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贈與條款的性質分析
離婚協議贈與條款的性質:
一、在通常情況下,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被看作是贈與合同,而相關法律規定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
贈與合同一經受贈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贈與合同為不要式合同,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沒有要求必須具備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書面、公證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贈與合同既可采用口頭形式,又可采用書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訂立后辦理公證證明。無論采用何種形式,也無論是否經過公證,都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成立。因贈與合同屬于非要式合同,其在形式上比較隨意,即可以是口頭上贈與,也可以以書面方式的贈與。
二、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著合同的生效,贈與合同的生效需要滿足其生效要件。
根據《合同法》第187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也就是說贈與合同生效從交付贈與物或者辦理相關手續時生效。要使得贈與房屋的合同生效,則需要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故如果贈與合同雖成立但未生效,贈與人并沒有喪失其對房屋的所有權。
三、贈與合同的贈與人享有任意的撤銷權。
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法律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于贈與是無償行為。既便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也還可以允許贈與人因自身的.某種事由撤銷贈與,這也是贈與合同與其他有償合同的顯著區別。尤其是有的贈與合同的訂立,是因一時情感因素而欠于考慮,如果絕對不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贈與人太過苛刻,也有失公允。
可見,如果贈與合同不符合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合同訂立后經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這三個限制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那么贈與人可以行使贈與合同的撤銷權,通過撤銷贈與來維護自己對房屋的所有權。也就是說,在離婚協議中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的行為屬于贈與行為,贈與合同成立,但未生效,離婚夫妻可以通過行使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維護其對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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