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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書

時間:2022-08-31 14:56:08 協議書 我要投稿

【精選】調解協議書3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協議書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簽訂協議書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想寫協議書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調解協議書3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精選】調解協議書3篇

調解協議書 篇1

  一、調解成為必經程序

  發生林權爭議,應當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行政調處;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五條)

  二、權屬憑證的證據效力

 。ㄒ唬吨腥A人民共和國林權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是林權爭議的處理依據。

  當事人未取得前款規定的證書的,1981年至1983年開展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工作時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山權林權所有證、自留山證,以及之后依法變更的林木林地權屬證書,是林權爭議的處理依據。(第九條)

  (二)沒有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處理依據的,下列材料可以作為調處林權爭議的權屬來源證據:

  1、土地改革時期依法取得的土地房產所有證、登記發證的檔案清冊或者林權登記的土地清冊;

  2、1961年至1963年將勞(動)力、土地、耕畜、農具四項固定給生產小隊使用的時期,確定林木林地權屬歸集體組織所有或者歸農民個人使用的憑證、決議、決定、登記清冊和其他文件材料;

  3、國有單位設立時,經依法批準或者上級部門指定設計單位制定的確定經營管理范圍的總體設計任務書、規劃書及其設計文本;

  4、國家機關和人民調解組織主持簽訂的生效的調解協議書;

  5、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的'處理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定書、判決書和調解書;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批準征用、使用、劃撥、出讓林地的有關說明書、補償協議書、補償清單和交付有關價款的憑證;

  7、林木林地權屬登記換發證以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臺帳;

  8、1986年至1992年土地詳查時期,土地權利人之間簽訂的土地權屬界線核定書及附圖;

  9、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書或者贈與憑證;

  10、當事人管理使用林木林地的有關憑證和事實狀況證明;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據。(第十條)

  (三)當事人提供的權屬憑證與發證機關檔案存根或者登記臺帳不一致的,以檔案存根或者登記臺帳為準,檔案存根或者登記臺帳確有錯誤的除外。(第十四條)

 。ㄋ模⿲Ξ斒氯颂峁┑臋鄬賾{證提出異議的,可以通過司法鑒定確定真偽。鑒定權屬憑證為真實的,費用由主張方承擔;鑒定權屬憑證為虛假的,費用由出具虛假憑證方承擔。鑒定期間不計入調處期限。(第十六條)

  三、調處程序和工作規范

 。ㄒ唬┌l生林權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林木林地權屬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收到申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組織調解。

  當事人可以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林權爭議調解員名單中選擇調解員,或者選擇當事人均認可的其他人,由調處機構協調進行調解;經當事人同意,調處機構可以推薦調解員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由當事人簽訂協議書。林權爭議調解員參與調解的交通勞務費由調處機構支付。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行政調處。(第三十四條)

 。ǘ┝謾酄幾h受理后,調處機構應當及時組織調解,調解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情況復雜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理由。

  調解期限自被申請人提交書面答復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算,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書面答復和有關證明材料的,自答復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第三十五條)

 。ㄈ┝謾酄幾h行政調解期限屆滿仍未達成協議的,調處機構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下達《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決定書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途徑和期限。

  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自行政調解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情況復雜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理由。(第四十條)

 。ㄋ模┤嗣裾捌湔{處機構應當在林權爭議調處工作辦結時,告知權利人憑生效的林權爭議調解協議書、處理決定書、復議決定書或者人民法院的裁決書、判決書等文書依法辦理林木林地的不動產權登記。(第四十四條)

  四、強化問責追究,解決不作為亂作為的問題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林權爭議申請不受理的;

  2、在受理、調處林權爭議過程中,未向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3、在林權爭議期間,違反規定發放林木林地權屬證書、林木采伐許可證、生態公益林損失性補償資金,辦理相關林木林地權屬變更手續和批準使用林地的;

  4、偽造、變造林木林地權屬憑證,或者協助、指使他人偽造、變造林木林地權屬憑證的;

  5、未按照規定時限調解和處理林權爭議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林權爭議調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行政機關負責人負有領導責任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變造權屬憑證等有關證明材料的;

  2、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人數眾多拒不按規定推舉代表擾亂調處活動的;

  3、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偽造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的;

  4、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阻礙林權爭議調處工作,或者以林權爭議為由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人身等權利的。(第五十三條)

調解協議書 篇2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雙方協商一致,現甲方與乙方就 賠償事宜,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愿意支付乙方家長一次性賠償費用 元整。

  二、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處理,其安排處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與甲方有任何關系。

  三、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后,此事處理即告終結,乙方保證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賠償費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后,甲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相關此事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學校提出其他任何賠償費用要求。

  五、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六、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后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七、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見證方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生效,甲乙雙方當事人各應以此為據,全面切實履行本協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

  甲方:(簽字) 年 月日

  乙方:(簽字) 年 月日

  見證方:(簽字)年 月日

調解協議書 篇3

  人民調解協議書一般分為四個部分:標題、首部、正文和尾部。標題、首部和尾部這些格式都是固定不變的,比較容易掌握。較難的是協議書的正文部分,就是對當事人糾紛的簡要介紹及達成的協議內容的表述。正文要求簡練,對糾紛的經過需用與有限的文字表達清晰、完整,達成的協議內容更是協議書的核心部分,要求具有可操作性,真正起到解決糾紛的目的。所以,要寫好協議書的正文,制作一份高質量的人民調解協議書,筆者認為需做到“四要”。

  一、要素要具備

  敘述當事人的糾紛情況,相當于寫一篇簡短的記敘文,其要素包括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經過和結果五要素。有些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明確,但也有些常見的鄰里、家庭糾紛等大多是長期積累的,引起糾紛的事件發生時間不會很明確,只能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大致時間進行敘述,而地點從當事人基本情況中即可明了,不需再作介紹。事情的起因、經過是糾紛情況表述中的難點,既不能遺漏關鍵細節,又要注意用詞的靈活性,若不注意敘述的方式,有可能當事人一方因用語原因不愿意簽字,導致前功盡棄。所以,在寫這一部分時,既要講求原則,又要注意用語的尺度。從調解的角度講,糾紛發生的結果一般是指雙方不能和解,申請到調委會進行調解或調委會發現后主動要求調解,當事人接收調解。

  二、邏輯要清晰

  邏輯要清晰,就是把事情發生的每一步環環相扣的`交待清楚,每層意思連貫,不能跳躍幾層意思進行敘述。若邏輯不清,則給人一種突兀感,如“住在樓上的申請人張某×月×日出門時忘了關自家水龍頭,溢出的水將樓下申請人李某的天花板弄濕,電器短路等,造成很大的損失。經了解… …”我們可以對這段敘述提出如下疑問:1、李某是否對造成的損失提出了賠償要求?如果沒有,不會產生糾紛。2、如果李某有賠償要求,張某按其要求進行了賠償,也不會產生糾紛。3、如果發生糾紛后他們自行解決或調委會沒有主動進行調解,又何談經調解達成協議?因此這段敘述不妨改為:“被申請人張某×月×日出門時忘記關自家水龍頭,溢出的水將樓下申請人的李某的天花板弄濕,以致電器短路等,造成很大的損失。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賠償各種損失共××元,被申請人認為不合理,雙方就賠償數額無法達成一致,申請某某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

  三、用語要準確、規范

  協議書內容要求簡短、精煉,對其用語提出了較高要求,如果幾行字的敘述中有多處術語錯誤或多個錯別字,這份協議書的質量就可想而知了。

  一是要術語準確。人民調解協議書具有合同性質,準確的使用術語既可以節省筆墨,又可以避免誤解,若術語運用不準確,不僅詞不達意,還可能引起新的糾紛。如“撫養”和“扶養”、“補償”和“賠償”在法律上含義不一樣,用混了可能引起誤解;“訂金”和“定金”的法律含義更是相差甚遠,用混了則可能引起新的糾紛。

  二是要拒絕方言、俗語。作為具有合同性質的人民調解協議書,不管放到哪里,都要讓人看懂字詞、明白意思,所以要使用普通話,不能使用方言、俗語,如“不搭界”(無關系)、“價錢太大”(價錢高)等方言,讓他人讀起來摸不到頭腦。

  三要杜絕錯字、別字。在協議書中要杜絕錯別字,是制作協議書的基本要求,如不能把“采光”寫成“彩光”,“贍養”寫成“瞻養”,“道歉”寫成“道欠”等。

  所以制作完成后當事人簽字前,調解員要認真通讀協議書草稿,看看是否存在以上及其他不應出現的問題,若有錯誤要及時改正,真正達到通過制作協議書解決糾紛的目的。

  四、操作性要強

  協議書既要內容合法,又要邏輯嚴密,同時,還要有較強的操作性。內容合法是協議書的關鍵,內容不合法,邏輯不可能嚴謹,該協議也不可能有效。操作性強要求文字準確、解釋唯一,現實中可操作,如“被申請人自本協議簽字之日起7日內通過本調委會支付給申請人1000元,作為對申請人損失的補償”。明確了給付的雙方、標的及其性質、時間等必要要素,如果缺少其中某一要素,則可能引起新的糾紛,若寫成“被申請人支付給申請人1000元,作為對申請人造成損失的賠償”,如遇到不守信用的被申請人,有可能鉆支付時間表述不明確的空子無限期拖延支付,從而引起新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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