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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協議

時間:2024-04-22 13:39:05 協議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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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協議模板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用到協議,簽訂協議可解決或預防不必要的糾紛。那么協議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債務重組協議模板,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債務重組協議模板

  債權人:________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債務人:_____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定義

  除非另有特別解釋或說明,在本協議及本協議相關各方另行簽署的其他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協議及各擔保協議)中,下述詞語均依如下定義進行解釋:

  1.“基準日”是指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截至基準日的債務余額”是指截至基準日(含該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的《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到期債務余額,含本金及利息。

  3.“重組日”是指本協議生效之日。

  4.“重組預備期間”指基準日(不含該日)至重組日(含該日)之間的時間間隔。

  5.“重組債務”是指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的、截至基準日(含該日)的債務余額與其在重組預備期間內的利息之和。

  6.“重組債權”是指債權人享有的、與重組債務等值的債權。

  7.“重組債務利息”是指自重組日(不含該日)起至全部重組債務清償日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支付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確定的重組債務的利息總額。

  8.“債務重組期間”指自重組日(不含該日)起至_年_月_日(含該日)之間的時間間隔。

  9.“全部債務”是指重組債務與重組債務利息之和。

  10.“全部債權”:指債權人享有的、與全部債務等值的債權。

  11.“原貸款債權擔保”是指債權人從銀行受讓貸款債權時受讓的與原貸款債權擔保相關的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權益。

  12.“第三方”是指各方以外的任何國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13.“工作日”是指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公休日以外的正常工作日。

  第二條陳述、保證與承諾

  各方確認,各方向對方作出的陳述、保證與承諾,是各方按本協議進行債務重組的重要前提條件,各方依賴下述陳述與保證簽署本協議。

  1.將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盡各方的最大努力,密切配合,通力協作,促使債務重組順利完成。

  2.忠實履行各自的義務,不從事任何對債務重組造成損害的行為。

  3.各方與第三方簽訂的任何協議不對簽署及履行本協議構成不利影響。

  4.嚴格保守在債務重組過程中所獲得的對方商業秘密。

  5.在本協議中所作出的陳述和保證是連續有效的。

  第三條債務重組方案

  1.重組債務

  各方確認,《借款合同》項下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的截至基準日(含該日)的債務余額與其在重組預備期間利息之和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萬元。

  2.重組債務利息及其計算方式

  (1)本協議項下重組債務的年利率為%,計算基數以360天/年為準。

  (2)本協議項下的重組債務按日計息,按季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季度末的第二十日。

  (3)利率調整和利息的計收方式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協議履行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修改有關規定,債權人無需通知債務人,即可按中國人民銀行修改后的有關規定執行。

  (4)對涉訴案件所涉及的債務進行重組,利息的計算遵循判決書或裁決書的相關規定。

  3.還款計劃

  債務人同意按各方確定的重組債務還款計劃,按本協議的約定以現金、有價證券或經債權人同意的償債物按本協議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4.提前履行還款義務

  債務人可以隨時提前履行還款義務,無需經過債權人的書面同意,但需提前3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債權人。

  5.債務豁免

  截至還款計劃表中約定的第期履行還款義務日(包括該日),如果債務人均能按時、足額履行任何一期還款義務,則債權人同意豁免債務人在還款計劃表中第期到第期的還款義務。

  第四條債務人的責任

  1.重組日前,債務人應保證原貸款債權擔保對債權人繼續有效。重組日后,債務人原則上應安排原貸款債權擔保人對債權人實現本協議項下的全部債權提供擔保。

  2.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對于本協議項下債務人的全部債務及相應費用,債務人承諾按債權人的要求以其有效、易于變現的資產向債權人另行提供相應的足額擔保,與債權人簽訂經債權人認可的擔保合同,或促使第三方出具令債權人認可的擔保函或簽署令債權人認可的擔保合同。

  3.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提供有關債務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狀況的最新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每月的前日內向債權人提供上月末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并于每年的第一季度提供經審計的上年度的財務會計報表,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4.積極配合并自覺接受債權人對其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檢查、監督。

  5.債務人的稅后凈利潤不足以清償債權人當期和下期的相應債務時,債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股東或債務人的投資者分配股息或紅利;如債務人的稅后凈利潤超過債務人當期和下期的應當償付債權人的相應債務,則債務人可就超過部分向股東或債務人的投資者分配股息或紅利。

  6.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減少注冊資本、抽逃資金,或者無償轉移資產或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或出租其全部或部分資產。

  7.本協議有效期間,非經債權人事先書面同意,債務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8.如出現保證人發生部分或全部喪失保證能力時,或者為擔保債務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的抵押物、質物或出質權利價值減少、意外毀損或滅失時,債務人應當及時提供經債權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9.本協議有效期間,債務人如進行重大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調整,或債務人以出售、出租、轉讓或以其它方式處置其全部或部分的資產,或者債務人的隸屬關系或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動、企業章程發生修改、企業內部組織發生重大調整等債務人可預測、可控制的各種情形,可能危及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償債能力的,債務人應事先向債權人發出書面通知,征得債權人的書面同意后,方可進行上述行為。

  10.債務人如發生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等債務人無法控制、無法預測的、足以影響債務人償債能力的所有情形,債務人應在事件發生的同時立即書面通知債權人,并及時采取適當、有效的保護措施使債權人的債權不受損害。

  11.本協議有效期間,債務人如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金等變更事項,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債權人。

  12.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每隔半年向債權人提供一份詳細的債務償還情況執行報告。

  13.債務人不得簽署任何損害債權人實現全部或部分債權的相關協議或文件,不得對任何第三方作出有損債權人債權實現的任何承諾。

  第五條費用承擔

  1.債務人應承擔債權人因實現其債權而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2.除本協議及相應的擔保協議另有約定外,各方應各自承擔簽署與實施本協議及相應的各項擔保協議所發生的費用。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債務人遲延履行應向債權人支付的到期債務,債務人應按應付而未付額的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向債權人支付違約金。

  2.債務人違反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應賠償由此給債權人造成的所有損失。

  3.各方應當全面履行本合同書約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違約的,均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當賠償守約方遭受的損失,而且守約方有權提前解除或終止本協議書。

  第七條協議的修改、變更和解釋

  1.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變更和解釋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

  2.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致使本協議的部分條款相沖突或無效或失去可強制執行效力時,各方同意將密切合作,盡快修改本協議中相沖突或無效或失去強制執行效力的有關條款。

  第八條權利義務的轉讓

  債務人同意債權人有權以書面通知債務人的方式向第三方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全部或部分的權利和義務。債務人非經債權人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法律適用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等適用本協議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條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方式

  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3.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雙方約定,凡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經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后成立,本協議所附的相應擔保合同生效之日為本協議之生效日。

  第十二條其他條款

  1.各方確認,本協議為《借款合同》、《債權轉讓協議》的補充協議,如本協議的內容與《借款合同》、《債權轉讓協議》中的內容不一致,則依本協議約定的內容為準。

  2.債務人已閱讀本協議及其相應擔保協議的所有條款,對本協議及其相應擔保協議條款的含義、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

  3.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債權人未行使或未及時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不視為放棄該權利,亦不影響債權人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其他權利及債務人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

  4.如果本協議的某條款被宣布為無效,應不影響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款的效力。

  5.各方之間發出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或回復,應以專人送遞、傳真、電傳或特快專遞方式發出;如果以專人送遞或特快專遞發送,以送達至其他方的住所地視為送達;如果以傳真或電傳方式發送,發件人在收到回答代碼或傳真報告后視為送達。

  6.本協議標題僅供參考,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本協議的詮釋或解釋;本協議中以日表述的時間期限均指公歷日。

  7.如有未盡事宜,各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亦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每方各持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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