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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董事會章程

時間:2022-09-04 08:08:47 學校章程 我要投稿

學校董事會章程范本(通用5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是組織的規程或辦事條例,也泛指各種制度。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章程感到非?鄲腊桑旅媸切【幘恼淼膶W校董事會章程范本(通用5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學校董事會章程范本(通用5篇)

  學校董事會章程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福州市學校。

  第三條學校性質:甲乙丙共同投資聯合舉辦的學校。

  第四條辦學宗旨:倡導理念。

  第五條學校地址:福州市。

  第六條本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擔任。

  第七條出資人要求從學校的辦學結余中提取適當比例做為合理回報,其余結余主要用于教育的再投入和改善教職工工資福利。(或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所有結余用于學校再投入)

  第八條學校的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每年按要求報審批機關備案后發布。

  第九條學校的審批機關是福州市教育局,登記機關是福州市民政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活動。接受審批機關福州市教育局和登記機關福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辦學范圍

  第十條學校業務范圍:

  (一)辦學類別:

  (二)辦學層次:

  (三)辦學形式:招生對象。實施普通全日制教育或非學歷的短期培訓。

  (四)辦學形式:

  (五)學制:

  (六)擬建辦學規模:教學班個,辦學規模人。

  第三章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董事會是本學校的權力機構,首屆董事會由舉辦者推選,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

  第十二條第二屆后的董事會由舉辦者推選與民主選舉相結合方式產生。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董事會對舉辦者(或出資人或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置;

  (八)須由董事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董事會除了按民促法對董事人員組成要求外,應當注重在教職工中選拔推推薦有豐富教育教學經驗的老師參加董事會,實現科學與民主決策。

  第十五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若干名,以全體董事的2/3以上產生或決定罷免。

  第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學校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學校利益的特別處理權,并在事后向學校董事會報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一名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由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董事長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或監事提議時;

  (四)校長提議時。

  第二十條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如有本章第十五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副董事長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最后決定。

  董事會作出的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后生效。但在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董事會組成人員中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六)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書面或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學校檔案保存,保留期限為學校存續的時間。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所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二十七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學校章程,致使學校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學校負賠償責任。但由會議記錄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的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八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學校利益。董事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非經學校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批準,不得同學校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學校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為,或從事損害學校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學校財產;

  (五)不得挪用學校資金,或擅自將學校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未經董事會批準,不得接受與學校交易有關的傭金;

  (七)不得將學校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八)不得以學校資產為學校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九)未經董事會同意,不得泄露學校秘密。

  第二十九條未經學校章程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學;蛘叨聲惺隆

  第三十條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召開會議予以撤換。

  第三十一條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三十二條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學校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后方能生效。董事長應盡快召集余任董事召開臨時董事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董事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三十三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學校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學校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學校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三十四條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學校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學校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董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的,其所享受的學校工資待遇按學校人事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學校監事、校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學校設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方式及成員的產生由董事會另行通過決議。

  第三十八條董事、校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九條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四十條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應由董事會予以撤換。

  第四十一條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章程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于監事。

  第四十二條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四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學校的財務;

  (二)對董事、校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學校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校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學校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董事會或教育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章程規定或董事會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監事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學校承擔。

  第四十五條學校設校長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校長、副校長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校長、副校長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學校董事會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六條校長每屆任期三年,校長可連聘連任。

  第四十七條校長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學校的經營管理工作,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學校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學校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學校的基本管理制度;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學校副校長及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學校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學校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學校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校長依法是董事會的當然董事。

  第四十九條校長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學校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以及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校長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五十條校長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五十一條校長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校長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校長與學校之間的聘用合同規定。

  第五十二條學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執行國家的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

  (二)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合法權益,保證受教育者、教職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規,貫徹有關政策,接受上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督導評估,檢查監督。

  第五十三條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和罷免由學校董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四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四條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出資;甲方出資 萬元人民幣,乙方出資 萬元人民幣,丙方出資 萬元人民幣。

  (二)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合法收入;

  (三)利息;

  (四)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條學校資產主要用于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校資金主要用于以下以幾個方面:

  (一)各類人員工資、講課金、辦公費、水電費、教學設備費;

  (二)扣除辦學成本的辦學結余資金,以25%的比例提取為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基本建設,大型設備的添置更新;以10%的比例提取福利基金,用于教職工的福利性支出;

  (三)從年度學費收入中,以3%提取風險保證金;

  (四)從學校年度收入扣除教學成本、依法預留的基金及有關稅費后,形成的年度辦學結余中提取合理回報(不要求合理回報的另行表述)。

  第五十六條學校接受的資助或捐贈,依照與資助人或捐贈人所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七條學校嚴格按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八條學校董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或變更舉辦者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清算。

  第五十九條學校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審批機關、財政部門、登記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以及自身民主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六十條學校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以學校依法制定的《關于教職工薪金福利標準》執行。

  第六十一條學校經費支出的審批和支付須有經辦人員簽字,有關人員證明驗收,物質采購須填報《申購單》并辦理進倉手續,財務審核,分管領導審批,最后由校長審批支付。

  第五章終止和清算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應當終止并依法進行清算: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的辦學期限,董事會決議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并經審批機關批準而終止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教育主管機關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五)其他引起學校不能持續經營的原因。

  第六十三條學校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終止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董事會決議確定。

  學校因前條第(二)項情形而終止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學校因前條第(三)項情形而終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學校因前條第(四)項情形而終止的,由審批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四條清算組成立后,董事會、校長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學校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學校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學校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學校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學校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至少一種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六十七條債權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六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學校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董事會或者審批主管機關確認。

  第六十九條學校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支付學校教職工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及支付清算費用;

  (四)清償學校債務;

  (五)償還其他債務;

  (六)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歸教育主管統籌用于辦學)。

  學校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五)項規定清償前,股東不能進行分配。

  第七十條清算組在清理學校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認為學校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七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董事會或審批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二條清算組應當自董事會或者審批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學校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學校登記,并公告學校終止。

  第七十三條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學校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學;蛘邆鶛嗳嗽斐蓳p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教職工權利義務及規章制度

  第七十四條學校依法保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工作條件建設與勞動保護。

  第七十五條全體教職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通過工會組織,參加學校民主管理,監督學校的各項活動和管理人員的工作;

  (二)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定期召開教職工大會,每年不少于二次。法定代表人向教職工報告學校工作,討論民主管理意見;

  (三)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依法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學校教職工享有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權利。

  第七十六條教職工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校章程和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維護學校的利益;

  (二)努力學習政治文化和專業知識,開展教育創新,提高自身素質。

  第七十七條學校建立以下基本規章制度主要有:(附管理制度)

  (一)《教職工招、辭聘規定》

  (二)《教職工考勤考核辦法》

  (三)《教職工薪金福利標準》

  (四)《教務管理若干規定》

  (五)《學生管理制度》

  (六)《財務管理辦法》

  (七)《學生德育工作規范》

  第七章變更程序

  第七十八條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十九條學校舉辦者的變更,由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書面提出申請,學校董事會按審批機關的要求組織對其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八十條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地址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八十一條學校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按審批機關的要求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后報審批機關予以批準。

  第八十二條學校校長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核準后予以聘任。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三條學校章程的修改,須經學校董事會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通過,并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報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十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章程修改權及解釋權屬學校的董事會。修改后的章程,報福州市民政局備案。學校原章程即日起終止作廢。

  第八十五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八十六條本章程于20xx年xx月xx日經審批機關福州市教育局核準,自登記機關福州市民政局20xx年xx月xx日予以登記之日起生效。

  學校董事會章程2

  第一條 依據和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教育法規,結合學校實際,針對市內外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需求的狀況,為了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職業教育方針,全面提高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促進學?沙掷m發展,特制定本章程,職業技術學校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xx市五星職業技術學校

  第三條 學校性質:學校是一所全日制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學制均為三年。學校為民營單位。

  第四條 主辦單位:xx市五星教育集團。

  第五條 協辦支持單位:市內各級政府各部門及市內外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人民群眾及私營工商業者。

  第六條 主管部門:xx市教育局。

  第七條 服務范圍:面向市內外初高中應屆和往屆畢業生。

  第八條 服務宗旨:以育人培技為本,探索科學有效的職業教育教學方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懂技術的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的能自食其力的勞動者。

  第九條 校訓校風:誠實、和諧、教書、育人;務實、求真、開拓、創新。

  第十條 教風學風:敬業、愛生、求實、進取;尊師、守紀、勤學、苦練。

  第十一條 辦學方向:誠信辦校、質量立校、特色強校、科研興校。

  第十二條 教育理念:遵守“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理念。

  第十三條 育人目標:學會做人、學會求知、學會生存、學會創新。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十四條 學校在xx市教育局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學校設董事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和董事等若干人組成。

  第十五條 學校實行董事長負責制,董事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和行政負責人。董事長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在學校董事會的監督下,在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管理下,全面負責學校工作。董事會成員協助董事長負責某一方面或有關方面的工作。

  1、董事長應定期向上級匯報工作,向學校董事會通報工作,自覺接受學校董事會的監督。董事長在對學校重大問題決策前,應主動征詢董事會的意見,學校中層以上干部的聘任與解聘,應經校董事會考核、研究決定。

  2、董事長應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接受民主監督。董事長在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決策時,應注意聽取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范文《職業技術學校章程》。

  3、董事長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工作,接受上級領導的監督和考核。

  第十六條 在學校董事會領導下,在上級群團組織部門指導下,學校設置基層工會工作委員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等組織。

  第十七條 在上級主管部門領導下,在董事會的參與協調下,學校設董事辦公室、學生工作處、教務處、團委、總務處、招生就業辦等中層機構。

  1、董事辦公室在董事長指導下處理學校日常事務工作。

  2、學生工作處負責學生行為規范的管理、學籍檔案管理、國家資助款的申報和發放、保險辦理及理賠工作,校園安全保衛及綜合治理、校園廣播室的管理、學生寢室管理、學生會等組織的管理與協調工作。

  3、教務處負責教學教研工作,具體負責教學計劃編制及課程安排、職業技能鑒定和技術比武、教學考試考核等工作。

  4、總務處負責食堂監管、教學用品采購及保管、衛生保潔、基建維修等工作。

  5、招生就業辦負責招生、學生頂崗實訓的安排和畢業生就業安置工作。

  第十八條 教研組 根據培訓工種及專業情況,分設理論教研組和實訓教研組,在教務處指導下開展教學研究工作。

  第十九條 學校設圖書資料室,主要負責圖書和教材保管以及發放工作。

  第三章 運行機制

  第二十條 學校根據黨和國家對職業教育的發展要求,以及業務主管部門的指示,結合新時代需要和社會實際,制定學校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1、學校中期發展規劃一般為五年,可與國家及地方政府五年規劃在時間上同步。

  2、學校長期發展規劃一般為十年,可與國家及地方政府十年規劃同步。

  3、學校年度工作計劃為公歷自然年度,兼顧職業教育教學工作學年度的特點。

  第二十一條 學校工作規劃由學校董事會組織擬定,交學校教職工大會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備案或相應批復后,學校方可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學校及學校內設部門、組織工作規劃、計劃、方案等在工作實施過程中,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1、由于政策變更等不可抗拒因素,可作適當變更。變更內容需交董事會通過后予以實施。

  2、注意工作過程中相應文字、圖片實物、典型經驗、學術成果等資料的整理。

  3、規劃、計劃、方案等實施結束后必須提前做出相應的工作總結,經董事會通過并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4、學校內設部門、組織等,在學校整體規劃、計劃的指導下,結合本部門、本組織的特點和政策法規以及上級相關部門、組織的要求,結合學校整體工作實際制定相應的工作規劃和工作計劃,交董事長審閱批準后,報上級相關部門,組織備案。

  學校董事會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培養“四有”新人,依據《全國家長學校工作指導意見》的精神,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家長學校是在學校領導下普及家庭教育知識,指導家長改進教育方法并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的學校,是我校辦學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家長學校的基本任務是提高家長素質,協同學校、社會培養具有高尚人格與創新精神的新型人才。

  第二章領導與管理

  第四條:家長學校由學校行政、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等組成。

  第五條:家長學校實行制度化與規范化管理,做到五有:有牌子、有領導班子、有工作計劃和教學計劃、有教材(教案)、有會議記錄和上課記錄。

  第六條:根據教學計劃和教材,挑選素質優良人員(含本校教師與外聘專家)擔任家長學校教師,努力提高教學質量。

  第七條:鼓勵家長以自愿為原則參加家長學校的學習并予以登記;參加者必須遵守紀律,積極主動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第八條:家長學校正常運轉所需教育經費,由學校在辦學經費中按比例支出。

  第三章教學

  第九條:家長學校的教學內容含理論部分和實踐部分。組織家長學習兒童心理學,青少年身心特點與發展規律,家庭教育學,性教育知識以及有關法規文章等,并運用所學知識指導家教實踐。

  第十條:家長學校教育要注意層次性,內容要形成系列。通過學習使家長明確自己的義務和責任,形成良好的認知結構,提高家長的理論水平與實踐能力,家長學校每學期分級上課(講座)2~3次。

  第十一條:充分利用現代教育技術,形式多樣生動活潑地搞好課內教學。

  第四章考核和獎勵

  第十二條:對參加學習的家長,每學期考核一次,考核包括觀察家長教育子女是否有成效,即子女的.在校表現與進步情況。

  第十三條:每學年表彰優秀家長一次。優秀家長從參加家長學校學習的家長中產生,評選條件是教子有方,子女在校學習期間操行優等,學業成績(含各級各類競賽成績)優良或進步顯著。評選名額占參加學習家長總數的30%。優秀家長由年級評選,學校審核表彰并備案。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家長學校的日常事務由家長委員會委托教導處和各年級具體負責操作。

  第十五條:制定家長學校制度的目的。為了貫徹實施《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學校德育工作若干意見》,實現《九十年代中國兒童發展規劃綱要》中提出的“要使90%兒童的家長不同程度的掌握保育、教育兒童的知識”的目標,為促進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的密切配合共同培育下一代。我校根據《湖北省家長學校工作規程》的要求,制定家長學校制度。

  第十六條:家長學校的領導機構。校長由學校行政領導擔任,教導主任由教導處和家長委員會主任擔當,教務成員由各年級主任和家長委員會成員擔當。

  第十七條:家長學校的組織管理。

  1、家長學校的教學計劃由教導處和各年級主任制定。

  2、制定家長學校教師的工作崗位職責,任課老師必須認真備課、按時授課、并通座談、家訪等形式了解教學效果和家長意見。

  3、由班主任負責做好學員登記和考勤。

  4、每學期進行總結一次,由家長委員會主任負責,主要反映家長學校的辦學情況和教學效果。

  第十八條:家長學校的教育教學安排。

  1、地點:設在各校家長學校教室。

  2、教員:聘任老教師、有多年班主任經驗的老師、有教育子女經驗的家長。

  3、課時:1~2次(每學期期末或期初)。

  4、交流:每學年進行一次分層次、分類型的家教指導活動。

  5、考核:每學年評選一次優秀家長學員并發證書(條件:沒有缺課、積極發言或寫稿、交流心得體會、主動配合學校、教育子女效果好)。

  第十九條:本章程自2007年9月起實行。

  學校董事會章程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安全管理工作,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師生員工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及時排除不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確保學校師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財產不受損失。

  第三條 安全工作要堅持以下原則:(1)安全優先;(2)預防為主,防治結合;(3)教育與保護相結合;(4)及時、合法、公正處理安全事故。

  第四條 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按照學生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點,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提倡學生自愿參加意外傷害保險。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和認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五條 對維護學校安全有顯著成績或者有特殊貢獻的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領導和管理

  第六條 我校安全工作接受政府和區教育局的統一管理,接受政府和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安全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學校日常安全管理與監督,班主任承擔對學生進行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責任。

  教職員工均有維護學校安全和保護學生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網絡,配備安全工作聯絡員。

  第九條 實行門衛制度。學校安全保衛人員有權要求出入學校的人員出示身份證件。

  禁止未經同意的非學校人員和非學校機動車輛進入校園。經同意進入校園的車輛必須限速限道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打架斗毆、尋釁滋事,不得將非教學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學校安全的物品帶入校園。

  加強學校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學校安全保衛人員應加強校園內部的巡邏。

  第十條 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實行學生定期健康體檢制度。

  配備可以處理一般傷病的醫療用品和兼職衛生人員;做好常見疾病和傳染病的預防工作,做好學生心理衛生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一條 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務是,在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中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提高師生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在緊急狀態下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十二條 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是,對學生進行安全預防教育,使學生接受比較系統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觸電、防食物中毒、防病、防體育運動傷害、防火、防盜、防震、防煤氣中毒等安全知識教育。

  第十三條 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積極開設安全教育課,將安全教育滲透到教育教學的各個方面。積極爭取有關部門配合,對師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演練,掌握緊急狀態下撤離、疏散和自救、互救的方法、技巧。

  利用每年的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集中對師生和社會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為學校安全教育周。

  第十四條 開展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培養學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個性心理品質,防止和減少學生因心理問題而導致的他傷、自傷、自殘事故。

  第四章 安全工作制度

  第十五條 建立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工作規章制度,把安全責任落實到相關處室和個人。

  第十六條 建立安全工作檢查制度。每月組織人員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全面檢查。

  第十七條 大型活動審批制度。組織大型校外集體活動,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并附安全管理措施和責任人。

  第十八條 建立學校安全工作報告制度和事故報告制度。每學期期末,將安全工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教育主管部門。

  發生學生傷亡事故,及時告知學生家長,全力組織搶救,并在第一時間向教育主管部門報告。重大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故處理結束后,在一周內書面報告教育主管部門。

  第五章 安 全 管 理

  第十九條 加強校舍安全管理。校舍、設施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規范標準,防火、防盜、防水、防雷電等功能齊全。有完好的照明設施。

  定期對校舍進行勘驗檢查和維修。凡發現破、漏、裂、塌、沉等情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修繕、加固或翻新。

  第二十條 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配備各類消防設施、器材,保證完好,保障所有通道暢通。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大型社會活動安全管理。組織學生參加各種大型活動,要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預防措施和應急方案。外出前對師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告知學生在活動中應當注意的事項,配備學校領導和足夠的教師帶隊,預防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護學生安全。

  嚴禁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慶典、演出等活動。不擅自組織與教育教學無關的活動。

  不組織學生參加搶險、救災等危險性活動。學校有權拒絕社會上任何組織和個人要求學生參加沒有安全保障的各種社會活動。

  第二十二條 加強交通安全管理。加強與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聯系,在學校附近的道路口,劃出人行橫道線,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二十三條 加強體育安全管理。體育活動場地、器械應當符合體育活動安全和體育衛生標準。體育教師應當加強運動技術要領和準備、整理活動的指導,做好學生活動中的安全保護。

  在組織學生體育競賽、軍訓等較為劇烈的活動時,要禁止有病、體弱及身體不適者參加。

  第二十四條 加強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區教育局《關于學校食品衛生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 加強實驗教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實驗課應當有教師現場指導。對易燃易爆物、放射物和劇毒藥品等要按照公安、消防、衛生等有關部門的規定嚴格管理。

  第二十六條 加強計算機網絡安全管理。采取網絡技術防范措施,嚴格控制有害信息源,防止反動、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在網上傳播。

  第二十七條 加強校園治安秩序管理。建立值班巡邏制度,對重大滋擾校園治安的事項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積極配合公安部門予以制止和處理,確保校園安全。

  第二十八條 在暑假、寒假前組織人員進行全面安全檢查,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在節假日安排人員值班,保護學校財產安全。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學校門前及其兩側規定范圍擺攤設點、堆放雜物,不得依傍學校圍墻搭建建(構)筑物。

  第三十條 加強學校周邊環境治理。與公安、交通、衛生、文化、綜合治理等部門密切配合,及時消除有礙學校周邊秩序和學生安全的各類治安隱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校長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董事會章程5

  經過十余年的發展壯大,學校的辦學水平和英語特色得到了社會的承認,被教育部認定為具有推薦保送生資格的全國十三所外語學校之一。已經畢業的八屆畢業生中,很多學生考入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北京外國語大學、浙江大學等名牌大學。

  學校是中國教育學會教育實驗研究會基地學校,承擔教育部“九.五”、“十.五”重點教育科研課題。

  2006年1月,經過省一級學校評估督導組的督導驗收,我校被廣東省教育廳批準為“省一級”學校。評估組在“督導驗收意見”中稱:廣外外校的“辦學水平標志著我省民辦教育的高度和水平”,并稱我!耙堰M入高收費、高投入、高質量、高效益的良性循環發展軌道,辦學條件已基本實現了現代化”。

  一、辦學理念

  辦學宗旨:對每個學生的終身發展負責,培養走向世界的現代人。

  教學特色:輕負荷,高質量

  育人特色:鍛煉健強體魄,塑造健全人格,提高綜合素質,突出外語特色

  二、教學特色

  輕負荷,高質量 提高課堂教學效率,開發智力,形成能力;從而保證學生有充分而自由的自我發展空間,來應對世界和未來的嚴峻挑戰。

  三、課程體系

  全面開設國家規定的所有必修課程以外,我校還開設了以下特色課程

  1、英語特色課:聘請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優秀中青年教師和專職外籍教師擔任學校英語特色課的教學,開設了口語、聽力、閱讀、寫作等英語特色課程,有效地提高了我校學生的英語語言能力。

  2、信息技術課:從小學至高三全面開設信息技術課程,并組織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項目,為學生步入信息高速公路提供全面全程的優質服務。

  3、活動課程:教師指導下的課外興趣小組為主要活動方式,讓同學們在活動中發現自己,表現自己,從而鍛煉自己,發展自己。

  4、校本課程:開設《文學欣賞課》、《文化專題課》等校本課程,以求開拓知識視野,更新思維模式,使學生擁有世界視野和現代意識。

  四、硬件系統

  幾年來,學校投資一千余萬元用于校園信息化建設,有先進的計算機網絡系統,并以光纖專線接入中國計算機公眾網,并建有學校網站。擁有電子閱覽室1間、CAI(計算機輔助教學)課室2間、計算機教室6間,學校計算機總量達到1350臺,生機比達到3.5: 1。建有學校電視臺、校園廣播系統,學校電視臺每周制作播出校園新聞等四期自辦節目,成為校園文化的一道風景。另外,還有課室多媒體系統188套,語音室4間,理、化、生實驗室30間。鋼琴房108間,舞蹈室3間,合唱室2間,武術訓練室1間。有400米全塑膠運動場一個,籃球場30個,還有標準游泳館、體育館等體育設施。能充分滿足學生全面發展的需要。

  五、生活服務系統

  中小學分別設立生活部,每個班級都配備有專職的生活指導教師,照顧學生的起居飲食,指導和幫助學生養成良好的生活自理能力。學校設有醫務室,有專職醫護人員隨時為同學們提供醫療服務。學生飯堂保證學生飲食的營養與衛生,注意調劑膳食的花色品種。周末有校車接送學生回家和返校。學校設立保安部負責全校的安全、消防工作,保安隊24小時巡邏,閉路電視監控系統全天候運行,教學區和生活區全部配備了消防器材和安全報警設備,學校各部門均簽訂了消防安全責任書。

  六、校園文化建設

  構建具時代特色、內蘊豐富、動態開放的校園文化系統,現有下列項目:

  1、報刊:廣外外校報;School times(校報英文增刊);《星海揚帆》雜志(學生會主辦);

  2、學生社團:廣外外校藝術團;星海揚帆文學社。

  3、學生電視臺;廣播站。

  4、文化長廊:學生作品選;閱報欄;綜合知識欄。

  5、校運會,藝術節;元旦聯歡會;詩歌朗誦會;辯論賽。

  6、心理咨詢室;心語信箱;校報精神衛生講座專欄。

  7、圖書館;閱覽室;電子閱覽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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