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項目合伙協議書4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我們都跟協議書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協議書能夠成為雙方當事人的合法依據。那么什么樣的協議書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項目合伙協議書4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項目合伙協議書 篇1
項目名稱:
需 方:
協 作 方:
20xx年 3 月 日
需方與協作方本著“互惠互利”及“合作雙贏”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項目的技術協作開發及委托制造簽訂以下協議,并由雙方共同信守執行。
一、技術協作開發
1.雙方的分工
1.1需方負責協作開發項目的市場調研,并根據市場調研的結果提出項目的總體設計方案,并負責產品的市場開發和銷售工作。
1.2協作方應根據需方提出的項目總體設計方案進行設計。
1.3對在設計中出現的問題,協作方應及時與需方進行溝通解決,如涉及到總體技術方案,協作方須經需方同意后,由雙方共同進行完善和修改。
1.4在技術開發過程中,需方負責對協作方設計的方案、圖紙和形成的技術文件進行審核,經審核后方再由協作方編制加工制造工藝,經需方審核后按照該工藝由協作方進行生產制造,需方進行高質量控制。
1.5協作方須在本協議簽訂一周內擬定項目研究開發計劃,相關費用預算,并報需方審核,需方確定后,協作方按計劃進行開發。
1.6由協作方按照雙方確定的技術方案進行生產制造,產品僅提供給需方,產品價格由雙方商談確定,該產品的市場開發僅有需方負責,協作方不得對該產品進行私自銷售。
1.7 需方有權在項目設計過程中委派人員參與項目開發。
1.8 協作方負責新產品的廠內試驗,需方負責新產品的鉆井現場工業試驗。
2. 技術協作開發成果的歸屬
2.1在履行本協議中完成的合作開發成果的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雙方共有。
2.2 研究開發最終形成的方案、圖紙、計算書、使用說明書及技術文件等歸雙方共有。
2.3技術開發的成果中屬于非專利技術或技術秘密成果的,該非專利技術或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轉讓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后方可實行。獲得的利益由雙方共享。
3. 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雙方有義務對本合作開發項目采取適當的保密措施。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及協議變更、解除、終止后的任何時間,非經雙方共同以書面形式確認,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合作開發項目的任何信息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4. 違約責任
4.1任何一方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和失敗的,違約方應向另一方進行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4.2任何一方不按照約定的分工參與合作開發工作,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10萬元。
4.3任何一方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違約方應當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50萬元。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給付違約金以外,對另一方的損失應據實予以賠償。
二、委托制造
雙方在進行完技術協作開發后,由協作方根據技術開發所形成的圖紙、技術文件進行生產制造。
1.委托制造訂單
1.1在生產前,甲方需開立具體的委托制造訂單,經雙方確認簽字蓋章后生效。
1.2委托制造訂單的主要內容為制造的`貨物名稱、數量、交貨期、交貨地點、及具體的特定要求等,其經雙方確認簽字蓋章后,具有同本協議同等的法律效力。
1.3委托制造訂單附屬本協議,符合本協議中的一般規定,為本協議不可缺少的附件。
1.4訂單貨物制造價格確認:由乙方根據加工成本和利潤,提出報價單,經甲方簽字確認。
1.5 在訂單中根據需要列出產品的配套清單,作為訂單的附件。
2.物料
2.1 需方提供的配套設備或設施在訂單的配套清單中進行標明,并按照協作方的具體生產安排及時提供給協作方。協作方接收需方的物料后,對物料承擔保管責任,若需方物料發生毀損、滅失,協作方須承擔賠償責任。未經需方書面同意,協作方不得私自挪用甲方的物料。
2.2 由協作方提供的物料,需方有權進行抽檢。
3.產品的生產和裝配
3.1協作方應按有關標準、圖紙和技術文件的要求進行加工制造和裝配,由于協作方的失誤而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協作方自行承擔。
3.2如在生產過程中發現需方的物料出現質量缺陷或數量缺失,協作方應及時通
知需方,由需方負責與物料供應商聯系解決。
3.3為確保協作方生產的產品符合需方的要求,需方有權委派專人常駐協作方進行技術服務和對產品的加工制造進行監督和檢測。協作方對此應予以配合。
4.產品的驗收和交付
4.1為保證協作方加工制造的產品達到相關的標準和技術要求,乙方應按照訂單中交貨期的規定內提出驗收申請,在需方對產品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交付。如在驗收中發現產品不能符合要求,由協作方負責整改,直到符合要求。
4.2 協作方應嚴格按照訂單的規定的交貨期內完成產品的交付,若協作方無法如期交貨,應與需方協商交貨期,需方有權要求協作方因不能按期交貨而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
4.3 協作方交付的產品在進行實際的工業生產時出現質量問題,應無償進行解決。
5.產品的包裝及銘牌使用
5.1由協作方負責產品的包裝,并提供產品的發送清單、包裝單及裝箱單。
5.2產品的銘牌按需方的要求進行制作。
6.不可抗力因素之條款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戰爭、國家政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違約,雙方均不予以追究,相應損失各方自負。
7. 其他
7.1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在意見達成一致的基礎上進行補充修改。
7.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方:協作方:
代表: 代表:
年月日 年月 日
項目合伙協議書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協議書。
第二條 合作經營項目座落地址:電白縣 鎮 。
第三條 合作經營項目的宗旨是:搞好商品流通,促進電白經濟發展。
第四條 合作經營項目是由個協議人共同出資設立,協議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作項目承擔責任。合作項目以其全部財產,依法自己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 項目合作的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
第五條 項目合作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元。
第六條 項目合作主要經營范圍:種植農作物、養殖魚類、禽畜類及龜類產品等。
第三章 項目合作人姓名(或名稱)和住所
第七條 項目合作人共 個,分別為:
1、 ,住所在,身份證號碼為: 。
2、 ,住所在,身份證號碼為: 。
3、 ,住所在,身份證號碼為: 。
4、 ,住所在,身份證號碼為: 。
第四章 協議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第八條 合作項目資本全部由協議人自愿出資入股(協議人即是合作項目的股東,以下簡稱為股東)。
第九條 股東的現金出資總額元,后稱出資金額如下:
1、 ,以現金出資人民幣 萬元。
2、 ,以現金出資人民幣 萬元。
3、 ,以現金出資人民幣 萬元。
4、 ,以現金出資人民幣 萬元。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按出資比例領取分紅。合作項目新增資本,原股東可以優先出資;
(三)按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四)對合作項目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步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表;
(五)在合作項目辦理清算完畢后時,按所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足額繳納協議書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二)在合作項目辦理清算時,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合作項目承擔債務;
(三)股東出資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資;
(四)遵守本協議章程,保守協議書秘密;
(五)支持合作項目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合作項目業務發展;
(六)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出資額認繳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受讓人必須遵守合作項目章程和有關規定。
第七章 合作項目的機構及產生辦法、職權、規則
第十四條 合作項目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合作項目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合作項目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合作項目的年度財力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合作項目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合作項目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九)對合作項目合并、分立、變更合作項目形式、解散后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合作項目協議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按本章的規定執行。股東會對合作項目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合作項目形式以及修改合作項目章程所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通過。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月召開一次,股東會的臨時會議可由股東提議召開。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以前通告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的決定作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合作項目設執行董事 名,不設董事會。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合作項目的負責人,其產生程序是由股東會選舉。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定;
(三)制訂合作項目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合作項目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合作項目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合作項目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合作項目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制訂合作項目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員;
(十)制訂合作項目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是:
(一)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 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二)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為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表決形式為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第二十四條 合作項目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合作項目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合作項目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合作項目章程和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行使職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合作協議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合作項目利益,不得利用在合作項目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作項目的財務。
(二)不得挪用合作項目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合作項目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不得以合作項目資產為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三)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在任職合作項目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合作項目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活動的所
篇五:養殖場合作協議
合 作 協 議 書
甲方:孫海梅(以下稱甲方)
乙方:井永庫(以下稱乙方)
丙方:井寶會(以下稱丙方)
丁方:陳紅峰(以下稱丁方)
戊方:孫海龍(以下稱戊方)
甲、乙、丙、丁、戊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就合作養雞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1、合作期限為年,從20xx年3月1日至20年 3月1日止。
2、甲方以場房、場地、現有設備、生產工具、產品商標為資本入股,不計價值,其他各方以等額投資的方式入股,生產利潤為五家共有,分別占五分之一。
3、乙、丙、丁、戊方必須在20xx年3月1日前將投資股金100000.00元(拾萬元)到賬,否則視為退出,在合同期內如有退出者,本金不退,利潤不分,合同期滿后退還本金。(分別于 月 日和 月 日到位)
4、合作期間甲方保證其他各方生產經營用房,如有延誤包賠損失,其他各方合理安排場房用途,分批次育雛,不得空余房間,20xx年10月前雞、雛總數必須達到6萬只以上。
5、乙方負責全部生產經營的管理,其子井寶龍回來后可自愿加入。
6、生產經營只與以上五方有關,其他人員及親屬可參加義務勞動,不準參與經營管理。
7、在合作期間內,乙方負責生產安全,防止火災,不得損壞房屋和其他設備。如有損壞,負責維修或照價賠償。使用期滿,將場房和設備完好無損地交給甲方。
8、由于自然災害造成的場房損壞與其他各方無關。
9、在使用水電時,應按照安全使用規定進行,不得隨意更改用電線路和竊電,出現任何問題以及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由其他各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10、在生產經營期間不得從事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周圍生態環境,不準獵殺野生動物,否則,后果自負。
11、戊方現有生產經營與將要開始的合作無關,在20xx年10月現有生產經營結束后加入合作。
12、甲方在場地內從事的其他經營與其他各方無關,其管理人員不得干預養殖場的各項管理。
13、未盡事宜: 此協議一式五份,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戊方:
已方:
二〇xx年二月十四日
項目合伙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
雙方本著自愿、互信互利的基礎上,洛陽溪鳴莊園生態農業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伊川縣匯翔養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養殖的約定
1、甲方給乙方提供符合養殖的地塊(按丈量為準) 畝,地租為每年每畝400斤小麥和400斤玉米。
2、養殖區域水、電、路基本齊全,交通便利。
3、建設10個豬舍。每棟豬舍養豬500頭,由乙方出資建設,要按xx縣新大牧業有限公司要求建筑圖紙施工,項目建成后,符合新大牧業要求與驗收,豬苗飼養等其它養殖要求均要符合新大牧業有限公司的要求。
4、工程期限要求120天之內建設完工。
5、工程按圖紙建設要求建設到一半,甲方給乙方撥支持資金10萬,待到乙方養豬出肥料時甲方一次性再支付給乙方肥料款50萬元。
6、乙方養殖戶產生的糞便、沼液、污水不許自行銷售,統一給甲方使用、支配。
7、乙方有配合甲方項目驗收的義務,對外甲方可稱養
殖廠是莊園的一分子。
8、關于養豬廠的國家扶持項目資金由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扣留。
9、雙方合作期間,任何一方不能私自解除約定和變更用途。
10、甲方與新大牧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內容由乙方全部按合同內容要求實施,如未按甲方與新大牧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內容要求實施,責任由乙方承擔。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協助乙方建設豬場的水、電、路等生產要素符合要求,并保證保證車輛順利進出。
2、雙方共同負責建設期間和生產經營期間的地方治安、社群關系處理、地方各級政府各項檢查工作、關系協調等事宜,以保證乙方安心生豬養殖。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負責養豬廠的建設,保證在合同期內按時完工。
2、乙方負責生豬飼養所產生的糞污的環保處理,實現糞污的資源化、無害化利用,乙方負責把肥水由一根主管道接入到園區主渠,所有肥料歸甲方所有且肥料出售收入由甲方所有。環評手續及評審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違約責任
1、非因法律、法規及相關性文件之規定以及雙方合同的約定,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否則,違約方
應向守約方支付相應的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合同建筑總成本的20%。
五、其他約定
1、本合同有效期為30年,本合同到期后,經雙方協商一致,可重新簽訂合同。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日
項目合伙協議書 篇4
甲方:--------------養殖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甲方)
甲方代表:
乙方:--------------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代表:
為大力發展生豬養豬殖業,真正使農民增收致富,甲、乙雙方通過充分協商,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則下,達成如下養殖合作協議: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在乙方的協助下完成土地租憑工作,完善好用地相關手續,并且土地租金一次性撥付在雙方協定賬戶上。
2、甲方在建設工程中要堅持環保設施建設同步進行,完善好環評等相關手續,做到不污染環境。
3、股權由甲方組織逐一明確到各社員戶(含龍頭企業和農戶),并統一發放股權證明書;股權的具體管理辦法(含社員戶之間的股權流轉等)由甲方研究決定。
4、甲方優先解決重點貧困戶就業,支持貧困戶參予生豬養殖,并給與勞動報酬。在滿足重點貧困戶需求的前提下,再行考慮其他農戶參與生豬養殖;如當地愿意參與養豬的非貧困戶已超出用工需求,則按一定方式進行輪回(重點貧困戶不納入輪回范圍,待脫貧后納入輪回);如本村參與養豬農戶用工不能滿足需求時,甲方有權打破行政轄區界限解決其他村貧困戶進行養殖。
5、甲方負責項目建設過程組織管理以及建成后生產全過程的一切管理工作。
6、甲方將年收益按雙方股權比例進行分配。
7、甲方所占用土地養殖臨時用地,不得變更其使用性質。因其它原因終止養殖后,必須對所占用土地進行復耕,并交還乙方使用。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項目要求負責召開民大會,討論確定土地租用、貧困戶和非貧困戶入股等事項,并做到公開、透明。
2、依據自愿、公開和優先照顧重點貧困戶的原則,結合村民大會的決定,對參與養殖的農戶進行公示和公告。
3、按項目要求配合甲方做好村民聯建圈舍事宜,并做到公開、透明。
4、組織、協調甲方做好養殖場建設用地事宜,甲方在建設過程中,乙方不得阻擾甲方施工、建設和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不得損害甲方的人、財、物,若乙方阻擾甲方施工、建設和生產經營及管理活動,致使甲方造成損害的,所受損失由乙方負責全面賠償。
5、每年將股本金(即扶貧資金)取得的年度收益情況進行公示和公告,并主動接收全體村民的檢查和監督。
6、與甲方配合做好項目其他相關事宜。
三、本協議有效期暫定為五年(協議期滿后,再根據雙方意愿,再續簽),從-----年 月 日起到年月 日止。協議到期后,甲、乙雙方根據需要簽訂新的協議。
四、本協議一式五份,甲方、乙方、縣扶貧辦、縣財政局、縣畜牧局各執一份。
五、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合作的原則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
甲方代表:
地址:
簽約日期:
乙方:(蓋章) 乙方代表: 地址: 簽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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