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土場租賃協議的模板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雙方自愿原則,就卸土場地有償使用事宜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土地范圍及用途
甲方承租乙方 土地,用以堆放乙方
項目運來的渣土、棄土。
第二條:租賃費用及使用期限
租賃期從2016年 10 月 18 日至2018年10月18日,租賃費用共計
元。
第三條;付款方式
本協議簽訂后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小寫) 元,(大寫) ;
第四條:甲方的權力與義務
1、甲方有權按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收取相關租賃費用;
2、協議簽訂后一天內提供場地;
3、除有明確約定外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經營或使用活動;
4、甲方應負責協調相鄰土地所有人之間的關系及周邊道路的使用,相鄰土地所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乙方施工生產;
5、乙方在使用期不滿的情況下甲方不予退還租賃費用;
第五條:乙方的權力與義務
1、乙方不得將租賃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抵押;
2、乙方有義務按本協議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六條:協議的解除
1、本協議期滿后雙方達成終止協議。
第七條:其他違約責任
1、 甲方未按約定提供場地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生產經營的`,應減收相應租金,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繼續履行或解除協議,并要求甲方賠償相應損失,或致使乙方相應的損失無法得要賠償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未按約定提供場地或協議簽訂后甲方反悔,視為甲方違約,應補償因此對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八條: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歸則于雙方的原因,使土地不適于使用或租用時,甲方應協調解決,滿足乙方正常需要使用,如果協調解決不了,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爭議解決方式
1、協議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調解決或經相關部門解決。
本協議一式倆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自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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