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中將房屋贈與子女是否有效
【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屋贈與子女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屋贈與子女是否有效原告曾香與被告王龍于1993年結婚,婚后于1994年、1996年分別生育女孩曾麗亞、兒子王濤。后因感情破例,于2006年協議離婚。根據協議第三條約定,共有房屋屬原告的一半份額原告同一處分其女兒王麗、兒子曾濤共同所有。婚姻關系解除后,原告無房居住仍在該房第三層居住。2006年5月26日,被告以原告居住的房屋為其所有為由強行要原告交出房門及大門鑰匙,并將原告趕出大門。在原告離開后,被告將大門及房門鎖全部換掉,致使原告無法進入該房屋,原告遂訴至法院。分析原告在與被告在離婚協議中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的.行為屬于贈與行為,贈與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過行使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維護其對房屋的所有權。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原告所有的房屋贈與自己子女,該種行為是否有效?根據《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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