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協議書
甲方(施工總承包單位):
乙方(起重機械產權單位):
丙方(起重機械拆裝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為明確甲乙丙三方的安全生產責任,確保施工安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三方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本協議,以茲信守。
第一條 起重機械概況:
(一)起重機械名稱:
(二)機械規格型號:
(三)機械統一編號;
(四)租用工程名稱:
(五)工程地點:
(六)租用期限: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有權對乙方、丙方進行安全監督,對乙方、丙方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有權制止并處罰,有權要求乙方、丙方對作業過程中存在的隱患限期整改。
(二)甲方為起重設備進入施工現場和拆裝提供必要的場地、照明等條件。
(三)甲方依據乙方提供的基礎設計方案,負責起重設備基礎施工,組織基礎驗收,并向乙、丙方移交起重設備基礎。甲、乙、丙三方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進行起重機械安裝。
(四)甲方負責按規范要求做好起重設備的防雷接地裝置。
(五)甲方負責起重設備的使用登記備案管理工作。
(六)甲方負責組織編制塔吊作業方案,施工現場有多臺起重機械作業時,編制群塔作業方案。
(七)甲方負責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起重機械的驗收工作。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承擔起重設備的安裝、頂升、錨固、拆除的安全管理責任,保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二)乙方必須保證出租給甲方的設備安全可靠,不得將帶病、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出租,出租前提供起重機械備案證明及自檢合格證明。
(三)起重設備一經安裝,就表示乙方確認施工場所、作業環境、基礎地質條件、混凝土的`強度報告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等,甲方交于乙方的一切施工條件符合安全及作業要求。乙方對施工過程中由于上述不良因素而導致的事故后果負責。乙方應對基礎驗收負責,若因乙方沒有履行作業前安全檢查職責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負責對起重設備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的維護、保養和現場檢查,保證設備正常運轉和各種保險裝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并將維護、保養和現場檢查記錄報甲方備案。
(五)乙方委派的特種作業人員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乙方對上崗證件的有效性負責,并保證所有證件按期進行復檢,且復檢合格。
(六)乙方應選擇資質合格的拆裝單位(丙方)進行設備的拆裝,并應對丙方拆裝作業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要求其整改。
(七)乙方應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并配備安全有效的防護用品。
(八)乙方負責起重設備的日常檢驗工作,若發現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應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乙方因違反國家或地方關于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規、技術規程等,而導致出現安全責任事故,導致人員傷亡的,均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四條 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丙方對起重設備安裝、頂升、錨固、拆除過程中安全生產負總責。
(二)丙方嚴格遵守甲方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同時應服從甲、乙雙方的安全監督。
(三)丙方在進場拆裝前應辦齊拆裝報審手續,在手續不齊的情況下嚴禁進入甲方現場拆裝起重設備。
(四)丙方在拆裝前應到甲方現場實地考察現場情況,應根據現場情況編制起重設備拆裝方案及安裝與拆除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報甲方、監理備案。丙方按方案組織安裝、拆卸作業,丙方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
(五)作業前丙方須對其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并履行簽字手續。
(六)丙方須保證安裝、頂升、錨固、拆除的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對特殊工種上崗證件的有效性負責,保證現場作業人員與拆裝報審表備案登記人員一致,否則,丙方承擔由于人員不一致造成的事故責任和經濟損失。
(七)丙方在作業時,須設置警戒區,并指派專人負責統一指揮和監護,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拆裝現場。
(八)丙方在安裝、頂升、錨固作業結束后,須按照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檢驗和調試,出具自檢合格證明,確保起重機械達到安全使用標準要求。
第五條 甲、乙、丙三方應共同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施工現場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規定。甲、乙、丙三方必須密切配合,相互監督。在起重設備進場前、安裝時、投入使用前、運行過程中共同協作,排除一切安全隱患,保證各項任務順利完成。
第六條 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乙方不得將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起重設備交于甲方使用。
第七條 塔式起重機使用前,甲、乙雙方應共同對塔司、信號指揮人員等進行聯合安全技術交底,相關責任人員簽字。
第八條 甲、乙、丙三方均無權指派無操作證人員上崗,因強行指派無證人員操作所造成的事故和損失,由指派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條 乙方、丙方應保證起重機械在使用、拆裝過程中不影響甲方施工現場文明安全達標活動。
第十條 事故處理
(一)起重機械作業中發生事故時,甲、乙、丙三方均應保護現場、積極搶救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配合上級部門調查處理。
(二)屬于甲方的責任造成傷亡事故,由甲方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乙、丙方傷亡職工或家屬進行一次性經濟補償。但具體善后工作由乙方負責安排和處理,甲方不直接對乙、丙方職工及家屬。
(三)屬于乙、丙方責任或乙、丙方人員不服從管理、違章作業發生的事故,由乙、丙方自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傷亡職工或家屬進行補償,甲方不負擔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同時乙、丙方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及不良社會影響,甲方有權對乙、丙方進行經濟處罰,處罰標準:重傷事故每人次處以五萬元罰款;亡人事故每死亡一人處罰三十萬元。
第十一條 爭議條款
當甲、乙、丙三方發生爭議時,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進行判決、裁定。
第十二條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起重設備撤離施工現場及設備租賃合同結算完畢后終止。
第十三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無。
第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執兩份,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丙方蓋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丙方代表:
協議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協議書】相關文章:
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合同07-05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12-12
安全管理協議書04-11
安全管理協議書06-10
起重機械車安全警示標語精選05-09
安全管理協議書范本01-05
施工管理的安全協議書02-14
環境安全管理協議書02-17
施工安全管理協議書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