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途卡的銷售代理協議書
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并達成條款如下:
1.合同當事人:
供貨人:(以下簡稱甲方)聯系方式:
學校: 代理人: (以下簡稱乙方)聯系方式:
2.商品及數量:
甲方為人乙方為親情長途的銷售代理人。代理長途卡為20元/張,乙方保證每月銷售上述商品不少于30張(300分鐘充值卡),否則以21元/張計算,每次拿貨不少于5張。
3.銷售地區:不限
4.訂單的確認:協議商品的有關數量、價格和發卡期限,應該在逐筆交易中確認。
5.付款:(選擇下列方式)
乙方每次付款以21元/張付款,在訂單確認后,乙方在規定時間(三天以內),付款與甲方。月末結算,不退差價。
6.市場報告:一方有義務向甲方反映當地的市場情況和消費意見。乙方還應隨時將其他供貨內似商品的價格、銷售情況、廣告等告知甲方參考。
7.廣告費用:乙方應非協議期間在上述地區的一切廣告費用。
8.關于充值:
(1)用戶通話過程中導致的`充值失敗,并且充值失效,乙方自行負責。
(2)乙方在給用戶充值過程中,必須輸入正確的本機號碼,否則號碼會錯誤,由此帶來損失乙方自行處理(可以根據注冊卡密碼轉綁用戶,轉綁的目的號碼必須為新用戶)。
9.協議有效期:本協議有關雙方簽字后保持有效1年,從20xx年4月29日-20xx年4月29日,中間寒暑假例外處理),如果一方需要,延長協議必須在滿期前一個星期通知另一方。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協議條款,另一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10.仲裁:放音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按其仲裁規則在深圳進行仲裁。中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1:其他條款:
(1)甲有權向上述地區的其他客戶供應協議商品,但最多不超過三人。
(2)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附加條款:
1.乙方每月銷售數量小于30張充值卡(一律以300分鐘充值卡為準),甲方有權終止該協議,一方以每張20元,不在以20元/張進貨。
2.乙方銷售量大于50張小于等于100張,獎勵10元。
3.乙方銷售量大于100張,小于等于200張,獎勵30元。
4.乙方銷售量大于200張,小于等于300張,獎勵70元。
5.乙方銷售大于300張,獎勵200元。
6.獎勵及退補差價,均在子代理之日每月代理第一天開始計算。(例:4月29日開始代理,則5月29日結算)。
甲方(供貨人)xx聯系方式:xx
乙方(代理人): 聯系方式: 代表(簽字):
20xx年3月 日在 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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