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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生效

時間:2021-06-11 10:19:57 協議書 我要投稿

關于協議書生效

  篇一:合同什么時候開始生效

關于協議書生效

  一、合同是否一經簽訂就有效

  大部分的合同是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還是對合同的生效有一定的限制的,其中比如:《擔保法》對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作了規定: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再有該法還規定了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

  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見合同生效并不是全部都是一經簽訂就能生效,特別是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有關不動產的轉讓合同通常都是需要以變更登記的時間為合同生效的時間,機動車為不動產。

  二、合同什么時候開始生效

  承諾生效時合同生效。合同生效的時間,因合同的種類不同而有所區別。不要式合同,以受要約人表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為合同生效時間。要式合同,須雙方依法定形式辦理特定手續后,還必須交付標的,合同才告成立。

  書面合同生效的時間,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或者當事人對合同生效的程序無特別規定或約定的,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生效。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生效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生效。二是法律或者當事人對合同的成立的程序有特別規定或者約定的,完成規定或者約定的時間,是合同生效的時間。

  篇二: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范本

  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

  合同生效,則指具備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合同成立時具備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時間是一致的。一般認為,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是: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這實質上是法律對合同主體資格作出的一種規定。主體不合格,所訂立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主體,無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兩類。非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主要的行為能力。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其合同行為能力的有無,應根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來確定。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個要件。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所作的要約和承諾都是自己獨立且真實意志的表現。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的意志,就是與其外在的表現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合同生產要件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合同欠缺合法性,沒有補救的余地,只能歸于完全地效。合同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內容兩個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里所說的“法律”,既包括現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也包括國家政策的禁止性規定和命令性規定。附生效條件的合同

  《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所謂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是否成就來作為合同的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根據。

  例如甲乙雙方約定,待甲將某項產品試驗成功以后,乙即向甲贈送一套設備。在這里,產品試驗成功是一個條件,在該條件實現時,贈送設備的合同即發生效力。合同中附條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當事人的動機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的意義,如上例中,產品試驗成功便是乙向甲贈送設備的動機。而一般的合同只反映當事人的訂約目的(例如贈送設備),而并不反映當事人的動機(即為什么要贈送設備),而附條件的合同則能夠將當事人的動機表現在合同中,從而能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滿足當事人的各種不同需要。在附條件的合同中,條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具備以下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過去的、已經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否則是毫無意義的。

  2.條件是不確定的事實。也就是說,條件在將來是否發生,當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在合同成立時,當事人已經知道作為條件的事實必然發生,則實際上當事人只要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必在合同中附條件。如果作為合同所附的條件是根本不可能發生的(例如甲向乙表示“如果地球停止轉動,則借錢給你”),則視為當事人根本不希望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將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為合同失效的條件,視為根本未附條件。

  3.條件是由當事人議定的而不是法定的。作為條件的事實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法律規定的。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條件視為未附條件。

  4.條件必須合法。以違法或違背道德的事實作為合同的條件,稱為不法條件。在合同附有不法條件的情況下,應當考慮在宣告不法條件無效后,合同是否已經在內容上合法且可以獨立存在。不符合這兩個條件,應當宣告整個合同無效。

  5.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如甲向乙表示,“若將此屋買給丙,則租給你”,在這里,賣屋的條件和出租的內容是互相矛盾的,甲只有是

  篇三: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的一對概念。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了一致,生效是指成立后的合同在法律上得到了肯定性評價,產生了當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也就是使合同獲得了相當于法律的效力。二者關系可表述為:

  其一,合同生效是以合同成立為前提的。即合同不成立就不可能生效,反之一個合同生效了,就意味著已經成立。

  其二,合同成立后不一定就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為幾種情況:①大多數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即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同一時間;②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應當辦理的批準、登記等手續后才生效。③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時間要視所附期限于何時到來,即附延緩期限的合同。 ④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能否生效要視所附條件能否實現而定,即附延緩條件的合同。⑤合同成立后效力處于懸空狀態,能否生效要看合同成立時缺乏的生效要件后來能否得到補正,即效力待定的合同。⑥合同成立后永遠不生效,也即無效合同。

  我們重點說說第②種情形:所謂“批準、登記等手續”包括兩類,一是只需辦理批準手續即生效,二是不僅要辦理批準手續,還要辦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

  未予辦理相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但只要

  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辦理了批準手續或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就應當認定合同已生效。

  還有一種情況是,法律、行政法規只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才生效。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3條規定,城市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這種登記的用途是用于備案的,并非是房屋租賃合同的生效要件。換言之,如果房屋租賃合同當事人未辦理合同登記,并不影響該合同的生效,只是不能產生物權移轉的'效力。

  法條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九條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它物權不能轉移。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六條第二款所列

  合同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試題解析:

  1.甲與乙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如果甲父死亡,則甲將房屋租給乙居住。這一合同的性質應如何認定?[2000年多選題]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條件的合同

  D.是附期限的合同

  答案為:B D

  本題為附延緩期限的合同,合同已成立,但需待“甲父死亡”這一期限到來時,合同才生效,因此A錯B對。“附期限”與“附條件”的區別在于“某一事實是否必然會發生”,必然發生的為“附期限”。

  2.某甲自有房屋1間,1995年5月1日與乙簽訂一份為期3年的房屋租賃合同,由乙承租該房,同年8月6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購買該房屋,甲即將要出賣該房屋的情況告知了乙。到了11月7日乙沒有任何答復,甲與丙協商以5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賣給丙,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在雙方準備辦理房產變更登記前數日,甲遇丁,丁愿以6萬元買下該房。甲遂與丁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且雙方第二天即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變更登記。不久,丁向銀行貸款,以該房設定抵押。現就本案例回答:(共4問)

  就房屋買賣關系而言,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確的?

  A.因甲已將房屋租與乙,甲若將房出售,應事先征得乙的同意

  B.因甲丁之間已辦理房產登記,故甲丙之間的買賣合同即使簽訂在先,丙也無權主張對該房屋的所有權

  C.因甲丙之間尚未辦理房產變更登記,故甲丙之間的合同不生效

  D.甲雖與丙簽訂了合同,但在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情況下有權再將房屋出售給丁

  答案為:B C D

  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5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再依《合同法》第44條規定,可知房屋買賣合同只有辦理了變更登記后才生效。故B、

  C、D正確。司法考試也有一道類似的題。

  3.甲將一幅名畫出售給乙,并約定一個月后交付。丙知道甲出售名畫后,愿出比乙更高的價格購買。甲便將該畫賣給丙,并當場交付該畫與丙,但丙未付款。在此種情況下,下列判斷哪些是正確的?

  A.乙有權要求丙將該畫交付給自己,因為其與甲的買賣合同成立在先

  B.乙有權要求甲交付該畫,甲應當向丙請求返還該畫,而丙亦應當返還

  C.乙無權要求丙交付該畫

  D.乙有權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答案為:B C D

  依《合同法》第52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因丙已知甲已經將該名畫賣給了乙,甲、丙又簽訂了將該名畫賣給丙的合同,應當認定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因而應屬無效合同。另依《民法通則》第72條第2款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甲、乙在合同中未約定該名畫所有權從何時起由甲方轉移給乙方,應認定該名畫所有權應在1個月后交付時轉移,因而此畫所有權人在交付前仍然是甲,而乙無權直接向丙主張該名畫權利。因此A錯誤,C正確。因甲違反了甲、乙之間的合同,所以乙有權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所以D正確。因甲、丙之間的合同無效,甲應向丙請求返還該畫,乙有權基于甲、丙之間的有效合同要求甲交付該畫,因此B正確。

  4.甲與乙訂立了一份合同,約定甲供給乙狐皮圍脖200條,總價6萬元,但合同未規定狐皮圍脖的質量標準和等級,也未封存樣品。甲如期發貨,乙驗收后支付了貨款。后乙因有20條圍脖未能銷出,便以產品質量不合格為由,向法院起訴,其訴訟代理人在審理過程中又主張合同無效。本案中,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合同不具備質量條款,合同未成立

  B.合同不具備質量條款,合同無效

  C.合同有效,但甲應承擔違約責任

  D.合同有效,甲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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