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租賃協議書三篇
篇一:設備租賃協議書(范本)
設備租賃合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電力電纜施工所用配套工具設備,配合乙方于租賃期間的使用技術和操作指導。
二、租用設備及明細清單如下:
三、租用計劃時間2008年 月 日~2008年 月 日,共訂 40天。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長租期,應在合同屆滿前 3日內,重新簽合同。
四、租用費用:總計金額:¥80000.00元(人民幣:捌萬元正) 五、權利與義務:
甲方保證向乙方提供如上所示的機具設備,并且保證所有機具設備運行良好。在租用的使用過程中,乙方務必愛護機具設備,妥善保管,小心使用,切
勿野蠻操作,不可私自折卸,如有嚴重損壞機具設備的按維修價格所需費用收取賠償費。如果在租賃期間由于甲方工程需要,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無條件返還所租設備。
六、結算方式:在租賃期滿后,乙方一次性付清協議確定的租賃費用。如需續租,費用由雙方協商另計。
七、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合同一式肆份,承租方、出租方各持貳份,本合同由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即可生效。
承租方: 出租方: 經辦人: 經辦人: 電話: 電話: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二〇 年 月 日
篇二:設備租賃協議書
設備租賃協議書
承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中鐵十局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陽核電工程項目經理部 聯系人:姚永剛
電話:13964062632 傳真:
地址:山東省海陽市核電生活區31號樓
租賃方(以下簡稱乙方):海陽市昌盛建筑有限公司 聯系人: 任華 電話:13465557110
傳真: 地址:山東省海陽市海政路11號
一、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達成如下共識:
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接地電阻測試儀、萬用表等出租業務,同時有責任向甲方提供租賃設備之外的免費技術支持、維護等軟性服務,務必讓甲方有一個良好的使用環境,配合甲方于租賃期內的一切可能的使用和操作時的幫助。
二、租用設備及費用明細清單: 1、租賃設備清單(詳見附表一)
2、 總計金額:10000元整(含稅金) 人民幣:壹萬元整 (大寫)
三、租用地點及時間:
地點:山東海陽核電廠 時間:2012年2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
移 交:日期為2月1日當日,我司有專業人員現場移交并跟蹤,保證現場正常使用,達到計量理要求。
四、權利與義務:
乙方保證向甲方提供如上表所示的配套機器,并且保證所有器材運行良好;
由甲方向乙方提前發出租賃訂單或預訂信息(電話、傳真)。訂單的內容包括:租用設備名稱,使用時間、地點,用戶名稱及訂單人姓名。如需提前試機,需提前聲明。 在租賃的使用過程當中,甲方務必愛護儀器設備,妥善保管,小心使用,切勿野蠻操作,粗魯對待;更不可私自拆卸(憑易碎紙標簽判斷),否則如有損壞或機身表面嚴重損傷者,按維修價格或復原所需費用收取賠償費。 五、結算方式
雙方事前簽訂協議,在租賃協議完成后,甲方需在當天內付清協議確定的租賃費用,合計金額壹萬元人民幣,如甲方到期未付清租賃費用,須向乙方交納協議金額每天1%的滯納金。
以上條款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承租方、租賃方各持一份,本協議書由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即可生效。
承租方: 租賃方:
(簽名)(簽名)
(蓋章)(蓋章)
附表一:
篇三:設備租賃合同(模板)
設備租賃合同
二、租用期限
1.甲方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為乙方提供以上設備的租賃服務。租期1年。合計人民幣 元整(RMB 元)。
2.乙方決定租用此設備后,應交納該設備同等金額貨款作為押金,方可提取該設備。乙方歸還該設備時,將租金一次性全額付給甲方,甲方同時退還乙方押金。
3.租賃物交付的時間、地點、方式及驗收:出租人在合同簽訂地點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承租人開機實地實物驗收,承租人簽訂本合同表示對該租賃物已驗收。
三、注意事項
1.乙方在租用期間不得轉租,不得中途退租;乙方不能擅自拆改設備,必須妥善正確使用,確保設備完好無損,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2.乙方未和甲方簽訂續租合同則承租人需在租期結束的第3天前將所租設備退還。如要續租,雙方需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甲方有權在本合同逾期后的任何時候收回該設備并收取必要的逾期費用。
四、租賃設備的使用、維修、保養和費用
1.租賃設備在租賃期內由乙方使用。乙方應負責日常燃油、維修、保養,使設備保持良好狀態,并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
2.在工作過程中乙方若不能對設備故障進行排除,應及時通知甲方進行維修。正常維修一般不超過三天,如超過三天,每超一天,應免收乙方相應天數乘以8小時租金。
3.租賃設備在安裝、保管、使用等過程中,第三者使其遭受損失時,由乙方對此承擔全部責任。
4.租賃設備在安裝、保管、使用等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稅款,均由乙方承擔。
五、補充規定 1.損壞賠償
(1)乙方承擔在租賃期內發生的租賃設備的毀損(正常損耗不在此限)和滅失的風險。
(2)在租賃設備發生毀損或滅失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權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負責處理并承擔其一切費用:將租賃設備復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狀態;更換與租賃設備同等型號、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當租賃設備毀損或滅失至無法修理的程度時,乙方應賠償甲方。
2.本合同未敘詳盡并需補充之事,雙方應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3.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自雙方簽字日起生效。
出租方(公章):
授權代表: 簽字日期:
承租方(公章):授權代表: 簽字日期: 年 月
年 月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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