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調解協議書3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協議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簽訂協議書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到底應如何擬定協議書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調解協議書3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調解協議書 篇1
甲方:
乙方:
根據《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現就甲方乙方的犯罪行為,達成如下和解協議,以供雙方共同信守。
一、因甲方的j行為給乙方精神上造成了永久無法消失的痛苦,給乙方生活上造成巨大的陰影,甲方答應向乙方賠償人民幣x元(大寫:人民幣伍萬元整)。
二、乙方在收到上述賠償款后,乙方及其家屬不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及向甲方出具諒解書。
三、甲方應向乙方賠禮道歉,甲方出獄后,不得對乙方及其家屬進行打擊報復,否則乙方將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權益。
四、甲方應于本協議簽訂時,即向乙方支付人民幣x萬元,逾期未支付的`,此協議作廢,乙方及其家屬仍可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甲方(簽字) :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調解協議書 篇2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雙方協商一致,現 (甲方)與 (乙方)就 年 月 日在三民中心小學操場因意外造成乙方受傷賠償事宜,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愿一次性賠償給乙方人民幣元。
二、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處理,其安排處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與甲方有任何關系。
三、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后,乙方保證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 提出其他任何賠償費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后,就此事處理即告終結,甲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權利、義務。以后因這次賠償事故的結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五、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后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七、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本協議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捺指印后生效,雙方當事人各應以此為據,全面切實履行本協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
八、乙方今后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見證人:
年 月 日
調解協議書 篇3
一、調解成為必經程序
發生林權爭議,應當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行政調處;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五條)
二、權屬憑證的證據效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是林權爭議的處理依據。
當事人未取得前款規定的證書的,1981年至1983年開展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工作時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山權林權所有證、自留山證,以及之后依法變更的林木林地權屬證書,是林權爭議的處理依據。(第九條)
(二)沒有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處理依據的,下列材料可以作為調處林權爭議的權屬來源證據:
1、土地改革時期依法取得的土地房產所有證、登記發證的檔案清冊或者林權登記的土地清冊;
2、1961年至1963年將勞(動)力、土地、耕畜、農具四項固定給生產小隊使用的時期,確定林木林地權屬歸集體組織所有或者歸農民個人使用的憑證、決議、決定、登記清冊和其他文件材料;
3、國有單位設立時,經依法批準或者上級部門指定設計單位制定的確定經營管理范圍的總體設計任務書、規劃書及其設計文本;
4、國家機關和人民調解組織主持簽訂的生效的調解協議書;
5、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的處理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定書、判決書和調解書;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批準征用、使用、劃撥、出讓林地的有關說明書、補償協議書、補償清單和交付有關價款的憑證;
7、林木林地權屬登記換發證以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臺帳;
8、1986年至1992年土地詳查時期,土地權利人之間簽訂的`土地權屬界線核定書及附圖;
9、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書或者贈與憑證;
10、當事人管理使用林木林地的有關憑證和事實狀況證明;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據。(第十條)
(三)當事人提供的權屬憑證與發證機關檔案存根或者登記臺帳不一致的,以檔案存根或者登記臺帳為準,檔案存根或者登記臺帳確有錯誤的除外。(第十四條)
(四)對當事人提供的權屬憑證提出異議的,可以通過司法鑒定確定真偽。鑒定權屬憑證為真實的,費用由主張方承擔;鑒定權屬憑證為虛假的,費用由出具虛假憑證方承擔。鑒定期間不計入調處期限。(第十六條)
三、調處程序和工作規范
(一)發生林權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林木林地權屬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收到申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組織調解。
當事人可以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林權爭議調解員名單中選擇調解員,或者選擇當事人均認可的其他人,由調處機構協調進行調解;經當事人同意,調處機構可以推薦調解員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由當事人簽訂協議書。林權爭議調解員參與調解的交通勞務費由調處機構支付。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行政調處。(第三十四條)
(二)林權爭議受理后,調處機構應當及時組織調解,調解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情況復雜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理由。
調解期限自被申請人提交書面答復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算,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書面答復和有關證明材料的,自答復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第三十五條)
(三)林權爭議行政調解期限屆滿仍未達成協議的,調處機構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下達《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決定書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途徑和期限。
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自行政調解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情況復雜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理由。(第四十條)
(四)人民政府及其調處機構應當在林權爭議調處工作辦結時,告知權利人憑生效的林權爭議調解協議書、處理決定書、復議決定書或者人民法院的裁決書、判決書等文書依法辦理林木林地的不動產權登記。(第四十四條)
四、強化問責追究,解決不作為亂作為的問題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林權爭議申請不受理的;
2、在受理、調處林權爭議過程中,未向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3、在林權爭議期間,違反規定發放林木林地權屬證書、林木采伐許可證、生態公益林損失性補償資金,辦理相關林木林地權屬變更手續和批準使用林地的;
4、偽造、變造林木林地權屬憑證,或者協助、指使他人偽造、變造林木林地權屬憑證的;
5、未按照規定時限調解和處理林權爭議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林權爭議調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行政機關負責人負有領導責任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變造權屬憑證等有關證明材料的;
2、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人數眾多拒不按規定推舉代表擾亂調處活動的;
3、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偽造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的;
4、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阻礙林權爭議調處工作,或者以林權爭議為由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人身等權利的。(第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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