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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報告

時間:2024-09-03 12:24:12 驗收報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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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報告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報告十分的重要,報告具有語言陳述性的特點。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寫報告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報告 ,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報告

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報告 1

  一、加強項目概算和竣工驗收管理的重要意義

  預算內投資是各級人民政府優化配置公共資源、努力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手段。為了充分發揮預算內投資項目效益,有效解決一些地方、部門和項目單位實際存在的對預算內投資項目概算管理認識不到位,管理不科學,執行不嚴肅,從而造成項目規模和內容變化、工期拖長、概算投資增加、效益低下等問題,必須嚴格執行項目管理程序和財經紀律,切實規范和加強概算投資管理。

  竣工驗收是項目管理的重要程序之一,是對建設項目從決策、立項、設計、建設直至交付使用進行全面評估,考核項目建設和管理工作預期目標完成情況,總結項目建設和管理工作的經驗和教訓,為提高后續項目的決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積累經驗提供依據。目前,我市預算內投資項目存在建成后不進行竣工驗收;或驗收主體不明確,工作范圍、內容和深度不夠,責任不清楚等問題,嚴重影響項目的正常使用和科學管理以及后評價工作,擾亂基本建設程序。

  當前,在全市上下以固定資產投資和重點項目建設推進實現“三個千億”目標的關鍵時期,加強預算內投資項目概算和竣工驗收關鍵環節的管理,對于規范建設秩序,嚴格項目管理,充分發揮投資拉動作用,推動科學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規范和加強項目概算管理

 。ㄒ唬╊A算內投資項目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編制并按規定程序得到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是指導施工設計、工程建設、計劃安排、投資控制和開展項目審計、竣工驗收的基本依據,不得隨意變更。各級預算內投資項目的施工圖設計必須嚴格按照初步設計批復文件批復的內容和概算進行限額設計。對在建設過程中由于價格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指施工圖設計階段與初步設計階段地質勘察所揭示的地質條件差異)等原因導致建設項目原批復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可按照初步設計報批的程序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調整概算。

  (二)項目申請調整概算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調整概算書。調整概算書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內容必須具有原批復概算的執行情況,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變化情況,累計完成投資情況和存在問題,提出的調整概算與原批復概算對比表,分類定量說明概算調整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等。

  2.原初步設計文件和初步設計批復文件。

  3.項目建設的有關招標和合同文件,包括變更洽商部分。

  4.能夠說明價格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支持資料,以及地質條件發生變化而產生的設計變更文件。

  5.調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對申請調整概算的項目,凡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批復概算10%及以上的,發展改革部門原則上應先商請同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待審計結束后,再視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ㄋ模⿲ι暾堈{整概算的項目,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靜態控制、動態管理的原則,區別不可抗因素與人為因素對調整概算的內容和原因進行審查。對于使用預備費可以解決問題的項目,不予調整概算。經審計機關審計后確需調整概算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原則上先組織專家和評審機構對調整概算進行評審后再予以核定批準。

  1.對由于價格上漲、政策調整等造成調整概算超過原批復概算的,經核定后予以調整。調增的價差不作為計取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的基數。未調整的部分,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自行消化。

  2.對由于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監理單位過失造成調整概算超過原批復概算的,根據違約責任扣減有關責任單位的費用,超出的投資不作為計取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的基數。對過失情節嚴重的單位,發展改革部門要商請有關資質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并公告。

  3.對由于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管理不善、失職瀆職,擅自擴大規模、提高標準、增加建設內容,故意漏項和報小建大等造成投資需求超過原批復概算的,原則上不予調整,并給予通報批評;同時對設計單位失職進行調查,情節嚴重的通報全省,此后一年內不得參與預算內項目設計招標。對于超概算嚴重、性質惡劣的,發展改革部門要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追究項目單位的法律責任。

  三、全面加強項目竣工驗收管理

 。ㄒ唬┛⒐を炇盏囊罁。

  1.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包括概算調整)及其批復文件,以及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各種文件;

  2.規劃、土地、環保、消防、節能等批復或審核文件;

  3.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招標投標文件及其合同。

  4.現行工程技術規范,工程質量評定標準,設備技術說明書等。

 。ǘ┛⒐を炇盏臈l件。

  總體要求:項目規模、土地使用、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積和結構形式、技術裝備、技術標準、環境保護設施、安全消防、節能、抗震等與各種批準文件內容和合同文本相一致。

  1.已按批準的建設內容全部建成,達到設計要求并能夠正常投入使用。

  2.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394號)編制完成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完成各項財務、物資以及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

  3.勘察、設計和施工質量已通過核驗,并經質量監督部門登記備案。

  4.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設施、節能、抗震等按國家規定標準和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使用,符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專項驗收規定。

  5.建設項目實際用地已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

  6.建設項目的檔案資料齊全、完整,符合建設項目檔案驗收規定。

  基本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響使用或投產,也可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建設項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驗收條件后,辦理竣工驗收確有困難,經驗收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延長期不得超過一年。

 。ㄈ┛⒐を炇諟蕚。

  竣工驗收前,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組織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編制工程竣工圖。

  2.工程竣工決算報有關部門進行評審和審計。

  3.按照有關批準的設計文件內容逐項進行系統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資產清單;對于需要核銷的項目,要辦理核銷手續。

  4.工程質量、設計質量及主要設備質量報有關部門評定。

  5.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土地使用及工程檔案、節能、抗震等按照規定辦理確認手續;對確認不符合驗收標準的部分,要明確需完善的具體內容和時限,在竣工驗收前向各相關行政部門申請專項驗收。

  6.重點編制以下報告:項目法人(建設單位)關于工程竣工驗收綜合報告;設計單位關于工程設計情況的報告;施工單位關于工程施工情況的報告;監理單位關于工程監理情況的報告;試運行(試生產)情況的報告;初驗工作組初步驗收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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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竣工驗收程序分為初步驗收、專項驗收、竣工驗收和移交固定資產。

  1.初步驗收。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設計、施工、監理、管理運行等單位參加。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及時向當地行業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在初步驗收時對工程施工與設備安裝質量進行檢查和評定。初步驗收結束后,項目法人(建設單位)須總結、形成初步驗收工作報告,并將工程質量評定結果報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初步驗收全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督。

  2.專項驗收。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要向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檔案管理、節能、抗震等部門申請專項驗收,并在整個項目竣工驗收前完成。

 。1)環境保護驗收。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認真落實“三同時”的基礎上,提出驗收申請。環境保護驗收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2)消防驗收。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確保消防設施安全可靠、落實各項消防措施的基礎上,提出驗收申請。消防驗收由公安消防部門負責。

  (3)安全生產及勞動保護驗收。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嚴格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確保“三同時”的基礎上,提出驗收申請。安全生產、勞動保護驗收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4)檔案驗收。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對項目的技術和經濟檔案資料進行認真整理歸檔的基礎上,提出驗收申請。檔案驗收由檔案主管部門負責。

 。5)節能、抗震驗收。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確保項目滿足節能和抗震要求的基礎上,提出驗收申請。節能、抗震驗收由相應專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6)竣工決算的審查審計。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原則上由同級審計機關組織實施,審計機關確因計劃無法安排的,經審計機關同意后可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審查,但審查結果

  必須報審計機關同意后方可生效。

  3.竣工驗收。初步驗收和專項驗收結束、待有關問題整改到位后,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向竣工驗收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發展改革部門在接到竣工驗收申請并確認符合驗收條件后,與有關單位協商,確定驗收時間和程序,組織竣工驗收。

  4.移交固定資產。在竣工驗收通過后進行。具體時間和接受單位在《竣工驗收鑒定書》中明確。

  (五)竣工驗收組織和結論。

  1.竣工驗收的組織。

  竣工驗收的組織遵循“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h市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級政府預算內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的綜合管理,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配合做好建設項目的初步或專項竣工驗收工作。上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下一級發展改革部門組織有關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竣工驗收應組成竣工驗收委員會,由主持驗收部門視項目具體情況確定成員單位。設主任委員一名(由主持驗收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委員若干名。竣工驗收委員會一般應由發展改革、建設、審計、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環保、消防、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國土資源、檔案、質量監督行業主管部門以及項目所在地政府等有關單位組成,需要時可邀請有關方面專家參加。主任委員負終審責任,各委員均要承擔相應責任。

  項目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是被驗收單位,配合竣工驗收工作。

  2.竣工驗收委員會主要職責。

 。1)聽取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竣工驗收情況報告,聽取質量監督部門的質量監督情況介紹。

 。2)聽取主管部門初步驗收工作報告。

  (3)檢查工程建設和運行情況,對建設項目管理、設計質量、施工管理、工程監理、工程質量以及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設施等情況全面核查,并做出評價。

  (4)審議項目竣工決算,對投資使用效果做出評價。

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報告 2

  “重安全、保平安”是我行常抓不懈的一項重要工作,為了強化全行的安全工作,增強員工安全意識,根據上級行要求,在隆冬即將來臨之時,我行針對自身狀況進行詳細周密的自查,F將自查狀況匯總如下:

  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組織機構:

  消防安全職責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

  2、落實了安全職責制,制定了各崗位消防安全職責,全行員工簽訂《消防安全職責書》。

  3、建立、完善、落實了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建立了《安全防火檢查、巡查制度》、《用電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制度》、《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消防設施、器維護管理制度》。

  4、對全行的滅火器進行全面檢查,對過期和報廢的滅火器進行處理,并及時更換了一批貼合國家標準的滅火器。要求全員提高職責意識,增強安全常識,切實認識到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保證把員工管理好,保護好。

  二、認真做好各項檢查,填寫好消防安全記錄

  根據上級消防安全指示精神,我行開展了每日一小檢查、每周大檢查、每月一總結的方法,針對各項設施進行全面的安全大檢查。同時,我們對檢查的'結果進行記錄,并要求同查人員一起認真填寫排查記錄。真正做到心中有數,消滅死角,杜絕各種隱患。

  三、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1、我行每年都開展消防安全主題活動,通過主題活動加強全員的消防安全知識,同時還開展了“消防安全演練”活動,在活動中讓員工明白當火災發時如何自救、如何逃生。

  2、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播放《火災預防與自救》的視頻,把防火安全知識宣講納入日常工作中,同時,請消防大隊的消防員進行現場滅火器材演練,提高了大家應對突發事件的應變潛力,并增強了消防安全意識,同時掌握了一般滅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步驟及方法。

  通過此次自查,盡可能消除了我行存在的消防安全方面的一些隱患,從思想上及意識上給員工上了一堂教育課,提高了員工在消防安全方面知識與技能,為全行的安全體系夯實了基礎。

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報告 3

  建設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第四條 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轄區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具體分工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定管轄。

  第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新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分別按原審核意見或者備案時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應當由二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

  第二章 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一)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接受抽查;建設工程內設置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二)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將消防施工質量一并委托監理;

  (三)選用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消防設計、施工單位;

  (四)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五)依法應當經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組織施工;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的質量責任:

  (一)根據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設計;

  (二)在設計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應當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字確認。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二)查驗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三)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消防教育培訓,落實動火、用電、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在建工程竣工驗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監理責任:

  (一)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二)在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施工、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標準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出具的審查、評估、檢驗、檢測意見負責。

  第三章 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十三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建筑總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建筑總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建筑總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建筑總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建筑總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第十四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一)設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二)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五)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三)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四)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計文件。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供特殊消防設計的技術方案及說明,或者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技術資料:

  (一)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

  (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

  (三)擬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但是依照本規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時間內。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對申報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一)新建、擴建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設計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三)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符合公安部規定的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

  (四)建筑的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筑構造、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的'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

  (五)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對具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專家評審。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技術方案進行評審。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總數不應少于七人,并應當出具專家評審意見。評審專家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專家評審會后五日內將專家評審意見書面通知報送申請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時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消防技術方案,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

  第二十條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消防驗收,并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申報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當依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對已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的內容組織消防驗收。

  對綜合評定結論為合格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對綜合評定結論為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對通過消防設計審核的高層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重點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工程建設消防安全和質量責任。

  第四章 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二十五條 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內,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的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或者報送紙質備案表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錄入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后,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并通過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預設的抽查程序,隨機確定抽查對象;被抽查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五日內按照備案項目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完成工程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在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中公告。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消防設計不合格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改正;已經開始施工的,同時責令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施工,對消防設計組織修改后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復查。經復查,對消防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恢復施工。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竣工驗收抽查時,發現有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改正。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使用,組織整改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復查。經復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告知建設單位恢復使用。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處罰,責令建設單位在五日內備案,并納入抽查范圍;對逾期不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備案期限屆滿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建設單位,責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條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實行主責承辦、技術復核、審驗分離和集體會審等制度。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主責承辦人、技術復核人和行政審批人應當依照職責對消防執法質量負責。

  第三十二條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互聯網上設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受理系統,結合轄區內建設工程數量和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情況,統一確定消防設計與竣工驗收備案預設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對備案、抽查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的抽查比例不應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實施備案抽查,不得擅自確定抽查對象。

  第三十三條 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辦理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建設工程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舉報,應當在三日內組織人員核查,核查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時,不得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產品設定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地區性準入條件。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指定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銷售單位。不得參與或者干預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施工、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采購的招投標活動。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依據、范圍、條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應當在互聯網網站、受理場所、辦公場所公示。

  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以外,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三十九條 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許可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其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依法撤銷許可意見:

  (一)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的;

  (二)建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超出法定職責和權限作出的;

  (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的。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二款、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有關消防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時,提供虛假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處警告。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別處罰,合并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已經通過消防設計審核,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降低消防安全標準的;

  (二)建設工程未依法進行備案,且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

  (三)經責令限期備案逾期不備案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函告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一)建設工程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設工程經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消防驗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驗收或者拖延時間辦理的;

  (三)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

  (四)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利用職務接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財物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是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必須嚴格執行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中的“三日”、“五日”、“七日”、“二十日”、“三十日”均指工作日。

  第五十條 執行本規定所需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統一制定。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的《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0號)同時廢止。

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報告 4

  第一條為加強林業建設項目管理,全面檢查和總結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情況,規范項目竣工驗收,促進建設項目及時投產或交付使用,發揮投資效果,依據《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林業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部分或全部使用中央財政預算內投資(含國債資金),按基本建設程序由國家林業局審批、審核的林業建設項目(不含營造林項目),須按本細則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包括經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總體設計或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投資計劃文件;設備技術說明書、工程建設施工技術驗收規范、竣工財務決算及審計報告、主管部門有關審批、修改、調整等文件。

  第二章竣工驗收權限

  第四條林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總投資規模3000萬元以上的(含3000萬元)林業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條總投資規模在3000萬元以下的地方項目,即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林業(森工)集團總公司所轄管理的林業建設項目,按以下投資規模分別組織驗收:

 。ㄒ唬┛偼顿Y規模20xx萬元以上(含20xx萬元)的項目,由國家林業局或委托相關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ǘ┛偼顿Y規模在20xx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林業(森工)集團總公司組織竣工驗收。驗收結果報國家林業局備案。

  總投資規模在3000萬元以下的直屬項目,即國家林業局直屬單位承建的建設項目,由國家林業局或委托相關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竣工驗收條件

  第六條申請竣工驗收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計劃文件中規定的各項建設內容,能夠滿足使用及功能的發揮。

 。ǘ┧屑夹g文件材料分類立卷,會計檔案、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齊全、完整。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審批文件和年度投資計劃文件,設計(含工藝、設備技術)及設計變更、施工、監理文件,招投標、合同管理文件,會計檔案(含賬簿、憑證、報表等),財產物資清單,工程總結文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證書,工程竣工圖等。

 。ㄈ┩两üこ藤|量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ㄋ模┲饕に囋O備及配套設施能夠按批復的設計要求運行,并達到項目設計目標。

  (五)環境保護、勞動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已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并經相關部門審查合格。

  (六)建設項目或各單項工程已經建設單位初步驗收合格。

  (七)編制完成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或審計機構進行了造價審查或財務審計。

 。ò耍⿲τ幸韵虑闆r之一者,經批準可進行項目竣工驗收:

  1、項目基本符合竣工驗收標準,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響正常生產,應組織竣工驗收。對剩余工程,應按設計留足投資,限期完成。

  2、項目已全部完成各項建設內容,但項目的投產初期一時不能達到設計能力所規定產量的,應組織竣工驗收。

  3、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已形成部分生產能力或實際上已投入生產經營,近期不能按原設計規模續建的,應從實際出發,可縮小規模,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單位批準后,對已完工的項目和工程組織驗收,移交固定資產。

  4、國外引進設備項目,按合同規定完成負荷調試,設備已考核合格的,可組織竣工驗收。

  第七條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和審批

  (一)在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建設單位應對財產物資進行盤點核實,清償債權債務,做到賬賬、賬證、賬實、賬表相符。

 。ǘ┛⒐へ攧諞Q算由竣工財務決算表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兩部分組成。具體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三)直屬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完成后,總投資規模在3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或審計機構對其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后,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并報國家林業局備案;總投資規模在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至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或審計機構對其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后,報國家林業局審批;總投資規模在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報批。

  地方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完成后,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定。

  第八條竣工驗收總結報告由以下主要內容組成:項目概況,資金到位、使用及財務管理情況,土建工程建設情況,儀器設備購置情況,制度建設、操作規程及檔案情況,項目實施與運行情況,項目效益與建設效果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驗收建議等。竣工驗收總結報告應規范、完整、真實,裝訂成冊。

  第九條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必須在項目竣工后3個月內辦理竣工驗收。如3個月內辦理竣工驗收確有困難,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期限。

  第四章竣工驗收內容

  第十條林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建設總體完成情況。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質量、建設工期等是否按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建設完成。

 。ǘ╉椖抠Y金到位及使用情況。包括中央基本建設資金投資計劃下達情況、地方配套資金及自籌資金到位情況,資金管理及會計核算情況,是否嚴格執行《會計法》、《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是否按項目單獨建賬,單獨核算。

 。ㄈ╉椖孔兏闆r。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是否發生設計或施工變更,是否按規定程序辦理報批手續。

  (四)施工和設備到位情況。各單位工程和單項工程驗收合格紀錄。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優良率,儀器、設備安裝及調試情況,生產性項目是否經過試生產運行,有無試運轉及試生產的考核、記錄,是否編制各專業竣工圖。

 。ㄎ澹┓、法規執行情況。環保、勞動安全衛生、消防等設施是否按批準的設計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設防是否符合規定。

  (六)投產或者投入使用準備情況。組織機構、崗位人員培訓、物資準備、外部協作條件是否落實。

 。ㄆ撸┛⒐へ攧諞Q算情況。是否按要求編制了竣工財務決算,并通過了審核。

 。ò耍n案資料情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設計文件、竣工文件、監理、質檢文件及各項技術文件是否齊全、準確,是否按規定立卷。

 。ň牛╉椖抗芾砬闆r及其他需要驗收的內容。

  第五章竣工驗收程序與組織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之前,先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及使用等有關單位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之前,由施工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整理好文件、技術資料,向建設單位提出交工報告。建設單位接到報告后,應及時組織初步驗收。初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請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初步驗收合格并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地方項目,建設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林業(森工)集團總公司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林業(森工)集團總公司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根據驗收權限組織項目竣工驗收,或審核后上報國家林業局申請竣工驗收。

  初步驗收合格并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直屬項目,由建設單位在1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國家林業局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根據驗收權限組織項目竣工驗收,或審核后上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竣工驗收申請文件應附有竣工驗收總結報告、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報告,一式五份逐級申請。

  第十四條竣工驗收的組織

  (一)驗收組織單位在受理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按照項目隸屬關系和權限劃分范圍,應在90日內組織竣工驗收。

  (二)竣工驗收工作應根據工程規模大小、復雜程度組成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以下簡稱“驗收組”)進行。驗收組由驗收組織單位、規劃、環保、勞動安全、消防等有關部門及工程、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組成。驗收組可根據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分成工程、技術、檔案、財會等驗收小組,分別對相關內容進行專業驗收并形成專業驗收意見。建設、使用、施工、勘察設計、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應當配合驗收工作。

 。ㄈ炇战M負責審查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應聽取各有關單位的項目建設工作匯報,查閱工程檔案、財務賬目及其他相關資料,實地查驗建設情況,充分研究討論,對工程設計、施工、工程質量和資金使用等方面做出全面評價。

  第十五條驗收組通過對項目的全面檢查和考核,并與建設單位交換意見后,對項目建設的科學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評價,形成竣工驗收意見。

  第十六條對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由驗收組織單位進行批復;對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建設項目不予驗收,由驗收組織單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無法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竣工驗收要求的,由驗收組織單位將驗收情況報國家林業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對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項目竣工驗收批復后,建設單位應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加強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產權登記。建設項目應當在竣工決算審核完畢和竣工驗收合格后30日內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未經產權登記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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