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車輛租賃協議
運輸車輛租賃協議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乙方租用甲方的運營車輛,用于乙方宣傳品的運輸。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由于工作需要乙方租用甲方運輸車一輛,運送貨物 天。
二、甲方應對提供的'車輛配備具有資質的駕駛人員。乙方派員負責貨物押運工作。
三、租用期限:期限為2011年 月 日開始至2011年 月 日止,按實際使用天數計算。
四、租金:每車每天 元。一天實際用小時數如不足24小時也計算為一天。
五、甲方負責所出租車輛的調整費、過路費、停車費、汽油費、駕駛員的工資等其他一切費用;甲方還須負責所出租車輛的安全、保險等費用;本協議所出租的車輛出現一切交通事故、車輛違章所引發的責任均甲方全部自行承擔。
六、乙方須將所承租車輛用于經營用途,不得將車輛轉租、不得將車輛運營危險品或國家禁運物資,否則甲方有權拒絕。
七、運輸貨物時, 乙方負責保證貨物的安全,貨物的缺失與甲方無關。
八、承租期間,所租所有車輛由乙方調配。
九、其他約定事項: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根據《合同法》、《公路貨物運輸規則》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2、本合同由雙方簽字后生效。一式兩份,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年月 日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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