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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學校章程

時間:2024-08-15 14:08:19 學校章程 我要投稿

培訓學校章程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我們都跟章程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章程不由國家強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屬組織及成員信守,有一定的規范作用和約束力。大家知道章程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培訓學校章程,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培訓學校章程

培訓學校章程1

  最近,我又重新學習了一遍《第二小學章程》(以下簡稱《章程》)。這一章程包括總則、學校的管理體制、教師和職工、學生管理、教育教學管理、學校財產、財務管理以及附則七個部分。

  《章程》的全面推行與實施,有助于規范學校管理,維護學校、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實施依法治校;有助于我校全體教師加強自身的思想建設和作風建設;有助于進一步促進了學校管理制度的建設。

  學校組織了這次規章制度的學習,使我充分認識到我們作為一個事業單位的紀律性和組織性,更加深刻地明確了嚴明的紀律對于一個團體,特別是一個學校的重要性。制度不僅是指導我們工作的指示燈,更是規范各個部門使其順利工作的保障。

  學校是一個特殊的部門,在整個社會中有著重要的作用。如果我自己都不能以身作則、以規章制度中的要求規范自己的行為,那么如何在教學、教育中給學生起到表率作用?作為學校的`一分子,我作為學校的一名教師,我們的一言一行不僅代表自身形象,也關系到教師在社會中的形象。

  俗語說:無規矩則不成方圓,每個部門都應該有其相應的規章制度。學校管理制度是實現學校職能的不可缺少的必要條件,現代學校管理實踐表明,沒有嚴格健全的管理制度學校便無法對現代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有效的計劃、組織、協調和調控,學校的各項工作就無法正常開展。

  所以,規章制度的學習是十分及時、十分必要的。我將會嚴格遵守這些規章制度,保證教育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

培訓學校章程2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學校的管理,高教學量,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制定本歡迎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所有舞蹈培訓。

  第三條 舞蹈培訓學校應遵守國家律規、教育部門規章制度以及本章程的規定。

  第二章 學校管理

  第四條 學校應設立校長、教務處、教師隊伍、學生會等管理機構。

  第五條 校長是學校的.行政責人,責學校的日常管理和決策歡迎。

  第六條 教務處是學校的教學管理機構,責制定教學計劃、教學安排和教學評估等工作。

  第七條 教師隊伍應具有專業知識和教學能力,遵守教育律規和學校規定,愛教育事業,關心學生身心健康。

  第八條 學生會是學生自我管理和服務的組織,責組織學生活動,維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

  第三章 教學管理

  第九條 學校應制定科學合理的教學計劃,確保教學量。

  第十條 學校應根據學生的年齡、身體條件、興趣愛好和學習能力等特點,制定不同的教學方案。

  第十一條 學校應配備專業的教學設施和器材,確保教學量。

  第十二條 學校應定期組織教師進行教學研討和培訓,高教學平。

  第四章 學生管理

  第十三 條學校應遵守國家律規和教育部門規章制度,保障學生的合權益原文。

  第十四條 學校應制定學生行為規范,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

  第十五條學校應關注學生身心健康,定期展體育鍛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動。

  第十六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學生評價制度,及時反饋學生學習情況和發展動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舞蹈培訓學校所有。

  第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應經過學校管理機構討論通過,并教育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培訓學校章程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學校名稱:XXX培訓學校; 學校地址:xxxxxx

  第二條辦學宗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辦學,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利用優質資源,實現教育的平等化,讓每一個孩子都享受最好的教育。

  第三條 辦學規模:xxxxxxxxx

  第四條辦學層次:實施以不同年齡、層次的在校生(幼兒、小學、初高中學生,成人)為培訓對象的培訓學校。

  第五條 辦學形式:業余非學歷教育。

  第六條學校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XX市呈貢區教育局和登記管理機關XXX市呈貢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性質:由個人自愿聯合出資舉辦的,從事營利性學習輔導的社會組織。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八條本學校的舉辦者是XXX。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學校辦學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董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學校財務會計報告;

  (四)召開董事會,調整學校的辦學方向;

  (五)召開董事會,調整學校的經營運作模式;

  (六)召開董事會,商議決定與學校經營相關的重大事項。

  第九條 本學校開辦資金:30萬元;出資者:XXX,XXX。

  第十條業務范圍:文化、藝術培訓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學校依法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由三人組成。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

  首屆董事長通過舉辦者推選產生,以后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三人以上組成,必須有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董事長任期為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準學校年度工作計劃;

  (二)聘任、解聘校長;

  (三)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學校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舉辦者變更、終止;

  (七)罷免、增補董事;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以上第(三)、(六)、(七)及其他可能影響到舉辦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等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二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人員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并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須載明授權的范圍。

  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章程應載明:決策有效人員的表決中,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后決定。

  第十四條董事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董事會議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五條學校設校長。其人選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報審批機關核準。校長對董事會負責,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根據學校規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提出及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校董事會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權,但不得變更董事會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

  第十六條學校暫不設副校長,校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校長指定的管理人員代其行使工作。

  第十七條安全是學校開展必須的保障。安全工作是學校的首要工作,是校長直接負責及直接管理的工作。根據本校的實際情況,學校制定了可行的安全管理及應急預案制度,有《XXX培訓學校-踩踏事故應急預案》,《XXX培訓學校-地震應急預案》,《XXX培訓學校-火災應急預案》。詳細方案附后。

  第四章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為XXX,其人選由董事會確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學校章程規定,對外代表學校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條本單位資金來源:

  (一)舉辦者XXX出資22.5萬(75%),XXX出資7.5萬(25%),合計出資30萬元.

  (二)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 學校一經批準成立,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為學校法人資產,在學校存續期間,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資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二條 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學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財務會計制度中要載明經費支出范圍、項目和基本比例,教職工福利待遇基本標準,經費支出的審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財務監督制度等內容。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 舉辦者暫不要求合理回報要,待法律法規更為明確后的合適時機,可通過董事會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社會力量辦學條例》以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來確定是否要求合理回報及其比例。

  第二十四條 舉辦者以捐贈方式舉辦學校并要求以捐贈者姓名、名稱命名學校的或以捐贈者姓名、名稱命名校舍、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的,按《公益事業捐贈法》有關規定報有關審批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學校更換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校長前,必須向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與教職工簽訂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依法為專職的教職工辦理社會保險。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條 學校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八條 學校修改的章程,須在董事會通過后15日內,報學校審批機關備案,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布,并自向審批機關備案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學校要求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學校舉辦者發生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三十條本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舉辦者自愿終止舉辦的;

  (五)突發事件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三十一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應當進行財務清算;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學校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的無法繼續辦學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學校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學校終止后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在審批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自完成清算并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自收繳辦學許可證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 學校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并予以

  公告后,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xxxx年9月15日股東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校股東會。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培訓學校章程4

  近段時間,我認真學習了學校出臺的《XXXX小學章程》。在這里,我就自己領會的《XXXX小學章程》精神實質,談一下自己的認識和體會:

  這是學校治校的最高綱領性文件,著重總結和升華了我校制度改革和創新的理論與實踐,彰顯了學校的辦學理念和特色,明確了學校的發展目標和戰略,規范了校內各種關系,明晰了領導體制、治理結構、管理模式,規定了教職員工的.權利和義務、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章程》應該成為全校各級組織和全校師生員工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超越《章程》的規定開展活動。

  我認為,學校各項工作圍繞三個方面:“學習、服務、發展”。以現代教育理論為指導,實施以德治校,依法治校是現代學校發展的必然要求。

  在章程中明確規定:學校堅持面向社會,依法治校,實行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章程明確規定了學校在重大事項決策前征求群眾意見,組織專家論證,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性審查,最終由集體討論決定。這是為了保障決策民主所做的制度創新。章程還明確規定:學校堅持面向社會,依法治校,實行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章程》專門講教職工和學生,對師生員工的權利與義務分別做出了具體的規定,體現了章程以人為本的基本原則,彰顯了教師和學生的主體地位。一方面,《章程》是師生的權益保障書。《章程》規定,學校教職員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明文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按工作職責和貢獻使用公共資源權、公平獲得發展機會權、獲得公正評價權、公平獲得獎勵權、重大事項知情權、民主管理參與權、申請救濟權以及學校規則或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學生享有使用教育教學資源權、組織和參加社團和文娛活動權、獲得公正評價權。這些規定為教職工和學生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我覺得每一位教師都應該切實增強依法治校、依章辦事的意識,切實擔負起維護章程尊嚴、保證章程實施的職責。真正用《章程》來統一思想、規范行為,使《章程》成為凝聚人心,激發斗志的重要載體;成為推行依法治校、建設現代大學制度的重要載體;成為推進學校內涵式發展、促進學校全面建設高水平教學研究型大學的重要載體。

  我相信,只要將《章程》作為工作和學習的準則,以人為本,一切為師生服務,那么我們的XXXX小學將會進入一個新的紀元,開創一個更加輝煌的時代

培訓學校章程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置標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單位的名稱:惠東縣職業培訓學校。辦學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第三條本單位的性質是利用非財政經費、自愿舉辦、從事教育事業,是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四條本單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惠東縣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及業務主管單位惠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辦學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社會培養人才。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則、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單位的舉辦者是。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本單位開辦資金:萬元;舉辦者出資金額萬元,占全部出資額的%。

  第九條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一)辦學范圍:【必須具體明確,與業務主管單位確認的業務范圍一致】

  (二)培訓形式:短期培訓。

  第三章組織管理

  第十條本單位實行學校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理事會成員為人【須單數,(3―25人)】。本單位首屆理事會的理事由舉辦者推選(或其他產生)。每屆任期年【最長4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登記機關備案。

  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第十一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或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并、變更或終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單位校長及內部機構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教職工的編制額和工資標準;

  (十一)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應當召開理事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立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2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召開理事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議,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時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章程的修改;

  (三)制定本單位的發展規劃;

  (四)審核本單位預算、決算;

  (五)決定本單位的分立、合并、終止;

  第十七條理事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議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十九條本單位校長由理事會提出,報審批機關核準后聘任。校長負責本單位的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本單位規章制度;

  (三)擬定本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單位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六)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七)理事會交給的其他事項。

  本單位校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在舉辦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校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校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校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

  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國內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個人出資;

  (二)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本單位存續期間,資產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范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八條本單位存續期間,出資人不得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辦學的積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資或擔保,不得轉讓或分紅。

  第二十九條本單位接收的資助或捐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與資助人或捐贈人的約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會計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接受稅務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三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校務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七章規章制度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管理制度(含保險保障規定);

  (二)教學管理制度(含招生規定);

  (三)教師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規定);

  (四)學生管理制度(含畢、結業、學籍制度);

  (五)財務管理制度(含收退費制度);

  (六)其他規章制度

  第八章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

  (四)連續兩年未招生;

  (五)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六)自行解散的;

  (七)發生分立、合并的。

  第三十七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第三十八條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九條本單位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終止,并將辦學許可證交回審批機關予以銷毀,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予以銷毀,同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條本單位自行登記管理機關發給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由學校理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

  機關備案。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20 年月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單位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如有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抵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準。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全體理事會成員簽名:

  申請人(簽名)或民非單位(簽章)

  20××年××××

培訓學校章程6

  為了進一步提高班級課程質量,完善班級管理體系,加強中心與各班級的信息交流,現將班級管理體制規定如下

  培訓班的開課制度:

  一、各培訓班必須在中心統一申報時間內申報有效,過期不予受理。

  二、培訓班必須通過中心審查才能開始。否則,就不認證。

  三、學校團委支持各培訓班老師的課時費(考證類培訓班除外),其他費用由行解決。

  四、中心統一招生結束后,各培訓班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自由開始。

  五、各培訓班應及時向中心反饋培訓班信息。

  六、各培訓班必須嚴格組織審查,合格者才能順利畢業。

  七、各培訓班課程內容由各培訓班負責人與培訓班輔導老師協商決定。

  八、培訓班負責人對其他培訓班的觀察和交流由各培訓班負責人自行商量決定。

  日常制度::

  一、學生思想上積極要求進步,先進,責任感強,尊敬師長,樂于幫助人,品行端正,思想政治素質提高,遵守法律,不浪費,不文明行為。

  二、勤奮學習,勤奮鉆研,目標明確,不浪費時間,學習積累,不沖突,不投機,不斷提高自己的綜合能力。

  三、學生團結友愛,互相幫助,關心集體,維持榮譽。

  四、學生應自覺遵守校規,愛護公物,節約水電,保持校園清潔衛生。

  五、愛護教學設備,無故損壞必須賠償。

  六、關閉個人通信工具,如有特殊情況,應放在";振動";文件。

  七、積極參與課堂討論,按時完成作業。

  八、不遲到早退,不隨便進出教室,教室內不接電話。

  九、學生專心聽講,認真記錄。

  管理制度:

  一、各學生(包括旁聽生)的出勤率必須達到班級總學習時間的.70%以上,特殊情況下不能出勤的人必須寫申請書(申請書必須向學生本人所屬的學院指導員申請),缺勤一次以上(包括一次)自動退學。

  二、,每個培訓課程必須在一學期內提交至少兩份通信稿,開課時必須提交一份通信稿,并附上相關信息,如照片。培訓課程必須在學習中旬或結束前提交第二份通信稿。

  三、各培訓班一學期必須檢查四次以上。如果我們沒有上課(沒有請假),一切都不會結束。

  四、自覺保持教室衛生清潔,如果中心成員發現將垃圾留在教室或損壞公物,該學生將取消期末班級的評價資格。

  五、各培訓班負責人必須嚴格向學生們傳達授課紀律,嚴格管理。

  六、每個學生必須通過最后的審查結束。

  七、各培訓班的培訓學生畢業時,必須提交學習心得(一式兩份、電子版、手寫版)。

  八、培訓班負責人學期結束后,必須提交工作總結。

  九、每學期結束后,評價5%的優秀學生,評價優秀學生必須提出對這個班的操作,管理上的感想。

培訓學校章程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促法》)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為了依法規范本教育機構的教學活動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教育機構的名稱是:。

  第三條

  本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是:

  第四條

  本教育機構的法定辦學地址是:

  第五條

  本教育機構辦學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經xx市xx區教育局批準,領取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并經xx市xx區民政局進行法人登記后開展教育活動。

  第六條

  本教育機構的教育業務管理機關是:xx市xx區教育局;辦學許可機關是xx市xx區教育局;學校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xx區民政局。

  第七條

  本教育機構的性質:由舉辦者自愿舉辦的初、中、高等學非學歷的教育機構,屬社會公益性事業,從事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教育組織。

  第二章

  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及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教育機構的辦學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組成部分的原則;保證教育質量、信守職業道德。

  第九條

  本教育機構非學歷培訓規模為:xx人。

  第十條

  本教育機構辦學層次為:初、中等非學歷培訓。

  本教育機構辦學形式:業余教育。

  本教育機構招生對象:小學、初中、高中學生。

  本教育機構業務范圍為:小學、初中、高中文化課輔導,書法培訓,音樂培訓,舞蹈培訓,教師資格培訓,禮儀培訓,英語培訓

  第三章

  學校舉辦者及資產的數額、性質、來源和管理

  第十一條

  本教育機構的舉辦者:xxx。屬于國家機構以外的個人。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教育機構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董事、理事);

  (三)有權查閱(董事會、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二條

  學校建校資產總額為xx萬元。其中:固定資產及教學儀器設備xx萬元;注冊資金xx萬元。建校資金來源:舉辦者投入:xx萬元,出資者:xxxx,金額:xxxx;出資形式:xxxx;出資比例:xxxx。性質:非國家財政經費。

  第十三條

  學校日常辦學經費來源:舉辦者出資投入資金;接受政府資助;在核準的辦學范圍內開展教學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收入;社會捐贈;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

  本教育機構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教育費用。同時向社會公示。學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項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十五條

  本教育機構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機構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辦學資金專項專用,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辦學盈余按國家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本教育機構依法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凈收益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七條

  本教育機構依法建立資產管理制度。教育機構存續期間,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由教育機構依法實施管理和使用,不得轉讓或用于校外投資。

  第十八條

  本教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設立專門帳戶,設置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出納分工負責,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必須具有專業資格。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進行財務審計,審計情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本教育機構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

  本教育機構由董事會(或理事會)根據國家規定作出辦學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自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有關材料與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后確定合理回報。

  第二十一條

  本教育機構自覺接受辦學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組織的檢查和督導。學校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及政府財稅部門的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財務審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二十二條

  學校的決策機構為董事會(或理事會)。學校實行董事會(或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十三條

  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由5人組成,設董事長1人,董事4人。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中舉辦者代表3人,校長1人,教職工代表1人。

  第二十四條

  學校首屆董事會(或理事會)組成人員及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以后產生辦法為:董事會(或理事會)推薦產生。董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董事會(或理事會)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并報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和在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召開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董事。董事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遇到特殊情況時經1/3以上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實行1人1票制。董事會(或理事會)對學校重大事項決策須有2/3以上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如連續4次不能參加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作自動退出董事會(或理事會),董事會(或理事會)可決定增補新的成員。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應建立出席人員簽到、會議記錄并存檔制度,每次會議記錄應載明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數、議事內容、議事結果。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長;

  (三)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四)決定學校內設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五)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六)籌集建校資金及日常辦學經費;審核學校年度財務預、決算;確保學校資金正常運轉;

  (七)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八)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應按照審批機關對學校校長任職的標準聘任學校校長,并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三十條

  校長負責學校的`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的決定;

  (二)擬訂學校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方案,制定學校(或學院)各項規章制度報董事會(或理事會)審批;

  (三)按國家有關規定聘任和解聘學校副校長以下行政管理人員和教學人員,簽署書面聘任文件,實施獎懲;

  (四)組織落實學校的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學質量;

  (五)定期召集并主持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并決定學校的日常教學管理工作;

  (六)執行或組織落實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

  (七)董事會(或理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按有關規定,建立黨、團、工會等組織,負責學校的黨建、共青團、工會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重大活動報告制度,及時向政府審批機關、業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部門報告重大事項。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其職責是: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辦學;

  (二)學校對外公文的簽署;

  (三)代表學校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維護本校受教育者、教師及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本教育機構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章

  專業設置和教學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根據經濟建設、社會發展需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專業,并報教育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根據所設專業,聘任符合相應條件的專任教師并配置相關的教學儀器設備。

  第三十六條

  學校要求教師和研究人員,在確保完成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前提下選擇最佳方案進行課程教學;在完成基礎理論、基本技能教學前提下,有權闡明個人學術見解;對學校的各項工作,享有建議權、監督權;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辦學行為,有權批評制止直至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十七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校學生進行管理,鼓勵學生維護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權益。學校可以設立獎學金,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實施表彰和獎勵制度。

  第七章

  機構變更、自行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教育機構變更名稱、層次、類別等辦學項目,由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后報審批機關批準。如進行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董事會(或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十九條

  本教育機構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后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四十條

  本教育機構在下列情況下自愿終止辦學,在董事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由學校報審批機關批準。按照國家的規定由審批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進行財務、財產清算和結算,清償債務,處理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教育機構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一)不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自愿解散的;

  (五)因不可抗力迫使學校停辦的

  (六)連續兩年未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

  第四十一條

  本教育機構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終止辦學,接受審批機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二條

  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后,即為終止。終止的教育機構向審批機關交回辦學許可證和學校印章。

  第四十三條

  本教育機構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辦學審批機關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學校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會(或理事會)換屆時進行,如遇特殊情況,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是:

  (一)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在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上以書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內容及相關修改條文,提交董事會(或理事會)討論;

  (二)與會成員討論章程修改理由和相關條文,經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過,并形成書面修改決議;

  (三)修改后的學校章程應在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的30日內送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學校應將核準后的章程送審批機關備案,并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xx年04月10日董事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本章程在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并由審批機關備案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其中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xx培訓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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