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范文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根據《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172號)、《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國辦發[1996]5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十九號),結合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特編制中國石化集團公司“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
第二條根據集團公司機關各部門職責,履行各自的應急工作職能,使應急工作快速啟動,高效有序,最大限度地減少地震及其次生災害造成的損失。同時,利用集團公司現有條件和行業優勢,為震后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創造有利條件。
第三條應急工作原則
1、組織原則
集團公司“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是“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應服從國家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集團公司所屬單位也應接受地方政府的具體指揮。堅持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一般工作服從應急工作的基本原則。
2、協調原則
應急工作既要與集團公司日常行政管理、生產管理、安全管理、工業衛生管理、消防管理和抗震減災管理協調一致,又要在應急工作實施過程中具有權威性;既要在應急工作時全面調動集團公司內部各職能部門的力量,分級、分部門負責,又要相互配合,協調一致。
3、重視次生災害
由于石油化工行業的生產過程易燃、易爆、高溫、高壓、有毒、污染的特點,決定了地震的次生災害將比較嚴重,甚至其危害遠遠大于地震本身造成的災害。應急工作充分考慮了這些特點。
4、預案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集團公司本部和所屬單位所在地發生破壞性地震時的應急工作。本預案涉及集團公司機關各部門,并視震情由集團公司確定參與應急支援的有關單位、動員規模、接受支援的地震災區。
5、破壞性地震的等級劃分
(1)一般破壞性地震
一般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員死亡10至200(含200)人和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以上的地震。
(2)嚴重破壞性地震
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員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經濟損失達到該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5%的地震。
集團公司所屬單位處在100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區發生大于6.5級、小于7.0級的地震;或在50~100萬人口的城市或地區發生7.0級以上的地震,也可視為嚴重破壞性地震。
(3)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
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員死亡人數超過1000人,直接經濟損失超過該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5%以上的地震。
集團公司所屬單位處在100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區發生大于7.0級以上的地震;也可視為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
低于一般破壞性地震指標的地震按日常管理程序處置。
6、預案的啟動條件
根據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應急工作分為兩個層次。
第一層次,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所在地區在發生一般破壞性地震時,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及下設的抗震辦公室和煉化部總調度室、油田部總調度室、銷售部安全處等單位,在集團公司主管領導的指揮下,按業務管理范圍,按本預案組織實施應急工作。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在集團公司的指揮下,實施本單位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第二層次,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所在地區在發生嚴重和造成特大損失的破壞性地震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布破壞性地震XX后,集團公司成立“抗震救災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本預案開始啟動,并按本預案組織實施應急工作。
當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所在地區受其它地區破壞性地震影響,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時,比照上述劃分標準啟動本預案。
第二章應急指揮部的組織機構及職責分工
第四條人員組成
集團公司安全監督委員會組成單位及成員、集團公司百川公司和信息中心的負責人,在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即轉為集團公司“應急指揮部”。其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分別為應急指揮部的指揮長、副指揮長。(具體組成單位及人員見附件1)。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由辦公廳、安全環保局、煉化部、油田部、銷售部的指揮部成員組成。地點設在集團公司煉化部總調度室(有關人員見附件3)。
第五條應急指揮部的職責范圍
1、主要負責人參加國務院或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會議。執行有關指示,服從統一領導。根據要求部署集團公司抗震救災工作。
2、負責集團公司涉及的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工作,協調有關行動。
3、實施應急工作指揮,調度集團公司系統搶險救災、醫療救護、消防保衛、物資救援等各方力量和接受援助的單位。
4、負責震情及震后災情的上報下達工作。
5、負責派出工作組赴受災單位,協助其抗震救災工作。
6、負責國務院或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指揮部的內部分工
指揮部組成單位的成員,在集團公司預案啟動后,均負有保證指揮部指令暢通、貫徹高效的責任。
1、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職責
(1)負責通知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人員兩小時內到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到。未在京應急指揮部人員,由所在單位按職務高低遞補。
(2)負責協調集團公司各部門的應急工作。
2、辦公廳的職責
(1)負責保持與國務院或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聯系,保證集團公司指揮部的正、副指揮長及時參加其會議。
(2)接受集團公司系統外其它部門和單位抗震救災物品支援的請求,并安排相應的應急工作。
(3)必要時請求國家有關部門的支援。
(4)負責應急狀態下集團公司機關的保衛工作。
(5)負責對受災單位的慰問等事宜。
4、煉化部的職責
負責除油田企業、銷售企業以外的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所在地發生破壞性地震后抗震救災有關工作。
(1)負責保持集團公司與地震災區單位的信息聯絡,及時收集震災信息。接受受災單位的`救災要求,并負責向指揮部匯報;同時將指揮部的救災指令傳達到有關單位。
(2)負責組織調集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現場搶險工作組,參加現場搶險工作。
(3)負責組織受災單位做好恢復生產的準備工作。
4、油田部的職責
負責油田企業所在地發生破壞性地震后所轄單位的抗震救災有關工作。
(1)負責保持集團公司與地震災區所轄單位的信息聯絡,及時收集震災信息。接受受災單位的救災要求,并負責向指揮部匯報;同時將指揮部的救災指令傳達到有關單位。
(2)負責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現場搶險工作組,參加現場搶險工作。
(3)負責組織受災單位做好恢復生產的準備工作。
5、銷售部的職責
負責銷售企業所在地發生破壞性地震后所轄單位的抗震救災有關工作。
(1)負責保持集團公司與地震災區所轄單位的信息聯絡,及時收集震災信息。接受受災單位的救災要求,并負責向指揮部匯報;同時將指揮部的救災指令傳達到有關單位。
(2)負責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現場搶險工作組,參加現場搶險工作。
(3)負責組織受災單位做好恢復生產的準備工作。
6、工程部的職責
負責調動施工企業的施工機具及施工力量,組織設計院專業人員趕赴受災單位,參加現場搶險及恢復生產工作。
7、物資裝備公司的職責
籌措并組織向受災單位調運各類救災物資、搶險工具、通迅器材、急救醫療藥械和為恢復生產所需的設備、材料、配件。
8、財務部的職責
經應急指揮部批準后,負責安保基金和救災資金的應急撥款工作。
9、國際事業公司的職責
(1)負責受災單位恢復生產急需進口設備、儀表及各類物質、材料等工作的對外聯絡和緊急進口等事宜。
(2)協助受災單位組織安全撤離在該單位參與技術及商務工作的外商等工作。
10、信息中心的職責
負責建立指揮部與受災單位的24小時熱線聯系。注意在受災單位喪失通信能力時,及時與相鄰最近地區的集團公司所屬企、事業單位取得聯系。
11、石化報社的職責
負責對地震災情、避震知識、震后防疫和集團公司搶險救災工作的宣傳、報導工作。宣傳口徑按國務院或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要求執行。
12、百川公司的職責
(1)負責提供集團公司搶險救災工作組赴受災單位的交通保障。
(2)負責提供指揮部的專用車輛。
(3)負責集團公司機關受災人員的醫療救護、辦公設施安排,臨時住房安排等項工作。
13、安全環保局的職責
(1)負責保持與建設部抗震辦公室、中國地震局有關部門的聯系。了解地震震級、發震時間、震中位置及余震情況(有關人員見附件二)。
(2)負責組織調集醫療救護力量。
(3)負責集團公司消防力量的調動。
(4)負責組織抗震專家赴災區協助震后災害評估工作。
(5)負責安保基金應急撥款及受災單位的保險理賠。
第三章應急工作的準備
第七條抗震設防及加固
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應嚴格按國家及集團公司有關標準規范做好震前抗震設防、抗震鑒定、抗震加固工作。確保建(構)筑物及設備達到抗震設防標準及破壞性地震發生時“小震(低于抗震設防烈度的)不壞、中震(等同于抗震設防烈度的)可修、大震(高于抗震設防烈度的)不倒”。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布破壞性地震XX后,有關單位還應采取應急加固,人員疏散等措施。
第八條應急(自防自救)方案
集團公司頒發的《石油化工企業抗震防災對策》是集團公司系統應急工作的組成部分和重要依據,也是減輕地震次生災害加劇、損失擴大的重要措施。各單位應按有關要求,定期修訂本單位的有關方案,以備應急工作需要。
第九條抗震防災演習
在制定抗震防災預案等規定的基礎上,定期開展關鍵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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