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銀行代劃繳稅協議書
事由:新辦□ 變更□ 取消□
甲方(地稅局):
乙方(業戶):
納稅人識別號: 丙方(業戶開戶銀行):
為簡化辦稅業務程序,為業戶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現就乙方(業戶)采取“廣州市電子繳稅入庫系統”(以下簡稱“ETS”)繳稅、費(以下統稱稅款)方式,經甲、乙、丙三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依照稅法按規定繳納或解繳的各項稅款,委托甲方通過“ETS”在其指定的繳稅賬戶內進行劃繳。
二、乙方應指定一個已經納入“ETS”的商業銀行(信用社)開設的賬戶為繳稅賬戶(該賬戶須經丙方在本協議書上確認),并有責任保證該賬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
三、繳稅賬戶一經確認,原則上不得隨意變更。如因故需變更或取消的,乙方應在申報繳納稅款前重新簽訂《委托銀行代劃繳稅、費協議書》,并將重新簽訂的協議書復印一份送原委托劃繳稅款的開戶銀行辦理注銷代劃繳稅款的標識。
四、乙方保證在辦理每一需扣款的涉稅事項時,繳稅賬戶應有足夠的存款余額讓甲方扣繳稅款。如因賬戶存款余額不足造成無法劃繳稅款而導致逾期納稅的,甲方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五、甲方劃繳稅款后,如果乙方的扣繳賬戶是屬于對公賬戶的,由丙方在當天營業終了后,統一打印《廣州市電子繳稅入庫系統回單》于次日營業時交給乙方,乙方以此作為繳納稅款的會計核算憑證;如果乙方的'劃繳賬戶是使用個人存款賬戶的,丙方在其個人存折的交易摘要欄內打印“地稅”的字樣,說明該筆款項是繳入地稅機關的稅款。乙方因異地抵扣等原因需要甲方開具完稅憑證的,可憑《廣州市電子繳稅入庫系統回單》或個人存折到甲方的經管稅務機關辦理完稅憑證的打印。
六、甲方保證向丙方發出的劃繳稅款指令真實、準確。如果丙方因甲方的錯誤指令而誤劃乙方賬戶存款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七、丙方保證在收到甲方的指令后,才對乙方指定的賬戶進行劃繳。如果丙方在沒有收到甲方的指令而對乙方指定賬戶或其他非指定賬戶進行了劃繳稅款或丙方收到指令但誤對乙方的其他非指定賬戶或不按甲方的數額進行了劃款的,責任由丙方承擔。
八、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注:1.丙方的銀行行號、繳稅賬號應填寫清晰,請不要用手工填寫!
2.按事由辦理業務時,請在辦理事由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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