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離婚的協議書匯總8篇
現如今,協議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簽訂協議可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不被侵害。擬起協議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離婚的協議書8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離婚的協議書 篇1
立協議書人:
男方:某某某女方:某某某 年齡:00 民族:漢年齡:00 民族:漢 職業:居民 職業:居民男方:福建省漳州市xx縣xxxx 常住戶口所在地:
女方:福建省漳州市xx縣xxxx
雙方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縣民政局登記結婚,現因 感情不和自愿離婚,經雙方商定,對有關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子女撫養:婚生一男某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歸男方撫養,撫養費由男方獨自負擔,直至年滿18周歲且能夠獨立生活為止。依照法律規定,女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但必須以適當的方式行使。
二、共同財產分割:男女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沒有共同財產,男女雙方的個人衣物、首飾分別歸屬各方。
三、債務安排:男女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無共同債權與債務。 四、其他事項:男女雙方保證:我們完全是因為感情不和,并不是為了逃避計生政策、債務等非法目的。我們保證,若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愿接受有關部門從重處理。 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
離婚的協議書 篇2
男方:,族,月日生,現住。 身份證號碼: 。 女方: ,族,年 月 日生,現住 。 身份證號碼:。 雙方于年日在六盤水市鐘山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于月日生育孩子,取名能,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孩子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雙方所生孩子由方撫養,撫養費(含托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等)由 方自愿全部負擔。 方有權探望孩子。
三、夫妻共同財產分配:
四、協議生效時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男方(簽字):
年月:年月 女方(簽字)日日
離婚的協議書 篇3
男方:xxx,男,漢族,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身份證號碼:xxxx
女方:xxx,女,漢族,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身份證號碼:xxxx
男方與女方于x年x月認識,于x年x月x日在定陶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兒子,名x。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撫養費由男方全部負責,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男方應于每月的-5日前將兒子的撫養費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銀行帳號,每年每月增加00元,直到大學本科畢業為止。教育費用憑繳款單另算,直到兒子本科畢業為止。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男方每月可探望兒子一次或帶兒子外出游玩,但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應保證男方每月探望的時間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存款:無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房地產所有權歸女方所有,房產購買合同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后一個月內辦理,男方必須協助女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男方負責。
⑶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結婚時女方買的櫥柜,沙發,冰箱,洗衣機,被褥,被單全部帶走。男方買的寫字臺,空調歸男方。
四、債務的處理:
x房屋首付款男方借款兩萬元由男方償還;女方借款還有兩萬四千五百元未償還,歸女方償還。銀行按揭借款由女方承擔。除此之外,男女雙方無其他債務。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損害賠償:
女方收入單一,工資比較低,無任何存款,還要承擔房貸及撫養子女,男方自愿酌情給與女方經濟幫助。精神損害賠償自知無證據自愿放棄。
七、立協議人:
男方:xxx(簽章)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女方:xxx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離婚的協議書 篇4
自 愿 離 婚 協 議 書
立協議人:
男方 與女方 現因 夫妻感情徹底破裂 自愿離婚,經雙方商定,對有關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雙方婚生女 由男方撫養,女方每月 日前支付共計 人民幣撫養費。女方每月逢雙周周六上午九點到男方處接孩子探視,于當日下午七點之前送回男方住處。
二、 雙方共同財產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雙方共有的位于xxxx市 路 弄 號 室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系雙方共同財產。現雙方約定:
離婚后,該套房屋歸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由男方承擔。
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環境,女方放棄該套房產的共同財產分割折價款。
三、女方自愿自籌 人民幣作為父母義務撫養子女期間的醫療費用,若以上錢款不足以支付以上醫療費用,超出 元部分,由男方承擔。
四、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
五、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其它共同債權債務;個人名下的債權債務離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擔。
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
立協議人:
男方 (簽字) 女方 (簽字)
年 月 日
(本協議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存檔備案一份)
本協議書范本為民政局統一格式
親子鑒定秘檔鑒定引產兒
20xx年夏天,一男一女來到了華大方瑞。女人是60歲左右的老太太,梳著利落的短發,衣著雖然普通,但渾身上下都透出厲害勁兒。男人30歲出頭兒,神情呆板。老太太向工作人員打聽:“能不能給胎兒做親子鑒定?”工作人員說:“如果是胎兒,可以在母體懷孕四個月以后來做。”“我想鑒定的是引產的胎兒。” 說著,把一個小木桶拿到桌子上,“就是這個。求你們一定要幫幫我。我也不愿意這樣,可孩子已經快七個月了,都成形了啊,就這么沒了,我們還蒙在鼓里。”老太太忍不住哭了起來。
在接案室里,同事問能否取胎兒的臍帶血做親子鑒定。鄧亞軍搖搖頭說:“不行,臍帶血有可能混有母親的樣本,很可能影響親子鑒定的準確性。雖然胎兒沒發育成熟,但手部中間的軟骨組織可以做親子鑒定。”隨后,鄧亞軍問老太太:“孩子樣本跟誰做比對?”老太太指著旁邊的男人說:“這是我兒子,想鑒定這孩子是不是他的。我們想快點兒得到結果。”“孩子母親能來嗎?如果有她的樣本鑒定的速度會更快一些。”母子倆的臉色都變得不那么好看了。“她來不了,也根本不愿意來。”
按老太太的說法,兒媳婦家在相鄰的縣,兩家情況差不多。兒媳婦小兒子兩歲,長得倒還漂亮,性格也開朗,朋友很多。20xx年底,兩個人結婚第五年的時候,兒媳婦終于有喜了。公婆特地搬到了兒子家。“一住在一起,沒多久我就覺得兒媳婦很奇怪,很少跟我們說話,有時候還鬧脾氣,跟我兒子吵。有一天,她忽然說不想要孩子了,說什么懷孕的那幾天她身體不好,怕孩子生下來不健康。但之前體檢的時候,醫生明明說孩子發育得很正常。全家人都勸她,好不容易才讓她打消了這個念頭。她懷孕六個月的一天早上,吃完飯后說想下樓買點兒東西,可是半個小時過去了還沒回來。我和兒子把周圍都找遍了也沒見到人。后來我想,她大著肚子,是不是突然不舒服被人送醫院了,就去醫院打聽。跑了幾家醫院,我終于在一家醫院找到了她,卻發現孩子已經沒了。她一句話也不說,我和兒子就找到了醫院。醫生竟然說她是來申請做引產手術的,手術剛剛做完,還說手術前她的‘丈夫’已經簽字了。兒子一看,‘家屬簽字’后面果然寫著自己的名字,但根本不是自己的筆跡。我當時就懷疑她肚子里的孩子不是我兒子的。”雖然兒子說什么也不相信老太太的分析,但老太太還是從醫院要來了引產下來的胎兒,準備做親子鑒定。
不出所料,親子鑒定的結果顯示,胎兒的DNA數據與父親并不匹配,不是老太太的嫡親孫子。取親子鑒定結果那天,老太太和兒子兒媳婦都來了。親子鑒定結果剛拿出來,老太太就一下搶了過去,看到最后幾行字,臉色頓時變得很難看,指著兒媳婦的鼻子痛罵道:“你這個不要臉的!這下還怎么抵賴?!”兒媳婦一言不發。兒子沉默了一會兒說:“這是怎么回事兒?”老太太嚷道:“怎么回事兒,你還問她怎么回事兒?!這還用問呀!”兒媳婦低著頭半天沒說話,最后眼淚都出來了,低聲說:“我沒什么好說的。”老太太沖上去要打人。兒媳婦情急之下大聲說: “我嫁到你們家難道就是為了生孩子嗎?”“女人不生孩子,那還結婚干什么!”兒媳婦對兒子說:“這事兒是我做得不對,咱們明天就去辦離婚吧!”老太太拉住兒媳婦說:“你還有臉先提離婚!”兒子面色鐵青,一直沒說話。
精神病人可以作離婚原告嗎?
案情:
原告甲某(女)與被告乙某(男)于1979年10月結婚,1981年6月1日生育一女。婚后原、被告夫妻恩愛,家庭和睦。1990年5月,原告患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經法醫鑒定,甲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出于原、被告雙方的夫妻感情,被告并未因此嫌棄原告,在工作之余,被告除一人承擔起全部的家庭事務外,還十幾年如一日,無微不至地悉心照顧原告,并為原告四處求醫,但原告的病情仍無好轉的跡象。被告對原告的真情付出,使原告的父母感到莫大的欣慰和感動。原告的父母認為,被告已盡到了一個當丈夫和父親所應承擔的職責,現原、被告的女兒已經成年,而原告所患的精神病卻久治不愈。為不耽誤被告的前程,原告之父曾多次主動向被告提出,要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與原告離婚的民事訴訟,其愿意作為原告的法定監護人,承擔對原告的監護義務,但均遭被告拒絕。原告的父母在無奈之下,遂以其女為原告,自己為原告的法定監護人的身份代表其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
分歧焦點:
法院在立案審查時,對甲某在本案中是否具有原告的主體資格以及甲某的父母作為原告法定監護人參與民事訴訟是否適格的問題,有以下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在離婚案件中,甲某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具有原告的主體資格,其父母也不能作為原告的法定監護人參加本案的訴訟。其理由是:
一、婚姻案件是涉及到當事人身份關系的訴訟,鑒于該類案件的特殊性,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離婚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在本案中,甲某系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其父母以甲某為原告提起與乙某離婚的民事訴訟,并不一定是甲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從另外一個角度考慮,如果甲某不主動提出與乙某離婚,也不可能對其合法權益構成侵害。因此,甲某的父母以甲某為原告,自己為其法定監護人代理涉及甲某身份關系的離婚訴訟,超出了我國民法通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所規定的法定職責,其代理行為無效。
二、本案的被告系原告的配偶,是原告第一順序的法定監護人,而原告的父母是原告第二順序的法定監護人,現原告的父母以原告法定監護人的身份代表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與被告離婚的民事訴訟,應當視為原告的.近親屬之間對原告的監護權有爭議。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原告的法定監護人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換句話說,甲某的父母作為原告的監護人參加本案訴訟的前提,必須先由上述單位指定其為原告的法定監護人。如果被告對該指定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以判決方式維持或撤銷原先的指定。故在未經過上述法定程序前,原告的父母不具備作為原告法定監護人參加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
第二種意見認為:甲某在本案中是適格的原告。其父母具備作為原告法定監護人參加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其理由是:
一、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從該法條的立法原意來看,主要是為了保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民事活動中的訴權。此外,該法條并未限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參加民事糾紛案件的類型,即未排除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婚姻案件中作為原告的主體資格。,盡管甲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其訴權仍然是受法律保護的。因此,甲某是本案適格的原告。
二、從我國民法通則關于設立監護權的立法本意來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其實質并非民事權利而是一種職責。乙某在本案中,具有雙重身份,即與甲某在離婚訴訟方面,乙某處于被告的身份;而在與原告的身份關系方面,乙某是原告的配偶、第一順序的法定監護人。如果我們將本案原、被告的訴訟地位互相調換,即乙某作為原告,甲某為被告,甲某的父母作為甲某的監護人參加訴訟,那么,根據我國現行的民事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上述當事人在離婚案件訴訟中的法律地位都是適格的。既然在婚姻案件中,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指定了適格的監護人的前提下可以作為被告參加訴訟,那么,從保證訴訟目的得以實現和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訴權的角度出發,也同樣應當允許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有監護人的前提下,具有原告的法律地位。另外,由于乙某在此離婚訴訟中處于被告的地位,與原告有利害關系,繼續作為原告第一順序的監護人不利于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此時,被告應當將其原告第一順序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讓渡給第二順序的法定監護人——即原告的父母,所以,甲某的父母在本案中是適格的原告監護人。
三、假如我們把上述案例中的情節稍加變化,即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離婚案件中當原告的第二種情形。如果乙某自從甲某患精神病后,長期對甲某不好,經常虐待甲某,但其出于某種目的又不主動提出與甲某離婚,這時,應當視為甲某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乙某的不法侵害。甲某的父母或其成年子女為維護甲某的合法權益,以甲某為原告,自己作為甲某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依法解除甲乙雙方的夫妻關系,此時甲某在該案中的原告身份仍然是適格的。人民法院對甲某的父母或子女以甲某為原告,自己為其法定監護人的離婚起訴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綜上所述,在本案中,甲某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當具有原告的主體資格,其父母也能夠作為原告的法定監護人代理原告參加案件的訴訟。
離婚協議后未辦理離婚手續,該協議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后未辦理離婚手續,該協議是否有效?
20xx年初,長洲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該案中劉某起訴要求與其妻龐某離婚,請求法院確認雙方達成的有關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和賠償的協議及龐某向劉某作出的承諾有效,并要求龐某按約定履行。
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某和龐某于20xx年相識后,經自由戀愛登記結婚。數年后生育了一個女兒。婚后雙方感情良好,但自從劉某20xx年下崗后,雙方因生活瑣事經常爭吵。20xx年,劉某懷疑龐某與他人發生婚外情,于是龐某寫下一份承諾書,表示若以后離婚,愿意放棄一切夫妻共有財產和女兒的撫養權,全部共同財產歸劉某所有。之后雙方因感情無法再維系,協議離婚,協議上除了龐某在承諾書中承諾的條件,還增加了龐某須補償劉某十萬元的條款。后雙方沒有依據承諾書和協議書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劉某因此訴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訴訟請求。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長洲區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除了婚姻關系,對女兒的撫養權進行了確定,并合理分割了夫妻共同財產。
評析:關于本案中雙方簽訂的承諾書及協議書是否有效,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可參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關于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離婚時所簽訂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條款的效力問題的規定。根據該條款,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但有一點必須注意,離婚協議是以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完離婚登記為生效條件的,即以當事人雙方實際解除夫妻關系為生效條件。因本案的劉某和龐某并未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所以該協議并沒有生效,對原、被告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離婚后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有幫助義務嗎?
案情:
原告高某(女)與被告龍某(男)于20xx年8月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在協議中約定將龍某工資收入70%及單位一切福利待遇歸原告所有。離婚后,雙方如約履行至20xx年9月被告退休。后被告以退休金70%給原告后自己基本生活已無法保障為由,請求協商,原告不同意。20xx年6月,被告采取掛失方式重新辦理銀行存折,同時將存折內原告存款1708元持為已有,并拒絕給付原告扶養費,為此,原告訴至法院。本案經一、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協議離婚合法有效,但給付扶養費的條款約定不妥。經二審法院調解,雙方就扶養費達成協議,即被告至20xx年1月止,從總退休金中扣除70%支付給原告;自20xx年2月起,被告每月自愿給付原告扶養費200元;原告自愿放棄被告已支取的存款1708元。
在我國夫妻財產實行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原則,二者之間的適用原則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約定財產制具有優先于法定財產制的效力,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才適用法定財產制。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這一制度不以一方付出較多義務為前提,亦不以一方具有過錯為前提,而是以一方生活困難為前提。這是扶貧濟困的道德準則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要求,是夫妻間互相扶養義務在離婚時的延伸,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輕因離婚帶來的消極后果,也是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原則的必然要求。
這里的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或離婚后沒有住處的情況,不是指為了更好地生活而存在的相對困難,是與周圍群眾相比,而不是與婚前或雙方相比而言的。幫助的形式可以是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幫助,也可以是給付住房幫助;金錢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分期給付。住房方面的幫助,根據幫助方實力,可以無償居住,也可以有償居住,還可以轉移房屋所有權。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是協議離婚,協議離婚財產的范圍應是(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二)夫妻婚前個人財產;(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特有財產等。原被告離婚時對上述財產進行了約定,同時對被告離婚后的工資也作了約定,該項約定已超出夫妻約定財產范圍。考慮到原被告結婚幾十年,原告年老病弱,失去勞動能力,且雙方所生三個子女均生活困難,原告無生活來源等情況,可以由被告給予較長期的幫助;雙方約定的是將被告工資70%給原告,由于被告退休金又比原工資少,還要在外租房,如果70%的退休金給了原告,將使被告基本生活難以維持。故被告要求重新調整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二審法院本著公平、合理和自愿原則,組織雙方調解,被告自愿給付原告每個月生活費200元,符合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則,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被告自愿給付原告每個月生活費200元,符合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則,是合法有效的。
以精神病為由要求撤銷離婚敗訴
案情介紹:
20xx年5月11日,原告于某前往某醫院精神科就診。同年6月21日,于某與黃某前往民政局申請辦理離婚。民政局審查了他們出具的戶籍證明、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等證件,并確認雙方屬自愿離婚,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也已達成一致處理意見,民政局遂當場予以登記并頒發了離婚證。同年 7月27日,醫院出具疾病證明書,診斷于某患有強迫癥和貧血。20xx年8月2日,某精神病院為于某出具出院小結一份,入院診斷和出院診斷的內容均為“精神分裂癥”。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被告民政局頒發的離婚證。
簡要評析:
《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自愿是指雙方當事人頭腦清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根據規定,精神病人屬于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此時民政部門不能隨意準許離婚。如果離婚時,申請人處于精神病的發病治療期,需要主動向民政部門出示相關治療證明,此時,民政部門不得解除兩人的婚姻關系。如果在辦理離婚時民政部門不知道申請人患有精神病并處于治療階段,但事后其監護人或本人出具了患病治療的相關證明,民政部門應撤銷解除兩人婚姻關系的手續。
在本案中,原告及黃某申請離婚時,攜帶有相關證件和離婚協議書,并且在離婚協議書中已明確了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被告方工作人員在無從具體判斷雙方是否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下,經審查認定雙方確屬自愿離婚,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已經盡到了法定的審查義務。故法院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相關規定: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的協議書 篇5
離婚協議書格式(一)
甲方:____, 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____市____路____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乙方:____, 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____市____路____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兒子,名____.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自愿離婚。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____元,雙方各分一半,為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甲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給乙方。
2、房屋:
⑴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市____區____路____房的所有權歸甲方所有。
⑵夫妻婚后購有坐落在____市____區____路____房一套,合同價人民幣___萬元,現值人民幣___萬元(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購房時以甲方為主貸人貸款___萬元,現尚剩余貸款本金___萬元。該房購買時首付——萬元,首付款來源于__________________. 現協商該套房產歸乙方所有, 甲方有義務自離婚之日起配合乙方辦理貸款主貸人變更手續,以及產權變更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由雙方平均承擔。相關變更手續在辦理完離婚手續后即予以辦理。若由于甲方不予配合乙方辦理房產轉移而給乙方帶來的不必要的損失,甲方必須賠付乙方___萬元。
辦理完相關變更手續后,甲方應將原按揭合同的每月應交款項在每月____日前足額向乙方繳交,若不按時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數額的____%支付逾期違約金。
房內____和____歸甲方所有。
3、汽車:
夫妻婚后購買的____號____牌小轎車歸甲方所有。
4、其他財產:
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
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三、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權和債務,如任何一方對外負有債權的,無論何時發現,另一方均有權平分;如對外負有債務的,則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四、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二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五、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____由乙方撫養,隨同乙方生活,甲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____元,在每月____日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止。高中教育階段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甲方可隨時探望乙方撫養的孩子。(甲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兒子一次或帶兒子外出游玩,但應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應保證甲方每周探望的時間不少于一天。)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一天與甲方協商,達成一致后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乙方生活困難,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 元給乙方。鑒于甲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甲方應一次性補償乙方精神損害費____元。上述甲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完畢。
七、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____元給對方(按___%支付違約金)。
八、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九、如本離婚協議書標準格式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離婚協議書格式(二)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確已破裂,經雙方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自愿離婚;
二、某某房屋的所有權歸乙方所有,乙方補償甲方 萬元人民幣;甲方須配合乙方辦理房屋產權變更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 方負擔。
三、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到 房產局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乙方應于___________給付 萬元給甲方。
四、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從共同居住的房屋中搬出。
五、共同財產中_____________財產歸甲方所有。其他財產中家俱、電器及其他物品歸乙方所有,各人的私人生活物品歸各人所有。
六、雙方婚后生育一子(女)今年 歲,由 方撫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 元每月,至小孩十八周歲,十八周歲以后的費用雙方協商約定共同承擔。
七、離婚后 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具體方式為:(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
八、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若辦理離婚手續后發現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后并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生效。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甲方(簽名) : 乙方 (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離婚的協議書 篇6
男方: ,男, 族,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證號碼:
女方: ,女, 族,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證號碼:
雙方于 年 月 日在 民政局登記結婚,結婚證字號: 登結字【 】第 號。婚后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兒子)女兒,名 。現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a.(兒子)女兒 由 方撫養,直至年滿18周歲,負責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監護。18周歲以后,孩子可以自由選擇隨父、隨母生活。
b.撫養費(含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由 方負責 , 方應每月支付撫養費 元,應于每月1日付清當月撫養費用,匯入 帳號: ,直到(兒子)女兒完成大學教育階段止。
c. 方的撫養費隨著孩子的年齡增長、物價上漲,應適當增加。大學及以后、高中、初中教育階段期間的有關費用日后由雙方另行協商。
d.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 方可隨時探望 方撫養的孩子。在孩子寒暑假期間尊重孩子的意愿,可由 方撫養40天(寒假20天,暑假20天)。
三、離婚時男女雙方無共同財產。
四、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由負債方自行承擔。離婚時男女雙方無債權。
五、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真實有效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
六、離婚時男女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女方未懷孕。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協議人: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離婚的協議書 篇7
立離婚協議書人:
黃××(以下簡稱男方)
陳××(以下簡稱女方)
茲雙方因故無法繼續婚姻生活,經雙方同意后立此協議書,以資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雙方協議離婚。
二、子女監護、扶養及探視:
(一)雙方所生之子黃×(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生,身份證號:××××)由女方監護。男方同意支付女方扶養子女所需費用每月人民幣(以下同)二萬元整,至子女成年時(即二一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為止,所有款項共計三百三十六萬元((10+13x12+2)x20000=3,360,000)。前開款項男方應于九一年三月起按月于每月十五日前直接匯入女方設于××銀行××分行,帳號:××××、戶名:陳××之帳戶內。一期遲延或未付者,視為全部到期,男方應一次付清所有子女扶養費。為擔保前開款項之支付,男方同意簽發五張本票交付女方(到期日分別為:二零零一年三月十五日、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五日、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五日、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五日、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五日,金額依序為三百三十六萬元、二百六十四萬元、一百九十二萬元、一百二十萬元、四十八萬元)。
(二)男方得依下列方式與子女會面交往:
1、非寒暑假期間:男方得于每月第一個星期六上午九時至女方住處與子女會面交往,并接子女外出,再于第二天晚上九時前送回女方住處。
2、寒、暑假期間:
(1)、寒假期間自學校假期開始后第一日起算至第十日止{共計十天},子女于該期間內隨同男方在男方住處生活。
(2)、暑假期間自學校假期開始后第一日起算至第二十日止{共計二十天},子女于該期間內隨同男方在男方住處生活。
(3)、前兩款男方與子女共同居住期間,倘有課業輔導或其他活動者,由男方負責接送。
(4)、第(1)、(2)款男方與子女同住期間,均由男方負責于期間第一天上午九時至女方住處接回子女,并由男方負責于期間末日晚上九時送子女返回女方住處。
(5)、男方得利用寒、暑假假期中,屬于其和子女共同生活期間,攜子女共赴國外旅游,每年一次,女方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6)、每年的農歷大年除夕至大年初三,由男、女方輪流與子女共度,第一年由女方開始。倘與男方共度之該年度恰和寒假共同生活之十天重迭,則女方同意順延并補足該重迭日數。
3、為求確實依上述約定探視子女,保護子女之最佳利益,雙方同意必須將其實際住所、工作場所之地址及聯絡電話告知對方,倘有變動時亦同。
4、除上述約定探視方法外,男方得以電話、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與子女交往,惟不得影響女方、子女之生活、工作、就學。
三、夫妻財產處理:
(一)男方名下位于深圳市×××路××號之房地歸男方所有。銀行貸款本金二百五十萬元及其利息均由男方負擔。男方應于簽訂本協議書翌日起于一個月內,除去女方對以該房地向銀行抵押借款之連帶保證責任;逾期者男方應賠償女方三百萬元。為擔保前揭債務之履行,男方應簽發九一年四月八日到期,面額三百萬元之本票交付女方。
(二)女方名下位于××市××路××號×樓之房地歸女方所有。
(三)男方同意給付女方一九九八年九月迄二零零一年二月之生活費,每月以二萬元計,共計六十萬元整,并于簽訂本協議書時以現金付清。
(四)男方同意自九一年三月起按月與每月十五日前給付女方生活費二萬元整,至女方再婚或死亡為止,男方應將款項徑匯入女方帳戶(帳戶資料同前);若一期逾付或不付者,應加計懲罰性利息百分之二十。
(五)男方同意給付女方贍養費二百萬元整,其中一百萬元于簽訂本協議書時以現金給付,另一百萬元,則由男方簽發以二零零一年四月八日為發票日,面額一百萬元,付款銀行為:深圳發展銀行羅湖分行,帳號:×××,票號:××××之支票交付女方。為擔保前揭債務之履行,應由男方多年至友戴××(××年××月××日生,身份證號:×××××,住深圳市×××路××號××樓)在支票上背書。
(六)除本協議書另有約定外,雙方互相拋棄其余對對方之夫妻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其他一切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本協議書于男女雙方及證人簽章并協同至民政機關辦理登記后,始正式生效,此后任何人不得借故打擾他方生活,合立協議書一式五份為據。
立協議書人
男方姓名:
身份證號:
出生日期:
地 址:
女方姓名:
身份證號:
出生日期:
地 址:
二零xx年月日
離婚的協議書 篇8
協議人(男方): 身份證號:
協議人(女方): 身份證號:
協議人為明確婚前婚后雙方財產所有權、債權 債務 承擔及其他與財產權益相關的法律事宜,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特作如下協議:
一、雙方婚前各自名下的財產,不論雙方在訂立本協議后是否結婚 ,均歸各自所有,另一方無論在任何條件下,均無權主張分割。
截止到協議簽訂時,男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財產:
(一)不動產:
(二)動產:
截止到協議簽訂時,女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財產:
(一)不動產:
(二)動產:
二、協議人雙方婚后實行財產分別制,即婚后各自的財產收入、所得、購置的動產、不動產歸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婚后取得的:
以上一方財產所得另一方無權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主張分割,完全由取得一方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行使完全財產所有權。基于一方名義購得的財產所附權利義務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擔,與另外一方無關。如在以一方名義購置不動產時,可由一方以自己名義簽訂買賣合同 及貸款,該不動產所有權利義務以及產權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擔,與另一方無關,若有必要,另一方有義務協助購買方辦理抵押貸款手續。一方婚前婚后的房屋貸款還貸部分,另一方不得再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三、婚前婚后,雙方各自的債權債務由各自享有和承擔。若在婚后借債,任何一方在形成債務時,有向債權人告知“夫妻婚內財產分別制”的義務,即明確告知債權人,所借財物還債責任僅由借款借物人一人承擔,與配偶無關,配偶不承擔連帶責任,并保證債權人在知悉此事實前提下出借財物,否則,若由于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因,致使非借款借物一方承擔連帶責任時,出借方應按另一方承擔和履行連帶義務的雙倍向另一方支付補償金。
四、為保證雙方婚后共同生活所需經濟支持,雙方婚后可就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用于存放共同財產的銀行賬戶等事項進行書面約定,該書面約定作為本協議的附件,同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五、雙方所生子女的開支由雙方承擔,具體承擔的數額和比例可由雙方在子女出生后另行書面約定。該書面約定作為本協議的附件,同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協議雖名為“婚前財產約定協議”,但不影響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 、婚后財產處理等本協議約定相關事宜的效力。
七、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本協議簽訂地的法院起訴。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男方(簽字):
年 月 日
女方(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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