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股東合作協議書范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協議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簽訂協議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我們該怎么擬定協議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2020股東合作協議書范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股東合作協議書1
甲方:xx
身份證號:
乙方:xx
身份證號:
丙方:xx
身份證號:
丁方:xx
身份證號:
戊方:xx
身份證號:
現有甲乙丙丁戊合股(合伙)開辦一家調味品廠,全面實施三方共同投資、共同合作經營的決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經5方合伙人平等協商,本著互利合作的原則,簽訂本協議,以供信守。
一、 出資的數額(5人的出資比例)、出資的形式(出資的是現金還是場地、設備等)、出資的時間(年月日)
二、股權份額及股利分配(如:5方約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的多少股權; 乙方占有股份公司的多少股權;丙方占有股份公司的多少股權;丁和戊……同上)甲乙丙丁戊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權份額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5方實際投入股本金數額及比例不作為分配股利的依據。股份公司若產生利潤后,甲乙丙丁戊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潤,其余部分留公司作為資本填充。5方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提取股利后再將其投入公司作為運作資金,以加大資金來源,擴充市場份額。
三、在合作期內的事項約定
四、在調味廠成立股東后,全權委托(誰)作為公司運作的總負責人,全權處理公司的所有事務,必須實現公司一元化領導,獨立處理公司事務,如有以下重大難題和關系公司各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由5個股東研究同意后方可執行:
1、單項費用支付超過_____元;
2、新產品的引進;
3、重大的促銷活動;
4、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股份合作公司成立后(如生意做大開分廠),調味廠的資金獨立調控運作處理,不得與總廠或其他分廠或經濟實體混合使用,完全獨立核算,每月召開一次股東會議,審核廠的每月財務報表,評議廠的運作狀況。調味廠所有的一切經銷的產品的代理權為5個股東共同享有,廠方的一切業務往來由總廠認可,操作合談。凡是廠方所有的返利扣率和獎金、獎品或者其他方面的優惠和待遇,歸各股東共同享有。
六、公司今后如需增資,則乙方、丙方、丁方、戊方享有優先的權利。為了消除各股東的后顧之憂,甲方同意在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加入股份后xx月內,如乙方、丙方、丁方、戊方任何乙方要求退股,甲方完全同意,并在xx天之內退還股本金,并且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結算給退股方。股份合作公司成立后,在xx至xx時間內xxx方不允許退出股份。在xx時間后,如有哪方股東退股,其所持股權由其他股東認購,如其他股東不認購,退股方方可把股份轉讓給第三方。
七、作為調味廠股東,同時作為經營運作人,作為調味廠的返聘人員,廠里每月應付工資為 元,并享受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為了更好的進行資金調控運作,靈活使用,成立后的股份公司的所有現金和其他資產以及財會資料都由甲乙丙丁戊方同時保管和支配使用。
八、股份合作公司成立后,如公司性質變更為獨立公司,為了更好的進行分配管理、市場運作,內部協調等,營業執照法人代表或負責人變更為 。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丁戊方共同協商,本協議一式6份,5方各執一份,見證方留存1份備案,自5方簽字并經公司蓋章確認后生效。
甲方(簽名):
年 月 日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丙方(簽名):
年 月 日
丁方(簽名):
年 月 日
戊方(簽名):
年 月 日
股東合作協議書2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丙方:
身份證號: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事宜達成如下合伙協議:
第一條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勢和的基礎,經營一家鋼材加工廠,使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伙名稱、主要經營地
合伙經營的鋼材加工廠名字為:
經營場所位于:面積: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為:
第四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乙方 (姓名)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 丙方 (姓名)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年月日以前交齊,由合伙負責人甲方統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伙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工資分配及債務承擔
1、 工資分配:
2、獎金分配:隨著合伙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后,年度獎發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和個人貢獻經合伙人商議后決定。
3、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盈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伙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4、債務承擔: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 入伙
1、新入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必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如何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除名決議應該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貨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甲方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對外開展業務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項目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伙債務;
第九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重大事項應由占出資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執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一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的利益活動。
第十一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以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經過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到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全體合伙人過半數統一,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伙人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再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給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余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分出資,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集體決定除名;
(五)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伙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肆份,合伙人各執壹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存檔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
簽約時間: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乙方:
簽約時間: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丙方:
簽約時間: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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