防水環境質量惡化,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防止水污染事件發生。
(二)屬地管理,區域統籌。建立全市統一的枯水期應急指揮系統,按照流域管控分區,各級政府統籌實施區域預警和響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婁底經開區管委會各司其職、密切配合。
(三)科學預警,迅速響應。加強水環境質量、氣象條件和主要水系流量日常監測,實行定期會商,及時準確把握水生態環境變化情況,做到提前預警和應急響應。
(四)明確職責,強化落實。各責任單位按照分工落實職責,確保監測、預警、響應等工作環環相扣、有序落實。
(五)聯防聯控,公眾參與。及時響應全省和上游流域城市聯動指令,結合水污染實際情況,加強流域上下游協調聯動。加強信息公開,提高公眾參與意識,共同改善水環境質量。
五、組織機構及職責
成立婁底市枯水期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作為婁底市枯水期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指揮和協調機構,統一協調地表水體枯水期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工作。
(一)指揮機構組成及職責
1. 應急指揮部
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政府副市長向乾勇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副秘書長譚任來及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呂余庚擔任。成員單位包括: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委宣傳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文局、市氣象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和保障工作。上述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和部門應根據應急指揮部指令,按照本部門、本單位職責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婁底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呂余庚兼任辦公室主任,市生態環境局和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長任辦公室副主任。
市生態環境局:
(1)承擔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2)負責全市地表水環境質量的監測與評估,會同水利、水文、氣象部門及專家組加強國、省考核斷面水流量與水環境質量預警會商和預報,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預警建議;
(3)負責落實枯水期主要河流加密監測工作;
(4)負責污染源排查工作,強化應急響應期間重點行業、企業等執法檢查;
(5)負責協調、配合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專家組的日常工作;
(6)負責組織應急響應期間的水質監測工作;
(7)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水利局:
(1)按職責職能做好枯水期水生態流量調控;
(2)負責水生態流量變化趨勢、監測斷面水流量預報;
(3)負責管理取水單位取用水總量和水量調度;
(4)負責對河道采砂、河道治理、清淤疏浚工程管理,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
(5)根據應急指揮部指令對存在環境風險的監測斷面和飲用水源保護區上游一定區域內的施工行為予以禁止;
(6)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負責應急響應期間自來水廠執行停止取水、啟動深度處理設施等應急工作的組織、調度;
(2)負責監督各自來水廠應急物資的保障和調配工作;
(3)確保自來水廠出廠水水質達標;
(4)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1)督促相關企業加強用水、節水管理,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2)根據省工信廳統一安排和要求,制定高耗水、高污染行業枯水期錯峰生產方案,督促相關企業落實錯峰生產要求;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財政局:負責保障流域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污染應對工作所需資金。
市交通運輸局:
(1)負責制定落實流域枯水期主要河流危險品、化學品的裝卸、過駁和船舶運輸等水污染管控措施;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農業農村局:
(1)負責指導流域范圍內水產養殖等農業生產活動的尾水達標排放;
(2)負責處置因農業面源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應急管理局:
(1)協助處置因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
(2)負責市級應急物資的調配工作;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水文局:
(1)負責主要河流水流量監測、預報工作;
(2)負責水流量變化趨勢分析,配合市水利局開展水流量預警等會商,及時發布預報預警信息;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氣象局:
(1)負責婁底市流域降水量的監測、預報工作,配合生態環境、水文部門開展水流量變化趨勢分析會商,及時發布監測預報預警信息;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1)負責枯水期涉水礦山的強化監管;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委宣傳部:
(1)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經市應急指揮部批準向社會發布預警、應急響應及終止等相關信息,并回應相關輿情;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婁底經開區管委會:
(1)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預案編制和應急物資儲備;
(2)在市應急指揮部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應急事件的處置工作;
(3)及時總結評估本轄區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2. 現場應急工作組
應急響應啟動后,市應急指揮部根據事件處置需要成立現場處置組、應急專家組、應急保障組、應急監測組等。
各工作組組成單位、職責分工見附件1。
六、監測監控及預防預警
(一)監測監控
各地各部門應密切關注轄區內枯水期水環境質量變化情況。
1. 市氣象局應加強對枯水期氣候、降雨等氣象狀況的預警預報,并將有關信息函告各相關部門。
2. 市生態環境局應制定枯水期加密監測工作方案,完善水質預警機制。
(1)對重點污染源、考核斷面、重要入河(湖)排污(漬)口、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有水質自動監測站點的,要運用實時數據加強預警預報;對水質不穩定、尚未建設自動監測站的重要考核斷面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開展不少于每半月一次的加密監測。
(2)強化城鎮污水處理廠、園區污水處理廠、大型企事業單位等重點污染源的監督性監測,對排放量大、排放情況不穩定的重點污染源,適當加大監測頻次。
(3)對環境敏感區域的畜禽、水產養殖排放尾水,各縣市區要組織開展抽樣監測。
(4)加強枯水期污染源以及斷面水質變化趨勢分析,及時向同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推送預警和水質超標信息。
3. 市水利局應加強水文監測和分析,根據各流域降雨、水位、水量等因素及時函告相關單位。
(二)預警分級
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預警分為3個級別,由低到高依次為:Ⅲ級(黃色)預警、II級(橙色)預警和I級(紅色)預警。
1. Ⅲ級(黃色)預警
河道流量小于居民需水量與生態流量之和的2倍;或任何一項水質指標出現一次臨近于相對應功能區標準值(占標率在80%及以上),且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需要時,發布黃色預警信息,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2. II級(橙色)預警
河道流量小于居民需水量與生態流量之和的1.5倍;或連續2天地表水部分水質指標臨近于相對應功能區標準值(占標率在90%及以上),且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需要時,發布橙色預警信息,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3. I級(紅色)預警
河道流量小于居民需水量與生態流量之和的1倍;或斷面水質出現持續惡化并持續超出相對應功能區標準限值,且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需要時,發布紅色預警信息,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七、預警預報與解除
(一)預警會商
由市應急指揮部組織全體成員單位不定期召開,分析研判枯水期主要河流水量、水質變化趨勢,研究做出應急響應啟動決定。
(二)預警發布
1. 發布流程
市應急指揮部做出應急響應啟動決定時,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通知相關部門和單位。
紅色預警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簽發,橙色、黃色預警由市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簽發。
2. 發布內容
主要包括事件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當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 發布渠道
(1)通過已建立的應急工作網絡,以文件傳真等方式發布預警信息;
(2)通過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微博、移動客戶端等發布預警信息;
(3)提供應急預警的新聞稿,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和互聯網等媒體發布預警信息。
4. 級別調整
預警信息發布后,可根據事態發展、采取措施的效果和專家預警建議,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再次發布。
(三)預警解除
突發環境事件經應急處置得到有效控制、水質穩定達標后,可以解除預警。
八、應急響應
(一)Ⅲ級響應措施
1. 對國控、省控監測斷面的監測頻次提高到每半個月一次。
2. 重點排水單位加強管理外排廢水的監測。
3. 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市水利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4. 加大對涉及流域內主要污染物的排污單位的監管力度,重點對廢水排放重點行業和特征重金屬排放重點企業增加日常巡查、抽查、暗訪頻次。
5. 加強對通航水域船舶管控,禁止船舶向水體違規排放污染物和棄置廢棄物。
6. 采取合理調水措施。根據枯水期水量、水質等情況,報應急指揮部同意后,實施局部水量微調利用。
(二)II級響應措施
1. 對國控、省控監測斷面的監測頻次提高到每周一次。
2. 合理利用調水,各水庫、電站原則上要保證其下泄流量不小于上游來水流量或不小于設計最小下泄流量,同時做好隨時為下游開閘放水的準備。
3. 流域范圍內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加強污水處理出水的監測頻次,對于尾水未進入工業園區廢水處理系統的企業,根據應急需要實施減產減排。
4. 限制轄區內河道外重點取水單位(自來水廠除外)取水。
5. 河道實行每日專人巡查清理,健全垃圾及時打撈和河道保潔工作機制。
6. 飲用水源保護區、重點考核斷面上游一定區域嚴禁劇毒化學品裝卸、過駁和運輸等航運作業,依法限制或停止河道采砂、開挖、爆破等水上作業。
7. 重要流域依法限制通航。
(三)Ⅰ級響應措施
1. 對國控、省控監測斷面的監測頻次提高到每日一次以上。
2. 市生態環境局每3天對水質狀況進行統計分析,市水文局每3天對重要河流水位、流量狀況進行統計分析,聯合開展預警預報,定期發布提醒信息,實時提出應對措施和要求。自來水供水單位加強取水原水和出水水質監測。
3. 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加強工業企業巡查執法,嚴格查處水污染物超標排放行為。
4. 合理利用調水,各水庫、電站原則上要保證其下泄流量不小于上游來水流量或不小于設計最小下泄流量,同時做好隨時為下游開閘放水的準備,服從市應急指揮部應急調度指令。
5. 流域范圍內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加強污水處理出水的監測頻次,對于尾水未進入工業園區廢水處理系統的企業,根據應急需要實施減產減排;針對水質污染特征,對重點排污企業實施限產停產。
(四)響應調整與終止
市應急指揮部發布應急預警變更或解除指令,應急響應自動調整或終止。
九、總結評估
應急預警或應急響應解除后,各有關市直單位和部門要將本單位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匯總形成全市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響應情況綜合總結評估報告,報送市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和副指揮長。總結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響應啟動情況、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措施等。
十、應急保障
(一)組織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加強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隊伍建設,加強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提高應對能力,確保預警期間能迅速參與并完成各項應急響應工作。
(二)物資保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婁底經開區管委會負責各自轄區內應急物資的儲備、調配工作。
(三)資金保障
市縣兩級財政部門要統籌安排專項資金,保障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響應期間工作經費。
(四)技術保障
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氣象局要加強信息共享,做好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相關指標、數據變化過程趨勢的專業技術分析,為市應急指揮部會商、研判提供基礎技術保障。
(五)通信保障
構建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縣市區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組織機構聯絡網絡,確保應急響應指令暢通(詳見附件2)。
十一、預案管理
(一)預案培訓。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成員單位應圍繞各自職責的落實和監管方式開展培訓,確保應急響應時迅速反應、監督執法到位;有關企事業單位應圍繞各自所需落實的應急措施開展技術培訓,確保各項應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實。
(二)預案管理。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本預案的編制、解釋和日常管理,根據本預案的實施情況,適時組織修訂。
十二、附則
編制《資江流域銻污染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作為本應急預案的子方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生活用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3
一、目的依據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正常秩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特制定本預案。
二、適用范圍
(一)本預案所指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是指生物性、化學性等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生活飲用水,導致水質不達標,造成生活飲用水無法飲用,或發生化學性中毒和(或)介水傳染病流行,或影響公眾健康和社會正常秩序的事件。
(二)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范圍: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出現突發化學毒物污染事件、急性傳染病疫情,以及不明病因急性傳染病疫情。
2、在飲用水生產環節使用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所致污染事件或生產區出現傳染病疫情時。例如因危險化學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出現的化學品物品污染水質:飲水生產等相關人員患有急性傳染病。
3、飲用水輸送環節和使用環節發生突發事件,如新鋪設自來水管道、改管、并管等工程造成對水質的污染,自來水輸水干管爆管造成對水質的污染。
4、二次供水使用環節發生突發事件造成對水質的污染。
(三)本預案適用于鄆城縣衛生健康綜合執法大隊預防和處置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衛生應急工作。
三、指導思想及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飲用水源安全與保護優先”的指導思想,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快速反應、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規范和強化區直相關部門應對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建立和完善本區防范有力、指揮有序、快速高效和協調一致的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體系。
(一)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防范意識,落實各項防范和應對準備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可能引發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因素及時進行監測、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縣衛生健康局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縣衛生健康綜合執法大隊要按照本預案規定,在職責范圍內做好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三)依法規范,措施果斷。縣衛生健康綜合執法大隊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完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后勤保障體系,建立健全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工作制度,及時、有效地開展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可能發生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進行監督、監測、預警、報告和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四)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要重視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的技術保障。與縣疾病控制機構要通力合作、資源共享,有效預防和處置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
四、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分級
根據人體危害、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的程度,將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一)特別重大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Ⅰ級)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30人,下同),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的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
2、供水中斷或造成2萬戶以上居民停水24小時以上的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
(二)重大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不含30人,下同),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
2、供水中斷或造成1萬戶以上居民停水24小時以上的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
3、因環境污染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突發飲水污染事件;
(三)較大重大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Ⅲ級)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區級行政區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四)一般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Ⅳ級)
1、發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傷)1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區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五、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一)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縣衛生自然災害事件的衛生應急處理工作。自然災害發生后,按照縣衛生健康局的統一指揮和部署,制定救災防病應急預案、措施,開展各項衛生應急處理工作。
(1)有關規定和指令,啟動衛生應急預案。
(2)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原則,依法統一組織、指揮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3)向上級部門報告有關災情、疫情以及應急處置情況。
(4)對各醫療衛生單位、鄉鎮、社區的救災防病應急工作和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提出指導意見。
(5)加強與縣有關職能部門的協調與溝通。
(6)組織演練;組織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二)應急處置工作小組組建衛生應急綜合協調組、現場處置組、后勤保障組等三個生活飲用水突發污染事件衛生應急工作處置小組,受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指揮,實行24小時負責制(手機24小時開機)。當衛生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決定啟動預案時,立即按各自職責分工趕赴現場開展工作。各科隊要明確一位信息員,負責各科隊的信息報告,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反饋領導小組辦公室,必要時小組間直接聯系。
1、衛生應急綜合協調組職責:
(1)負責值班電話的值守,保證領導小組與應急專項處置小組間信息暢通,及時傳遞有關信息,傳達有關決定和指示。
(2)負責對各單位的聯系、協調工作。
(3)負責對各專項監督小組人力資源的統一調配。
(4)負責與醫療機構及縣政府各有關部門的應急機構保持聯系,協調工作。
(5)負責單位所有信息和信息員的管理工作,收集、匯總有關信息和網絡報告情況,及時向縣衛生健康局、市衛生健康綜合執法支隊報告。
(6)及時對救災防病應急工作進行評價和總結。
2、現場處置組
2.1飲用水衛生應急處置一組主要職責:
(1)對現場進行調查,開展對發病情況、分布特點的調查分析,提出并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
(1.1)負責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落實預防控制腸道傳染病工作和預防控制動物源性、蟲媒傳染病工作的衛生措施的衛生監督,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組織和制度是否健全、運轉是否正常(包括:是否開展腸道傳染病、動物源性、蟲媒傳染病的流行病學調查)。
(1.2)對流調資料進行監督檢查;是否對可疑人群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1.3)是否對疫點、災區現場進行糞便管理、監督檢查其消、殺、滅處理的范圍、時間、次數、用藥量等是否符合要求,對消殺滅處理進行效果評估。
(1.4)是否對腸道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標本的采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采取了安全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
(2)對收治病人的醫療機構預防、控制腸道傳染病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3)依據《突發公共衛生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生活飲用水突發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2.2飲用水衛生應急處置二組主要職責:
(1)到達現場后首先應及時搶救受害者或妥善處理病人,保護好現場,負責證據收集,對事件發展采取控制措施。
(1.1)詳細詢問災情及事故發生的情況,包括“發生地點、時間、主要病征、發病人數、死亡人數、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等”記錄報告時間、報告人、聯系電話等。
(1.2)圍繞公共場所衛生應急處置,開展災區公共場所衛生、環境衛生的衛生監督檢查,負責對各公共場所單位的衛生條件、個人防護等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1.3)及時協助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查明污染源的所在,掌握污染對居民健康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危害趨勢(污染物來源及污染事實經過,污染物主要理化及生物學性狀,污染物波及范圍,污染程度及其暴露人群,暴露人群中健康損害的病征、病種、人群數量及人群分布等)。綜合各方面的資料,分析可能引起疾病、中毒、污染的因素,采樣送檢,制定預防措施,防制事故再次發生。
(1.4)針對不同的污染原因進行現場處置。加強公共場所的空氣流通,迅速排除污染空氣。對因化學性污染造成的突發事故,應針對具體的污染源,盡快切斷、疏散人群;對因微生物造成的污染應選用化學消毒藥物進行消毒處理。疑似傳染病的要早隔離、早治療,對于密切接觸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人員(從業人員、旅伴、同房間居住的人員),應作醫學觀察或留驗,進行必要的醫療診查。
(1.5)及時向縣衛生健康局和上級衛生監督機構通報事件處理情況,事件處理結束后,應在規定時限內寫出業務總結和處理報告。資料整理及時歸檔。
(2)依據《突發公共衛生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生活飲用水突發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2.3飲用水衛生應急處置三組主要職責:
(1)到達現場后首先了解事件的情況,根據事件的類別、性質作具體處理。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參與現場污染事故的控制處理。
(1.1)做好現場調查,包括污染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污染來源、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徑、波及范圍、污染暴露人群數量及分布,以及事件發生后當地處理情況;形成初步印象,制定水質實施方案,及時掌握水質污染范圍趨勢和動態。如發現病人,立即督促相關組織人員及時救治病人,如有必要時進行隔離,暴露人群進行預防性服藥。
(1.2)負責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采取臨時控制措施,對被污染的食品進行銷毀,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及時上報上級部門采取停止供水等行政措施。監督落實被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及相關物品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進行消毒。
(1.3)重點抓好水源保護和飲水消毒。在做好集中式供水消毒的同時著重做好分散式飲用水消毒。推行用漂白粉和漂精片等進行缸、桶水消毒,消毒措施必須落實到每家每戶。宣傳教育群眾“喝開水不喝生水”。在水源受污染的地方劃定臨時飲用水水源區域,做好水源保護工作,定期監測飲用水的消毒效果。
(1.4)對供水單位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現場調查取證,事故原因分析,提出具體意見,制作相關執法文書,并監督其實施。通知有關供水單位迅速采取措施和臨時供飲用水措施,并向居民通告,在污染事故未解除前,不得擅自飲用污染的水。
(1.5)配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展調查,根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結果確定污染源調整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對污染范圍廣、危害重的事故,要及時通知有關臨近地區,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護水源、除四害處理,同時填寫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調查處理表。
(1.6)整個處理過程中及時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縣衛生健康局匯報事件的調查經過與處理結果,提出相關建議。
(1.7)根據監測數據和現場調查,污染原因消除,水質經檢測合格后,及時解除控制。
(2)依據《突發公共衛生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生活飲用水突發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3、后勤保障組主要職責:
認真實施應急處置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監督執法所需經費、及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飲用水儲備機制。負責交通工具、工具書等方面的物資準備和車輛調配等后勤保障工作,配合相關科室完成臨時任務。
六、監測、預警與報告
(一)監測
建立統一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預警和報告體系,包括:監測計劃、預警方法、報告程序。
(二)預警
根據生活飲用水監測等有關信息,分析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特點及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預警。
(三)報告
1、報告時限
相關業務科隊或值班人員在接到飲用水源污染事故報告后,應上報單位主要領導,立即向縣衛生健康局報告,由縣衛生健康局在2小時內向縣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應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及時采取措施,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并進行網絡直報。
2、報告內容
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
報告的主要內容: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時間、地點、單位、污染范圍、受影響的供水人群、中毒(患病)人數、主要臨床癥狀、可疑污染物、事件原因的判定、危害程度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決的問題和要求等。
3、報告方式
通過傳真、電話報告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絡直報。
七、應急響應
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時,迅速啟動衛生應急預案,落實各項防控措施,有效控制事態發展,按要求做好相關信息的報送。同時,根據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分級和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及時提請相關部門給予必要的技術和物資支持。經排查,針對不同原因,提出合理建議:如屬于水源水污染,則提請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水源水污染進行應急處置;如屬于法定傳染病,則按相關衛生應急預案進行處置;如懷疑是投毒事件,應立即通知公安機關參與處置。
1、接報和應急準備
(1)接到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或因生活飲用水污染出現化學性中毒和(或)介水傳染病病例,以及發生可能造成生活飲用水污染的事件時,應詳細記錄和核實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過程和事件的影響情況;罹患者的主要癥狀和表現;發病人數和死亡人數;病人救治情況;報告者姓名、地址、單位、聯系方式等。詳細記錄和核實后,及時報告。
(2)做好應急采樣檢測器材、衛生行政執法文書(現場筆錄、監督意見書、詢問筆錄、調取證據清單等)、調查取證器材、取證工具、水質快檢箱。及時通報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疾控中心互通信息。
2、現場調查
⑴到達現場后,應迅速調查了解現場的基本情況、事件發生的過程、產生的后果以及已采取的措施,根據事件的發生發展情況,開展現場調查,采取控制措施。
⑵現場調查內容:
①事件發生的地點、時間、原因、過程以及當事人。
②污染物的來源、品名、種類、性狀、數量、污染途徑、范圍及程度,以及污染的擴散趨勢。
③根據污染物的特性和污染范圍,調查污染暴露人群數量和分布。
④對事件地區影響人群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包括個案調查、采集水樣、人體排泄物及生物材料、糞便、血液等,以確定中毒原因和對人體健康產生的危害程度。
⑶對可疑污染的生活飲用水源水、出廠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進行水質檢測,結合現場調查的相關情況,以確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⑷做好現場監督檢查記錄,規范制作各類執法文書,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3、控制與處置
⑴經現場調查和監測,初步分析確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時,應提請縣政府并協助有關部門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減少、控制、消除污染物污染的范圍、程度,如停止排放、關閉閘門、打撈污染物、引水沖洗等,必要時通知下游水廠和居民停止取用水。同時,制定水質應急監測方案,及時掌握出廠水、管網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質污染趨勢和動態變化。
⑵當確定生活飲用水水源和水質污染時,應通知供水單位迅速采取措施,及時調整水處理工藝,強化水處理工藝的凈化效果。如水源水污染以現有凈化工藝不能控制時,及時上報建議停止供水,啟動臨時供水措施,提請縣政府通過各種媒體通告居民在事故未解除前,不得飲用污染的水。
⑶在啟用應急儲備水源或采取臨時送供生活飲用水時,對送供的生活飲用水水質進行檢測,做好輸送水管道、送水車、儲水容器的清洗消毒,以及送供水人員的健康管理。對送供水過程進行全程監控,防止水質污染。
⑷根據生活飲用水污染情況,增加對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二次供水或分散式供水的監測樣本和監測頻次,加大監測力度,及時掌握水質變化趨勢,提供有力的決策依據。
⑸為防止可能出現的繼發性介水傳染病,尤其是腸道傳染病暴發疫情的發生,加強腸道傳染病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做好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中可能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其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⑹在生活飲用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供水單位恢復取水時,應指導供水單位對取水、輸水、凈水、蓄水和配水等設備、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經對出廠水、末梢水檢測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4、健康教育
充分利用媒體和各類宣傳陣地開展衛生防病知識宣傳,把握正面引導原則,消除公眾恐慌心理,維持社會正常秩序,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八、應急響應的終止
(一)終止條件
生活飲用水污染物已消除,水污染相關危險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水質檢測結果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未出現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
(二)終止程序
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響應的終止堅持“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
重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省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準后實施,并向衛生部報告。
較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由市衛生健康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上級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準后實施,并向省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由縣衛生健康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縣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準后實施,并向上級部門報告。
九、善后處置
(一)后期評估總結
在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處置完畢后,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置情況進行科學、客觀的評估總結,評估內容包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種類和性質、事件對社會、經濟和公眾心理及健康的影響、應急響應過程、調查步驟和方法、調查結論、有關經驗和教訓的總結等。
(二)資料收集整理
參與調查處置人員應將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有關衛生學調查、取證、控制、查處等資料進行整理分析,建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檔案。
(三)責任追究
對造成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十、保障措施
要組織開展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強衛生應急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監測報告控制體系,保證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技術保障
要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衛生應急機制;要改善衛生應急處置基礎設施;要加強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專業隊伍建設,提高現場調查處置能力;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演練。
(二)物資保障
要建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的各類物資儲備(包括水處理劑、消毒藥械和水質現場快速檢驗設備等)。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時,應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調用應急儲備物資,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后應得到及時補充,以確保應急所需。
(三)經費保障
要保證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監測預警、人員培訓、應急演練、物資儲備、快速檢測等應急處置的各項經費。
(四)宣傳教育
要加強相關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強化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企業負責人及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的培訓,預防和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發生。要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公眾廣泛開展預防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公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應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提高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
生活用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4
為了提高我校預防和控制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導和規范學校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減輕或者消除突發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的危害,保障全體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校園穩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一、工作目標
普及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的防治知識,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有效預防與控制學校飲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發生切實保障全體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機制,及時采取措施,確保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不在校園內蔓延。
二、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組員:
三、發生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理措施
1、立即停止生活用水、飲用水的供應
2、迅速上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時報疾病控制中心和衛生監督所。報告內容:飲水污染造成不適的師生人數、癥狀及第—例發生時間,目前狀況和緊急處理措施。
3、協助衛生機構救治患者,做好登記并通知家長。
4、保留水樣、裝置容器、設備和現場。
5、配合建設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并按各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6、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7、必要時報告公安、工商等部門。
四、做好預防工作
1、切實加強飲用水的日常監測。經常對飲用水衛生進行自查,盡早發現問題,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2、增加學校衛生投入,切實改善學校衛生基礎設施和條件。
3、加強飲用水衛生健康教育,提高師生的自我保護能力。
①按照上級部門的要求,落實好健康教育課,普及飲用水衛生知識,引導學生樹立良好的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和生活方式
②結合季節性、突發性傳染病的預防,通過黑板報、宣傳櫥窗、廣播等宣傳途徑,大力宣傳、普及防治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相關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飲用水衛生意識和防治突發事件的能力。
生活用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5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保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清除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指導和規范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理處置工作,《永康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操作手冊》于20XX年3月發布。鑒于我市“千噸萬人”及以上飲用水水源地變化,以及《永康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操作手冊(20XX)》中水污染風險評估、事故后的污染治理等方面內容需進一步細化,特對《永康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XX版)》進行修訂,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XX)、《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等技術規范。
1.3適用范圍
(1)地域范圍
永康市域范圍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楊溪水庫、太平水庫、洪塘坑水庫、三渡溪水庫、黃墳水庫、上黃水庫、珠坑水庫、源口水庫。
①楊溪水庫飲用水水源地。楊溪水庫總庫容6453萬m3,是以灌溉、供水為主,結合防汛發電等綜合利用的中型水庫。水庫水以提水方式通過管線接入南山水廠、芝英水廠,經過濾、消毒等一系列措施處理后,通過管線接入供水管網。日供水規模22萬噸,受益人口40萬人。取水口地理坐標:120°838.674"E,28°5319.496"N。保護區總面積124.82km2:其中一級保護區水域面積3.72km2,一級保護區陸域面積7.05km2,二級保護區面積114.05km2。
②太平水庫飲用水水源地。太平水庫總庫容4173萬m3,是一座以灌溉為主,結合防洪、供水、發電、養魚等綜合利用的中型水庫。水庫水以自流方式通過管線接入橋下水廠,經過濾、消毒等一系列措施處理后,通過管線接入供水管網。日供水規模3.75萬噸,受益人口8萬人。取水口地理坐標:120°1046.905"E,29°152.027"N。保護區總面積78.65km2:其中一級保護區水域面積3.34km2,一級保護區陸域面積2.54km2,二級保護區面積72.77km2。
③洪塘坑水庫飲用水水源地。洪塘坑水庫總庫容522.8萬m3,是一座以灌溉為主,結合防洪、發電、養魚、供水綜合利用的小(一)型水庫。水庫水以自流方式通過管線接入洪塘坑水廠,經過濾、消毒等一系列措施處理后,通過管線接入供水管網。日供水規模2萬噸,受益人口2萬人。取水口地理坐標:120°1332.038"E,28°5949.752"N。保護區總面積18.65km2:其中一級保護區水域面積0.41km2,一級保護區陸域面積1.06km2,二級保護區面積6.45km2。
④三渡溪水庫飲用水水源地。三渡溪水庫總庫容1091萬m3,是一座灌溉為主,兼顧防洪、發電、供水綜合利用的中型水庫。水庫水以自流方式通過管線接入象珠水廠,經過濾、消毒等一系列措施處理后,通過管線接入供水管網。日供水規模2.5萬噸,受益人口6萬人。取水口地理坐標:120°422.338"E,29°149.912"N。保護區總面積22.88km2,其中一級保護區水域面積0.51km2,一級保護區陸域面積1.64km2,二級保護區面積20.73km2。
⑤黃墳水庫飲用水水源地。黃墳水庫總庫容979萬m3,是一座以供水、灌溉為主,兼顧發電等綜合利用的小(一)水庫。水庫水以自流方式通過管線接入黃墳水廠,經過濾、消毒等一系列措施處理后,通過管線接入供水管網。日供水規模1.08萬噸,受益人口2萬人。取水口地理坐標:120°217.706"E,28°5942.893"N。保護區總面積31.30km2:其中一級保護區水域面積0.21km2,一級保護區陸域面積1.21km2,二級保護區面積29.88km2。
⑥上黃水庫飲用水水源地。上黃水庫總庫容525萬m3,是一座灌溉為主,結合防洪、發電、養魚、供水綜合利用的小(一)型水庫。水庫水以自流方式通過管線接入上黃水廠,經過濾、消毒等一系列措施處理后,通過管線接入供水管網。日供水規模1.25萬噸,受益人口1萬人。取水口地理坐標:120°010.614"E,28°5715.645"N。保護區總面積6.4292km2:其中一級保護區水域面積0.5183km2,一級保護區陸域面積1.3945km2,二級水域面積0.0676km2,二級陸域范圍面積4.4588km2。
⑦珠坑水庫飲用水水源地。珠坑水庫總庫容304萬m3,為小(一)型水庫。水庫水通過管線接入珠坑水廠。日供水規模2萬噸,受益人口4萬人。取水口地理坐標:120°02′13.08″E,28°48′15.09″N。保護區總面積10.61km2:其中一級保護區水域面積0.13km2,一級保護區陸域面積5.37km2,二級保護區面積5.11km2。
⑧源口水庫飲用水水源地。源口水庫總庫容152.5萬m3,是一座以灌溉為主,結合供水、發電、防洪的小(一)型水庫。日供水規模0.15萬噸,受益人口0.5萬人。取水口地理坐標:120°10′31″E,28°49′44″N。保護區總面積5.96km2:其中一級保護區水域面積0.16km2。
(2)突發環境事件適用范圍
本預案主要適用以下各類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造成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污染的應急響應:
①固定源突發環境事件: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排放污染物企業事業單位,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以及尾礦庫等固定源,因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違法排污等原因,導致水源地風險物質直接或間接排入水源保護區,造成水質污染的事件;危險化學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發生車輛傾覆、泄漏、燃燒、爆炸等事故導致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污染風險事件。
②流動源突發環境事件:在運輸過程中,由于交通事故等原因,導致油品、化學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造成水質污染的事件;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污染源向環境排放污染物造成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
③非點源突發環境事件:暴雨沖刷畜禽養殖廢物、農田或果園土壤,導致大量細菌、農藥、化肥等隨地表或地下徑流進入水源保護區,造成水質污染的事件;閘壩調控等原因,導致壩前污水短期內集中排放造成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水質污染的事件。
④水華災害事件。
⑤其他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安全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
1.4預案銜接
本預案是市政府針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專項應急預案。在上級預案的統一規范下,加強政府各部門之間協同合作,針對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實行分類管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平行聯動,最大限度降低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和社會影響。
本預案依照《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的要求,在預警分級、信息報告、應急保障等方面嚴格遵循國家、省、市級同類應急預案的有關要求,避免出現組織指揮不協調、信息報告不及時、應對措施不得力的情況。
本預案注重與當地政府和部門預案之間的銜接,在預防預警機制、信息上報、應急響應與處置等環節與《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應急預案》《金華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金華市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永康市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等相互銜接,確保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組織指揮方式協調一致。
本預案重點加強與可能產生相互影響的上下游企業事業單位的有關預案做好相互銜接,針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發展及污染物遷移的全過程,明確責任分工,共同配合做好污染物攔截、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預警和應急響應工作。
1.5工作原則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管理按照“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快速反應,協同聯動;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開展工作。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及環境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建立健全環境事件風險防范體系,加強對危險源和潛在危險源的監督管理,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防范和處理能力,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中長期影響。
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實行當地政府統一領導管理,建立健全各部門各司其職、協同合作的響應機制。針對不同的預警等級,啟動對應的應急響應工作,實施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工作機制,確保管理有序,組織得當,應急合理,及時、有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
堅持“快速反應,協同聯動”。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積極做好應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物資準備、技術準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應急系統做到常備不懈,在應急時快速響應。加強各政府部門、企業、社會團體之間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針對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水源地環境污染特點,充分發揮各部門專業優勢,使采取的措施與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范圍和社會影響相適應。
堅持“資源共享、保障有力”。加強污染源信息、水資源信息、環境狀況信息、應急處置信息的及時共享,確保各類信息統一融合,正確引導輿論導向。加強政府對人力資源,應急儲備、救助資源等保障力度,加強政府對應急處置、防災減災的經費投入,確保應急處置及后續工作穩步推進。
2應急組織指揮體系
2.1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構成
永康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包括永康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設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現場應急指揮部、現場應急工作組三級體系。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程度和應急處置工作需求,還包括可能的外部應急救援力量,如上級或周邊地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專業應急組織、應急咨詢或支援機構。
2.1.1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及職責
根據工作需要,成立永康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
(1)市應急指揮部
總指揮:市政府分管領導
副總指揮:市府辦分管副主任、市生態環境分局局長、市水務局局長。
成員:市生態環境分局、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經信局、市衛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氣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隊、市供電公司、通訊營運單位等部門(單位)、各鎮(街道、區)分管領導。
市應急指揮部在市生態環境分局下設辦公室,由市生態環境分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
各鎮(街道、區)在發生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時,在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做好事件現場處置工作;負責協調解決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當地的人員、設備、車輛、物資等,組織發動當地群眾投入救援工作;協同相關部門(單位)分析污染事件原因及控制、處理排污單位。
(2)市應急指揮部職責
①掌握有關事態變化情況,根據現場情況,研究確定具體應急方案、措施,并確定其他重要事項。
②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排險、減害、救助工作。負責市際之間污染事件應急協調工作。
③統一對外發布環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環境污染的信息。
(3)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市生態環境分局:牽頭制定、修訂《永康市集中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提出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年預警級別和事件等級建議;按規定報告和通報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有關信息,視情況上報金華市生態環境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控制污染源對水質的影響,并在新聞媒體定期發布水質報告;對由于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提出事件性質、等級和危害的意見,會同相關部門分析原因,確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處理意見,防止污染擴大;對污染事故調查取證,依法對污染事故責任單位作出處罰;跟蹤污染動態情況,對建立和解除污染警報的時間、區域提出建議;對環境恢復、生態修復提出建議。
2)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新聞發布,收集分析各界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電信和互聯網管理,正確引導輿論,協調相關部門對事件現場媒體活動進行管理、指導。
3)市發改局:參與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善后恢復重建工作;負責將飲用水源突發環境應急預防與處置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負責辦理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重點項目和預警、預測工程的立項審批。
4)市公安局:負責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搶險救援,落實應急處置的治安、保衛、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負責查處導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違法犯罪行為;負責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矛盾糾紛化解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的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對發生的群體性的事件,組織專業力量穩妥處置;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負責110指揮中心接入的信息報告處理工作。
5)市民政局:負責組織協調群眾轉移安置、事故善后工作。
6)市財政局:負責將污染事件監測和預警日常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申報、籌集和撥付突發飲用水水源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有關資金,加強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在每年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突發飲用水水源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及能力建設;負責保障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期間的費用。
7)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于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場地。
8)市建設局: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監督管理;負責因建設工地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處置工作,協助做好其他突發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應急處置所需的建筑工程機械設備、人員及相關工程技術支持。
9)市交通運輸局: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并協助做好水域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0)市水務局:組織規劃備用水源地必要的取水和應急供水能力建設,督促自來水企業采用特殊的自來水處理措施,如減壓供水、改路供水、停水等,確保飲用水安全;負責組織協調在供水領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具體的應急供水保障及事后用水恢復工作。
11)市農業農村局:管理暴雨期間入河農灌退水排放行為,防范農業面源導致的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參與農藥、化肥及畜禽養殖業等造成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負責農業環境污染的預防預警、調查、損害評估。
12)市商務局:負責生活類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落實有關動用計劃和指令;及時組織企業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市場供應。
13)市經信局: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救援防護裝備、監測設備和應急處置物資的生產供應保障工作;協調電力、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電力、通信等相關保障工作。
14)市衛健局:負責集中式供水管網末梢水水質的衛生監督監測,及時上報并通報管網末梢水水質異常信息;組織醫療機構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監測、防疫工作,并及時為地方醫療機構提供技術支持;參與飲用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提供涉及飲用水污染所致疾病防治等相關信息;配合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飲用水水源的衛生監測;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專業人員開展心理疏導和心理危機干預工作;及時為基層衛生部門提供技術支持;負責120急救中心接入的信息報告處理工作。
15)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實施規范市場秩序,指導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的生產流通監管,保障人民群眾的安全。
16)市應急管理局:充分利用現有市應急指揮信息平臺,參與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督促指導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工作;防范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次生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及時上報并通報事故信息;提供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信息。
17)市氣象局:及時上報、通報和發布暴雨、洪水等氣象信息;負責衛星遙感分析和氣象情況監測,分析氣象條件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影響;負責應急期間提供水源地周邊氣象信息。
18)市消防救援大隊:負責應對飲用水源突發事件中的搶險、救援處置工作。
19)市供電公司:負責組織協調重大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救援的電力保障、線路拉閘斷電。
20)通訊運營機構:負責協調環境應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21)各鎮(街道、區):按照市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及時開展轄區內飲用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本預案未規定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必須服從市應急指揮部的指揮,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開展相應工作。
2.1.2現場應急指揮部
當市應急指揮部通過信息研判和會商判斷水源地水質可能受影響時,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
現場應急指揮部根據市應急指揮部要求及指導要求,統籌指揮事故現場應急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市應急指揮中心反饋現場處置情況。
主要職責:
(1)全面負責指揮、組織和協調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工作,調度人員、設備、物質等,組建現場應急工作組趕赴現場開展具體工作。
(2)按照應急監測預案組織進行監測分析,確定污染程度;根據現場調查結果和專家意見,確定事故處置的技術措施;指揮各部門指定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取證和評估工作;協調各級應急力量劃定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3)指揮現場應急工作組開展具體行動。負責醫療救護指揮工作;負責對中毒、受傷人員分類搶救和護送轉院組織工作;負責指揮事故的報警、情況通報、事故處理工作;負責指揮搶修、水源恢復救援物資的供應調配工作;負責對事故后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協調道路人員緊急撤離的安全疏散工作。保證人員的安全撤離;負責備用水源的啟用工作;負責被污染水源的恢復工作。
(4)代表指揮部負責對外協調溝通、事故分析、信息上報工作。
(5)負責受影響區域群眾安撫工作。
2.1.3現場應急工作組
現場應急工作組包括污染處置組、應急監測組、醫療救援組、應急保障組、新聞宣傳組、社會維穩組、調查評估組、應急專家組8個工作小組組成。
(1)污染處置組
由市生態環境分局牽頭,市應急管理局、市建設局、市水務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衛健局、市消防救援大隊等部門單位配合工作。
職責:會同應急專家組,分析污染事件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處理意見,實施處理處置措施,防止污染擴大,恢復環境質量,對生態環境破壞及時修復;對環境污染事件的性質、等級和危害做出恰當的認定;對污染事件進行調查取證和立案偵查工作;跟蹤污染動態,對建立和解除污染警報的時間、區域提出建議。維護事件現場治安秩序,疏導群眾,組織對事件現場處理處置。負責消防滅火以及搶險處置工作。組織對化學品運輸車輛、船只泄漏事件的調查、處理處置工作。組織危險化學品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理處置工作。做好交通事故現場附近的交通管制,分流交通車輛和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工作。
(2)應急監測組
應急監測小組由市環境監測站站長擔任組長,各監測站工作人員擔任組員。
職責: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制定現場應急監測方案,輔助現場監測布點、采樣及分析化驗工作,監測數據及時報告現場應急指揮部。分析現狀及可能造成的影響。判斷污染等隨時間的變化趨勢;根據檢測結果,會同應急專家組綜合分析、預測、預報事件的發展和變化趨勢。
(3)醫療救援組
由市衛健局指定相關科室負責人擔任組長,抽調疾控中心與各醫療單位相關業務人員擔任成員。
職責:主要負責組織開展污染受害人群的現場救治與合理安排污染受害人群至專業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并開展區域內飲用水污染事件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工作。
(4)應急保障組
由市經信局牽頭,成員單位包括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分局、市建設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供電公司等單位。
職責: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物資,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負責事件下游相關水廠采取停水、減壓供水、改路供水,啟用備用水源等應急處置措施,保障供水轄區內居民飲用水的安全。
(5)新聞宣傳組
由市委宣傳部牽頭,成員單位包括市生態環境分局等。
職責: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加強新聞宣傳報道;收集分析國內外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電信和互聯網管理,正確引導輿論;通過多種方式,通俗、權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關知識普及;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6)社會維穩組
由市公安局牽頭,成員單位主要包括事發地鎮(街道、區)等。
職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政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的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
(7)調查評估組
由市生態環境分局牽頭,成員單位主要包括市應急管理局、市衛健局、市公安局、事發地的鎮(街道、區)等。
職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污染損害調查,委托開展評估、核實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對一般環境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提出事件防范意見;對應急處置過程、有關人員的責任、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存在的問題等情況進行分析,及時形成總結上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并存檔。
(8)應急專家組
由生態環境、衛生、安全、水務、供水、農業等有關專家組成,建立咨詢專家庫,由現場應急指揮組從專家庫中抽調相關人員,成立環境應急專家組。
職責:指導水源地應急預案的實施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根據全市重大危險源的分布情況,結合國內外有關技術信息、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性事件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評估,為市應急指揮部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參與污染程度、危害范圍、事件等級的判定,為污染區域的警報設立與解除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應急工作組進行現場處理處置。指導水源地水體污染程度的事后評估工作。
3應急響應
3.1應急工作線路分析
根據生態環境部20XX年3月23日發布的《關于發布<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的公告》(生態環境部公告20XX年第1號),水源地應急預案編制參考以下應急響應工作線路。
略
3.2信息收集和研判
3.2.1信息收集
本預案明確信息收集的責任單位主要為應急指揮部中的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信息收集范圍與本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應急預案適用的地域范圍保持一致。
信息來源、信息收集范圍和途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徑:
(1)市政府、生態環境、建設、水務等部門,可通過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單位開展的水質監督性監測(常規斷面)、在線監測(常規和預警監控斷面)等日常監管渠道獲取水質異常信息,也可以通過水文氣象、地質災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開展水質預測預警,獲取水質異常信息。
(2)市生態環境分局通過電話、網絡、投訴舉報等途徑獲取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通過流域、水源地、供水單位開展的水質監督性檢查、在線監測等日常監管渠道獲取的水質異常信息;水源地上游及周邊主要風險源監控獲取的異常排放信息。
(3)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收集由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可能對水源地周邊或上游造成影響的信息;負責地質災害引發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水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和預警信息監控。
(4)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收集因交通運輸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可能對水源地周邊或上游造成影響的信息。
(5)市衛健局負責收集因水源性致病病原體引發的突發飲用水源環境事件信息。
(6)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收集飲用水源地周邊或上游畜禽死亡等突發事件信息。
(7)市氣象局負責收集災害氣候引發的異常氣象信息。
(8)市公安局負責收集110接警電話涉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9)各水環境風險源企業應認真落實主體責任,負責通過環境安全隱患的排查和風險評估收集預警信息,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防患于未然。預測預警信息應包括:事件的類別、水質異常數據、起始時間地點、可能影響范圍、危害緊急程度、級別判定、發展態勢以及應采取的相關措施等。
3.2.2信息研判與會商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核實和研判的責任單位為市應急組織指揮部下設的辦公室以及應急專家組,信息研判的程序和方法等具體內容如下:
(1)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通過日常監管渠道首次發現水質異常或群眾舉報、責任單位報告等獲取突發事件信息的部門,應第一時間開展信息研判和會商。
(2)第一時間對獲取的信息,核實真實性。
(3)必要時會同相關部門共同開展應急監測或補充調查,核實信息的準確性,收集更全面、更權威的資料信息,同步通報生態環境部門。
(4)市應急指揮部根據事件信息進行預判分析后,及時上報市政府。接到信息報告的市政府,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及應急專家組進行會商,研判水質變化趨勢和影響程度,若判斷可能對水源地水質造成影響,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并將相關信息逐級上報。
3.3預警
3.3.1預警分級
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分級與金華市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預警分級相互銜接,為提高效率、簡化程序,將預警等級簡化為紅色(Ⅰ級預警)和橙色(Ⅱ級預警)兩級預警。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和解除。
發布預警,即應采取預警行動或同時采取應急措施。一般發布橙色預警時,僅采取預警行動;發布紅色預警時,在采取預警行動的同時,由市應急指揮部啟動應急措施。
橙色預警:當污染物遷移至水源地應急預案適用的地域范圍,但水源保護區或其連接水體尚未受到污染,或污染物已進入水源保護區上游連接水體,但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對水源地水質影響可能較小、可能不影響取水時,為橙色(Ⅱ級)預警。
紅色預警:當污染物已進入(或出現在)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且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對水源地水質影響可能較大、影響取水時,為紅色(Ⅰ級)預警。
3.3.2預警啟動條件
(1)Ⅱ級橙色預警
①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準保護區上游匯水區域8小時流程范圍內發生暴雨等可能引發面源污染物的極端天氣或固定源或流動源突發環境事件。
②通過監測發現,水源保護區外水質異常,尚未影響到水源保護區調查范圍。
③其他市應急指揮部認為尚未達到紅色預警,但有必要啟動橙色預警的情景。
(2)Ⅰ級紅色預警
①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發生突發環境事件。
②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二級保護區上游匯水區域4小時流程范圍內發生固定源或流動源突發環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擴散至距水源保護區上游連接水體的直線距離不足100米的陸域或水域。
③通過信息報告發現,在二級保護區上游匯水區域8小時流程范圍內發生固定源或流動源突發環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擴散至距水源保護區上游連接水體的直線距離不足200米的陸域或水域,經水質監測和信息研判,判斷污染物遷移至取水口位置時,相應指標濃度仍會超標的。
④通過監測發現,水源保護區監控斷面理化指標異常:
在二級保護區內,出現自動站水質監測指標超標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經實驗室監(復)測確認的;
在二級保護區上游8小時流程范圍內,出現水質監測指標、有毒有害物質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且污染物濃度持續升高的;
在二級保護區上游4小時流程范圍內,出現水質監測指標、有毒有害物質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的;
通過監測發現,水源保護區上游連接水體感官性狀異常,即水體出現異常顏色或氣味的;
通過監測發現,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生態指標異常,即水面出現大面積死魚或生物綜合毒性異常并經實驗室監測后確認的;
⑤其他應急指揮機構認為有必要啟動紅色預警的情景。
3.3.3發布預警和預警級別調整
(1)發布預警
①預警發布
市應急指揮部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進行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向市政府提出預警級別建議。
橙色預警經市政府批準,由市應急指揮部發布;
紅色預警經金華市政府批準,由金華市應急指揮部發布。
②預警發布內容
預警信息發布工作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類管理、分級預警,及時無償、規范發布”的原則,及時進行發布。
預警信息發布后,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立即做出響應,進入相應的應急工作狀態,同時應依據已發布的預警級別,做好應急準備工作。各相關成員單位要實行24小時值守制度,保持通訊暢通,加強監測和會商,及時上報預警響應措施的執行情況。
預警信息內容:預警信息要素包括發布單位、發布時間、市水源地突發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范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咨詢電話等內容。
③預警信息調整及更新
市應急指揮部應加強對預警信息動態管理,根據事態發展變化,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更新預警信息內容,并重新發布、報告和通報有關情況。
(2)預警級別調整
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的措施的效果,預警顏色可以升級或降級。
3.3.4預警行動
(1)發布預警后,市應急指揮部應采取以下措施:
①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②責令有關部門及時收集、報告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③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隨時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進行分析和評估,預測發生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級別。
④發布預警公告,宣布進入預警期,并將預警公告與信息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
⑤通知現場應急指揮部中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做好應急準備,進入待命狀態,必要時到達現場開展相關工作
⑥通知水源地對應的供水單位進入待命狀態,做好停止取水、深度處理、低壓供水或啟動備用水源等準備。
⑦向社會公布與公眾有關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⑧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和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2)當發布紅色預警時,還應該采取下列措施:
①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②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③根據預警級別,針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負有監管責任的政府或部門可以對排放污染物可能導致事件發生的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停運、限產、停產等相應措施,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④調集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⑤依法采取的預警措施所涉及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義務。
3.3.5預警解除
預警信息發布后,市應急指揮部應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當判斷危險已經消除時,市應急指揮部應當立即宣布解除預警,終止應急響應措施。
3.4信息報告與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應堅持及時、準確、規范的原則,做到即到即報,及時核實、加強研判,隨時續報,決不允許遲報、謊報、瞞報、錯報和漏報。
3.4.1信息報告程序
發生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時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信息報告。
(1)發現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關人員和責任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1小時內向市政府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及生態環境等部門報告。
(2)有關部門在發現或得知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立即進行核實,了解有關情況。經過核實后,第一時間向市政府應急組織指揮機構和金華市政府主管部門報告。
(3)金華市政府主管部門先于永康市政府主管部門獲悉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永康市政府主管部門核實并報告相應信息。
(4)特殊情況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有關責任單位和部門應立即向市應急組織指揮部報告。
3.4.2信息通報程序
經核實,對突發飲用水源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市政府和金華市生態環境局通報,并通報其他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成員單位。
發生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時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信息通報。
(1)對初步認定為一般突發飲用水源環境事件的,應當1小時內向市政府報告。
(2)對初步認定為較大、重大、特重大突發飲用水源環境事件的,應當立即內向市政府和金華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同時在1小時內通知下游地區采取必要措施,減小受害范圍。
3.4.3信息報告和通報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和通報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初報是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后首次上報;續報是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是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后上報。
(1)初報。從發現事件后起立即上報;采用電話或短信等形式口頭上報,但應及時補充書面報告。初報主要內容包括:突發污染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突發飲用水源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分布示意圖。
(2)續報。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3)處置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置突發飲用水源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飲用水源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社會影響、處置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3.5事態研判
事態快速研判是控制事件發展的保障,預警發布同時,組建應急專家組應迅速對發生地點時間,污染物數量和面積、應急監測數據等事件信息進行分析研判,制定不同事件類型(如固定源、流動源、非點源或是水華災害引發的事故、自然災害)狀況下的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參與污染程度、危害范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各應急分隊進行應急處理與處置;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的評估。
3.6應急監測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由市環境監測站負責,負責組織協調污染水域環境實時的應急監測;城市供水水質的應急監測由市生態環境分局等負責,負責組織協調城市供水質量實時的應急監測。
3.6.1開展應急監測程序
事件處置初期,實施應急監測的部門應按照現場應急指揮部命令,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制定監測方案、設置監測點位(斷面)、確定監測頻次、組織開展監測、形成監測報告,第一時間向現場應急指揮部報告監測結果和污染濃度變化態勢圖,并安排人員對突發環境事件監測情況進行全過程記錄。
事件處置中期,應根據事態發展,如上游來水量、應急處置措施效果等情況,實施調整監測點位(斷面)和監測頻次。
事件處置末期,應按照現場應急指揮部命令,停止應急監測,并向現場應急指揮部提交應急監測總結報告。
3.6.2制定應急監測方案
應急監測應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HJ589-20XX)及《重特大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規程》(環辦監測函〔20XX〕543號)規定,在第一時間結合污染現場的實際情況,制定包括監測項目、監測范圍、布設監測點位、監測頻次、現場采樣、現場與實驗室分析、監測過程質量控制、監測數據整理分析、監測過程總結等內容的監測方案,安排采樣專業人員采樣,采取不同點位相同間隔時間(通常為1小時)同步采樣監測方式,對污染物質的種類、數量、濃度、影響范圍進行監測,結合擴散規律分析變化趨勢及可能的危害,形成監測報告,并安排人員對應急監測情況進行全過程記錄,建立應急監測檔案。
應急監測重點是抓住污染帶前鋒、峰值位置和濃度變化,對污染帶移動過程形成動態監控。當污染來源不明時,應先通過應急監測確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進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處置。
應急監測原則和注意事項包括以下7點內容:
(1)監測范圍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監測范圍為8個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楊溪水庫、太平水庫、洪塘坑水庫、三渡溪水庫、黃墳水庫、上黃水庫、珠坑水庫、源口水庫,包括水域及陸域在內。
(2)布點和頻次
①采樣布點
以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點為中心或源頭,結合水文和氣象條件,在其擴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響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點,必要時在事故影響區域內水源取水口、農灌區取水口處設置監測點位(斷面)。應采取不同點位(斷面)相同間隔時間(一般為1小時)同步采樣監測方式,動態監控污染帶移動過程。
針對固定源突發環境事件,以事故發生地位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間隔的扇形或圓形布點,并根據污染物的特征在不同水層采樣,同時根據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適當距離布設對照斷面(點);監測布點應涵蓋在各出水口、中心區、滯流區、居民聚集區、飲用水取水口等重點區域,同時,應對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取水口附近水域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針對流動源、非點源突發環境事件,以事故發生地位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間隔的扇形或圓形布點,并根據污染物的特征在不同水層采樣,同時根據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適當距離布設對照斷面(點);監測布點應涵蓋在各出水口、中心區、滯流區、居民聚集區、飲用水取水口等重點區域,同時,應對流動源、非點源排放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水華災害突發事件若發生在一級、二級保護區范圍,應對取水口不同水層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②采樣頻次
采樣頻次主要根據現場污染狀況確定,事故剛發生時,采樣頻次可適當增加,待摸清污染物變化規律后,可減少采樣頻次。監測頻次可設置為事故發生時1次/時,事故結束2次/天。
(3)現場采樣
應制定采樣計劃和準備采樣器材。采樣量應同時滿足快速監測、實驗室監測和留樣的需要。采樣頻次應考慮污染程度和現場水文條件,按照應急專家組的意見確定。
(4)監測項目
突發環境事件由于其發生的突然性、形式的多樣性、成分的復雜性決定了應急監測項目往往一時難以確定,此時應通過多種途徑盡快確定主要污染物和監測項目。
①已知污染物的突發環境事件監測項目的確定。根據已知污染物確定主要監測項目,同時應考慮該污染物在環境中可能產生的反應,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對危化品車輛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通過對有關人員(如貨主、駕駛員、押運員等)的詢問以及運送危化品或危險廢物的外包裝、準運證、押運證、上崗證、駕駛證、車號等信息,調查運輸危化品的名稱、數量、來源、生產或使用單位,同時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樣品,鑒定和確認主要污染物和監測項目。
②未知污染物的突發環境事件監測項目的確定。通過污染事故現場的一些特征,如氣味、揮發性、遇水的反應特性、顏色及對周圍環境、作物的影響等,初步確定主要污染物和監測項目;如發生人員中毒事故,可根據中毒反應的特殊癥狀,初步確定主要污染物和監測項目;利用水質自動監測站等現有的儀器設備的監測,確定主要污染物和監測項目;通過現場采樣分析,包括采樣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樣品,利用試紙、快速檢測管和便攜式監測儀器等現場快速分析手段,確定主要污染物和監測項目;通過采集樣品,包括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樣品,送實驗室分析后,確定主要污染物和監測項目。
(5)分析方法
根據前期所列監測項目,具備現場監測條件的監測項目,應盡量在現場監測,以快速獲取信息,了解突發環境事件的變化情況。不能在現場監測的項目,進行采樣后送至實驗室進行監測;必要時,備份現場監測的樣品送實驗室監(復)測,以確認現場定性或定量監測結果的準確性。
分析方法采用《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T5750-20XX)中推薦方法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XX)中所列分析方法。
(6)監測結果與數據報告
各監測項目的監測數據應按照有關監測技術規范進行數據處理。監測結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報出。
應急監測數據的整理分析應本著及時快速報送的原則,以電話、傳真、快報、簡報、監測報告等形式,將監測結果在第一時間上報給應急現場指揮部。根據應急現場指揮部終止應急處置命令,形成監測結論總結報告,報應急現場指揮部。
(7)監測數據的質量保證
應急監測過程中的樣品采集、現場監測、實驗室監測、數據統計等環節,都應按照相關規定,實施質量控制措施,并對應急監測報告實行三級審核。
3.7污染源排查與處置
3.7.1明確排查對象
當水質監測發現異常、污染物來源不確定時,應明確負責開展溯源分析的部門、責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據特征污染物種類、濃度變化、釋放總量、釋放路徑、釋放時間,以及當時的水文和氣象條件,迅速組織開展污染源排查。
不同類型污染物的排查重點和對象如下:
(1)有機類污染:重點排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工業企業,調查污水處理設施運行、尾水排放的異常情況。
(2)營養鹽類污染:重點排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工業企業、畜禽養殖場(戶)、農田種植戶、農村居民點、醫療場所等,調查污水處理設施運行、養殖廢物處理處置、農藥化肥施用、農村生活污染、醫療廢水處理及消毒設施的異常情況。
(3)細菌類污染:重點排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畜禽養殖場(戶)、農村居民點,調查污水處理設施運行、養殖廢物處理處置、醫療場所、農村生活污染的異常情況。
(4)農藥類污染:重點排查農藥制造有關的工業企業、果園種植園(戶)、農田種植戶、農灌退水排放口,調查農藥施用和流失的異常情況。
(5)石油類污染:重點排查加油站、運輸車輛、油氣管線,調查上述企業和單位的異常情況。
(6)重金屬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重點排查涉重工業企業、危險廢物儲存單位、危險品倉庫、危化品運輸車輛等,調查上述企業和單位的異常情況。
3.7.2切斷污染源
處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斷污染源、收集和圍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對發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的固定源突發環境事件,應盡快采取關閉、封堵、收集、轉移等措施,切斷污染源或泄漏源。
(2)對道路交通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流動源突發事件,可啟動路面系統的導流槽、應急池或緊急設置圍堰、閘壩等,對污染源進行圍堵并收集污染物。
(3)對非點源突發事件,由市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分局通過停止施放、閘壩攔截、收集、轉移等方式,對污染源進行圍堵及收集。
(4)啟動應急收集系統集中收集陸域污染物,設立攔截設施,防止污染物在陸域漫延,組織有關部門對污染物進行回收處置。
(5)根據現場事態發展對擴散至水體的污染物進行處置。水質監測發現異常、污染物來源不確定時,應明確負責開展溯源分析的部門、責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據特征污染物種類、濃度變化、釋放總量、釋放路徑、釋放時間,以及當時的水文和氣象條件,迅速組織開展污染源排查。
3.8應急處置
3.8.1突發環境事件分級
參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可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一般環境事件(Ⅳ級)四級。
(1)特別重大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Ⅰ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
①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②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③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2)重大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
①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②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③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3)較大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
①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②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③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4)一般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
①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②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③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的,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
Ⅱ級(一般突發環境事件)響應由市政府組織實施,Ⅰ級響應(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由金華市人民政府及上一級政府組織實施,市政府實施先期處置。
3.8.2制定現場處置方案
根據污染特征,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處置措施如下。
(1)水華災害突發事件。對一級、二級水源保護區的水華發生區域,采取增氧機、藻類打撈等方式減少和控制藻類生長和擴散;有條件的,可采用生態調水的方式,通過增加水體擾動控制水華災害。
(2)水體內污染物治理、總量或濃度削減。根據應急專家組等意見,制定綜合處置方案,經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后實施。一般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擾動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學方法,利用濕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調水等稀釋方法,可以采取一種或多種方式,力爭短時間內削減污染物濃度。現場應急指揮部可根據需要,對水源地匯水區域內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實施停產、減產、限產等措施,削減水域污染物總量或濃度。
(3)應急工程設施攔截污染水體。在河道內啟用或修建攔截壩、節制閘等工程設施攔截污染水體;通過導流渠將未受污染水體導流至污染水體下游,通過分流溝將污染水體分流至水源保護區外進行收集處置;利用前置庫、緩沖池等工程設施,降低污染水體的污染物濃度,為應急處置爭取時間。
針對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學、生物處理技術如表1所示。
略
3.8.3供水安全保障
我市共建有涉及供水能力1萬立方/日以上規模水廠8座,供水情況見表2。
略
其中,太平水庫為縣級應急備用水源地。
在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時,可由應急保障組負責在啟動預警時第一時間與供水單位聯絡,指揮供水單位應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可能影響取水口的時間,及時采取深度處理、低壓供水或啟動備用水源等應急措施,并加強污染物監測,待水質滿足取水要求時恢復取水和供水。啟用備用水源地,具體參照《永康市城市供水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實施。
3.9物資調集及應急設施啟用
應急物資大部分依托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以及企業現有應急物資,事故發生時應急指揮部通過合理調配附近成員單位以及企業應急物資進行事故應急處理。
現場應急工作組會同當地民政、交通運輸等部門負責先期處置物質調集及應急設施啟用,明確運輸通道、方式和使用方法,按照應急物資調查結果,列明應急物資、裝備和設施清單,清單應當包括種類、名稱、數量及存放位置、規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規定應急物資裝備定期檢查和維護措施,保證其有效性,以利于在緊急狀態下使用。
應急物資、裝備和設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對水體內污染物進行打撈和攔截的物資、裝備和設施,如救援打撈設備、油氈、圍油欄、筑壩材料、溢出控制裝備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資、裝備和設施,如中和劑、滅火劑、解毒劑、吸收劑等。
(3)移除和攔截移動源的裝備和設施,如吊車、臨時圍堰、導流槽、應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運和攔截的裝備和設施,如格柵、清運車、臨時設置的導流槽等。
(5)針對水華災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質產生條件、清除藻類的物資、裝備和設施,如增氧機、除草船等。
(6)對污染物進行攔截、導流、分流及降解的應急工程設施,如攔截壩、節制閘、導流渠、事故應急池、分流溝、前置庫等。
3.10輿情監測與信息發布
現場應急指揮部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應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信息,并針對輿情及時發布事件原因、影響區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眾應注意的防范措施、熱線電話等。
3.11響應終止
(1)應急終止條件
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威脅已解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特征污染物監測持續穩定達標作為應急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終止應急響應。
①進入水源保護區陸域范圍的污染物已成功圍堵,且清運至水源保護區外,未向水域擴散時。
②進入水源保護區水域范圍的污染團已成功攔截或導流至水源保護區外,沒有向取水口擴散的風險,且水質監測結果穩定達標。
②水質監測結果尚未穩定達標,但根據應急專家組建議可恢復正常取水時。
(2)應急終止程序
①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經專家組評估確認后,經現場應急指揮部批準;
②現場應急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③應急狀態終止后,相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根據現場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有關指示和現場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4后期工作
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終止后,由市政府牽頭組成的善后處置組研究制定善后污染防控內容和工作要點,根據不同污染類型,組織開展善后處置工作,并組織對事件起因調查,開展損害評估和理賠等后期工作。
4.1后期防控
當污染源和污染水體得到有效控制后,事故現場及附近的道路、水源都有可能受到嚴重污染,若不及時進行防控,污染會迅速蔓延,造成更大危害。還必須事故發生地做好污染防控工作:
(1)油品、化學品污染環境凈化和消洗
油品、化學品能重新利用的則應回收再利用;不能重新利用的,可交有資質單位處置;農藥等毒性物質盡可能交與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理的單位凈化處置。
化學消毒法,把消防毒劑水溶液裝于消防車水罐,經消防泵加壓后,通過水帶、水槍以開花或噴霧水流噴灑。
物理消毒法,即用吸附墊、活性炭等具有吸附能力的物質,吸附回收后轉移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置。也可用噴射霧狀水進行稀釋降毒。
受污染水體抽吸進入用活性炭設施凈化處理達標后排入污水處理站,廢活性炭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處置。
(2)被油品化學品污染的河道或水庫岸線
污染產生的死魚、動物等打撈收集,并在保護區外遠離住房、道路、水源、農田、電線等僻靜和地勢高的合適地點消毒填埋處理;
灑消油劑或吸附劑進行消除;
使用刷子或吸塵器除去一些顆粒性污染物,或使用簡單工具收集被污染沙石至容器內,按危險固廢處置。
(3)被污染的土壤
使用簡單工具將表層剝離裝入容器,并委托危險廢物處理的有資質單位凈化處置;
若環境不允許挖掘或清除大量土壤時,可使用物力、化學或生物方法消除,如對地表干封閉處理、地下水位高的地方使用注水法使水位上升,收集從地表溢出的水、讓土壤保持休閑或通過翻耕促進蒸發的自然降解法。
(4)動物疫病污染源
在保護區外消毒深埋死畜,糞便一律焚燒;
若為普通病畜糞便,可在保護區外堆肥發酵,高溫無害化處理。
污染的地面、圈舍、用具應徹底消毒,可用10%火堿水、20%漂白粉或0.1升汞水消毒,第二天再消毒一次;
如為烈性傳染病,可每間隔1小時消毒一次,連續消毒3次。
污染的土層表面,應鏟出15厘米,再換上新土,避免重復感染。污染的土層消毒處理。
(5)水藻爆發污染
藻類捕撈后運送到保護區外指定場所堆放,并采用沼氣發生池、攪拌發酵、除臭分解等無害化處理手段,使之成為可利用的能源或有機肥料。
采用生物技術的方法:
①生物過濾技術:雙殼軟體動物、甲殼類浮游動物、及大型濾食性魚類可取到過濾器作用,螺蚌等貝殼類動物和大量的底棲動物,消耗著大量剩下和留下來的枝葉、殘體、尸體和排泄物,將水中浮游藻類和懸浮污染物進行生物過濾使水質變清。
②生物操縱技術:操縱促進植食性魚類(專門吃浮游生物的)生長,如鰱魚、鳙魚等,降低藻類生物量。
(6)參與現場應急的人員及工具
裝備人員洗消。為減少污染的擴大、杜絕二次污染,在處置過程中,要對警戒區作業人員、器材裝備、進行徹底的洗消,消除化危品對人體和器材裝備的侵害,脫去所有個人防護用品,及時用肥皂、洗潔精等清洗皮膚、毛發,避免有害物質被人體吸收;洗消后仍要通過一次檢測,不合格者要返回重新洗消。洗消必須在出口處設置的洗消間或洗消帳篷內進行,洗消液要集中回收,作為危廢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置。
所有一次性的個人防護用品集中收集裝入塑料袋或容器內按危險固體廢物處置,其他防護用品和救援工具則應清洗后晾干保存。
4.2事件調查
根據有關規定,由市生態環境分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處理建議。
4.2.1事件調查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事故部門;
(2)事故發生點經過、初步原因、事故損失情況;
(3)事故現場人員情況、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4)受影響人群范圍、數量,受影響時長;
(5)事故影響范圍,經濟損失;
(6)人證、物證、旁證,了解事故前的情況、事故中的變化和事故后的狀況。
(7)其他有關內容。
4.2.2事故分析
事故現場調查完后應依據事故調查內容對事故進行分析。通過事故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
事故分析的步驟和要求:
(1)整理和閱讀有關調查材料。
(2)分析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性質、起因物、致害物、傷害方式、不安全行為、狀態和環境影響等。
(3)采用適當的事故分析方法確定事故的直接和間接原因,進行責任分析。
(4)確定事故的責任者。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確定直接和間接責任者。
4.2.3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分析后,應由事故調查部門編寫事故報告(通報),進行事故處理。
(2)事故報告(通報)內容應包括:
①事故的基本情況,包括部門名稱、發生事故的日期、類別、地點、人員傷亡情況、經濟損失等;
②事故經過;
③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④事故責任分析,包括直接責任者、領導責任者,并確定主要責任者;
⑤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⑥事故糾正與預防的措施、建議。對涉及相關方的事故,應分別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
⑦其它材料(包括影像資料、技術鑒定報告和圖表資料)。
(3)事故發生部門應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根據事故報告(通報)中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結合部門情況編制工作計劃,組織落實整改工作。事故調查部門負責檢查、驗證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編制《永康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整改措施跟蹤驗證報告》。
(4)當事故的應急處置中出現應急能力不足、應急措施不到位等影響應急效果的情況時,應急責任部門應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體系。完善本預案應急響應流程。
(5)事故發生后,市財政局和市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對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核驗。
4.3環境污染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由市生態環境分局同步組織開展環境損害現場調查與監測,初步判定為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市生態環境分局應及時制定評估工作方案,組織或委托相關機構按程序開展信息獲取、損害確定、損害量化等工作,判定是否啟動中長期損害評估及編寫評估報告。初步判定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市生態環境分局組織填報損害評估簡表。
評估工作完成后,市生態環境分局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核,并于技術審核通過后20個工作日內,將評估報告修改完善報送市政府和金華市生態環境局。
初步判定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階段評估應當于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判定為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階段評估應當于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針對涉及面廣、損害程度深、因果關系復雜、取證過程漫長等情況特別復雜的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工作,經省生態環境廳批準,可以再延長30個工作日。
4.4善后處理
善后處理及應急保障組根據遭受損失的情況,制訂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妥善解決因突發飲用水源環境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1)在市委、市政府統一指揮下,各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組織實施善后處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災范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補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和監管的建議。
(2)各部門應當做好安民、安撫、理賠工作,相應機構應當做好社會救助、保險賠付等工作。
(3)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環境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4)市生態環境分局繼續跟蹤飲用水源水質的監測,衛生健康局配合做好飲用水源水質檢測工作,及時掌握情況,做好處置。
5應急保障
5.1通訊與信息保障
各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環境應急處置聯動系統和環境安全科學預警系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應急指揮部、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之間的聯絡暢通。電信運營各單位要將環境應急相關專業部門列入重要通信用戶,保障應急通信。
5.2應急隊伍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建立本部門突發事件應急隊伍,統計應急隊伍人員姓名、聯系方式、專業、職務和職責等信息;制定應急隊伍日常管理辦法和協作方式,制定應急培訓和演練方案,組織應急隊伍對事故信息報告、個體防護、應急資源的使用、應急監測布點方法及監測方法、應急處理方法等培訓和演練,確保事發應急隊伍快速應對。
5.3應急資源保障
各部門要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加強危險化學品、各類常規和特殊污染物檢驗、鑒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能力。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常備應急搶險物資。
5.4經費保障
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市財政應當對突發飲用水源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和環境應急能力建設給予有力支持,為突發飲用水源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5.5其他保障
建立物資運輸、運輸設備設施、醫療衛生救助、治安和社會動員等任務聯動保障機制,建立相關任務的責任單位、責任人、運輸工具、物資設備設施等物資臺賬,明確保障方式、辦法及具體要求,以確保事發各項保障及時到位,發揮應有的作用。
6附則
6.1名詞術語
(1)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指進入輸水管網、送到用戶且具有一定取水規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備用和規劃的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依據取水口所在水體類型不同,可分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庫)型水源地。
(2)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指國家為防治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環境質量而劃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護的一定面積的水域和陸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下簡稱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在水源保護區外劃定準保護區。
(3)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風險物質。指《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項目與物質,以及該標準之外其他可能影響人體健康的項目與物質。
(4)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等因素,導致水源地風險物質進入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的連接水體,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質超標,影響或可能影響飲用水供水單位正常取水,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5)水質超標。指水源地水質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Ⅲ類水質標準或標準限值的要求。《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未包括的項目,可根據物質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關供水單位的凈化能力,參考國外有關標準(如世界衛生組織、美國環境保護署等)規定的濃度值,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會商或依據應急專家組意見確定。
6.2預案解釋權屬
本預案由市生態環境分局負責解釋。
6.3預案演練和修訂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的組織應急實戰演練由市政府牽頭,由市應急指揮部定期組織(每年組織一次),專項工作組成員單位組成,共同參與應急演練,提高各部門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急處置能力,加強部門間應急聯動、協作。
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依據有關預案編制導則修訂環境應急預案。
6.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永康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永政辦發〔20XX〕4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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