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實習的協議書
為了保證大學生帶薪實習社會實踐活動的正常開展,使大學生在實踐期間能順利完成安排的實踐活動任務,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協議:
一、甲乙雙方須指派具體部門及專人負責此次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共同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氛圍,保障此項活動長期、有效地順利開展。
二、甲方為乙方學生社會實踐活動提供本單位(公司)實踐崗位,向乙方溝通崗位數量、崗位性質、崗位需求、到崗實踐期限。
三、甲方須對乙方派遣學生進行崗位前培訓和職場安全教育,保障學生在崗期間人身安全,不得將學生派往有毒、有害、危險程度較高的工作環境。
四、甲方負責在具體實踐崗位上指派責任心強、業務技術好的人員擔任指導老師,對乙方派遣學生進行實踐指導。
五、甲方負責為乙方派遣學生提供必要的勞動安全用品,帶薪實習期間的補貼原則上按每人每工作日40元人民幣標準執行,其它實踐活動的.補貼依甲乙方另行約定的方案執行。
六、甲方負責對乙方派遣學生在崗實習期間的真實表現出具實踐鑒定。
七、乙方負責按甲方提供的崗位要求,經與甲方溝通后,派送學生到崗參與社會實踐活動,并提供學生名單、制作實踐鑒定表。
八、乙方須對派出學生進行實踐活動安全常識教育。
九、乙方須對派出學生進行跟蹤管理及教育。派出學生必須尊重甲方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遵守單位(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尊敬指導老師,遵守勞動紀律和生產經營現場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工作分配,服從現場管理。
十、1、乙方負責維派出學生提供保險,如未投保,則由乙方承擔相關責任。
2、派出學生因自身原因或第三方原因造成人身損害事故的,由該事故的相應責任方承擔責任。
十一、未經雙方同意,甲方不得隨意更換乙方派遣學生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乙方不得隨意更換學生,學生不得隨意中斷、中止實踐活動。
十二、學生在實踐期間,由甲乙雙方共同管理,若不遵守甲方單位的規章制度、管理制度、現場紀律、不聽從指導老師的工作安排,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甲方有權終止該生的實踐活動并退回乙方。
十三、本次實踐起始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十四、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授權大學生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實習日期滿后自動失效。
十五、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方及甲乙雙方上級主管部門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章)
大學生實習項目負責人:
乙方: (章)
大學生實習項目負責人
年 月 日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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