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協議書應當載明哪些事項
一、人民調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年齡、職業單位或住址等自然情況。
(2)糾紛簡要事實、爭議事項及雙方責任。即當事人雙方產生糾紛的主要原因、過程,所爭議的具體事項及內容,以及在該糾紛中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3)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即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當事人在互諒互讓、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就如何解決糾紛所達成的一致意見。
(4)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明確寫出調解協議的履行方式、地點、期限、有利于協議的實際履行,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5)當事人簽名、調解主持人簽名、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這樣表明雙方當事人對該協議的`認可,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表明該協議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完成后,由糾紛當事人各執一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
二、注意事項
1、調解協議內容超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調解規定》第9條)
2、調解協議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予準許。
調解協議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裁判的條款,人民法院不予準許。(《調解規定》第10條)
3、調解協議約定一方提供擔保或者案外人同意為當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案外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應當列明擔保人,并將調解書送交擔保人。擔保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生效。當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擔保符合擔保法規定的條件時生效。(《調解規定》第11條)
4、人民法院不予確認的調解協議的法定情形;(《調解規定》第12條)
(1)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3)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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