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程序如何操作
離婚協議程序具體操作
離婚協議程序
1 .申請。離婚登記按地域進行管轄。當事人的, 應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 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由于離婚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法律行為,因此,當事人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申請時應持雙方的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證明,以及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以及關于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2 .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諸項條件。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如查明僅為夫妻一方要求離婚,或者夫妻雙方雖然都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上 未達成協議的, 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3 .登記和發證。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自受理離婚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離婚證是婚姻關系已經合法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日起,解除婚姻關系。經過審查,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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