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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危險品運輸的應急預案

時間:2022-11-11 11:28:05 應急預案 我要投稿

鐵路危險品運輸的應急預案范文(通用5篇)

  在平平淡淡的學習、工作、生活中,難免會面對無法預料的突發事件,為了可以第一時間作出應急響應,時常需要預先制定應急預案。優秀的應急預案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鐵路危險品運輸的應急預案范文(通用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鐵路危險品運輸的應急預案范文(通用5篇)

  鐵路危險品運輸的應急預案1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鐵路安全和事故恢復應急工作機制,最大程度地減少我市境內鐵路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對公共安全的影響,協助鐵路部門及時有效處置鐵路安全事故,盡快恢復鐵路運輸正常秩序。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預案》、《岳陽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岳陽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編制管理辦法》、《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規范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編制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國家鐵路、合資鐵路、市內企業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發生特別重大和重大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以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程度地減少鐵路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盡快恢復運輸。快速搶通線路,盡快恢復通車和運輸秩序。

  (3)實行分工負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積極協助鐵路部門做好鐵路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4)堅持預防為主。積極采用先進的預測、預防、預警和應急技術,提高行車事故防范水平。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設立岳陽市鐵路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由市交通局局長任組長,市交通局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市鐵路專線辦、市交通局相關科室負責人為成員。

  鐵路安全事故發生后,市人民政府設立岳陽市鐵路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市鐵路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任指揮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交通局局長任副指揮長,市交通局、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局、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市武警支隊、市消防支隊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

  市鐵路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市鐵路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市內國家鐵路發生Ⅰ、Ⅱ級安全事故時,具體負責事故現場群眾疏散安置、社會救援力量支援等方面的現場指揮和后勤保障工作;市內企業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發生Ⅰ級、Ⅱ級安全事故時,全面負責應急處置工作。

  2.2.2市鐵路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

  落實市鐵路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鐵路事故應急救援決策,負責鐵路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中的組織、協調。

  2.2.3市鐵路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

  市交通局:負責鐵路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和處理;組織修訂鐵路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對鐵路事故信息進行分析,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領導決策參考。

  市安監局:參與指揮、指導、協調鐵路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指導、協助鐵路公安維護事故現場社會治安秩序,協助組織群眾從危險地區安全撤離,依法對事發地道路實施交通管制;負責組織、協調、指揮火災事故滅火救援工作,負責消防力量、資源的統一調配;指導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配合當地政府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市衛生局:協調鐵路安全事故傷病員的醫療救護和事故現場的衛生防疫工作。

  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負責事故現場的通信保障工作,確保應急指揮聯絡暢通。

  市武警支隊 、市消防支隊:組織武警、消防部隊參與鐵路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助事發地公安部門維護現場秩序和疏散、轉移群眾等工作。

  3.應急響應

  根據《湖南省鐵路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國家鐵路安全事故應急響應是在國務院領導下,由發生事故的鐵路運輸企業、鐵道部、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救援工作。

  市內企業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全面負責,并商請鐵路部門支援,共同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3.1 應急響應分級

  根據鐵路安全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Ⅳ級(一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Ⅰ級(特別嚴重)四級。

  3.1.1 未達到Ⅲ級及其以上的鐵路安全事故,為Ⅳ級。

  3.1.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Ⅲ級:

  (1)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上49人以下中毒(重傷)的鐵路安全事故。

  (2)鐵路沿線群眾需要緊急轉移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鐵路安全事故。

  3.1.3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的鐵路安全事故。

  (2)直接經濟損失為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鐵路安全事故。

  (3)鐵路沿線群眾需緊急轉移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鐵路安全事故。

  (4)鐵路繁忙干線遭受破壞,造成行車中斷,經搶修24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3.1.4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為Ⅰ級: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的鐵路安全事故。

  (2)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億元的鐵路安全事故。

  (3)鐵路沿線群眾需緊急轉移10萬人以上的鐵路安全事故。

  (4)鐵路繁忙干線遭受破壞,造成行車中斷,經搶修在48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3.2 應急響應行動

  3.2.1 市內國家鐵路發生Ⅳ級安全事故,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根據鐵路部門的請求和應急需要,負責啟動本級應急預案。市鐵路安全應急領導小組指導、協調有關應急救援工作。

  3.2.2 市內國家鐵路發生Ⅲ級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根據鐵路部門的請求和應急需要,負責啟動本級應急預案。市鐵路安全應急領導小組指導、協調有關應急救援工作。

  3.2.3 市內國家鐵路發生Ⅱ級、Ⅰ級安全事故,市內企業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發生Ⅱ級、Ⅰ級鐵路安全事故,在省鐵路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由市交通局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啟動本應急預案。

  (1)市鐵路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立即組織應急救援工作。市鐵路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立即通知各成員單位趕赴事故現場。

  (2)市鐵路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可根據事故災情,設立綜合協調組、醫療救治組、治安保衛組、后勤保障組,通信保障組、信息發布組等工作組。各工作組按照職責分工,各自開展救援工作。

  綜合協調組:由市交通局牽頭,向有關成員單位下達現場救援指揮部的指令,并督促落實;與各成員單位、事發地人民政府以及鐵路部門溝通聯絡;收集匯總事故災情情況和救援進展情況。

  醫療救治組:由市衛生局牽頭,救治事故現場傷病員,對可能導致疾病發生的安全事故,采取防疫措施。

  治安保衛組:由市公安局牽頭,維護事故現場鐵路保護區外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依法加強對事故現場的治安管理,保障搶險救援工作順利進行,防止次生、衍生新的突發事件和不穩定因素。

  后勤保障組:由事發地人民政府牽頭,根據鐵路部門的請求,疏散、轉移事故現場人員、物資,保障搶險救援現場道路通暢。

  通信保障組:由市交通局牽頭,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負責事故現場通信保障,確保通信聯絡暢通。

  信息發布組:由市安監局、市政府新聞辦牽頭,依據鐵道部或鐵道部授權的路局(集團公司)提供的事故災情情況以及搶險救援進展情況,向新聞媒體及時準確發布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3.2.4 市內企業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發生Ⅳ級、Ⅲ級鐵路安全事故,由事發地的人民政府負責應急處置工作,并根據需要向廣鐵集團公司提出支援請求,市交通局負責有關協調工作。

  市內企業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發生Ⅱ級、Ⅰ級安全事故處置情況,及時向省鐵路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和市人民政府報告,并根據需要向鐵路部門提出支援請求。

  3.3 緊急處置

  3.3.1 事故發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根據鐵路部門的災情報告和救援請求,要迅速趕往現場,先行協助應急處置,搶救受傷人員,疏散人員,迅速控制危險源,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3.3.2 事發地人民政府根據鐵路部門的請求和事故現場需要,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預案,調集本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援資源,協助鐵路部門進行現場救援。

  3.4 應急人員及群眾安全防護

  應急救援人員的自身安全防護,必須按設備、設施操作規程和標準執行。參加應急救援和現場指揮的人員,必須配帶有明顯標志并符合防護要求的安全帽、防護服、防護靴等。

  需要對旅客進行安全防護、疏散時,由鐵路部門負責,必要時,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協調武警部隊配合。需要對沿線群眾進行安全防護、疏散時,由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

  3.5 應急結束

  當鐵路安全事故發生現場對人員的危害性消除,傷亡人員和旅客、群眾已得到醫療救護和安置,列車恢復正常運輸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

  4.善后工作

  4.1 善后處置

  事發地鐵路運輸企業按國家及鐵路有關規定對受害旅客、貨主、群眾及其家屬進行補償或賠償;對處置事故需要而征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應進行補償;對事故現場殘留物應及時清除,或將其控制在安全允許的范圍內。事發地人民政府協助做好有關工作。

  4.2 應急救援總結

  應急救援結束后,市鐵路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各成員單位,分析總結應急救援工作,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報送市鐵路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5.保障措施

  5.1 通信保障

  市交通局負責組織、協調通信工作,保證應急救援的通信暢通。

  5.2 物資保障

  各相關部門(單位)應配備事故搶險救援的應急設備和器材,專人負責,定期檢查。

  5.3 人力資源保障

  各相關部門(單位)應建立應急處置隊伍,確保搶險救援調用。

  5.4 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部門應制訂相應的醫療衛生保障應急預案,明確鐵路沿線可用于應急救援的醫療救治資源和衛生防疫機構能力與分布情況,提出可調用方案,檢查督促醫療衛生防疫單位的應急準備保障措施。

  5.5 治安保障

  鐵路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安排必要的警力,協助鐵路公安維護治安秩序,做好事故現場的治安保衛工作。

  5.6 專項保障

  市鐵路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針對鐵路安全事故,易造成人員傷害,可能運有易燃易爆及化學危險品,易擴大事故,污染環境和危害周邊人員,需迅速撤離避險;事故發生地有可能在偏僻地區,電訊信號無法覆蓋,沒有道路無法通行等特點進行研究,確保各自專項應急預案能適應事故救援的需要。

  6.監督管理

  6.1 培訓和演練

  市有關部門(單位)加強對應急管理救援人員的上崗前培訓和常規性培訓,并適時組織演練和模擬操作演習。

  6.2 獎勵與責任

  對在鐵路應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因玩忽職守、嚴重失職造成事故的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6.3 監督檢查

  以市交通局、市應急管理辦公室會同市直有關部門對本預案進行監督檢查,保障各項措施到位。

  7.附則

  7.1 預案管理與更新

  市鐵路安全應急指揮領導小組根據情況變化,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鐵路危險品運輸的應急預案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安全生產法》《鐵路法》《反恐怖主義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鐵路運輸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或者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

  國家鐵路局制訂并公布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未列入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標準確定為危險貨物的,按本規定辦理運輸。

  已分類為危險貨物的物質或物品,根據有關規定,作為鐵路車輛或者集裝箱的組成部分,以及用于貨物監測或應急處置的裝置和器材,不受本規定限制。

  第三條 禁止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生產和運輸的危險物品、危險性質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過度敏感或者能自發反應而產生危險的物品。高速鐵路、城際鐵路等客運專線及旅客列車禁止運輸危險貨物,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鐵路運輸企業、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等危險貨物運輸相關單位(以下統稱運輸單位)的主體責任。運輸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等規定,落實運輸條件,加強運輸管理,確保運輸安全。

  第五條 國家鐵路局負責全國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的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國家鐵路局和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統稱鐵路監管部門。

  第六條 國家鼓勵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鼓勵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和發展專用車輛、專用集裝箱運輸危險貨物。支持發揮鐵路運輸在危險貨物運輸方面的優勢,開展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技術以及對安全、環保有重大影響的項目研究。

  第二章 運輸條件

  第七條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規定,具備相應品名辦理條件的車站、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間發到。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將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名稱、作業地點(貨場、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名稱)、辦理品名及鐵危編號、裝運方式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同時報送所在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公布并報送。 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規定不作為危險貨物運輸的物質或物品,辦理運輸可不受前款公布信息的限制,但其包裝、標志等須符合本規定。

  第八條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使用專用的設施設備。依法應當進行產品認證、檢驗檢測的,經認證、檢驗檢測合格方可使用。

  第九條 危險貨物裝卸、儲存場所和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裝卸、儲存專用場地和安全設施設備封閉管理并設立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設施設備布局、作業區域劃分、安全防護距離等符合規定;

  (二)設置有與辦理貨物危險特性相適應,并按要求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的倉庫、雨棚、場地等設施,配置相應的計量、檢測、監控、通信、報警、通風、防火、滅火、防爆、防雷、防靜電、防腐蝕、防泄漏、防中毒等安全設施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維護、保養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三)裝卸設備符合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的危險貨物裝卸設備應當采取防爆措施,罐車裝運危險貨物應當使用棧橋、鶴管等專用裝卸設施,危險貨物集裝箱裝卸作業應當使用集裝箱專用裝卸機械;

  (四)法律、行政法規、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運輸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本單位危險貨物裝卸、儲存作業場所和設施等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委托相關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運輸單位應當委托符合國家規定的機構進行。

  新建、改建危險貨物裝卸、儲存作業場所和設施,在既有作業場所增加辦理危險貨物品類,以及危險貨物新品名、新包裝和首次使用鐵路罐車、集裝箱、專用車輛裝載危險貨物的,應當進行安全評價。

  第十一條 裝載和運輸危險貨物的鐵路車輛、集裝箱和其他容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制造、維修、檢測、檢驗和使用、管理符合標準和有關規定;

  (二)牢固、清晰地標明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和警示標志;

  (三)鐵路罐車、罐式集裝箱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安全附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狀態完好,能夠防止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

  (四)壓力容器應當符合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等有關安全監管要求,并在經核準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壓力容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

  (五)法律、行政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運輸危險貨物包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裝物、容器、襯墊物的材質以及包裝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貨物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二)包裝能夠抗御運輸、儲存和裝卸過程中正常的沖擊、振動、堆碼和擠壓,并便于裝卸和搬運;

  (三)包裝物、容器,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四)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不得重復使用。盛裝氣體的鋼瓶、放射性物品包裝容器等有特殊要求的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五)包裝外表面應當牢固、清晰地標明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和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六)法律、行政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運輸新品名、新包裝或改變包裝的危險貨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標準尚未明確安全運輸條件的危險貨物運輸時,發送貨物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組織托運人、收貨人和貨物運輸全程涉及的其他鐵路運輸企業共同商定安全運輸條件,簽訂安全協議并組織試運,試運方案報所在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備案并抄送相關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危險貨物試運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試運結束后,需要制定或者修改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由組織試運的鐵路運輸企業將試運結論及相關資料報送所在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國家鐵路局根據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意見,按職責分工組織或協調相關部門制修訂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技術規范。

  第三章 運輸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托運人應當按照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確定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鐵危編號、包裝等,遵守相關特殊規定要求。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規范需采取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等特殊措施的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采取相應措施,保證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穩定,并將有關情況告知鐵路運輸企業。

  第十五條 托運人應當在鐵路運輸企業公布辦理相應品名的危險貨物辦理站辦理危險貨物托運手續。托運時,應當向鐵路運輸企業如實說明所托運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重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措施等。對國家規定實行許可管理、需憑證運輸或者采取特殊措施的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向鐵路運輸企業如實提交相關證明。不得將危險貨物匿報或者謊報品名進行托運;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

  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提交與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貨物運輸包裝上粘貼(涂打)安全標簽。

  托運人托運危險廢物的,應當主動向鐵路運輸企業告知托運的貨物屬于危險廢物。運輸時,還應當提交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放的電子或者紙質形式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十六條 危險貨物的運單應當載明危險貨物的托運人、收貨人,發送運輸企業及發送站、裝車場所,到達運輸企業及到達站、卸車場所,貨物名稱、鐵危編號、包裝、裝載數量(重量)、車種車號、箱型箱號,應急聯系人及聯系電話等信息。

  運輸單位應當妥善保存危險貨物運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4個月。

  第十七條 托運人應當在危險貨物運輸期間保持應急聯系電話暢通。

  第十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托運人身份進行查驗,對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不得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辦理危險貨物承運手續,不得承運未接受安全檢查的貨物,不得承運不符合安全規定、可能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貨物。

  下列情形,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托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并留存不少于24個月:

  (一)國家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等實行許可管理的危險貨物;

  (二)國家規定需要憑證運輸的危險貨物;

  (三)需要添加抑制劑、穩定劑和采取其他特殊措施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

  (四)運輸包裝、容器列入國家生產許可證制度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貨物;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告知托運人有關注意事項,并在網上受理頁面、營業場所或者運輸有關單據上明示違規托運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運輸單位應當建立托運人身份和運輸貨物登記制度,如實記錄托運經辦人身份信息和運輸的危險貨物品名及編號、裝載數量(重量)、發到站、作業地點、裝運方式、車(箱)號、托運人、收貨人、押運人等信息,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丟失或者被盜;發現爆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劇毒品丟失或者被盜、被搶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條 運輸放射性物品時,托運人應當持有生產、銷售、使用或者處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證明,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運輸的放射性物品及其運輸容器、運輸車輛、輻射監測、安全保衛、應急預案及演練、裝卸作業、押運、職業衛生、人員培訓、安全審查等應當符合《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物品安全運輸規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托運時,托運人應當向鐵路運輸企業提交運輸說明書、輻射監測報告、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指南、裝卸作業方法、安全防護指南,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收存。托運人提交文件不齊全的,鐵路運輸企業不得承運。托運人應當在運輸中采取有效的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措施,對運輸中的核安全負責。

  第二十一條 鐵路運輸危險貨物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隔離等應當符合規定。倉庫、雨棚等專用設施,應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第二十二條 危險貨物運輸裝載加固以及使用的鐵路車輛、集裝箱、其他容器、集裝化用具、裝載加固材料或者裝置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技術規范和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技術狀態不良、未按規定檢修(驗)或者達到報廢年限的設施設備,禁止超設計范圍裝運危險貨物。

  貨物裝車(箱)不得超載、偏載、偏重、集重。貨物性質相抵觸、消防方法不同、易造成污染的貨物不得同車(箱)裝載。禁止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混裝運輸。

  第二十三條 危險貨物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

  第二十四條 運輸危險貨物時,托運人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和應急處理器材、設備和防護用品,并使危險貨物始終處于押運人員監管之下。托運人應負責對押運人員培訓教育。押運員應了解所押運貨物的特性,熟悉應急處置措施,攜帶所需安全防護、消防、通訊、檢測、維護等工具。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告知鐵路運輸安全規定,檢查押運人員、備品、設施及押運工作情況,并為押運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押運人員應當遵守鐵路運輸安全規定,檢查押運的貨物及其裝載加固狀態,按操作規程使用押運備品和設施。在途中發現異常情況時,及時采取可靠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向鐵路運輸企業報告。

  第二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與辦理危險貨物運輸的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簽訂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協議,明確各方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作業內容及其安全保證措施等。

  運輸單位間應當按照約定的交接地點、方式、內容、條件和安全責任等辦理危險貨物交接。

  第二十六條 危險貨物車輛編組、調車等技術作業應當執行相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辦法。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途中停留時,應當遠離客運列車及停留期間有乘降作業的客運站臺等人員密集場所和設施,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裝運劇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和氣體等危險貨物的車輛途中停留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人看守,押運人員應加強看守。

  第二十七條 裝運過危險貨物的車輛、集裝箱,卸后應當清掃洗刷干凈,確保不會對其他貨物和作業人員造成污染、損害。洗刷廢水、廢物處理應當符合環保要求。

  第二十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規定通過定位系統對運營中的危險貨物運輸工具實行監控,建立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信息平臺,可對危險貨物運輸全程跟蹤和實時查詢,按要求與鐵路監管部門共享數據。

  第二十九條 運輸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職業衛生有關規定配備符合國家防護標準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和職業防護等設施設備,開展從業人員職業健康體檢,建立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預防人身傷害。

  第三十條 運輸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崗位安全責任、教育培訓、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保障、勞動保護、責任追究、安全例會、應急管理等制度,完善危險貨物包裝、裝卸、押運、運輸等操作規程和標準化作業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運輸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環保、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開展危險貨物運輸技術培訓應當制定培訓大綱,設置培訓課程,明確培訓具體內容、學時和考試要求并及時修訂和更新。危險貨物運輸培訓課程及教材、資料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運輸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培訓記錄應當保存36個月以上。

  第三十二條 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掌握所運輸危險貨物的危險特性及其運輸工具、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三十三條 運輸單位應當定期開展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重大隱患治理情況要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運輸單位在法定假日和傳統節日等運輸高峰期或者惡劣氣象條件下,以及國家重大活動期間,應當采取安全應急管理措施,加強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檢查,確保運輸安全。必要時可采取停運、限運、繞行等措施。

  國家鐵路局根據需要,在特定區域、特定時間,可以決定對屬于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的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實施管制。

  第三十五條 運輸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危險貨物運輸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和危害,制定鐵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并與相應層級、相關部門預案銜接。應急預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審或論證、公布,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應急演練。鐵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及應急演練情況應當報送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運輸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

  第三十六條 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環境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泄漏等情況,押運人員和現場有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并按照應急預案開展先期處置。運輸相關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報告當地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公安、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以及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三十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實時掌握本單位危險貨物運輸狀況,并按要求向所在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報告危險貨物運量、辦理站、設施設備、安全等信息。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鐵路監管部門依法對運輸單位執行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一)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完善情況;

  (二)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安全、環保培訓及考核情況;

  (三)保證本單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產投入情況;

  (四)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五)危險貨物運輸設施設備配置、使用、管理及檢測、鑒定和安全評價情況;

  (六)危險貨物辦理站信息公布情況;

  (七)承運危險貨物安全檢查情況;

  (八)危險貨物運輸作業環節安全管理情況;

  (九)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情況;

  (十)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配置、應急救援演練等情況;

  (十一)危險貨物運輸事故報告情況;

  (十二)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九條 鐵路監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鐵路危險貨物運輸作業場所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責令立即排除危險貨物運輸事故隱患;重大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撤出危險區域內的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運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四)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等;

  (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并作出處理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條 鐵路監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遵守執法規范;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對鐵路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一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知識培訓,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裝備,應用信息化手段和先進技術,不斷提高監管水平。

  鐵路監管部門監督檢查時,可聘請熟悉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化學化工、安全技術管理、應急救援等的專家和專業人員提供技術支撐,可依法委托安全技術機構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鐵路監管部門舉報危險貨物運輸違法違規行為。

  鐵路監管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三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危險貨物運輸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運輸單位的違法行為信息,并將行政處罰信息及時歸集至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示。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故意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以及受到行政處罰等違法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公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運輸危險貨物的,按照《違反<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處罰;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實施處罰的,應當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運輸危險貨物,造成鐵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違反本規定運輸危險貨物,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規定在高速鐵路、城際鐵路等客運專線及旅客列車運輸危險貨物的;

  (二)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名稱、作業地點、辦理品名及編號、裝運方式等信息未按規定公布,或者未向所在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報送的;

  (三)運輸新品名、新包裝或者改變包裝的危險貨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標準尚未明確安全運輸條件的危險貨物時,未按規定組織開展試運,或者試運方案未報所在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備案、未抄送相關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的;

  (四)危險貨物車輛編組、調車等技術作業違反技術標準和管理辦法,或者未按規定對危險貨物車輛途中停留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五)未告知托運人有關托運注意事項,或者未在網上受理頁面、營業場所或者運輸有關單據上明示違規托運的法律責任的;

  (六)未按規定向所在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報告危險貨物運量、辦理站、設施設備、安全等信息的。

  第四十六條 托運人違反本規定運輸危險貨物,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或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不具備相應品名危險貨物辦理條件的車站、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發到危險貨物的;

  (二)托運危險貨物未如實說明所托運的貨物的危險特性、采取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等特殊措施情況、發生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或提交虛假證明材料的;

  (三)未按相關標準確定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品名、鐵危編號等的;

  (四)未按規定提供應急聯系人及聯系電話,或者應急聯系電話不暢通的;

  (五)押運人員未落實押運職責或未遵守鐵路運輸安全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七條 運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或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新建、改建危險貨物裝卸、儲存作業場所和設施,在既有作業場所增加辦理危險貨物品類,以及危險貨物新品名、新包裝或者首次使用鐵路罐車、集裝箱、專用車輛裝載危險貨物,未按本規定進行安全評價的,或者安全評價報告過期的;

  (二)未對安全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仍進行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危險貨物的運單未按規定載明相關信息,或者未按規定期限保存的`;

  (四)未按規定簽訂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協議,或者未按照約定的交接地點、方式、內容、條件和安全責任等辦理危險貨物交接的;

  (五)使用技術狀態不良、未按規定檢修(驗)或者達到報廢年限的設施設備,或者超設計范圍裝運危險貨物的;

  (六)貨物裝車(箱)違反本規定及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

  (七)裝運危險貨物的車輛、集裝箱,卸后未按規定清掃洗刷干凈的;

  (八)未按規定對本單位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的。

  (九)未按規定建立危險貨物運輸相關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十)未按規定開展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或者重大隱患治理情況未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的。

  第四十八條 鐵路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在緊急情況下,為保障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鐵路局公布應急運輸的危險貨物,不受本規定限制。需在未公布危險貨物辦理信息的辦理站辦理時,發送貨物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會同托運人、收貨人和到達貨物的鐵路運輸企業制定運輸方案,采取保證安全的措施,并報所在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

  第五十條 軍事運輸危險貨物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鐵路危險品運輸的應急預案3

  1、事故類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鐵路企業承運的易燃易爆液體、固體等危險貨物,在鐵路運輸過程中,一旦發生大面積泄漏,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環境污染等嚴重后果。

  危險化學品泄漏存在的危險性有:爆炸危險性、燃燒危險性、毒害危險性、放射危險性、腐蝕危險性等。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使用過程中,存在著發生火災、爆炸、中毒、污染環境等重大事故的危險性。在鐵路運輸危險貨物過程中,若發生事故,不僅會引發燃燒、爆炸、腐蝕、毒害等災害,而且會造成行車重大事故,嚴重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并導致環境污染。

  2、應急處置基本原則

  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應在預防為主的前提下,貫徹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區域為主、單位自救和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企業一且在運輸過程申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企業應立即根據事故性質及危害程度啟用應急預案,當事故超過企業處理能力時,應及時請求支援。

  3、組織機構及職責

  3,1 應急組織體系

  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應急組織體系主要有應急指揮中心、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現場應急指揮中心及總部相關的職能部門等。

  3,2 指揮機構及職責

  3,2,1應急指揮中心

  由如下成員組成:

  總指揮:(略)

  執行副總指揮:(略)

  副總指揮:(略)

  成員:(略)

  應急指揮中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事故的應急領導和決策工作。包括落實國家相關危險化學品應急管理政策,審定并批準企業應急管理規和應急預案。統一協調應急狀態下的各種資源。確定安全生產應急處置的指導方案。帶領或指派現場應急指揮中心人員和專家組成員,趕赴現場處置安全生產事故。

  3,2,2 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

  危險化學品應急指揮中心下設應急指揮申心辦公室,辦公室主任全面負責辦公室日常工作;各位副主任根據分工,分管應急管理工作。安排刃小時接警。

  3,2,3 現場應急指揮中心

  現場應急指揮中心是應急指揮申心的派出機構,設正、副總指揮和各專業小組,其成員主要由事故發生單位人員組成。必要時,應急指揮中心另行指派現場總指揮。當現場總指揮不能履行指揮職能時,由現場最高領導接替或應急指揮中心立即指派。

  現場應急指揮中心下設各工作小組,人員主要由事故發生單位應急機構及救援隊伍的人員組成,除此之外,還應由總體應急預案中規定的各職能部門和支持保障部門、社會專業應急隊伍和支持保障力量、專家組的相關人員組成。

  4 預防與預警機制

  4,1  危險源監控

  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進行監控和信息分析;對可能引發危險化學品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進行重點監控和分析;對已經發生的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搶險救援情況及事故發展態勢進行動態監控和分析,監控信息要及時報告相應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4.2 預警行動

  企業有可能在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時,企業應急響應中心和相關職能部門應通過以下途徑獲取預報信息:

  (1)政府通過新聞媒體公開發布的預警信息。

  (2)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告知企業應急指揮中心的預報信息。

  (3)對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重(特)大事故,經風險評估得出的事故發展趨勢報告。

  (4)一且達到安全生產事故標準時,啟動應急預案。

  4,3 預警的方法

  各級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機構確認導致事故災難的信息后,鐵路企業現場人員除在第一時間展開自救,按規定報告外;同時向當地政府及醫療、公安、消防、環保部門求助,對事故現場傷員立即采取緊急搶救措施并迅速送往醫院救治,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

  4.4 預防措施

  安全技術設備是保證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重要手段,如消防設備主要包括:消防水池和沙池、滅火器、消火栓、消防管道以及其他常用消防器材;防雷、防靜電設施:一般危險貨物倉庫采用獨立避雷針,危險貨物場庫內應設置靜電接地措施,爆炸危險場所的邊界應設置靜電接地導除設施,可燃液體、液態烴等裝卸站臺、設備、建筑物、構筑物的金屬構件還應采取電氣連接等措施;安全檢查設備:危險貨物辦理站和相關鐵路運輸環境應配備危險貨物氣體檢測設備,及時對易燃、有毒物質泄漏進行報警,檢測設備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便攜式的,對流動的車輛進行抽測。

  5 信息報告程序

  5,1 信息報告與通知

  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場所設立值班室,保證24小時有管理人員值班。值班室明示本單位應急救援組織通信聯系人及電話等。

  5,2 信息上報

  (1)事故信息上報采取分級上報的原則,逐級報告,最終由企業總部向國家相關部門上報。

  (2)信息上報內容主要包括:泄漏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型;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搶險工作安排及措施。

  5.3 信息傳遞

  事故現場第一發現人員一一現場值班室@一兼職應急救援人員一一單位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組織一一上級單位有關部門。

  6 應急處置

  6,1  響應分級

  根據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發生的嚴重程度,影響范圍等,可將其分為兩個級別:特別嚴重(一級)、嚴重(二級),詳見綜合應急預案。

  6,2 響應程序

  6,2,1  應急指揮

  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發生后,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將事故基本情況進行報告,事故現場人員要及時發出事故警報或信號,應急組織機構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6,2,2 應急行動

  應急預案響應后,事故指揮系統要立即采取措施,組織和指揮救助隊伍實施救助,并報告有關部門和單位,對事故進行搶險或救援。

  6,2,3 資源調配

  在應急指揮和應急行動過程中,由指揮部門充分合理地應用各種資源,使泄漏事故得到有效的控制。

  6,2,4 應急避險

  為了避免造成更多的人員傷害,應在積極采取搶救措施的同時,采取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避險措施,防止次生事故或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發生。

  6,2,5 擴大應急

  在事故發生時,已實施了應急搶救措施,但事故狀態仍不能得到控制,而且極有可能發生更為嚴重的后果時,應盡快地疏散周圍居民,封鎖道路,控制流動人員進出等。

  6,3 處置措施

  (1)運輸部門立即封鎖線路,防止列車或其他車輛進人事故區。

  (2)接觸網工區切斷接觸網電源,防止火花引起燃燒、爆炸。

  (3)公安部門負責設立警戒區,禁止無關人員迸人,對迸人警戒區域的工作人員迸行安全檢查。

  (4)切斷警戒區內電源,禁止警戒區一切明火,停止一切作業,迅速疏散危險區內人員向上風方向轉移。

  (5)貨運部門迅速提供泄漏罐車內裝載的液化氣品名、質量、貨物理化性質等運輸和技術資料。

  (6)衛生監督部門負責檢測泄漏地區泄漏的氣體濃度。

  (7)現場施救人員配合儲運裝卸單位迅速阻止泄漏,排除險情。

  7 應急保障

  7,1  通信與信息保障

  鐵路直屬機構負責組織協調通信工作,保證應急救援時通信的暢通。

  7,2 交通運輸保障

  啟動應急預案期間,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和鐵路企業要按照管理權限調動管轄范圍內的交通工具。根據現場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實行必要的交通管制,保障應急處置期間的交通暢通。

  7,3 醫療救護保障

  掌握地方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救治資源分布、衛生防疫能力與專長,確保應急處置及時有效。

  7,4 物資保障

  按規定配備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應急搶險器材、設施、事故調查的交通工具、移動通信、移動數據編輯傳輸及錄音、攝影、攝像等設備。

  鐵路危險品運輸的應急預案4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防范鐵路危險貨物運輸重特大事故,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8號),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進一步完善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體系,創新監管方式方法,加強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基礎工作,加強日常安全管控,大力整治影響運輸安全的突出問題,努力為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持續穩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標

  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落實。摸清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風險和重大危險源分布并重點管控。建立健全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數據庫,監管職責進一步厘清、監管重點和方式方法不斷完善,規章標準進一步健全。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基礎不斷夯實,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有效增強。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持續穩定。

  三、進度安排

  2016年12月開始至2019年11月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部署階段(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各地區鐵路監管局要按照本實施方案,結合本轄區實際,制定具體工作安排,明確職責,細化措施。要認真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動員部署,及時將本方案傳達至轄區內鐵路運輸企業,并進行廣泛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二)整治階段(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開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深化提升)。各地區鐵路監管局要精心組織,認真實施,按照各項整治工作內容的時間要求實施推進,及時報送和解決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綜合治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確保各項工作按期完成。

  (三)總結階段(2019年10月至11月)。各地區鐵路監管局要認真總結經驗成果,形成總結報告并于2019年10月底前報送國家鐵路局(運輸監管司)。國家鐵路局匯總分析后,形成鐵路系統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總結,并按要求報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四、治理內容和工作措施

  (一)督促運輸企業落實安全主體責任。

  加強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貫徹落實,督促運輸企業不斷增強安全生產法治意識,完善監測監控設備設施,重點管控好重大危險源,提高企業依法運輸危險貨物的自覺性、主動性。引導鼓勵運輸企業開展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標準化建設。(持續推進)

  督促運輸企業完善落實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條件,嚴格貨物承運安全檢查,嚴把貨物裝卸、裝載、交接關,加強安全管理。鼓勵運輸企業建立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信息系統,探索實施爆炸品、劇毒品、放射性物品等重點危險貨物實時追蹤管理。(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二)全面摸排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風險。

  按照國務院安委會公布的《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的行業品種目錄》,認真摸排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風險,重點聚焦承運、儲存、裝卸、裝載、交接、押運、編組、調車、交付等環節和危險貨物辦理站、儲存場所,建立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風險分布檔案。組織開展鐵路運輸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排查,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數據庫。(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三)完善并落實法律法規和安全標準。

  梳理涉及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法律法規,組織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并推動修訂完善。(持續推進)

  研究制修訂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規則、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場站安全技術條件、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技術條件等。(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四)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責任。

  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研究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權責,完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加強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控,健全安全監管責任體系,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等規定的鐵路危險貨物包裝、裝卸、運輸和管理要求,落實監管部門、運輸企業和相關單位的責任。強化依法行政,依法嚴厲處罰鐵路危險貨物運輸違法違規行為并按規定公告。(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加大發生事故企業的責任追究力度,依法嚴肅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的責任,推動企業自覺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持續推進)

  (五)創新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效能。

  制定完善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檢查指導手冊,明確檢查重點,規范檢查內容,完善檢查標準。(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落實“雙隨機一公開”工作要求,應用隨機抽查工作機制,不斷完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抽查對象、執法人員庫,提高監督檢查工作的規范性和有效性。積極采用“四不兩直”、聯合監管等方式,發揮專業優勢,提高監管效能。利用政府購買服務、專家庫建設等方式,充分發揮高校、科研院所、安全評價機構等社會力量的作用,吸收專家參與監督檢查,為監管執法提供專業支持。(持續推進)

  通過培訓、聯合監督檢查等方式,加強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人員能力建設,實現全員專業監管,完善檢查設備設施配備,提高依法履職的能力水平。(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六)加強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

  建立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管數據庫,系統掌握相關信息,準確研判安全風險,提高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研究與全國危險化學品監管信息共享平臺、運輸企業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信息系統的對接。(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區鐵路監管局要按照工作安排,落實工作責任,明確1名工作人員負責日常工作的聯系和協調。具體工作安排和人員名單于2017年1月15日前報送國家鐵路局運輸監管司。

  (二)各地區鐵路監管局要高度重視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綜合治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取得實效,并按季度向國家鐵路局運輸監管司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國家鐵路局適時組織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綜合治理工作專項督查。

  鐵路危險品運輸的應急預案5

  1 鐵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處置原則

  1.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

  以“先救人”為原則,第一時間營救受困人員,治療和救治受傷人員,采取撤離、疏散等措施,保護受災區域內人員;在了解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安全防護要求和施救要求的基礎上,開展施救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1.2統一指揮、分級負責

  按照統一指揮、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原則,由鐵路局集團公司各部門、單位分別按照各自管理職責,負責轄區內危險貨物運輸事故的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鐵路局集團公司組織協調支援、預警,并依靠專家提高決策水平,采取先進的應急處置手段,增強救援水平,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有效降低環境污染和對公共安全的影響。

  1.3分級管理

  根據鐵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性質,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響應分為Ⅰ、Ⅱ、Ⅲ、Ⅳ、Ⅴ級,分別為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國鐵集團、集團公司、站段或所屬企業響應;上級單位啟動預案時,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下級單位應同步啟動應急預案;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需求超過本級處置能力時,第一時間報請上級單位,按照對應等級啟動應急響應。

  1.4聯網管理

  鐵路局集團公司及各單位應建立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施救網絡,梳理統計轄區內危險貨物發運單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方面專家,全面掌握設備設施、網絡分布和聯絡方式,并納入《鐵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

  1.5共同參與

  根據事故情況,鐵路局集團公司及各單位應請求事發地人民政府、公安、消防、環保、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在傷員救治、救災物資保障、治安秩序維護、搶險恢復方面給予相應支持,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

  2 鐵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預防

  鐵路局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要嚴格執行規章制度、作業標準,加強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持續提高對安全隱患問題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工作質量,對安全隱患、重大危險源,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動態安全預警,防止事故發生。

  2.1健全應急預案

  結合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的發展變化趨勢,制定應急處置流程,完善應急預案,構建施救信息網絡,動態補充完善有關制度、標準。對辦理站應急預案應細化到所辦理的危險貨物具體品名的理化性質、危險特性、急救措施、防護方法、泄漏應急處理方法;在同一區域內的貨運中心、車務站段和同一站區內的車站、貨運部門,應加強工作聯系,互通制定鐵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突出聯勞協作,保證在貨物線、站場內發生危險貨物運輸突發事件時的應急處置機制健全,組織、指揮、協調順暢。站段、貨運和所屬物流企業等主要作業崗點要設置明確清晰的應急處置程序圖。

  2.2暢通信息渠道

  及時更新完善應急施救信息網絡,將轄區內危險貨物發貨人、收貨人等危貨運輸單位、廠礦企業、化工生產廠家、鐵路及地方政府應急、消防、醫院、環保等應急救援專業機構部門的聯絡辦法納入應急施救網絡。加強路企聯動機制,鐵路各級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消防、環保、衛生防疫等部門和危險貨物運輸單位、發收貨人、地方化工企業專業救援隊伍、專家等應急救援組織組的協調、溝通和日常聯系,協調開展救援工作,確保應急有備,不斷提高對事故的應急處置、救援能力。

  2.3確保設備質量

  按照鐵路危險貨物辦理站、專用線貨運安全設備設施技術條件相關規定,對各危險貨物運輸單位、辦理站、貨檢站,在危險貨物運輸作業站點,配置配齊危險貨物檢測、應急救援、安全防護等器材、設備、備品,固定存放于便于取用的位置。要健全使用、管理和日常維護制度,定期檢查使用質量狀態,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更新,保證器材狀態完好,可用、能用、會用。加強危貨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危化品應急處置措施以及加強應急救援器材、安全防護用品設備的操作使用方法學習培訓,提高應急處置知識技能和器械運用操作能力。

  2.4用好信息平臺

  各站段要加大檢查、盯控力度,各車站及危險貨物辦理站要加強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充分發揮車輛追蹤管理和監控系統作用,對危險貨物車輛運行情況每日動態監控預警,準確掌握停留狀況,對裝卸后車輛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系統,對超時報警車輛及時組織取送和掛運,對危及運輸安全的問題,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 鐵路危險貨物運輸應急培訓

  鐵路局集團公司、各站段、所屬物流企業應定期開展專項演練,圍繞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處置、應急救援器材使用、安全防護等器材操作等內容,開展補強培訓,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3.1健全規章制度

  不斷完善應急演練方案,制定總結評估制度,留存演練記錄、影視(圖片、視頻等)等資料;建立典型案例和應急演練總結報送制度,在各單位啟動應急預案或應急演練結束后,對演練活動和應急預案進行總結分析優缺點,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聯合站區單位、危險貨物發、收貨單位、公安、消防、醫療、環保等部門組織開展應急演練,納入本單位年度、月度職教培訓計劃予以落實。

  3.2開展應急演練

  針對危險貨物運輸可能發生的事故及特點,由貨運部門、車務站段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在危險貨物裝卸線、存儲場所,由貨運部門牽頭組織開展危險貨物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演練;在車站站場內,由車務站段牽頭組織開展危險貨物運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演練,站區內其他系統單位部門密切配合,按照分工落實演練職責,有效提升各單位應急處置能力。

  3.3抓好演練評估

  鐵路局集團公司、各站段、所屬物流企業應加強對應急工作培訓、應急演練活動開展情況進行檢查評估,認真歸納總結并及時修訂應急培訓、預案、處置措施和應急救援信息網絡中存在的問題,增強應急培訓的實用性和針對性,提高應急預案和處置流程的可操作性。

  3.4做好獎懲激勵

  對預案制定、演練培訓、設備保養等工作中,以及在應急救援處置工作中的先進單位和職工,根據國家和鐵路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嚴重失職的責任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問責,對構成犯罪的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鐵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處置

  4.1成立組織機構

  鐵路局集團公司應成立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應急領導小組),在管轄范圍內發生事故時,由應急領導小組統一指揮,組織協調相關部門,積極采取處置措施;由運輸、調度、機務、車輛、工務、電務、供電、物資等部門,以及鐵路公安局、駐鐵路局軍代室組成現場指揮、應急處置、安全警戒、救治醫療、后勤保障、環境監測等應急工作組,迅速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2啟動應急響應

  接到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或險情等突發事件的報告后,鐵路局集團公司相關部門應立即向應急處置指導組報告,由應急領導小組視事故或險情等突發事件的影響程度和范圍,決定是否啟動應急響應。應急響應應以《鐵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命令》形式,并抄送鐵路局集團公司應急辦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急預案啟動后,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負責人應迅速前往救援指揮中心,開展應急指揮;各成員單位應組織本系統人員立即趕赴現場,按照分工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3現場救援處置

  4.3.1現場指揮根據危險貨物列車和貨場火災,運輸過程中隧道、橋梁火災,氣體類危險貨物泄漏,危險貨物爆炸、泄漏、輻射、污染等情況,視等級和實際需要,由應急領導小組統一指揮,集結人員、設備、機械和藥品等,立即開展現場處置。由于危險貨物特殊性,應及時通知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專業力量進行救援。在現場指揮組未到達事故現場之前,由事發地所在站段、所屬物流企業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站區應急工作職責分工,開展救援、處置工作。

  4.3.2現場救援

  (1)先期處置。發生危險貨物運輸事故后,事發地站段、所屬物流企業主要領導快速到達現場,按站區應急工作職責分工負責統一組織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充分了解事故貨物品名、理化性質、施救禁忌及方法,事故情勢、發生持續時間,事故地周邊狀況,做好事故發生地點風向及周邊易燃、有毒氣體檢測,擬定先期處置方案。根據事故情況,事發地站段、所屬物流企業應急領導小組要盡快建立與事發地人民政府、消防、環保等部門和危險貨物發、收貨人等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化工生產企業的熱線聯系。在及時報告事故情況的同時,組織開展現場傷員救治移送、隔離防護、人員撤離至上風向安全地點等先期處置;根據需要立即采取電網停電、禁火、封閉線路和將事故車輛調動到易于處置地點(符合車輛調動安全條件)且在無網區等措施;在危險貨物發生泄漏、火災等事故初期,組織危險貨物押運人做好安全防護,采取封堵等先期處置措施,爭取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2)現場處置。現場處置組積極協調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消防、環保、衛生、武警部隊等部門,開展事故現場處置工作(必要時請求專家支持)。應急救援人員要嚴格按設備、設施操作規程執行,必須有針對性地做好施救人員安全防護。對事故現場傷員立即采取緊急搶救措施并迅速送往醫院救治;根據危險貨物性質,按照《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中關于危險貨物撒漏、泄漏的處理方法,對事故現場進行處置;發生火災、爆炸的,按公安、消防部門規定的消防方法處理。在事發地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制定事故災害現場周邊的居民群眾的疏散撤離方式、組織程序(必要時,聯系確定群眾疏散撤離的范圍、路線、緊急避難場所等)。貨運、車輛部門對危險貨物事故車輛現場進行拍照,分別確認施救后貨物裝載狀態、車輛技術狀態是否符合繼運條件。

  (3)警戒隔離。警戒保衛組根據事故現場情況,設置警戒隔離區域,做好現場安全保衛、治安管理、交通疏導和組織疏散撤離等,保護危險區域內的人員安全。警戒區域內杜絕一切火源,嚴格控制進出人員及車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對肇事者及事故嫌疑人員及時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4)醫療救護。發生事故時,現場人員要在第一時間展開自救,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附近醫療機構和120急救中心求助,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

  (5)環境監測。事故發生后,在進行事故處置的同時,應急領導小組要及時報告當地政府,環境監測組協助環保部門進行應急監測,配合當地政府做好環保應急處置,為事故處理采取措施提供監測數據,避免事故危害擴大升級。

  5 結語

  綜上所述,鐵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處理完畢,應以《鐵路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結束通知》形式宣布,同時,將結束通知抄送危險貨物運輸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急領導小組應對突發事件預防預警、信息報告、現場處置、資源調動、部門配合、事故損失、處置結果和存在問題等進行評估,逐項采取針對性措施加以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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